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材料(精选8篇)

daniel 0 2023-11-28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篇1

【案例】2019年2月起,孙某未经他人许可,以340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侵害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的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当时法律仅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

2021年1月8日,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说法】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作了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审理法官表示,近年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容易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源头。此类案件受害群体广泛,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警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处理者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篇2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张某在袁甲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亲刘某去世。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甲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诉讼请求。

袁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某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某一直将袁乙扶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篇3

消费者受到消费欺诈后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常见的说法是“退一赔一”。但如果仔细研究一下消法的规定,就可以发现,“退一赔一”并不符合消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设定的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对于一次结清的消费活动而言,这条规定比较清楚。但在先付定金或事后付款的消费行为中,如果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理解为定金或已付款,就会出现混乱,也不符合法律的原义和精神。

首先,“退一赔一”的赔偿前提是“实际付出”。但消法关于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并没有“实际付出”的含义,消法也没有规定只有付清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才能获得赔偿。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没有必须付清才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没有规定只能以付出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相反,不少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是以总标的的百分比来设定,与实际付出没有直接的关系。消费合同的有效成立,取决于双方合意合法,并不是付清。在消费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是否付清,并不具有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法律意义,除非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以“实际付出”为前提的“退一赔一”没有法律依据。反过来,如果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理解为已付款,就会出现一系列混乱。在消费合同合法有效但当事人尚未付款的前提下,如果消费欺诈成立,也就意味着欺诈方不需要任何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还有什么意义?合同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同时,在消费欺诈发生以后,适用定金罚则,消法的欺诈条款还有什么意义?再深入一步,消法的存在又能有什么价值?这些都会带来我们无法解决的困惑。

王海打假14年他的事件给了我太多的感触。他只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利,为何竟然引起如此大的轩然大波?首先我们先看案件

从十几年前的青年“刁民”到现在具有公众服务精神的“维权专家”,伴随着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王海一路走来,好像一切都是顺理成章1995年3月25日,是王海人生中最为重要的日子。在任何时候,王海总会准确地说出这个时间。这以后,王海由一个人名变为一个名人,由一个名人变为一组人物。首次打假花了8个月1995年,22岁的青岛籍青年王海陪亲戚来北京考学,为打发时()间,王海参加了一个由司法部举办的法律辅导函授班。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海在一家书店内翻阅书籍时,看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关“双倍索赔”的规定。“这一条可能实现吗?”敏感的王海决定尝试一次不同意义的“维权”。1995年3月25日,王海先用170元人民币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下两副“索尼”耳机,然后找工商局做真假鉴定。工商局告诉王海,鉴定应该去找技监局,当王海到技监局后,却被告知去找索尼公司。三天的努力,王海才搞清了耳机的真假。但经过计算,王海认为,即使结果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言双倍返还,也不够抵消他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于是,利益的计算使得他又向前迈了一步,这是促使他后来一举成名的一步。王海重新来到隆福大厦,买下商场剩下的10副假索尼耳机。14年后王海向记者说起当时的动机:“如果能全部获得赔偿,

就能抵消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8个月后,王海拿到了12副假耳机的赔偿款。

让我们仔细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王海的第一次维权之路,竟持续了8个月之久,其中三天的努力,王海才搞清了耳机的真假,这的确是个漫长过程!然后是8个月的等待,试问谁能如此执着,大部分的人恐怕几天就已经放弃了,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吴敬琏称他是“市场清道夫”首次打假成功后,《中国消费者报》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发表了文章。王海的名声迅速传播开来。

1995年11月,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一次关于“制止欺诈行为与落实加强赔偿”的座谈会上,王海出现了。这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对于王海是打假英雄还是“刁民”的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而王海本人却宣读了一篇《我的困惑》:“我很困惑,难道我做了一件于国于民有益的事情错了吗?”他没有错,错的是维权之路太艰难,维权之路之难难于上青天!!

现在的王海进行着多元化的努力:他经营着盈利公司;他参与了由国家哲学基金提供经费支持的“社区自主治理”的项目;他曾起草《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议案》,经31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后递交给了全国人大;他参与筹办了非营利组织“王海热线”,建立反欺诈网站,招募志愿者为公共利益服务。

王海打假14年,公民维权14年。社会变化14年,王海转变14年。在他的影响下相继出现了一大批的职业打假人,例如徐大江等。有人说他们是刁民,而我确认为,对于那些不法商人,唯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我以一个在校学生的视角看到太多无奈的事!仅仅这几天关于寝室网线的问题,让我不禁一次有想以法律来维权。半年来,我已经连续三次面对无法正常上网的问题,为此宿舍管理处,网吧等与网络有关的地方,都成了我的旅游场地了!每一次每一个人都说不是我们的事,你去找别人吧!到最后就是一个恶性循环圈!到现在我都无法上网!悲哀啊!然而更为悲哀的是,有太多的寝室面临和我意义的问题。大家只能感叹与无奈!!再比如常常见到的我校超市以过期的商品拿来促销。

现在维权成本过高、法律体系不完善、在维权过程中某些部门的相互推诿、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严等多方面的困难。一般情况下,商家对普通消费者的投诉都不怎么理会,拖着你。消费者不至于为几十元钱跑来跑去,成本太高,往往就算了。而我们则更能坚持维权,无形中制约了商家的不法行为,给消费者带来利益。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篇4

今天位于零五对面八卦楼附近的”天马家俬”的维修员来家里维修茶几的脚.因为茶几的脚坏了.从去年10月给他们电话.三请四催他们终于答应今早来家里维修.可是我从早上等到下午四点多他们的人终于来了.好吧.既然来了就算了.可是不知道是他们老板刻薄还是员工无能.两个大男人抬一张茶几.还让我把全部东西撤掉.连抽屉都拿出来了.插下话外:我家的茶几是上面玻璃下面是木的.而那个玻璃有个漂亮的弧度.看点也就只是在那个弧度.然后其中一个员工一直对另外一个据他所说是新来的说..不要放下去.不要让玻璃敲到地板.很不幸.他们还是失手.让那可怜的茶几亲吻地面.

虽然我的茶几只是在弧度那个地方碎掉了一小个角.然后出现了一点裂痕.可那种裂痕是会越来越大.哪天突然整块玻璃破裂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我怎么去将就.那是拿生命再做赌注!这个茶几好看的就只是那片玻璃.贵也就是贵在那片玻璃.

现在居然因为他们员工的一个失误而毁掉我的一个茶几.更甚的事.他们的员工说你拿一些胶水.我们给你粘上也就没事了.或者我们去拿aV胶来给你粘.我不肯.他们就说他们只是打工的.他们回去请示老板.看看老板怎么说.我心想.他们也拿不了主意.我也不好为难他们.就让他们回去了.我等了很久.他们都没有来电话.我只好打电话去询问.结果接电话的一个女的说他们老板在三楼.而三楼没有电话,所以没办法接.叫我再等一下.她上去叫他们老板..等到后来我实在受不了了.我只好打电话给315.希望可以得到些帮助.接线员小姐人挺好的.她询问了我情况之后.叫我不要挂电话.她给天马家俬电话.让我们进行三方通话.电话接通后.当接线员小姐询问为何他们不给一个说法的时候他们说他们老板不再.找不到他们老板.他们只是员工.没有办法找到他们老板.他们也只能电话联系而已.然后接线员小姐询问茶几的受损情况.那位员工说:只是一点点的摩擦到.什么的.他们要帮我把我的茶几打磨一下就好了.然后我就忍不住开口了.他们所谓的磨损一点点是多么的轻描淡写.无法接受他们的说法.所以私了不了!接线员小姐说她会将我的情况反应给他们的处理人员.一定会尽力帮我追回我的损失.(好人!)过了大约20分钟.我接到他们处理人员的电话.

那位处理员小姐告诉我.他们愿意为他们的过失付点责任.免费帮我把我家的茶几四个角都打磨.令四个角可以对称.天哪.四个角打磨.那每个角都存在着弧度.存在着弯曲.你们打磨完.我这个茶几还能看吗?!还能见人吗?!我告诉她我不能接受.我希望他们给我换一块玻璃.因为我本来是好好的一个茶几.因为他们的失误.造成我的损失.不能强迫我接受一个我不能接受的回复.结果那个处理员小姐告诉我.那块玻璃换掉要好几百.而且它还有它存在的价值.如果拆掉换掉不久没有价值了.我无语了.她变成了他们的说客了.我说我坚持.他们要给我换一块玻璃.不是我不讲道理不能变通.而且现在事实摆在眼前.他们心里清楚这个茶几的价值在哪!结果那个接线员小姐告诉我.他们可以帮你换.可是钱要我自己出!我实在是无语到家了.都快要忍不住飚三字经了.我说不可能的.你跟他们说.如你们实在调解不好.我只能适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后那个处理员小姐就告诉我.好的.过两天我们会给你答复的.我哑然.过两天.不至于吧.处理员小姐说他们要详细的了解.也会给他们打电话的.所以时间要久一点.我只好说好的谢谢.

以上是大概情况.不禁使我想起我最近遇到的戴尔公司维修问题,他们自己犯了错误,无法完成我的要求,他们为我修电脑,不仅没有解决任何实际上的问题,却要求我额为付钱为他们的失误继续买单,我与他们公司磋商了两个星期之多,却像上面的那个事件一样。互相推卸责任无人问津。我不得不问,最后是不是这件事就是只能这样不了了之了?!只能他们这样敷衍了事了吗?我现在已经无语到极点了.难道我们根据法律就那么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吗?还是生活中太多的无奈!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篇5

【案例】:春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即将来临。这个节日均是盗抢案件的高峰期。在此期间,抢劫偷盗犯往往到处作案,找钱过年。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民众在这段时间加强防贼意识,以免为歹徒所乘。下面摘录了西方国家专门人士编写的小册子,以提醒市民注意。

【孙律师提示】: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中文翻译了一份名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小册子,以下是小册子的内容:

1、当你由外面回到居所时,尤其是手上拎着包裹时,必先将大门

锁匙拿在手中,在进门之前先环顾是否有陌生人在附近逗留。

2、提防扒手:忙于购物的人最容易被扒手盯上,因此可将皮包挟在手臂下面或将皮夹放在正面口袋。如果有人试图让你分心,需记得将财物保管好。记得“财不露白”,当付钱时,不要拿出一大把钞票。在餐馆用餐时,将皮包放在膝上,不要放在椅背上。尽量使用设在室内的自动提款机,或是需刷卡才能进入的提款机。当你打入密码时,应挡著键盘不要给人看见。不要站在提款机前面数钞票。

3、关于预防抢劫。尽量不在晚上行动,选择灯火通明而车辆行人来往较多的地区行走。如果有人携带武器意图打劫,你不要反抗。不要一次携带太多的购物袋,这会使你难以对周遭环境做出反应、并防范手袋抢匪。留心主动表示要帮你拿包裹的陌生人。为了避免成为入室抢劫或窃盗案的受害者,切勿让陌生人为你将包裹拿回住处。

小册子最后提示,遇到紧急事故时,打求救电话(中国是110)。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篇6

某日上课,我们法律专业老师很气愤的给我们讲了一个他亲身亲历的事例:“同学们给你们讲买卖双方公平交易原则,不得不说这现在的小贩很让人生气啊,昨天回家就在咋们农大家属院门口那,看见一个小摊卖的苹果不错,准备买几斤吧,挑了些有点多,让人家去掉些,人家恶狠狠的回了句“这么点够谁吃啊!”买东西遭遇这种事确实让人很气愤,法律规定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二者之间的争执时有发生,归根究底是因为双方的地位不一致,自觉高人一等,而法律在此处的制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限价令和限购令也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这显然也是商家自觉高客户一等的体现。且不说商家已经以一种强制的措施限定了客户的作为,单是双方应有的权力上这一点就说不过去,比方说商家限定最少2斤,换言之买方就有权力买2斤以上的物品,即只要买方的购买力足够那商家就必须要提供充足的商品,这显然也是不可能的事!

再如遭遇“诬陷”报警的尴尬,也是发生在老师身上的一个例子。老师有次去家大型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后正准备出商店,突然报警器响了,周围的眼光唰的一下就全集中过来。老师很气愤,把商店经理叫过来一顿训。当时听老师讲的时候觉得很搞笑,觉得老师还挺该猛的,但是转念一想要是换了自己的话那肯定要遭受这不白之冤了,自付还是没那勇气跟商家对质。其实这种情况商家已经侵犯了你的人格尊严权,你有权让商家停止对你的侵犯,也有权要求他们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但是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沉默,而你的沉默更会让商家觉得有问题,或许他们会采取进一步的侵权如搜身等,典型的小猫惯成老虎的情形!

最后再谈谈社会上流行的官二代,富二代现象。我觉得这已经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了,社会本身存在着不同阶层,事实上划分了高低等级,高层人物爬上高层不容易,肯定很老道知道偷着嚣张,所以很少暴露!而那些二代们太“厚道”看着自己老爸很牛所以学者跟着牛,但是太不懂事了,光天化日下你就敢嚣张,别说是官二代或是富二代,就你是比尔盖茨或奥巴马的儿子在中国也不行,中国有句老话叫“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对权势的制衡确实是有作用的。

总言之,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小事无保障的嫌疑,如何提高法律在生活中的应用,加大法律制度的宣传是必行的措施。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篇7

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其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

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反思】:

上边的案例中学校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所以后来家长不再提出索赔要求了。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篇8

“法律”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瞧,有两位男同学正在走廊上打架,这时,“法律”悄悄的露出它的“小脑袋”;看,一对离婚后的夫妻正在为婚前财产而争执着,这时,“法律”叉着腰,大步的朝那对夫妻走去。没了“法律”,生活将是一团糟;没了“法律”,就会让触犯了法律的人继续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没了“法律”,将会一点点的增加吵架的次数。

一次,我去湖南玩,刚入住酒店,爸爸就提议我们先去买一些生活用品,于是,我们去到了一个大型的商场购买所需的生活用品。我们推着购物车边走边逛。诶?怎么这么多人围在卖西瓜那里啊。我赶紧放下手中的零食,叫上姐姐,跑过去那边瞧一瞧。

“你这小伙子,学什么不好,偏偏学别人偷东西,你偷了就偷了吧,怎么还死不承认呢?”一位貌似四十几岁的中年妇女生气的叫道。看了看那位中年妇女口中所说的那位小伙子。年纪大概十五六岁左右的样子,修长的脸蛋上有着一副厚厚的眼镜,看起来挺文静,怎么看都不像小偷的样子啊!“我……我可没偷!”小伙子说。围观的群众议论纷纷,有的人说:“看这个小伙子斯斯文文的,大姐你搞错了吧!”有的人则说:“人不能貌相,我看啊,就是这个小伙子偷了。”“……”我认为,这个中年妇女无凭无据,怎么能随便下定论呢?

很快,一句话打破了我的疑惑。“我发觉我手机不见时,他就站在我的身边!”中年妇女用手指着小伙子。大伙儿都说:“这并不能代表什么呀!”“他拿着跟我一模一样的手机,我就说,小伙子,你能把你的手机借我打个电话吗?他毫不犹豫的答应了。这时,我怀疑我的判断是不是出了错误,可是当我翻开相册的时候,上面,竟是我手机里的相片。我有点不相信,还要证实一下我打开了电话簿,全都是我平时的朋友。这时,我可以确定,那就是我的手机,我问,小伙子,这是你买的手机吗?小伙子又紧张的说,是……是呀,怎么了?接下来便有了刚才你们看到的那一幕。”

我们都带着有点不相信的眼神看向了那位小伙子。那位小伙子,头低得不能再低,小声的说:“对……对不起,我不是有意要这样的,我,我也是没钱了,才会想到这个点子的。手机确实是我偷的。”这时商场的保安来了,把小伙子带去公安局了。这时我在心里默默的想着:要不是有法,这世界到底会乱成什么样啊!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与法律做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各位小伙伴,上面这些都是有关于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材料汇总的优质内容,相信以上这些内容中一定有大家在书写过程中所需要的东西,希望它们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书写灵感上的启发。如果喜欢小编这期分享的内容,也请多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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