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笔录(精选5篇)
民事庭审笔录篇1
民事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市***区人民法院胜**法庭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18人
审判人员:邵光东、谢**、刘**
书记员:董*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审:(使用法槌)**市***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原告唐**与被告**市中心医院、被告**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先陈述姓名、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原告:王**,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湖北浠水县人,住**市**区老**街42-36号。唐**,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市人,住址同上。
审: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代理诉讼、调解等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第一被告陈述单位全称等基本情况。
被一:**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市武汉路43号,法定代表人江*,院长(未出庭)。
被一代: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审:第二被告陈述。
被二:**市第五医院,住所地**市**区**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孙*,院长(未出庭)。
被二代: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江**,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等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双方对相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本庭对出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已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的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本次庭审,由**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邵光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审判员刘**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董*担任法庭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述法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时,可以提出事由申请回避。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及承担以下诉讼义务(略记)双方听清没?
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前,先作如下诉讼释明:在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患方以诉讼方式主张权益时,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原告明确一下自己选择主张的诉的性质?
邓:原告提起的是医疗侵权之诉,选择的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这个案由。
审:原告当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或者宣读诉状。
邓:(宣读诉状,记录略)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1,医疗费2706.76元,其中市医院449.06元,市中心医院2257.70元;2,护理费、误工费586元;3,丧葬费9798.5元;4,死亡赔偿金26306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6868元。以上五项共计333166.66元,扣减**市****医疗保健中心已赔偿的50000元,二被告应赔偿283166.66元。
审:被告中心医院答辩。
李:(宣读答辩状)一、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该诊疗行为无过错。二、王*死亡是由**市****医疗保健中心的取出异物术直接导致,与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三、原告请求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关于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为同一性质的赔项,不应重复计算。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被告五医院答辩。
江:(宣读答辩状)一,原告诉称不实,从王**签字确认病历记载内容上看,王**并未提到怀疑患儿吞食异物和要求拍片确认的情况。二,五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儿死亡,与该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为证明“双不”,我方已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作出了鉴定结论,我方尊重该鉴定结论,但因我院与市中心医院不是必然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将各自的责任按份处理。三,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应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原告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超出了该规定,应予驳回。
审:本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以上当庭陈述。现依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并归纳法庭对本案调查的重点,同时作出相应的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
审:因为原告选择的是以追究被告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为诉讼目的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应当适用在实体法上的医疗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和“存在因果关系”应是依法推定的事实,而不再是需要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对象。同时,医疗机构有权通过
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以下称为“双不”)来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即两被告对“双不”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清楚了。
审:原告应当对1,诉讼主体的适格性;2,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法律关系;3,自已遭受的医疗损害后果三个诉讼证明对象负举证责任。原告清楚没有?
原:清楚了。
审:当事人举证应当围绕自己依法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为诉讼目的和证明对象服务。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以上举证责任的划分和释明,当事人双方听清了没有?有无异议?
原:清楚了。
被:没异议。
审:本庭归纳法庭调查的重点是:
1,确定原告所遭受的具体医疗损害后果的事实(证据)?
2,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过错”的事实。
当事人双方有无补充意见?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原告开始举证。
邓:原告的证据有:
1.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五登记卡等,证明患者王*(2005年4月19日出生)是两原告之子,两原告是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
2.患者王*在两被告处就医的病历。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的事实。
3.王*于2006年6月22日死亡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明原告遭受的医疗损害后果。原告在诉求中所提出的赔偿金额,就是对应此损害后果依据相关规定计算的金钱损失结果。
4,原告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了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的申请,同时还提出了余瑛、黄金香两个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证明两被告医疗行为有过错。
审:原告的前三组证据,属其在举证责任范围内履行举证义务的诉讼行为,本庭准许并将组织质证。原告提出的第四组证据申请,因其证明对象是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在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医疗过错是依法推定的事实而不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原告提出的该项证据主张有悖于法律推定原则,对此,本庭依法不予准许,也不组织质证。现在由第一被告对原告的前三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李:对原告的第一组证据,两原告是适格的原告,不持异议;第二组证据,双方间存在有医患关系,不持异议。第三组证据中,对王*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原告已向本医院交付的医疗费不持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问题有异议,该项诉求超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按最高6年的标准计算,就以4至5年计算。
审,被告五医院发表质证意见。
江:对原告的第一、第二组证所及证据主张无异议。对原告的第三组证据中,关于护理费和误工费,属于原告应当证明的对象,但原告未提出相应的证据,对此有异议;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有异议。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最高6年限额计算的,应适当取其中间4至5年的标准计算。其余的不持异议。
审:原告对“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有证据证明不?
原:没有证据。
审:现在本庭发表对原告的三组证据的认证意见:1,对经质证双方不持异议的证据及证明主张,本庭直接予以认定;法庭调查的重点之一是原告的损害结果。其中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因原告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项损失的主张,本庭不予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依法自由裁量范围,本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原告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出的,而该解释在医疗侵权赔偿中不具有约束力,医疗侵权赔偿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该条例第五十条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故对两被告的质证理由,本合议庭予以采信,对原告的此项主张则不予支持。
审:下在由被告中心医院对“双不”进行举证。
李:只有一组共9份证据,包括病历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王*到我院来抢救只有4个小时,其死亡与我院无因果关系;2、同时我方也无过错,短短四个小时,只是对症治疗,没有过错;3.“双不”举证完毕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邓:中心医院的9份证据,是病历和医疗事故鉴定,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其证据均不能证明“双不”。审:被告五医院对中心医院的证据质证。
江:对中心医院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被告五医院对“双不”举证。
江:五医院提出两组证据,一是五医院的执业许可证,证明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二是王*的病历,此外还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双不”。
审:原告质证。
邓:对五医院和中心医院的主体资格均不持异议。对五医院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其不足以证明“双不”。审:在诉讼中,经两被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本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五医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市中心医院承担其中的主要部分)”对此,原、被告三方发表质证意见?
邓:对此鉴定的“三性”不持异议。但不应作为划分和确定两被告侵权责任的依据。
李:此鉴定届定中心医院的责任不当,不应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
江:我方尊重此鉴定结论。但因工院与中心医院不属必然的连带责任主体,请求法院按份划分责任。
审:现在法庭对被告方的“双不”证据发表认证意见:两被告虽然积极举证证明“双不”,但其所提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双不”。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原告和被告中心医院都提出了质证异议,但均未提出足以推翻其证明效力的反驳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定该鉴定的证明效力。
审:当事人各方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原:没有。
被:没有。
审:现在本庭归纳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2日下午,两原告因儿子王*(2005年4月19日出生)身体不适,抱去**市第五医院就诊。13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于下午5点30分入院治疗,至17日出院。6月18日,两原告送王*就诊于**市中心医院。6月20日,该院为王*作了X线拍片。但在拍片中的疑点未引起该院医生的重视,该院作转院处理。当日下午转入案外人**市****医疗保健中心治疗,6月22日,该院为王*作了X线检查,发现食道内有硬币样异物。并于当日下午作异物取出术,手术中,王*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术中取出异物为纽扣式电池。原告在诉讼中自认其已与**市****医疗保健中心达成医疗损害赔偿协议并已获取了相应的赔偿款。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对本庭归纳的事实,当事人各方有无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定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要求当事人各方在辩论中,重点发表本案适用法律的建议。先由原告方发言。
邓:1.死亡赔偿金属财产损害,而非精神损害的赔偿。司法解释优于通知,后法优于前法,死亡赔偿金应属赔偿范围。2.我方对医疗事故无异议,被告应检查未被检查并漏诊。应判定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扣除**医院的赔偿。
审:两被告发言。
李:1.应适用医疗事故条例;2.我方已证明了“双不”;3.虽构成医疗事故,但责任划分无效力;4.应驳回原告诉求,我院无责任。
江:1.本案应按医疗事故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来计算原告的赔偿项目,不应再计算死亡赔偿金;2.只能适用一个标准;3.鉴定结论我方尊重,其责任划分及过错程度符合条例规定;4.按责任划分来判定两被告各自的责任。
审:当事人各方可将书面代理意见交法庭。
邓:可以。
李:可以。
江:可以。
审:法庭辩论终结。
审:现在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邓: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李:应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求。
江:要求按鉴定结论划分的责任判定我方的责任。
审:现在法庭组织调解。
李:中心医院对我没有调解的授权。
审:法庭将给当事人各方一定时间考虑。另行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立,将择期判决。现在休庭(使用法槌)。书记员: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可在当庭或者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名。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法官签名:
书记员签名:
民事庭审笔录篇2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第审判庭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案由:
【庭审礼仪】
第一条合议庭成员应在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开始庭审。如确有必要延迟开庭的,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条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活动中要使用法言法语。如当事人对法言法语的内容不理解时,合议庭成员应使用准确、简捷的语言向当事人予以解释。
第三条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活动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法徽,做到仪表庄重整洁。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要专注于庭审活动,相互配合,不得进行手机通话、吸烟,不得长时间离开审判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和事务。
【庭前准备】
第五条书记员于开庭前三天向法警队申请指派法警执庭,并于开庭前一天再次与执庭法警本人确认。
第六条开庭前书记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审判庭,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摆放到位。
第七条书记员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入庭,按席位就坐。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核对出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业、代理权限等)。
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书记员: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具体内容为: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则应报告是否传票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并宣布开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上诉人上诉被上诉人,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庭宣布本案缺席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要说明不予公开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当庭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合议庭暂时休庭进行评议,待评议结束后再继续开庭。准许当事人申请的表述为:审判长:法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庭准许××的申请,对本案依法转入不公开审理程序,请旁听人员退离法庭。不准许当事人申请的表述为:审判长:法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民诉法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庭不准许××的申请,本案继续公开开庭审理。】
【具体表述为:审判长:上诉人,请陈述你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到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否提交法庭(如当事人为公民,则应询问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请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陈述姓名、单位、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交法庭。被上诉人,请陈述你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到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否提交法庭(如当事人为公民,则应询问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请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陈述姓名、单位、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交法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如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审判长宣布可以参加本庭诉讼】
【审判长:(宣布缺席情况,具体表述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庭宣布本案按撤诉处理。闭庭。(有其他上诉人的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理)
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具体表述为:被上诉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庭宣布本案缺席审理。】
审判长:上诉方对被上诉方出庭人员的资格有无异议?
上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方对上诉方出庭人员的资格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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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确认当事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和文书送达地址。
书记员:(记录在卷)
【如出现出庭人员异议在最后确定时确认此项。如有异议,则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陈述异议的理由,由对方予以说明,合议庭当庭或休庭合议后,明确说明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如异议不成立,则明确宣布驳回异议;如异议成立,则明确说明异议成立的理由并作出相应处理。】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休庭。合议庭依法定程序将申请回避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恢复法庭审理或暂时休庭,择期继续审理。】
审判长:上诉方,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方,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上诉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平等的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庭前已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审判长应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如各方当事人表示已知晓,则不再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有权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四)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五)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六)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复议;(七)有权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八)认为对自己的陈述或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审判长:(公布许昌法院诚信诉讼制度),具体内容为:
审判中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应诚信诉讼。
作为法官要做到: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保证公正司法,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各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社会各界有权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作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需要做到:在诉讼中如实陈述案情,不得提供伪证、滥用诉权。不得故意拖延审判时间、逃避法律义务等恶意诉讼行为;不得虚假诉讼;代理人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违反法律和良知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及代理人不得通过内部或外部人员利用人情、吃请、送礼等行为干预案件审理。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审判长:上诉人及代理人能否保证做到诚信诉讼。
上诉人:可以做到。
审判长:被上诉人及代理人能否保证做到诚信诉讼。
被上诉人:可以做到。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采用诉辩合一庭审方式,即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一,按照合议庭归纳的焦点按先上诉方后被上诉方的顺序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而后辩论,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一并发表意见,不再单独进行法庭辩论。庭审分为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等阶段,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审判长:上诉方是否听清。
上诉人:听清。
审判长:被上诉方是否听清。
被上诉人:听清。
审判长:下面进行庭审的第一个阶段法庭调查及辩论,首先宣读一审查明事实及判决结果(略)。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详见上诉状(略)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详见答辩状(略)
审判长:下面宣读在庭前对当事人询问归纳的无争议事实。
审判长:上诉人对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
上诉人:。
审判长:上诉人对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理由及提供的法律依据,经合议庭当庭合议,归纳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
【归纳法庭调查的焦点问题应注意:(一)焦点问题应准确、具体、明确;(二)焦点问题应按照案件审理的逻辑顺序有序排列,前置性问题应先予调查。】
审判长:上诉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上诉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围绕争议焦点由双方发表质辩意见,在发表意见时,有新证据可以向法庭出示。
【调查的程序为:上诉人陈述事实、出示证据,并对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作出说明,然后由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作出承认或否定的表示,并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提出反驳证据的,在对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作出说明后,由原告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首先请审判员宣读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情况。
书记员:(记录在卷)。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其他证据?请法警将上诉人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上诉人:
审判长:请法警将上诉人出示的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查看,并请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
审判长: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其他向法庭提供?请法警将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上诉人:。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查看,并请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
【审判长: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传唤证人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审判长询问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三)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四)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具体内容为:
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由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首先向证人提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提问。当事人以诱导式提问方式向证人发问、所提问题与案件无关或涉及证人的隐私时,法庭应及时予以制止。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告知证人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
【审判长: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传唤鉴定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单位授权委托书。审判长询问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三)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四)告知鉴定人权利义务。具体内容为:
鉴定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鉴定结论及依据,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首先向鉴定人提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向鉴定人提问。当事人以诱导式提问方式向鉴定人发问、所提问题与案件无关或涉及鉴定人的隐私时,法庭应及时予以制止。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提问。
(七)鉴定人退庭,告知鉴定人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向对方发问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向对方发问
被上诉人: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其他意见发表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其他意见发表
被上诉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调查辩论结束,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顺序征求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在最后陈述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暂停当事人的陈述,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具体表述为:审判长:鉴于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法庭认为该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现在法庭决定暂停当事人的陈述,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并且各方当事人就该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后再继续最后陈述。具体表述为:审判长:就该事实的法庭调查及辩论结束,现在恢复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边进行法庭调解(调解的好处有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方便履行、修复并改善社会关系。)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审判长:下边休庭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可在庭下请求法庭继续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将认真评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并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书记员: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书记员:请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拒绝签字确认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民事庭审笔录篇3
时间:XX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XX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无
审判长: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全体肃静。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原告席就坐,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被告席就坐,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略)。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已到庭,被告未到庭,请决定开庭。
长:XX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回答被告及你们的身份情况
原代:
长:经核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原:听清楚了。
长:原告在给你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你是否清楚?
原:清楚。
长:原告对合议庭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诉状(略)。
长:原告有无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原:没有。
长:根据原告的起诉,本庭归纳法庭调查重点为:
长:下面由原告对第一个焦点问题进行举证。
原:
长:证据交被告进行质证。
被:
长:第一个调查重点原、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供?
原:没有。
被:没有。
长:下面调查第二个重点问题,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
长:将证据交被告进行质证。
被:
长:原、被告还有无需要法庭调查的其它问题?
原:没有。
被:没有。
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开始法庭辩论,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没有。
长:因被告缺席,无法进行当庭调解。下面进行宣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原:听清楚了。
长:原告是否上诉?
原:不上诉。
长:如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按一审判决书规定的诉讼费数额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原:听清楚了。
长:现在宣布闭庭。当事人核对记录并签字。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当事人退庭。
审判长: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至XX时
地点:XX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无审判人员:XX
书记员:XXX
民事庭审笔录的详细记录将为法官提供重要依据,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要相信,通过这样的庭审程序,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庭审笔录篇4
一、首部
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起诉书”或”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原告与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
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
(1)原告,多人需依次写。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
(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
(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
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
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
三、结尾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四、附项
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应具体写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民事诉讼案由怎么写的方式。它主要包含标题,正文以及最后的附件。在民诉讼书中正文部分是至关重要的。这部分必须明确规定诉讼的目的,事实以及理由。只有我们在这部分陈述清楚了,才更有利于让律师、法官更好的认清案件的经由。所以如果遇到民事案件了,一定要严格按照格式来进行编写,详尽的叙述事情缘由。
民事庭审笔录篇5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注:案号应当由法院在受理时依据规定编定)
当事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人员:
庭审时间:
庭审地点:
二、庭审过程
(一)开庭宣告
审判长宣布开庭,出示了本案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二)确认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法庭工作人员确认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
(三)原告陈述主张
原告代理人对本案的起诉状进行了陈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四)被告答辩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答辩,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证证人、鉴定人、调取证据
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需要鉴定的证据进行了鉴定。同时,法庭还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发表意见
法庭询问了当事人对庭审过程和证据的意见,并对其进行了适当的解释和说明。
(七)审判人员发表意见
审判人员对庭审过程和证据进行了评价,并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八)宣布休庭
法庭宣布休庭,待续审。
三、庭审记录
根据庭审过程,法庭记录员记录了本次庭审的全部过程和内容,并将记录整理成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