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学研究方法(6篇)
民族学研究方法篇1
关于民族教育学的研究领域,王鉴综述了1990年以来国内的研究成果,它包括部门民族教育研究领域:民族幼儿教育、民族初等教育、民族中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交叉边缘学科:民族教育政治学、民族教育经济学、民族教育心理学、民族教育社会学等;分支领域:民族教育基本理论、民族双语教学理论、民族多元文化课程理论、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等。哈经雄、腾星倾向于认为民族教育学还应包括移民教育、跨文化教育比较研究等领域。陈•巴特尔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根据我国教育学元研究的最新进展及其成果提出,“民族教育学从整体性观念性存在分为民族教育概论、民族教育原理和民族教育哲学三个类别;部分类别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他对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划分,并进一步指出“最高层级上的民族教育反思性存在主要包括民族教育研究论、民族教育学和民族教育学科发展史三个部分”⑨。而王鉴、哈经雄等人对民族教育学的划分显得有些笼统,且不能完全周延民族教育的研究领域,陈•巴特尔的划分则比较细致,但略显凌乱。笔者在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参照石佩臣教授对教育学科的分类⑩对民族教育学进行划分。民族教育学既是一门理论科学亦是一门应用科学,没有理论的支撑,它便不能称为科学;若不用来指导实践,它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显然,民族教育学可划分为理论学科、应用学科两大类,因其发展还需进行元研究及技术支持,故民族教育技术学科必不可少。具体来说,理论学科包含通论和各论两大类。通论指民族教育基础理论。各论分为分类学科和交叉学科。分类学科如民族学前教育、民族初等教育、民族中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民族成人教育、民族特殊教育、民族比较教育、民族家庭教育、民族农村教育、民族职业技术教育、民族社区教育、外国民族教育、世界民族教育、民族教育史、民族教育学科发展史、民族师范教育等;交叉学科如民族教育哲学、民族教育社会学、民族教育政治学、民族教育经济学、民族教育人类学、民族教育伦理学、民族教育法学、民族教育统计学、民族教育测量学、民族教育卫生学、民族教育科学学、民族教育未来学、民族教育生态学、民族教育文化学、民族教育心理学、民族教育工程学、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民族教育与宗教等。应用学科具体包括民族教学论(如民族学校课程论、民族双语教学论、民族多元文化教学论、民族教育教学论、民族学校课外活动论等)、民族学校德育论、民族学校智育论、民族学校体育论、民族学校美育论、民族学校技术教育论、民族教育管理论(如民族学校管理论、民族学校行政学)等几个部分。民族教育技术学科具体包括民族教育研究法、民族教育各科教学法、民族教育元研究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这样,繁杂的民族教育领域便井然有序了。
二、民族教育学的研究方法
民族教育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这决定了不能完全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它进行研究。民族教育研究方法应是一种普遍有效的方法,除了运用一般科学所用的调查法、观察法等研究方法外,还需形成其独特的研究方式,而这些方式绝不能忽视民族教育科学的显著特点,即客观与主观、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的融合等,绝不能忽视鲜活的民族教育实践活动和教育活动中的个人。
(一)民族志田野研究民族志研究法主要包括确定民族志的研究对象、民族志中的‘参与观察’与民族志报告的撰写(叙述结构、叙述方法、叙述者角色定位)三个环节。田野调查指“研究者深入到研究现象的生活背景中,以参与观察和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定性分析来理解和解释现象的社会学研究方式”瑏瑡,包括调查课题的选择、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的拟定、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几个环节。田野调查是所有民族志研究设计中最具特色的要素,有助于衔接好理论与实践,指导民族教育学者。在这里,田野具有民族生活区域这一特定的时空边界,有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特定的立场蕴意。因此,田野调查不只是具体的研究方法,也是实践和行为。整体性分析和比较分析是对田野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进行理解和解释的方式,是构建民族志的重要手段。民族志田野调查强调整体性和参与研究,最大优势在于它的直观性、可靠性。民族教育研究采用民族志田野研究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思路。然而,民族志田野研究有其自身的不足,它不能解决诸如民族教育的本质、民族教育的规律、民族教育属性、民族教育功能等问题。此外,田野研究因强调个案研究,过度关注微观层面的教育问题而导致结论难以推广;存在忽视文献,缺乏逻辑、效度和信度等问题,在本质上属于实证研究,经过概率逻辑和数理统计的结论与样本的选择有关,往往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民族教育研究只采用一种研究方式是远远不够的,通常需同时交叉运用几种方式进行研究,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更具普适性和说服力。
(二)教育叙事研究教育叙事研究是指“在教育背景中包含任何类型叙事素材的分析研究”瑏瑢。这种研究是一种质的研究设计,重在通过对教育现象的直观再现揭示教育现象的“质”并对教育行为进行“意义解释”,主要包括发现一个值得探究的教育现象、有目的地选取一个或几个研究参与者、从所选取的研究参与者身上搜集故事、按一定逻辑顺序重新叙说其故事、撰写教育叙事研究报告、检验研究报告的效度等几个程序。此研究方式与民族志研究的重要不同在于它关注人的个体性经历,关注个体的内在世界与价值理性,注重体验、凸显意义,关注微观分析,并反思教育价值,是一种质的研究。民族教育研究既需从宏观上分析民族教育现象,亦需从微观上考察民族教育活动,因此,教育叙事研究是民族教育研究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教育叙事研究亦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科学的思维和论证严密的理性分析,强调个案研究,难以推广;叙事素材的可靠性会因研究参与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而降低,研究者在重新叙说素材时也会带有主观色彩,其带有的个人判断使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受到质疑。因此,运用此研究方式时需注意鉴别材料的可靠性,全面、准确地引用研究参与者的话语,加强教育叙事自身方法的建设和学术规范的训练。当然,对教育叙事研究不能以自然科学定量研究的标准来衡量。
(三)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辨别事物之间相似性与差异性的方法,它是教育研究中的一种基本方法。我国学者将比较研究分为同类比较与异类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定性比较与定量比较等几类。加里多提出了一套比较教育研究的基本阶段理论:“确立问题与提出前期假设;限定研究,包括限定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描述研究(分析阶段);提出比较性假设;比较研究(综合阶段);跨学科比较研究;撰写比较研究报告。”瑏瑣其中的分析阶段是关键。民族教育研究因具有交叉学科的特点,我们对它进行的分析研究既可采用定量分析,也可进行定性分析。前者一般包括问卷调查、经验测量、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后者一般包括逻辑推理、历史比较、文献分析、经验描述等。比较研究法融合了民族志田野调查、叙事研究的优势,它们互为补充,通过长期深入的现场观察、材料叙述为民族教育研究提供丰富的材料,通过比较分析、综合研究可得出科学严谨的结论。我们可在民族教育学科交叉领域及民族教育史、民族教学论等领域运用比较研究法对民族教育进行定性和定量比较研究。使用比较研究法,在方法上需坚持本质的比较,通过大量典型的材料分析其内在关系;在材料选择上,需尽力做到客观、全面、准确、真实、高质,使比较材料之间有可比性;在过程上,需尽量依程序进行,才能保持结论的科学性。
民族学研究方法篇2
【关键词】美声唱法现代民族唱法教学方法
在多数师范院校与综合性大学中,受专业程度、培养目标、师资人数等因素限制,许多声乐教师同时要承担美声与民族两种唱法教学。这使很多声乐教师在教学上常出现发声方法混乱、作品风格混淆等问题,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不佳,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对两种唱法的演唱规律认识肤浅,有的过于强调两者的界限,有的则对两者的根本差别认识不清。西洋美声唱法历经了几百年的检验,如今仍被世界各国所认可,足以证明其可学习借鉴之处。中国民族声乐在对美声唱法的学习借鉴过程中有坎坷、有收获,但基本原则始终是三点,即民族性、科学性、时代性。知名声乐艺术家郭兰英、王昆那个年代的动人声音是中国民族声乐的经典,但伴随着经济腾飞、时展的脚步,中国民族唱法在保持其基本特色的同时,也应在不同时代呈现出新的面貌,才能适应人们不断变更的审美需求。本文所论述的中国现代民族唱法,主要指通过借鉴西洋美声唱法的呼吸、发声等原则,结合中国民族元素发展而成的。以“金铁霖民族声乐教学体系”为代表的民族声乐演唱方法,也可称新民族唱法,笔者力求将研究内容定位为当今在美声唱法与现代民族唱法的教学上做对比论述,以期对声乐教师有所助益。
一、明晰美声唱法与民族唱法的审美特征
审美取向是决定演唱动机和演唱效果的根本。不同的审美取向决定了歌唱中呼吸、发声、共鸣、吐字等元素的实施,从而直接影响歌唱的最终结果。声乐教师要想熟练地操作两种唱法教学,应对两种唱法的审美特征做到概念清晰。首先,美声唱法是以强调声音的美感为主,重视技巧的突破、气息控制持久、音质饱满圆润、音色富于变化,如将美声唱法比喻成色彩丰富、具有立体质感的油画,中国新民族唱法便是轻灵、飘逸的中国水彩画,具有甜美、明亮、委婉、水润的嗓音色彩。此外,民族唱法要配以优美、灵动、丰富的肢体语言来突出民族性,而美声唱法则更重视内在的艺术修养,以内在的情感张力融合规范完美的声音打动听众。
二、熟练掌握美声唱法与现代民族唱法演唱规律
美声唱法与现代民族唱法的演唱规律体现在呼吸、发声、共鸣、吐字、审美取向等具体环节中,共性在于:二者在呼吸的要求上基本一致,都采用“胸腹式联合呼吸”,讲究气息的深支持力和流畅感;在发声上都采用真假声混合,追求声音的高位置和明亮年轻的声音,都要求声区的统一;都要求喉咙、下巴、胸、肩的放松和歌唱状态的自然。
不同点在于:共鸣腔的运用。美声唱法追求整体的混合共鸣,民族唱法主要将共鸣集中在头腔,以便于体现民族特点的咬字行腔;吐字差别。美声唱法以重视声音美感为主,要求元音在灌满腔体中达到连贯,辅音要清楚但不过于强调。民族唱法重视传统的字正腔圆,声母略显夸张;民族唱法讲究肢体表演与声音紧密配合,美声唱法更重视内在的情感内涵。
三、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
(一)具有统一性的基本要求
无论何种唱法,对歌唱者所体现的“美感”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其基本要求指的是声乐教师对学习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的学生所应共有的要求,包括正确的站姿(下巴、肩膀、胸部放松、双脚略分开、身体重心向前等)、积极的歌唱状态、真挚流畅的音乐表达、精确的音准节奏、协调的肢体语言等。
(二)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别性的具体要求
1.呼吸训练
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要求歌唱者要有深位置的呼吸支持。由于现代民族唱法对美声唱法在呼吸方面的借鉴,二者在训练呼吸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训练时常以“闻花”“打哈欠”的想象使学生体会慢吸气的感觉,用“吃惊”的想象体会快吸气的落点。呼气则常用均匀吹蜡烛的火苗或均匀地发出“斯”的长音等方法练习。在发声时则用“吸着唱”的感觉体会横膈膜的气息保持,想象“吸中有呼”“呼中有吸”的感觉使呼吸具有流动性。但由于民族唱法与美声唱法在声音与共鸣要求上的差异,二者虽然都要求“深”呼吸,但其“深度”并不完全一样,美声唱法由于旋律直且拐弯少,气息需更稳定地保持在比民族唱法更深的位置。
2.共鸣腔的运用
上文提到美声唱法追求整体共鸣,即在歌唱中,无论演唱高、中声区甚至低声区,上至头腔,下至腹腔都要参与共鸣,由此,在美声唱法训练中同吸气一样,我们常利用“半打哈欠”的感觉体会“打开”的感觉,“打开”即是产生共鸣的前提条件。喉咙的打开使得歌唱者在自身建立了一个歌唱管道,自然状态下的喉咙好比是歌唱管道中间的一道门,须将其打开,管道才可能通畅,这需要喉位下放,上腭拱起,在歌唱的持续进行过程中,“半打哈欠”的想象可使这种打开松弛而不僵硬。民族唱法与美声唱法所需的共鸣效果不同,且较为单一,民族唱法中目前以高声部为主,因此其共鸣腔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头腔、鼻腔及口腔,这与民族唱法中的重视咬字和润腔技法也有关联。在民族唱法的共鸣腔的运用指导上,喉头放松与积极的上腭抬起是必需的,除此,要多体验共鸣集中在头腔、鼻腔、咽腔的声音效果,可用“i”元音体验其共鸣的位置,并多用“笑起来”的感觉使笑肌上提,从而有助于好的共鸣效果产生。
3.发声要求
呼吸位置的安放和共鸣腔的使用范围为发声做好了状态的准备,也就是说,美声唱法与民族唱法的演唱在发出第一声的状态准备上是有区别的。呼吸位置更深,加之共鸣腔的整体使用要求歌唱者的用声也要混合统一,在教学中,切不能片面强调声带拉紧,否则会使歌唱者呼吸僵硬,共鸣失调,导致音色变形,应强调声门(在声带的后来部)的闭合力量,而减少声带拉紧的力量,也就是减少张力肌的力量,相对增加内收肌的力量,以发出比较舒缓而富有弹性的颤动。民族唱法由于“发音管”较短,声带拉紧的力量在听觉上要显得较美声唱法大,发出的声音较为集中明亮,教师可以要求美声唱法的学生在演唱时“打哈欠”的感觉更强,而要求民族唱法学生的声音更向前贴,“更亲切”地发声。美声唱法与民族唱法在声音上都追求一个集中的点,声音是否有集中点决定着音色的好坏。
4.吐字差别
美声唱法与民族唱法的最大差异就是吐字。美声唱法是运用以元音字母(a、e、i、o、u)为主发音,其他为辅音,咬字时要求元音连贯,在同一的腔体氛围和连贯的气息线条中换字,即“以腔行字”;而辅音既要“清”,也要“轻”。中国语言却是以包含头、腹、尾为主的单个字组成,吐字时子音或声母有时略微夸张,所以舌头前部的力量用得较多,也就是所谓的“嘴皮子劲”,先咬后放,以达到字正腔圆的传统审美取向。另外,我国的语言特点还存在一个“归韵”的问题,既然要“归”必须有来源,在现代民族唱法的教学中也非常重视元音的定位,就是先将要发音的字的元音找出,将其安放在准确的位置并要求其清晰,在略延长此音后再收掉字尾,如“天”字,其汉语拼音为“tian”,先按照民族唱法的发声确立“i”母音的发声位置,在“i”位置不动的情况下收韵,加之略显夸张的“t”声母开头,来完整地发出一个字。另外,民族唱法虽然字头更加讲究,但句子的连贯也同样重要,教师在教授两种唱法的咬字方面不能顾此失彼,要在掌握两者各自要领的基础上,将其融入音乐线条的大环境中灵活应用。
5.舞台表演要求
民族学研究方法篇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尤其随着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和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正,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高潮迭起,成就突出,贡献巨大。本文拟将民族法学30年来的研究动态及相关成果加以回顾和总结,并以此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
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而民族法”本身即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民族法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法中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原则和规则,还包括少数民族群体调整族内事务的地方性规范等。广义上的民族法不仅有一个广阔的空间维度,还包含着一个时间上的维度——历史上的民族法也是广义民族法学研究的对象。狭义的民族法一般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现行法律,现行民族法制是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又并非唯一的内容。有学者将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核心研究对象”和研究对象”两大类,前者指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现行法律,而后者则包括中国的民族政策及其法律化、民族法史、少数民族习惯法、国际法中涉及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原则或规则等。上述分类科学而合理地概括了中国的民族法学所指向的研究对象(广义上的民族法”),同时厘清了这些对象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学术定位。本文参照此分类,对30年来的相关成果及研究方法加以评述。
主要研究内容及成果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现行民族法制即广义上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规范体系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等专门的民族法规为其体系的基础;二是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其体系的绝对逻辑结构;三是以凡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其体系的相对逻辑结构。现行民族法制是中国民族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民族法学界对这一领域展开了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并为这一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30年以来,国内现行民族法制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律解释类著述。此类著述主要是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国家现行民族法制的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1984年国家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和简单学理分析的相关著作随之诞生,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陈云生、于宪等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张尔驹主编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杨侯第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吴宗金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和《中国民族立法理论和实践》等。这些著作多为教科书或有教科书式的理论框架和体例,后来的著作不断吸纳并体现新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此外,周健的《新时期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新方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则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研究,这是较有新意的著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后,还出现了一些释义类著作,如敖俊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陈云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等著作,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条文的释义和对关于法律修改的相关文件的介绍,对深入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方面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陈云生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者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宪法学的视角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修订;王戈柳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问题研究》,则从规范和实证两个角度详细地阐释了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吴仕民主编的《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从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和实施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在新时期如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的问题;吴宗金则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思想理论与实施机制》一文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应包括上级国家机关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机制、有关各项基金和资金状况及运行监督机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实体监督机制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研究。这类著作大多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有代表性的包括江平、李佐民、蒋坚永的《的民族区域自治》,张锡盛、朱国斌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实践》,吴仕民的《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孙兆文、苏利娅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阿地力·哈力克的《新疆和平解放50年——兼论民族区域自治在新疆的实践》等。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配套立法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现行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张文山的《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该著作主要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模式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特别立法等问题。此外,来君在《论地方民族立法》一文中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原则问题。徐合平则撰文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民族性原则”即在立法程序上保障自治民族成员的参与权,同时在自治法规的内容上体现民族性。
少数民族法律史是中国民族法学重要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夏商周以来的历代王朝为了民族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形成了相对稳固和成熟的民族立法思想;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或地方政权也多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这些民族立法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基础、民族构成、族际关系和民族特点而产生,共同构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古代民族法制,为今天的民族立法留下了无法替代的宝贵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
以中国民族法律史为对象且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一批法学、历史学和民族学者通过辛勤耕耘,在这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从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对民族法制相关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者或将汉文古籍中与民族法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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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内容加以点校、汇编,或将少数民族语言记载的法律文献进行翻译、汇编,主要成果有:由罗致平编译的《一零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由(苏联)e.克恰诺夫俄译、李仲三汉译的《西夏法典》,由周润年与喜饶尼玛译注、索朗班觉校的《古代法典选编》,由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的《中国珍惜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上、下)》,由方慧主编的《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等。
另一类则是针对民族法制史的专门研究,这类著述中,徐晓光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李鸣的《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和《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对中国古代及近代民族法制的整体概貌进行了梳理。而更多的著述则是针对某个朝代、某个民族或专门问题的研究,如于豪亮对秦代民族立法的研究,邓奕琦对北朝法制的研究,曾代伟对于北魏律及金律的研究,史金波对西夏法典的研究,张晓辉对南诏国与傣族法制的研究,潘世宪的《蒙古地方民族法制史概要》,吴海航对元代约孙”与大扎撒”的研究,胡兴东对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苏钦对于唐明律典中化外人”条及清代苗例”的研究,刘广安对清代民族立法的研究,杜文忠对清代治边法制的研究等。这类研究以法典和各类史料的文本为基础,主要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方法,对相关文本进行考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论述、着重阐释少数民族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同时,揭示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在各类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不断被发掘,各种少数民族文献不断被整理、编译,而民族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又不断更新的背景下,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许多空白被弥补。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它非由国家政权制定,而是产生于各民族的经验生活之中,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也非成文法典,而是口耳相传。习惯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另一个范畴,对它的研究代表着对民族民间自生自发”的规范和秩序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文化迅疾变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与此同时,法学研究的视野也不断开阔,法学家在眼睛向上”、眼睛向外”的同时开始眼睛向下”,从社会实际出发,在重视国家法研究的同时,非国家法的功能、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于民族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习惯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特殊性,相关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较为广泛,其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为资料整理和田野调查报告类,此类成果多以规则汇编或案例汇编为表现形式,具有习惯法研究的基础性价值,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辑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杨锡光、杨锡、吴志德整理、编译的《侗款》,黄钰辑点校的《瑶族石刻录》,张济民主编的《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海乃拉莫、曲木约质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周相卿主编的《融水苗族埋岩古规》,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等。其二,研究成果是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述性研究,这类研究通常建立在对实地调查资料的分析之上。其中范宏贵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高其才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从总体上对中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介绍;更多的学者则以某个民族为单位开展研究,相关著述如杨怀英主编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俞荣根主编的《羌族习惯法》,徐晓光、吴大华的《苗族习惯法研究》,冉春桃、蓝寿荣的《土家族习惯法研究》,杨经德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高其才的《瑶族习惯法》,陈金全主编的《彝族、仫佬族、毛南族习惯法》等。与上述成果相比,第三类研究则更偏重于理论建构,研究者试图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解析、探讨诸如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本质、纠纷的解决方式,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等法理学命题。相关成果如王学辉的《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民族志的诠释》,李可的《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杜宇的《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方慧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李鸣的《羌族法制的历程》等。
基本理论研究
综观30年的研究成果,尽管在表述或理解上仍存在着不少细微的差异,但总的来看,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如对民族法”的定义问题上,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广义上的)民族法是多民族国家内部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再如,在民族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尽管不同学者的表述有简有繁,侧重点也有所差异,但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始终是民族法不能忽略的基本原则。此外,在民族法的研究对象方面,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民族法学已开拓了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民族法制”、民族区域自治”三大领域;另有学者则从民族法研究的目的论出发,认为相关研究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民族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制定、执行、遵守等问题;二是对现实的民族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还有学者则从民族法的学科体系的角度,提出其研究对象应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研究等。
30年来,尽管民族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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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也为学科发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但就相关成果而言,无论与其他学科做横向比较,还是与本学科内部一些关于民族法专门问题的研究成果做比较,研究都尚显疏浅和不足。具体表现为理论深度不够、逻辑性和体系性不足、阶段性成果匮乏、进步缓慢等。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是与哲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联系不足,同时对国内外法学研究前沿的成果关注不够,从而导致视野狭窄,在理论建构上往往就事论事”,停留于制度和规范的表层;其二是缺乏实地调查和实证研究,因为不了解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在理论建构时只能纸上谈兵”,对国家民族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对策性理论研究还很缺乏。
研究方法是民族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30年来,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不断更新,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理论深度也得到不断提升。
首先,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在内的现行民族法制研究主要以法学方法为研究手段。研究者对现行民族法制当中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的含义加以解释,对规范的逻辑体系、逻辑关系、层级和效力范围加以说明和分析,考察并批评规范之间的逻辑矛盾或不同规定之间的不统一,指出现行民族法制在具体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的欠缺,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同时,相关学者也运用广义的法学方法开展研究,包括对现行民族法制的价值评价、政策分析、比较法研究,考察民族法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等。其次,对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也以法学的方法为基础,研究者在对相关文本进行发掘、考证或译注的基础上,对于中国古代的民族法制进行法律解释,对法典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分析,探寻立法者的立法意向和目标,对不同时代或不同政权的民族法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研究,对各个民族法制的特点、立法上的得失、法律的移植与借鉴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再次,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也立足于法学方法,研究者站在法学家”的立场,无论案例分析还是文化解释”,始终不脱离规范的核心”,他们关注习惯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内容、特点、运行状况、价值目标,探寻法的起源、发展,法的本质,法与其他规范的关系等命题,从而与人类学立场上的秩序与规范研究在旨趣上呈现出一定的差异。
历史学方法对于中国的民族法学研究、尤其是中国民族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所谓历史学方法”是一个极为宏大的命题,古今中外历史学方法论的发展已极为繁复,本文所指的历史学方法,仅指民族法学研究曾加以吸收和借鉴的史学方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科融合之风日盛,不少法律史研究者纷纷开始重视瞿同祖、陈顾远等先辈早就曾经强调的法律实效”、拓宽视野”等问题,此后产生的研究成果也日渐透出社会学或历史人类学的意味。如李鸣的《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即在充分利用正史的同时强调对神话传说、民歌民谣、民间谚语、民间故事、口头规则等口述历史材料,石刻碑文、土司衙门、端公法器等实物,家谱族规、契约、村规民约、诉讼档案等文献资料的同等重视和综合利用。同时,这些新作在关注点上也较为广泛,除了研究民族法制的静态规范本身,也研究制度的运行状况和社会效果,同时还考察促使规范形成的历史—权力”格局及文化背景等因素,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梁聪的《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等。
动向及前瞻
综观30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总的趋势是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理论深度不断增强、研究方法不断更新,各类研究越发强调问题意识”,主张模糊学科界限,打破学科壁垒,广泛综合、借鉴多种理论和方法来分析问题。近年来,除现行法制研究、民族法律史和习惯法研究等民族法学的传统领域”外,一些学者又根据国际国内的法律动态及法学研究的动向跨入了新的研究领域。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旨在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宣言、公约陆续在国际社会出台,中国政府也通过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国内立法和政策调整等方式逐渐加强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站在人权”的角度研究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问题,与一般意义上的现行民族法制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有所区别,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视角直接以人权”和权利”为出发点和关注对象,这类研究探寻少数人权利存在的法理基础,评介与此相关的国际宣言、公约、案例法等法律文件,考察权利存在的现状,分析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及其他机制是否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健全等。另外,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也是近年来民族法学研究新的关注点,研究者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检视国家法的实效,反思国家法的运行困境,思考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调适”等问题。此外,研究近年来国际民族法制与政策的立法动向和理论成果,寻找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可资借鉴的内容,这也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新领域。例如,俄罗斯在民族文化自治方面的立法经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多元文化主义的立法与政策实践,均有待于我国民族法学研究者的进一步介绍与分析。
民族学研究方法篇4
关键词民族法民族法学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许贝,西藏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07-03
一、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认识与应用实践
(一)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认识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体系是指民族法学学科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是对该学科不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和归类的结果。而构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独立又联系,构成了整个宏观的学科体系的组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为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提纲挈领的方法论作用,而形成一个科学而又严谨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则是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成熟完和善的标志。笔者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应该从逻辑分类的角度,持宏观多元的视角,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二)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应用实践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建构除了对于该学科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之外,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结合现阶段我国民族法学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对现实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对民族法学人才培养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优秀的民族法学人才的形成要依靠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学科设置,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为民族法学学科教育最为重要的一环,对于我国高校民族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对自我认知、自我身份以及学科属性的准确定位。
二、相关问题的理论界定
要科学的构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理论问题即对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的定位以及民族法的法律地位的争论。就民族法的学科属性定位问题而言,这是研究民族法的首要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对民族法学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对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研究首先必须要对该学科有一个精准的定位。而后者的探讨是建立在对前者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国内民族法学理论界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持久的争论,却未达成相对一致的看法。在此,笔者列举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并提出浅显的看法。
(一)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
学科属性是指该学科的根本性质和特色,决定了一门学科的归属。从现阶段民族法学发展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教育部的学位设置规定还是国内各高校的专业属性定位,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都处于模糊”的地位。
一方面,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是一个重合的知识体系,具有民族学和法学两种学科交叉的属性,研究的内容趋于多元化。就民族学而言,民族法学侧重于从法的角度研究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制度、社会生活、家庭婚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道德规范、思想意识等内容。就法学而言,民族法学侧重于研究民族领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现象,是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在法律上的表现。正因为民族学和法学形成了相互交融的紧密联系,民族法学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由于民族法学学科的交叉属性,关于民族法学学科归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民族法学应该是归属于民族学的二级学科,另一张则认为民族法学应该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而存在。笔者赞同后者,这主要是基于对以下三方面因素的考量。
1.学科发展的角度:我国首创了民族法”这一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了民族法学学科。民族法”以其特定的概念内涵丰富了我国的法律研究的视角,学科之间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基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上文中已经提到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律)关系问题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故而就学科角度而言,将民族法学划归法学的二级学科其效果要优于民族学。
2.特殊国情的角度:我国独特的民族状况。作为一个由56个民族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交叉学科的民族法学侧重于对民族领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现象的研究,若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这对于国家和地方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民族问题、完善民族立法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此外,多民族的特殊国情也是民族法学产生之初的根本原因。
3.人才培养的角度:民族法学硕、博士人才培养的完善。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恩格斯指出了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职业的民族法学者阶层”要依靠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因而将民族法学确定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对于我国高校民族法学硕、博士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民族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关于民族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民族法是一个相对于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而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的民族属性的认识、民族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以及我国大量的民族法律法规的客观存在为其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基础和条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该是基于法律所追求价值的不同,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得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尤其是边缘学科的出现,传统的法律部门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依据的划分标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基于此,以价值追求的不同为划分部门法的依据不失为一个内涵严谨的标准,民族法以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否定说。该观点否认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法律地位,而主张民族法仅仅是一个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此乃基于对法律部门”和法域范畴”概念内涵的分析与考量,二者的内涵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法学学科体系之中,有在部门法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也有在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之上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将民族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而非独立的部门法,并在其基础上构建民族法学学科,并不违反法学学科设立的规律。
基于以上两种观点的讨论,笔者认为否定说更加合理。从理论角度思考,相当于民商法、诉讼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族法是对于民族(法律)关系和其他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法域范畴,还未上升到部门法的高度。而在法律实践上,我国的民族法律规范中没有独立颁布实施的民族法典,对于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更多的是散见于宪法、诉讼法以及规章条例中对于民族关系调整的法律条文。因而将民族法上升到独立部门法的高度不符合法学理论的一般发展规律,同样还可能会导致对其学科属性的定位混乱。
基于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民族法学归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更趋合理。在此前提下,民族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全新而独特的法域研究范畴。
三、科学地构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
上文中已经指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是指由民族法学的各个二级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对于一门学科体系理论架构的思考和争论,会自始至终的伴随着该学科的研究的兴起、发展与深入。笔者认为,从逻辑分类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会有不同的组成部分。科学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既要体现民族法学所独有的学术特色,又应该与其他其他法域研究范畴的理论体系保持大体一致;既要避免各组成要素在内涵上的交叉重叠,又要保持外延范围的相对清晰。基于此要求,笔者认为科学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论民族法学与应用民族法学
就传统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而言,按照认识论的标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其最基本的分类。
1.理论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起点,也是对民族法实践的升华。理论民族法学以民族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方面要从一般的感性的民族法律现象中抽象出一般的民族法理论,探求出是什么”、为什么”;另一方面,要高度地凝练概念,以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民族法律概念来指导民族法律实践。
具体而言,理论民族法学应该由基本理论问题和特殊理论问题两部分构成。前者主要是对学科定义、性质、体系、调整对象、研究方法、发展历程以及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关系等的研究,基本民族法理论的研究对于学科的发展而言具有根基作用,乃民族法理论研究之根本。后者主要是对党在历史上和当下的民族政策的研究,就我国的实际而言,幅员辽阔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日益捉襟见肘,但如果恰当的运用政策作为准法律”优势,充分的发挥政策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就可以达到弥补法律局限性的效果。此外还要审时度势,根据时机的成熟,用法律的形式将政策固定下来,即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最好例证。因而关于民族政策与法律的研究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2.应用民族法学。应用民族法学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具有将强的现实针对性。应用民族法学是对理论民族法学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民族应用法学是当下民族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综合考虑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以及其自身研究内涵,笔者认为应该由三部分构成:
(1)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后,市场经济和民族法制建设的产物,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宪法的民族问题规定为根本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民族基本法,以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民族事务管理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等为配套法规,以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相应规范的逻辑结构,形成体系的、系列的、科学的、学科的、规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与此同时,我们仍然应该看到,目前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立法上的漏洞,主要集中在民族乡的行政建制、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以及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成为下一步民族法学研究的重点。
(2)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对于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民族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以居住模式来划分,民族聚居可以分为聚居和散居两种,相对应的法律保护自然应包括对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两种模式,尤以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最为紧迫;以保障的内容来划分,应该包括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受教育权利、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保障。
(3)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我国幅员辽阔,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从历史因素来看,这些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的发展相比较为落后,这就为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仍旧以传统的习惯法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作为最高效力的国家法一方面应该认真研究对待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意识上存在的差异,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留有对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执行等条款;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力度、移风易俗、送法下乡,使得国家法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为持久的效力。
(二)民族法文化学
民族法文化学是将民族法学置于文化概念的大背景中进行的思考,从文化学的角度思考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民族习惯法是其表层规范,民族法律史是构建在表层规范上的深层因素。故而,笔者认为民族法文化学应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由古代少数民族或者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约定的一种民族性、区域性的人们的行为规范。民族习惯法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习惯法条款以惩罚性和补偿性为主,带有强烈的教化色彩。民族习惯法堪称法律研究的活化石”,对于深层发掘民族法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民族众多,因而民族习惯法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壮族寨老制、瑶族石牌律、侗族会款制、苗族议榔制、傣族村社制等,就内容而言涉及民族生活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方方面面。2.民族法律史。民族法律史主要以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民族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一种历史现象的存在,通过对历史现象的剖析可以发掘出民族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为民族法学面向未来奠定历史的基础。民族法律史的研究主要应以应民族法律制度史和民族法律思想史两方面为主,前者的研究应该注重对历史文献的发掘,主要考虑历代封建王权对于少数民族的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相关律文的规定。后者的研究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通过对制度的研究发掘立法者深层次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
(三)比较民族法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缔结关于世界民族、人权问题相关公约的考虑,借鉴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而衍生出来的比较民族法学应运而生。对此,我们也应该以更加开阔的眼光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成果,进而批判的进行吸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汲取宝贵的经验。以近十年来为例,国内学术界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如火如荼,学术队伍不断扩大,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化,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拓宽,研究的理论色彩和思辩性也日益加强。较之民族法学的其他研究领域,比较民族法学呈现出更为持久的学术活力。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的多元主义民族政策下的法律制度,二是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处理萨米人等土著民族文化保存与发展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比较民族法学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跨国之间的民族法文化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国内56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也应该鉴之于国际比较民族法学的方法和态度予以足够的重视。
(四)边缘民族法学
就民族法学学科发展的视角出发,边缘民族法学是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因为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法的交叉重叠而产生的理论体系。民族法学作为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域研究范畴,本身就具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和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的特征,而作为其理论体系的边缘民族法学正是这一规律的内在体现。将边缘民族法学作为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避免学科体系的僵化和封闭,从而保持民族法学创新与发展的理论动力。基于此笔者认为着重探讨与民族法学构成交叉以及渊源关系的学科范畴,即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等部分的内容,借用其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丰富民族法学研究的学术内涵。
四、评价及展望
以民族法为研究基础的民族法学确是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涉及法学、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史学、经济学等学科内容。民族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全新研究领域,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对于科学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架构,从浅层次来看,可以为该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可以为其他法学门类的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经验,还可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结构。从深层次来说,首先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系统化、理论化的民族法支持;其次有利于深度系统的发掘优秀民族法文化资源,丰富中国法制的内涵,研究东方法文明的发展规律;最后有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加速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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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研究方法篇5
[关键词]少数民族语言学;21世纪的新发展;语言学史
中图分类号:H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6)05-0083-08
21世纪以来的我国少数民族语言学研究在前期取得可喜成果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其研究内容和成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民族语言的描写研究
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描写研究一直是我国少数民族民族语言研究的重点,21世纪以来这个传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新世纪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描写研究主要是从三个层面进行的:
(一)新发现的少数民族语言研究
对特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作全方位的描写研究,尤其是对新发现的少数民族语言的研究。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
1.孙宏开自1992年立项主持“新发现语言调查研究”课题以来,主编的《中国新发现语言研究系列丛书》陆续出版,目前已经出版了四十多本,21世纪以来出版的主要有《拉基语研究》、《莫语研究》《柔若语研究》、《阿侬语研究》①等,它们都是对新发现语言的描写性研究,系统地描写了这些语言的语音、词汇和语法面貌,还分析和介绍了它们的系属问题等。
2.《民族语文》等期刊在21世纪以来也陆续发表了不少新发现的语言的概况,主要有《阿侬语概况》《业隆语概况》《赛德语概况》《茶洞语概况》《巴那语概况》《莽语概况》《克木语概况》《扎话概况》《唐郎语概况》《他留语概况》《布兴语概况》《苦聪语概况》《康家语概况》《蔡家话概况》《克蔑语概况》《户语概况》等。这些对新发现语言的描写对语言学研究有着特殊的价值,它可以让我们了解这些语言的面貌,从而为少数民族语言的共时对比和历时比较提供必要而充足的材料。
3.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经由民族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是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全面描写研究的重要成果,用57本的篇幅描写了我国59种少数民族语言。随着新世纪以来对新发现语言的研究,这套丛书在2009年重新修订出版,主要增加了新发现语言的介绍和描写[1]。
除了对新发现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描写研究成果,21世纪以来还对一些原来已经发现的单一少数民族语言作了比较全面深入的描写研究,成果主要有:
(1)赵杰《新疆蒙古族语言研究:以博州察哈尔蒙古语为例》(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
(2)钟进文《西部裕固语描写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
(3)倪大白编著《侗台语概论》(民族出版社,2010)
(4)曲木铁西《彝语义诺话研究》(民族出版社,2010)
(5)郑宗泽编写《江华勉语研究》(民族出版社,2011)等。
(二)特定的少数民族语言研究
对特定的少数民族语言的语法、语音和词汇系统进行局部的描写研究,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某种特定少数民族语言的语法系统的描写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以专著的形式出现。2009年到201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了由戴庆厦主持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参考语法系列”丛书,主要有时建《梁河阿昌语参考语法》、D.O.朝克《鄂温克语参考语法》、蒋光友《基诺语参考语法》、韦景云编、戴庆厦译《燕齐壮语参考语法》、余金枝《湘西矮寨苗语参考语法》、常俊之《元江苦聪语参考语法》、康忠德《居都仡佬语参考语法》、赵燕珍《赵庄白语参考语法》、戴庆厦《景颇语参考语法》②等。所谓“参考语法”,其实就是描写语法的一种,它专门描写某种单一语言的共时语言特征,它的目的是为某种语言的语法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提供比较充足、可靠的语言依据。它和其它描写语法的区别在于,它是系统地、尽可能详尽地描写语言的语法,从而能够更充分地满足语法理论研究和语法比较的需要,它也能为语言应用研究提供充足的材料。
2.关于少数民族语言的语法专题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多以论文的形式出现,动词的语法范畴是新世纪以来语法专题研究的一个热点,主要成果有:
(1)徐世璇《缅彝语言的体范畴研究》(《民族语文》,2000,3),此文通过多种语言的综合分析,提出缅彝语的体存在着动貌和情貌两种不同的类别;
(2)黄成龙《羌语的存在动词》(《民族语文》,2000,4),此文着重分析了羌语的存在动词的人称、数、时、体、态、式等语法范畴;
(3)许伊娜《阿尔泰诸语句法类型及副动词范畴》(《民族语文》,2001,1),此文通过对阿尔泰三种语言副动词范畴的语义功能和句法结构特点的对比,分析了这几种语言的结构类型特征;
(4)胡素华《彝语动词的体貌范畴》(《民族语文》,2001,4),此文分析了彝语体、貌范畴的不同类别及不同类别词的表现手法和虚化特征;
(5)钟进文《西部裕固语使动态的主要特点》(《民族语文》,2012,3),此文对西部裕固语使动态的主要特点作了分析和研究。
结构类型和结构特点是新世纪以来少数民族语言语法专题研究的另一个热点,主要成果有:
(1)戴庆厦、邱月合著《OV型藏缅语连动结构的类型学特征》(《汉语学报》,2008,2);
(2)余金枝《湘西苗语述宾结构中的一种特殊类别:“形容词+名词”结构分析》(《语言研究》,2009,1);
(3)戴庆厦、闻静合著《汉藏语的“的”字结构》(《汉语学报》,2011,4);
(4)李春风《拉祜语的连谓结构》(《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2,1)。
总之,新世纪以来少数民族语言的语法研究比过去更加深入了,而且既有对语法的描写,也有对语法的解释。
3.关于少数民族语言语音系统的描写研究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实验语音学的普及和完善,对少数民族语言语音系统的描写研究进入了一个更为科学的历史阶段。这个方面的成果,首先要提到的是对整个语音系统做全面描写研究的论文或著作,如:
(1)石德富《排烧苗语的语音特点》(《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6);
(2)宝玉柱、孟和宝音合著《现代蒙古语正蓝旗土语音系研究》(民族出版社,2011),此书使用实验语音学方法,对现代蒙古语正蓝旗土语音系进行了客观、细致的描写和分析,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其次要提到的是那些对少数民族语言中一些特殊的语音现象做专题描写研究的论文或著作,如:
(1)关辛秋《关于满文辅音字母的探讨》上、下两期(见《满语研究》2007年第二期和2008年第一期);
(2)戴庆厦、朱艳华合著《琅南塔克木语浊塞音、浊塞擦音的死灰复燃》(《语言研究》,2012,1)等。
特别是2010年5月28日至30日在南开大学召开的第九届“中国语音学学术会议(PCC2010)”,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语音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次会议由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语音信息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声学学会语言、听觉和音乐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会议主题为:“面向语言学、采用新方法的语音研究”。这次会议的《会议论文集》中收录了许多有价值的专门研究少数民族语言的语音方面的论文,主要有:
(1)包桂兰、呼和、哈斯其木格合著《蒙古语清擦音实验研究》;
(2)丁思志《送气擦音的语音特点――以黔东南黄平苗语为例》;
(3)周学文《鄂温克语重叠辅音及协同发音研究》;
(4)黄蓓《彝语中清浊塞音对声调的影响》;
(5)艾斯卡尔・艾木都拉《维吾尔语鼻音的声学特征分析》等。
总的来说,新世纪以来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描写性研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还有不少少数民族语言并未得到充分的描写和研究,尤其是词汇的描写研究更待加强。
二、少数民族语言的共时对比研究
新世纪以来少数民族语言的共时对比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对比,另一方面是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对比。
(一)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对比
关于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对比,研究成果主要有:
1.戴庆厦《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语法比较》(民族出版社,2006),此书运用语言比较的理论和方法,对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语法进行了比较研究。此书的内容除了论述语言比较研究的理论方法外,还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在述补结构、述宾结构、被动结构、语序、句式、量词、四音格词等方面的语法比较。涉及到汉语、藏缅语族、苗瑶语族、壮侗语族、突厥语族、蒙古语族等几十种语言。此书的研究成果对于语言类型学、历史比较语言学的理论建设以及双语教学实践都有一定的价值。[2]
2.武金峰《汉哈语言对比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此书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吸收国内外有关跨语言对比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对比语言学的方法,把汉语和哈萨克语这两种并无亲属关系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三个系统,细分为语音、词汇、词类、短语、句子成分、句型、复句、紧缩句和隐语等九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指出这两种语言之间的共性和不同之处,使汉语和哈萨克语的对比研究更为深入,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3]
3.张洋《新疆汉语方言与维吾尔语比较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2009),此书是将新疆当地的汉语方言与维吾尔语进行语音、词汇以及语法上的比较。[4]
4.骆小所《云南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的语言文化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此书主要是从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心理语言学等学科出发,采用多学科和多方位的角度,比较云南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在语言结构、语言运用、语言习惯、语言心理和语言文化等方面的趋同性与差异性,比较不同民族语言中体现出来的政治经济、物质文化、道德规范、思维方式、心理观念等方面的异同。此书研究的重点是不同民族在语言运用上的特点,特别是少数民族使用的中介语――汉语的特点。[5]
5.戴庆厦《古汉语研究与少数民族语言》(《古汉语研究》,2008,4),此文的最大特点是将古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联系起来,论述了古汉语研究结合少数民族语言的必要性及其难点,还对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分析。[6]
6.戴庆厦、朱艳华《藏缅语、汉语选择疑问句比较研究》(《语言研究》,2010,4),此文是在梳理藏缅语28种选择疑问句特点的基础上,将它们与汉语选择疑问句进行对比,分析二者的共时特点和历时演变特点,此文还进一步讨论了汉语选择疑问句研究中的若干问题,分析了制约选择疑问句句法结构演变的因素。[7]
(二)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对比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中属于同一语族或语支的亲属语言的比较、以及同一范畴的不同语言的比较。主要成果有:
1.胡素华《彝语与彝语支亲属语言的结构助词比较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0,6),此文分析了彝语与其他同语支的语言结构助词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如结构助词的丰富性、多功能性、多义性、后起性和发展过程的相似性,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性,以及表现在结构助词次类中的诸多不同特点;[8]
2.黄晓琴《浅析朝鲜语数词与阿尔泰语系的关系》(《语言与翻译》,2001,4),此文将朝鲜语与维吾尔语、以西部裕固语为代表的突厥语数词做比较;[9]
3.高娃《满语蒙古语比较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此书较为全面系统地比较分析了满语和蒙语的语音和词法,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点以及语音对应关系。[10]
三、少数民族语言的历时比较研究
少数民族语言的历时比较研究一直是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新世纪以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汉藏语系属问题的研究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不平衡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共时描写研究相对薄弱,相应地使得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历史比较研究也有一点先天不足,比如至今都未能很好解决汉藏语系的系属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体现。
汉藏语系的系属问题,是我国语言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长期困扰语言学研究者的、非常棘手的难题。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汉语和壮侗语的系属问题,也就是汉台语是否同源的问题。长期以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直僵持着。
一方坚持汉台语同源,以丁邦新为代表,他在《汉藏系语言研究法的检讨》(《中国语文》,2000,6)一文中,提出了对汉藏系语言研究方法的看法,他分析了近年来跟关系词研究有关的几种说法――“语言联盟说”、“深层对应法”及“语言影响论”,他认为应该把语音对应和基本词汇结合起来,仔细寻求有语音对应的基本词汇,从而找出系统的对应规律,只有这样才能讨论语言之间的亲属关系。他认为汉台语有系统的对应规律,所以是同源的。[11]
另一方认为汉台语不同源,以梁敏、张均如代表,他们在《从汉台语言的数词是否同源说起》(《民族语文》,2004,2)一文中,主要是从数词是否同源这个角度来考查汉台是否同源。他们认为,壮傣、侗水两个语支语言的数词都借自古平话,与汉语数词不是同源关系,因而认为汉台语不具有同源关系。[12]
虽然他们双方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但是经过双方不断地探讨与争论,双方终于都在对汉藏语关系的认识上有所深化。
汉台语亲属关系问题之所以一直都未能解决,主要是因为学术界没有区分同源词与借词的界限。所以在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语言学家们在区分同源词和借词的研究上作了很多工作。
为了区分同源词和借词的界限,学者们认为必须区分汉台语之间关系词的历史层次,要把汉台语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词区分为不同的类别,这样才能搞清楚同源词和借词的界限。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1.曾晓渝《论壮傣侗水语古汉语借词的调类对应――兼论侗台语汉语的接触及其语源关系》(《民族语文》,2003,1),此文在论述汉语侗台语声调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壮傣侗水语里汉语老借词为什么调类对应一致的原因,并由此展开了对侗台语与汉语接触及语源问题的分析讨论,他认为汉语与侗台语之间的历史关系应理解为同源――分化――接触;[13]
2.蓝庆元《壮汉同源词借词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此书运用历史层次分析法对汉语和壮语的关系作了分析,认为同源词和借词的甄别应该限制在上古层的有限范围之内,指出侗台语与汉语不仅有接触关系,还有同源关系。[14]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论文,如:龚群虎《汉泰上古关系词》(《民族语文》,2000,2),蓝庆元《白土壮语中的汉语山摄对应词的历史层次》(《民族语文》,2000,6)以及《壮语中古汉语借词及汉越语与平话的关系》(《民族语文》,2001,3)等。
汉语与藏缅语的同源关系虽然没有多大分歧,但是它们的关系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科学论证。所以进入21世纪以后,不少研究者在汉语与藏缅语同源关系的论证上也作了不少努力,出版或发表了一些成果,主要有:
1.杨光荣《藏语汉语同源词研究》(民族出版社,2000),此书是国内较早研究藏语汉语同源词的一部著作。
2.丁邦新、孙宏开主编《汉藏语同源词研究(一)――汉藏语研究的历史回顾》(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此书集结了有关汉藏语研究历史沿革、参考文献研究以及其他的一些汉藏语研究的论文。
3.施向东《汉语和藏语同源体系的比较研究》(华语教学出版社,2000),此书是汉藏比较研究领域的一部力作,由于采用了邢公畹先生的同源体系比较的研究方法,因而在汉藏同源词的研究方面获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15]
4.2001年10月26日在昆明举行了第34届汉藏语国际会议,在会上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研究所与香港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合作的“汉藏语同源词研究”课题,该课题分为30个子课题,将从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出发研究,寻找汉藏语系不同层次的同源词,研究不同层次的语音演变和语音对应规律,为各语言、各语族乃至语族之间建立同源关系提供科学依据。该课题以历史比较法为研究原则、以具体语言为研究对象,探索适合汉藏语系历史比较研究的方法。此后多种有关汉藏语系系属问题研究的著作就不断出版,其中很多著作在理论、方法以及语料上都有不小的进步,如:
吴安其《汉藏语同源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此书试图从新的角度观察、探讨汉藏语的系属和分类,构拟了汉藏语100个同源词。此书运用人类学、考古学成果论述汉藏语言各族群之间的文化渊源关系,为语言的源流关系提供文化历史背景,对一些语言的演变和历史来源做了解释。[16]
进入21世纪以后,学术界对汉藏语言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也作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有:
1.瞿霭堂、劲松《汉藏语言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民族语文》,2000,2),此文从类型学、发生学、语音学、语法学和方言学等五个方面,探讨汉藏语言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此文比较深入地讨论了类型分类的综合性和描写性标准、语言历史类型的构拟、语言发生的多源性和多层性、音节化和韵律化特征、语言分析的历史原则、功能原则和动态原则,还讨论了声调学、语法策略和语言识别、方言划分的“非等量原则”等方面的问题,指出汉语是汉藏语言同源链上苗瑶、壮侗语言和藏缅语言之间的桥梁。[17]
2.江荻《汉藏语言演化的历史音变模型――历史语言学的理论与方法探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此书以汉藏语为对象全面分析和讨论了历史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语言演变的过程,认为任何研究都不能忽视事物的状态和存在。[18]
(二)汉藏语原始共同语的构拟研究
为了证实汉藏语原始共同语的存在,学术界有些学者一直在做不同层次不同问题的原始共同语的构拟研究。进入21世纪以后,汉藏语原始共同语的构拟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成果有:
1.江荻《论汉藏语言历史比较词表的确定》(《民族语文》,2000,3);
2.吴安其《黎语的古音构拟》(《民族语文》,2000,5);
3.孙宏开《原始汉藏语辅音系统中的一些问题》(《民族语文》,2001,1);
4.孙宏开《原始汉藏语中的介音问题》(《民族语文》,2001,6)。
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保护性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很多少数民族逐渐放弃了他们原有的语言而改用当地的强势语言。这是一个民族融合的大趋势和世界潮流,并不只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在这种大趋势下,使用人口少的民族语言,就逐渐处于边缘化和即将面临消亡的危险境地。目前,我国已经有二十多种语言使用人口不足1000人,处于濒临消亡的边缘,如赫哲族语、满语、仙岛语、木佬语、土家语等。国际语言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重视濒危语言的研究,而我国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濒危语言研究的。
200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召开了我国第一次以“濒危语言”为主题的研讨会,它标志着我国学术界已经开始意识到保护濒危语言的紧迫性。紧接着在2001年,中国民族语言学会和《民族语文》杂志社又联合召开了“中国濒危语言问题研讨会”。从此以后,我国对濒危语言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版了大量的著作。主要有:
1.徐世璇《濒危语言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此书对语言消亡的历史和当前情况、对语言消亡的具体现象进行了描述,还对导致语言濒危的原因和发生的过程进行了分析,指出本族语的保存有利于保护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19]
2.戴庆厦主编《中国濒危语言个案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此书约有45万字,是国家“十五”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成果。主要汇集了土家语、仙岛语、赫哲语、满语、仡佬语五种濒危语言的个案调查材料,对它们的濒危现象、濒危趋势以及造成语言濒危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20]
此外,刘辉强《拯救羌语支濒危语言――尔苏语、纳木依语、贵琼语、扎巴语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和赵阿平《濒危语言――满语、赫哲语演变比较研究》也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保护濒危语言的重要性。
在中国民族语言学会第十届学术研讨会上,范俊军教授作了《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有声语档建设初探》的发言,指出:抢救和保护我们国家语言资源的当务之急是开展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有声语档的建设,从而掀起了后来我国研究濒危语言的一股潮流。
进入21世纪以来,有些少数民族语言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了“濒危语言”的行列,并正在向消亡的方向发展,如东干语。我国濒危语言的数量正在不断上升,所以对于它们的抢救保护性研究更是迫在眉睫。除了要随时调查更新语言的近况之外,有的学者还从保护语言文化多样性和语言资源的角度,提出可以对濒危语言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抢救性保护研究,向社会宣传濒危语言保护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濒危语言相关信息的查询功能,这是最近濒危语言研究的一个新趋势。
五、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研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研究比过去获得了更突出的成果。首先,连续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双语教学研究会议,主要有:
1.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究会第九届学术讨论会暨首届国际双语教学研讨会。此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00多篇,研究领域涉及:在双语教育中的语言观、双语政策、西方的双语理论与实践、双语与双文化、儿童的双语获得的基本条件、学童双语教育中的跨文化适应问题等,会议就上述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
2.第二届双语学国际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华语社区双语研究,分为6个专题进行研讨:第二语言学习与使用;语言习得与语言对比;语言教学;语法研究;少数民族双语研究;双语社会的语言问题。此次会议还设了华语社区的语言规划问题、儿童语言能力的发展2个专题的圆桌讨论。此次会议涉及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及研究的文论主要有:戴庆厦、关辛秋《第二语言习得中的语法“空缺”》和《西部开发与双语教育》、曲木尔且《试谈双语能力培训的原则》、邓成伦《论凉山彝族社区教育发展与双语教学的关系》、斯琴《城市化进程与双语变迁》、张洋《新疆多语种双语现象的源和流》、董艳《中国跨境民族双语教育研究》、何俊芳《从个案调查看陇川户撒阿昌族的双语类型转变情况》等。
3.第三届双语学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收到论文42篇,会议的宗旨是为从事双语学研究的人员提供交流经验、分享实际工作心得、加强合作研究的机会、促使双语学这一新兴学科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4.第四届双语学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于2005年在广州召开,收到论文近70篇,涉及双语教育研究、语言比较研究、语言习得研究、教材词典编写等领域。
还有此后的诸多会议,如:第五届至第八届的双语学国际研讨会、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究第十次全国学术研讨会、第七届至第十届的双语双方言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等,由此可见国内外学术界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究的重视。
其次,21世纪以来发表或出版了大量的有关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究的论文或著作,主要有:《双语学研究》第二辑(民族出版社,2004)、《双语学研究》第三辑(民族出版社,2011)、方晓华《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学苑出版社,2010)、黄崇岭《双语教学的理论与实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等。
从21世纪以来召开的全国性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讨会的会议次数和发表或出版的相关论文或著作的数量来看,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究在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的地位还是很高的,取得的成就也是很多的。
六、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研究
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研究一直是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如:(1)形势的发展对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期不断涌现的新词术语需要翻译工作者们能够及时地消化和吸收;(2)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更为密切,不正确不到位的翻译会使人产生误解,影响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只有科学的翻译才能够有助于民族团结;(3)大批传统文化遗产中与文字、口传史实有关的文献需要翻译等等。
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的实际需要给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内容主要是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成汉语和把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翻译。新世纪以来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研究问题的论文或著作相对于实际翻译成果来讲数量要少些,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关于具体语言互译的研究和讨论,还有普遍的翻译理论和翻译方法的研究等,主要成果如:巴达玛敖德斯尔《面向机器翻译的汉蒙短语转换规则研究》(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5),根恒卓玛、李玉莲《青海少数民族语言与翻译论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11,5)等。
总的来说,21世纪以来的我国少数民族语言学研究,在少数民族语言的描写研究、共时对比研究、历时比较研究、濒危语言研究、双语教学研究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研究等六个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急待今后加强研究。
注释:
①包括李云兵《拉基语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杨通银《莫语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孙宏开、黄成龙、周毛草《柔若语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孙宏开、刘光坤《阿侬语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
②几种著作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2009年到2012年出版,主要有时建《梁河阿
昌语参考语法》(2009);D.O.朝克《鄂温克语参考语法》(2009);蒋光友《基诺语参考语法》(2010);韦景云编、戴庆厦译《燕齐壮语参考语法》(2011);余金枝《湘西矮寨苗语参考语法》(2011);常俊之《元江苦聪话参考语法》(2011);康忠德《居都仡佬语参考语法》(2011);赵燕珍《赵庄白语参考语法》(2012);戴庆厦《景颇语参考语法》(2012)。
参考文献:
[1]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修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2]戴庆厦.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语法比较[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3]武金峰.汉哈语言对比研究[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
[4]张洋.新疆汉语方言与维吾尔语比较研究[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9.
[5]骆小所.云南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的语言文化比较研究[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
[6]戴庆厦.古汉语研究与少数民族语言[J].古汉语研究,2008,(4).
[7]戴庆厦,朱艳华.藏缅语、汉语选择疑问句比较研究[J].语言研究,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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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蓝庆元.壮汉同源词借词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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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江荻.汉藏语言演化的历史音变模型――历史语言学的理论与方法探索[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9]徐世璇.濒危语言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
民族学研究方法篇6
关键词: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唐诗宋词课程教学方法
民族地区随着教育理念的转变,唐诗宋词课越来越受到学生的广泛重视,原因在于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有着唐诗宋词的意境和韵味。我们在教学实践中感到,在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开设的唐诗宋词课程,不仅不同于一般的专业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二本院校的相同课程。
唐宋时期是诗词发展的顶峰阶段,它的生动情韵陶冶着学生的心灵,培养了学生独特的审美能力。唐诗宋词的内在特质,诗意、境、味,通过象征、隐喻等手法表现,结合民族地区的乡土人情,学生有一定的直观感受。我们采取了以下教学方法,希望以此来推进中文课程的教学。
一、巧借唐诗如画之景色,体会大自然之情趣。
当前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山洪暴发、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也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民族地区高职院校老师应结合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引入唐诗宋词的意境进行教学,如引入白居易的《忆江南》:“日出江花红胜火,春南江水如蓝,能不忆江南?”引起学生想象:在清晨太阳升起来的时候,水边盛开的野花,在阳光的照耀下,简直像火一样红艳。春天来了,江水清澈见底,各种动物尽情在水里嬉戏、玩耍,鸡啼狗叫,打破了清晨的宁静……风景如画,江南好风光,多么美的大自然。民族地区的学生可以对照唐诗宋词意境,结合现实的感受,因身临其境,心里自然会升起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强烈愿望。
二、发挥多媒体的作用,拓展民族地区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
民族地区的高职院校学生,本土化居多,不如大城市学生那样富有创造想象力,因而在教学过程中巧妙地结合教材,恰当地运用多媒体,让学生发挥想象力,对学生深刻领略唐诗宋词的内涵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在学习柳永的《望海潮》时,针对学生的实际,在课件中编排优美的图片,并配上动听的音乐,使用三维动画效果,能让学生产生美的感受,激发浓厚的兴趣。而汹涌澎湃的大潮场面,能直观形象地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文中的语言,培养学生丰富的想象力,体会到诗意的独特魅力,理解文中所蕴涵的深刻的思想内涵,感受到美的熏陶。这对学生进一步理解中国的唐诗宋词文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激活民族地区学生创造性思维火花。
民族地区高职院校落后,教学设备相对滞后,学生生源素质整体相对偏低,在鉴赏诗歌作品时,我们应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他们浓厚的兴趣,养成健康积极向上的美德。一方面,我们要设计课堂互动环节,营造课堂氛围。生生互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想知道的问题,学习想要学到的东西,这样,学生自主学习探究的兴趣就培养出来了,能达到激励和培养的效果。另一方面,教师少说多听,减少知识认识冲突,启迪学生思维,拓展和延伸学习的思路,以达到事半功倍、一箭双雕的效果。学生也会在以后的课堂中,发现疑问,带着问题走进教室,为课堂上知识的构筑,兴趣的培养,学生自身个性的发展,以及课堂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强力的支撑保障。
四、借助唐诗宋词中的生命力现象的描述,培养民族地区学生不服输的美德。
民族地区的经济竞争不是很明显,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学生处于这样的环境,难免会有一些惰性或安于现状。身为高职院校的教师,我们有培养其敢于争先的品德的责任。例如:引用白居易的《草》:“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诗中所描写的野草一年一度盛衰,无情的火苗是烧不尽的,春天到来之时,它又重现了。通过小草的顽强的生命力告诫民族地区的学生,我们虽处于民族地区,但是,只要坚韧不拔,终究会战胜困难,“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要珍惜今天的生活,勇于奋斗拼搏,追求生命之美。我们不会落后,我们只不过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我们会用行动证实自己的生命能力。
五、结语
唐诗宋词的巧妙应用,为民族地区的教学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它要求我们以更新的思考精神及创新的教学方法,选择更好的教材内容和时机,灵活运用多种手段,让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但是,民族地区的教学设备和学生素质的差异,对高职院校的老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在以后的唐诗宋词的教学活动中不断地探索,才能使高职中文教学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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