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读后感(精选5篇)

daniel 0 2024-03-19

送法下乡读后感篇1

一、引言

苏力的这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是2000年10月份出版的,与其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当时引起中国法学界的一股学术讨论潮。而那时,我还在读初中。对于法学界,对于苏力这样的人物当然是一无所知。即便是到了本科,我也还没自觉到会翻阅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籍来看。直到这学期学校为我们设置了法律社会学这门课,老师为我们推荐了《送法下乡》这本书后,我才有幸读到了这本十年前搅动中国法学界的著作。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经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课堂或书本上讨论最多的无外乎正义、平等、司法独立、法律保留等问题。研究方法也只限于文本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此外也注重一些实证研究的运用。但此种实证研究可能是由于学生身份的能力有限,只停留在一些资料、案例、新闻报道的引用和分析上。而阅读苏力先生的这本《送法下乡》却给了我这样的学生一种全新的视角,一种在研究方法上的新鲜感。当然,苏力先生的文笔以及其知识的广博度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时常让我发出感叹,引人入胜的写作技巧也是焕然一新。在这我想谈的却是苏力先生写这本书时所用的一种最务实的研究方法,大多数人称之为:田野调查。

二、对“田野调查”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点认识

何为“田野调查”?纵观这本书,我所理解的田野调查就是,作者试图走近他想要研究的对象,采用访谈、记录、观察、调查等形式,通过经验判断和归纳等方法得出研究结论。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作者介绍了下乡收贷案。由这个案件的分析,作者得出了:第一,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第二,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能够受到人文空间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与人们一般的想象不同。即权力关系是可能发生流变的。第三,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乡村中创造权威的战略性选择。虽然下乡本身可能损害司法权威。但是基于自身职权,下乡是必然的。此时需建立一种局部的、暂时的权力支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便是它实施权力的有效工具。第四,司法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它的功能不仅仅限于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的功能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作者自己在结语所说的那样,对于他的分析也让我有点儿吃惊。我以为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由于作者的“田野调查”方法才使得对司法下乡的分析表现出了一种全新的学术感受。在下乡收贷案中,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下乡的法官进行采访,或者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也没看相关的裁判文书。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作者跟随着法官一起,参与了这个执行案子的全过程,对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关联性思考。比如其对陪同下乡的民警,同村的村干部,甚至包括从北京来的作者本人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通过作者丰富的社会经验,从经验层面上对他们的作用进行了猜测也好,总结也好,总之作者的经验归纳让我们一下子就想通了是怎么一回事,引得了读者的共鸣。还比如其对权力流变的论述,也是从经验层面上进行的判断。这种判断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这往往容易被法学家所忽略。对于作者的此种研究方法,更明显的表现在了第三章“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个一般是研究宪法学、司法制度乃至法理学等公法学科都可以说上点事的题目。作者对法院审委会作用的研究方法,不仅包括对法院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进行解剖,对域外司法制度的考察,对司法独立传统理论的借鉴。更值得读者注意的是,作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大量运用了其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的访谈作为研究出发点。并对于这种研究材料的可信度又专门地以“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进行了分析。如果说这样的一种进路体现了作者逻辑严密的话,那么,作者对自己运用经验主义方法研究问题的辩护可以用用心良苦来形容了。作者反对从现实生活中发现一些支持或强化自己已经有的经验、印象甚或是一个教条化的命题。在这里指的就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被一些学者理所当然的理解为违反司法独立精神,甚至宣传到一种处于教条化边缘的地步。作者试图通过对作为审委会成员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官的一些论述中,结合中国现实社会和目前的制度安排,以一种“同情”的眼光来分析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之前研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些文章所忽略掉的一个群体,即当事人群体。作者对法官的论述以及对法官论述的怀疑都是通过一般大众都具有的一些经验常识来分析的。比如,法官们对院长在多大程度上能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的辩护,比如普通法官对于审判委员会能够用做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的借口。这些结论都是文本分析和制度分析所得不出的结论。这些结论都是作者深入现实环境中挖掘出来,对研究审判委员会地

位和作用具有一种新的学术价值。我们法学家一直再说,应赋予被侵害者以抗辩的权力。然而,我们自己在研究当中,却常常将研究对象一帮子打死。苏力先生的这种田野式研究更像是代表了这些研究对象们进行了与传统观点的争辩。此种争辩却又不是无理的,保守的,而是贴近我们生活的,先验但却有着一定逻辑支撑的。

(一)“田野调查”所具有的学术意义

正如作者在导论“研究中国基层司法”的第四节“法律学术的意义”中所说的那样,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充斥着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纯粹法条主义研究,好点的就是借鉴了域外的一些资料。研究者们普遍通过这种方式将一些研究结论上升到一种具有先验性的普遍真理,一旦这种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不相符合时,他们往往用应然的论点代替实然的分析。面对极速转型的当代中国社会,这样的研究方法并没有给迅速发展的中国法制给予回应,法学研究处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最底层。“田野调查”方式通过走进研究对象,倾听研究对象的辩解,分析非正式制度对研究对象的制约和影响,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刻的体会研究对象所处的法治建设的起点和环境,从而提供读者全面思考的素材。这种研究方式的价值就在于,深入实践,以实践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必将是考虑到现实社会环境而作出的。我相信,真正有价值的法学研究应当是来源于实践的,这样才有可能指导现实的变革。我们都说,制度的重塑和整合是一个过程,有待于与之配套的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形成。我们又说,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脱离于实践,忽视了环境对正式制度以及正式制度中人的影响。虽然其中承载着人类对于理想法治社会所有美好事务的期望,承载着当代中国法学家对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法制的向往,但是脱离实际,也就是未能对症下药;急于求成,也就是未能注重法制发展的规律。所以才产生了苏力那时代乃至这个时代,中国法学界所疑惑的一个事实,即国外的先进法制及法治理念为何在中国屡屡遭受挫折甚至是排斥。病理就在于此。显然,“田野调查”式的法学研究方法注重实践,善于用经验进行判断,思考那些在人们看来“无须思考的应然”。

在我看来,“田野式”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它促使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理由在于,此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没有先期可供研究者翻阅参考的资料,也没有提供研究者何种研究框架。研究的素材来源于研究者的观察和思考,研究框架的建构来源于研究者思考问题的方向和程度。此种在经验层面上的实证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就所有的现实环境进行考察,反对基于先验性的结论刻意寻找支撑其论点的论据。这就要求研究者善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一个人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入。法学研究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不多的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不会发现问题。

无论是作者在分析为什么是基层司法,法官对于审委会的评价有多少可信,还是在阐述为什么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注重纠纷解决,规则之治在这种环境下的地位以及现代化与规则的关系的理由中,他都不断的对自己前一部分的论述进行反思。一连串问题式的自问自答,都是基于前面实证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案件的细节,并用这些事例来印证其结论。

(二)“田野调查”的局限

苏力在运用“田野调查”实证研究方法上,招致了一些法学家的怀疑和批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部分学者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一些缺陷。通过实证的研究运用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往往是一种综合命题,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知识,但同时也意味着是可证伪的。逻辑上看,通过归纳法得到的结论的确不像用演绎法推到出来的结论那样具有必然性。这个问题苏力自己在文中也有辩解。此外,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容易被普遍接受,并且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被认可。而作者通过“田野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对现实环境的研究,由于我国目前处在急剧变动的时期,一旦社会条件出现新的情况或法制有了新的发展,苏力先生的这些结论至少会部分不再那么符合现实。从这个角度看,“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存在着时代局限性。

另外,基于这种方式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经验型成分太多,而具有理论性的分析欠缺,同时有可能偏离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并不仅仅是实践的理性,而应有着更高一层的追求。对于法学的研究应当体现的是对于最终追求的关怀。这种最终追求便是苏力先生所唾弃的大而空的诸如“正义”、“平等”,“人权”之类的词汇。纯粹的实证研究容易陷入保守主义的泥潭,变成制度受益者的唇舌。“田野调查”得出的经验判断和结论,至少需要辅之以一种理论上的分析。这样的论述,其逻辑才会显得严密,论述也不会缺乏普遍性。经验层面的判断理应上升到理论上的创新。同时,我们还应警惕的是,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恰恰偏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的法治,按照苏力先生的“地方性知识”来看,可能不具备普遍性。但是这些世界各国人们通过艰辛卓越的实践得出的目前来说是治理人类社会最好的工具,必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意义。“田野调查”重视实践,强调真理来自于实践。但却得不出能够指导实践更好发展的真理。如果一味简单的总结出实践中基层司法样态,但得出的结论却存在着反经典司法理论的嫌疑,其指导意义就会偏离法治原则。正如一位学者在评价《送法下乡》时说的,“倘若我们发现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我们如何在这样的逻辑上提炼一套关于规则的理论——因为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本来就不是遵守规则,而是利用规则。如果这样的司法理论或者法学理论不是关于规则的,而是关于反规则或者潜规则的,那它还是司法理论或法学理论吗?”

最后,“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可能过于武断。苏力先生这本书研究的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但是其研究选取的地点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研究选取的事例也只是几个具体的事例,其访谈对象的范围也有着一定的范围。通过对这些农村地区、事例和人物访谈进行研究,最后试图将从这些研究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推而广之到整个中国,恐怕这个结论是武断的。比如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中,作者在论述“为什么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化程度不够”时,作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并不是基层法院排斥法学院学生,更不是复转军人排挤他们,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去;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个湖北省也未必具有普遍意义。

三、最后的最后

苏力先生在下到田野,运用自己从田野调查出来的研究资料时,始终坚持着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性,强调具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反对大而空的“大词”。“田野调查”的方法在技术上要求能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和思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给被调查者不利后果或者获利的预期。在价值上要求价值无涉,也就是苏力先生自己所说的“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地考察我所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我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判,尽可能的公道。”虽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不能十全十美的局限。但苏力先生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时所采用的论证方法和过程以及其思考方式或许更值得当代法学研究者关注和学习。

送法下乡读后感篇2

一本诚恳、深入地探讨研究关于基层法院、法官理论和实践的书。我惊讶地发现,将近二十年过去了,除了基层法院人员构成与书中描写大不一样之外,其余的竟然都大致符合。包括审委会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发挥的作用,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人民法庭与村干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紧密联系,甚或“老百姓”在法庭以上的言论并无二致。审判权的运行模式在这二十年来长期保持一种平稳运行的状态,也在这种状态下形成了一些所谓的“司法惯例”。当然,现如今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有一些朱苏力在书中提到的建议(例如上级法官的遴选制度)已经成为现实,撇开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时的目的不谈,新制度总带来的新景象,也期望着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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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读后感篇3

将近20年前的一本描述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田野调查”,放在当今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读完最受启发的是,作为书斋里的“读书人”或有些自大的所谓知识分子,太多人对社会也好,对体制也好,只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越多的理论和概念的堆砌,反而更加显示出对事实和实际情况的陌生。对中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用民主、人权、自由、宪政……等西方的概念去批评去比对,站在看似是自由派意识形态的高地来俯视中国。虽然美国欧洲西方国家在普世价值来看,有更加先进的部分,但也不是完美无缺。而对于中国,仅仅只是用西方概念来比对来改革却也确实是毫无意义。当代的学者是不是真的了解了当前中国的现实和目前体制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仅仅只是了解了西方经验和概念,是完全无法用在改革和解决实际问题上的,苏力老师也好,过去的费孝通也好,他们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经验和思路才是我们现在需要学习的。

送法下乡读后感篇4

曾经在基层法院实习过,法官职业和我理想中的大相径庭,学了一大堆的法律理论感觉在基层实践中毫无用武之地,也就此打消了进基层法院的念头。曾经幼稚的认为是基层法官们素质偏低,对法治没有热情,可是看完本书之后了解到这个是一个关乎经济发展国情的问题,当代的法学教育在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出现的新兴法律关系培养人才,然后回到实践,基层注重的是纠纷的解决,与其说是法学毕业生拒绝了基层法院,不如说是基层法院的基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拒绝了法学生。其次就是学者的研究重点是规则治理,规则的贯彻落实,而基层法官所要关心的是终极地解决司法纠纷。而在基层人民法治素养不高也请不起律师的情况下,一味地贯彻程序正义其实是不利于纠纷解决的,会导致实质的不正义。另外对于目前社会上司法腐败的论调,本书也给了我很多启迪,其实并非司法腐败,从上诉率这一视角进行分析,中国的司法已更加公正。司法腐败这个词是在改革给人们带人过高的心里期望与现实不满的落差中、允诺司法公正的乌托邦理想中、大众传媒发酵扩大不公中,市场经济发展时人们的政府的不信任感中,法律人推动司法变革的努力中,以及司法公正实际的德治思维中发酵产生,且急剧膨胀之势。站在至高点上批判好像显得智力上更胜人一筹,有种天然的优越性。而作为法律人,我们要思考:我能做什么?

送法下乡读后感篇5

《送法下乡》在导师大人给的书目里排名比较靠前,也是我读的朱苏力教授的第三本专著。说实话,读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后,感觉语言很亲切。朱苏力教授用他擅长的历史知识、独特的观察视角、雄厚的理论基础构成了这本书的“四梁八柱”.同时,今天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司法系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中有些东西已经变了,也有些东西仍然没有改变,就此,我想关于这本书,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理解。

1.关于送法下乡。在书中,朱苏力教授认为因为种种自然、人文和历史的原因,农村是国家强制力(权力)无法贯彻落实的一个边缘地带,为了加强对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力,用司法手段强化统治者的权威,让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所以需要送法下乡。也正如书中所说的,在农村在基层有源远流长的“民间法”、“习惯法”他们形成了一股简单而复杂的本土势力,这种势力与“国家正式法”形成了一种对抗,因为强大所以有对抗,也因为有对抗所以需要普法。

无疑,“送法下乡”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国家强制力,改善基层执法情况中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作用。

书中举了一个“还贷款”的例子,因为我有一些基层工作经验,和各行各业的人打过交道,我对这样的行为并不陌生。但是我没有想过“带着警察,租了辆车,在炕头判案,或者称为调解法院的情形,也没有想过”法官的默许和妥协“,没有想过”村干部“在这个案件中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这些情景背后的真正意义也是我所没有料及的。

但是我认为当代农村的本土或者说边缘地带势力对国家正式法的抵制仍时有发生,但和之前相比相对弱小很多,我的理由如下:1.”送法下乡“”谁执法谁普法”等各级普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让一些法律和行为深入人心,通过各种案例形成了一种威慑感,老百姓心中的那种“法不责众”的观念有所淡化;2.中国大众知识结构发生了变化,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十二年教育即将纳入免费教育,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都在分层次改变中国农村的知识体系结构;3.部分像《送法下乡》中所讲“村干部”,他们身份也在发生变化,有些地方将“村干部”纳入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他们虽然依然扎根在农村,但随着身份的改变,心态和行为发生了一些本质倾向的变化;4.我觉得是最重要的一点,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原来农民最大的依托仅仅是有限的土地,所开展的日常生活也是围绕着土地开展,而当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生存有了更多的选择,造成了大量农民向城市涌进,农村本土人员减少,农村内部贫富差距有所增加,原来拧成一股绳的农村小集体有所分化。

2.关于模式的普适性。说到模式的普适性,不得不提知识的普适性。“唯一不变的真理便是改变”,既然事物都在不断发生改变,那么以事物为基础,实践的产物——知识怎么可能不改变呢?既然知识都在改变,那么由知识凝聚成的模式又怎么可能具有普适性?这是一个哲学和逻辑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按照马克思教给我们的“矛盾论”和“实践论”,我们可以知道一种模式仅仅在有共同点的一类事物中运行畅通无阻,但是事物有千面,如果只顾及到一面,必然无法做到模式运行的全面性,那么模式的普适性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书中谈到了一个“司法的自动售货机”,在我眼中,司法规则体现在一个事物的方方面面,点点细节,司法判决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他极大考验着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也充分考验着法官的职业知识和执业技巧,如:书中讲判决,基层法官把“用什么油”都考虑的那么周到。司法最终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如果按照统一和单一的“模式”难保实体的正义,更难保问题的彻底和更有技巧的解决。

3.关于法学人才。书中又见朱苏力教授和贺卫方教授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之争。朱苏力教授讲了一些自己实际调研的事情,告诉了我们,军人有执行能力强、学习能力强,因为外源性可以更好保证公正等各种优势,而贺卫方教授则比较关注复转军人简单粗暴,因为复转军人的大量进入法院,抢占了法学毕业生的位置。关于他们的争论,我不想做评价,我只想提一些我自己的看法。

到现在为止,改革开放将近40年了,市场经济已经充斥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为市场经济的原因,人们的视野更加宽阔,可选择性更多。也随着全国各类大学法学院的不断扩招,公检法系统招录越来越规范化和职业化,按照几个非官方统计,法学已经成为就业率较低的几个专业之一。不要说复转军人进法院,就是现在正儿八经法学毕业高才生进法院也需要进行各种考试和选拔,难度很大。

随着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八部法律的修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进一步落地生根,建立了省以下司法人员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这些都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书中提到的法官“行政工作”问题,也随着司法辅助人员的重新划档有了进一步缓解。但是,这也面临这一个新的困境,以前刚进入法院的法学生,需要从“书记员”(当然在担任“书记员”的同时需要承担一部分“助理审判员”的工作)做起,然后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当司法辅助人员分类后,分为了五类,部分法院的书记员还实行了外聘,法学人才必然有很大一部分无法成为审判者,他们进入内部后的选拔或许更为激烈,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也将更多。

当然法学生就业专业知识“窄面化”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4.关于法律调查和逻辑。书中,有一点点醒了我。朱苏力教授告诉了我一种逻辑,这种逻辑我以前有一种懵懂的感触,但读了这本书后更为清晰。这是一种关于选择和适合的逻辑。比如说,在事物中,不是A错了,那B当然就对了的,也非A对了,B当然就错了的。或许说,没有绝对的正确错误,仅仅有是否合适。这种合适与否,需要考虑习惯,需要考虑背景,需要考虑很多无机和有机的东西。

在书中,还有一点也是带给我很大的触动: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我印象中,对一个事物的评价,我常常陷入一个“想当然”的误区,这种“想当然”往往会加大我对这个事物的进一步扭曲理解。要打破这种“想当然”,唯有调研,也唯有实践。正如书中所说,“审委会”,一提“审委会”我们很自然想起他的种种不好,想起他可能会干预司法,往往会忽略了他的“保护”功能和他“公正”的一面。到底“审委会”好不好唯有真正一线审理者才有“发言权”!

最后,我想说,《送法下乡》这一本书,作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的姊妹篇,进一步拉近了我与中国农村的距离,也加深了我对法治中国的理解。但是,书终归是书,《送法下乡》始终是发表于20世纪末,当下的中国农村和司法都发生了许多翻天覆地的变化,“尽信书不如无书”!在巨变中,我能做的就是反复探索这本书带给我的一些灵感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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