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的作用(6篇)

daniel 0 2024-05-06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1

关键词:现代农业;植物保护;意义;方法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想要实现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化农业的良好转型,还需从根本上保证农业植物正常生长和农产品的正常生产。农作物、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想要做好农业植物工作的保护工作,需要从其生活环境、灾害预防、种植、生产技术等多方面努力,创造有利于农业植物生长的环境、有效防治病虫害能从根本生提升农作物质量和产量,而种植、生产技术的提高可以有效提升农产品的经济效益。

一、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农作物耕种准备阶段的土壤处理、农作物的科学选择、合理轮作、农作物生长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整个过程,其保护工作的良好进行,能有有效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就当前我国植保工作现状来看,重视程度不高、病虫预防、防控效果不佳等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的发展,所以增强植保工作势在必行;其次,农作物耕作过程中,为提升土壤肥力、满足农作物影响需求以及防治病虫,不断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制剂,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则能建立完善的病虫监测系统,在及时获取病虫信息的基础上,提出及时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安排农民群众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不受化学制剂的影响和破坏,所以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的方法

1.转变传统观念,提升现代农业植物保护意识

传统农业植物保护无论是保护观念的确立还是保护工作的落实,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而想要保证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的良好进行,首先,需确立工作的原则、方针和理念。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业植物保护工作中有机结合预防和防治为植保方针,而树立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是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理念;其次,傳统观念的转变,需从植保部门性质、植保服务目标和病虫防控方式三方面努力,植保工作需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所以需做好部门植保到公共植保的转型,而植物保护的目的在于同时提升农业植物的数量和质量,对于普遍存在的分散防治病虫害方式,也需过渡为统一防治,只有顺利转变传统观念,才能为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植物保护工作涉及多方面内容,所以对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的植保工作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就当前我国植保工作队伍数量欠缺、专业素质偏低情况,需不断提升队伍素质,主要从人员任聘和专业培训两方面进行。

2.有效落实农业植物保护政策,提升保护工作效率

现代农业发展能够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所以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也拥有相关政府政策的扶持和约束,所以保护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求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在遵循政策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其次,有效提高种植者的思想水平,以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基础,不断提升植物保护意识;第三,科学规划、合理构建植保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以当地农业发展需求为前提,构建相应数量的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监测点,站点配备专业人员不少于两位;最后,建立并完善的现代植保体系,运用新技术不断优化病虫害发现、预防以及避免流程,有效减少种植者盲目用药的行为,同时提升防治效率和农民收入。

3.提高农作物种植、耕作、施肥技术

随着农业和种田知识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广大农民的种植技术也得到很大提升,但传统种植观念的根深蒂固,也使得种植过程依旧存在很多不足,例如长期在同一块土地种植相同农作物会加重病虫危害,所以首先需要彻底转变落后的耕种制度,在充分了解农作物习性和个中差异后,进行农作物之间的科学搭配与合理轮作;其次,在种植前,要做好土壤的深松和晾晒工作,在减少病虫寄生空间的基础上,增加土壤的通透性和透气性,为植物的健康生长奠定基础;第三,为保证农作物生长所需营养,需合理施肥增加土壤肥力,减少化学制剂的使用,而农田生态环境的改善能够有效提升植物的抗干旱、抗病虫害功能。

4.提升病虫害防治技术,完善防治体系

病虫灾害是影响农业植物生长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建立和完善病虫防止体系至关重要。首先,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病虫害防控系统,增强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当前我国已利用互联网建立相关网站平台,为病虫害及防治信息的交流提供了场所;其次,以国家政策和扶持资源为基础,建设病虫监测、预防、控制、检疫系统,并将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其中,以提高农业植物保护工作效率;第三,为不断创新病虫防止措施和始终贯彻绿色植保的理念,国家相关机构需与相关专业院校建立良好合作,不断解决病虫害防治系统的技术问题、创新更新防治措施;最后,提升科技成果应用速度,并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普及病虫防治新知识和新技术,鼓励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虫害防治技术,以有效提升农业植物保护工作效率。

三、结语

农业的发展是关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事,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业耕种、生产技术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有些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憾和不足,需不断提升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效率和质量来实现。农业植物保护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能够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还能不断提高农产品的经济效益,但需要增强植保意识、建立完善的病虫防止体系、改变落后的耕种方式来实现,只有保证植保工作的高质高效,才能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郑霞.探究如何做好现代农业植物保护工作[J].现代园艺,2017(4):49-49.

[2]耿协洲,刘敏.对做好新时期植保工作的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5(20):108-109.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2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场化机制;国际制度

1前言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长期以来,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作为技术、生态和伦理问题而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但有关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探讨则至今仍相当滞后。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人类自然遗产”的植物遗传资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与此同时,由于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和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水平存在明显的国际差异,尤其是缺少相应的市场化机制以及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种资源相对贫乏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遗传资源,而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受技术、资金等制约大都仍处于植物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公平分享为目标,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探讨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上,以现有国际多边体系为出发点,提出未来国际制度安排的可能选择。

2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2.1经济价值概念与市场化界限

遗传多样性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来源与基础。与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不仅具有遗传信息的多样性和代际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为主要特征。但人们在认识与确定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时,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传信息的多样性”,而是“遗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遗传信息的功能很少体现在某一单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现为含有多基因组合的遗传功能,所以“遗传编码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评价植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和研究其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1]。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当今药业工业和从长远来看对农业更有实际意义的将是“遗传编码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简称GCI)[2]。虽然植物遗传资源对解决农业、健康和环境等问题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类目前认识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现有的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一种植物物种及其遗传编码信息的经济价值又是很难明确量化的。根据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理论经济价值可借助下图(资料来源:文献2和3)所示来分类与评价。

图1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分类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图1在构划出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细分的同时,也显示出植物遗传资源作为经济资源的市场化可能与界限。如果将市场化机制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与意义在图中将从左到右递减(参见文献2)。同时,植物遗传资源的缩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在上图中所示的“可利用价值”与“不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果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后者产生负面效应。这种效应不仅关系到遗传编码信息市场化交换方案的设计,而且涉及到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后将可能对资源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因遗传资源市场化对保护在经济上没有利用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不利影响,将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2供求趋势与保护效应内部化

从全球范围内看,植物遗传资源与遗传编码信息的供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国及国际农业与生物研究机构的基因库里的“离位”样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原产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即所谓的“原位”样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库内的植物遗传资源共达200多万样本材料,其中大约有60万样本材料属于国际农业研究机构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监管之下[4]。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植物遗传资源和GCI“原位”样本材料的供给因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破坏而明显减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自然力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长期以来植物遗传资源被视为可自由获取、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化体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保护制度与组织的失效,从而造成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上的掠夺和保护上的积极性下降[5]。

在植物遗传资源供给减少的同时,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信息体系的日趋完善,将使GCI获取与保存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其结果是部分地减轻了因物种多样性破坏而引起的GCI供给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换价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预计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遗传资源的需求却因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医药、环境等领域应用的进一步扩大将呈急增的趋势。可以预见,在短期内,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因多样化需求而提高。但从长远看,尤其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将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种对植物与农作物育种的重要性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由于世界各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与保护程度以及生物技术水平的不同,以致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差异,并由此进一步形成因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或破坏而产生的外部效应[6]。如果从一个国家范围内考察,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会形成社会(或私人)成本和与此相应的社会(或私人)效用。如果该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被其它国家的科研机构或生物技术企业无偿地获得并用于农业、药业等领域的开发与应用,那么这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还具有国际效用。在一个国家内,私人投资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而产生的效用与该国的社会效用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私人投资的目标大多并不在于促进植物遗传资源在非直接利用价值方面的保护。因此,如果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所产生的社会效用来看,私人投资则是次优化的。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具有国际效用,并且其保护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诱发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的下降。对此,一个典型例证就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建立了一些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委员会(CGIAR)监管下、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若一个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同时具有国内效用和国际效用,则在该国遗传资源保护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之间将可能出现3种不同的理论均衡:国内私人均衡、国内社会均衡和国际均衡(参见图2,作者根据文献2更改)。这3种不同的均衡状态反映了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程度的差异性。

图2不同均衡状态下植物遗传资源的优化保护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采取有关保护政策与措施,在以期实现资源保护量为Qns的同时,还要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则需要国际社会或有关资源受益机构采取相应的经济支持行动,因为在大于资源保护量Qns点时,该国资源保护的边际社会成本已超过边际社会效用。为了使该国的资源保护量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国际社会或资源受益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要么使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者或机构有权参与其资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该国转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遗传资源产生的国际效用,实现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要么向该国提供至少相当于图中面积为BCE的补偿资金,在经济上对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只有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实现内部化或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水平达到Qg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因此,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或“补偿”机制应该成为探索公正、有效的国际保护与利用制度,实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创新

3.1完善国际多边体系——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上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已形成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对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如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二是对作物新品种承认育种者权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1年制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协定》(UPOV)就是以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为目标,规范新品种交易行为的国际性文件。此后,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制度得到确立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这种专利权制度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识产权贸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关条文。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至今已有175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部对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性文件,它在主张各国承担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义务的同时,强调了所谓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则[7]。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提出的“农民权”概念[8],则在肯定农民对“保护、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所作贡献的同时,主张农民也应该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的“资源保护效益”。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有150多个国家参与、以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已视为各国承认原产植物品种价值和承担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义务的开始。为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有关法律的文字与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有数十个国家参加的有关植物遗传资源共享的国际会议。该次会议制定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共同政策准则》,提出尊重各国对其遗传资源的,维护资源原产国和其他各级各类资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强调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效益的分享机制,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供鼓励和帮助[9]。在这些国际多边协议与文件中,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以下4个主要问题:①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②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与条件;③植物遗传资源效益在“遗传资源所有者”与“遗传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分享;④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国际资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内容上又未能充分体现经济激励机制和在法律上还未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国际多边协议,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挑战,也是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在未来的国际多边体系中,必须明确地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注各资源所有国和有关机构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按照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处理好资源所有国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资源效益分配问题。在此,要充分体现出全部参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家或机构都应是受益者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种方式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将是完善国际多边体系的中心议题。如果在协议中未对利益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则会容易导致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或解体。此外,在制定与实施国际多边协议时,应考虑植物遗传资源利用部门如农业与医药工业之间存在的产业差异性,尤其是植物育种企业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特殊性。植物育种企业应该与生物技术工业企业有不同的制度性环境,生物技术企业可以在竞争条件下与资源拥有国政府或机构达成获取、利用与开发植物遗传资源的双边协议。

3.2制度创新的可能选择

在完善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国际社会应该考虑建立国际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从而为体现资源所有权和实现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条件。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应设计为资源供给者与需求者实现资源交换的中介机构,它提供有关来自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植物遗传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需求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易所”的服务要以植物遗传资源供求双方在资金补偿、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双边协议为目标,充分考虑到以不同资源开发为目标的供求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与效益,以降低正处于培育中的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不确定性。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资源所有权得到充分保护、以GCI为基础的遗传资源功能价值得到明确确认为基本条件,同时又有赖于资源使用者的生物技术进步和最终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必须避免因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易使物种资源的长期、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短期的商业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金建立的“生物多样性基金”,不仅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提供特别项目资助,在经济上对遗传资源保护国进行一定的补偿,而且还可以起到“风险资本金”的作用,促进有关机构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投资。因此,“生物多样性基金”的这种基本功能最终将有助于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形成。但是,考虑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国际基金机制应该有一明确、公开的评价方法和控制计划,以便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国际基金的使用效果。

对在经济利用价值上尚未明确的植物遗传资源,可通过“生物多样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补偿机制。与农业合作社类似,“生物多样性合作社”可以设想为植物遗传资源效益与谈判主体相结合的一种垂直型联合组织。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资源所有者向资源利用者提供遗传材料,并对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最终产品的经济收入拥有一定的比例,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补偿。补偿标准可根据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意义、濒临灭绝程度和保存与开发价值,以及原产国的经济收入水平等方面协商加以确定。随着这种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将可使之逐步培育发展成为“低级的遗传资源市场”。

4结束语

随着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植物遗传资源正由以往的公共物品转变为私有物品,它预示着以“遗传编码信息"为基础的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逐步形成。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坚持资源保护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将有助于提高世界尤其是各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植物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不应再把自己置于遗传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上,而是应在做好本国植物遗传资源及其分布的确认等技术性工作、关注国际生物技术与市场信息、加强遗传资源出口管制、完善国家关于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性条件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积极开展以“参与”或“补偿”方式为基础的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为本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以提高本国的遗传资源保护能力和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

参考文献

1VogelJH.GenesforSale:PrivatizationasaConservationPolicy[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

2VonBraunJ,VirchowD.PflanzengenetischeRessourcenzwischenAngebotundNachfrage:EntwicklunginstitutionellerRahmmenbedingungenfuerKonservierungundNutzung[J].BerichteueberLandwirtschaft,1998,B(76):74~86.

3MunasingheM,LutzE.EnvironmentEconomicsandValuationinDevelopmentDecisionmaking[C].EnvironmentWorkingPaperNo.51,WorldBank,Washington,D.C.,1993.

4FAO.TheStateoftheWorld''''s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R].Rome,1996.

5CowenT.TheTheoryofMarketFailure:ACriticalExamination[M].GeorgeMason,UniversityPress,Virginia,1988.

6CervigniR.TheEconomicsofBiologicalResourcesandofTheirDiversity[M].BtasenoseCollege,UniversityofOxford,1992.

7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R].InterimSecretariatfor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Geneva,Switzerland,1994.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3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植物保护;应用

中图分类号:S718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0432210

1植物信息化保护简介

信息化就是在信息资源上使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将其进行科学化的利用和开发,将信息资源通过交流和共享的方式传达出来以此来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产物质量。而植物信息化保护就是指将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通过采集后将其储存起来,与其他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传递,形成新的植物保护信息的过程。这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更新植物保护的方法已经被广泛的使用。

2植物保护中信息技术的应用

20世纪中期国外的研究人员通过对植物害虫侵害的研究总结出了使用系统避免植物虫害,植物病害等系列问题的方法,为了使病虫害的发生率降到最低值,研究人员专门对常见的植物害虫进行了探究并研制出了害虫最有控制模型。近年来我国的科研人员也效仿国外的优控模型,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果树、农作物等进行了病虫害的综合治理,并且获得了一定的成效。

2.1植物保护中的数据库技术

数据库的工作原理主要是将信息储存起来,将其分类以供其他使用人员方便查询,进行信息传递。由于我国对植物信息化保护研究时间较晚,相关数据资料不够完整,因此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相关数据资料是非常必要的。

2.2植物保护中的多媒体技术

多媒体技术是指利用图片文字和声音等实现信息交换的一种技术。它易于操控、交互性强,集成容量大,因此很多国外开发出了很多有关植物保护的相关软件,这些软件有的作为商品出售,有的作为非商品提供公共服务。这一区域的开发和发展带动了植物保护信息化的大力发展。通过对地理信息系统、分类学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对媒体技术的熟练应用使现代化的植物保护系统更加完善和健全。

2.3植物保护中的信息网络技术

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将植物保护类的资源融合到最大值,真正的实现了资源共享,并且使植物病虫检测不再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即使是两国之间也能对其进行实时监测,并能即使根据检测所反映的数据信息作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对其有预测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植物病虫害的发生,避免了大量的灾害发生,同样也保证了经济效益的稳定性。我国植物保护领域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不懈的努力目前这方面的网络信息化发展已经呈现比较稳定的趋势,对于植物病虫害的防御也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由此可见植物保护中的网络信息化对实现病虫害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利用全球共享的信息资源对植物可能产生的病虫害做出了精确有效的理论分析,预测的准确度和实效度也是比较高的,因此,为建立全面的、科学的植物病虫害监测信息系统,需要将植物保护信息化技术与病虫害网络预测相联系起来,形成一套可行的管理系统或管理机制,继续发展该领域,利用有效的信息进行快速、准确的植物保护发展。

3植物保护信息化技术应用前景

虽然我国信息化技术的植物保护系统基本上呈现稳定的趋势,但是由于在信息的加工过程出现部分的疏漏导致系统没有得到完整的应用,其中的部分信息也没有被充分利用,严重浪费了信息资源。因此如何利用植物保护的信息资源有效的预防植物病虫害成为最重要的内容。

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人们利用互联网或者无线网络对农作物的病虫害作出相应的防止措施,系统还可以根据反馈出来的信息作出不同地区、不同植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指导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最大化的提高农作物的生产率。目前信息化技术的植物保护系统已经朝着智能化、直观化和广泛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了。

4结束语

如何快速,简便的解决农业生产中病虫害的防治问题是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植物保护工作中成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利用信息技术管理系统对相关的植物保护方面的应用软件进行进行一步的研制和开发,使其能直接的服务于实际的农业生产活动中。通过全球资源共享的方式能使人们更快、更好、更直观的了解到各类植物的保护信息,只有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植物保护信息才能指导人们做好相关的植物病害虫的防御工作,加强植物的保护。

总体而言,植物保护中的信息技术应用将引领我国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潮流,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只要充分的利用全球信息资源,必定能将植物保护这一区域发展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4

相信很多人都不会忘记几年前那部名为《可可西里》的电影,它像一则新闻报道一样,淋漓尽致地向世人展示了荒凉的无人区,屠杀藏羚羊的场景,残酷的自然环境,凶残地猎杀藏羚羊的杀手……

震撼之余,除了对那些杀手无尽的愤怒、对巡山队员的无比敬重,它也引起了人们对藏羚羊、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空前的关注。

经过近些年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如今,可可西里这个“野生动物王国”的动物种群数量目前呈现出增长态势:藏羚羊、藏原羚、藏野驴、野牦牛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增加,仅藏羚羊的种群数量就由保护区初建时的两万只左右增加到目前的十三四万只。

2008年4月2日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日子,在这一天,500株被誉为“植物界的熊猫”的德保苏铁树苗被从深圳仙湖植物园运到广西德保,陆续栽植在黄连山部级保护区的一个山坡上。这是我国首次由政府系统组织实施的植物回归项目,“苏铁回归”无疑成为拯救更多小种群和面临濒危的珍稀植物“探路者”。

野生动植物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主要在于它不仅仅是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基本因素,而且也是人类生产生活和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资源,并且蕴藏着巨大的社会经济潜能――它们是我们的朋友。

有人预言,野生动植物基因资源的争夺,将关系到未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经济兴衰。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基因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但如果保护不当导致物种灭绝,其基因资源也将随之消失,损失将无法挽回。”这是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印红近日在接受《经济》杂志采访时说的这番话。

让“野生动植物王国”名副其实

我国野生动植物种类十分丰富,被誉为“野生动植物王国”。我国仅脊椎动物就有6481种,居世界前列;高等植物达3万多种,居世界第三位。中国保存了许多北半球地区濒临灭绝的孑遗物种,如大熊猫、朱、金丝猴、华南虎、扬子鳄和水杉、银杉、香果树等数百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余种和药用野生动物1500多种,又拥有大量的作物野生种群及其近缘种和许多畜禽的起源种,是世界上栽培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还是世界上著名的花卉之母,是世界雉类王国。

物种是最珍贵的自然遗产和人类未来的财富,维护物种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政府将保护野生动植物种作为自己的重大责任,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并于2001年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

印红介绍说,为了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了“绿盾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二是强化栖息地保护。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形式,有效保护和改善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三是拯救繁育珍稀濒危物种。圈养大熊猫种群达到239只,野外种群数量达到1596只;朱从1981年发现时的7只,增加到1000多只。四是积极推动野生动物资源繁育。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达24500多家,有效缓解了野生资源保护的压力。五是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在候鸟等野生动物重要聚集分布区域建立了350处部级、550处省级和2000余处市县级监测站,布设监测点和巡查路线近万处。

同时,积极加强了野生植物保护。我国政府颁布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野生植物就地保护网络体系,涵盖了65%的高等植物种类和130多种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主要栖息地。积极开展迁地保护和针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拯救繁育,建立起400多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育、基因保存中心和160多家植物园、树木园,保存了中国植物区系成分植物物种的60%,上千种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势头。有数据统计,2007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6000多起;全国林政执法机关共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1882起;查处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2792起,有效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典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印红说。目前,全国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2395处,覆盖了15%以上的陆地国土面积,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建设各类自然保护小区5万多处,总面积150多万公顷。其中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1766处,总面积1.2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这些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着我国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65%的高等植物群落,涵盖了20%的原始天然森林、47%的自然湿地和30%的典型荒漠地区,对维护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野生动植物种拯救稳步推进,人工促进资源恢复和减轻利用野生资源压力的成效不断显现。通过组织实施了濒危动物拯救工程,建立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基地250多处,收集360多种濒危野生动物基因样本12600多份,突破了大熊猫、朱、扬子鳄、野马等一批濒危物种人工繁育技术难题,有200多种野生动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种群。组织实施了朱、德保苏铁回归自然工作。随着大熊猫、朱等珍稀物种人工繁育种群的发展,有力支持了国家重大外交和重大活动。

并且,全面启动了大熊猫野外监测工作,针对局部地区箭竹开花和每年冬末春初野外食物资源相对匮乏的问题,组织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对栖息地现场检查,制订应急救护方案。2007年圈养大熊猫共繁育19胎31只,成活25只。

近年来,从繁育技术、种源储备、市场准入、政策机制上大力支持发展野生动植物繁育,促进对人工繁育资源的利用。目前,全国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繁育利用主体分别发展到2.4万家和1.7万家,年产值逾2000亿元。一些利用需求度高的物种实现了通过人工繁育解决资源来源问题,既减轻了野外资源保护的压力,又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

如今,中国重视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特别是湿地保护工作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中国政府先后获得“献给地球的礼物”特别奖、“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杰出成就奖”、“湿地保护科学奖”、“自然保护杰出领导奖”等国际荣誉。湿地公约新任秘书长在访华时说:“中国湿地保护和履约工作可作为全球的样板。”

全面保护下一步

普陀鹅耳栎野外种群只有1株,绒毛皂荚只有2株,广西火桐、百山祖冷杉只有3株……目前,我国55种国家Ⅰ、Ⅱ级保护野生植物濒临灭绝。这些濒临灭绝的野生植物野外种群数量都在5000株以下,其中11种中国特有珍贵野生植物仅存10株以下。

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等是使得野生动植物一步步走向灭绝的边缘的重要因素。据印红介绍,今年年初,我国南方发生的百年一遇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使得一些物种尤其是极度濒危的野生植物极小种群和世界级极危物种遭受了空前的“打击”。受这次雪灾直接影响的野生动物145种,野生植物极小种群和世界级极危物种达到40多种。

“一些人为因素将直接影响野生动植物种群生存危机和局部灭绝加剧。”印红表示。人为活动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长期以来人们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比较淡薄,跨行业、多领域过度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更有甚者受利益驱使的铤而走险,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我们保护机构又资金匮乏、管理手段落后……

据科学资料,现在地球上人为活动影响物种灭绝的情况大于自然因素,物种现在以每小时一种的速度消失,而一个物种消失往往导致10~30种生物生存危机,更严重的是造成物种的局部灭绝,会带来生物遗传多样性的丧失,进而造成物种的最后灭绝。我国野生动植物受人为活动影响情况一直比较严重,相当部分野生动物普遍面临着生境恶化、种群隔离的严重状况,现有30000多种高等植物中有4000余种受到威胁。据《CITES国际公约》称:世界上濒临灭绝的物种有640种,其中我国156种,占24%。

印红说,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制约因素很多。目前我国自然生态系统脆弱、退化的严重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保护管理体系十分薄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严重不足;野生动植物资源总量不足,部分物种资源濒危临枯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珍稀植物培植的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不足;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缺乏专项扶持政策;科技落后,严重制约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发展。这些因素无疑成为野生动植物一步步濒临灭绝的助推手。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将其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现代林业的新形势下,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印红说,“要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通过继续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到2050年使全国森林、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2600个左右,总面积1.5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6%,使全国85%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得到恢复和增加,所有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良好保护,维护物种安全。”

印红介绍说,今后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重点是做好减压性保护,大力推动以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利用人工繁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鼓励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通过不断规范经营利用行为,减轻或消除人类过度利用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的压力。着力加强濒危物种拯救,人工促进濒危物种种群在自然状态下逐步恢复,尽快摆脱极度濒危的状况。要尽快编制《全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工程规划》,抓紧编制《全国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拯救工程规划》。对仍处于极度濒危状态,在野外仅存单一种群的如海南长臂猿、四爪陆龟等10余种野生动物和仅分布在某个特定区域,种群数量介于自然存活边缘的如黔金丝猴、普氏原羚、河狸等40余种野生动物,要纳入工程范围实施有效的保护。同时,要调动野生动物保护专门机构、科研院所、社会企业等各方面力量,针对每个物种制订拯救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

印红表示,要从法律制度建设上促进濒危物种保护。科学论证并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抓紧协调,争取早日颁布《第二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并且,要针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新特点,继续开展全国和区域性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走私、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活动,始终保持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5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6

UPOV公约中规定成员国能够选择授予品种权和专利权或者设计其他模式的权利来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保护,但是真正推行的落到了新品种权的模式,UPOV公约一直以来都是根据新品种权的不断完善来签订的。

TRIPS协议不仅仅把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划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并且将其作为近似于专利或者和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此外,TRIPS协议针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仅是一般性的要求,没有明确具体的保护方法与内容,是从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两个方面来处理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

从国际立法现状来看,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专门法和专利法两种方式。各个国家大都在植物新品种产生的技术方法上予以了专利法上的保护,然而,就植物新品种本身来说,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则是利用特别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比如中国。除专门法与专利法这两种保护模式之外,还有少数国家采用专门法与专利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例如美国。

1961年11月,意大利、法国、荷兰等国在巴黎签署《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成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6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正式生效,之后分别于1972年、1978年、1991年进行三次修订,并形成三大不同文本,《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签署、生效及修订推进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又上一个新的台阶。美国于1970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按照该公约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正式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

UPOV公约对植物育种者所享有的权利等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其具体内容包括:

《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4条:“在不违背公约的情况下,缔约方的国民或永久居住的自然人应在缔约国注册办事处的合法实体。就育种者权利的授予与保护而言,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均享有相应的待遇与权利。同时,国民、自然人及合约实体必须严格遵守所说的其他缔约方对国民的手续与规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11条规定:“育种者首次向缔约方提交的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育种者需第二次向缔约方提交申请。其中首次提交申请的时间为期限计算始时间。”

除上述规定之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若育种者要求将植物新品种以自身规定的名字命名,此时育种者可按照相关规律规定,向当局申请备案,并及时缴纳相关手续费用。同时,授予育种者权利时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与UPOV公约相比,《欧洲专利公约》的专利保护范围不包括动植物品种和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因此,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始终认为,UPOV公约是最有效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现阶段,UPOV成员国之间较注重审查测试植物新品种问题,针对于该问题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一致协议,协议指出:UPOV成员国之间可相互代替开展植物品种测试工作,或者某一成员国可依据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测试结果确定是否能够授予育种者权利,同时,UPOV成员国之间合作进行植物品种测试,不仅能够提高测试效率和水平,而且还大大降低了植物品种测试成本。总结来说,国外的三大植物品种测试形式,为我国制定和推行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从1959年起,欧洲共同体(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开始涉足对专利制度的研究与调和,于1973年共同签订《欧洲专利公约》。基于《欧洲专利公约》的会员国主要是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因此《欧洲专利公约》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整合功能。自1973年起至今,欧洲共同体一直将《欧洲专利公约》视为专利立法的基本准则。

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相比,《欧洲专利公约》的权利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其不涉及到动植物品种与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其中欧洲共同体成本国多次强调:《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来说,是最有效的的法律保护制度,而《欧洲专利公约》的排除仅是为了防止对植物品种进行双重保护,基于此,欧洲确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这一专门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指出,《欧洲专利公约》中的植物品种与UPOV公约中的植物品种保持一致性,比植物品种高的植物分类单元所包含的植物品种享受专利权保护,由此可见,欧洲始终存在专利保护。

现如今,我国农业和经济突飞猛进,直接带动了种子贸易或植物育种的发展,此形势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与其他植物品种相比,植物新品种具有稳定遗传和亲本一致性的显著特征,依据这一特征,UPOV确立了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的总体原则,并以该原则为依据,运用有效的植物新品种认定技术构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及稳定性测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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