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课教案,学生安全课教案小班(整理3篇 )
有关学生安全课教案(推荐)篇1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青峰小学三年级学生,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歌颂生命;生命是美好的,我们热爱生命。“生命”是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然而,面对生活、学习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和潜在的意外,您是如何加以防呢?
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将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其中包括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打架斗殴、体育运动损伤、火灾火险、溺水、自杀等等。这些都时刻在威胁着我们学生的健康成长。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了让学校安全的警钟长鸣,为了我们能有一个舒心、优雅、文明的学习环境,我校向大家发出以下倡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提高我们的安全、文明意识,要时时想安全,事事讲安全,树立自我安全意识,让安全走进我们的生活。
二、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团结同学,和睦相处。不因小事和同学争吵,不打架斗殴,争做文明的学生。
三、关注课间安全。课间不做剧烈的活动,避免发生各种伤害事故;不追逐嬉戏;不在教室内打球、踢球。
四、严格规范操作。体育活动、社会实践及其他户外活动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不擅自行动,防止各种妨害安全的问题发生。
五、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上学放学做到文明行路,不骑自行车;不乘坐农用车辆;集体外出必须经过学校同意,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指挥。
六、讲究饮食卫生,养成良好习惯。拒绝三无食品,不吃变质食品,不吃零食,不喝生水,不偏食,不暴食暴饮;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七、强化“防火灾、防触电、防侵害”意识。不吸烟、不玩火,不焚烧废弃物;不随意触摸各种电器。不接受陌生人接送与来访,遇到形迹可疑的人要及时报告老师。
八、学会自护自救,提高防御能力。学会简易的防护自救方法,遇到偶发事件要冷静对待;敢于批评、指正一切违反安全要求的行为和现象,做维护校园安全的主人。
同学们,校园是我们的家!为了创建文明的校园,为了大家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改正不良的行为,共同维护好我们的校园环境,为构建安全校园贡献自已的一分力量!
有关学生安全课教案(推荐)篇2
学校发现:由你们自己租用的用于接送学生上学、放学的车辆存在严重超载现象,对学生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不利于学校的正常管理。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现郑重通知如下:
1、保证不让孩子乘坐无证、无牌车辆,不乘坐报废车辆。乘坐经查证合格的车辆时,家长要与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
2、对存有问题的车辆要及时向交警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家长对孩子所乘车辆是否加入保险,牌照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要求车主严格办理手续,不超载、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
4、教育孩子严格遵守“四不”原则,即:不搭乘“三证”不全的车辆,不搭乘超载的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老爷车”,不搭乘驾驶员有问题的车辆。
5、教育孩子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6、根据《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肇事方和监护人共同乘担责任,学校概不负责。
承诺人:
有关学生安全课教案(推荐)篇3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三、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
3.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内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区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发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五、本协议未涉及之处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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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课教案,学生安全课教案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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