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精选5篇)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篇1
一、总则
为了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全面、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的总类
1、采购合同:华为、第三方采购。
2、销售合同(订单和到货确认书):移动、电信、联通。
3、第三方采购:同行业之间的采购。
三、销售合同管理
1、综合部物供发货必须以行政部所发的电子订单为凭证,否则不以发货。
2、如无订单但又需紧急发货的,需有业务人员填写申请书(申请流程:客户经理-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采购物供-行政OA备档-客户经理)
3、公司订单传真或通过其它方式传过来,先由行政部备电子档,并发市场部助理和综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场部经理,综合部经理和技术部经理。
4、采购物供将客户公司签字确认的到货确认书,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行政部备档和市场部业务助理,且抄送至综合部经理。
四、采购合同、第三方采购合同
1、采购申请人将由双方盖章签字的采购合同报综合部行政备档。
2、采购申请的OA流程:采购申请人-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采购申请人-行政部备档。
五、每月底由市场部助理、综合部物供和行政对订单、到货确认书进行核对,以保证订单的完整性。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写《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姓名、使用时间、使用事由、合同名称),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将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发送至综合部一份,由综合部进行整理,有需要备档的合同与公章使用人沟通。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篇2
简单讲述了企业合同管理上的合同管理的概念以及特征和组成与注重性、管理规律、合同管理的意义,企业合同管理内的合同管理重点是说企业对企业合同展开管理,重点是使用合同的草书与签写与实施和监察来做到确保企业收得利益最强化。给合同管理的基础定义展开确立,提出一系列完备的方式方法。
一、中国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状况和不利现象
1、企业合同管理程度不足,管理方式滞后
首先企业合同管理理念滞后,没有根据时代进步。企业的进步不只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进步,并且也是一种运营思想的进步,这样的运营思想在企业管理上就是利用多样管理体系来详细表现出来的,看成企业危险管理的主要保证体系,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同样为企业运营思想的一样详细体现。在事实上,中国国内企业的形成大部分是用中小企业做主,而这些企业存在本身高度能力的竞争水平,同样也存在很大基础的约束性,这种中小型企业大部分在管理中,管理不严密,体系不完善。这种企业合同管理思维的滞后即使没有快速遭到直接的耗费,然而跟随时间的更改,社会经济的进步,给企业发生的问题结果是愈发的显现出来,最后使企业出现不可挽回的耗损。在中国很多大型企业上的领导工作者以及高层管理工作者都相对轻视了企业合同管理对企业本身进步的主要性,并且这些工作者还时常轻视对企业合同管理整体性、体制性的主要作用,一些管理工作者以为企业的合同管理相当于企业平时工作的监督,唯有简易的合同签写、实施以及督查等等,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2、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者专业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
如今企业合同管理不只是一个简易的起草、签订、实施的过程,即便重点是根据上述的三个内容组成,然而在这三个内容中每一个步骤的进步都是变幻莫测的,而针对这些变化莫测是要求存在高专业文化以及高文化的精英展开管理的,而在中国企业的状况上,不同中小企业的合同体系管理经常是根据本身企业的许多非专业工作者管理,而這些工作者,广泛出现专业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的不足,使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造成许多的混乱以及漏洞百出。
3、企业合同管理方式滞后致使合同管理成效偏低,信息传输不适时
具备专业的、法律思想强的合同管理体系也无法确定可以产生一种高成效以及高运营的企业合同管理,在企业进步的状况上,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方式滞后,管理成效的偏低和信息传送的不适时都是如今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发生的重点体现情况。在中国出现的大部分企业上,现在很多企业合同管理方式相对老旧,企业合同管理信息技能型无法做到根据时代发展,合同的管理和详细内容的整顿、存留和督查方式方法老旧,缺乏对企业合同管理媒介的开拓以及实际使用,同时很少存在企业可以依据如今企业合同管理的管理思想以及思维对于企业合同管理的过程展开新型构造以及展开更深度的优质,致使企业合同管理成效越来越不明显,企业内部能源技能消息的传送不适时。
二、我国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备
1、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作业的重要意义
现在的各样企业领导以及企业的管理工作者,不止应该提升本身的专业技能文化,更需要加强本身对其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性的了解,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的树立的基本首要重点是应该属于企业合同管理的专管型部门以及专管型团队,聘请拥有有关专业文化的同时拥有对应的技能的合同管理工作者,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树立的管理引导,促进以及监督其他方的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实施,确保企业合同的拟定以及合同实施的顺利结束。针对许多的大型国有企业应该逐渐树立起一种从上到下的多角度高管理体系的管理结构以及管理体系,从而确保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高度运行以及高成效。
2、完备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树立正确的管理方式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备是利用管理体制以及体制流程俩部分来展开的。当中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管理制度重点是说企业本身的管理部门应该以上到下产生一种正确高效的合同管理团队,这才可以确保企业合同管理可以包含到企业本身的各个部门以及步骤,因此关系到企业的企业条件以及知识。而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上的制度流程就是指企业在企业合同管理上的全部部门以及全部涉及进程,一部不完备以及产生存在一定能够执行性的流程以及体制,确保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有凭据可守。
3、树立完备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备以及一步步的树立是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先决条件以及保证。通过对企业合同的整顿,确定要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签订、实行以及运行的整个过程;加强企业合同全面性掌控;一步步产生一种存在流程化以及体系化的和企业本身相符合的合同管理体系;使企业合同管理的详细运营有根据以及参考。
4、加强企业工作者的教育训练
企业合同签署能不能够达到成功,企业合同管理危机可不可以成功防御很多状况中决定在于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者和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思想以及素养强度。因此为了让企业合同管理可以成功使用一定要对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者以及基层工作者展开详细的教育以及训练,让工作者可以熟练的掌握以及控制和企业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签订合同的详细步骤技能经验,让企业合同管理有关的全部工作者可以拥有优秀的企业合同危机预防思想,因此让企业合同管理体系能够更优秀的施行。
三、企业合同管理体制
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树立以及完备是要求时间以及事实的一步步发展产生的,这种体系的树立不只要求法律体系的有关完备,更要求企业以及社会的高度注重,唯有一起共同的进步才可以协助让企业合同管理体系进入一种越来越优秀的方向上。
【参考文献】
[1]耿晓阳.对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探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xx,(9):216-216.
[2]苏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动态化探究[J].大众科技,20xx,(1):85-86.
[3]张海容.国企合同管理制度的优化性探究[J].新经济,20xx,(5):71.
作者简介:马秀琴(1981-),女,籍贯:湖北黄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岗位。研究方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探究。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第九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七条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报。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报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审核。对送审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经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九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分类合同的管理:
工程合同和投资合同原件由经营管理部管理,采购合同原件由采购部管理,依此类推,特殊情况由公司个别确定。合同复印件须提交给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以及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及公司决定提交给相应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分公司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三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三十六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以及合同保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以上的内容仅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阅读。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篇5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