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问题(6篇)
新农村建设的问题篇1
【关键词】农民新农村建设转型期社会心理学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随后又有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大批惠农政策的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农村第三次改革进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而且意味着我国九亿农民步入了社会转型期的再社会化进程。农民的再社会化包含两个过程:一是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对新型农民的要求,整合新、旧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过程;二是农民主动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并主观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环境的过程。
近年来,“三农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国内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较多停留在政策话语的层面,对于中国农民在社会转型期的再社会化进程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心理问题,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他们的社会心理状况会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此探讨农民在转型期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心理问题,希望有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积极开展。
农民的社会需要和动机
据相关调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有三怕:一怕穷折腾,二怕硬强迫,三怕搞形式。他们担心的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会不会从实际出发,尊不尊重他们的意愿,给不给他们想要的东西。在深入了解农民需要的过程中,应关注到三个方面:第一,分析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可行性。在尊重农民客观需要的同时,辨别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的需要,尽可能满足农民合理可行的需要。第二,分析农民需要的层次性。新农村建设应根据需要的差异,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角度,针对不同地区、性别、年龄段、文化程度、职业、试点村与非试点村、社会角色的农民制订不同的重点和阶段目标,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农民的不同需要。第三,分析农民的优势需要。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世纪工程,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只有调查研究农民的真实需要,从农民最迫切的需要入手进行新农村建设,才能提高新农村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只有通过深入了解农民,才能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各项政策也才能对农民具有持续的激励作用。
农民的受挫心理和行为失范
“挫折攻击”的理论认为,人在进行有目的的行为时,欲求满足受到阻碍就会产生挫折。而挫折有时会使人情绪激昂,进而做出攻击行为。具体说来,从经济情况看,穷困者的挫折要比富裕者的大;从年龄看,青少年要比成年人的挫折大。此外,家庭地位低下者、身体有缺陷者、受种族歧视者等的挫折较大,所以攻击行为也相对较多。同时,美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的标签论认为,行为失范是社会创造的,而非本体所赋予或自然发生的,因而控制失范的关键是改造社会关系,而不是失范者①。
在传统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影响下,农民在转型期受到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排斥,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农民面临的各种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产生心理危机的几率日益增多。如果受挫农民不能客观、合理地分析自己所遇到的挫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做出一些极端的应对方式,如常见的自杀和犯罪。农民在社会转型期产生的受挫心理导致的行为失范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成为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
农民的社会认知与态度
双重态度模型理论认为,人们对同一态度客体可能同时拥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外显态度和内隐态度。一般情况下,很多行为都是内隐态度引起的,即:内隐态度决定着行为的发生②。社会认知和态度都是外界刺激与个体反应之间的中介因素,社会认知的价值影响着社会态度的形成,而态度中的内隐成分又决定着行为的发生。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了解在这场关乎自己家乡建设和自身利益的新农村建设中他们有些怎样的认识和态度,将有助于我们把握新农村建设的方向。首先,要了解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其次,关注农民的价值理念及演变,从而把握农民态度的方向;再次,关注农民的态度形成与转变;最后,关注农民的社会认知归因模式及存在的社会认知偏差。可见,转型期农民的社会认知和态度的把握是新农村建设中应关注的一个重要社会心理问题,把握其在改革进程中的特殊性和阶段性,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程度,将对政策的实施,实现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的人际关系与伦理变迁
人际关系是人们在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倾向及其相应的行为反应。生态伦理观念在本质上提出了以生态(包括资源和环境)为中介的人际伦理规范,其主要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代内公平是指人们对环境利益的享有应保持公平,也就是说当人们在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的时候,不能剥夺同时代其他人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而代际公平是指人类在世代更替过程中对环境利益的享有应保持公平,也就是说当代人在满足自己利益需要的时候,不能剥夺后代人满足自己需要的权利③。
新农村建设提出的“乡风文明”也涉及到了人际关系和谐的内容。然而,当前乡风文明涉及到的人际关系的和谐问题,例如:邻里关系、代际关系、婆媳关系、干群关系等,却成为了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一道屏障。有研究表明,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民的人际关系在心理层面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情感化减弱,功利化增强;从众化减弱,个性化增强等趋势,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的人际关系和社会治安问题④。同时,乡村生活的人际伦理也面临着一系列深刻的矛盾与冲突,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伦理危机,并呈普遍化、本能化的险峻态势。在取消农业税以后,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治理性危机趋于消解,乡村社会中的各种文化性问题逐步浮出水面,中国农村开始出现了如在婚姻家庭、、精神文化生活上的伦理性危机,这种伦理性危机表现为伦理标准的缺失,很多事情开始说不清楚,并且不同人群对生活的体验和看法出现了明显的分歧甚至是断裂。农民人际关系的和谐是实现新农村建设中“乡风文明”的灵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要求。因此,关注农民人际心理问题,研究农民人际关系和伦理的变迁给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内在原因应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民的群体心理与行为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更多的是靠群体的力量来实现。有了集群的力量,才能把分力变成合力,变弱为强,这也需要农民的思想观念从“独”向“群”转变。只有农民的群体意识增强了,在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中,农民就不再是一个单薄个体,就可以靠合作的力量、集群的力量,走出“小农意识”的桎梏,适应转型期社会环境的变化。然而,现阶段农民的集体观念存在着弱化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村级基层组织力量薄弱,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文化组织的建设;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变化,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导致农民中出现了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业者、农业劳动者和打工族等多种阶层,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接触的社会层次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其思想认识、生活方式、政治态度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难于结成统一的思想和群体组织。因此,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审视农民在社会转型期所产生的心理问题,有助于加强农民群体的凝聚力。
结语
当前社会转型造成的农民再社会化作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普遍现象,必然会引起农民心理和行为方式的转变。由于社会转型的复杂性,农民的心理适应依照转型的性质和特点反映出不同的应对方式。然而,在新农村建设时期,过多地关注社会层面上的制度、结构、组织等诸要素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却忽略和淡化了农民心理层面的态度、价值观、思想和行为方式,势必会造成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节奏与农民主体的心理与行为方式之间的不合拍,影响社会变迁的进程及效能。通过以上对农民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的分析可知,新农村建设中深藏着种种社会心理学问题,如不加以重视并解决,它们势必会成为阻碍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各种矛盾和摩擦累积效应的发生机制。因此,要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中的“政策、投入、科技、改革”八字方针,就必须关注农民社会心理层面的问题,充分调动农民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消解农民在转型期社会心理的消极性和负向性,使农民的心理结构优化与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同步进行。
(作者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心理学系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黄红东:“转型期中国农民心理文化习惯探析”,《桂海论丛》,2008年第1期,第79~82页。
②俞彦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心理问题分析及解决思路”,《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第285~286页。
新农村建设的问题篇2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对策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和村民往往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普法教育存在盲区,导致个别地方个别人往往只相信上级的“指示”反倒不重视法律。少数农村干部依法处理村级事务能力不高导致财务管理混乱、重大决策不民主,干群关系紧张。由于硬件环境和维权意识制约,一部分村民依法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一些村民只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而对于依法维权,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淡薄,本来可以正常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却要挖空心思地通过“拉关系、走后门”来寻租私权力的保护,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大环境的净化。
(二)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不可否认,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时有发生。个别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缺乏有效沟通和交流,形成对立;野蛮执法让普通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有些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偶尔出现定性不准、处罚失当;对于个别骗农害农案件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威慑作用不大,让农民对法律权威产生怀疑。
(三)农村涉法问题多样化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多。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多样化,使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涉法案件的形式种类、潜在不稳定因素等也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尤其是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呈现上升趋势,由于问题成因复杂,调查取证难,处理难度较大,为和谐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不稳定因素。由于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外流,使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留守人员多为老、幼、妇,导致侵害、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建议与对策
(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加大涉农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要想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完善配套的法制体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涉及村民自治的各项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把现行的涉及农村工作的制度、章程、村规民约进行重新梳理,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执行起来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不是符合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制定的制度、章程、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当地实际需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并紧紧围绕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和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要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工作法律缺失的问题,加快涉及农村工作,尤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包括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种植业、农村养殖业、农村投资等相关方面的立法。同时,地方的立法要在打击假劣农资,优化农村人员就业环境,深化户籍制度、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出让、征收补偿办法,城市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就医、技能培训、子女就学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应加快进程,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以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为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农村普法,必须要考虑农民的文化素质差异,要贴近农民的思想实际,形式要灵活。一是要注意培训内容。培训前做好调查和调研,真正知道农民需要什么,要有的放矢的开展培训活动。只有按需培训,农民朋友学着才“解渴”。二是要照顾培训面。要把培训重点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让当地农民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普法教育,不断增强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要重视加强对涉农干部和村“两委”委员的普法教育,让他们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带头人。三是要创新法制宣传培训的方法和形式。宣传方式要灵活,要通俗易懂,喜闻乐见,让农民朋友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法制教育。可以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法,通过法律进课堂,首先让学生知法、懂法,从而带动家庭和亲友学法、守法。
(三)以巩固树立法律权威为目标,让法律为新农村发展保驾护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要不断提高执法者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一是要积极创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防控体系的整体功效,加大对农村犯罪或涉农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黑恶势力、黄赌毒、势力等,净化新农村建设环境。二是要充分整合涉农执法资源。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农业、政法村民自治组织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会议,研究结局好涉农普法、执法问题。三是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法律流动宣传车、普法教育大篷车、流动法庭等,主动拉近和农民的距离。四是要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曾华对农村基层司法所、执法机构的经费投入,为执法创造良好条件。
(四)以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为目标,积极开展司法援助活动。一是要不断充实农村司法队伍,设立司法工作者准入制度,加大政策支持,提高基层司法工作者待遇,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村从事司法工作,打造高素质的农村司法团队。二是要逐步扩大涉农案件的司法援助范围。要充分发挥好农村基层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从分发挥法律援助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开展好法律法律帮困扶贫和法律维权援助等特色工作。三要扩宽法律服务的领域。采取结对子、兼职顾问等方式,建立起城乡结合的法律服务帮带制度和援助制度,以此解决农村司法队伍素质不高,资源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岩丽.浅析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J].商业经济,2010(10).
新农村建设的问题篇3
关键词:农业保险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新农村建设的问题篇4
1城郊农村污染存在的问题
1.1城郊水污染日益严重
1.1.1生活废水随意排放。由于工业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城郊农村集聚了大量的外来务工者。数以万计的外来务工人员自行租赁村落周边房屋,造成城郊农村承载了大量的居民。而往往城郊都没有配套任何污水管网,生活废水都是随意排放到附近沟渠,然后汇流到河流。部分居民区甚至将各种垃圾倾倒在河流岸边或者溪沟里,造成河流严重污染。1.1.2工业废水排放污染。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部分生产层次较低、能耗高的小企业在城市的生产空间不断被挤压,他们往往选择在城郊农村进行投资生产。这部分企业布局分散,规模小并且经营粗放,在市政污水管网配套不完善的情况下,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到河流、湖泊,严重污染其周边地区的水环境。1.1.3养殖及农业生产废水污染。一方面城郊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污水没有无害化处理处理直接排入水体。部分畜禽粪便随意堆放,随雨水等流入河流,造成当地环境和地下水污染。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中大量农药、化肥的使用在灌水和降水等淋溶作用下也对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1.2城郊地区废气扬尘排放严重影响城区空气质量
1.2.1城郊农村燃煤污染严重。燃煤作为城郊的主要取暖及生活燃料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在北方冬季采暖期,大多城郊农村依靠小燃煤炉进行土法取暖。大量采暖煤烟直接排入大气中,造成空气污染。1.2.2城郊扬尘污染严重。随着城市化进程,城郊地区不断的进行着房屋拆迁及房地产开发。一方面房屋拆迁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建筑扬尘。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工地的开工建设,大型运输车辆道路扬尘及没有覆盖措施的渣土堆随风产生的扬尘也带来了十分严重扬尘污染。1.2.3城郊部分地区燃烧秸秆带来严重的大气污染。每年秋季部分城郊地区露天焚烧秸秆,将整个城区笼罩在烟雾之中,大气空气质量出现明显污染。1.3城郊地区固体废物处置混乱,带来严重的固废污染1.3.1城郊地区成为建筑垃圾堆积场,各种建筑垃圾被不法倾倒在城郊各个角落。一方面由于城郊地区房屋拆迁及建筑施工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另一方面城区房屋装修及建设施工也产生大量建筑垃圾,而城郊地区就成为这些垃圾的堆积场。1.3.2城郊地区“三大堆”现象普遍存在,大多处于无管理状态。城郊农村仍然存在传统农村中的“草堆”、“粪堆”、“垃圾堆”,这些固废不仅污染土壤。在雨季上述固体废弃物,会被雨水冲刷到河流造成水污染,在大风天气,又会被刮起造成空气污染。
2城郊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2.1城市污染源向农村转移。由于城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严格,政府部门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力度加大,使得一些污染企业生存空间被不断挤压,这部分企业不断涌入管理薄弱的城郊地区,并带来大量污染。另一方面,城市无力处理的垃圾违规向城郊倾倒和排放,以及城区报废的车辆、废旧电器等非法进入城郊地区,带来不同程度的垃圾污染。2.2城郊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城郊地区环境管理薄弱。由于城郊农村地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部分居民仍会选择优先发展经济和增加经济收入,为了经济利益宁愿牺牲眼前的环境利益。相对城区环境保护管理而言,我国城郊地区环保管理工作力量不足、重视不够。目前我国城郊乡镇一级环保机构不健全,绝大部分城郊乡镇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关于城郊农村污染问题解决的几点建议
新农村建设的问题篇5
【关键字】新农村住宅建设建房问题
新农村住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搞好新农村住宅建设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度和广度。然而建房是一项长久系统工程。在我国,新村建设已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建房的观念陈旧
农民习惯于一户一宅的传统居住形式,农民建房往往讲究的是风水、日子、朝向的,有的农民受到风水先生的鼓动,随意更改建房的高度、朝向,只要资金充足,他并不完全服从规划的安排,牵一发而动全身,有些随意性的改动可以影响到整个规划的实施。
二、政府追求片面经济,忽视新农村建房
一些地方为发展工业经济,多地重复的规划工业园区,占用大量建设用地,导致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紧张。而省、市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原本有限,再加上建设用地指标的划拨倾向工业园区,下拨到农民建房的指标就更少,可是僧多粥少,因此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三、缺少设计,自行修建,建造水平低,房屋质量低下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沿袭自主建设模式,农民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建房缺乏全局思想和环境意识,随意性大;另外,由于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建房基本没有设计图纸,房屋平面布局和造型大多照搬或模仿,导致千村一面的建筑风格,不讲究房屋的功能,平面布局单一,房间穿套,使用不便。房屋施工大多沿用传统做法,自行组织临时施工队,由未经专业培训的泥瓦匠操作,技术工艺落后。这样,导致房屋功能和质量低下,存在较多的质量安全隐患。目前,还有一些农民房屋的设计方案存在华而不实、脱离实际的缺陷,农民房屋不像农民房屋、别墅不像别墅,居住环境虽好,生产劳动却很不便,不符合农民和农村生活的客观需要。
四、基础设施簿弱
较长时期以来,大多数地区对农村村庄基础设施的投入很少,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稳定的财政保障,资金问题是村镇建设的大问题。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村内道路、给水排水、卫生等方面。如村内道路硬化率低,大多数村庄无集中供水设施,农民饮用水质量差,村内污水、垃圾随意排放,农民住宅环境质量较差。
五、资金短缺,影响了新农村建房
资金储备不足。在我国农村,每户年均收入约9000元,大部分农民收入较单一,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打工收入。按目前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建好一幢房子,至少要花费农民家庭10-15年的积蓄,对于一般家庭来说,用于建房资金储备并不充分。农村建房也是一项面子工程,经济实力好的在造,条件差的借钱也在造,耗尽了积蓄,透支了生活。面子工程导致了很多“空心楼”、“烂尾房”的产生,有的新建房建了多年还是毛坯房。这是其二。其三是资金浪费严重。受迷信思想影响,怕周边高出自家的房屋破坏了自家的风水,邻里之间相互攀比,远离了建房的初衷,建造了超过使用目的和承受能力的住房,新房建成后,二楼以上普遍长年空置。
六、土地统筹困难重重,统一规划进展缓慢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以来,老百姓的思想观念没有改变,不愿意将自己的承包地统筹出去,且有的群众一旦听说要将自己的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往往就为自己的利益盘算、漫天要价,从中阻挠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集中一片土地,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房往往要做很多的工作,进行很多的谈判,需要与不同的老百姓、不同个性的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价格与谈判,有时往往是一户农户工作的不到位,而影响整个规划的实施,致使集体土地统筹问题就很难实行,即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可规划进行新农村建设,有土地指标可以建房,但是集体土地不能统筹,新区规划就很难实施。老百姓建房问题也就难以解决。
七、违章建筑现象比较严重,农村建房管理难
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规定在适建区内2人及2人以下户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但是,长期以来,农村建房习惯既建房又建附房、圈院,规定的审批面积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农户建附房、圈院子的现象比较严重,《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但没有执行权利。当前农民盖住宅,一个月内就可以封顶,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下达停工通知书,违法者不停工,土地管理部门一点办法也没有,走完法定程序,将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房子早盖好了,农民建住宅倾其多年积蓄,一旦拆除,便会激化矛盾,因此法院接到这样的申请强制执行案,往往是不了了之。
八、人才数量严重不足,整体素质偏低
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处比较偏远,人才资源相对匮乏,严重阻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虽然我国每年培养的人才比较多,但是在整个人才资源队伍中,农村人才是最薄弱的环节之一,根据相关统计表明,我国目前广大农民群众受教育的年限平均低于8年,这就说明了广大农村地区人才资源严重短缺,这使得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加上农村生产者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比例非常小,使得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人才数量不足,素质整体偏低。没有先进的专业知识和农业技术就无法为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起到相应的帮助。
对于以上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1、科学合理制定建设规划,破解土地制约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标准,设计出坚固、节能、实用的新型住房,让农民朋友少折腾,少花冤枉钱,就能住上称心如意的新房子。既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又腾出多余的宅基地进行复垦,有效节约耕地
2、加大《土地法》的贯彻力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既要合理开发利用,又要对当耕地进行保护。结合《土地法》,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占补平衡措施的实施、土地用途的管制、建设用地面积的控制、一户一基的规范、宅基地审批的流程等方面,实行重点宣传,做到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要按照“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的要求,真正深入到农村一线,与农民面对面地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增进农民对建房的报建、规划、设计、验收等程序的认识,促使其真正重视自己房屋的法律权益、质量安全等。发现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同时要严肃处理已经发生违章建筑行为,规范农村建设用地行为。加大政策法律宣传力度。要深入农村广泛进行有关土地、规划、环保等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大力进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民法制观念,预防和遏制违章建房的现象。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实施给农民、集体、国家带来的好处;让农民了解按规划建房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改变农村陈旧、落后的面貌具有的重大意义。
3、加大政府支持,特别是在资金和技术上。请一些专业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统计,统一施工。
新农村建设的问题篇6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成果;问题治理
一、引言
新农村建设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其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脉相承的。最早是1956年提出来的,当时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个章程是为了引导农民举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60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国农业发展纲要》,这个纲要是一个群众性纲领,它能够调动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来发展我国的农业,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从那以后党的很多重要文件多次提出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在新的历史背景下,2005年10月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和更加全面的要求。自从我国1956年开始新农村建设以来,尤其是在2005年在更为深远和更加全面全面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以及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斐然成绩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大部分县市、乡村搞一些面子和形象工程,不节制地开发耕地,引进一些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的化工企业,村委会选举形同虚设,村长或者村书记连选连任,形成家族利益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甚至贪污腐化等一系列问题。
(一)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村村通”工程。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力发展了农村基础工程的建设,实行危房改造,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修建了连接各个自然村的水泥路,“村村通”工程基本实现。在江苏、浙江和广东等沿海发达省份,各个自然村基本都建立了相应的儿童娱乐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娱乐场所,既提高了农民的身体素质,也愉悦了农民的身心。
(二)取消农业税,以直补的方式发放种田补助。农业税作为我国重要的一种税收,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后逐步取消,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同时国家以田亩数为基准发放种田补助,把补助款直接打到农民专用的存折上,这减少了中间各级环节的抠扣,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超过95%的被访人对政府的这项政策感到非常满意。对于这项利民措施,村民们都直言叫好!
(三)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展开农村儿童营养餐工程。2007年起国家对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这一重大举措,使农村的毛入学率和初中毕业率大大提高,国家实行多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得以实质性的实现。同时,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又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农村学生的生活。这两大措施,使师资和硬件设施也不断完善,整体提高了农村的教育水平。
(四)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看病贵,看病难”一直是广大农民的难题。由于药费贵,造成很多农民有病也不能去看。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这样一来,减轻了农民看病的负担。与此同时,2009年开始在全国10%的县试点建立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
三、新农村建设下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针对上述一系列问题,应结合当地风土人情、生活习惯、民族特征等方面综合考量,制定相应的措施。但本文提出的三条建议具有一定的宏观指导性意义。
(一)乡镇机关加快职能、思想转变,起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作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村行政机关不是国家一级政权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乡镇一级政权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和对农村进行管理的时候,不能违背村民意愿强行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各项活动,也不能干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然而,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治理的过程中,上述情况屡见不鲜。这就需要乡镇的人民政府加快职能和思想转变,从命令型政府转向服务型的转变,从思想上加以转变,尊重宪法赋予村民委员会地法律地位,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各项事务。
(二)加强村民法律和选举意识,以主人公的姿态参与新农村建设。通过多年的实践,农村自治虽然取得了不小成绩,但优越性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问题主要集中在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错位,部分人员素质较低,多数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停留在抓换届选举上,忽视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绝大部分村民选举意愿不强,法律知识淡薄,抱着对谁当选无所谓的态度去投票选举,从而形成大姓“家族”长期任“村书记”或“村长”的局面,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引发各种矛盾。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各组成人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因此,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扩宽法律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觉悟和能力,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建设。同时,加强村民选举意识的教育,进行村民选举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其主人翁意思,使其以主人翁的姿态全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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