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等级划分表(精选7篇)
爆破等级划分表篇1
1.炸药的爆力是指其所具有的总能量,即炸药爆炸对周围介质所做机械功的总和。
2.炸药的猛度是指爆炸瞬间爆炸波和爆炸气体产物直接对与之接触的固体介质局部产生破碎的能力。
3.爆速就是爆炸波的传播速度。
4.殉爆是某处炸药爆炸时,通过在某种惰性介质中产生的冲击波,引起另一处炸药爆炸的现象。
5.对于工业炸药的基本要求:具有足够的爆炸能量以破碎岩石/具有一定的感度/具有一定的化学安定性/爆炸生成的有毒气体少/原料来源广,成本低廉,便于生产加工。
6.工业上常用的单质猛炸药有梯恩梯、黑索金、泰安等。
7.猛炸药按组分又分为单质猛炸药和混合炸药。
8.煤矿硝铵炸药中需要加入15%20%的消焰剂,通常采用食盐作为消焰剂。
9.最广泛的一种铵油炸药是含粒状硝酸铵94%和轻柴油6%的正氧平衡混合物。
10.浆状炸药、水胶炸药和乳化炸药均属于含水类硝铵类炸药。
1.浆状炸药仅适用于无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
2.乳化炸药也称为乳胶炸药,是在水胶炸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抗水炸药。它是由氧化剂水溶液、燃烧油、乳化剂、稳定剂、敏化发泡剂、高热剂等成分组成。他跟浆状炸药和水胶炸药不同,属于油包水型结构,另两种为水包油型结构。
3.乳化炸药的主要特征有:密度可调范围较宽、爆速高、起爆感度高、猛度较高、抗水性强。
4.爆破引燃、引爆瓦斯或煤尘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空气冲击波的发火作用、炽热或燃烧的固体颗粒的发火作用和气态爆炸产物的发火作用。后两种为主要原因。
5.井下空气的瓦斯浓度在4%5%时,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我国爆破规程规定,当爆破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就应停止爆破作业,加强通风,以防止局部瓦斯浓度升高。26.煤尘是指在热能的作用下能发生爆炸的细煤粒。通常为0.75到1.00mm的煤粉。
爆破等级划分表篇2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和人员从事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指设计、评估、施工、监理4种。公安机关对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资格分级管理制度;对特种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实行资质资格分级管理制度。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D级以上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特种爆破和D级以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不进行评估、监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爆破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统称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禁止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爆破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
(四)无嗜赌、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破员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承担各作业类别爆破作业的敷设网路、加工起爆体、装药、起爆、盲炮处理等操作性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施工的操作技能,并承担爆破方案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技术开发或技术管理类工作。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其资格等级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员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
第五条爆破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掌握《爆破安全规程》基本内容,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
(三)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证,应当参加本人受聘的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的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员作业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爆破员作业许可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爆破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六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除符合第四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具有8年以上从事爆破方案设计、评估、施工、监理的经历;
3、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5年以上从事爆破工程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
3、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是,初次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只能主持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80个工作日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集中组织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在考核结束30日内,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当通过原《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许可的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七条特种爆破作业单位,应当至少2人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至少5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申请从事特种爆破的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施工的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C级以下爆破作业;四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各资质等级条件分别为:
(一)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
1、单位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
2、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至少15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合计不少于7人;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20人;
3、技术负责人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
4、有3台以上履带式潜孔钻机,2台12立方米以上移动式空压机,1台爆炸物品专业运输车,4套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装药设备,测振仪等施工设备。
(二)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
1、单位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
1、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10人;
3、技术负责人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设计和施工;
2、有2台以上履带式潜孔钻机,一台12立方米以上移动式空压机,1台爆炸物品专业运输车,4套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装药设备,测振仪等施工设备。
(三)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
1、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合计不少于2人;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8人;
3、技术负责人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独立主持过C级爆破作业设计和施工;
4、有中深孔钻机、移动式空压机,1台爆炸物品专业运输车,4套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装药设备,测振仪等施工设备。
(四)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
1、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至少1人,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5人;
3、有移动式空压机、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测振仪等施工设备。专门在边远山区爆破作业的单位,其资质条件为:
1、单位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2、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2人;
3、有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手工钻等施工设备。
第九条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是专门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独立法人,不得从事爆破设计、施工业务。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各难度等级爆破作业的评估监理工作,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只能承担B级以下爆破作业的评估监理工作。
资质条件分别为:
(一)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
1、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总工程师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10年以上,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
3、持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2人,持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4人;
4、爆破监理企业,其总工程师应当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2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有国家或有关部委注册监理工程师证,5名爆破员应当经过监理知识培训。
(二)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
1、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总工程师有中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10年以上,并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
3、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1人,持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2人;
4、爆破监理企业,其总工程师应当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有国家或有关部委注册监理工程师证,3名爆破员应当经过监理知识培训。
第十条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四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方式、资质等级、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数量及其对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在上述变动发生15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D级以上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但是,重复性的D级爆破不再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D级以下和重复性的D级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进行模拟爆破,优化爆破方案各项设计参数;
(三)出现不宜爆破的环境条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对爆破施工现场实施监督;
(五)可能扰民的爆破施工,应当提前三天向可能受爆破影响的公众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向公众说明爆破作业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六)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钻孔机具、装药设备、爆破器材、测振仪、全站仪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七)经安全评估认可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和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被否定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应重新设计和评估。
(八)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编制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爆破安全监理细则,重点对爆破技术措施、施工质量、爆破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实施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各主要阶段竣工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对技术、爆破环境复杂的作业点,应当派监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确保各作业工序质量。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批准该爆破方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利用炸药混装车提供现场装药的,应当经爆破作业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技术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评价合格的,组织评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安全评价报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价合格的证明书,方准使用炸药混装车提供现场装药。
取得安全评价合格证明的炸药混装车,超出出具证明书的省级公安机关行政管辖区域提供现场装药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评价;但该炸药混装车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十三条受业主或施工单位委托,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对爆破施工单位的重大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进行合法性、技术合理性监督。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对发生的爆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或者业主自主选择爆破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爆破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三年。证件有效期满需要延展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有权受理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评估、监理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及事故等,如实记录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的工作业绩。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主要检查爆破作业人员和单位的资格资质是否符合等级标准,是否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凡许可证上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予以注明;已不符合有关资格资质标准的,应当对资格资质升降级直至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资格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变更资格等级手续:
(一)在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二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级为高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两项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级为中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两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
(四)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公安机关可以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降低一个等级,直至依法吊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
(一)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的;
(二)因设计爆破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三)因爆破评估或爆破监理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四)向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出借、转让《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
(五)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符合下列要求,其资质可以提升一个等级,有关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在下一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两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三项B级或五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为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三项C级或五项D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为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十项D级以下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原资质降低等级;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三级资质降为四级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注销原证件,通知本行政区有管辖权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该单位资质降为四级,重新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等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的;
(二)因爆破方案设计或指导爆破施工失误,导致爆破作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因爆破安全评估或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爆破作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四)聘用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许可证。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二)爆破作业人员未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超出许可的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
(三)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利用租借、涂改、伪造、转让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等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
(四)本办法规定实施必须评估、监理的爆破作业,拒不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批准获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批准获得与其实际能力相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爆破作业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爆破作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等级证;对该升、降级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等级,不依法实施升、降级;
(四)违反委托人意愿指定爆破评估监理企业;
(五)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月日起施行。
爆破等级划分表篇3
地下工程爆破知识点总结
1.爆炸是某一物质系统在发生物理和化学的变化时,系统本身能量借助气体的急剧膨胀而转化为对周围介质做机械功,同时伴随有强烈的放热,发光和声响等效应。可以分为物理爆炸,核爆炸和化学爆炸。
2.炸药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快速的化学反应,放出能量,生成气体产物,并显示爆炸效应的化合物或混合物。
3.爆热是指单位质量炸药在定容条件下爆炸所释放出的热量。
4.影响爆热的因素:炸药的氧平衡、装药密度、附加物的影响、装药外壳的影响、炸药化学反应的完全程度。
5.爆容是指1KG炸药爆炸生成的气体产物在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6.爆温是指炸药爆炸时释放出的能量将爆炸产物定容加热达到的最高温度。7.爆压是指爆炸结束,爆炸产物在炸药初始体积内达到热平衡后的流体静压值。8.通常把炸药在外界能量的作用下发生爆炸的过程称为起爆,这种外界能量称为起爆能。
9.一般工业炸药的起爆能有三种形式:热能,机械能和爆炸冲能。10.炸药的感度指炸药在外能的作用下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
爆破等级划分表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
爆破等级划分表篇5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综合评估达到75-90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综合评估达到60-75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问题,综合评估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一。桑德再生根据监管需要及子公司规模变化和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对级别划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节级别核定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综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每年2月28日前,经营管理部负责综合评估的人员(“综合评估人员”)根据子公司的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提出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无误的,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后提出意见的,综合评估人员应予以完善。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的,经营管理部负责下发子公司级别核定结果。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出现意见分歧的,由总经理作出最终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后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经营管理部应予以完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重大事项范围
第十六条子公司须上报审批的重大事项包括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事项、经营事项、对外投资及财务管理事项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事项包括:1.部门及以上机构的设置和撤销;2.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销;3.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辞退;4.人力资源计划;5.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6.中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7.非正常超高标准人员薪酬方案。第十八条经营管理事项包括:1.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2.经营计划;3.新产品计划;
4.合同订立;
5.建设、技改、维修计划;6.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计划;7.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处置;8.委托经营;9.委托理财;10.招标;
11.重大营销及公关计划;
12.重要节日往来单位联系经费预算。第十九条对外投资及财务管理事项包括:1.对外投资计划;2.财务管理制度;3.财务预算方案;4.对外担保;5.融资计划;6.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条其它重要事项包括:1.法律纠纷;2.关联交易;3.财务资助;4.对外赞助、捐赠;
5.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事后须及时报告或送交桑德再生备案的重大事项包括:1.工作报告;2.财务报表和经济活动分析;3.审计报告;
4.可能对桑德环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5.发生重大事故及人员伤亡;6.非中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7.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政府重要批文、重要资质文件;8.严重违法事件;
9.其它须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分级管理权限表详见附件二。
第二节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上报须经审批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OA系统填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单》,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及文件。
第二十四条上报的重大事项一般应预留3-5个工作日供运营管理部研究并批复,特殊或紧急事项应在《请示报告单》标注或告知运营管理部承办人,以作紧急安排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运营管理部收到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单》后,分管经理是具体承办人,应负责尽快启动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需要桑德再生相关部门研究的,应召集、联系、督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明确得出结论和意见,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日。需要桑德再生总经理批准的,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日。
第二十七条对审批通过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子公司每月5日前应向运营管理部汇总反馈;对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应作出专项说明;对超越审批范围和内容执行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向桑德再生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必要时应向桑德再生总经理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应保证所上报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修改与终止时亦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2.子公司分级管理权限表
爆破等级划分表篇6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9-11-29
【失效时间】1998-4-13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8-4-13已经被id13889法规废止
【全文】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医院分级与分等
第四条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10等。
第六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三章医院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第八条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自查申报。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资格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十三条考核检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审标准结合自报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回顾性调查、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评价。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第十五条审批。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及评审结论,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
1.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2.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复审。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1次。
第十七条评审费。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
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十八条评审周期。每1评审周期为3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第五章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
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应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
一、两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对连续3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情况,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
爆破等级划分表篇7
爆破安全技术能力评价模型的构建
采用模糊层次分析法来构建爆破从业人员评价模型,第一步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得出权重系数表,包括:请考评专家两两比较进行赋值打分,构造判断矩阵,计算权重;第二步用模糊综合评价计算综合评价值,从而得到爆破作业人员综合能力的总体评价。
3.2建立爆破安全技术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评价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分析过程,由于人的思维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对于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评价存在许多模糊现象,因此结合多指标体系来定量分析十分必要的。在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基础上,引入模糊数学理论,把反映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特性的主客观各大因素全面考察和分析,细分到比较容易量化的指标,大大减少了主观模糊概念带来的不准确。一般情况下,反映爆破作业人员综合能力的指标因素主要包括爆破作业人员基本情况、技术能力、安全能力、组织协调性四大方面。
基本情况的指标包括学历、年龄、工龄(或经历)、性格特点。这些因素基本上属于一个长期形成的比较稳定的特性,基本无法改变,但是可以努力去修正,通过这些指标可以定量的去评价个人。学历,爆破作业人员的综合能力与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关系,文化程度的高低可以反映爆破作业人员的系统安全观念;年龄,对于爆破作业人员这个高风险的职业,年龄也是比较重要的能力评价指标,往往年龄较大的爆破作业人员,比较沉稳,处理现场问题比较老练;工龄,这是反映爆破作业人员综合能力比较重要的指标,工龄越长,综合能力相对更高,对现场操作更熟练;性格特点,反映爆破作业人员在现场的应变能力,遇到复杂问题时作出的决定。
技术能力的指标,这些因素直接反映爆破作业人员在现场的操作能力,包括爆破作业人员技术培训次数、是否专业、从事过的爆破类型、爆破知识、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这些因素往往是考察爆破作业人员实操能力,从理论与现场实际操作能力对爆破技术能力进行定量评价。
安全能力的指标,这些因素主要反映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行为及安全意识,包括从业期间是否发生过事故(含违纪、违规事件)、爆破安全培训次数、从业期间发生的盲炮次数。爆破作业人员的综合能力既包括技术能力,安全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考察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能力是评价指标的非常重要因素之一。
组织协调性的指标,这些指标反映爆破作业人员现场自我控制的能力,也称“软实力”,主要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纪律性、团队精神、现场协调性。这些指标表面上与爆破技术能力关系不大,但是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人的不安全因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而人的不安全因素由于爆破作业人员技术能力出现的事故概率较小,往往是爆破作业人员本身安全意识疏忽、工作过程中纪律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等原因造成的,所以通过定量评价这些因素非常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对于目前爆破作业人员现状,可以建立以下的指标体系,它包括4个一级指标:基本情况、技术能力、安全能力、组织协调性。进一步将这4个一级指标继续细分,基本情况划分为4个二级指标,技术能力划分为5个二级指标,安全能力划分为3个二级指标,组织协调性划分为5个二级指标。据此建立爆破作业人员综合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爆破等级划分表是爆破工作中重要的管理工具之一,它不仅可以帮助使用者更好地评估危险程度和优先级,而且可以为爆破工作提供一种有序的方法。合理地使用爆破等级划分表,可以提高爆破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因此,在进行爆破工作时,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运用爆破等级划分表,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