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办法范例(3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污水;治理;现状;对策;江苏常熟
中图分类号X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6)18-0150-02
常熟市位于江苏省苏南地区,为苏州市管辖的县级市,县域总面积1264km2,其中水域面积347km2。随着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常熟市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1-2]。自2008年开始,常熟市把农村污水治理纳入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加大城市水环境治理的同时,提出了统筹治理农村污水的目标计划,确定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监管”的工作思路[3]。但是,常熟市农村污水治理同样存在诸多难题,为了解常熟市农村污水治理情况,深入分析常熟市农村污水治理体制不顺畅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笔者对常熟市2个乡镇4个村庄实地调查,就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其建议进行了分析和记录。
1常熟市农村污水治理基本情况
1.1污水处理方式
常熟市农村污水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其原因如下:一是污水集中式处理以主管网的全覆盖为基础,而要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主管网建设成本太高[4]。因此,在目前要实现主管网全覆盖几乎不可能的情况下,只能考虑采用具有明显成本优势的分散式污水处理方式;二是广大农村地区村民住房结合地形、地势、习惯、风俗等特点各自建设,房屋结构复杂,缺乏统一规划,布局分散,而农村污水分散式处理设备不受传统房屋建设特点限制,小巧、灵活、便捷,应用于农村的优势突出;三是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以日处理5、10、15t的污水为主,最大日处理量不超过30t,适合连片居住且规模不大的村落,而在我国广大农村,这样的村落随处可见。
1.2污水的来源与排放
统一建设、运行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其所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比例约为70%;另有15%取自于自有水井的洗衣污水、淘米水、淘菜水、清洁水,被直接倒在房前屋后地面或排入河道、池塘、湖泊;其余15%来自原有化粪池的污水和其他日常生活污水,通常被直接排入河道、池塘、湖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行后还将涉及村民自家原有化粪池的保留问题。
1.3设备与工艺情况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大小、尺寸的设计与选择取决于其处理污水量的多少,共用一个设备的村民所排放的污水量越大,该设备的体积和功率越大。一般而言,2~3户村民所共用的一个净化槽设备,其占地面积为2~3m2,30~50户村民所共用的1个SBR/DSP设备,其占地面积约为10m2。粗略估算,1t污水所对应的处理设备约占地1m2。
每套净化槽设备通常由2~3户共用,也有单户单槽。净化槽设备适宜处理日排量在5t以下的生活污水,安装到位的每套净化槽设备成本约为2万元,使用期限30~50年。采用人工湿地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较为常见。人工湿地造价低,平均成本仅为2000元,使用期限约为3年,但其对土壤造成的危害具有不可逆转性。与人工湿地相比,净化槽设备采取雨污分流的方式收集污水,工艺先进、设计合理、安装方便,对环境要素无任何不良影响且出水水质好,可直接排入沟渠、河流、池塘、胡泊,且不受房屋建筑格局的限制,占地少、噪音小(电机功率只有34W)、灵活度高,其在日本已被广泛采用,是目前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较好选择。
1.4村民反馈情况
净化槽设备安装后的近2年内,蚊蝇虫蛆的数量大幅减少,厨房、厕所的卫生状况趋于好转,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由于净化槽设备采用管道的形式收集污水并即刻处理,传统农家肥不复存在。虽然大多数村民已将自有农田转包给种植大户,但仍保留有房前屋后的部分小片土地。这些零散的小片土地普遍被用于农家菜种植,属于自产自销的范畴。尽管种植规模极小的农家菜仍需施肥,但村民已不再对传统的农家肥过于苛求。因此,由于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而造成村民农家肥的消失可以忽略不计。
据村民反映,在净化槽设备安装完成后的运行期间曾出现过部分管道破裂、漏水的现象,随之便得到有效的维修。据调查,村民反映问题的途径有以下2种:一是直接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联系运行维护单位说明问题后由相关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二是直接拨打粘贴于污水处理设备上的报修电话,告知运行维护单位具体情况后由其负责检查、修理。
2常熟市农村污水治理困境
2.1净化槽安放位置问题
村民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将在自家房屋周围所进行的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视为对其原有房屋“风水”的破坏,在他们看来,这种在房屋附近的“破土”意味着不吉利和坏兆头,进而加以干涉和阻挠。净化槽设备的选址和实际安放位置是最棘手的难题。村民秉持污水不能流入自家的传统观念彼此互不让步,选址和安放位置稍偏就会造成麻烦甚至引发冲突。在此情况下,村委会、村长等村级干部协调和处理的结果只能是将净化槽设备置于2家房屋正中间位置,不偏不倚。因此,净化槽设备大量出现在村道、过道和通村小路上而任由行人、电动车、三轮车、拖拉机、汽车、货车踩踏和碾压。
2.2房屋问题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村民房屋的潜在影响,主要是建设过程中经由村民房屋的支管填埋掘坑对房屋地基可能产生的影响。经由村民房屋的支管填埋掘坑深度一般在1m左右,而村民房屋多建于20世纪80年代,地基深度通常仅有0.6m,如果掘坑位置距离房屋地基过近,势必会对房屋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村民不同意。村民最关注的是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风水和房屋本身的影响。对房屋本身的影响其实并不大,但由于相关知识的欠缺,村民并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点。因此,村民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升,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2.3对新产品和新事物的接受问题
村民对新产品和新事物的接受需要较长的过程,例如,与传统化粪池相比,该设施的优点、影响、安装前后的差别、安装原因及已经安装的用户情况;村民对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所采用和安装的设备本身缺乏足够的了解,与自家已使用多年且早已习惯其使用规律的传统式化粪池相比,这种设备所具备的优点、能给村民带来的好处、能否达到宣传的效果、能否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质量是否过关、出水是否达标、是否会发生污水倒灌等,这些才是村民最关注的。
2.4安全保障问题
村民担心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所安装的设备和所填埋的管道在日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渗漏或破裂而影响房屋地基和生产生活问题。这是因为常熟市村庄大多沿河布局,村民房屋多为20世纪80―90年代所建,以2层楼房为主,房屋较为破旧,分布极为集中,村民房前屋后没有多余空地,房屋之间无间距,弄堂极为狭窄,存在部分危房和需要新建或翻建的房屋。因此,村民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所安装的设备和所填埋的管道能否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十分关心。
2.5行业标准与技术标准问题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不管是SBR/DSP设备还是净化槽设备,市场产品参差不齐,价格相差较大,性能稳定性差,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比较难度增加。最重要的是,产品说明书所描述的出水水质标准与实际出水水质相比相距甚远,且无法验证。产品零配件市场混乱,各种产品鱼目混杂,原装零配件不宜购买且价格昂贵。
3常熟市农村污水治理创新对策
3.1强调村级干部作用
村委会、村长等村级干部了解所管辖范围内的村落格局、村庄特点和村民情况,在村民看来,他们同村干部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相互熟识,彼此处于同一利益群体,可以向其反映问题、表达自身利益。村级组织是村民信赖和依靠的基层组织,是联系村民的天然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密切联系,当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自然应由村委会、村长等村级干部协调解决。此外,还应重视发挥村民小组组长、村内权威人士的作用。
3.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解决的办法主要是采取宣传教育等等方式,向村民解释安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重要性。相比传统式化粪池,新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合理、工艺先进、安装便捷,旨在改变日益恶化的居住环境和周边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品质。相关部门有义务在农村污水治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村民宣传、教育和参与工作,从而保证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3扩大村民参与范围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前通常由行政村书记、主任召开施工动员大会,邀请村民小组成员、老党员、村民代表参与,传达农村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规范和施工要求,张贴施工公告,通知因施工给村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然而,这种做法仅存在于施工阶段,且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已经基本到位,村民只能接受通知和安排,基本没有话语权和发言权,处于被动和支配地位。如果将这种方式前移,应用至工程设计阶段,促使村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吸收村民关于农村污水治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供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与村民彼此双向互动交流的平台,以避免村民因设计方设计不合理或设计不到位而阻挠施工方施工的情形。
3.4丰富村民参与形式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前,施工方通常可以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管所、审计部门、村委会等相关人员以及部分村民代表,进行开工前技术交底,发放告知书,传达施工内容、施工工期、施工影响、村民青苗费补偿等基本情况,入户了解村民家庭自来水用量、自来水管道接入口、排污管道出口等情况,向村民说明注意事项,并进行施工单位的内部分工,明确施工任务。
3.5制定村民参与办法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遇问题的解决,特别是涉及与村民利益相关问题的解决,住建局村镇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要充分发挥村集体、村委会的协调与沟通作用。在对村民宣传教育和村民参与方面,住建局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村民教育和参与的管理办法,规范村民行为,明确村民义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
3.6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安装的设备和填埋的管道在日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渗漏或破裂而影响房屋地基和生产、生活问题的解决办法:一是向村民宣传所采购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的保障措施,鼓励他们监督设备从开封到放置的各个环节和施工的全部过程;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根据具体房屋结构从技术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防止意外;三是明确要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将维修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粘贴于设备明显处,为村民提供快速、高效、便捷的报修途径,便于故障及时排除。
4参考文献
[1]常杪,小柳秀明,水落元之,等.小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24-28.
[2]方炳南.农村生活污水区域集中处理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19-2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办法范文篇2
1、一个典型个案——某乡镇的生活垃圾处理
笔者在湘南某镇工作时,镇政府所在地叫龟石渡,处于湖南境内最大河流湘江的支流蒸水河上游。龟石渡工商业尽管不是很繁荣,但仍然是5万多人口的政治、经济中心,聚集着1200多常住人口。由此而来的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了镇政府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生活垃圾的处理就是抛入蒸水河中。后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垃圾相应增多,在镇政府的要求下,居民把垃圾均倒放在3个集中场地;然后由镇政府承包给一个有手扶拖拉机的农民:每星期拖一次,每次150元,把垃圾运到离龟石渡2公里的荒山坡中倒掉。由于镇政府欠下数百万元债务,财政收不抵支,曾经采取过在工商户和设立在这里各行政事业单位中摊派垃圾运费的办法来支付垃圾的运费,但由于没有法律和政策资源作为保障,摊派的办法难以进行,最后也就不了了之,造成其中一年的垃圾有半年之久没有转运。由于该镇处于交通要道,堆积如山的垃圾发出难闻的臭味,不仅引来了漫天飞舞的苍蝇,而且引起了居民对镇政府的不满和上级领导的注意。镇政府在无奈之下,只得承担拖垃圾运费的支付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龟石渡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就是垃圾转移,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从有人居住的地方转移到无人居住的地方。如果运输距离太长,不仅容易使沿途产生污染,而且会增加运输成本。问题在于,这个无人居住的地方距离龟石渡只有2公里,而且离有人居住的一个农户住宅不到500米。也就是说,垃圾的最终集中地,仍然与当地居民相邻,尽管垃圾转移了,但只能掩耳盗铃地改变垃圾对当地人居环境的视觉上污染,却没有在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垃圾的最终集中地位于湘江的支流蒸水河侧旁,一下雨就会使垃圾污染过的雨水进入蒸水河,特别是一旦山洪暴发,就会使垃圾直接进入蒸水河;这将直接影响到蒸水河下游和湘江两岸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源安全,对河流的水生物和两岸的生态环境也构成了较大的威胁。问题更在于,该镇还有3个小集市和20多个集中居住的中心村,这些地方的生活垃圾任意地堆放着,在村口、田头、河边、房前屋后,一大堆的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连转移也没有进行。
2、从城市到乡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整体情况
笔者工作过的湘南某镇所在的县,不仅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是采取转移的处理措施,而且县城的生活垃圾也同样是转移到与县城相邻的城郊小山沟里进行堆放,并再也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根据笔者调查了解到,不仅该县如此,而且整个湖南省、甚至全国农村地区也大多如此。这种处置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可能反而是污染源的扩大,因为一到暴雨期,这些污染物又势必会影响到周边地区的环境问题。有媒体报道,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黄集镇的生活垃圾就被转移到该镇的胡岗村,堆放的垃圾已经堆成了两座体量不小的“山”,方圆数百米远,就能闻到腐臭味,还成了蚊蝇的乐园。离垃圾场只有100多米距离的胡岗村村民一组居住着400多人口,每到下雨天就污水横流,饮水井里压出来的水都有一股怪味。[1]农村生活垃圾普遍处理方式就是这样的不加处理的简单转移。
农村成为了城市转移垃圾的目的地。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带来了城市生活垃圾的迅猛增长,由于城市现有垃圾处理能力有限,城市生活垃圾开始“上山下乡”,呈向郊区和农村转移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5576.8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51.7%。[2]大量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转移到了农村!一些郊区和农村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存放地,占用和毁损了大量的道路、土地,污染了空气和水源,成为农村环境最大的污染源之一。
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原因
1、上级财政无投入而乡村财政无能力
目前,农村环保投入严重滞后。在一些硬件设施的建设上面,基层政府提供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几乎没有乡镇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机构的缺乏使得农村环境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涉及环保的部门亦因为经费不足、人力缺乏而只能对环境污染持观望态度,只能“爱莫能助”。比如生活垃圾的收集系统,单凭乡镇自己的力量,靠哪个村或者哪个镇来做显然不太现实。乡镇自身不具备垃圾的处理能力,只有进行简单的转移处理,甚至掩埋都没有进行。因此,即使上有政策,无奈之下基层往往会“下有对策”。
2、农村生活垃圾与现代化市场消费如影随形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农村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本不存在着农村之外的生活消费品垃圾的进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市场主导着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消费品主要是工业产品,而且一次性使用品在迅速增加,由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商品均是廉价物品,作为贫困群体最多的农村,消费群体最广,因而,现代化的市场消费给农村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
3、农村环保治理责任缺失
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十分重视,但对农民健康的保护,以及农村环境卫生的改善等,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环境卫生了,身体就会更健康;身体健康了,就可以少花医药费。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环境保护能力的欠缺,而这种欠缺又会加重农民保护意识的缺乏,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互动效应。农民对所生活地方的环境保护漠然处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把自己家里打扫得干干净净,一尘不染,却把垃圾倒在家门之外就不再进行相关处理,弄得到处都是臭气冲天,不堪入目。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加快农村的发展。但是,“人”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人的卫生健康等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就失去了意义,新农村建设也就失去了方向。
4、农村环保治理措施缺位
由于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环境保护的重点常常在城市,农村是环境保护的真空地带,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措施严重缺乏,这是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上的典型病症。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指出:“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我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3]显然,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关键是环境治理措施的滞后:由于农村环保是环保工作的盲区,不仅表现在农村环保投入不足,基础建设缺乏,也使得相应的治理措施滞后,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环境污染的根源问题。
三、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危害
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问题,不仅影响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生命健康。
1、造成水资源的严重破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加上农村分散居住的特点,使得农村的生活垃圾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洗衣粉、塑料制品的倚赖性高,这些日常用品产生的大量污染都得不到有效处理和排放,加之农村对废弃物的回收率极低,残留地膜和塑料废弃物因其自然条件下降解时间长,对环境产生长久影响。因此,日常生活用品所造成的污染也就没办法得到根除,处理不及时或不当,成为严重的生活废水。生活废水污染占农村环境污染比重达1/3,这些废水排入河流和小溪,造成水资源严重破坏。根据有关资料,农村387.9万人口中饮水不安全的达80.3万,占总数量的20.7%。[4]
2、存在传播疾病的危险隐患
农村生活垃圾,使井水变绿,使河水变臭,使近年来农村患病人数猛增。要么是突发心脏病,要么是突发脑溢血,还经常得一些莫名其妙的怪病。即使转移到垃圾场地,由于现在的生活垃圾成分相当复杂,既没有分类,也没有任何处理,甚至没有掩埋,所散发的废气和造成的污染,无论给运输沿线的农民,还是给垃圾场地附近的农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不容低估的威胁。
3、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
过去在农村集镇生活的居民,可以经常到河沟里洗澡、摸鱼,河里的水清澈见底;现在的河沟里虽然有水,但漂满了各种生活垃圾、玻璃瓶、动物死尸等,每到夏季或阴天,散发着刺鼻的恶臭。过去在农村到处都是鸟语花香,农家小孩可肆意玩耍,放养禽畜也方便;现在由于很多空地垃圾成堆,农民只得看紧自家小孩,怕不懂事的小孩玩弄那些看似漂亮却有毒的垃圾,只得把放养禽畜变成了圈养禽畜,怕禽畜到垃圾场吃了受污染的食物发病甚至死亡。同时,由于臭水沟、露天垃圾场增多的原因,近几年来,农村的苍蝇、蚊子等害虫也越来越多,有些地方的田野已经成了蚊子的天下,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4、转移的处理方式使政府遭遇法律困境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遭遇了法律困境。《物权法》第7章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也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根据这些规定,相邻一方在修建垃圾填埋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危险废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等污染。如果未与相邻的不动产保持一定的距离,或其污染行为已损害邻人的,应及时处理,消除损害,排除妨碍,并应按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以治理。显然,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连填埋也没有进行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侵害了垃圾场附近农民的相邻权。据媒体报道,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镇浒庄村农民董国良,由于住所和田地处于垃圾场附近,10年来天天闻垃圾场的恶臭,自家的田地也被污染,收成不好;因此以相邻损害为由将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场告上法庭。[5]环境相邻权是基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加剧和人们追求高层次的生活需求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法律概念,无疑对我们政府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
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弱,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相关立法尚处于空白,现行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要严格立法,建立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减少或禁止一次性使用商品的流通,在监管和惩罚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法律上的真空。在现有监管体系下,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对不按要求故意倾倒垃圾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以及违法使一次性使用商品流通的行为进行严惩,使违法收益小于违法成本,促进人们行为自觉。同时,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作为公共品的属性这一特点,需要从制度安排上下功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系统,加快各级环保机构的设置,增强环境检测站的监控能力。要探索相应的机制来确保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努力克服环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搭便车”行为和可能出现的相关困境。
2、县市指导、乡镇负责、村级执行——规划协调生活垃圾的处理
应该肯定,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还是实事的,问题在于,农村的垃圾到底应该放在哪里?目前,国家和地方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因此,农村垃圾的一般收集处理的程序,垃圾堆放点确定的原则,方圆多大的村,人口多少的地方,该有几个多大的垃圾堆放点,责任人是谁,垃圾处理的资金来源,等等,对这样一些问题,都应该有个基本的规范和要求,需要加以科学规划。这么大的一个国家,9亿农民,这么多的农村生活垃圾,这不是一件小事情!有了科学规划,就有了行动的指南;有了“指南”,有觉悟、有条件的地方就可以按照规划先做起来;没有条件的,也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做起来。同时,科学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理,最大限度保护农村生态,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问题,“一旦发展到人们日常的饮用水都难以保证的境况,其现实是十分可怕的”。政府要利用经济手段和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垃圾资源回收利用,扶植或帮助建设废品回收处理中心,增加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垃圾资源化。
3、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设施
农村环境既要从思想上重视,更重要的是行动上要落实,而落实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是环保资金投入和环境设施建设。就资金投入而言,因为绝大多数乡镇的财政债务很重,在“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中,上级政府无疑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环保设施建设的问题,要加快建设垃圾场运转和处理的相关设施,尽量就地解决,不使污染源扩大,更重要的是从根源上根治,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否则贻害无穷。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办法范文
关于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XX镇全面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全镇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部门相关部署,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以清洁河流水质、清除河道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清河行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清河行动”是我镇全面落实河长制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新石龙的重要举措。通过整治全镇河湖存在的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涉及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水管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呵护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有效维护河湖健康生命,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治理保护预期目标。
二、行动原则
(一)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河长负责。各村两委为“清河行动”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由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检查、亲自考核。各级河段长是所负责河流“清河行动”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组织协调等领导职责。
(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清河行动”组织实施情况纳入镇党委政府对镇镇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各村两委和各部门“清河行动”推进情况实行月报、季报、年报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各村两委及镇级各部门要针对重点领域、主要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重点突破,分步推进,抓树典型,为明年全面铺开积累经验。
三、行动内容及任务要求
“清河行动”涵盖有关的九个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内容及任务要求如下:
(一)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治理,整顿河湖采砂秩序,规范采区管理,杜绝非法采砂,严厉打击超许可采量、超许可采区范围、超许可时间以及无证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整顿利用河滩地建设装运场地、堆放砂石料、堆放碍洪废弃料,维护河势稳定、行洪安全和良好水事秩序。
(二)侵占河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及岸线管理范围,优化饮用水水源地布局,完善岸线绿化方案,并制定分期实施计划。排查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情况、乱弃乱倒,拆除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清除河域岸线内影响行洪安全、存有安全隐患的附着物,整治违法使用岸线岸滩修建采砂场,打击霸河霸滩、乱堆乱放、破坏岸线绿化等违法行为。
(三)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查清核实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水排放情况,封堵未经批准设置的入河(渠)排污口,整治偷排、不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农村生活污水专项整治行动。查清全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情况,督促、实施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率。
(五)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整治两项。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包括:加快主要河流村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完善涉河村组保洁制度和保洁队伍,村组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率达9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包括:教育引导村民改变乱倒乱排陋习,避免污染农村池塘、水渠,维护保护农村水环境。
(六)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注重保护资源环境,教育群众持证生产、依法捕捞;依法清理取缔捕渔具、电捕网等非法渔具;依法打击在河库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查处禁渔期偷捕等非法捕捞行为和收购、贩运非法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禁止围河霸河捕鱼行为;督促流域内水电站保证河流的生态流量。
四、职责分工
坚持镇、村协作联动、共同推进,镇级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及村两委为责任主体及组织实施主体,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考核。镇级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各专项行动方案,各村两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各专项整治行动分工如下:
(一)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镇河长制办;责任单位:各村两委)
(二)侵占河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镇河长制办;责任单位:各村两委)
(三)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镇河长制办;责任单位:各村两委)
(四)农村生活污水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镇城镇河长制办;责任单位:各村两委)
(五)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镇河长制办;责任单位:各村两委)
(六)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镇河长制办;责任单位:各村两委)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利用横幅、“村村响”,广泛宣传“清河行动”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等政策信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摸底排查阶段(6月—7月)。以镇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调查摸底,梳理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行动清单,建立台账档案。
(三)制定方案阶段(7月—8月)。对应排查出的问题清单,镇河长制办公室制定胜利镇“清河行动”总体方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由各牵头部门联合责任单位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内容包括行动目标、突出问题、工作措施、推进时间表等细化实化内容。制定总体行动方案时,要与镇河长制办公室有机对接,并将方案报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四)整治行动阶段(8月—11月)以镇级相关部门为主体,镇村联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胜利镇清河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总河长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村对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夯实领导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清河行动”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动员。要统筹抓好“清河行动”的宣传引导,开展多形式、多渠道、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涵盖“清河行动”全过程,覆盖“清河行动”涉及的各个区域、各个领域,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护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督查力度。镇党委政府及镇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滞后、实施不力、成效不明显村组,严肃问责、督促整改。
(四)强化工作保障。要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要建立镇、村河道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互动协调。
(五)严格考核考评。年底对各村“清河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重点突出以下方面:一是“清河行动”领导重视程度;二是“清河行动”的推进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三是部门联动机制建设情况。考核结果纳入村干部综合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六)抓好长效管理。充分发挥镇各部门和村级河段长的作用,加强河湖水域日常保护管理与监督检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长效管理,确保“清河行动”取得良好效果,确保违法违规现象不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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