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精选8篇)

daniel 0 2023-11-17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篇1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筹划方案

随着营改增逐步完成,全国营改增企业会计都将面临核算缴纳增值税的新挑战。由于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营改增政策的特殊性,认真研究并积极运用营改增政策,提前做好增值税筹划思想准备,成为营改增企业财务管理的艰巨使命,也是会计人员的必须接受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应纳税种很多,但本文主要突出对新改征的增值税进行。所以,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在增值税法尚未改革之前,就局限于现行的各项有关政策。

(一)基本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属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营改增企业依据这些优惠政策,能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

(二)最新政策依据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该通知下发了四个附件,分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同时,由于本次的新政策是增值税法改革之前最为系统地对营改增试点内容做出的规定,即收纳了原来许多营改增临时性政策规定,所以从本年5月1日开始,废止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2015〕118号等五个政策文件。

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为营改增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依据。

二、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要点与方法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增值税划分两种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这给试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提供了筹划空间。试点企业可通过增值率、抵扣率和纳税人身份转换成本等三个指标计算结果来判定税负并据以做出纳税人身份选择。一般情况下,试点企业经营项目增值率偏高或抵扣率偏低,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宜;反之,增值率偏低或抵扣率偏高,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需注意,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具备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能力,还要兼顾优良的下游市场开发。

(二)销项税额筹划

(1)节税与递延纳税的筹划。营改增企业销项税额的节税纳税筹划,可通过利用营改增后特殊行业与行业之间的交叉业务,进行不同税率上的转换,以达到销项税额减少的效果。而递延纳税减少销售额,通过对营改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总的来说可概括为两点:尽可能延迟销售额的确认时间点;尽可能提前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筹划。(2)视同销售业务的筹划。视同销售业务特指生产、外购、委托加工货物退出企业但未产生现金流入量,因而无法准确计量收入的业务,包括自产自用和改变用途的商品产品、劳务和服务。为公平税负,国家规定对其视同销售计税。不能产生现金流入量业务却要纳税,对企业显然是一种额外的经济负担。为此,可以采用“销售结转法”,对实际作价较高的应税服务按常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再以入账债权转抵债务等;除此而外的视同销售业务,试点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提高额定耗损率和适度申报非常损失等手段核销,等于用“进项税额转出”替代“销项税额”,从而实现节税。

(三)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筹划

进项税是增值税独有的一项抵扣环节,是营改增企业异常缺乏的抵扣链条项目。营改增后,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的所支付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试点企业取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在取得当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这无疑节约了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税负。因此由形动产租赁行业、服务行业、建筑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都可将租入的资产转换成购入的资产。同时应注意,取得符合抵扣条件并实际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资产,不要擅自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以免转出进项税额,徒增增值税缴纳负担。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用的筹划

增值税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给营改增企业纳税的筹划预留出了空间。其中对于多档时间节点都可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方式,可与合作企业协调拖延,使纳税义务发生在最长的时间点上。企业还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纳税的筹划方法。在特殊时期拖延缴纳税款,利用税款金额使本期资金周转更加充足和灵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效果。

例如,某营改增企业当期要缴纳增值税额为180000元,因正处于销售旺季,急需扩大生产量材料采购资金紧张,出现了150000元的缺口,企业想争取一个月的短期贷款或向社会募集资金,但在资金到位时间上难以保证需要,该企业的资金利润率约为9.85%,各销售网点每月能够全额汇款德销售两批货物(资金周转次数为2次)。则:

在上述案例中这种特殊情况下,就完全可采用拖延缴纳税款的方式来对企业资金的利用率进行策划。18万元的增值税被利用到企业资金运转中,这样加大了资金使用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利润。

(五)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筹划

营改增过程中颁布了许多优惠政策用于促进各行业的发展,有免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等。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于优惠政策,营改增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和能力,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客观地选择,在违背自身利益的优惠政策面前,选择适当地放弃适用优惠政策,也是一种科学的筹划手段。

例如,某航空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预计在2年内购入航空器材,扩增公司新增加的货物运输业务。当年,该公司购买航空器材耗费2亿元资金,发生进项税额3400万元,燃料等进项税额共600万元,账载航空货物运输收入2000万元,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税)收入1110万元。按营改增政策规定,试点企业兼营免税项目且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的,应按销售比率分摊确定。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篇2

关键词:新税制;增值税;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099-02

一、新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第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二)固定资产进口和销售方面

第一,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消除了购买和使用国内外设备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差异。第二,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第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按照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税。

(三)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

第一,将一般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调整了适用税率

第一,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与4%统一下调至3%。第二,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至17%。第三,调高了个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

(五)调整和规范了相关配套政策

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二、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纳税人可依据税法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税务筹划。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时,通常可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来判别究竟哪种纳税人身份更能实现“节税”目的。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指企业产品的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是指当一般纳税人的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因此,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率=1-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改制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类型企业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数值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当企业销售普通产品时,若增值率为17.65%,或抵扣率为82.35%,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或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当企业销售低税率产品时,若其增值率为23.08%,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所以,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针对销售产品的增值率、购进资产的可抵扣税额数量等情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立,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当纳税人有兼营和混合销售等行为时,则应考虑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比营业税税率低,所以从事兼营或混合销售等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开核算,可将税率控制在3%的最低水平。

(二)进项税额方面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资其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优惠的幅度则由价格折让临界点来决定。假设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A;而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B,则:{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城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时,价格折让临界点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若购进的货物普通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同理,若购进的货物为低税率产品,则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折让幅度为90.33%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

对销售方而言,由于税率的调整,此价格折让临界点比增值税改制前的数值均有所下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身征收率下调的同时应注意价格折让临界点的相应变化,增强成本控制,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对购货方而言,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详细比较各类型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与质量,结合价格折让临界点,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三)税率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仅有一般税率17%,还有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率为3%,还有按照简易办法确定的征收率4%或6%。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适用相应税率,降低企业税负。而从事矿产品经营的企业应注重税率调高后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及时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减轻因税率变动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税率的优惠、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减免税优惠、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很多机会,企业应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五)会计核算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些规定要求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针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税和免税、减税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达到享受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税收利益。

三、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心理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重视筹划风险,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筹划风险防范。第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第二,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第三,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四,企业管理层应充分重视税务管理,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税务筹划风险评估。第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重视企业整体和局部利益,短期和长期利益的协调。第六,重视利用税务中介。企业应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的专业、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自身实施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第七,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第八,要正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降低对筹划期望,以减轻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压力,降低筹划心理风险。

参考文献:

[1]尹芳.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防范策略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0,(4):91-95.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篇3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发票,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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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篇4

【关键词】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筹划方法

一、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吴晶,2007)。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前瞻性和目的性等基本特征。

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种,按照税务筹划技术类型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成本(费用)调整型税务筹划、转让定价筹划方法、纳税临界点和税务平衡点筹划法等。其中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也称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学习税收法规,掌握免税、减税、税率差异、扣除、抵免、延期纳税和退税等政策以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最大化企业价值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由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可知,企业在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自身实际获得享有优惠政策的必要客观条件,同时还必须获得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二、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实施步骤

通过总结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税务筹划实践经验,本文将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步骤归纳为:

1.悉心研究税法,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企业要进行优惠型税务筹划,必须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系统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全面掌握税法各项法律规定,重点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仔细学习国家各项税收鼓励政策。除搜集相关税务法规信息外,企业还应当在平时对税务筹划相关制度文件、优惠资质等证明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2.确立节税目标,制定筹划备选方案。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筹划内容,确立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作为备选方案制定依据,并最终指导方案实施并为反馈控制提供标准。节税目标确定之后,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各种条件、因素,制定优惠型税务筹划的各备选方案,为决策提供更多空间。

3.测算分析。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以及企业自身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税务筹划备选方案进行定量分析。分析应当包括成本评估、风险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个方面。

4.确定最终方案并付诸实施。根据测算结果,以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为评估依据,确定最优方案并开始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实施可能会涉及企业内部很多部门和人员,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方案的贯彻和节税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5.及时反馈实施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在实际操作中,要密切关注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好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运用信息反馈机制,验证实际筹划效果。

三、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的实践案例

根据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施要求,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严格贯彻成本效益、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税务筹划原则,按照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的五个步骤在房产动拆迁、旧仓库改建以及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筹划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在动拆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差额的金额比率计算,税金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由于土地增值税在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缴纳税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且具有税率高、税务重、策划空间大等特点,所以对土地增值税的策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新纺织经营公司,地处闸北区,占地1396平方米。经市政府批准,列为闸北区的动迁用地,获得了1.08亿的高额动迁费。但是高额的动迁费并不等于高额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动迁费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高达30%~60%,对于企业来说税负相当大。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通过仔细研究土地增值税税法条款并向相关税务专家进行咨询,对这块地进行了税务策划。

首先是策划应税项目的扣除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新纺织经营公司作为一个老牌国有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远低于市场价格,若以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无疑将承担高额税负。《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于是企业将动迁补偿款拆分为土地补偿、企业资产和人员安置的补偿两大块。由于厂房评估价值高于用于企业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偿部分的动迁费,所以这部分动迁款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且合法合规。

其次是进行税收政策差别选择。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托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差别选择,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必须寻求自身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并把握税收政策的时空性,从而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税收策划。税务筹划人员了解到该子公司房产所处位置在此次动迁中,有1/3要变为道路拓宽所用,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即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发生的动迁补偿款项,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通过查阅土地动迁的原始资料,最终税务筹划人员找到了能够证明这块土地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文件,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认定,免征土地增值税5644万元,不征营业税600万元,合计获得免税6244万元,占动迁费用的57%。这次土地增值税的成功策划,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旧仓库改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纪蕴仓库,地处上海市宝山区。总公司对该仓库进行了改建。该地块属工业用地,可用于建造工业用地性质的办公房。一期旧仓库改建工程建成后,时间不长,就获取可观经济效益,获得了区政府的好评。为推动二期项目尽快启动,区政府主动建议公司在二期工程两个地块中,拿出一个地块来转性、招拍挂①,并且承诺招拍挂区里所得收益全部返回总公司。显然,这对公司是件大好事。但二期旧仓库改造项目已经启动,并已投入支出费用300万元。“转性、招拍挂”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决定“转性、招拍挂”,选择哪一个地块能够使得公司效益最大化?为了统一思想认识,总公司领导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对各备选方案进行了测算。

“招拍挂”增加费用约每平方米楼板成本2000元左右,但转性后,产权性质从原来的“工业用产证”变为“商业办公大楼”,两者售价差额每平方米3000~4000元。转性,首先要收储,这样土地出让部分收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不征营业税。如不转,房屋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转性后,容积率由2调整为2.5,可比原来增加25%的建筑。不转性,房屋只能整栋出售;转性后可分层出售,甚至可以分间出售,有利于销售。对于选择哪一个地块转性,测算发现,土地面积越大转性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越高,并且可以完全弥补前期300万元的沉没支出。

经过专题研究,领导层统一了思想认识。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也获得了认同。现已纳入2013年总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在此项目的策划过程中,税务筹划人员既考虑了直接成本,也考虑了不同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新税法颁布实施后,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原始投资某企业股权2350万元,折股2350万股。经过历年的转股、送股,目前持有该企业股权5103万股。根据现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送转股企业不作会计处理。现在以0.9元/股进行了股权转让,收入4592.7万元,高出账面成本2242.7万元。对该部分盈利是否应交所得税,同样进行了策划。税务筹划人员认为,税后利润送股,应视同分红,可以调整课税所得额,因为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了所得税,本着不应重复纳税的原则,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被否决后,重新研读税法。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二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收益是企业的投资行为,应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那么不应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是重复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尽合理,就又去市税务局,找所得税处的相关负责同志咨询,最后得到的答复是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取得转让收入时可以调整纳税基数,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为企业减少了一大笔支出。

四、案例启示

通过对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所开展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践及成效总结,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1.企业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优惠型税务筹划,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对税法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与了解,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筹划方案。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法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范,所有的筹划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以内进行;另一方面是指不违法只是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实践当中还须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

2.成功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多目标限制下的财务管理活动,单一的节税目标不能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税务筹划中必须严格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在考虑节税的同时,统一考虑其他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外部环境、自身情况、涉及的收入支出以及税务筹划实行成本等,制定最佳的筹划方案。

3.加强税务筹划信息管理对于保证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成功实施极为重要。因为与企业各项税收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则,相关批文有哪些,在何方,企业大多并不了解,所以很难提交详细依据,税务筹划就很难成功。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这些税务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关于税务法律知识的相关指导。同时必须意识到,要改善企业的税收环境,需要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双方共同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也使国家的税收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1]吴晶.企业实用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2-3.

[2]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23-27.

[3]陈懿■.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研究与运用[D].湖南大学,2005.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篇5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筹划要点

2016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6〕36号”文件,拉开了新一轮税费改革的序幕。营改增的实施给试点企业的税负带来了新的变化。因此,营改增企业要积极研究营改增新政,开展纳税筹划研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

一、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要点

1.把握纳税筹划的结构和方向

首先,营改增是近年来我国税收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所有的试点企业均需要从根据营改增新政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纳税筹划方面做出适应性转变。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基本税种在税制结构上存在巨大差异。营改增企业需要在资本运行结构、经营规模和模式方面适应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产生的变化,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控制纳税筹划成本

纳税筹划是需要成本的,任何纳税筹划方法都不能忽视成本这一重要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会计账簿费用、人员培训费用、会计岗位薪酬以及相关的办公公费等。在营业税调价下,基本不存在纳税抵扣,而改为增值税后,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纳税抵扣政策体系,但是,试点企业试图通过扩大进项税额节税的努力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税收的筹划成本与购进成本的增加值几乎是相等的。

3.要善于运用多种技术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远比营业税复杂,这也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思路和空间。当然,由此造成的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也会变得更加复杂。例如,营改增之后,税率由原来的两类变为六类,同时增加了进项税额抵扣环节,而税收优惠政策更是让企业管理人员目不暇接。因此,营改增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尽快掌握适应营改增新政的各种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以合法手段通过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为企业谋取利益。

4.严守纳税筹划保底线

纳税筹划的保底线,是开展节税筹划的基本保证,而确定保底线则需要营改增企业的税金核算十分精准,不能因为会计人员的疏忽而造成任何差错。在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会计人员将面临复杂的增值税税制考验,极容易出现技术性纰漏。这就要求营改增企业的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营改增各项新政,坚决避免错计错纳,坚决扼守保底线这一纳税筹划的基本要求。

二、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技术方法

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技术方法

首先是基于不同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比较的纳税筹划技术。根据营改增政策,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采用17%、11%和6%三级税率,由于税率提高,营改增新政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对此类纳税人,营改增之后适用3%和5%较低税率,但是此类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既然营改增政策设计了两种身份不同的纳税人,并实行差别化待遇,那么在纳税人身份选择上就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例如,经营项目增值率偏高的试点企业,可以考虑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设立小规模纳税人。

其次,虽然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对纳税筹划的影响较大,但是纳税人身份转换成本也必须要考虑。如果筹划成本远远超过节税额,就没有必要进行身份转换。例如,对于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需要使上月的纳税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如果不足的话则需要补齐,而这笔费用显然要计入纳税筹划成本。只有补齐情况下仍然可以达到节税目的,则可以选择身份转换。

2.销项税额的筹划

销项税额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中被抵减的项目,这一税额越少,对企业越有利。因此,销项税额的节税和递延是营改增后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常用方法。

第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以分为混合与兼营。在营业税税制下,企业的混合销售需要按照混合前的品类进行计税,属于不同税种的混合,兼营则属于不同税率的兼顾。在营改增之后,则不存在混合销售。因此,在企业营改增之后,混合经营的非主营业务均不属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而兼营的项目均会在营业执照上显示出来,这显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第二、视同销售业务筹划。视同销售属于额外的销项税额,营改增企业要重视视同销售并提前进行筹划。因此,广大营改增企业可以利用销售方式转变避免此类业务发生。此外,营改增企业可适当提高额定耗损率等手段对视同销售进行核销,也可以实现节税。

第三、销售方式筹划。销售方式筹划的本质是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进行选择,避免在营改增的情况下产生垫付税款。例如,营改增企业可委托收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在销售过程中时尽量利用支票、银行本票以及会对结算等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总之,营改增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减少企业销售额,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巧妙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递延纳税。显然,在营改增的条件下,企业递延纳税时间对资金周转极为有利,最起码可以节省部分利息支出,获取利益。当然,营改增企业在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中,应该科学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税,以免发生提前纳税的情况。因此,财务人员需要提前研究,筹划出正确的记账核算流程。

3.进项税额及其转出业务的筹划

首先,进项税额对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影响巨大,但是大多数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制下,进项税所占比例极小。因此,在税制改革后,进项税的大量增加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所以,广大试点企I必须要对营改增前后进项税的变化予以充分重视,特别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健全财务管理;二是不要被上游供应商的降价迷惑,必须要索要增值税发票;三是要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认证。

进项税额转出是试点企业必须要注意的又一重要问题,从构成来看,进项税额转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出口应税服务业“免抵退”的增值税进项转出,二是抵扣后转出。所以,试点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熟悉进项税额转出的新政,这是进行该领域纳税筹划的重要条件。例如,《全面推开营改增通知》中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界定,营改增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格外注意上述项目,以减少进项税额转出。此外,营改增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准确计算进项税转出额,避免因计算失误增加企业税负。

4.优惠政策应用的筹划

首先是用足减免税政策。在国家营改增新政中,对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均有明确、详尽的说明。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熟悉和掌握这些新政,特别是对其中的免税项目要特别熟悉,通过在免税政策中有纳税筹划空间的项目进行筹划安排。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纳税人如果遇到突发因素,造成纳税困难,可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获得不超过三个月的纳税延期申报。因此,营改增企业陷入资金困境时,会计人员不可无动于衷,应用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积极申请,通过延期纳税减缓企业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资金紧张的困难期。

三、结语

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税收改革的要求,我国积极实行了营改增试点工作。由于营改增改革使当前的税收政策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广大试点企业要认识到营改增背景下纳税筹划必要性,积极利用营改增新政带来的纳税筹划空间,利用税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05:45-47.

[2]宋超.营改增下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17:254+279.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篇6

就目前房地产企业对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没有得到实际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并没有根据自身不同的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设计方案都轻视了业务实际特点,违反了具体分问题具体的实际原则,甚至违背了房产企业的特有属性(2)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规划过程中,没有按企业具体实际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也不注重个体的税务规划工作,其中在税务筹划中缺失科学化分析,因此难以给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3)同时,房地产企业在税务规划中,实行的是超额累计税率,根据增值额占比进行累计税率。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中,企业财务费用支出中,能提供金融机构相关证明并且按房地产相关项目份额计提利息的,准许按实扣除,但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额。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政策优惠上进行具体相关性税务筹划工作,减少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促进房地产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一)明确税务筹划空间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主要是以其收入与可扣除项目为主要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即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额。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过程时间周期性长,工程建设资金数额较大,经济业务复杂繁多,使得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难度加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对自身经济业务税务涉及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了解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空间临界,及时规划财务预算,保障税务工作的合理有序进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选择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

税务筹划工作的质量共同依赖于税务筹划空间的合理界定和税务规划的合理化与科学化,所以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工作要合理有序开展就必须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加以相应科学化的税务筹划方案,方可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是以控制或减少相关纳税额为目标,因此,房地产企业应综合分析土地增值税纳税额的影响因素,在保证按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其实际纳税份额分析增值税占比,并在规划增值税额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税额扣除和收入分散法,选择合理化、科学化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给房地产企业降税,促进房地产企业持续发展。

1.分散收入法。房地产企业应按法律相关规定,在两个及其以上纳税人间分担应纳税额,以此实现减少企业税务负担。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加大与其它相关企业合作力度,分散资金纳税额,同时还可以通过分散地产模块来获取政府税务优惠,比如开发性地产、租赁类地产和商业地产等等,分散企业投资模式,以此获取超额利润,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务负担。房地产企业通过不同的销售合同确定相应的收入,由于商品房毛胚房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金,装修收入则不需要,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降低毛胚房售价,提高装修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纳税额。

2.增加扣除项目法。增加扣除项目法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前提下通过适度增加扣除项目,以此调整税务扣除额,给企业减少相关纳税额,促进房地产企业发展。由于增值税额与扣除项目额的合计比率是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土地增值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对扣除项目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充分利用扣减项目对土地增值税额进行调整,在扣除项目额的实际调整过程中,不断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的规划,以实现减少税费的目标。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分别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在其他扣除项目扣减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a开发成本之和的20%进行扣减。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的扣除并不全是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而是按照企业支付土地所有权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进行扣除。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纳税人可以将一部分的期间费用进行合理的筹划,将一部分期间费用直接的转到成本中,一旦在税收筹划之后进行转移,就属于偷税行为,因此在事前进行相关筹划是十分重要的。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篇7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筹划要点

2016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6〕36号”文件,拉开了新一轮税费改革的序幕。营改增的实施给试点企业的税负带来了新的变化。因此,营改增企业要积极研究营改增新政,开展纳税筹划研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

一、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要点

1.把握纳税筹划的结构和方向

首先,营改增是近年来我国税收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所有的试点企业均需要从根据营改增新政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纳税筹划方面做出适应性转变。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基本税种在税制结构上存在巨大差异。营改增企业需要在资本运行结构、经营规模和模式方面适应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产生的变化,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控制纳税筹划成本

纳税筹划是需要成本的,任何纳税筹划方法都不能忽视成本这一重要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会计账簿费用、人员培训费用、会计岗位薪酬以及相关的办公公费等。在营业税调价下,基本不存在纳税抵扣,而改为增值税后,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纳税抵扣政策体系,但是,试点企业试图通过扩大进项税额节税的努力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税收的筹划成本与购进成本的增加值几乎是相等的。

3.要善于运用多种技术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远比营业税复杂,这也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思路和空间。当然,由此造成的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也会变得更加复杂。例如,营改增之后,税率由原来的两类变为六类,同时增加了进项税额抵扣环节,而税收优惠政策更是让企业管理人员目不暇接。因此,营改增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尽快掌握适应营改增新政的各种纳税筹划技术方法,以合法手段通过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为企业谋取利益。

4.严守纳税筹划保底线

纳税筹划的保底线,是开展节税筹划的基本保证,而确定保底线则需要营改增企业的税金核算十分精准,不能因为会计人员的疏忽而造成任何差错。在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会计人员将面临复杂的增值税税制考验,极容易出现技术性纰漏。这就要求营改增企业的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营改增各项新政,坚决避免错计错纳,坚决扼守保底线这一纳税筹划的基本要求。

二、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技术方法

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技术方法

首先是基于不同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比较的纳税筹划技术。根据营改增政策,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采用17%、11%和6%三级税率,由于税率提高,营改增新政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对此类纳税人,营改增之后适用3%和5%较低税率,但是此类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既然营改增政策设计了两种身份不同的纳税人,并实行差别化待遇,那么在纳税人身份选择上就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例如,经营项目增值率偏高的试点企业,可以考虑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设立小规模纳税人。其次,虽然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对纳税筹划的影响较大,但是纳税人身份转换成本也必须要考虑。如果筹划成本远远超过节税额,就没有必要进行身份转换。例如,对于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需要使上月的纳税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如果不足的话则需要补齐,而这笔费用显然要计入纳税筹划成本。只有补齐情况下仍然可以达到节税目的,则可以选择身份转换。

2.销项税额的筹划

销项税额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中被抵减的项目,这一税额越少,对企业越有利。因此,销项税额的节税和递延是营改增后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常用方法。第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以分为混合与兼营。在营业税税制下,企业的混合销售需要按照混合前的品类进行计税,属于不同税种的混合,兼营则属于不同税率的兼顾。在营改增之后,则不存在混合销售。因此,在企业营改增之后,混合经营的非主营业务均不属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而兼营的项目均会在营业执照上显示出来,这显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第二、视同销售业务筹划。视同销售属于额外的销项税额,营改增企业要重视视同销售并提前进行筹划。因此,广大营改增企业可以利用销售方式转变避免此类业务发生。此外,营改增企业可适当提高额定耗损率等手段对视同销售进行核销,也可以实现节税。第三、销售方式筹划。销售方式筹划的本质是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进行选择,避免在营改增的情况下产生垫付税款。例如,营改增企业可委托收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在销售过程中时尽量利用支票、银行本票以及会对结算等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总之,营改增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减少企业销售额,达到节税目的。第四、巧妙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递延纳税。显然,在营改增的条件下,企业递延纳税时间对资金周转极为有利,最起码可以节省部分利息支出,获取利益。当然,营改增企业在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中,应该科学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税,以免发生提前纳税的情况。因此,财务人员需要提前研究,筹划出正确的记账核算流程。

3.进项税额及其转出业务的筹划

首先,进项税额对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影响巨大,但是大多数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制下,进项税所占比例极小。因此,在税制改革后,进项税的大量增加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所以,广大试点企业必须要对营改增前后进项税的变化予以充分重视,特别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健全财务管理;二是不要被上游供应商的降价迷惑,必须要索要增值税发票;三是要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认证。进项税额转出是试点企业必须要注意的又一重要问题,从构成来看,进项税额转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出口应税服务业“免抵退”的增值税进项转出,二是抵扣后转出。所以,试点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熟悉进项税额转出的新政,这是进行该领域纳税筹划的重要条件。例如,《全面推开营改增通知》中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界定,营改增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格外注意上述项目,以减少进项税额转出。此外,营改增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准确计算进项税转出额,避免因计算失误增加企业税负。

4.优惠政策应用的筹划

首先是用足减免税政策。在国家营改增新政中,对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均有明确、详尽的说明。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熟悉和掌握这些新政,特别是对其中的免税项目要特别熟悉,通过在免税政策中有纳税筹划空间的项目进行筹划安排。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纳税人如果遇到突发因素,造成纳税困难,可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获得不超过三个月的纳税延期申报。因此,营改增企业陷入资金困境时,会计人员不可无动于衷,应用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积极申请,通过延期纳税减缓企业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资金紧张的困难期。

三、结语

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税收改革的要求,我国积极实行了营改增试点工作。由于营改增改革使当前的税收政策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广大试点企业要认识到营改增背景下纳税筹划必要性,积极利用营改增新政带来的纳税筹划空间,利用税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05:45-47.

[2]宋超.营改增下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17:254+279.

[3]高琪.浅谈营改增后环保企业纳税筹划–以XX公司业务为例[J].中国总会计师,2015,03:73-75.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分析篇8

关键词商品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税基

因增值税纳税主体身份不同,其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实行税款抵扣,所以对此不进行讨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由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得出。

一、销项税额的筹划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所以消项额的筹划空间从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结算方式进行筹划。

1销售方式的筹划

通常企业会采取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而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的计税方法也不同,所以,企业在采取不同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注意税收待遇的差别对自身税负高低的影响。除了一般的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等。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筹划方法:①企业在使用折扣销售时,切记要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这样可以按照折扣后余额作为销项税额计算增值税。②企业应明确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不同,企业从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优于销售折扣。③尽量将实物折扣化为折扣销售,可以减少企业税负,如买10件商品,应该给2件折扣,在开发票时按12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行用红字开具2件折扣金额。这样按照税法的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可从销售额中扣减,节约了纳税支出。

2销售价格的筹划

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由于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这就为市场法人主体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实施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筹划的方法通过转让定价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起到递延税款交纳的作用。

3结算方式的筹划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企业在销售方式的运行上,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

二、进项税额纳税筹划

根据不同的进项税额筹划空间采用相对应的筹划方法。进项税额的筹划也从进货渠道、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采购结算方式三方面进行。

1进货渠道的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如下表。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折扣率低于该比率是,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的折扣率高于该比率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才可以获得比一般纳税人采购更大的税后利益。如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价格优惠零界点为90.24%。

2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筹划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纳税人可将按照上述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确划分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

3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

首先,采购时尽量做到分期收款、分期取得发票。一般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采用款项付清后取得发票的方式,如果材料以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销货方企业不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相关事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增值税税负增大,如果材料购买环节中,采用分期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就及时抵扣其进项税额,环节税收压力,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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