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精选8篇)
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篇1
一、背景与意义
2018年10月,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反三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好煤矿反三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整治行动,全面检查、整改全国煤矿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推进煤矿行业安全发展。
“三违”即指矿工在生产、施工、操作等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规定,是煤矿事故中最为常见的直接原因之一。解决“三违”问题,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也是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煤矿反三违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全面规范煤矿企业的主体行为,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为煤炭行业切实推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供有力保障。
二、活动目标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全面整治“三违”行为,彻底消除隐患。
2.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水平,规范煤矿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安全生产文化,确保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成为安全生产的践行者。
三、活动内容
1.制定、修订相应的制度和规章: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风险和隐患,在组织整治行动前制定、修订相应的制度和规章,强化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操作的自觉性和认识水平,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干部培训:加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对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使其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增强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和防范意识。
3.审查并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细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核查”,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分期分步实施整改方案,并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监测系统,保证日常管理和处置,以达到安全监管目的。
4.执行罚款制度:执行罚款制度,做到惩罚到人,震慑违法行为,强制性地规范煤矿企业的日常管理行为,使企业对安全隐患认真负责地进行防范,推动各项工作的持续精益改进,使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5.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安全生产文化,确保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成为安全生产的践行者,做到每月推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和通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四、工作要求
1.正确领导:煤矿反三违工作应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抓总,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推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全员参与:全员参与,将安全生产文化融入到劳动生产中,努力做到从入口到出口,每一个煤矿从业人员都真正对生产过程细节有所了解,并且能够将安全措施付诸实施。
3.严格执法: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依法查处“三违”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打赢安全监管和整治攻坚战,让煤矿企业真正理解和落实“安全生产之本”这个根本之义。
4.深度整治: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好,完成监管职责,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五、总结
通过煤矿反三违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高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水平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和风险控制不断优化,为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为全面打好煤炭企业反三违摸排战役的胜利完成“十三五”安全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支撑。
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全面降低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风险,提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能力,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和依法治安工作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决定在全县煤矿企业开展“反违法、反违规、反违章”为内容的专项活动(以下简称“反三违”专项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扎实的“反三违”活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一)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1.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行为;
2.“六假六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行为;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行为;
4.瓦斯超限、暴雨蓝色预警不立即停产撤人的行为;
5.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冒险组织生产作业的行为;
6.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弄虚作假的行为;
7.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行为;
8.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手续或在建设期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9.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或隐患整改期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10.违法违规发包承包采掘工作面或井下工程的行为;
11.修改、删除、屏蔽各类监测数据信息和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的行为;
12.职工未经培训合格或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13.入井作业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识别卡的行为;
14.入井带班领导空岗、脱岗的行为;
15.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组织生产的行为;
16.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全不齐组织生产;未按《安全生产法》制定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17.违规启封井下密闭(井巷、采空区、禁采区、积水区、火区)的行为;
18.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瓦斯排放作业、石门揭煤作业,掘进工作面未实施物探、钻探措施,未执行探放水基线管理制度进行采掘作业的行为;
19.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行为;
20.未按《安全生产法》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风险未有效管控组织生产作业,不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煤矿企业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1.未及时更新图纸、资料的行为;
2.斜井提升过程中同时行人的行为;
3.放炮作业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未分别检查瓦斯的行为;
4.区队长、班组长、瓦检员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行为;
5.煤(矸)仓堵塞处理采用明炮或糊炮,以及人员进入煤仓、留煤(矸)眼处理堵塞物的行为;
6.不随身佩戴自救器的行为;
7.采掘作业前不“敲帮问顶”,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不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以及空顶作业的行为;
8.掘进工作面碛头不采用前探梁等超前支护的行为;
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不及时更换或继续使用,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行为;
10.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等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行为;
11.采掘工作面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以及不清扫、清收、冲洗粉尘的行为;
12.擅自关停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未作自动切换试验的行为;
13.未定期调校、检测传感器,调校未使用标准气体、空气样,以及调校过程操作不当引起瓦斯超限报警的行为;
14.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上锁的行为;
15.班组长、放炮员放炮前后未对爆破地点装药连线和残炮、拒炮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炮烟未散尽或提前进入放炮现场,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以及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回炸药库的行为;
16.检查瓦斯不按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执行的行为;
17.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反三违”11项长效工作机制
1.“反三违”诚信承诺制度;
2.“反三违”常态化警示教育制度;
3.“三违行为”红线清单;
4.“反三违”自查自改制度;
5.“反三违”监督检查制度;
6.“三违行为”对照检查清单;
7.“三违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8.“三违行为”内部考核奖惩制度;
9.“三违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0.“反三违”工作总结评估制度;
11.“反三违”工作动态报告制度。
二、活动时间
2022年4月至12月。
三、检查范围
全县所有煤矿
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篇3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规范作业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按照双欣能源安监字【201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将在我矿开展一次反“三违”专项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珍惜生命”的安全理念,以文件要求的“六查、五抓、三结合”为手段,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为目的,实现煤矿的长治久安,为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奠定基础。
二、活动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活动,使员工对“三违”危害性的认识更加深刻,“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教育和制度约束,提高员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的能力,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过渡。
三、领导组织:成立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四、活动方法:
1、悬挂标语、横幅,大力开展宣传反“三违”专项活动的意义,通过班前会学习文件将反“三违”专项活动精神传达到班组、个人。
2、开展“狠反三违,真爱生命”全员签名活动,营造反“三违”专项活动的良好氛围。3、开展反“三违”自查活动,通过自查,找出班组、个人在过去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习惯性违章和执行“三大规程”及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4、依照程序查处“三违”,检查人员在查出“三违”后,必须指出违章人员违反规定的具体内容及正确的操作方法、处罚金额,帮教结果。
5、矿领导及带班人员要按照“六查”要求将行动落到实处,做到有检查、有结果、有记录。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行动组负责人要身体力行,扎实开展反“三违”专项活动,推动活动的正常进行。
2、加强责任落实。根据目标要求,将反“三违”专项活动责任层层落实认真实施,至上而下齐抓共管。
3、加强检查考核。对于没有按照目标的责任者认真考核,加强各活动阶段的检查考核。
4、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月底要把上阶段工作认真总结,巩固活动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反“三违”活动长效化、制度化。
以上是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汇总的内容,这些精选的优质范文可以在大家需要时提供一些帮助或是灵感上的启发,希望大家都能从上述模板中摘取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
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篇4
工作步骤
从2018年7月至12月底,用5个月时间,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安排部署、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提升”四个步骤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31)
各煤矿企业组织全体职工召开“反三违”、“打三违”动员大会,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反三违”、“打三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内容和措施要求,迅速安排部署,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各煤矿企业要动员全体职工全面细致查找部门、班组、岗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和行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三违”现象和行为进行分类、汇总;从员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责任落实等方面,认真分析“三违”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治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有效解决“三违”问题。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煤矿企业对发现的“三违”问题,要根据其具体性质和造成的后果程度等建立“三违”纠正、查处和教育机制,对屡纠屡犯和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三违”行为,要按照违章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查处。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开展“反三违”、“打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反思工作得失,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巩固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同时对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及时推广,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各煤矿企业12月20日前将“三违”行为进行分类整理上报县安监局。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产煤乡(镇)、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反三违”、“打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认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明确目标、措施和责任,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行动高效、检查及时、措施到位,有力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产煤乡(镇)要加强辖区煤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检查力度,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加强监督和保障,督促驻矿安监员对所驻煤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跟踪推进,在驻矿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煤矿“三违”行为要当场制止、纠正,并通报给煤矿予以处理。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组织,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把专项整治行动抓早、抓细、抓实,对违章行为真抓、严管、重罚,及时纠正,不姑息迁就、不走过场,自觉抵制“三违”,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和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使“反三违”、“打三违”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统筹兼顾,共同推进。各煤矿企业要把“反三违”、“打三违”专项整治行动、打非治违、机运专项检查、水害防治专项检查、超能力专项检查、防汛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检查、同时落实;要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健全“反三违”、“打三违”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县安监局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煤矿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把“反三违”、“打三违”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以高压监管态势对煤矿“三违”严厉打击,形成声势浩大的全面打击煤矿“三违”行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三违”现象从重从严查处,依法对“三违”个人予以上限处罚,严防“三违”现象反弹。对组织开展不得力、督查指导不到位,因“三违”现象严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绝不姑息,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煤矿企业于2018年8月5日前将本企业“反三违”、“打三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报县安监局煤矿股,12月20日前报送“反三违”、“打三违”专项工作总结。
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全面降低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风险,提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能力,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和依法治安工作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决定在全县煤矿企业开展“反违法、反违规、反违章”为内容的专项活动(以下简称“反三违”专项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扎实的“反三违”活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一)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1.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行为;
2.“六假六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行为;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行为;
4.瓦斯超限、暴雨蓝色预警不立即停产撤人的行为;
5.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冒险组织生产作业的行为;
6.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弄虚作假的行为;
7.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行为;
8.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手续或在建设期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9.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或隐患整改期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10.违法违规发包承包采掘工作面或井下工程的行为;
11.修改、删除、屏蔽各类监测数据信息和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的行为;
12.职工未经培训合格或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13.入井作业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识别卡的行为;
14.入井带班领导空岗、脱岗的行为;
15.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组织生产的行为;
16.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全不齐组织生产;未按《安全生产法》制定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17.违规启封井下密闭(井巷、采空区、禁采区、积水区、火区)的行为;
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篇6
主要内容
(一)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
所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员警示教育会议。
1.集中观看以下典型案例教育警示片
攀枝花肖家湾煤矿“8•29”瓦斯爆炸事故、泸州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重庆能投松藻煤矿“9•27”火灾事故、川煤集团杉木树煤矿“12•24”透水事故、湖南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事故、山西左权石港煤业“3•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河南新密市两起瞒报较大事故和达州观音煤矿“1•26”非法违法生产事件等警示教育片。
2.集中学习以下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以及省厅即将印发的《关于加强升级改造煤矿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3.集中传达近期典型案例通报
对今年以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厅印发的事故通报,特别是近期印发的《关于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强化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62号)、《关于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涉险事故的通报》(矿安川〔2022〕29号)、《关于广元市利州区金珠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通报》(川安办函〔2022〕30号)、《关于达州市大竹县堡子煤矿事故情况的通报》(川应急函〔2022〕103号)要全文传达学习,并对各项工作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4.交流学习心得体会
在煤矿全员警示教育大会上,煤矿业主、矿长要作表率,各级管理人员、从业职工全员逐一汇报交流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影响的认识,反省自己思想防线是否筑牢,安全意识是否到位,自我约束是否严格,全面反思“两个至上”理念是否入脑入心,安全发展摆位是否正确坚持,学法守法是否持之以恒,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明确转变意识、转变作风、规范行为的具体举措。
(二)常态化开展对照自查自改
煤矿企业要每月对照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以及《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四川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煤炭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煤矿安全责任清单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列出违法行为清单、违规行为清单、违章行为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建立阶段整改进度台账,动态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分矿建立煤矿自查自改进度台账,不间断地跟踪检查煤矿的整改情况,防止假整改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全面制定行为红线
煤矿企业严格对照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及《四川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四川省煤矿企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实施行政处罚“底线”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结合本企业习惯性违章行为,分层级制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红线清单,配套制定严格的追责问责清单,形成“不敢违”的高压态势。
(四)建立“反三违”工作长效机制
1.煤矿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责任清单、安全检查清单和岗位操作清单,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包括“反三违”诚信承诺、自改自改等11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加强过程管控,形成“不能违”的工作格局。
2.进一步细化包括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规范、举报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内的长效工作机制。
3.将“三违”纳入风险研判管控的内容,动态掌握、全面分析,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及时采取措施,严防因“三违”导致事故。
(五)常态化监管执法检查
将煤矿企业开展“反三违”活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
1.重点检查是否存在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检查煤矿企业11项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红线清单制定情况、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开展情况、常态化对照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三违行为”调查处理处罚及责任追究情况。
3.对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以及新发现的“三违”行为要立即法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六)责任追究
1.煤矿企业对自查发现的“三违”行为,要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煤安中心。
2.对发现的煤矿企业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并责成企业内部实施责任追究,挂牌督办,跟踪处理结果。要加强部门协作和加大行刑衔接的工作力度,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行为要及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处理处罚,对发现煤矿企业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人为甩掉(或关闭)各类保护装置、以及篡改、屏蔽监控数据等方面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煤监站及煤矿“反三违”抓的不实,煤安中心检查发现问题而自己应该发现没发现的,漠视存在的,煤安中心要对煤监站和煤矿进行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
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篇7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群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各相关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类煤炭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20年淘汰、关闭矿井。
四、实施步骤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5月25日)。
1.紧急动员。各相关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即安排部署,紧急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及时有效开展。
2.强化学习。要立即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的方式方法。
3.周密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隐患排查要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分类。
(二)煤矿企业自查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9号),对矿井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分级并登记建档,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区(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要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落实。环鹏公司矿业分公司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备案。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对于一般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指导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对于需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煤矿要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行为,煤矿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审批,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向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21日)。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矿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的8条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和20年已被淘汰、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要求再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产申请,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规定程序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类矿井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停产整顿情况、关闭情况以及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和总结。
(五)检查验收阶段(7月22日—7月28日)。
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随机抽查等方法,对各相关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重新组织,限期达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相关区(县)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动员,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严格排查,落实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按照辖区具体行动部署,立即组织技术力量,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制度,依法加大投入,在隐患自查的基础上,落实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切实查处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督察指导力度,严格、规范、有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严把检查、整改和验收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对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专项行动中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针对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执法监管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要严格审查,对整改结果要严格督察,对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标准。对资金投入不足、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和经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要对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查找、整改、治理,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切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突出重点,严大隐患。
一是重点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必须保证瓦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通风、机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正确处理矿井采掘接替关系,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要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是重点排查顶板隐患。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采煤工作面顶板不能保证随采随冒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对辖区内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矿进行检查,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治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隐患。
三是排查水害隐患。煤矿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老空水、地表水和岩溶水等隐患的排查,建立水害防治长效机制。要落实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设备和专职水害防治人员,制定并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周边水害情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四是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各相关区(县)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区(县)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档案,并纳入监控、监管范围。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煤矿反三违活动的实施方案篇8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牢固树立“安全光荣、违章可耻”理念,规范对“三违”人员的教育,现将加强“三违”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违”的定义
凡生产作业时间内、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均为“三违”行为。
二、对各单位正副科(队)级的考核要求
各单位正副科(队)级每月1个“三违”指标,不报者,按照双基考核办法扣0.2分。
三、“三违”的分类
“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1、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但存在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行为。
2、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的行为。
3、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员在作为前,已知道违反作业规程却故意违反的。
四、“三违”管理的基本原则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重点治理典型违章。
3、区队主动管理,安检科监督考核。
4、针对三违人员,首先矿工会、居委会、进行亲情教育,经帮教后,安检科再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五、“三违”管理流程
1、汇报:查出“三违”后,检查人员必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为了规范对三违人员的管理,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必须当场签字后,方可算数,否则不按三违对待,在报三违时要把“三违”人员的姓名、单位、违章时间、地点、违章事实等汇报清楚。
2、登记:信息站值班人员根据检查人员汇报内容,登记在石壕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台帐本上。
3、针对严重“三违”:安检科每月开展一次为期3天的严重“三违”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4、“三违”处理:根据“三违”人员违反程度,安检科根据《安全管理办法》开出罚单进行处罚。
5、建档:矿安检科根据三违人员的类型,建立“三违”人员管理台账。
六、“三违”人员处理
按照我矿2014年安全1号文件精神,重点查处跟班队干、班长及特殊工种人员的违章行为,加大对“三违”的查处力度、制定以下“三违”人员管理办法:
“三违”人员的处理标准
1、轻微三违人员罚款20元。
2、一般三违人员罚款50–100元
3、严重三违人员罚款200–300元
说明(1)安检科小分队、矿督察组查出的三违人员,至早会通报后,矿工会、居委会开展亲情教育,安检科通知三违人员到安检科,写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后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七、其他要求
1、严重“三违”实行累计统计,对班长或跟班队干所跟班组累计出现3人次及以上严重“三违”的,矿组干部进行对班长、跟班队干进行约谈。
2、发现“三违”人员行贿的,对本人加倍处罚。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