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武装工作制度范文(精选2篇)

daniel 0 2023-11-03

党管武装工作制度篇1

党管武装,是指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现行国防体制的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领导,即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领导。由于我国人民武装系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和地主双重领导制度,所以,党管武装又特指党对人民武装系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领导,是党指挥枪原则在后备力量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根本原则。

党管武装,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地方党委、政府和军队系统的双重领导来实施。主要内容有:管政治,即政治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民兵建设方针原则的贯彻落实,保持民兵建设的方向。管思想,即思想领导,使民兵坚信党、热爱党、忠于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治上永远合格。管组织,即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加强人武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纯洁民兵组织,保证民兵这支群众武装牢牢掌握在忠于党的人手里。管解决民兵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民兵工作的顺利开展。总之,通过党管武装,保证民兵这支群众武装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使民兵的最高领导权、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

长期以来,我们党在领导武装工作的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主要有:省、地、县委书记兼任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制度;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的制度;省、地、县党委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制度;县(市、区)人武部主要领导参加上级军事机关党的委员会制度;各级地方党委定期议军制度等。在基层,还有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的党委(支部)书记兼任民兵营、连教导员(指导员)制度;乡(镇、街道)的武装部长参加同级党委制度;民兵营、连长参加村党支部制度等。

200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意见》,对党管武装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规定兼任军分区(警备区)、市辖区(市)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市、市辖区(市)党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军事部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并形成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下一级党政分管民兵工作负责同志的工作实绩时,应听取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意见。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新形势下的党管武装工作。

党管武装工作制度

党管武装原则,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武装力量实施绝对领导的原则。党指挥枪是毛泽东同志对这一原则的形象概括。平时我们所说的党管武装,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主要是指党对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后备力量建设实施绝对领导。其基本含义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一切行动必须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挥,绝不允许任何其他阶级、集团、政党和社会势力插手和篡夺领导权、指挥权。二是保证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和民兵预备役建设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持其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三是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巩固,队伍纯洁,政治上永远合格;四是加强对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上的重大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实现党对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绝对领导,最主要、最根本的是通过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领导,把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成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战斗集体。

第一,最高领导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武装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一切行动听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的指挥,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授权,不得指挥和调动人民武装;有关人民武装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只能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决定,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

第二,唯一领导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武装,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统一建立,其他任何党派和社会组织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群众武装;对人民武装的领导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实行,不允许任何其他政党和组织在人民武装中建立组织和进行活动;人民武装必须完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和主张,不接受其他政党和组织的思想和主张。

第三,集体领导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的行为,而不是某级党的组织、某个党员的个人行为;党建立和领导的人民武装属于中国共产党,而不属于党的某级组织或某个人;有关人民武装的大政方针、向人民武装下达的命令和指示,必须按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行。

第四,政治领导的原则。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也是如此。在各个历史时期,党中央、中央军委都根据当时党的中心任务和形势需要,及时提出了人民武装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人民武装始终保持正确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人民武装所取得的一切成就,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结果。

党管武装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就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而言,集中表现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工作的双重领导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省、地(市)、县(市、区)党委书记兼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建有预备团的县(市、区),党委书记兼任预备役团党委书记的制度。(2)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一名主官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一名主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的制度。(3)建立从中央军委到省、地(市)、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制度。(4)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领导的制度。(5)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主官参加上级军事机关党的委员会的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对人民武装工作的双重领导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制度,是坚持和贯彻落实党管武装原则的可靠保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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