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理论期末结课论文范文(精选5篇)
军事理论结课论文3000范文篇1
[摘要]本文通过进行军事理论与训练教学实践,参考国内外高等院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目前高等院校军事课教学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时期军事理论与训练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方式,提出了课程模块化设想和师生“共同作业”等教学模式,同时对军事课教学的实践进行系统总结。
[关键词]国防教育思想教育军事理论教学方法课程模块化
加强高校国防教育有利于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丰富素质教育的内容。它关系到当代青年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高尚道德的培养、身心素质全面发展,也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长久治安、和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1]。我国于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普通高校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发达国家美国的国防教育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体系,它既注重道德、精神方面的教育,也注重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军事技术训练的普及和体育技能的提高。美国政府认为,仅靠经济的发达、技术的先进来维护国家利益是不够的,必须努力地强化国民的精神,强调每个公民都要树立献身国家、服务国家的观念,不断克服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带来的精神颓靡,克服社会风气的堕落给国家利益造成的危害。美国把国防教育研究的重点放在国防教育与新技术开发、经济发展、人才培养、公民素质和社会进步等问题上,组织一批专家学者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基础性研究。在地方大专院校中设有各类后训团,其目的是使青年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的同时,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少尉军官的任职要求。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在许多中、小学开设了常识课程,邀请国防问题专家、教授主持战争讲座。各州举办夏令营时,还要组织儿童过军事生活,学习航海、航空和航天知识,使青少年一代全面了解现代军事科学技术知识。
一、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国防教育现状
普通高校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2002年6月19日,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并把其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基本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军事课是城市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至此,军事理论课程正式列入高校的教学计划,成为一门必修课。200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中强调指出: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外,应积极开设选修课和举办讲座。
(一)现实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高校军事理论课程建设起步晚,基础不牢固,各地区理解认识不一致,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程度不够,将军事课程简单理解为军训。中国高等院校自恢复高考以来一直坚持对新入学的大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已经形成了单一的“职业军人带队模式”,这样基本上实现了广大青年学生学习基本军事技能,培养热爱祖国,吃苦耐劳的革命精神的目标[2]。但是,没有系统化的军事理论课程教学,部分军事人员指导方法简单,不能够做到耐心讲解要领教范,很多学生对基本军事动作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酷热环境下极容易出现恍惚和错误,甚至导致和教官的直接冲突。
2.部分高校缺乏教学人员,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将国防教育等同于政治教育。我国军事历史资料丰富,但是,流传民间的基本上是记叙描述“文字形式”的标准文献书稿,例如《孙子兵法》、《司马法》等,一些专业说明版本的文献并不常见,这导致高校教育工作者极容易在从事教学时把军事讲成政治,略去很多极有军事学术价值的重要内容,甚至讲不出战术过程,搞不清装备基本结构,最终导致军事课程政治化,政治课取代军事教学的现象时有发生。
3.虽有系统的教学内容,课程讲解随意性大,只注重理论大板块,与现实脱节。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军事理论课程教学的质量。目前,国家已经基本统一了军事理论教学内容分为:中国的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战略与我国安全环境,军事高技术以及新加入的信息化战争。但是,通过观察国内各大知名高校在具体课程设置上,很少讲解古代国外军事思想,基本不涉及高技术装备的基本结构和原理的讲解,军事战略和政治课重复讲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且,教学内容单一化非常普遍,只会讲解《孙子兵法》的情况值得关注。甚至一些高校从事军事教学的人员老化,不能很好的理解当前军事发展动态。
(二)中国高等院校已经成为重要的兵员基地
随着世界军事水平的飞速发展,为适应当前国际国内安全形势,发展国防事业,我国已经开始大规模进行军事人才的系统化、多样化的培养过程,在精简加强军事院校建设的同时,建立起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的国防生培养体系,同时完善了高校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一方面保证了我国兵员素质的整体提高,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断市场化的社会低学历兵员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也要求广大高等院校必须适应时代要求,深入开展军事课程教学活动,为有志于献身国防事业的青年学子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
现在,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国家各专业领域高级人才聚集的地方,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仅仅依靠单一门类的军事院校已经不现实,较高的兵员数量需求也需要全社会更多的有为青年人参与其中,新时期战斗单位更需要多学科跨领域合作攻关,研究新问题,创造新思路,实践新战法。新时期高等教育已经有能力培养出具有专业基础知识的具备国防意识的不同学历层次的青年。
因此,加强国防教育,让青年学生在校期间比较系统地学习基本的国防知识与军事技能,这对加快军事人才的培养,建设现代化国防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我国高等院校国防教育的策略
(一)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一专多能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在高等院校诸学科蓬勃发展的今天,军事课程教师的来源可以是多种方式的:首先是组建专业化的军事课教师队伍,在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的指导下,进行集体备课和课程设计。应该鼓励全日制理工科硕士以上学历的教育工作者担任专任军事教师,弥补高校军事理论教育中军事科技和工程问题讲解内容不足的缺陷。政治,历史专业教育工作者,党群系统工作者也是理想的军事教师来源[3]。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高等院校的政治辅导员也可以兼任军事理论课程。特定地区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聘请军事院校的教育工作者任教。国家高等军事院校和研究机构可以设置必要的培训课程,定期对全国高校军事教师进行系统化的前沿军事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军事教师的理论水平。
(二)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军事理论与训练的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需要全体教学人员积极投入并认真协调,为广大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军事盛宴。
1.整体规划国防教育的教学内容框架
当前,我国军事教育比较成熟的模式是职业军人军训加军事课教师课堂讲授两部分组成,相互联系不够密切,学生疲于训练上课倦怠,不能调动广大青年学生的学习国防知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当前90后学生的性格特征,特别设计新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框架表,探讨国防教育的新途径。
在每一个教学环节中,特别强调军人教官和军事教师的通力合作和社会责任感,要努力提升自身的军事素养,真正关心和爱护每一名学生,针对学生特点开展教学互动。
2.认真开发符合广大90后大学生需要的教学方法
90后学生普遍具有较高的智商,思维活跃,具有丰富的想象力,但同时又活跃浮躁,不愿意拘泥于规矩和俗套,喜欢接受新鲜事物。基于此,刻板教条甚至严厉的军事训练和照本宣科的课堂理论教学绝对不能吸引他们的眼球。设计科学的教学方法刻不容缓。
(1)通过影视剧中的专业军事斗争场景观察,引导学生体验真实战争的步骤和方法。这需要军事理论工作者要精通广泛的军事知识,合理剪辑相关视频,同时有条件的情况下制作3D动画等形式模拟真实战术背景,强化作战意识。
(2)分组讨论法:利用班级中爱好军事的学生带动广大学生分组学习,可以针对一件装备,一场战斗,一个军事事件等问题展开综合分析和讨论,要求各组派代表进行总结发言,严格限制时间,允许补充发言,形成研究和竞争的局面。
(3)在一定条件下,利用高等院校较为广大的校区资源,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进行“城市战”或者指定相关规则的“战斗演练”,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战斗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可以和校园治安安全,消防救援,卫生防护等结合进行。
3.认真组织军事讲座
高等院校应该积极组织军事内容的讲座,但是讲座决不能流于形式,不是简单的新闻联播式的复述或者壮怀激烈的感慨,军事讲座要符合新时期科技强军和建设信息化军队的要求,努力进行创新内容的传播,激励广大高素质的大学生提高国防意识,具备服务军事斗争准备大局的国家意识[4]。报告人员的遴选和考察要严格进行,鼓励聘请高级军事专家和学术风气正派的军事研究人员,避免浮躁和虚假的军事说辞,也不能把国防讲座变成单纯政治讲座,失去军事交流的价值。
同时,军事讲座也可以认真选拔有实战经验的中外军事人员,战地记者或者参加过战勤服务的人员,结合具体经历丰富广大学生的军事斗争经验。要注意讲座内容的可靠性和组织严密性。
(三)制定科学可行的教学评价方式
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学生学习接受情况,可以通过军训汇演和理论考核两部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军训汇演在中国高校已经相当成熟,军事理论部分的考核方式在各高校方式方法很多,并不一致。军事理论由于本身内容丰富,深度和广度强于其他学科,同时还包含着科学知识等技能指标,因此,闭卷考试并不是很好的考核方法。从教学实际来看,军事理论考核可以通过平时课堂表现成绩和固定标题论文的加权分数来评定,但是,论文题目的选定要严格按照当前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
军事教师的授课情况要经常接受旁听检查和教学资料评估检查,建议军事理论教师要经常更新军事知识储备,改进军事教学资料的内容和形势,与时俱进。
三、课程模块化和师生“共同作业”
(一)多维立体的模块化课程
军事理论是人类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组合,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和科学文化的综合平台,这就要求每一节军事课程的授课内容是丰富的,既要讲到逻辑思维缜密的叙述文字,又要进行精妙的技术说明和展示,甚至还要进行必要的高等数学运算,这就需要军事理论教师是一名通才型的教育工作者。设计合理的模块化课程是讲授军事理论的途径。
同时,结合现场视频展示和动画解说,可以让广大青年学生更好的理解军事理论的科学性和现实指导性。
(二)师生“共同作业”初探
在军事理论授课的中间课程或者结尾课程中,可以适当计划半节课的时间,选拔热爱军事的学生自主讲解选定课程,课程内容是通过教师和授课学生共同商讨制定的,建议以授课学生为主,教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并且要允许授课学生自由筛选讲课内容,保留个人观点。鼓励指导学生大胆讲解,认真发挥讲课水平。在学生授课结束后,与学生一起分析讲课内容,对一些讲课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思考,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对于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类似参谋作业的师生“兵棋推演”,选取当前世界军事斗争的热点场景,自己制作相关器材设施,诸如战区图,兵棋算子,推演规则,兵种标识,计算方法,师生共同商定相关社会因素,甚至可以编译计算机程序。此情况需要时间较长,但是能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无生命代价”的战役行动,有利于加深学生的国防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总结和展望
国防教育是一个国家为了捍卫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全体公民在国防政治、国防知识、国防形势、军事技术、国防技能等多方面施以影响的教育活动。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军事人才和强大的后备力量。这些人才仅仅依靠军事院校培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从地方高校补充。据报道,美军的高技术人才和指挥官有40%是来自地方高校[5]。当前高校开展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为主要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不仅是时代的要求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也是高校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合格人才、满足国防现化代建设的重要任务。
建设一支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军事理论教师队伍是时代的需要,努力提升广大青年学生的军事素质有利于提高90后青年学子的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有利于全民普及国防教育。随着互联网和3G多维传输信息手段等媒体技术的发达,未来高等院校的军事课程将伴随着信息高速公路与日益发达的公众媒体形成多元化交流网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朱正奎.大学生军训的德育功能分析[J]教育探索,2009,(8)
[2]陈世利.关于提高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思考[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3]陈洪魁,王瑾.高职院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的现状与对策[J]科技信息,2008,(6)
[4]MilitaryandSecurityDevelopmentsInvolving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2011[R]
[5]RobertPLennox.Armymodernizationplan2012[M].USA:Departmentofthearmy,2011.1-6
以上是军事理论结课论文3000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另外,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了,想要了解更多的朋友可以多多关注本站。
军事理论结课论文3000范文篇2
【内容提要】军事思想来源于中国传统军事思想、中国革命战争的实践经验和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关键词:军事思想来源革命青少年
迄今为止,军事思想研究大多着力于阐述军事思想的内容、建构军事思想体系、分析军事思想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军事思想的来源则很少涉及。张静如主编的《研究全书》(长春出版社,1997年版)辑录了700多篇军事思想研究论文,其中论述军事思想来源的文章不到十篇,这些文章都是从某一个方面而未能从整体上去把握军事思想的来源。本文试图对军事思想的来源作一较为完整的阐述。
一中国传统军事思想是军事思想的来源之一。
从青少年时代起就涉猎了传统军事思想知识,后来根据革命事业的需要,有选择地吸取了有关内容,从而形成了军事思想的基本军事观点。在少年时代阅读了《三国演义》、《水浒》、《左传》等书,特别喜爱阅读《三国演义》。他对这些书籍的兴趣终生未曾衰减,非常熟悉书中的政治、军事斗争故事。到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读书后,又特别仔细地阅读了《资治通鉴》和《读史方舆纪要》。在第一师范读书笔记本《讲堂录》中,还用心记下了一些《孙子兵法》的条文。1927年,背叛革命后,在党的八七会议上,说:“以后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中取得的”。[1](p8)这与《孙子兵法》的军事观点基本相同:“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2]后来,又作了与《孙子兵法》中的观点更为一致的论述:“在中国,离开了武装斗争,就没有无产阶级的地位,就没有人民的地位,就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就没有革命的胜利。”[3](p604)虽然也吸收了克劳塞维茨的观点:“战争是政治的继续”,但对这一观点的解释仍然运用中国传统军事思想,提出了“战争是政治斗争的最高形式”的命题。[4](p171)晚年曾对身边工作人员孟庆云说过,中国的军事家可以不懂政治,但政治家不能不懂军事。这里,几乎是重复了孙子的话:“不可不察也”。
在革命战争中,掌握并充分运用了中国传统军事思想中关于军事指挥的一个著名观点:“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1927年秋以中央特派员身份到湖南发动秋收起义。按中央指示,湖南省委制定的秋收起义计划是先在湘赣边界发动起义,攻占醴陵、浏阳等城市,然后夺取长沙。起义爆发后,起义军很快便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情况的变化,决定改变原定计划,放弃攻打长沙的原定方针,沿罗霄山脉南下,到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农村去。这一行动,虽然与“左”倾冒险主义的中央关于全国总暴动的方针不一致,但避免了革命力量的无谓损失。到达井冈山后,又没有执行“左”倾冒险主义制定的“使小资产变成无产,然后强迫他们革命”的政策,从而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统治中央时,以争取革命在一省或数省首先胜利为目标,提出了一整套“左”的错误主张,指令等人率红军攻打南昌、武汉等城市。一如既往,虽然接受了中央的指示和决议,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机械地执行命令,而是根据敌强我弱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去争取达到中央规定的斗争目标。
既执行了中央的决议,又使红军不致因中央的错误指导而不顾自身条件的许可,盲目地死拼硬打。、等人指挥红军一方面以向南昌推进的姿态,佯攻大城市;另一方面则突入湘赣间敌人力量薄弱之处,抓住战机,先后取得了文家市战斗和攻占吉安的重大胜利,扩大了革命影响,发展、壮大了红军,大大扩展了革命根据地。担任中央领导后,在指挥战争时,总是要求各地战场的领导人,一方面要坚决执行中央的指示和命令;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发挥自主性,独立地处置实际情况。往往十分尊重战场领导人的意见。1948年初,为了彻底粉碎国民党的进攻,推动解放战争的进程,指示粟裕率10万部队打过长江,到江南宽广纵深地域进行机动作战。粟裕接受命令后,一边率领部队进行渡江的准备;一边审时度势,分析了敌我形势,向建议,部队不过江,留在江北打几个歼灭战后再过江,接受了粟裕的建议。于是,粟裕等人先后发起、指挥了豫东战役、淮海战役和渡江战役。在豫东战役中,曾指示粟裕独立处置一切,不必请示报告。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的战争观和军事指挥观来自中国传统军事思想。
二虽然注意吸收中国传统军事思想,但是更注重从战争的实践中去掌握军事规律。
中国革命战争的实践经验是军事思想的重要来源。如著名的游击战争十六字诀是从和领导工农革命军创建根据地的斗争经验中得出的。率领工农革命军上井冈山后,接受了袁文才、王佐部队的斗争经验,又取得了二次攻打茶陵等战斗的经验,将这些经验概括起来,于1928年1月提出了“敌来我走,敌驻我扰,敌退我迫”十二字游击战原则。[5](19)南昌起义失败后,在粤北湘南坚持斗争,也总结了与相类似的经验。1928年4月,朱毛会师。综合两军的经验,于1928年5月提出了游击战争十六字诀:“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进。
这一原则成为了红军游击战争的基本原则。又如慎重初战的思想是1929年1月提出,后来才加以系统化的。1929年1月,湘赣两省敌军对井冈山根据地发动五路围攻,、决定采用“围魏救赵”之计,由红五军留守井冈山,红四军出击到敌人后方,调动敌人回防,以打破敌人的围攻。然而,红四军下山后,第一仗就打了个败仗,结果未把敌人调动,自己也回不了井冈山,最后井冈山也失守了。这一仗后,就常常讲要慎重初战,不打则已,打则必胜。到1936年,总结了五次反围剿的经验,结合外国军事理论,提出了初战三原则,即:“必须打胜;必须照顾全战役计划;必须照顾下一战略阶段。”[4](p220-223)这样,使慎重初战的思想,形成系统化理论。
从1930年起,红军开始实行由游击战向运动战的转变,并取得了关于运动战的初步经验,又用了一个十六字诀来概括运动战的指导思想,即“大步进退,诱敌深入。集中兵力,各个击破。”[6](p47)以此为指导,红军先后取得了三次反“围剿”的胜利。在第三次反“围剿”胜利时,红军全部战略战术原则基本形成。1936年,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将这些原则归纳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国革命战争的主要战争形式是“围剿”和反“围剿”;第二,红军反“围剿”的基本战略方针是诱敌深入;第三,反“围剿”的基本作战形式是运动战;第四,红军基本作战指导思想是歼灭战。抗日战争期间,日本帝国主义比红军以往遇到过的任何敌人都要强大,这就决定了红军不能墨守成规,抱着以往的经验不放,必须针对作战对象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战略战术。
于是,根据国际国内的形势,立足于敌我双方优劣对比,着眼于发挥红军的长处,提出了新的战略战术指导思想:战略统一下的独立自主的山地游击战,但不放松有利条件下的运动战;发动群众创建根据地为主,集中打仗为辅。正是在的正确指导下,八路军新四军深入敌后,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创建抗日民主根据地,人民力量迅速壮大,为以后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争取人民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到了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已成长为一支上百万士兵所组成的正规军,并且在粉碎国民党反动派发动的自卫战争中取得了阵地战、攻坚战和大规模歼灭战等大量的新鲜经验。及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新的任务,总结了经验,提出了十大军事原则,指导人民解放军打败了国民党反动派的800万军队,夺取了全国胜利。
由此可见,的军事思想是根据中国革命战争的现实经验,提出战略战术原则,用来指导作战。并且随着革命战争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修正、完善、发展。正如所说:“十大军事原则,是根据十年内战、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初期的经验,在反攻时期提出来的。……十大原则也要根据今后战争的实际情况,加以补充和发展,有的可能要修正的。”[1](p363)这就是说,军事思想是在以步兵战斗为主的一维战场上进行的中国革命战争的实践中产生、形成的。随着未来战争向多兵种、多维空间发展,军事思想也必须随着发展。军事思想是在针对现实问题,总结现实经验找出规律,用以指导解决战争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军事思想之所以具有活力,之所以是指导战争的正确理论,关键在于军事思想是从实际出发,在实事求是中产生、发展起来的。
三军事思想的方法论来源于唯物辩证法。
不是单纯从军事学角度去研究战争规律,指导战争,而是把研究战争、指导战争提到了哲学的高度,运用唯物辩证法去研究战争规律,去总结指导战争的战略战术。这使军事思想脱离了单纯的军事学的范畴,而具有了丰富的哲学内容。这些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第一,明确了战争的基本问题。正如一切哲学家首先要明确物质与精神的关系一样,指出:“战争的基本原则是保存自己消灭敌人。”[3](p406)对于这个基本问题,以前的军事家大多笼统地表述为夺取胜利,至于胜利的完整含义是什么则没有明确表述,囿于军事学范畴,往往将胜利具体归结到某个目的上,如攻克了一座城池,消灭一支敌军,夺取了一处战略要地,击溃了敌军等。由于不能将胜利抽象为战争基本问题加以明确,所以人们往往为了胜利而不顾客观条件的许可进行军事行动,结果事与愿违。在中国革命战争的实践中,此类情况不少。如1927年,翟秋白不顾敌我力量对比极为悬殊的客观事实,推行“左”倾盲动主义,实行总暴动;如1930年,李立三不顾革命尚处于低潮的形势,提出夺取一省或数省革命胜利的纲领,制定实施了“饮马长江,会师武汉”的军事冒险计划,结果使党和红军遭受了极大损失;又如王明推行“左”倾冒险主义,反对“诱敌深人”的正确方针,斥之为“专门等待敌人进攻”的“右倾保守主义”;主张“进攻路线”,先是军事冒险主义,后是保守主义,继而成了逃跑主义,给党和红军造成更大的损失。他们犯错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军事上,其根本原因在于不明确战争的基本问题,不懂得战争的基本原则是保存自己消灭敌人,而只知去夺取所谓的胜利。公务员之家
第二,提出“战争指导规律”的概念,明确了人与战争的主客体关系。所谓“战争指导规律”指的是客观的战争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以及人们运用战争规律去指导战争这样一个过程。如所说:“军事的规律,和其它事物的规律一样,是客观实际对于我们头脑的反映,除了我们头脑以外,一切都是客观实际的东西。”[4](p182)又说:“中国古代大军事学家孙武子书上:‘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这名话,是包括学习和使用两个阶段而说的,包括从认识客观实际中的发展规律,并按照这些规律去决定自己行动克服当前敌人而说的”。[4](182)在这里明确指出了战争不是主观的东西,而是不依赖于人们头脑的客观实在。认为人们若想取得战争的胜利,就必须认识战争的客观规律,将其抽象为战略战术,在客观条件许可范围内,运用从客观中抽象出来的战略战术指导战争。这是指导战争的唯一正确途径(即战争指导规律),若不这样,就会变成瞎碰乱撞的鲁莽家,非吃败仗不可。说:“指导战争的人们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限度,期求战争的胜利,然而可以而且必须在客观条件的限度之内,能动地争取战争的胜利。……指挥员在战争中的大海中游泳,他们要不使自己沉没。而要使自己决定地有步骤地到达彼岸。作为战争指导规律的战略战术,就是大海中的游泳术。”[3](p478)
第三,运用唯物辩证法,阐述了战争规律、敌我态势等军事问题。首先,从发展变化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观点出发,指出了战争与战争规律是随着地点、时间、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绝对固定的东西,只有相对固定的东西。说;“一切战争指导规律,依照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依照战争的发展而发展;一成不变的东西是没有的。”[4](p174)又说:“在绝对流动的整个战争长河中有其各个特定阶段上的相对的固定性。”[3](p496)其次,从对立统一法则中引出战争双方态势相互转化的原理。指出,在战争中,优势与劣势,进攻与防御,主动与被动,胜败、多寡等等,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还指出这种转化既决定于双方的客观条件,又决定于双方的主观指导能力。说:“战争力量的优劣本身,固然是决定主动或被动的客观基础,但还不仅是主动或被动的现实事物,必须经过斗争,经过主观能力的竞赛,方才出现事实上的主动或被动。”[3](p491)在这里,强调了主观指导的作用,也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关于主观能动性的观点。另外,创造性地划分了战争研究、战争指导的范畴,即全局与局部,优势与劣势,主动与被动,进攻与防御,内线与外线,灵活性与计划性。
综上所述,军事思想主要来源于中国传统军事思想,中国革命战争的实践经验和唯物辩证法。
【参考文献】
[1]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孙子兵法.[M].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11.
[3]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军事文选[M].北京:军事科学院战士出版社,1981.
军事理论结课论文3000范文篇3
自从进入大学以来,学校开展了一系列军事理论教育课程,而我也经历着一系列的变化和提高,汗水与欢笑、感动与深思、激动与忧虑以及一股不可遏制的爱国激情冲击着我的心,使我受益匪浅。在短暂而漫长的人生旅程中,我第一次与祖国母亲贴得那么近,由衷地体会到对她的爱,深切地感受到她的脉动,也真心地为她的安危担忧。孙子云:“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我们的_也说过:“坚决履行好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神圣职责。”现就核武器的危害和防护谈谈我的看法。
现在很经常听到一个谜语:“我有,你不能有──打一武器名”很明显谜底就是核武器,很多人都可以了解其原因。当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小玩意”于1945年7月在新墨西哥州阿拉莫戈沙漠爆发后,标志着核武器降临到了我们这个地球。紧接着俄国,英国,法国,中国等也相继研制出来,世界也变危险了。
从最早的原子弹的使用我们就可以看得出其威力有多大,无论从人类的安全和环境两方面都是一个很大的威胁。二战时期美国向日本的长崎和广岛投掷了2枚原子弹造成了十几万人丧失了性命,第一次将原子弹运用于战争结果就是如此,那就是生灵涂炭。
核武器使战争变得好残酷,但另一方面却也维持着一定的世界稳定,虽然是那种岌岌可危的虚假和平。换句话说就是每个国家都想拥“兵”自重。
当我国刚刚起步的时候,成功地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以后,在全世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爱好和平的人民,特别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革命人民,都欢欣鼓舞,热烈赞扬我国人民的这个重大成就,支持我国人民为反对美帝国主义核讹诈和核威胁而采取的正当措施。社会主义各国人民、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特别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革命人民深信,社会主义中国手中的核武器,是保卫世界和平的强大力量。他们把中国人民的这一胜利,看作是他们自己的胜利。只有当社会主义国家也拥有了核武器才不会被当时的美帝国主义所独裁,起到相互震慑的作用。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并且如今在世界上充当着一个大国的置,对着世界的和平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对于核武器还是持着正确的态度。
在当时中国手里的核武器同美帝国主义手里的核武器,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一向是根据中国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阵营的利益、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利益、世界革命人民的利益和世界和平的利益来确定我们的外交政策的。
有了核武器之后,我们仍将一如既往,奉行和平外交政策。我们既不会用这个东西去吓唬别人,进行任何冒险;也不会把它当作参加“核俱乐部”的入场券,做任何损害世界人民革命利益和世界和平利益的事情。新中国成立以来十五年的历史,证明了在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支持各国人民革命运动、保卫世界和平的斗争中,社会主义的中国是完全可以信赖的。
中国在核武器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过去,当中国没有核武器的时候,我们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现在,中国有了核武器,我们还是这样主张。在中国的第一颗原子弹爆炸以后,中国政府立即郑重声明,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国政府的这个立场,最鲜明不过地说明了中国发展核武器完全是为了自卫,为了抵抗美国的核威胁,归根到底,是为了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
中国始终恪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从不用自己的核武器威胁他国。并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从未在其他国家部署核武器,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民许下的承诺。
核武器不是上帝造出来的。既然人类能够制造核武器,也就一定能够消灭核武器。我们深信,通过各国人民的联合斗争,核战争是能够防止的,核武器是可以禁止的。只要全世界人民要团结起来,为彻底实现无核化世界,为争取实现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的崇高目标而奋斗到底!
军事理论结课论文3000范文篇4
摘要:世界军事领域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在信息化战争中,人是应用信息技术的主体,一切信息的获取,传递和利用,都离不开人的设计,控制和操作。在信息时代,为适应时代的要求,很多国家把军事信息素养和信息技能的培养作为训练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信息素养、军事人才、大学生、教育、发展
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是信息文化建设,在当今社会,大学生是一个及其庞大的群体,大学生军事信息素养的培养对军事信息文化的构建尤为重要。因此,我等就国外大学生军事信息素养教育案例,研究如下:一、军事信息素养与军事信息素养教育的基本涵义
(一)军事信息素养,是指军人适应信息时代需要,在信息社会中获得信息、利用信息、开发信息、应对信息战争等方面所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主要由军事基本素养、军事技术素养、军事专业素养和军事综合素养四个层面构成。信息素质这一概念,最早于1974年提出,被概括为“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术和技能”。简言之,信息素质就是获取、评估以及使用信息资源的能力。它包涵诸多方面:
(1)传统文化素养的延续和拓展;
(2)使受教育者达到独立自学及终生学习的水平;
(3)对信息源及信息工具的了解及运用;
(4)必须拥有各种信息技能:如对需求的了解及确认;对所需文献或信息的确定、信息检索;对检索到的信息进行评估、信息组织及处理并作出决策。
(二)军事信息素质教育是指人们在信息化社会中为了提高自身军事信息素质而接受的系统教育。军事信息素质教育,对学生个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信息社会里的高质量生存教育和发展教育;世界各国政府都把信息社会里人们的素质教育特别是对成人的信息素质教育放到重要的位置上,纷纷提出了本国的信息素质教育规划。
二、国外信息素养教育案例
现今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为适应时代的要求,很多国家把军事信息素养和信息技能的培养作为训练的重要内容。例如:俄军从方面军到师都编有直属电子战部队,电子装备配套齐全。目前,俄空军正式将电子战内容列入训练大纲;印军不仅平时注重电子战训练,还在重大演习中增加了电子对抗内容,还组建了陆海空三军联合计算机网络应急作战分队,并经常通过网络战演习的方式来训练网络战部队;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军多次进行网络战模拟训练;法、德等国也着手网络战的研究和模拟演练。
由此可见,信息战在战争中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重视。美国联合出版物3-13《信息战》将信息战定义为“综合利用电子战、计算机网络战、心理战、军事欺骗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手段去影响、扰乱、腐化或者强占敌方的人工或自动化的决策系统,同时保护己方的不受侵犯。”《信息战》还指出:“为了达成军事行动的目标,计算机网络战被分成计算机网络攻击战(CNA)、网络防御战(CNP)以及为保障军事行动(CNS)胜利而进行的一切网络开发活动。”该条例还指出“电子战指的是为了打击敌人或为了控制电磁频普而采取的任何使用电磁或者使用定向能武器的行为”。
(一)电子战
目前俄军实施电子战,大部分是依靠空军的作用。这些任务主要由改装的伊尔-76、伊尔-38、安-72大型电子干扰飞机来完成。两次车臣战争中,俄军都表现出很高的电子战水平。据专家统计,使用电子战部队和装备,使陆军部队的作战潜力提高2倍,空军的损失降低1/3,战舰的损失减少2/3。可以说,在未来的高技术战争中,谁输了电子战,谁就输掉战争。俄专家认为,未来战争中,电子战武器可以瘫痪敌方整个指挥系统和武器控制系统,它完全可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媲美。美国早就意识到电子战的重要性,美军电子战部队也比俄电子战部队在国防部的地位高。据俄军专家介绍,与美军相比,俄军虽然可进行独立的电子战演习,但还不具备大规模使用专用电子装备的能力,另外经费方面,俄军也远远低于美军。要将俄电子战水平提升至与美国同样的水平,建立统一的电子战部队就刻不容缓。
(二)网络战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逐渐渗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军事活动中。而网络战俨然成为现今社会信息战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些年来,世界上也时常有大规模的网络战爆发。
(1)法海军内部计算机受病毒入侵2009年1月,法国海军内部计算机系统的一台电脑受病毒入侵,迅速扩散到整个网络,一度不能启动,海军全部战斗机也因无法“下载飞行指令”而停飞两天。仅仅是法国海军内部计算机系统的时钟停摆,法国的国家安全就出现了一个偌大的?黑洞?。设想,如果是一个国家某一系统或领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问题或瘫痪,这种损失和危害将是不可想象的。
(2)科索沃战争南联盟实施网络攻击北约军队在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中,网络战的规模和效果更是有增无减。南联盟使用多种计算机病毒和组织“黑客”实施网络攻击,使北约军队的一些网站被垃圾信息阻塞,一些计算机网络系统曾一度瘫痪。北约一方面强化网络防护措施,另一方面实施网络反击战,将大量病毒和欺骗性信息送到南军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系统。从高技术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过渡的过程中,网络战的规模和强度将越来越大,作用日趋上升。
(3)俄格冲突中俄罗斯黑客控制格鲁吉亚网络系统俄罗斯的黑客举世闻名,在2008年8月的俄格冲突中,俄罗斯可以说创造了一个网络战的经典案例。在军事行动前,俄控制了格鲁吉亚的网络系统,使格鲁吉亚的交通、通讯、媒体和金融互联网服务瘫痪,从而为自己顺利展开军事行动打开了通道。尽管俄罗斯的网络战实力不俗,但由于网络核心技术掌握在美国人手中,俄罗斯的网络战并没有经受真正的考验。这也是为何俄罗斯积极主张制定网络战国际条约的一个原因。由此可见,在网络战中,培养具有军事信息素养的人才,教育出能够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的新生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如何培养具有这些素质的人才呢?很多国家都有不同的网络战训练计划。
美国国防部在西点军校设立了网络战训练课程,旨在培养新一代军事指挥人才,这一课程对学员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要求很高,课程全部由计算机专家授课,学员最终将接受严格的考核才能过关。据称,美国国家安全局和中央情报局都为上述课程撰写了部分授课教材,而攻破敌方网络防火墙和寻找并识别有用的信息是学员们最主要的训练项目。在训练中,学员们在网上与模拟的敌方展开网络较量,电子邮件和破译密码等高技术知识而不是真刀真枪将成为他们克敌的灵丹妙药。
美军还组织了网络战争的实战演习。2006年2月和2008年3月,两场史无前例的网络作战演习—“网络风暴I”和“网络风暴II”在美国本土打响。在这两场演习中,除了18个联邦机构,9个州、4个国家(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参加协同作战外,更是有思科和微软等40余家大牌科技企业参与。
我们可以发现,信息素养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而且不断变化发展的综合性概念。它不仅包含熟练运用当代信息技术获取、识别、加工、传递和创造信息的基本技能,更重要的是它还包含在当代信息技术所创造的新环境中独立学习的能力及创新意识、批判精神、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培养军事人才的信息素养有着重要意义。
世界军事领域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在信息化战争中,人是应用信息技术的主体,一切信息的获取,传递和利用,都离不开人的设计,控制和操作。信息化武器装备作用的发挥,不但依靠人的操作,在其离开人体之后,仍然依赖人赋予的程序功能才能继续发挥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各领域的广泛运用,信息科技人才的紧缺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当然各个国家都有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一点从各个国家在军事武器上投入大量资金以及对科研人员进行丰厚的奖励等方面就可以看出。当然,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国外的发达国家已经广泛的普及军事教育,在先进的军事科研方面给予最大的照顾。中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在科学技术的前沿也不缺乏高端的科研成果,但中国人口众多,即使再高端先进的知识也终于因为“僧多粥少”的缘故无法快速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科技人才的培养进度。
党的十六大对我军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做出了英明正确的战略性决策,指出:“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信息化是新军事变革的本质核心。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必须创新发展军事理论,按照实现信息化的要求,科学确定我军建设的战略目标、发展思路和具体步骤。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机械化,以机械化促进信息化,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建设的复合式发展,走跨越式发展道路,力争在本世纪中叶完成建设信息化军队的战略任务。”这个决策无疑是我国未来军事发展的指南针,以信息化为主,通过先进的科研成果将我军的武器装备以及内在的软件硬件强化。当然,不仅仅要在“硬件”上下工夫,“软件”更是决定性的存在,它决定了世界军事的走向。
我国的军事既然决定朝着信息化发展毋庸置疑,就一定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军事设备、军事教育内容以及军事教育普及的方法于众多方案的可行性。对于借鉴的对象,美国无疑拥有令我国学习鉴赏的地方。作为发达国家,美国不仅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在军事武装力量上达到令世界震惊的高度。在众多的国际战争中,拥有足够军事力量的美国多次扮演主角。先不讨论美国的军事立场及发展的野心,单从军事发展的角度来说,我们也不得不考虑美国的军事教育体系。一个好的体系可以培育出更多的军事人才,可以说是军事发展的根源所在。对于人才的培养从来都是重中之重。美国的军事教育院校拥有先进的教学设备,教学体系,教学资源,以及尖端的科研所,这些军事院校每年都要招一千多名的学生,大多数都是青少年。学生在校期间,课程与普通大学无异,但学生重点是野外训练和技术上的培训。在技术上的培训主要从海、陆、空等方面进行实战训练演习,拥有雄厚的经济来源的美国在训练方面有着绝对的优势。不仅在实战上必须要熟练,学生必须要进行相应的课程培训,要求在学历方面丝毫不逊于名牌大学生。学生毕业后,不是马上工作,而是进行再一次的培训,将在学校无法获得的知识再次进行补充。除了军事院校可以接受到正规的军事教育,在美国的其他大学也可以接受到军事训练。这种训练是由军事院校提供的,训练时间是四年。训练内容主要是从简单基础的军事教育抓起,例如射击,体能训练,实战演习等。当大学生从大学毕业后,接着继续服兵役,前提是在军事院校等军事机构接受过军事训练。为了更好的吸收高素质人才,军队还从美国的著名大学里招收各个专业的毕业生,来武装部队的“软件”。
从我们自身来讲,中国军事教育在硬件设施方面虽然不及一些发达国家,但作为一个现如今的军事大国,我们的军事意识是十分普及的。虽说强度不够,但就学生而言,从初中开始一直延续到大学,军事训练或许不系统,但却不间断地进行着。在身体力行地感受着军事训练的同时,国家也将军事理论的课程设置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之一,让每一名大学生都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了解军事讯息、掌握军事基本常识、了解国家军事国防现状等等,为军事和国家安全做好了充分准备。换句话说,现今为止中国是一个崇尚和平的国家,但一旦发生战争,国家的人民除具备自觉服兵役的意识之外,还能切身保证个人和自身安全,并为国防和国家安全尽绵薄之力。
我们可以向国外借鉴的方面有许多,如野外训练的强化、技术知识的深化以及一些相关知识的传授力度。国外的大学生可以就一项军事训练而进行演习,在我国则只有真正的现役军人才有这样的训练,同时国外对于军事的教育不仅仅是如我国一般只传授一些基本的军事国防现状,而是就军事的非机密技术进行普及,这也是我国所缺乏的。并且,国外一些国家还会就军事国防进行一些相关学科的系统学习,从教育的角度上讲,不仅仅使得学生对于军事国防了解更加深刻,更是对军事发展起到了一个急智作用,为国家的军事方面提供了一些技术性人才,有利于促进军事的稳固和发展。
从态度上讲,中国的军事信息教育还算比较成功,但是从强度和力度上讲却远远不及一些发达国家。尽管大学生普及军事理论课程,但从速的原则导致认识浅薄,理念和意识不够深入,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们远远无法与一些发达国家高资本投入长期的军事培训相提并论。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时代使我们在军事信息掌握和军事知识学习方面也提供了便利。并且,若想维持和发展我国的军事,增强我国全民军事力量,就应当从某些方面学习国外的军事信息培养体系,来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军事教育体制,进一步增强国防力量。
参考文献:
①环球时报2005年12月16日
②时代周报“美国‘140部’队的网络战争”2009年7月15日
③《高等学校军事教程》吉林省教育厅编、2008年6月出版
④《美俄激辩“网络战”规则》新华网2009年06月29日
⑤《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学习纲要》
⑥《2008年国外信息安全建设发展综述》作者:周保太《现代军事》2009年5月刊
⑦美国陆军《军事评论》2008年第6期
军事理论结课论文3000范文篇5
一、“战时”的界定
研究战时军事法,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战时”?所谓战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战争环境存在的状态,而把无战争存在的状态称之为平时。但是,法律上对战时的理解,有规范的法律含义。世界各国立法中“战时”一词的含义很广,理解也很不一样,大体说来,有广义、狭义之分。
有的国家将“战时”理解为最广义的“战时”,即只要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发生,都可称之为“战时”。在这些国家中,战时分为“战时”和“视为战时”两种,前者包括内战、对外抵抗入侵之战的战争状态,后者则把处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威胁的区域都称之为“战时状态区域”,如实行、军事管制等区域。这样的国家以中国、意大利和前苏联等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这里的战时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战争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我国台湾的《军事审判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战时者,谓抵抗侵略对外作战期间,镇压叛乱而宣告之期间视同战时”⑴。在这里的战时同样是广义的理解。意大利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平时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这两部适用于不同时期的法典是在同一天颁布的,并且于同一天生效。《战时军事刑法典》中对战时的规定是:“宣战之后和战争结束之前的战争时期”以及“在非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军事活动”⑵。它的含义是比较广的。前苏联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规定了战时紧急处置制度。该宪法修改补充规定,苏联总统“宣布总动员或者部分动员;在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时,宣布战时状态并把这个问题立即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为了保卫苏联及其公民的安全,宣布在个别地区实行。实行的程序和的制度由法律规定。”“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提出关于在个别地区宣布战时状态的警告,而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请求或同意,宣布实行战时状态并立即将所作出的决定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并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尊重加盟共和国和领土完整的情况下实行总统临时管制”⑶。
有的国家只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战时,在这些国家,战时是一种独立的状态,而发生在全国或局部的通过国家行政权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险事态则称之为紧急状态。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等。就联邦法律而言,美国除宣战和全国紧急状态的战时规定外,还有和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置制度。全国紧急状态是在遭到入侵、发生战争和在外敌支持的内部暴乱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只适用于战时的处置制度。后两种制度既适用于战时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况。美国的制度则没有任何成文的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实施。实践中,的使用范围较广,包括发生叛乱、暴乱、骚乱、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实施受到严重阻碍等。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权力,是指在发生叛乱、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并且州政府无法控制局势或不得不采取应付措施的情况时,总统作为联邦武装力量总司令动用部队,以平息民间动乱、恢复秩序的制度。在英国,战时属于紧急状态的一部分。成文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分为战时和普通紧急状态,曾立有30部法律,其中相当一部分现已被废止,目前继续有效的主要有战时的概念、宣布程序、期限以及可采取的措施等基本问题的法律。如1920年的《紧急状态权力法》和1964年的《国内防御法》等。在英国,战时专指战争或外敌入侵的情况;而诸如阻碍食品、水、燃料或电的供应和散发,或者阻碍人口的正常流动,或者是剥夺臣民或绝大多数臣民的生活必需品时,则不属于“战时”,政府可采取普通紧急状态。法国法律中,战时是指同总统的特别权利、紧急状态和行政法上的特别局势理论相并列的一种紧急情况。它专指“对外战争、内战、武装叛乱”等时期。法律将出现的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以及水灾、地震、爆炸等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灾难性事件称之为“紧急事态”。在这里,战时显然是作为狭义上使用的。
鉴于上述各国立法对战时释义的五花八门,笔者认为,最好还是用“战时”来形容在一国全部或局部出现的非常事态为好。其实,战时同、军事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名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战时指的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的性质和状况,当然,这种社会秩序是混乱的或无组织的。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概念意旨在于某时某地发生了战时状态后,为了迅速恢复日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的损失达到最低限度,不得已采取的战时法律措施。战时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之间的关系,是战时作为、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战时法律措施产生的条件,没有战时的发生,战时法律措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当然,一旦出现了某种战时状态,对抗战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用一种法律措施来对付战时状态。也可以用几种法律措施来对付战时状态。具体采用何种战时法律措施,主要取决于战时的性质和状况,以及恢复正常的需要。从另一方面来说,战时一旦出现,如果不采取正当或适当的法律措施,那么,就可能造成战时发生地域社会秩序的全面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社会既有的组织系统之运行就会全面瘫痪。因此,战时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者紧密联系。
二、战时的构成、宣布与期限
1、战时的构成要件
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其产生、存在和终止并不是偶然的或者是盲目的。在任何一个由法律规则所控制的社会中,战时的产生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有危险的非法社会秩序的存在就可称之为战时。一般而言,构成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所规定的战时,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战时事实的存在;危险迫在眉睫;战时法律措施之必须;合法程序的确认与合法程序的宣布。
战时事实的存在,即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混乱,国家机关之管理体制失灵,人民之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的威胁中。战时事实包括两种基
本事实:一是战时诱因的存在,不论是来自刑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二是由于战时的诱因出现,致使正常社会关系之运作机制遭受破坏,人民财产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战时事实的存在是战时赖以存在和成立的客观要件,是战时的前提条件,没有战时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确认战时。
战时作为一种非法的社会秩序必须具有危险性,没有危险性的非法社会秩序也不能称之为战时。当然,这种危险性的确认取决于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失或受到威胁之程度,也取决于正常的宪法和法律对其控制和恢复的力量。危险应该是现实的、迫在眉睫的,而不是存在于战时宣布者的主观想象中的什么危险情况。这里的迫在眉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危险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战时状态确实出现;二是危险之露端倪,按照其发展之势头,必然会形成危险之事态。
法律上所指的战时,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确认的战时,未经合法程序确认的战时可能具有客观性,也可能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战时及其危险程度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它又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认识,因此,个体、集体成员以及全社会都可成为评价、判断战时及其危险程度者。但只有依照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威机关之权威判断和确认,才能准确识别战时之法律性质。当然,这种权威机关必须是经过法律明确授权的,而不是随便哪个国家机关都可以担任这一角色。
法律上的战时必须经合法程序宣布才能产生,未经宣布的战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在宣布之前已经存在的战争事实和战争危险,法律上规定有溯及力的,战时之效力涉及此阶段。战时之宣布,因为会直接关系到人民财产之安全和个别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由有权机关和个人依照法律程序宣布,而不应该随意。无权战时命令的机关和个人之宣布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2、战时的确认
战时的确认,是指战争事实和危险出现后,为了迅速消除紧急危险情况,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之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查清和认定战争事实和危险存在之状况,并对其危险度作出分析和需要采取战时法律措施来消除战时的识别判断。战时一经合法程序确认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对战时的拘束力。战时的确认是战时宣告的基础。
战时往往因为其危险度高,涉及面广,甚至威胁到一国统治的基础,因此,对战时的确认须十分谨慎。为了避免确认战时的错误,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紧张局面,我们认为,战时的确认应以请求为基础。当然,实行战时的请求也不是随意的,必须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战时的确认者也就是决定或批准战时的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通常确认的战时并不都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确认,其确认力可以被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所否决。如《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宣布处于战时或者如果限制或者停止保证,所适用的声明应当在部长会议中加以决定,并且在公布后的10天之内提请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考虑。”有的国家规定的则是行政机关自主性的决定,如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此外,军事机构也是批准和确认战时的权力机构之一。尤其在情况严重、危险度高的战争出现之时,军事指挥机构则成了确认战时的有无、范围大小、程度之轻重的权威机构。如伊拉克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有权决定总动员或部分动员,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战时往往突如其来,当一个国家或局部地区出现了一种危险的、非法的社会秩序以后,有权批准和确认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当时并不一定在工作,故对战时的确认可能是滞后的,也可能是失时的。在某些情况下,当公共危险迫在眉睫,其势态必然发生,还可以提前确认,以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消除危险局势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战时的确认方式可以包括三种形式:事先预告、事中确认、事后追认。战时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其发生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了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法律应该重视对即将到来的、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来消除其危害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之战时可以事先作出预告。事中确认是指战时一旦发生,便及时地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予以确认,这样,就能有效地采取各种对抗措施,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当战时发生时,有权批准和确认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不在工作时,可由其它国家机关或个人代为确认,但其确认效力事后必须得到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的认可,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还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非法或不合理的战时的确认,但被否决的战时的确认在被否决之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一般不予否决。
战时确认作为一种紧急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其拘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战时宣告的确定力。一旦战时经合法程序由法定国家机关或个人确认或批准,就可以基于对战时的确认进行宣告。战时确认是战时宣告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确认的战时才能予以宣告。同样,战时确认后,又必须经过战时宣告表达出来,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当然,战时宣告有时并不是建立在最终确认或最终批准的基础之上,这时,战时的宣告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将被有权终决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予以否决。二是对宪法规范的否定力。战时一经确认后便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战时期间战时权行使的特殊性,就产生了战时权同一国宪法的关系问题。各国立法实践有三种情况:对宪法的全部否定、对宪法的基本否定和对宪法条文的部分否定。三是对法律、法规的否定力。战时发生后,为了对抗战时,必须中止普通法律、法规的效力,而只依战时法。一般来说,战时的确认一般都导致普通法立法失效,当然也有个别国家法律中规定战时法未涉及的内容与之相关的法律可并行生效。战时的确认对法律、法规之否定力通常都是完全否定,此种完全否定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普通法律、法规完全失效,待战时终止后方能恢复效力;与战时法和战时权力相冲突的普通法律、法规无效。
战时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发生战时,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为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因此,战时状态发生后,应该赶快予以确认,并采取有效对策。但是,由于战时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所以,对战时的确认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没有权威性,就可能人云亦云;缺乏准确性,不必要地宣布了战时,同样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给社会带来混乱,所以,对于战时的确认可以变更。战时的变更一般都由最终有权批准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确定。被变更的战时往往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无权确认战时的机关或个人的战时确认力应变更;二是确认战时程序不合法,应改变,按合法程序重新予以确认;三是战时确认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职权,与该国精神相违背;四是对战时危险事态估价错误,重的定为轻的,轻的定为重的;此地定为彼地,彼地定为此地;全局定为局部,局部定为全局等。
战时的确认一旦
需要变更,即可由有权变更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予以变更,对于那些战时的确认不适当的,范围过宽过窄的,予以变更,使其适当;对于那些违法的确认,予以撤销。
3、战时的期限、延长与终止
战时一般持续时间都不会太长,即使是最危险的战事,通常也就只有几年时间。当发生了危险事态后,国家有权机关或个人依据战时法的规定,行使战时权,采取对抗措施,以图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当然,宣布实行战时必然会给人民的自由权利带来各种限制,这种限制跟现代民主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故国家在立法中对战时生效的期限作了严格限制,以图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和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正常运作。规定战时期限起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一是战时生效期实质上是对国家战时权的限制,是为防止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战时权,肆意破坏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二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是为了更好的采取战时法律措施,便于国家有权机关在实施战时期间有效的采取各种战时法律措施,迅速排除各种危险情势,恢复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三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也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如果没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么,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可能长时间处于危险情势之中,社会秩序也会处于动荡不定之中。四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也反映了战时发生的客观性特点。法律上确认的战时必须随客观存在的战时的危险事态而变,客观危险事态已经消除,那么,战时就应解除或终止。五是规定战时生效条件也是战时军事法原则的要求。法律上规定的战时不可能不遵循一定的程序或时限,没有期限限制的战时就不是法律上的战时,而只能是专制或随意性的独断。
战时确认并宣布后,一般都有一定期限的限制。这本身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但由于战时情况复杂,种类较多,故战时宣布后在生效的期限内往往不能完全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个别时期甚至会出现危险情势加重的局面,因此可以依据一定法律程序适当延长战时生效期限,直到完全彻底消除战时危险事态为止。一般来说有关战时延长的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定战时延长的确认者,战时延长的确认者应与原先的宣布者相一致。战时延长的确认程序,战时的延长只能由有权提出战时延长的申请者向有权批准延长战时的机关或个人提出延长战时的请求、必须有明确无误和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批准确认程序及次数要求。
战时的终止,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正常秩序基本恢复。由于战时的产生是依法确认和宣布的,因此,其终止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从法律的角度看,战时的自然终止并不代表法律上战时的终止。只有出现法律上所确认的战时终止原因或条件时,战时才能宣布终止。这些原因或条件首先是战时危险局势的完全消灭。战时是对战时危险局势的法律确认,是对战时法律事实的认定。如果战时法律事实已不存在,那么,战时确定的法律效力也应终止。战时期限届满也可能导致战时的结束。如前所述,战时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期限届满,无论是否存在着客观的战时危险状态,只要战时期限未予以合法的延长,那么,战时便宣布终止。法国宪法规定,令确定实施的市、区或省,确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新的法律延长令的效力,令自动解除。宣布战时的法律被撤销也是导致战时终止的一个原因,由于战时是基于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的确认而生效的,故当有权国家机关撤销战时的宣布,从宣布之日起,战时便告终止。这里的撤销并不是指战时期限届满的撤销,而是指战时确认被提前撤销,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战时的确认缺少合法性或合理性。
战时终止的程序同确认程序一样,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一般来说,战时终止的程序也包括结束战时的请求、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终止战时的宣告和终止战时的法律效力。通常有权提出战时终止的请求者也是有权提出战时确认的请求者;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同批准战时确认的请求,其批准者和确认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认战时终止的请求。而战时除了要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批准之外,还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权宣布终止战时者宣告结束战时。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一经宣告终止,就意味着战时在法律上的取消和宪法及法律正常秩序的恢复。
战时终止的方式,主要是指结束战时的措施形式。这种形式既表现为自然性,又表现为法律性。战时终止的方式种类很多,一般随危险诱发原因的不同和危险程度高低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战争终止的方式有停战、签约、投降和和平等,其他“视为战时”的状态终止的方式包括解严、取消军事管制、停止战时权、终止战时军事法效力等。
三、战时军事法的意义和性质
1、战时军事法的产生和意义
研究战时军事法,我们不得不涉及战争。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己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而这种暴力是没有限度,为了使敌人无力抵抗,必须最大限度的使用力量⑷。因而,无论战争的性质如何,战争本身潜藏着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秩序的破坏。从法的角度来看,战争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相悖离,它使所有限制战争行动自由的日常法律规则归于无效。早在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就提出“紧迫时无法律”⑸的著名论断。但是战争又绝不可能超越法律之外。战争作为人类的一种暴力对抗形式,蕴含着预测、策划、动员、指挥、组织、协调、强制、督导等法的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战争是人类最富有技巧的一种法律控制行为。人们为了进行战争并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掌握和运用战争中的预测、策划、动员、指挥、组织、协调、强制、督导等法律行为,从而取得战争的胜利。费希特和黑格尔认为,武力创造法律⑹。可见,战争与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战争破坏法律的实施,如破坏平时的法律制度,它可能会使宪法全部或部分权利受到合法的限制。同时,战争必须遵守与战争相关的法律,如战时法、军事法、战争法,等等。没有这些法律的保障,战争不可能取得胜利,甚至还要受到战争法的制裁。自古以来,无数次战争产生了大量的国内战争法,如紧急状态法、动员法、战时军事行政法、战时军事刑法、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
所以,战争的存在不仅改变了法律适用的社会条件,而且产生了适合战争需要的战时军事法法。由于平时军事法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在战时条件下遇到了许多特殊情况,受到战争环境的限制,不仅操作起来有困难,而且更重要的是不能满足打击战时违法行为,保证战争胜利、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法治国家出于对司法权力的尊重和战时人权的保障,在平时军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战时军事法。
由于战争都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相当的破坏性,在战争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国家的宪法秩序出现混乱,国家管理机关的权力无法行使,因此,只能由军事行动来对抗此种状态。从法律上讲,战时破坏了宪法原则和普通法实施的环境和条件,因而导致了宪法原则的效力和普通法效力的阻却。在此状态下,必须用适应特殊情况的特别法代替。国家如果不预先制定出相应的特别法规范,不对战争状态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一旦战争爆发,人们就将手足
无措,社会可能陷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之中。即使是国家和军队能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出一定的特别法规范,也往往会由于缺乏理性的慎密思考和论证而带有过大的偏差和失误。甚至会由于某些决策者的随意而使国家和社会陷入极端恐慌和混乱之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前苏联法学家列夫·西姆金曾说过:“如果缺乏明确的关于调整战时的法律规定,往往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他举例说:“在第比利斯实行的宵禁是在宵禁实施之前几分钟的,这样很快就造成了一些人员的伤亡”⑺。战时,国家和军队必须用比平常更为快捷和严厉的手段,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保证战争的胜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战时军事法是不可缺乏的。
除了大规模的外敌入侵外,其他如反叛、内乱等导致国家混乱或面临严重自然危险时,国家可能会宣布实施军事管制,由军队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强行统一人们的行为,消除内乱和危险,恢复国家的宪法秩序。此时,对于严重违反军事管制,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均可按战时军事法的规定予以追究,以维护军事管制的强制性、权威性。
2、战时军事法的性质
战时军事法是基于战时而产生的。没有战时的出现,战时军事法也就无存在的不要。战时军事法是对付战时的,也就是说,战时军事法是在迫在眉睫、具有一定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出现后,为了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因战时而造成的损失,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采取的各种对付战时的应急措施。战时军事法由一系列对抗应急措施组成,如总动员、局部动员、、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的性质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一是宣布战时的原因。战时的宣布大体基于两种原因:一类是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危险,包括来自外部敌人的入侵、严重的内乱和扰乱社会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的骚乱;另一类是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在有些国家,还可以因经济危机和国家政党管理活动陷于瘫痪而宣布战时。一般来说,引起战时的原因不同,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也有所区别。通常对因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战时,采用、军事管制、中止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尤其是以限制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等措施来对抗。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大规模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战时,采取同犯罪行为相类似的对抗措施。对于因战争和国家因遭受入侵而引起的战时,立法上都规定了最为严厉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全国总动员或部分地区的动员、军事管制、,在事态之前宣布战时和无限期延长战时直至战争结束。如我国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
笔者以为,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出现,就会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可避免的重大损失,因此,在战时出现后,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对抗措施,以期迅速消除危险。所谓及时,也就是说,当战时一出现或者有明白无误的迹象表明危险即将发生,就应立即采取对抗措施,将危险事态消灭在萌芽之中或尽可能消除战时危险局势。所谓有效,是指战时军事法措施必须能够消除危险事态,所以,战时军事法措施应该对症下药,尽量减少给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由于犯罪行为尤其内乱、战争引起的战时,因为这种事态直接威胁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所以,为了迅速消除危险事态,就必须采取动用武装力量和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为主的一些战时军事法措施;而对于由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则应该采取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经济权利为主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反对哄抬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控制基本生活物资等。
二是战时危险度。战时的危险度也是决定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通常,战时危险度越大,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手段就越严厉;战时危险度越小,就可采取一般战时军事法措施加以处置。一般而言,战时危险度同战时的起因也是密切相关的,因外敌入侵和集体大规模犯罪行为造成的战时,其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威胁的危险度就大;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危险度较小。当然,这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战时危险度其大小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起因往往对社会秩序某一方面威胁大,而对另一方面威胁就小。但是,当引起的战时危险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都会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带来极大的损失。
从立法和实施战时的实践来看,对于危险比较大的战时,一般都采取战争动员、、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措施。这些战时军事法措施的严厉性比一般战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要强。
三是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采取者。一旦发生战时,根据法律规定,往往有权采取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有许多行为者,而且这些行为者由于其权限不同,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方式、影响力就不一样。在许多国家法律中都规定,军事机关战时措施的法律效力最强。换句话说,当战时危险局势极其严重,依靠正常的国家机器已不能有效地恢复社会秩序,消除战时,而需要军事力量介入时,那么,军事权在战时期间具有排它力,这种排它力具有以下几重含义:军事权优先,或者以军事对抗措施为主来消除危险事态;军事对抗措施可否定普通对抗措施;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受一定法律规定的限制;战时消失后,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应该与其同时取消。
四、战时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1、在适用条件上,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平时军事法只适用于军人案件。但战时军事法既可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非军职人员。
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这是战时军事法成立的最初依据。在正常状态下不能适用该法律而只能适用普通法律。这里的“战争”仅指外部战争,指国家与他国交战的状态,不包括内部战争,内部战争一般指内乱或武装叛乱。战争状态下,军事目的及全方位的军事支援成为国家一切活动的重心。尤其是在外敌的大举入侵,国家和军队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正常的秩序遭到破坏时候,国家和军队必须采取一切强硬措施保证战时利益,争取战争胜利。战时军事法就是为了保证这些强硬措施的实施。
“战时状态”是适用战时军事法的依据。处于“战时状态”下,普通法律自动失效,战时军事法自动生效。这就要求“战争状态”必须经国家首脑或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确认和宣布。未经这种确认和宣布程序,任何人不得以“战时状态”为由随意中止普通法律而启用特别法律。由于战争的性质、交战地点、战争的规模等不同,国家确认和宣布战时状态的方式和范围也有所区别。如果外敌入侵,在本国交战,国家通常会向军队作战命令,并向全国或某些特定的地区宣布“战争状态”、“”、“军事管制”、“宵禁”等。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遇有外来侵略时,国家得宣布战时状态或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战争状态”及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即战时军事法适用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如果出兵在
国外进行战斗,如中国人民的抗美援朝等,国家一般只向军队战斗命令,而不对国内宣布“战时状态”、实施或军事管制等非常措施。在此情况下,尽管国家可能会向全国动员令,号召人民以人力和物力支援前线,但这不是“战时状态”的宣布,因“战争状态”而启用的战时法律对国内不产生地域效力。
战时军事法也适用于因其他紧急状态而实行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其他紧急状态”主要指由内乱、有明显的战争或内乱的危险、严重的经济危机、特大自然灾害、治安状况恶化等非常情况。内乱即一国因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民族等不同的原因和目的而发生的武装叛乱、暴动、政治骚乱、种族屠杀、民族分裂等严重分裂国家、危害政权、破坏宪法秩序的大规模的破坏事件。这些紧急状态也会同战争一样引起一个国家的机构瘫痪、秩序混乱、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危险等,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遇有上述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遏制。由于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序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措施也有区别,主要有、军事管制、宵禁、紧急动员、终止某些法定权利的行使等。并非在“其他紧急状态”下都适用战时法律,而只是在因为这些紧急状态而实行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才使用。和军事管制是最为全面、紧急、严厉的军事法律措施。尽管各国对军事管制的概念表述及具体规则的规定各有差异,但其基本点却是相同的,即在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国家依法定程序宣布在一定区域内限制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由国家暂行立法、司法、行政权限的一种紧急管理措施。在多数国家,和军事管制视为同种措施,故在法律上有的只提“”;有的只提“军事管制”。在我国,同军事管制也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的规定,是“警察管制”而非军事管制。
2、在适用主体上,战时军事法既适用于军事人员,又适用于平民
在战时,正常的宪法原则、法律规则如非军人不受军事法律追究等因战时状态的存在而发生变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非常时期的军事行动,暂且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全局利益。无论是军人还是地方人员,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严重地违反义务和贵任,甚至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将受到军法的严厉惩处。将战时军事法律延伸适用于地方非军人,是维护非常状态下最低限度的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但战时军事法既可适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一般平民。如法国“紧急状态法”第12条规定:“在已公布全省或部分省区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根据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而颁布的法令,可授权军事法庭受理属该省重罪法庭管辖的重要案件以及相关轻罪案件”⑻。南朝鲜法规定,从宣布“非常”(即军事管制)时起,司令官掌管区内的一切行政和司法事务。在“非常”地区,司令官认为军事上需要时,有权对逮捕、拘押、没收、搜查、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团体行动等事项进行特别处理,并将内容提前公布,司令官可依法动员或征用民夫,必要时可命令对军事所需物品进行调查、登记和禁止运出,不得已时,可在“非常地区”破坏或烧毁国民财产,并在事后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正当的赔偿。⑼政府的军事机关在时期握有司法审判权。1934年的《法》规定:凡时期警戒地域内的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处理有关军事事务,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指挥,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规定的内乱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险罪等类罪,军事机关可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接战地域内无法院或与其管辖的法院交通断绝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均得由该地军事机关审判。⑽军事委员会1936年颁布的《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办军法事务暂行办法》中,就采取委任地方行政长官兼任行营军法官的办法,由他们检察、审判现役军人犯刑事罪或违反法令、军风纪者,非军人犯军事法令者,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者,以及依法令应归军法机关审判者等案件。同时颁布《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授予各省最高军事机关审核上述兼任行营军法官检察审判的案件,从而加强了军事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军事司法权的控制。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战时军事法律也涉及非军人。1932年2月1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在作战地带居民的违法行为,无论其犯军事刑法或其他法律,都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敌军的侦探、内奸等如在作战地带,也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⑾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在接近作战地域内犯泄露军事机密、破坏军事运输、国防要道等罪行者,军事裁判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之。⑿1945年1月15日公存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普通居民违犯军法,如勾引军人逃跑叛变及刺探军情等,在战时由军法机关处理,在平时由司法机关或锄奸机关处理。”⒀
在战时,军队成为社会生活的领导和指挥者。军队有关战争的活动成为一切活动的中心,任何人对这种特定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即被看作是对国家根本利益即战争利益的破坏,就应受到战时军事法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9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法律责任是指有国防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者过关不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或者作出违反国防法和其他有关国防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非军人在战时构成犯罪,追究其战时的法律责任,应当适用战时军事法
3、在处罚手段上,战时军事法既贯彻从快、从严;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又注重酌情从宽
战时从快原则是指在战争状态下,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已经或可能导致作敌失利的军人或非军人,依照战时简易诉讼程序,从快审判和执行,以达到严肃军法、惩治违法者,及时教育和警戒其他人,保护国家战时利益的目的。也有学者将此称为“便于军事行动原则”⒁,即军事司法机关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必须优先考虑武装力量所进行的军事行动情况,尽可能地为军事行动提供方便,而不应使行使军事司法权与军事行动的紧迫需要发生对抗和冲突。
战时从快原则是各国战时军事法律制度中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也是我国必须坚持的一个战时军事法律原则。在古代战争中,军事指挥官有权当场行使刑罚权,惩罚直至处死违抗命令或从事其他破坏行为的人。在现代法制社会,对战时违法行为人不再由指挥官随意处罚,而是将其交付军事审判,依法定程序从快,既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又兼顾了战时情况紧急的特点。因此,各国都普遍确立了这一原则。我国军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纪律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战时犯罪有可能会影响战斗、战役乃至整个战争的胜负,故其危害性较平时要大的多,故处刑为重。例如:唐律第457条规定: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军还而逃
亡者,同在家逃亡法。即依第461条之规定处罚,亦即一日苔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第232条规定: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绞⒂。可见战时处罚之重。军队的职能是通过武装活动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维护国防安全,保卫国家。军人在战时切实履行职责,对于抵抗侵略,维护国家安全,保卫祖国,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反,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与平时相比,危害则更严重,必须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惩戒军人战时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我军夺取作战的胜利。战时从严的原则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行为虽然平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只有在战时才构成犯罪。如违抗命令、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谣惑众、自伤身体等行为。二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战时犯罪的法定刑更重。如逃离部队罪,平时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战时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又如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平时的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而战时法定最低刑是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三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法律明文规定“战时从重处罚”。如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就是这样,这属于法定从重处罚;刑法对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虽然没有这样明文规定,但法院在决定刑罚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属于酌定从重处罚。
军人的职责因军人的不同职务或者所担负的工作而有所区别。其中有的职责是所有军人都应履行的共同职责,有的则是担任特殊职务或者工作的军人应履行的特殊职责。军人的特殊职责反映了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需要,军人违反特殊职责所造应的危害往往更加严重,所以对特殊人员违反职责应从严惩处。过样有利于教育担负特殊职责的军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尽量减少军人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保护。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在立法上表现为,某些行为一般军人实施了不一定构成犯罪,而具有特殊职责的军人实施了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这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如一般军人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或者对处于危难中的友邻部队见危不救的,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只能按违反军纪处理,而指挥人员则可能分别构成违令作战消极罪或者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再如同样情节的逃离部队,士兵可能不属于情节严重,因而不构成犯罪,而军官则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同样情节的临阵脱逃,军官就要比士兵处刑重。在中国古代,军官从重随处可见,如曹操“以发代首”,诸葛亮的挥泪斩马谡。再如唐律第229条规定: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可见,对军官处罚要重。
战时从快、从严和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虽然构成了战时军事法处罚原则的基本格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军人违反职责的处罚要搞严刑峻罚。考虑到战时所采取的军事强制手段受到战时环境的限制,在处罚手段上呈现出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我国刑法中的战时缓刑制度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在战时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种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战时军事法律的灵活性和特殊性,是普通缓刑中没有的。
注释:
⑴林纪东主编《新编六法全书》,茂荣印刷实业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796页。
⑵黄风译《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⑶⑺⑼徐高、莫纪宏编著《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第23、第54页。
⑷[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卷第13页。
⑸⑹[法]夏尔·卢梭著《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3页。
⑻梁玉霞著《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⑽⒂陈学会主编《中国军事法制史》,海潮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147页。
⑾⑿韩延龙、常兆儒选编《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40、3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