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二(精选14篇)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2
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油车港镇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我镇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上级政府及财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按照严格预算,统一核算,分类审批,动态管理,严肃制度,奖罚配套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油车港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一、严格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镇属各预算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节支奖励的预算管理办法,并严格按镇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执行,财政各项补助根据事业特点,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视财政可能确定。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预算的编制及预算确认后的执行到位。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在镇政府的领导和财政所的监督下,由镇核算所对纳入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详见附表)实行财务集中核算。1、核算范围: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上级拨入、下级上缴、政府性基金、专项基金、其他收支等,均纳入集中核算范围。2、核算方式: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理财机制不变,财务管理、统计职能不变,年度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不变。并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不变的情况下,纳入集中核算的各类资金,执行《会计法》,严格按财政事业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三、岗位职责管理制度1、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设一名专(兼)职财务联络员,负责到财政所办理预算拨款,向核算所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办理报账和划拨支付等手续;负责审核职工工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费、失业金、所得税等变动情况;负责记录本单位各项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现金收支等备查台帐,按月与财政所、核算所核对;同时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收支情况。纳入统一核算单位的负责人一定要强化理财观念,加强对预算的动态管理,并对本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负总责。2、核算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为核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对核算单位提供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会计资料,或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核算所有权拒收,赤字坚决不报;对核算单位的财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核算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总出纳必须严格报销支出关,严守财务保密纪律。3、财政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镇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划拨各单位的财政拨款;加强对核算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定期与核算所及核算单位进行对帐,强化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核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管理,按季通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4、负责审批的镇领导必须根据各单位、各项目的预算严格把好审批关,若核算单位帐面赤字,不再办理签字报销手续。四、资金收入制度1、各单位的各项收入,不论统管与否,必须全部纳入财政指定开设的财政专户,开具往来款收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内专户(账号201400000482),各单位具备收费许可证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账号201400080383),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制度。2、任何单位不得将所收的各项收入以个人名义开存单或存在本单位账户和其他金融部门。3、严禁任何单位坐收坐支,收入款项的解缴实行双限制度,限期十天,限额1000元,严禁帐外设帐的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论处。五、资金支出制度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或项目支出的审批报销按作如下规定:1、实行分类审批管理,镇长主要负责全镇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审批、镇行政人员和直管单位的日常报支、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报销、各类项目或专户资金进出、预算外资金列支;各位分管镇长配合镇长把好审核关外,对所分管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和公用经费报支拥有直接审批权(各位分管镇长拥有直接审批权的单位见附表);党群口资金支出先由分管领导审核、党群书记审定后,再由镇长审批报支;党委、政府预算外重大支出,须由书记镇长共同签字审批。2、正常资金支出走如下审批程度:每笔支出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或证明人,不得少于2人,再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带★的单位(详见附表)由分管领导直接最终审批,其他单位和项目支出由镇长最终审批。六、货币资金、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1、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络员和出纳员必须分别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现金的使用范围,出错自负。银行存款必须按银行规定使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每月与银行核对,严禁拆借账户。严禁各单位自行对外拆借资金和为企业、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镇属各单位之间的临时拆借(担保)资金,由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同意方可拆借。2、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类票据,统一由联络员到镇财政所领取并登记造册。出具银行收入凭证和往来款应收应付凭证,方可核销领用手续。原则上每项只能领取一本用完及时结报,前本不清,后本不领,对用量小的单位,不管用完与否,二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发票到财政所剪角核销,重新领用。凡领取物价部门收费同许可证的,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罚没款用专用收据,其往来款,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3、核算所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钱、账分管互相监督。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支票、现金出纳保管,银行印鉴会计保管。二是对有银行账户的非现金结算单位,必须使用支票转账结算。三是日常报支使用现金支票时,印鉴会计把好审核关,开具一万元以上现金支票,须经镇长签字,结算单位与个人直接到银行领取。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指由镇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镇派出机构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对我镇国有资产监管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镇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国有资产的实际,应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监管。1、所有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和单位价值虽未到5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必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顺序。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登记资产明细账;要报废或转让,应报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各单位无权处置。2、凡各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镇长审批,实行政府采购,方可购置,因紧急情况,急需直接自行采购的,必须写明原因,提请镇长批准后方可实施。3、各单位确定财务联络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与核算所核对,并严格按国资委下发的文件执行。4、各核算单位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合同必须报镇国资办(财政所)备案。5、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照区政府和区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该财务管理制度应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6、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镇内审办一般每二年对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审计一次,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领导离任审计工作。八、招投标管理制度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和诚信原则。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村、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1、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执行《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有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操作。2、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项目主要指由镇政府出资的各类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各类防灾救灾工程或设施;重大事项主要指土地征用与出让、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集镇和行政大楼的日常管理与维修等支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及其他涉及金额较大的事项。对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涉及由镇政府出资的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事前集体决策制度、事中必要的进程通报制度和事后总结报告制度。2、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符合招标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的资金支出严格按标书或协议中认可的方式执行,确有困难须提前支付的,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同意。3、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或因不可抗拒力增加工程量,导致无法执行事前的约定而须追加资金时,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4、预算外资金的应急性支出,1至3万元以下应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3至10万元以下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10万元以上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5、各单位(公司性质单位)同时要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区国资委出台的有关制度。十、会计报表管理制度1、财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应定期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表、货币资金流程状况表等系列报表。2、会计报送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的附表;出纳员必须每月分三旬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所长报送货币资金收、支、余状况表。3、加强对全镇总预算运行情况的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等。各预算单位会计必须每月与财政总会计核对财政拨款及使用情况。财政总会计必须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全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4、财务公开制度。核算所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积极参与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十一、增收节支奖励制度1、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与往年相比有所增长,镇财政增收部分的20%给予适度的奖励(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的增收须在核定基数前提下予以奖励),鼓励单位应收尽收,积极创收。2、向上级争取配套外各类资金,镇财政将按资金额度的3%奖励给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3、各预算单位在核定范围内厉行节约的,节余部分按30%用于奖励。4、公务用车定额结余部分按70%予以奖励。十二、预算执行考核制度1、预算超支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分管领导和镇长汇报超支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镇长办公会议对各核算单位每季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2、对超支较大的核算单位,镇内审办应加强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意见。3、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预算超支的,一般不予追加,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资格,降低该单位年终奖资金发放标准。核算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或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未经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认可,出租合同未报镇国资办备案,镇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财政、核算所的工作人员未按制度严格执行,导致全镇预决算失衡,同样取消评先资格,并降低年终奖金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开标前泄露标底;(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九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要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三十一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三十三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八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四十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四)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四十一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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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达到节减支出、合理负担、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一、公用经费实行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其他;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管理办法。二、委机关各科室业务费开支一律集中由局财务室管理,各科室不得自行设立现金和费用支出账户。委财务室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局领导通报上月经费收支情况,正确反映收支结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三、委各项经费支出,坚持先报告后审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实行书记一支笔审批。每张票据有经手人、审批人,做到手续齐全。四、严格现金管理。发生现金业务时,必须实行规定范围内提取现金额度。库存现金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五、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理存入业务时,经办人要对票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制记账凭证;办理支付业务时,经办人要凭经过领导审批、审核、经手人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办理转款;办理拨款业务时,经办人员要根据计划(或指标),凭经过领导审批、股长(或相关人员)审核的收款单位收据(或自制拨款明细表)办理拨款;办理结算业务时,经办人要凭经过收款单位领导审批,代办员、经手人签字(或盖章),主任审核签字的票据办理付款。并提高对原始凭证审核管理,随时向主管领导提供存款余额等信息。六、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各类专项拨款、指标外拨款必须经县领导、委领导审批,各项指标内拨款必须经委领导。七、加强印鉴、支票管理。财务印鉴、支票管理实行内控制度。财务公章、转账支票由会计保管;八、杜绝借用公款。凡委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款的,需本人自行垫付,公事结束后将原始凭证按时上交财务,并按财务规定执行报销。九、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股室无自行采购权。小额采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采购;各科室特殊需要的大额物品,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书记同意,书记批准。十、加强财务监督。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以身作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违反本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科室、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1篇5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州残联的具体指导下,我会按照创新思维、转变作风、主动服务、加快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残疾人救助、保障、就业扶持、维权等工作,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实施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
2015年,省州分我县为民办实事0—7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32名,其中脑瘫13名,智障12名,孤独症5名,人工耳蜗2名。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我会早计划,早部署,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残联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专人负责。县残工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2015年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制定了《县0-7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于2月27日在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会议上做了具体安排,并正式启动了贫困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县残联与乡镇残联签定了《2015年县实施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项目责任状》。截止6月30日,已完成33名任务,其中30名贫困残疾儿童入住省州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3名聋儿进行了初筛。
(二)主动搞好康复服务。
1、实施假肢手术20例。为帮助残疾人减少肢体残缺的痛苦,积极补偿心理或身体功能,我县根据残疾人需求情况,积极开展实施矫正、适配、假肢手术,到6月28日,已完成假肢手术20例,完成县政府目标管理的67%。
2、落实精防免费服药和住院补助50人。为切实稳定全县精神残疾人的病情,减少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县实行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制度,目前已经完成摸底调查等前期任务。
3、免费发放辅助器具170件(辆)。我会以满足残疾人正当需求为原则,今年从省辅助器具中心购置4.9万元的辅助器具,利用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免费发放给残疾人辅助器具170件,完成县政府目标管理的77%,社会反响好。
(三)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2月27日,我县召开了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的重度残疾人不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为加大宣传力度,县政府和县残联网站刊发了《关于在全县实施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的通知》,县电视台也在晚上黄金时段播发了公告,就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发放程序进行了全面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截止6月20日,完成了2014年5月1日以前办证的878名残疾人2014.5-2015.3月重度残疾人补贴补发工作,做到了应补尽补。完成了2014年5月1日以后的381名残疾人申报对象资料的审核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财政一卡通输机,预计7月中下旬发放到位。
(四)切实开展就业帮扶工作
1、完成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为认真执行机关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县残工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逐一对164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是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了年审,到6月25日,已完成年审任务,其中有26个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39名。
2、认真实施残疾人扶贫工程。实施连千村帮万户扶贫工程,与10户帮护户建立《帮扶工程联系卡》,根据他们的实际,帮助他们制定了产业发展计划,每户扶持1000元发展资金,还免费赠送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24副(个)。积极开展残疾人创业调查,对全县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服务业且具有的一定规模的创业残疾人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为下半年进行扶持奠定了基础。
3、积极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上半年举办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一期,培训残疾人50人,完成政府目标管理的63%,实施盲人按按摩进社区活动,5名盲人正在接受培训;完成15名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32人,完成政府目标管理的64%。
(五)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
1、助残日活动有声有色。今年5月19日是全国第二十五次助残日,我会围绕关注孤独症儿童,走向美好未来活动主题,在县电信大楼前开展助残扶残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有奖知识竞猜等方式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免费发放轮椅28台,拐杖、助听器120件(副)辅助器材,共展出宣传牌8块,悬挂宣传标语5条,发放助残扶残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人员咨询500余人次,慰问孤独症等残疾儿童29人,送去慰问金14500元。
2、认真实施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为帮助残疾高中学生圆大学梦,对全县贫困残疾高中学生进行了调查摸底,并通过广播、张贴公告和网络等多种媒体途径,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学校初审、公示确定、残联复审程序,确定了县一中张璇等4名资助对象并给他们每人发放资助金1000元。
(六)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积极申报2015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根据上级残联安排,我会今年4月份对2015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6月20日前对280户符合燃油补贴要求的对象进行了网上录入,并申报了2015年的补贴。
2、积极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上半年共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50多人次,为残疾人解决了就业、就学、辅助器具等许多生活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贫困残疾人的后顾之忧,半年来我县没有出现违规上访现象。
(七)全面完成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工作。
为全面掌握全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根据中央、省、州残联会议及文件精神,我会积极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截止3月15日,全面完成残疾人数据库内4700名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任务,将所有调查数据全部录入系统,完成率为100%。
(八)严格抓好日常管理
1、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上半年为残疾人提供便民服务380余人(次),积极维护更新县残联门户网站,认真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工作,截止6月30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1109本。
2、狠抓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县残联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实行月工作、学习、考勤、纪律督查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奖罚分明,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我县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计划》,印发了《2015年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2015年县残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了党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开支制度等一系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人事、财务、工程三项工作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末位表态制度,认真落实《廉政准则》,规范小车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和公务接待标准。上半年本会没有一人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思路清晰。根据干部自身特点,制定了《2015年县残联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工作责任分解到人,使每位工作人员对自己全年任务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工作责任人按月制定工作计划,分管领导按月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实施的,采取提醒、帮助等措施督促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制度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议事、学习、考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克服了办事的随意性。切实做到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做好抢救性康复项目对象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对象按时进行康复训练,达到预期康复效果。
二是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按季核发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补贴,做到应发全发,不遗漏一人,并建立好档案。
三是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用药补贴工作,为30名精神病患者用药对象提供补贴。同时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辅助器具70人以上,完成残疾人假肢手术15例。
四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五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11月底前对280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到位,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我县无违规上访现象。
六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基础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各项数据统计录入,全年换发残疾人证1500本以上。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第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第十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十五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供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但是,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料,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第十八条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未按照规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投资的部分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拨付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地方下一年度的新开工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扰乱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7
为了妥善解决好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州移民局和州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评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局2015年度上半年移民工作绩效考核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
1、计划规划工作
201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总投资1657.32万元,其中:直补到人779.98万元,受益移民17108人;项目扶持877.34万元,涉及项目67个;项目扶持中基本口粮田及农田水利项目14个,投资221万元;基础设施项目26个,投资369万元;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项目1个,投资6万元;生态及环境5个投资36万元;技能培训与职业教育项目160人次,投资12万元;生产开发项目18个,投资216万元。其他费用项目2个,投资17.34万元。完成2015年计划上报及审批各项工作,完成项目前期设计等工作。
2、计划内项目完成情况
截止2015年6月底共完成计划投资1446.33万元,完成计划资金的87.3%。项目开工率100%,项目完成率80.6%,项目资金拨付率87.3%,项目质量合格率100%,项目质量优良率33%,项目标识率44%。
直补到人资金:完成四个季度直补到人项目资金779.98万元,直接发放人数8954人,两者结合人数8210人。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200万元完成镇小区排污管网及社区金天路改造工程;实施五小水利项目21个,县分任务200万元,完成322万元;完成库区人饮、道路等水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60万元;县政府整合民政、国土、住建、扶贫、移民资金,恢复重建洪灾水毁和地质灾害房屋200栋,其中移民房屋120栋,目前正在建设中。
产业建设:县政府整合资金1000万元(移民资金100万元),对潭溪片区万亩生态示范园进行品改、低改,完善园区道路、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50万元完成镇片1000亩标准园品改、低改;创办库区2000亩柑桔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其中脐橙新开1000亩;完成柑桔大果实蝇防治10000亩;开发葡萄200亩,品种改良200亩;恢复新建水毁蔬菜大棚63个,维修钢架棚10个,扶持库区蔬菜大棚盖膜300个。
移民培训:全年举办移民培训13期890人次,其中库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1期,受训移民830余人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37%;移民干部培训2期60人次。
青年移民科技创业工作:完成2014年16户分配任务验收。初步摸底确定2015年青年创业人员20户其中养殖业18户,生产企业2户。根据年中抽查及年底终验确定最后确定2015年符合要求的扶持对象16户。6月中旬由团县委牵头,县科协及移民局协助在我局四楼会议室举办本年度青年创业人员培训班1期。同时加大库区移民青年创业宣传工作,在各移民乡镇贴标语拉横幅,鼓励库区青年自主创业。
二、2015年我县移民后扶项目实施的具体做法
(一)抓好产业优质基地建设,着力提高生产水平,加强示范效应。重点扶持库区4个1000亩示范基地和1个生态农业种养示范园,即:村1000亩椪柑品改低改基地、岩门溪村1000亩优质脐橙基地、黑塘村1000亩优质葡萄基地、村1000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和村生态农业种养示范园。通过办点做样,开展移民实用技术培训,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帮助和指导,不断提高优质果园标准化生产水平,带动周边农户生产积极性。
(二)加强库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库区移民生产生活环境。一是通过大力实施五小水利工程项目,增强库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全年累计完成五小水利工程投资322万元;二是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效改善移民生活环境。突出移民村产业特色,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等,使移民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有效改善。
(三)进一步加强了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在项目管理方面:一是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移民上年后期扶持项目计划未安排或安排资金不足的项目,通过层层申报,级级审批,逐级把关,使项目真实准确。同时在管理上建立了三种管理制度,即施工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二是严格项目报批程序,履行项目设计、评审、招投标等每步程序;三是捆绑责任注重工程项目质量与实效;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项目台账。在资金管理方面:一是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全省统一的报账模式进行资金审批,确保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有效;二是项目资金支出实现规范化,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计划跟着规划走;三是及时足额发放后扶直补资金。
三、2015年工作思路
1、加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强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2、加大库区产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一是做好椪柑的培管和营销工作,加大库区优质果园和示范点建设的扶持力度;二是实施库区村间道路硬化项目,扶持库区通组公路建设;三是扶持库区五小水利工程项目。
3、切实加强库区智力移民工作。一是加大库区移民实用技术培训;二是采取定单式培训方式,向州大中专职业院校输送移民子弟;三是加大库区移民干部培训。
4、鼓励库区青年移民进行自主创业,落实扶持资金,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培育种、养、加、销大户,加强示范带动,促进移民增收。
5、积极投入库区亮化工程,积极发展美丽乡村建设。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1篇8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9
第一条车辆管理
1.单位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人指派专人调派,车管专人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单位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填写《派车单》;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4.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办公室稽核。
第二条车辆使用
1.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领导核准后转财务部会计稽核。
7.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8.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三条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5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第四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因公务经特批的情况除外)。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办公室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单位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单位经协商后共同负担。
关于车辆使用的规定
公司的车辆专供于公司的业务,一切为公司服务是司机的天职,为真正起到这一作用,特做如下规定:
公司的高档轿车只供公司中高层以上领导公出使用。
普通轿车供公司采购、业务、现场服务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务需用车时,必须由公司统一安排,司机方可出车。个人私事一律不准动用公车。
司机不得擅自用车,不得用公车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擅自用车一经发现轻者扣当月工资的50%,重者当场解聘。
汽车司机要作好汽车的养护工作,按使用说明保养汽车。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区县),如未经批准者用现金加油,产生的费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误使车辆损坏,由司机本人负责修理,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10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县贷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促进我县贷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贷款资金的使用,有效监管贷款资金的流向,不断提高贷款资金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二、建设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管理第二条项目的初期策划和选址等工作应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由业主单位或者业主委托的实施单位负责策划、调查、研究、确定,应避免选取群众矛盾多、容易激化群众矛盾的地段。第三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地形图测绘、规划测量、概念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土测量、矿产压覆、地灾评估、用地复垦、水土保持、能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地质勘查、造价咨询的编制单位由业主单位研究按相关规定、相关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业务能力强的单位。编制单位须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勘测等作业并出具报告成果。报告成果保证真实可靠,由业主单位送发改、国土、规划等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立项审查等其他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合同会签程序,会签程序走完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合同的登记备案。三、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施工图纸会审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现场记录,汇总整理成会议纪要。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四方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作为指导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等工作完成后,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监、安监手续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并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七条项目施工条件成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好项目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下发项目开工令。开工令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编制好项目监理实施规划大纲和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建设单位。第十九条现场施工协调例会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施工协调例会规定参加人员: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有重要事项需要协调,邀请主要领导参加。第二十条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现场施工协调会,现场施工协调例会内容:听取施工单位关于本周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完成情况、下周工作安排计划及施工中存在问题的汇报;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上周施工单位施工中的不足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周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第二十一条办理签证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修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变更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均应办理现场签证。第二十二条办理现场签证程序(一)由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内容;(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三)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签证确认。第二十三条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或变更图纸、经批准的变更意向、技术要求、专项施工组织计划及彩色照片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变更工程应按变更工程管理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第二十五条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的工程量现场计量,均应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第二十六条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内容和计划安排,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共同现场计量,验收核定确认。第二十七条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必须严格遵循:经相关单位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行业标准及国家规范。第二十八条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的时效性: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必须在下道工序实施前,由各方现场验收确认,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第二十九条对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现场实际的测量资料报告,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批准,方可进行收方验收签字确认。第三十条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必须经工程总监审查,报业主单位审定。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对现场计量的数量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原则(一)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二)实际情况与设计有出入或设计未考虑的地方;(三)凡实际工程量与投标清单工程量有出入者(含多算、少算、漏算)均应按变更程序办理。(四)因业主单位的要求更改或调整设计。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办理原则:凡属变更工程均应事先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意向申请,变更意向申请经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后,施工单位才能组织实施,变更工程完工并质检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报告,变更报告审批后才能计量。第三十三条变更意向申请办理程序(一)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以内变更工程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文件,经设计、监理及业主单位相关人员依次签审原件一份,复印三份各单位加盖公章后下发,设计单位均应出具变更设计文件。(二)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以上变更工程审批程序:单项变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县较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组查勘会商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实施;单项变更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县较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组查勘会商后,由业主单位研究确定后再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实施;单项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三)变更意向申请文件应按监理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要求整理,注明变更依据和理由,附变更的工程量计算单及现场彩色照片等原始资料。第三十四条变更报告办理程序:变更意向获得批准并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和申报变更报告,变更报告的审批程序:设计、监理及业主单位相关人员依次签审原件一份,复印三份各单位加盖公章后下发,变更报告应按监理单位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要求整理,变更工程量的确认,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把关。第三十五条工程进度编制原则: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月度工程项目计划的文字形象进度说明、分部分项计划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计划完成投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必须及时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批准,是工程项目管理进度控制的目标计划,业主单位必须督促监理单位严格监督管理实施,确保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现。第三十六条工程进度月报表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条例和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规定的工程报表格式,在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工程月报内容:本月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概况、进度概要,形象进度及其说明、质量分析、分部分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等。如果该工程由业主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指挥部负责实施,上报工程进度月报表时,必须同时递交一份工程进度月报表给业主单位。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进度报告(一)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月报,通过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测、检查和比较分析,在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二)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内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的近期趋势,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测、检查、比较分析图表,进度的偏离程度、偏离原因分析和相应的措施和建议。第三十八条现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原则:根据设计图纸、合同约定、行业标准及国家规范。现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业主单位代表或其委托方代表必须参加现场验收签字确认。现场材料设备验收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的约定,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具备相关的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或质量许可证等。第三十九条现场材料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是确保工程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业主代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督促监理单位并参加严格控制现场材料设备的进场质量关。第四十条文字、图片等资料严格按照市政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移交、归档。第四十二条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第四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第四十四条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初验: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经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一)部初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二)正式初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站等相关单位。第四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一)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提出审查意见,报业主单位领导批准。(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代表组织实施。参加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质监站、接养等相关单位。第四十七条一般工程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准备,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参加现场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定后签字确认。第四十八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一)据审核批准的工程计量文件,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单。(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款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三)业主代表核算签字确认。(四)业主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业主单位领导、县常务副县长审定。(五)业主单位核算后据合同向税务单位提供开票证明。(六)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县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七)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业主单位监督,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业主单位有权代为支付。第四十九条如果该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指挥部或其他单位负责实施,业主单位每季度组织单位纪检监察、工程技术、财务及县纪检监察、县财政相关人员对项目进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单次付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施工单位申请支付前必须通知业主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未经过核查的,业主单位可以暂停本次支付。第五十条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结算报告,经监理单位,业主代表或其委托方代表会签同意后报业主单位领导审核批准。第五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的核算确认要求和送审程序:(一)审查核算要求:必须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必须审核工程量、工程签证、合同变更、质量认定、价格认定、材料调差等是否严格按签字程序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量、工程签证、合同变更、质量认定、价格认定坚决不允许进入工程结算中。必须严格对所有审核内容进行复核、审核。(二)审查核算程序:业主单位要求对结算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后报送县审计局预结算审计中心审计。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审查审定批准程序办理工程结算手续,进行工程结算支付。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结算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业主单位各一份。第五十三条工程结算付款办法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办法的程序确认,严格审核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付款的正确性,对最后一次工程结算付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抵扣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严格按照审查审核批准的付款流程办理。四、项目的交付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四条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应定期回访,掌握工程交付后的使用情况,并处理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第五十五条对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在服务期限和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项目维护和管理工作。五、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12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开区按照规划控制、政策引导、保护开发、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古镇保护开发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镇位于县东南部,素有小南京的誉称,是四大古镇之一。明清时期,镇商贸文化异常昌盛,有3条商贸街道、6座古戏楼、10多里长的城墙和12座城门、13省(地)会馆、20多座货运码头、45条巷街、数以百计的封火墙窨子屋、72座寺庙道观、90座坊(土地堂)等庞大的建筑群。目前,镇现保存完好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25处,其中省保12处、县保13处,古商贸街3条,古巷弄20多条,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和特色民居有170多栋(处)。被誉为东方戏曲活化石的高腔发源于此,同时镇民俗活动、民间技艺、特色小吃众多。因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镇分别于2006年4月、2010年7月被列为省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014年荣获国家3A级旅游景区。
镇保护开发项目于2013年正式启动,2014年被纳入州重点建设项目,2015年被纳入州庆重点建设项目。总面积65.35公顷。建设内容: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对古镇街道管网进行改造、三线入地及路面铺设青石板,对历史街区亮化、绿化,完善公厕、消防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游客中心、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及景点。二是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主要对12处省级保护文物单位古院落进行重点修复打造,对数量众多的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等。三是环境整治。如对历史文化街区现代建筑仿古改造、经商秩序整顿、环境卫生交通整治等;四是历史文化的收集挖掘整理、特色商品开发、民俗文化的演艺传承等。整个项目力争通过5到8年的努力,将镇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的民俗生态旅游景区。
二、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开区全力推进镇保护开发工作。
1、科学规划。2013年聘请国内顶级规划设计单位——上海同济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出台了《省镇保护与整治详细规划》。2015年初由县旅游局牵头,开始着手镇景区旅游线路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这些规划为镇保护开发和景区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
2、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基础的薄弱是制约镇旅游发展的瓶颈。近两年来,我们重点突出镇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古镇街道管网改造。2014年完成、中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街道管网改造、三线入地和路面青石板铺设。2015年4月初,又启动了上正街及巷弄管网改造工程,预计7月份完工;二是完善古镇核心保护区市政设施建设。2014年配套完善、中正街片区垃圾箱、垃圾桶、消防栓120多处,安装路灯70多处,标示标牌200多处,完成旅游公厕建设1处,游客集散小广场1处。2015年5月新开工建设旅游公厕3处,新建游客停车场与小广场1处;三是推进游客中心规划建设。从2014年起,我们开始启动镇游客中心规划建设,目前已完成游客中心300亩土地征收和厂房收购,拆除了部分厂房,启动了总厂居民安置工作,完成游客中心建设性方案编制,近期将启动了游客中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游客接待中心与停车场建设项目等;四是推进建设。是今年创4A打造的重点景点,2014年我们完成120亩土地流转,试种了观赏莲藕,2015年初我们扩大观赏莲藕种植,目前长势喜人。以此同时,我们加快推进观光设施建设,目前已完成主支沟渠建设,启动了观光栈道和凉亭建设,配套启动了陆军监狱停车场建设。
3、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一是加大特色民居的修缮力度。2013年来投入巨资完成中正街50多栋古木商铺的保护修缮,引导古镇居民完成特色民居、历史建筑40余栋修复;二是加大省保古院落重点打造。2013年对古镇内1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院进行抢救性修复,在此基础上,2014年我们完成吉家大院门店重点修缮,启动万寿宫修复工程,目前已全面完工。今年我们将启动陆军监狱、堂等省保古院落的修复和景点打造。
4、现代建筑的仿古改造。一是两线民居仿古改造。为彰显古镇古色古香的整体效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2014年我们启动两线民居仿古改造,目前已完成砖商铺包木仿古改造40栋,河街砖商铺贴砖仿古改造95栋;二是积极引导新建房仿古改造。按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定》奖补政策,我们积极引导古镇居民对新改建房进行仿古改造,目前已完成新建房仿古改造60余栋;三是周边民居改造。为配套景区打造,按照县委、县政府年初安排部署,今年民居仿古改造工作重点放在周边。周边需改造的民居共25栋,目前已完成6栋,开工19栋,预计7月份全面完工。
5、景区管理及宣传。一是成立旅游管理公司,加强古镇保护区日常管理;二是聘请50名卫生保洁员,建立景区环卫保洁长效机制;三是加强与执法中队、镇政府联合执法,开展了多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加大重点街区经商秩序整治力度,古镇保护区环境秩序明显改善;四是加强宣传。聘请当地文化名人收集编制《,沧桑的历史殿堂》等著作。协助中央电视台拍摄制作了《走遍中国》、《记住乡愁》等大型纪录片对镇进行专题宣传报道。配合县政府举办了中元祈福节、爱、护古镇、创4A、申国保等宣传活动,开通了镇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等网络宣传平台。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今年创4A验收和州重点项目考核的要求,加快推进镇各项工程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及周边民居仿古改造力争7月底全面完工。
二是加快陆军监狱修缮工程,力争8月份完工。
三是加快堂旁、社区和陆军监狱旁旅游公厕建设,力争8月底完工。
四是加快启动提质改造工程、河堤古城墙工程、游客中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项目等,力争创4A验收前完工。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13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俭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根据需要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景,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坚持畅通。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坚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坚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后果自负。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1994)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职责外,还要对直接职责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景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情景。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景,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坚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向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齐检查维修情景,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
第三条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所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各单位取得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缴存至镇财政预算外专户,否则按公款私存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资金及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进入预算外帐户的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政府集中调拨使用,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三章报帐制度
第五条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10日集中报账,每部门要设一名固定报帐员,非报帐员报帐,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
第六条对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的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由各部门报帐员填写备用金领取单后领取使用。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查核实,镇长签字,入帐报销。
第八条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单位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镇财政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
第十条政府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门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镇长签批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农户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单位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或惠农一本通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
第四章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帐、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1、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2、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
3、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
4、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