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心得体会免费的,人民的名义心得体会300字(整理4篇 )

daniel 0 2024-03-03

关于人民的名义心得体会免费的篇1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人民至上、永怀赤子之心,是中国共产党缔造之初的庄重承诺,是面向未来吹响的时代号角,是建党以来传承至今的红色基因。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回望我们党走过的漫漫征程,无论是跨过道道沟坎、战胜千难万险,还是凝聚万众意志、绘就锦绣蓝图,都始终贯穿着我们党的初心。对历尽沧桑、几经炼狱并浴火重生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初心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其中,充满热情、始终燃烧并跳动在中国共产党人胸膛中的,就是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因为有了这颗赤子之心,中国共产党人才能接续奋斗、前赴后继无私奉献,才能从过去走到今天,从今天走向未来;因为有了这颗赤子之心,中国共产党才能充盈着为民情怀,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共产党员要永葆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就应该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这样才能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进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群众的事,对干部来说可能只是举手之劳,但对群众而言就可能起到翻天覆地的变化。给群众一个电话号码、一句暖心的问候、一个满意的答复,从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细微小事上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小问题上改起,做群众身边的“小棉袄”。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民心向背历来是一个政权兴衰成败的风向标。提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这一论断,从古至今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都证明了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民心和政治具有密切的关联,民心关系政治的安危和政治治理的好坏,无论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执政者都需了解民心民意,俗话说“一枝一叶总关情”,顺民意自然会得民心。毛泽东同志在《坚持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一文中指出:“共产党就是要奋斗,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可见,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永葆对人民的赤子之心,既是一个永久性的历史课题,更是安身立命的价值归宿。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优势,身为人民公仆,我们要切实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把工作做到人民的心坎上,实打实地为人民排忧解难。我们要始终记得来时的路,不忘初心,做主动贴近人民的好公仆。身为人民公仆,真正为人民谋幸福的一颗初心,是要实实在在地扑在人民的需求上,是发自内心地去了解人民的冷暖,是身体力行积极主动地帮人民解决实际困难,是把为人民谋幸福时时刻刻作为自身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地实现和完成,满怀热情与耐心地对待人民群众。“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新时代的领导干部应具有的时代特色,就是和人民群众没有距离感,不高冷、不疏远群众、不排斥群众,建立有温度的沟通方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要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快步迈进。

新时代全党同志要永葆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就需要切实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立场、代表人民利益,如此才能筑牢党的执政根基。

永葆党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就是要深刻领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人民、相信人民、服务人民。“人之命在元气,国之命在人心。”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政党,离开了人民,党就成为无根基的党。如果没有人民群众拥护支持,我们党就不能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党的事业就无从谈起。在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牢记联系群众是最大优势、脱离群众是最大危险、服务群众是最大责任,自觉让群众在心中扎根,把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所以,中国共产党只有永远以人民为中心,把自己的根牢牢扎在人民群众中,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永葆党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就是要坚持人民立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人民立场是根本的政治立场,人民在共产党人心中占据最高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人民利益是衡量我们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汇聚起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根基,是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能始终保持对人民赤子之心的真实写照。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厚植政治文化、严守政治纪律,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的方法,对党员干部化一方风气、兴一方事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永葆党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就是要代表人民利益,这是党执政的合法性所在,也是中国共产党命运所系。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说到底体现在人心向背,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永葆对人民的赤子之心从严治党,才能保持管党治党的正确方向,才能使中国共产党这颗心脏永远跳动在人民的躯体中。牢记使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就要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

不忘初心,追梦潮头舟自稳;牢记使命,全面小康路更宽。赤子之心,人之至德,而人民幸福正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价值真谛。因此,我们要永葆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永远同人民站在一起,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迈进,把亿万中国人民凝聚成推动中华民族发展壮大的磅礴力量。

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全党同志要不忘初心、努力奋斗,永葆对人民的赤子之心。

关于人民的名义心得体会免费的篇2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即将开始,我感到,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一年来工作的一次大检阅,在检阅中发现一些党员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使每个党员通过评议达到思想上有触动、行动上有改进、工作上有提高、作风上有转变、纪律上有增强。回顾自己一年以来的工作学习情况,在领导、组织的关心指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有收获也有不足。现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要求作如下自我评价: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上学期,学校开设了《毛泽东思想概论》;这学期前8周,我又认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并受到了党校的培训以及考试。通过对《毛泽东思想概论》的学习,我对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创建的背景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让我明白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的本质,从而更加深信只有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的人民才能真正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党校的培训则使我懂得了党的有关知识,由此我立志要成为党的一员,来为党的最终目标努力!

对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学习并没有完成,还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些课程我将会在下面的几个学期中进行学习。虽然现在身为年级的干部,但我深知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还有待提高,比如会因为繁忙而导致工作做得不及时,这点我定会再今后的日子中安排好时间,改善现状。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因为自己还是一名大学生,还没有完全走入社会生活,这使我在贯彻执行党的有关决议时存在局限性,但是我已经意识到应该从学习和生活上带头,做每件事情都紧记自己是个预备党员,言行都要起先锋模范作用。事实上,我已在不挂科的前提下尽力使自己的各科成绩向高分迈进;而言行举止方面,我也表现良好。在以后的生活中,我定要坚持下去,并努力做得更好。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回顾自己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要求,我感到,尽管自己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有些方面还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自己的精神状态应该说是良好的,工作作风应该说是务实的,思想观念应该说是能够与时俱进的。

反思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我感到自己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是尽管一年来忙忙碌碌,但未能合理安排好时间,加强对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深入学习和系统学习;

二是把握全局整体工作的能力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对年轻同志的关心和帮助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剖析产生上述不足的原因,我感到主要还是自己平时注意加强学习不够,工作上或多或少的仍然存在畏难情绪。

综上所述,一年来,尽管自己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我认为,自己的思想本质是好的,缺点和不足通过自己的努力也是一定能够克服和改正的。因此,根据"四对照四看"的评议要求,我认为自己基本属于合格党员。真诚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和指导!

关于人民的名义心得体会免费的篇3

年____月____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____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____省、自治区、____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

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________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________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________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至

第九十六条和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________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________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

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的名义心得体会免费的篇4

根据卓委[202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全面剖析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找原因,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和整改措施,形成以下对照检查材料。现将有关情况汇报说明如下:

(一)去年民主会的有关问题和整改情况:

1、在民主集中制理论学习方面还有差距。尽管每天坚持学习理论知识,但由于日常工作繁杂,每天学习时间较短,导致理论系统学习不够,还停留在比较肤浅感性的层面,缺乏深度理性的思考。

2、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方面。经过自我剖析,不足之处在于:政治学习不够深入,个人思想深处反省不够。不过通过整改,即使纠正错误即每天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学以致用,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安排上抓得不够具体,执行力度上出现进度慢,整体不协调现象。进行总结改正后,很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自身存在的问题

1、自十九大召开以来,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做到学懂、弄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服从”,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也有不足之处即未能够将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到实践中,进而来指导工作。

2、在请示报告方面:自我剖析,能够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临时处置突发情况后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以后会更加注重在事中积极沟通汇报,形成事后及时反馈信息的意识和自觉度,更好的把工作提升一个台阶。

3、在忠诚和纪律方面,我能够做到敢说真话,敢做甘当,能够约束自己和他人。对于同事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也能及时指出并帮改正,切实当好科所带头人的示范作用。接下来我会进一步按照《准则》上面的要求,在自身做好的同时也督促身边人做好,坚决维护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信仰。

4、自己的责任绝不推卸,该是自己担的担子绝不打折扣,会严格认真执行法律、政策,更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做到不打招呼、递条子等恶习,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5、坚决反对“四风”、履行尽责、攻坚克难

一是在“四风”问题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上,还有没落实到位的地方。由于工作原因,有时会忽视学习的积极性和系统性,虽然也在学,但大多是为了应付手头工作的需要,用什么学什么,缺乏深入学习,没有把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

二是在履职尽责、攻坚克难方面,有时会出现“小胜即欢、小进即安”的现象;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存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的情况;与此同时在统筹、创新和引领能力上还存在不足。

三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与乡政府等各个部门联系欠佳。

6、廉洁自律方面。我结合工作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自我反思和剖析。总的来说,我在廉洁从业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在部分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对所内工作的指导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所内民警工作作风的监督检查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所内的工作作风建设有所忽略,庸懒散浮拖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三)这一年来,我个人及所内民警恪尽职守,未受问责及因“四风”问题被查处等情况。在今后,会继续保持优良作风,加强党性修养和政治素养,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将“头雁效应”发挥最大作用。

(一)近一年来着重投入到工作中,忽视了工作学习的关系。没有结合实践,带着问题,围绕工作,来作系统的比较分析和研究,从而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二)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宗旨观念淡化,对群众观点认识不深。身在领导岗位,与所内民警同甘共苦的观念有所淡化,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琐事纠缠,基层工作难以做到扎实,处理群众问题上不够主动积极。

(四)党性修养淡化,自我约束和责任意识有所松懈。工作缺乏激情,主动性不够。认为具体工作有专人负责,没有必要亲力亲为,没有必要那么较真,缺乏艰苦奋斗、百折不挠的意志和毅力,缺乏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一抓到底的魅力。因此对所工作面临的具体困难,当面指出多,帮助少,为所内民警解决困难和问题不够。

通过对照检查,查找问题,剖析原因,现做出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进一步深入学习十九大会议精神,用科学理论和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提高素质,促进工作的根本手段和生活常态,养成勤学好学的好习惯。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不断把学习的成功转变为工作的思想和措施。

(二)密切联系群众: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思想上和行动上都更加为民,把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

(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在日常工作中验收递延,着力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觉追求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多学习、多锻炼、多养成一些好习惯,塑造一个好形象。坚持以俭养德,时刻检点自己,自觉抵制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最后,我相信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我们所取得民主生活会的伟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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