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范文(精选8篇)

daniel 0 2023-11-2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1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机关及委属各事业站所应实行考勤签到制度,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通知作相应调整)。机关考勤由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事业站所考勤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人员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需直接外出,应提前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备案,说明外出事由和时间,并不得委托代签。

四、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学习当天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履行登记手续。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

五、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中层副职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主任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者,由分管主任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者,经分管主任同意,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委人事科汇总备查。

六、实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并严格执行扬人社发[20xx]30号《关于落实扬中市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业站所每月底及时将当月考勤情况报委监察室汇总,监察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工作人员的全年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簿、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

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

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计发;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除1天工资;

2、超过5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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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4

为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增加员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公司制度》再次严明考勤管理。

一、考勤是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计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主要依据,全体人员都必须重视。考勤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月末会做出考勤统计报告。

二、员工上班必须打指纹卡签到,一日两次,上午8:30前,下午14:00前,在正常时间外签到,视为迟到,迟到一个月累计超过30分钟,扣除半天工资处理。因公外出办事无法签到者,应填写《因公外出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否则以旷工处理。

三、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要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呈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再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并于上班当日补办手续。无请假单或未及时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因公外出办事的.人员,应向前台登记并告知去向及预计返回时间。因公出差的人员,应填写《出差登记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差。如私自外出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如当天需要在公司食堂用膳者,应告知前台,由前台统计后将人数报给食堂,为免浪费,报餐后又不能在公司进餐者,必须至少提前1小时通知前台,如临时取消用餐者公司将给予10元/人/餐作为经济处罚。

六、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会依据指纹考勤记录,请假单,因公外出通知单,出差审批表等统计考勤,如无考勤记录又无任何凭证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以上考勤制度,请各位员工重视,并自觉遵守,执行。

八、前台工作人员必须对以上做如实登记,对每月迟到、早退或报餐未就餐者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张贴公告栏通告全公司。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路程假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工伤假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搬迁假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出差假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值班假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出国准备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驻外回国休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带薪年休假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假期计算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病假期间的待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待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第二十五条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

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①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第三十条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①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6

一、制定制度的目的

为推进省办机关和事业单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休假和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机关正规化建设水平。

二、制定依据假期类别

总体上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十项规定及人事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办实际以及1月24日省人防办年度机关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精神来研究制定的。

(一)病假事假: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1995]08号)。

(二)婚假: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五条。

(三)工伤假: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丧假、探亲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五)产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等作出规定。

(六)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三条、第四条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二条,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无偿献血假:依据《贵州省献血条例》(2000年11月25日)。

(八)值班补休和加班补休:系根据战备值班24小时的属性特点和相关规定,体现了人文关怀和严格管理。

(九)机关考勤: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考勤和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2015年1月4日)。

(十)罚则(处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组通〔2007〕135号)等关于旷工、病、事假等制度规定。

三、制定本制度的原则

(一)依法有据:干部职工申请的11类假、考勤规定、处罚规定都有政策依据,不是我们的主观臆断,体现依法行政。

(二)突出重点:该制度就管理的责任主体、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处罚原则进行较为详尽的规定,体现在对应的条款中。

(三)防范为主:坚持严格要求,适度从紧,以教育管理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戒措施,出发点在于持之以恒整肃机关作风,促进干部职工履职尽责。

(四)联合管理:制度设计有考勤归口管理、假期考勤的层级审批,人事处、机关纪委、综合处的共同监管,月统计通报,抽查检查,提醒约谈、组织处理等,体现制度的刚性。同时,本制度没有照单全部录入,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级劳模、归侨、侨眷,干部职工出国(境)探亲等特殊情形,对此类未尽事宜,明确遵从国家、贵州省相关的条例规定执行。

四、制度的执行

春节前后,人事处、综合处已经就请休假和考勤管理制度进行学习研究,管群主任、刘江年副主任亲自指导制定修改。经2018年2月28日办党组会议研究审定通过。由综合处、人事处、机关纪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遵从国家人事部、贵州省相关的条例规定政策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7

一、日常作息时间

业务部门人员(销售、实施)和研发部门人员是单双周工作制制度。20xx年10月24日不上班,20xx年10月31日上班,以此类推。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30其中:8:40-9:00为固定的碰头会时间,介绍上一工作日的工作进展和当天的工作计划,或分享情报和心得,活跃公司气氛,没有外出的人员都参加。

周六上班时间:上午:09:00~11:45;下午:13:30~17:30

后勤部门是五天工作制度。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周六如果需要参加培训或讨论,提前通知。

本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要求放假和调休,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以对假期安排做调整。

二、上班时间工作规范

1.遵守集团的上班工作规范;

2.上班时间尽量少打私人电话,如果确有需要,一次通话的时间尽量控制在5分钟以内。私人电话请用个人的通讯工具拨打;

3.不要在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新闻、资讯;

4.大家共同维护好网络畅通,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特别是不要轻易查看附件,以免电脑中毒;

5.以下事项是公司禁止的:

影响公司正常办公的行为;玩游戏;上非法、黄色网站;拨打声讯台或来路不明的特殊电话号码,通过公司电话进行充值等,如有违反,相关的电话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通告批评;在办公场所吸烟等;

以上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司将通报批评,并影响个人的职位升迁。

三、考勤的核定

考勤方式:在未启用专用的考勤设备前,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手工登记;如启用考勤设备,则以考勤记录为准;

迟到:上午正式上班时间后10分中之内(即8:40前)到公司不为迟到,8:40~9:10为迟到。

上午缺勤:9:10~11:45到公司的为上午缺勤。

早退:下午16:30之前离开公司为早退。

下午缺勤:下午16:30之前离开公司为下午缺勤。

全勤:一个月之中没有请假、迟到和早退记录的,为全勤。

业务部门(销售,实施)外出登记:

如果上午外出是直接从家到客户处上门服务,,但需要提前一天在火凤凰crm软件中填写《待办事项》并主送提醒总经理批复,回公司后在crm软件中填写《执行报告》;

如果下午到客户处上门服务,出发前填写《待办事项》并主送提醒总经理批复,回公司后填写《执行报告》。

外出人员应保证外出时间、外出事件、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被公司发现虚假填报,将作旷工一天处理。

公司考勤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执行;

人力资源部有义务通过邮件告知相关人的迟到、旷工情况,如有误判,请当事人补相关的《待办事项》和《执行报告》,或《请假条》。间,介绍上一工作日的工作进展和当天的工作计划,或分享情报和心得,活跃公司气氛,没有外出的人员都参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8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范文就来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三、各种假期时间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xx《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新招录试用期未满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据xx《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奖惩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的累计6—9次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含年度各种奖励,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累计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评先争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

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全年病假超过30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勤纪律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随意脱岗;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带孩子到办公场所;严禁下棋、打牌,严禁无故串岗,严禁利用微机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

2、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3、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找范文就来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

4、到外地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2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

5、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人事科)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考勤情况由人事科每月公布一次,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优、模依据。

7、外县(市)局局长离开本地区需向市局领导请假。

8、各事业单位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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