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清除计划(6篇)
人类清除计划篇1
[关键词]纳税筹划成立存续清算思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每天都会有一大批新企业注册产生,同时,也有一大批企业因种种原因被迫关倒闭,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纳税筹划也应是企业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仅是企业存续期间需要纳税筹划,企业在设立和清算时的也同样需要纳税筹划。
一、企业成立时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而纳税筹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投资者)。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个人投资者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某自然人甲经营一家公司,年盈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个人所得税=(20-5)×20%=3(万元)
税后收益=20-5-3=12(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税后收益多1.675万元,应选择方案2,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2.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些类似,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二、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筹划
企业存续期间,无疑是需要运用纳税筹划最多的时期。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对某一应税活动往往有多个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事先纳税筹划,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从而促进企业更持续的发展。
下面简要介绍最常用到的几个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点:
1.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增值税改革的
主要内容:一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三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等等;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五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改革后的增值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就增值税的几个纳税筹划的思路做简单的介绍。
(1)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新税法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然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也能抵扣进项税,但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不一定能减少税负支出。
例2: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3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80×17%-30×17%=8.5(万元)
方案2: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80×3%=2.4(万元)
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缴增值税6.1万元(8.5-2.4)。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2。
(2)不同代销方式税收筹划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3)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均执行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来说,混合销售行为要征增值税,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如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大部分夜总会的税率核定在20%。那么这些宾馆饭店就要尽量少计夜总会的收入,比如夜总会销售的酒水、饮料应计入服务业的收入,这就要求会计必须按不同税率的业务分账核算。
3.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
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纳税筹划环节上也必将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带来的巨大波动,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因企业所得税筹划涉及的范围很广,现仅介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个切入点:
(1)从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几个因素切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应纳税所得额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而收入和扣除就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最主要的因素,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条件下,收入越小,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小;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应纳税所得也越小。进行纳税筹划,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减少收入,加大扣除。
(2)从税收优惠政策切入。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3)从税制改革的机遇切入。税制改革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机遇与影响并存。针对税制改革,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用好税制改革的机遇,对税改后可能会增加优惠的项目,税改前不要办,税改后去办;避免税制改革不利因素的影响,把税改后会增加负担的项目,尽量在税改前办妥;对于税改后利弊不确定的项目,尽量税改前不结案、不封账、不下结论,使这类项目增加可变性。
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筹划还有很多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纳税筹划方式。
三、企业清算时的纳税筹划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过程,纳税往往滞后于生产经营环节,故而在企业清算的时候,税收工作还得进行,原因就在于企业清算时还未履行完其纳税义务。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并不会因为企业处于清算的悲惨境地而免予税收。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所谓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是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除资产净值,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所得出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这时企业的法人形态尚存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就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3:安泰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0月17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10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10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11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
安泰有限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009年1至10月份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元(公司适用税率为25%)。于是在尚未公告和进行税务申报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11月25日,并于11月26日开始清算。该公司在11月1日至11月25日共发生费用180万元。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80万元费用本应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经营年度由盈利100万元变为亏损80万元。
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70万元,则其纳税情况如下:
方案1:清算开始日为11月1日
2009年1-10月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110万元,不纳税。
方案2:清算开始日为11月26日
2009年1-10月亏损80万元,本期不纳企业所得税。
人类清除计划篇2
关键词:森林;生态;采伐;更新;作业规程
采伐作业是伐区阶段生产中的第一道工序,合理选择不同的采伐方式,对伐区生产的计划、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伐区阶段的生产费用,直接影响木材生产的经济效益和森林各类间接作用的发挥。
一、森林采伐类型和方式
森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3种类型。对于东北天然林,主要为主伐和抚育采伐。
主伐分为择伐、渐伐和皆伐3种方式。东北天然林适用的主伐方式为皆伐和择伐。
择伐是目前东北天然林区提倡的,也是最常用的采伐利用方式。择伐采用径级作业法,实行单株择伐或群状择伐。在东北天然林区,一般不提倡使用皆伐,除非因严重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引起的必要皆伐,且一般采用块状皆伐和带状皆伐。且要严格控制皆伐的使用范围。抚育采伐是在未成熟林分中有选择的伐除一部分林木,其目的是改善林分结构,促进林分生长。抚育采伐主要在商品用材林中进行,特用林根据培育目的和具体情况确定抚育采伐,禁伐林不进行抚育采伐。
二、伐区调查设计
根据相关规程要求结合森林类型多样化最大覆盖模型和景观生态规划原理和方法进行。
三、禁伐区和缓冲区
禁伐区是依据国家的法规和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伐区内设置的除发生森林火灾和重大病虫害外,严禁进行各种采伐活动的区域。禁伐区应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的核心保护区、文化保护区、不能进行采伐活动的科研试验地等。
四、采伐作业设计
根据林分调查因子和采伐类型的要求,确定伐区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采伐木和保留木采用目标树体系结合林分择伐空间优化系统来确定。采伐木标号:为了便于采伐作业,凡是采伐木都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标号,皆伐伐区对周界木进行标号,择伐伐区对采伐木进行标号,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林木也要进行标记,以避免误采,标号必须明显清楚。
五、集材方式
集材是将伐区里的木材从伐木地点搬、汇、集到装车场或山上楞场的作业。适用于东北天然林区的集材方式有:拖拉机、索道、人力、畜力集材方式。
六、工程设计
采伐中的工程设计包括楞场、集材道、贮木场等的设计。这些设计更多的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内容。这里介绍仅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的角度介绍有关环节的技术要求。
楞场布设要距离禁伐区和缓冲区至少40m;楞场大小取决于木材暂存量、暂存时间和楞堆高度,尽量缩小楞场面积,减少对生产区林地的破坏;楞场位置必须在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计划)图上标明,符合条件者方能建设。
集材道上的水道桥涵的数量应尽量减少;集材机械对土壤造成的潜在破坏应尽量减少;如有可能,应进行上坡集材;因为大径级原木根端抬起牵引上坡,不会对土壤造成太大的破坏;应避开禁伐区和自然保护区,严禁在山坡上修建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土滑道。
七、伐木作业
伐木作业是一个危险工种,除了要应注意的安全措施外。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角度,主要是减少伐木时对母、幼树,保留树的砸伤量。这要通过控制树倒方向来避免。主要技术要点如下。
总的树倒方向应与集材道成30°~45°角为宜:一般情况下,采取的伐木技术措施为锯上楂、下楂、留弦、借向、支杆推树、夹禊等,并应掌握伐木时控制树倒方向的四大要素,即开楂要正,留弦要准,留心要小,树倒要快。降低伐根:为了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伐根要降低到零,最高不能超过10cm。同时,应当避免使树倒向伐根、立木、倒木、岩石、陡坎或凸凹不平的地段上,以免摔伤、垫伤、砸伤被伐木,减少木材损失。
八、森林更新
森林更新分为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3种方式。应根据森林经营目的和迹地更新条件合理选择更新方式。
1、人工更新
主要适用于:改变树种组成;皆伐迹地;皆伐改造的低产林地;原集材道、楞场、装车场、临时性生活区、采石场等清理后用于恢复森林的空地;经济林更新迹地;非正常采伐破坏严重的迹地;其他采用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较困难或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完全依靠自然力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更新标准时,要采取人工辅助办法,促进天然更新。主要适用于:渐伐迹地;择伐改造的低产林地;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幼树较多,但分布不均匀、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3、天然更新
主要适用于: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较多,分布均匀,规定时间内可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采伐后保留天然下种母树较多,或具有萌蘖能力强的树桩较多,分布均匀,规定时间内可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需要保持自然生长状态,并立地条件好,降水量充足,适于天然下种、萌芽更新的迹地。
九、伐区清理
伐区清理包括采伐迹地清理、楞场和装车场清理、临时性生活区清理、集材道清理、桥涵清理、采石场清理和水道清理等方面的清理工作。从保护环境和充分利用资源的角度,清理的内容主要有:可利用的枝裡和小径木应全部运出,标准为小头直径大于4cm,长度2.0m以上。拆除设施,整平场地,清除场地内的非生物降解材料和所有固体废物。深埋生活区的垃圾。选择草本植物或灌木、低矮乔木,及时恢复这些地方的森林植被。
十、采伐评估
采伐评估是对采运作业进行的系统检査,用以确定其遵守计划及达到标准的程度。评估方式包括过程中评估和伐后评估。评估检査内容主要包括:①永久性道路是否保持良好;②临时性道路和集材道是否封闭,封闭后是否根据地形需要修横向排水沟,将径流导入林地;③集材道和楞场是否种上植被;④检量伐根高度;⑤观察造材后留下的根端及梢端是否合理;⑥集材后有否漏集原木等。评估结束后,要将评估报告送交有关部门及采运工队。对优质工作给予财政鼓励,未达标准的处以罚金,以加强今后对可持续采运的执行。
人类清除计划篇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机构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人类清除计划篇4
关键词:破产重整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082-02
在破产重整制度下,各参与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利益很难一致。其中重要对立者是当前的管理层和有担保债权人。管理层有重整冲动,有担保债权人对重整淡漠,若担保物价值大于担保债权价值,有担保债权人无法分享重整成功利益,却要分担重整失败风险;若担保物价值低于担保债权价值,风险偏好中性的有担保债权人也不愿意承担重整失败的风险。破产法重整制度之再建主义是以公平保护债权和支持企业拯救为目标的,两个目标只有相互结合才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企业复兴基础上的共赢。世界各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有三种立法模式,分别是以英国为典型的极端保护模式、法国为典型的极端限制模式、美国为典型的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综合模式。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重整程序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采用的是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综合模式。
一、利益限制和保护的结合
《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了破产重整期间担保物权的冻结及有担保债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请求权,体现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限制和保护的结合。
(一)利益限制
担保物权不得行使,是破产重整制度保护债务人继续营业的需要。破产重整通常需要使用担保物权客体,即特定担保物或权利。重整程序开始后,担保物权不得行使,以及《破产法》规定的质物、留置物取回制度,使担保物尽可能地被用债务人使用,以维持其继续营业,以实现拯救债务人的目标。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是为保护重整营业而认定的规则,其理论基础是“自动停止”制度,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对债务人的诉讼内外的个别追债行为都必须无条件停止,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以避免债权人的“勤勉竞赛”带来的分配不公;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除了禁止普通债权人的个别追债行为以外,为维护债务人营业、保存债务财产,还将冻结范围扩大至担保物权的行使上,即重整程序开始后,有担保的债权人暂停行使在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
自动停止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三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债务财产前,对债务人的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四是重整程序期间,担保物权权利行使中止。
(二)利益保护
有担保债权人被列入中止范围的,破产法可采取某些措施以保护其利益。除限制中止的期限外,这些措施还可以包括以解除中止作出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如果担保债权的价值大于或接近中止的适用而减损。例如:如果中止的适用期限较短,法律可能就不必要对设押资产的价值加以保护。但是,如果中止的适用期限较长,相对于保护资产的价值,解除中止可能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补救方法,但前提是资产并非程序所必需。当然,也可通过下列手段更为全面地保护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就设押资产的使用和出售征询其意见,在资产收益允许的范围内支付利息,在资产价值少于担保债权时的接管。
在破产重整期间的继续营业保护制度中,以债务人在担保物上使用利益的满足,是以债权人在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不受损害为限度的。有担保债权人以特定情况下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法律补救,而不是通常理解的债权请求权。由于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冻结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这种冻结的权力在法院。即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二是这种损坏或贬值足以危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有担保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恢复行使担保的请求,但应负举证责任。
二、有担保债权人的分类表决
《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按照债权分类有担保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了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的表决规则。有担保债权是各类债权中清偿预期值最高的一类。对债权实行分类的首要目的是达到给予有担保债权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要求,对类似情形的债权同等处理,确保重整计划对某个特定类别的所有债权人给予一系列同样的条件。这是确保按照破产法确立的优先顺序处理优先权或优惠债权的一种方法。有担保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采用了人数和债权额的双重多数决,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为通过。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担保债权人参与到破产重整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自己的担保权益。
三、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
《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项规定了有担保债权组不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的强制批准制度。只有在重整计划草案满足对第82条第1款第1项所列的有担保债权就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上述条件保护了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足以清偿其债权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通过破产清算收回现金,有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自利行为可能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职工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此时,人民法院采取强制行批准的行动只能站在社会利益和多数人利益优先的立场。
四、重整计划的终止制度
《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了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的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这里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利益因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税务债权人、职工、连带债务人和新出资人。《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但是利害关系人需要以“知道”或“了解”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为前提。
综上,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就是挽救债务人的营运价值或者最大化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价值,使面临困境但有重整希望的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而恢复生机。我国《破产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采用了保护和限制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这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体现了社会进步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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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山西太原030003)
人类清除计划篇5
关键词:路面标线;返修率;打磨法;油漆覆盖法
中图分类号:U491.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为解决广州市交通日益严重的拥堵问题,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2011年-2013年广州市交通拥堵点治理计划》,对拥堵路段及拥堵路口进行交通治理,广州市交通拥堵点治理工作属于我市“路更畅”重点工作。其中重点路段的标线需要重新规划,因而产生大量标线清除工作量,在标线清除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标线被清除后,所涂沥青油在一个月后脱落面积大于30%而需要返修。返修不但增加了标线维护成本,更严重阻碍交通治理计划的进程。如何降低标线清除返修率及维护成本,成为必须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找出降低标线清除返修率及维护成本的解决方法:
1、问题发现
作为一种重要的市政交通辅助设施,路面标线具有车道划分、引导交通流、形成渠化交通等作用。路面标线主要划设在路面面层之上,长期经受日晒雨和遭受车辆的冲击磨耗,当需要路面行车空间进行重新划分、就必须对旧路面标线进行清除。如果旧的路面标线得不到彻底清除或清除后路面有损伤和沥青油大面积脱落,无疑增加了日后标线的维护成本。如何有效彻底清除旧标线,成为标线维护的首要问题。
2、问题分析:
由于清除原有标线后,原来位置不再新划标线,故需要对旧标线进行彻底的清除。该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对道路原有的标线进行彻底的清除,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后续的新划标线造成混淆。
针对造成清除标线后返修率搞的症结问题,分别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参差,培训不够。②设备打磨力度不够,部分打磨头磨损严重。③清扫工具不够密实,清扫不干净。④涂抹的沥青油粘结性能差。⑤施工方法选用不当,造成打磨质量欠佳、涂抹沥青油用量不足及涂抹初期磨损大等问题。⑥天气环境影响,如路面湿度及积水。
3、针对问题研究解决方法
目前国内清除旧标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打磨法,该法只适用于沥青路面,利用热熔旧标线清除机进行施工。另一种是油漆覆盖法,该法适用于沥青和水泥路面。打磨法是利用发动机带动硬质合金制成的打磨头高速运转,打磨头在旋转离心的作用下与路面凸起的部分磨合,将旧标线清除,用热熔旧标线清除机进行施工,常常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路面破坏,且常会导致一定数量的标线残留。而油漆覆盖则对施工路面造成的影响比较小,国内普片采用的都是利用黑油漆进行覆盖,但是用这种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磨损,会造成覆盖的油漆一定程度的脱落,而必须进行返修维护。针对油漆覆盖法容易脱落的问题,制定了以下解决措施:
3.1、选用正确的机械设备对路面进行刷擦
用打磨法、铣刨法等清除路面标线时,如果操作人员掌握不好,常会出现路面破坏导致少量标线残留的情况。而采用刷擦清除则不会出项上述问题。
刷擦清除是通过刷擦型标线清除机来实现的,该类型路面标线清除机械根据其清除工作原来分为:加热式、触变式和往返式三种。而根据定额的分类可以分为:机械清除法和化学清除法两大类。
手推式刷擦型标线清除机
3.1.1加热式标线清除机
加热式标线清除机作业时先将旧标线加热,使标线漆软化,再用钢丝刷盘将加热软化的旧标线清除掉,该机械作业时具有环境噪声小、劳动强度低、操作方便、清除比较彻底、对路面无损坏等优点。
3.1.2触变式标线清除机
触变式标线清除机采用化学触变剂和钢刷磨头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在待清除的路面标线上涂抹触变脱漆剂,使其与待清除的道路漆充分接触,在脱漆剂的作用下,道路漆在2-10min即产生渗透、溶胀、起皮、软化、分离、脱落等物理及化学变化。待触变现象充分完成后再配合相应的机械设备进行清除。
3.1.3往返式标线清除机
往返式标线清除机主要用于清除路面上的不易扫去或吹走的顽固污迹,尤其对于清除渗入路面空隙的油污和涂料等效果很好。工作时,钢丝刷在调整弹簧压力作用下,具有行的钢丝可以深入到沥青表层空隙中进行往返剔擦动作,从而达到清除油污和标线涂料的目的。
3.2更换不同的清扫工具,把施工地面清扫干净
针对清扫工具难于彻底清扫路面残渣情况,导致黑漆未能与地面完全粘结,必须更换不同的清扫工具清扫地面,尽量把施工路面清扫干净再进行下一个工序。清扫中,可先使用塑料扫帚清扫大颗粒,再用黍毛扫帚清扫微小颗粒,两者配合使用。最后为达到彻底清扫干净的效果,可配合使用高压吹扫机吹净铲除标线后的路面。
道路清扫机,吹扫机
3.3严格控制沥青油用量及涂抹均匀度
在以往的涂沥青油工序仲,工人仅凭自己的主观经验来判断沥青油的涂抹量是否满足要求,往往难以把握用量和均匀程度,造成每条涂抹后的清楚标线各部位,各标线间用量和均匀度存在较大偏差。为此我们开展了涂抹试验:每次滚筒在饱和吸收沥青油后,涂抹1.5m长的标线,即每条标线分四段完成,在清扫完全干净的前期下,由涂沥青油工人对涂沥青油工序进行用量控制。经过反复试验,结果表明,简单的分段涂抹,达到了涂抹均匀且沥青油用量基本达到了0.25kg/㎡的目标。既节省了涂抹成本减少材料浪费,又达到了涂抹均匀的质量目标。
4、问题解决带来的经济效益
通过人、机、料、法、环等方法有效控制标线清除质量,有效降低了标线清除的返修率和维护成本,
①清除路面标线沥青砼路面机械清除
改良前:人工:92*0.135=12.42元/㎡控制改良后:人工:92*0.1=9.2元/㎡
机械:路面除线机0.02台班机械:路面除线机0.02台班
沥青漆:0.4kg/㎡沥青漆:0.25kg/㎡
每平方节省15.375—12.615=2.76元
②化学清除标线
改良前:人工:92*0.45=41.4元/㎡控制改良后:人工:92*0.2=18.4元/㎡
脱漆剂:20.5kg脱漆剂:18kg
每平方节省26.56-13.8=12.76元
人类清除计划篇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37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业务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研究发展部彭鹏
联系方式:,010-68721166转1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同时形成调查报告;
(六)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八)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九)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十三)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八)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十九)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二十一)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和解程序终止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接管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施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
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权属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情况。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
(二)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各种有价证券;
(二)对外投资情况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情况;
(二)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
(三)债务人拥有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三)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关注有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相关争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根据对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围;
(四)执行的主要程序;
(五)财产状况说明;
(六)报告使用范围;
(七)管理人印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亏损的重要原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调查劳动债权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劳动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本章所称调查劳动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劳动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劳动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劳动债权调查情况,列出劳动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七章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在审查
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实施而获得的受偿比例是否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九章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编写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i
(九)未完结事项安排。
第五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但是,对于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注册会计师应继续参加,直至完成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第一节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二)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四)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四)清理劳动债权;
(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节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三)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四)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
第十一章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时的补充要求
第六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订明工作方法、所出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与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自2007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经过
一是开展法律和国外文献等相关研究。2006年7月开始,受最高
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协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工作。为此,我们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破产法、有关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等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机会,重点研究了破产程序、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以及与管理人相关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其间,考虑到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相关综合性专业知识的实务特点,中注协决定起草《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注协于2007年1月开始,组织部分事务所研究有关破产管理实务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讨论稿;5月组织成立了由立法专家、法官、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的《指南》起草组和专家咨询组,并于5月11日―14日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对《指南》讨论稿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稿。
二、关于《指南》总体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指南》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二章,共68条,主要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以及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承办其他相关业务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实施财产调查、实施营业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清算、承办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的相关业务、相关补充要求、附则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起草原则
一是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虑破产清算工作实践,将注册会计师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的核心工作内容、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力争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特别是担任管理人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充分借鉴执业准则的成果,包括体例、结构、表述方法等。
(二)关于文件名称
考虑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还有一些不确定事项,另外,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故名称暂定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三)关于清算审计
考虑到企业破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审计,在旧的清算组制度下,清算组也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在《指南》起草中,律师也普遍认为,律师承办破产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务所做清算审计。故此,我们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有关清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职责前的清算审计,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相关业务。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实施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过渡,市场反映良好。新准则实施已过一个季度,为了深入贯彻新准则,针对近期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提出的新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答: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二、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三、问: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答: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人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
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问: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五、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7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六、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七、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八、问: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如何实现新旧转换?
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收入和费用等,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处理。
基金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的,应当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是指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基金募集、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红利再投资等时,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收基金;在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等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实收基金。基金在期末应当根据当期实现的净利闰(或亏损)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数,减少未分配利润。
(三)基金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所附的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
(四)基金在新旧转换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基金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因首次执行新准则而导致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和列报前期的比较数据也应一并调整。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首次执行日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附录:1、基金会计科目表(略);2、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格式(略)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0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O.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略)。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略)。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略)。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鬲0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补充说明:财政部负责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问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基本稳定,工业结构有所改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市场销售更加旺盛,改革开放有序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增加,就业人员增多,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外贸顺差过大、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依然突出。
据海关统计,2007年1-5月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外贸顺差增长过快,不仅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作为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学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
品,纸制品,服装,鞋帽、雨伞、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家具,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具体政策内容及各类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可查询财政部门户网站:mof.省略。
记者:对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样设有过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当时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品种较多,涉及面较大,一些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在价格上难以更改,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记者:这次政策调整会对我国外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因此,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总体上看,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适中,并且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不会对正常外贸出口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略)。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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