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读后感(精选5篇)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篇1
涂尔干,社会学的大家,他的《社会分工论》对于我来说只能是了解些许内容而无法真正懂得。
在本书中出现了几个关键词:社会团结,集体意识,社会分工,机械团结,契约团结,法律,反常分工等等。本书围绕这几个短语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社会分工是有机团结的物质基础,集体意识则是机械团结的精神基础。涂尔干主要是研究社会团结在何种程度上带来了社会整合。他认为正是通过集体意识的衰落,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机械团结逐渐向有机团结转向,个人与个人与群体形成相互责任感、团结感,使社会成为可能。同时,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优于个人。
涂尔干认为法律是社会团结的“表征”,社会团结的转变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他认为在传统社会个人的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是社会团结的的基础;而在现代发达的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个性化发展,以往的机械团结转变为有机团结,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是有机团结的基础。在他看来,社会分工是有机团结的物质基础,集体意识则是机械团结的精神基础。这也就是说传统社会是靠大家的集体意识即认同感而表现团结的,在复杂的现代社会,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的发展导致集体意识的外延和力量有所缩小,用涂尔干的话说就是“在复杂的现代社会里,集体意识不是表现为具体规范上的统一,而是表现为抽象价值层次上的一致,即由更一般、更模糊的思维。
在涂尔干的眼中,法律和社会契约在社会团结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契约团结并不是契约导致的团结,而是契约背后的`契约规范导致的团结。订立了契约的两个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并不完全是由契约上的明文所规定的,而是更多地受制于整个社会经过许多代人的长期摸索而形成的契约规范:“有了契约法,我们尚未确定的行为也就有了法律上的结果,它表明了达到平衡状态所需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是从平常的案例中逐渐形成的。
涂尔干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能从经济现象中,发现社会性和道德性的规律。《社会分工论》一书共分为三卷,第一卷从功能分析视角阐述了社会功能确定的实证主义范式。第二卷集中分析了社会分工进步的原因所在。第三卷所讨论的分工形式迥然不同于前两卷,很显然,所谓失范的、强制的或反常的分工形式并没有划归分工研究的中心议题。相反,它们常常被当成存之无用、弃之可惜的“鸡肋”,被排斥在边缘角落。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是一块客观的、僵硬的实体并且始终赋予社会对于个体的优先地位,但在我看来,个人是优于社会的。社会是个人的、集体的产物,因为社会对人是有利的,所以人造就了社会,作为人得产物,又怎么会优于人,社会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它对人是有利的,当社会对人无利时,社会自然而然的会消失,人天性的趋利避害决定了社会的有无,社会仅仅只是人们牟利的一种中介。
以上是有关社会分工论读后感的全部内容。总之,社会分工论是一部对于经济学和社会学有着深远影响的经典著作。通过对于劳动分工的深入探讨,亚当·斯密提出了许多令人深思的观点,这些观点一直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篇2
埃米尔·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I]发表于1893年,不仅仅作为一篇博士论文而提交,更是确立涂尔干思想理路的开山之作,在这部论著中,涂尔干摆出了他的社会学主义的基本立场: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作为于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齐名的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埃米尔·涂尔干的理论地位和思想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埃米尔·杜尔凯姆(ÉmileDurkheim),又译为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于1858年4月15日出生于法国埃皮纳勒的一个犹太教教士家庭。年幼丧父。曾立志继承父业做一位拉比。1879年入巴黎高等师范学院深造,1882年于中学任教。1888年发表《自杀与出生率》,1893年提交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奠定了其社会学思想的最初基础。1897年发表《自杀论》,进一步确立社会学主义的方法立场,并提出失范理论及其围绕职业群体而确定的解决方案。1912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问世。《社会分工论》作为其基本社会学立场的一个著作,其呈现出来的“社会团结”、“功能”和“集体意识”等基本概念,伴随着涂尔干的学术生涯不断地被加以解释。然而其思想脉络的起源,便在这本《社会分工论》之中。
《社会分工论》,顾名思义,是讨论社会分工的。社会分工在人类发展历史中有着弥足重要的地位,正如涂尔干所说,“所谓社会分工不过是普遍发展的特殊形式。社会要符合这一规律,就必须顺应分工的趋势,这种趋势远在社会出现以前就已长久存在,并且遍及整个生命世界……它已经渐渐成为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基础。”(第4页)全书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引出关于讨论的目的;第一卷探讨劳动分工的功能,确定功能的方法,指出两种社会团结: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以及他们的经验证据。第七章进行有机团结和契约团结的对比;第二卷写出社会分工的原因和条件,分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部分;第三卷指出社会分工的三种反常形式,分别为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和细致分工导致的社会紊乱三种。结论则是回到开头所提出的一种行为规范。
社会分工,争论由来:
“滕尼斯在1887年发表的《共同体与社会》标志着现代社会理论的正式开端。在这一著作中,滕尼斯借助罗马法中communio和societas这对概念建构了社会学的经典对立:具有真实有机生活的‘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纯属机械关系的‘社会’(Gesellschaft)。前者包括家、邻里和友谊这些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特别体现在农村自然生活中建立在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劳作基础上的‘心意相通’(consensus);而后者的代表则是现代大都市中的商业交往。涂尔干承认,他和滕尼斯一样相信存在两种主要类型的社会形态,滕尼斯分别称之为“共同体”和“社会”,并很好地揭示了二者的不同性质。涂尔干赞同滕尼斯对共同体的分析,但在如何理解“社会”的特征上,涂尔干与滕尼斯产生了分歧。在涂尔干看来,滕尼斯的“社会”观念完全是功利主义的,‘社会’作为分离个体的机械聚集,其内在瓦解的趋势只能靠国家的外在强制权力加以遏制。但涂尔干认为,‘大的社会集合体的生活与小聚合体的生活同样自然,它在有机性和内在性方面都不更少些’。滕尼斯忽视了现代社会中渗透了一种真正集体性的活动。但什么是“社会的集体生活”呢?涂尔干说,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写一本书。这本书就是三年后出版的《社会分工论》。在这本书中,涂尔干关心的问题与滕尼斯的著作是相通的:在依靠群体成员的共同感情和共同信仰建立的社会团结(滕尼斯所谓Gemeinschaft)瓦解之后,现代社会是否仍然可能具有一种道德意义的社会团结?”[II]
涂尔干对此是明确的,正如他在导言里面讲到“分工并不是经济生活的特有现象”(第4页),“我们应当把它当作一种客观事实来加以研究比较”(第9页)。在第一卷,涂尔干指出“我们的目的,决不仅仅在于社会中是否存在劳动分工带来的团结……,我们必须要确定它所产生的团结在何种程度上带来了社会整合”(第27页),涂尔干借助于一种测量工具,以“看得见的符号——法律”作为一种“外在事实”来度量作为“内在事实”的“道德现象——社会团结”。在此处,涂尔干并没有援引一般法学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二元区分,原因在于在社会学意义上,私法和公法每时每刻的行动者都是个体,使得公法人化;而所有的法律都是公共的,因每个人都承担了社会功能的不同方面。(第31页)。涂尔干借助于制裁的二分法,“一类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或至少要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它的目的就是要损害犯人的财产,或者剥夺犯人所享有的某些事物,这种制裁称为压制性制裁,刑法即为一例。那些相应于纯粹道德规范的制裁具有同样的性质。这种制裁事实通过一种分散的形式来实行的,它并不是对每个人区别对待,但它是有组织的,因为刑法只有通过一种确定的中介机关才能得到执行。第二种制裁并不一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只在于拨乱反正,即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它借助强力挽回罪行,或者将它斩草除根,即剥夺这一行为的社会价值。”(第32页)涂尔干以这两种类型划分来对应社会团结。“与压制法相对应的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第33页),在第一卷第三章中,涂尔干“首先说明了犯罪在本质上是由对立于强烈而又明确的共同意识的行为构成的。刚才我们又看到了惩罚的一切特性都是从犯罪性质中产生的。因此,惩罚所制定的规则本身就是社会相似性最本质的体现。”(第67页)由此,涂尔干指出刑法所标志的到底是机械团结:“社会凝聚力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所有个人意识具有着某种一致性,构成某种共同类型,这类型不是别的,只是一种社会心理类型。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群体成员不仅因为个人的相似性而相互吸引,而且因为他们具有了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换句话说,他们相互结成了社会。”(第67页)“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固有的团结,它来源于相似性,同时又把个人和社会之间联系起来。”(第68页)。在论说恢复性制裁所对应的有机团结时,涂尔干指出恢复性制裁的标志在于它不具有抵偿性,而是将事物“恢复原貌”。(第73页)。与机械团结不同的是,有机团结一方面突出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但其与机械团结的社会依赖不同之处在于有机团结带有中介形式的间接依赖。处于有机团结情况中的个体,在与社会发生连带关系时,社会是由一些特别而又不同的职能通过相互间的确定关系结合而成的系统而非机械团结下基于共同情感和共同信仰的集体类型。当然,这只是作为实体的社会的两个属性,我们所做的就是属性的区别。(第90页)机械团结建立在个体相似性的基础之上,而有机团结则是建立在个体差异性的基础至上。(第91页)。在第一卷的总结中,涂尔干指出“社会生活有着两者潮流,与之相对应的结构类型是大不相同的。在这两种潮流中,首先流出的是以社会相似性为源头的潮流,它没有任何竞争对手。当时,它与社会生活本身相互混同的。后来,第一个潮流渐渐分流和搁浅了。第二个潮流不断涌出。同样,环节结构页逐渐被另一种结构替代掉,当然它本身也不会消失的无影无踪。”(第186页)。
在第二卷开始,涂尔干集中论述两种潮流变化的产生的原因。政治经济学的经典解释是“分工的来源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地愿望。”(第189页)然而,涂尔干指出这一论说存在两个问题:“这一说法没有注意到意识也像有机体那样是一个彼此平衡的功能系统,而且意识也能够切入到它所依赖的有机基础之中”以及“知性只是我们的一种能力,所以知性的增加也不会超出一定的限度”(第194页)。在本章末,涂尔干指出“在我们内心里,存在一种更强烈、更深刻的相反的感情,它们能够进一步瓦解和削弱快乐的强度。这就是在享受中寻求稳定、在快乐中寻求恒常德取向。”(第211页)在第二卷第二章,涂尔干概括分工为“就是去分担以前的共同职能,但是这种分配并没有任何预定计划。一旦各种工作分离开来,我们事先也不知道它们的界限究竟是什么。就其本性而言,任何事物的界限都不是自明,都需依照环境而定。有此看来,分工本身一定会发展起来的,而且是渐渐地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按照分工性质的要求,把一种职能划分成两个相互补足的部分,那么这两个专门部分就必须在整个分离过程中不断保持某种交往关系。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替代其他部分的整个运作过程,它们是彼此适应的。”(第233-234页)本卷的结论部分。涂尔干提及“人与动物相互区别的真正原因就是人类能够强迫自己去超越自己。”(第306页)
在第三卷论述反常形式中,“不同的例子就是不同的门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么因为各个结构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规定,它们已经陷入了失范状态。”(第328页),应对这一失范形式的策略就是以规范来获得统一性。在强制的分工中,虽然“分工可以产生团结,那么光靠人们各行其责还是不够,这些责任还必须互相适应。”(第334页)在这里,涂尔干认为“最发达社会的根本任务就是去完成建立公正的使命。”除此两种反常形式以外,因分工而导致的“社会紊乱”则需要找到一种“精确的运作方式”来克服。(第347页)
在结论部分,涂尔干提出“如果真的存在一种行为规范,而且它具有不容置疑的道德性质,那么其标准就在于:我们应该在自己身上把集体类型的所有本质特征都体现出来。”(第354页)而本书的现实关怀意义则在于“转眼之间,我们的社会结构竟然会发生如此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超出了环节类型以外,其速度之快、比例之大在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与这种社会类型相适应的道德逐渐丧失了自己的影响力,而新的道德还没有迅速成长起来,我们的意识最终会留下一片空白,我们的信仰也陷入混乱状态。”(第366页)
纵观全书,涂尔干从社会分工入手,在理论意义上和习俗意义上对道德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并针对社会分工下的失范问题开出药方。《社会分工论》除了是一本学术性著作以外,它的现实的关怀意义也同样是切合当时的历史情景的。尽管学术不断伴随着社会生产而再生产以致在观察当代社会时,理论纷繁复杂,,当我们回溯到社会学理论的初创时期时,《社会分工论》或许能够给我们提供一种新的思考。
三个问题
1.涂尔干为何大谈特谈法律,它的方法论意义是什么?
结构功能主义。社会是一种由分工导致的结构性存在,结构带来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功能。传统的分工不发达的,同质性的社会结构其必然以一种压制性的功能,以刑法为例;相对的发达的、异质性的分工下的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一种恢复性的功能,以民法、商法为例。
2.涂尔干的“道德”,他的社会学意义究竟何在?
(1)不是哲学意义上的“道德”。截止20世纪初,在西方主流话语中,道德一直属于形而上学范畴。在此范畴内,道德关于个人、主体、人,这一极致体现在康德的哲学思考中。涂尔干的“道德”则与先验的道德性而上学完全想法,从经验事实出发,道德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社会事实。
(2)道德不是关于人的,而是关于社会的。道德不再作为一种精神机制,而是一种社会机制。分工相互依赖,人们之间的现实存在所形成的不可分割的关系本身具有道德意涵,具有规范关系。而分工处于反常形式下的时候,就会导致社会的失范。故而转型时期,人们需要关注道德建设。
3.马克思的社会分工理论和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的比较。
在马克思那里,分工并不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分工具有客观的必然性,消灭分工从必然进入到自由领域。涂尔干的分工理论将社会分工作为社会事实来定义,忽略了社会分工的来源。从理论的严密性上来说,暴露了其缺憾。马克思分析了亚当·斯密所做的社会分工的分析。马克思提出自己的分工理论,从自然分工到社会分工,由此进一步分析一直延伸到资本主义社会和未来社会。马克思把分工和所有制这一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给找到。对应不同的分工形态,形成相应不同的所有制形式。
[I]此次选取的读本为[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2版。以下引用部分皆在句后括号标注出页码。
[II]李猛:“‘社会’的构成:自然法与现代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第89页。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篇3
《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为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而提交的一篇论文,然而,这本书却成了他最重要的学术著作之一,毋庸置疑的奠定了他在社会学界的地位,对后世学者带来的启发和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他与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思·韦伯并称为古典社会学三大家,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
涂尔干在它的这部著作中,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沿用的社会学的经典概念——诸如“社会团结”、“集体意识”、“功能”、“社会容量”、“道德密度”以及“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当然,在赞誉的基础上也少不了批判、争论和修正,社会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会获得不断地发展。涂尔干还试图通过论证“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环节社会”与“分化社会”以及“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之间的纵向二元划分,探讨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在这本书中,涂尔干实证主义的思想已经初露端倪,正如他在序言(第一版)所说的第一句话一样——“这本书是根据实证主义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涂尔干认为社会学有着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那就是——“社会事实”。既然“道德生活”都可以当做一个“事实”或者说是“社会事实”来研究,哪还有什么社会现象不能当做“社会事实”来研究呢?(《自杀论》也体现了类似的思想)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的“社会现象”都适合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所以,社会学也就能够站稳脚跟了。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涂尔干在这本书里的许多论证还是略显粗糙(例如,引用人类学头盖骨的数据),许多结论也还是值得商榷的。但是,考虑到时代局限性,涂尔干无疑是伟大的,对学科发展的贡献是巨大的。我们之所以会看到诸多问题,是因为我们站在学科发展了100多年后所有前辈的肩膀上。
涂尔干分三部分考察了了社会分工。第一部分(即第一卷)考察了劳动分工的功能,也就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需要。第二部分考察了劳动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其中涂尔干认为人口密度(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增长是产生社会分工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他也考察了一些次要的因素,比如遗传性。最后,涂尔干认为应当要区分正常状态的分工和反常形式的分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而这种区分也是很有意义的,我们可以透过反常的分工(这种分工并不会促进社会的团结)来更好地理解常规状态下的分工(可以促进社会团结的分工)。
涂尔干在书中大量提到斯宾塞(“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关于社会进化的思想,也提到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无论是从正面借鉴还是反面批判的角度来说,这两个人对涂尔干早期社会学思想是影响比较大的。其中也可以看到涂尔干借鉴很多生物学方面的例子来对其论证它的观点,尽管这些论点在今天看起来是有点立不住脚。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被斯宾塞借鉴并运用在关于社会进化的理论上。社会密度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同质性职业竞争的加剧,从而产生“优胜略汰”的进化效果,被淘汰的一方并没有从社会上消失,而是转而通过自身的努力开辟其它方面的求生途径——转向竞争力更小的职业,从而导致职业类型的进一步丰富,社会分工得到进一步加强。值得一提的是,稍早时期亚当·斯密关于劳动分工的论断(侧重于经济视角)似乎显得更为中肯(《国富论》1776),涂尔干除了在序言(第二版)里给予了肯定,在书中并没有有所提及。不过,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涂尔干对于这点的基本态度,劳动分工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现象,至少不是纯粹的经济现象。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的增加依赖于整体社会效益的提升。没有社会的团结(整合),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获得。
在第一卷里,涂尔干首先假定社会分工带来了某种社会团结,然后再通过去寻找各种可以论证的资料和实例去证实自己的假设。这是实证主义方法的基本轮廓。事实上,我们看以看到,涂尔干在通书的论证里基本都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方法——先提出问题,再通过收集资料和实例去进行(自圆其说的)论证。涂尔干往往为了论证一个观点,还会大量引用其他学科的数据,或者是其他学科得出的结论。比如考古学和人类学,甚至是经济学。这种孜孜以求,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是十分难得的。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这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是很难进行精确的观察的,更别说测量了。所以,要找到可以作为社会团结(内在事实)外在表现的标志,并量化为可以观察和测量的指标,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涂尔干认为,这种看得见的符号就是法律。如果社会团结是松散的,意味着人们之间的联系很少,社会成员之间不需要通过过多的交流(情感上)和交换(物质上)就可以过上比较满意的生活,与之相适应的约束性法律就会比较少。反之,如果社会团结得到加强,人们之间的吸引力和接触频率都会增加,适合人们结成相互关系的方式和机会也会增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网也就会越来越复杂。与之相对应的约束人们交往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会越来越多。可以这么说,“这些关系的数量是与规定它们的法律规范的数量成正比的。”(p28)因此,只要我们考察相应的法律规范在人类社会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演进的规律,就能够发现所有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从而确定团结的不同类型和演进的基本规律。
涂尔干认为人类历史上有两种基本社会团结的类型。一种是机械团结,或相似性所致的团结。这种社会团结类型表现出来的相应的法律形式是压制法。压制法即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能够给犯人带来一定损失的法律规范,它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强制性的压制,甚至带着暴力和血腥的性质,最为典型的压制法就是刑法。这种机械团结的类型意味着“关系一断即为犯罪”(p33)。而犯罪随之而来的就是压制性制裁。另一种是有机团结,或分工形成的团结。这种团结所表现出来的对应的法律形式是恢复法。恢复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事物“恢复原貌”(p73)。它并不具备抵偿性的功能,也不在于对犯人造成对应的痛苦或者是损失。而是仅仅在于将事物恢复成它原来的样子。这种恢复性制裁完全是为了适应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与之相适应的是社会机构的不断分化,法律机构的不断增加,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庞大。恢复性法律包括家庭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涂尔干认为,有机团结无疑是比机械团结更高级的一种社会团结的形式,是劳动分工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种团结类型更有利于社会的整合,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由机械团结的社会(环节社会)逐渐向有机团结的社会(分化社会)发展是社会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注:环节社会:由许多相互类似的群落重复而生的,就像一条环节虫是由许多环节集成的一样,氏族社会。(p136))
涂尔干认为社会生活有着两种潮流,即社会生活有两个来源。一种是个人意识的相似性,个人是社会化的,没有自身的特点,没有独立的个性,完全淹没在集体的潮流里,受压制性手段所辖制。另一种是社会劳动分工,个人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与活动,有着较高的自由度和独立的个性,个人对于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社会职能的分化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规范的触犯只能受到恢复性的制裁,而不是抵偿性的制裁。(p183)
在第二卷里,涂尔干讨论了社会分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涂尔干首先驳斥了“分工的来源就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p189)这种最通常的论调。事实上,每个人只能享受属于他们那个时代的幸福,他们并不会因为没有享受到我们这个时代所拥有的文明而产生任何的痛苦,即使他们曾经努力向着这个方向前进。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来享受这些文明”。(p196)因此,涂尔干认为幸福的变化与分工的进步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至于分工产生的条件,涂尔干认为“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社会分工产生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p219)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人类的生存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了。涂尔干借助达尔文的学说,认为自然界相似有机体之间的竞争,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相同职业群体之间的竞争。那些最原始的最为未分化的职业总是被最先占据着。随着人口的增多,职业群体间的竞争自然会加剧。竞争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有人从这一职业群体中被剔除出去。为了生存,被剔除出去的人只能去从事(或开辟)竞争性相对更弱的职业。然而,新开辟的领域也会随着人口的再度增长而陷入残酷的竞争中。就是在这一轮又一轮的无休止重复竞争中,各种专门领域迅速而完备的产生出来了。按照这种说法,分工还在现代社会持续不断的进行着,而事实上也是如此。
涂尔干还指明了社会分工的两个次要因素。一个是集体意识逐渐形成的非确定性。即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微弱,越来越模糊。这也就为个人的发展变化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至于集体意识退化的原因,涂尔干认为在于社会的不断扩大。随着群体范围的扩大,群体密度的增加,群体的注意力也就会自然而然的分散,已经无法再集中到每一个人身上了。这就是所谓的“大隐隐于市”。茫茫人海中,个人是最易藏身的。另一个就是遗传性。涂尔干虽然认为只有社会因素才能导致分工的产生,但是他并没有忽略遗传性因素对社会分工的产生的影响。因为分工与有机体自身的素质(能力)和身心条件也是有关的。涂尔干认为,越是低级的动物,其生活本能就越强,体现在他们身上的遗传性对他们的生存的影响就越大。“动物的等级越高,它的生活本能就会变得越来越弱”。(p280)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在比较低级的人类社会里,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职业遗传的现象,甚至在一些重要的职位上(比如祭师)完全由某个种姓家族所垄断,这种遗传性对分工是起阻碍作用的。在比较高级的社会里,人的能力显得越加的特殊和复杂,这种遗传性职业也就大大减少了。因为仅仅依靠这种遗传性的特质或者资源,已经无法让他们获得足够好的生活了。他们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需要掌握更多的职业技巧,学习更多的技术。显然,这种附加的资本或者说是后天掌握的资源比先天的资本更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效益,这也就难怪遗传作用慢慢的从社会制度里消失了。基于职业不断地分化,社会越发形成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人们之间关系的越加密切,交往频率的增加,意味着冲突的可能性的增大。涂尔干认为要想维系比较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建设。尤其是需要强调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这一点着实体现了涂尔干作为一个社会学家的厚重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涂尔干在结论中再次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他认为“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我们自己确立一种道德。”(p367)还认为在诸多社会关系中,应该注入更多的公平因素。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相应的规范就会变得越来越多。有机团结只有在规范的约束下才有可能形成和完善。学习社会学的(只能这么表达了)应该要有这种心态和视野,不应该过于局限于自身,也不要妄自菲薄,我们要思考和审视这个社会,尽管我们还不太清楚,但事实上我们每天都在面对着它。因为涂尔干告诉我们:“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
个人觉得涂尔干沉浸在“社会”主宰一切的梦里。个人完全淹没在社会的潮流中,社会左右了个人的一切,个人完全没有反抗的余地。涂尔干忽视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个人的创造性。这显得有点偏执一端,没有全面看待了。其实,有时候,真的不能忽视个人的力量,特别是一些能够左右历史进程的人物。即使不是个人的力量,也是小部分人的力量在左右历史的进程,左右社会的发展。这就是上层阶级,站在金字塔顶尖的那一部分人。很那说是他们在构造这个社会,还是这个社会塑造了他们。即使是在现在,也是如此。谁才是最顶端的设计者。就像造物主(参照《黑客帝国》)一样,不仅左右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也许还让我们活在我们自己的世界里,没有思想,没有灵魂,只剩下被利用的躯体。我们只是活在一个别人构造的世界里,这真的是现实版的《黑客帝国》了。跟那种被别人卖了还帮别人数钱的案例差不多。也许我们可以自信一点,一方面,我们在构造这个社会,一方面,这个社会也在构造我们。社会就是我们?我们在构造着我们,社会在建构着社会?我也就仅仅是社会的一份子,到底能贡献多大的力量,能左右多少的事情你呢?
涂尔干说了“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社会分工产生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但是他没有具体说明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分工的类型和特点。如果把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劳动分工的情况和社会密度以及社会容量做一个对比,不知道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这是不是可以考证的?按照涂尔干的实证主义方法来。这些社会事实,应该都是可以测量的。这因该会很有趣,这就算知道中国劳动分工领先或者滞后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情况了,可以与其他国家做一个比较直观的对比。
社会密度(人口密度)的增长导致了劳动分工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还是劳动分工(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密度(人口密度)的增长?(注:某种意义上,劳动分工的进步意味着经济的发展,而人口密度是衡量社会密度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涂尔干认为是社会密度的增长导致了劳动分工的进步。个人认为劳动分工某种意义上也起到了促进社会密度增长的作用,这两者应该是相互促进的。
涂尔干社会分工的观点对于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中国现在正经历着社会转型期,与涂尔干所处的时代虽有不同,但社会失范现象还是很普遍和常见的,反常形式和病态的社会分工也普遍存在着。法律规范和道德秩序的建立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但也许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工作,我们真正需要做的是消除产生这些反常形式分工的社会根源。制造或者是重塑正常分工的社会环境和秩序。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松散和混乱的分工这些靠市场无法解决的病态的分工,需要政府来调节。而政府到底应该在分工里扮演一个怎么样的角色呢?这还是值得商榷的。总之,政府不应该是分工规则的制定者,这(制定分工规则)应该是市场主体,也就是劳动者干的事情,政府应该做的是制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游戏的监督者。职业团体,例如工会、协会、行会、基金会等的建立对于劳动分工的发展到底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参照国际标准,这些团体本该发挥着更大的作用的,中国目前的情况还是比较糟糕和悲观的。行会的力量受到了过多的制约,政治性色彩较强。要如何处理政府与职业团体的关系,如何保障职业团体的独立性,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对于中国社会分工的发展也显得意义重大。
涂尔干认为“对一切社会问题的解释,全应在社会事实中找原因,而不应在生物学与心理学中找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排斥生物学和心理学,我们依然需要借鉴很多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凡是对社会学的发展有益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借鉴,凡是能够促进社会学研究的东西我们也应该要学习。有时候,社会学看起来像是一门交叉学科,是因为我们能够博众人之所长。当我们还不够强大的时候,我们需要从其他学科汲取营养的时候,当我们足够强大的时候,能够从其他学科看到我们的影子。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篇4
《社会分工论》发表于1893年,是涂尔干社会学思想的奠基性作品,但不能代表其基本思想的全貌。社会分工是本书**的核心问题。
《社会分工论》既提出了“社会团结”、“集体意识”、“功能”、“社会容量”、“道德密度”以及“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等后来一直为社会学界所沿用、修正和争论的概念,也通过对“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环节社会”与“分化社会”以及“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的纵向二元划分,**了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
这部著作中,涂尔干是从法的角度来具体阐释集体意识的社会作用的,社会结构还仍然充满了浓重的斯宾塞色彩和强制性的意涵。
社会学研究并不单单是以利益出发的,不管是个人利益还是集体利益,它所关注的是能够将个体维系起来的社会纽带,即涂尔干所说的具有道德特性的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批判了古典经济学和古典法学把分工研究完全建立在“私利”与“公益”,或者是“私法”与“公法”基础上的研究取向,并反其道而行之,深刻揭示了分工形成的社会根源以及分工特有的社会功能。
涂尔干为本书撰写的《第二版序言》对诸多与社会现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澄清。首先,是对社会急剧变迁所导致的欲望膨胀、行为偏差和社会混乱的失范问题的讨论;其次,是对如何消除社会病态,恢复正常秩序的整合问题的探索。并为摆脱社会危机开出了一个救市良方:
即通过职业群体或法人团体的组织方式彻底拯救日益败落的伦理道德,并以此搭建起一个功能和谐与完备的新型社会。
失范现象或反常现象是涂尔干社会思想中的一道难解的谜题。实际上,这也是涂尔干社会思想始终面临的困境。涂尔干拒绝将各种反常现象看作是社会分工自然造成的结果,同时也剥夺了研究反常现象之社会根源的权利。
涂尔干以社会本质主义为基础构建的***厦,不可避免地需要以纯粹的社会整合作用作为支架。然而,一旦它遇到社会变迁及其连带的“反常”现象的强烈挑战,便不能不面临大厦将倾的危险。
在这部著作中,我们所能体会到的不是行云流水似的思想脉络,而是涂尔干始终在物质论与观念论、经验论与决定论、实证主义与唯理主义以及个体主义与本质主义之间的徘徊和犹疑,以及搅拌其中的阵阵痛苦。
涂尔干在为本书撰写的第一版序言中说道:这本书是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同其他事物一样,道德事实也是一种现象。
这些现象构成了的各种行动规则,并可以通过某些明显的特征而得到的认识。由于人类行为总是与某些外在的力量发生联系,这就会导致一种决定论倾向,就像那些内在于我们和外在于我们的事物一样,是不可知的。然而,这并不能否定物理科学和生物科学的可能性。
涂尔干在本书中指出,分工现象不仅在工业、农业、商业中普遍存在,还在大多数的社会领域里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政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职能也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科学和艺术也是如此。劳动分工已经渐渐地成为了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基础。
然而,社会一方面愿意驱使人们不断专业化,另一方面又总是担心他们过于专业化。
涂尔干认为,高等社会若要维持自身的平衡,就必须实行分工。人们之间的相互吸引已经越来越难以产生这种结果了。分工不仅能够展现出我们所确定的道德特征,也可以逐渐成为社会团结的本质条件。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篇5
合上书本,粗略地回忆埃米尔·涂尔干是如何分三步讨论社会分工的:第一步考察了劳动分工的功能,提出社会分工是为了适应的社会需要,从前现代社会到现代社会分工的形式从机械团结发展到有机团结。第二步考察了劳动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认为人口密度(社会密度)的增加和社会容量的增长是产生社会分工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他也考察了一些次要的因素,比如集体意识的衰退和遗传性的减少。第三步,涂尔干认为应当要区分正常状态的分工和反常形式的分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反常形式的分工不仅不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反而会给社会带来灾难如:失范的分工和强制的分工。
这里我想主要探讨在《社会分工论》出版之后,涂尔干为回应诸多质疑所撰的序言二这一部分,序言二共分为了三个部分分别为道德失范原因及其解决方案、法人团体的特点及其作用、法人团体制度为何在现在重新需要被提出和践行。
首先是第一部分,关于讨论道德失范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案,涂尔干指出了他所处的社会正处于一种社会失范状态。何为“社会失范”呢?文中指出的“规范的基础是公众意见,而不是法律——众所周知,公众意见对各种含糊其辞的义务总是充满了宽容。那些最该受到谴责的行为也往往因为成功而得到迁就,允许和禁止、公正和不公之间已经不再有任何界限个人几乎以一种武断的形式把这些界限挪来挪去。道德也是那样的含混不清,反复无常,根本形成不了任何纪律。因此,集体生活的整个领域绝大部分都超出了任何规范的调节作用之外。”(P14)简单来说就是规范变得反复无常,没有了统一稳定的规范制约着人们形成稳定的关系。在一个没有稳定的关系的社会中,混乱便成为了社会的常态。
后文,涂尔干一共提出了导致社会失范的三个原因,其中包括两个表层原因和一个根本原因。表原因一中,涂尔干指出混乱的无政府现象是一种病态现象(P15)社会目标则是要消除争端,把强力给予更强大的法则。他用“自由”的概念举了一个例证。涂尔干的“自由”就是应该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如若给与个人足够的自由,侵害到了他人,这种自由就变成了特权,这种特权一旦膨胀就会反过来限制每一个人的自由。所以广场政治与无政府现象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表原因二,涂尔干认为“经济主宰生活”是道德沦丧的根源(16),人们以利益为价值导向,除了自身的利益就没有别的规范可以遵循了。阐述完两个表面原因,他又提出了有关为何社会会失范的根本原因即是社会缺乏一个群体从而依靠这个群体建立一个规范体系。那么哪一个群体可以担此重任呢?政治社会与国家即刻就被涂尔干否决了。他提出的解决方案则是职业群体的建立。在提出了解决方案之后涂尔干接着解释了方案的可行性:1.作为现代法人团体的鼻祖古老的法人团体已经由来已久2.现代的法人团体早期形式雇主联合会——工人联合会的产生3.针对法人团体的发展历史,涂尔干提出首先群体不能过度依赖于国家,否则结果就是消亡。其次,法人团体并不是不符合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人团体的存在有其必然性。
以上内容阐释结束之后,涂尔干便进入了第二部分的展开。法人团体的作用和特点是二部分的主题。法人团体第一个作用就是起到了道德约束的作用。有这样的作用是因为法人团体的两点特性决定的,就是宗教性质和家族特性。宗教的虔诚性帮助人们找到精神上的寄托,家族特性的法人团体,使人们更加亲密,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且比一般的群体的关系更加持久稳固。同时比如体质的相似、利益的团结、共同对付来犯之敌的需要、或者是为了联合等等都是具有家族特性才会有的特征。法人团体不过是扩大了的,新的家族形式。虽然法人团体有着这两种团体的特性,同时也有自己的特点:“不像家族限制的那么死,又不像城市那么分散的亲密活动,从而使自己生活的更轻松,更自在些。”(24)第二个作用就是明确了规范与责任。“所有的规范并不以某些人的利益为前提,而是以整个法人团体的利益为前提。”(25)“因此,这种关注已经超出了个人范围,已经把特殊利益归属于更普遍利益,这正是所有道德作用的源泉。如果这种情感在诉诸于更普遍的生活境遇的过程中,变得更加明朗,更加确定,那么我们便会逐渐看到一个道德规范的总体出现”(27)这两句出现了整体与个人等词眼,体现出涂尔干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是整体大于部分。
最后,在第三部分讨论的是,法人团体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为何在现在重新被提出和践行的?要想讨论这个问题先要说明法人团体体系是怎样进化而来的,它进化的原因又是何在(当时的政治制度存在着什么样的缺陷导致需要法人团体的变化),最终判断法人团体体系发展的方向。法人团体进化主要分为两步1.制度外在于社会制度2.在国家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其进化的最主要原因是资产阶级的出现,至此职业群体的组织结构就一直与经济生活发生着关系。还有一层原因在于法国社会结构的缺陷,国家单纯的以地理划分群体,国家与个人的距离越发遥远,个人与个人,国家与个人逐渐脱离,政府与个人之间没有一个次级群体的存在,最终的结局就是社会的解体。涂尔干做出假定法人团体甚至可以成为一种政治组织的本质基础,联想现在美国商业巨头影响政治走向有几分相像。
“创建一种道德力量,并以此来为法律提供实质和形式!”可以看出涂尔干想要呼吁重建道德结束失范状态的急迫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