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6篇)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诚信;社会法律性质;诚信教育
面对社会诚信缺失的严峻形势,高校普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诚信教育并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还是不少,诚信危机依然存在,如此情形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更深入的探索思考。本文认为,诚信教育之所以重要,是由诚信的社会法律性质和高校的社会职能、法律责任决定的。诚信教育成效不佳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诚信教育中不诚信或不够诚信。为此,高校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教育是立校之本的思想,实事求是地对待诚信教育中的问题,以诚信精神言行一致地贯彻实施诚信教育,扎扎实实地打造“诚信”品牌。
一、诚信是为人之本、社会之本、法律之本
本文之所谓“本”,是“事物的根源、根基、根本”的意思。
诚信乃为人之本——此既为古训,亦是今说,堪称至理名言。其原由可有多种解读,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诚信是道德的基础、社会的必需。我们知道,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影响人们思想、调整人们行为的一个庞大的思想意识形态和基本行为规范体系。“诚信”即诚实信用或诚实守信,是道德体系的内容之一。“诚”即诚实、真诚、忠诚,要求心里想的和实际做的一致,即表里如一,如古人所说的“诚于中,形于外”、“勿自欺,勿欺人”;“信”即真实和信守诺言,要求讲信用、守信义,“言而有信”,言行一致。诚实和守信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形态和阶级人群中,有不同内容的道德,特别是无产阶级与剥削阶级的道德内容,更是有鲜明的、本质的区别。然而无论道德的内容如何发展变化,其中的诚信要求却是始终如一的。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儒家学说,在道德教化中尤其强调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如孔子所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资本主义社会也讲诚实信用,并在民法等法律中将其确定为法律原则。社会主义道德更是彰显“真善美”的价值取向,将诚信作为道德基础。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中,也有“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内容。
诚信乃为人之本的实质是诚信乃社会之本。诚信虽然着眼于个人(自然人),但本质是社会需要诚信,正常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以诚信来维系——诚信是人际关系中最普遍、最珍贵的原则,是人际关系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人,是社会的主体、成员,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人的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以物质资料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构成社会,更无发展人类社会可言。因此,任何社会都是一个多元主体(人)共存并发生一定交往关系的社会。共存、交往需要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包容,而不是排挤和敌对;但真正的、持久的包容必须以相互信任为前提,这就要求单个的主体诚信,从而构成整体的社会诚信。如果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不仅社会关系、社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和谐社会无从谈起,还会引发主体间冲突不断、纷争甚至杀戮,致使主体无法生存,社会走向崩溃。同理,由自然人组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如医院、学校、公司乃至国家、政府等,既是社会的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主体,它们同样应以诚信为本,故当今有“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的提法。毫无疑问,诚信为本普遍适用于包括个人和社会组织在内的整个社会,即诚信是社会之本。
诚信为本渊源于远古的道德,到了现代法治社会,诚信已成为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必须服务于社会,既然社会以诚信为本,则法律也必须以诚信为本。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在民法这个确认和规范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主体——私法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基本法中,“诚信原则”是“帝皇原则”(条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利益交往、交易中各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由,但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将构成欺诈,导致合同(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具备法定情形将构成诈骗类的犯罪。作为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首要职责是依法行政,否则将失信于国家和人民,并构成法律责任。法官以“忠于法律”为誓言,如枉法裁判是背弃诚信的自食其言。显然,从法律意义上说,诚信是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法治”和“诚信”紧密联系、互为内容,相互交融、相互依存,共同维系和保护着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目前,诚信更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总要求”,构建和谐社会。
二、诚信教育是高校立校之本
“诚信为本”对于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具有特殊意义,并且直接导出“诚信教育是高校立校之本”的命题。这是由高校的性质、职能及其与社会的特殊关系决定的。
(一)实施诚信教育是高校的基本职能
作为社会的一分子,高校自身以“诚信为本”自不待言。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教育机构,高校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行为是实施对受教育者即学生的教育,培养社会所需之人才。既然社会以诚信为本,则高校所培养的人要立足并有益于社会,必须具备诚信的素质,为此必须实施诚信教育,并以实践检验其成效。作为育人之地,道德教育历来被置于学校教育的突出位置,中国古代就有“大学之道,在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论述。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更是旗帜鲜明地将德育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并以宪法、法律规定之。作为道德基础的“诚信”教育逾显突出。中共中央中发[2004]16号文就明确指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高校“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明礼诚信”等基本道德规范。可见,诚信教育是基础性的道德教育,实施诚信教育是高校的本职工作。
(二)实施诚信教育是高校的法定职责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载入我国宪法,二者相结合即“德法并治”,亦已成为“治国”以及管理、治理各行各业各领域的方略。而这在我国高教领域具有特殊意义和特别形式,突出地表现为国家基于对高校教育职能、功能的要求而作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关于教育方针、人才培养目标等“教书育人”方面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我国《宪法》第24条就明文规定了执政党和国家的社会政治观念和对国民思想政治的基本内容和方向,为我国教育立法的政治、道德导向提供了宪法依据。高教法制与道德的关系除具有道德与法的一般辩证关系的共性外,在我国更具有它自身的特性,具体表现就是二者的联系、结合更为紧密。法律旗帜鲜明地规定德育是高教的方针、原则、职责,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从总体上的教育制度到对主管部门、高校、教师、学生的规范和要求等等,可谓一而贯之强烈地反映出高教德育法定性的特征。如上所述,诚信是道德的基础和人际关系的核心,则“诚信教育是高校的法定职责”的判断,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三)实施诚信教育,培养恪守诚信的学生是高校的生存之道
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则,更是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即诚信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且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它影响着一个国家、单位乃至个人的竞争力。学校“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最终是以社会需求来定位、定向、定质、定量的。现实中,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呼唤诚信”的声音。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个人和社会的诚信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在诚信毫无疑问地成为社会对人才素质基本要求的形势下,离开诚信教育,学校将因其所培养的学生不能经受社会考验而最终难以生存。大学生毕业后出到社会,一刻也离不开诚信:择业时,诚信是录用单位必然要考察的内容;就业后,对工作、对同事缺乏诚信的人难有立足之地;生活中,不讲诚信的人为他人所不齿,重者还会构成违法犯罪;等等。如果某校的毕业生在社会上多有较严重的诚信问题,学校的声誉必受从招生到推荐就业的恶性循环的影响,直接影响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高校的诚信教育及其效果决定的。
三、以诚信精神实施诚信教育。打造诚信品牌
客观地说,高校诚信教育的宣传是热烈的,实践是普遍的,研究是活跃的,但效果却是不容乐观的。其原因固然复杂,但根本原因是在诚信教育中不诚信或不够诚信。诚信教育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教育者能否自觉地以诚信精神来实施诚信教育。针对现实情况,应着重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事求是。以诚信精神正确看待诚信教育中的问题和原因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它要求我们尊重事实,探寻事物的原因和发展规律,按规律办事。就对待客观事实的态度而言,实事求是的精神与诚信中的“真实”和“勿自欺,勿欺人”的要求是一致的或相通的。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观察、分析诚信教育中存在的尤其是教育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是诚信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诚信教育取得实效的首要一环。
高校诚信教育的效果要经受实践的检验,从外在看主要表现为受教育者(学生)遵守纪律、规章、法律法规的情况。应该说,这方面的情况总体上还是有成效的,说明诚信教育把握着主流和大局。但也存在着不少令人堪忧的问题,如学生考试作弊、旷课逃课、拖欠学费和助学贷款、骗领助学贷款、殴打他人、偷盗欺诈(诈骗)、异性交往失范(失控),极少数学校甚至出现较长时间、较大范围的在公共场所、教室课桌上书写侮辱、诽谤、咒骂老师和学校的现象,个别的还公开反对现行制度等等,说明高校的诚信教育的效果、形势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客观方面是环境不佳,即高校德育受到社会不良道德、风气的影响。主观方面有以下几点值得深思:一是认识不深,贯彻不力。即对上述之“诚信教育乃立校之本”缺乏规律性、必要性的认识,往往只是将诚信教育作为一般的教育、教学或管理任务对待,遇到困难或干扰时就产生畏难情绪,随意放弃。二是处事不公,导向不明。像诚信这样的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经过千百年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是正确的和必需的,对其“知”与“行”本不应有什么疑问,高校教育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并以实际行动予以彰显。可是在实践中却明显地存在着评判是非偏离正确导向、处理事情违背公道正义的情况,使得“正确导向”模糊不清、备受质疑。三是作风不实,自欺欺人。诚信的本质要求是真实。然而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沽名钓誉、哗众取宠的做法,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客观上成为对诚信教育的讽刺、背弃和践踏。四是力量不足。诚信教育实质上是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应该组织各部门并广泛地发动广大教师、干部参加,形成共识与合力,齐抓共管,并在实施诚信教育中提高教育者的诚信意识与自觉。实践中这种局面在不少高校并未形成。
(二)科学务实。以诚信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实施诚信教育
1.明确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以此作为正确导向和评价标准。一般社会意义上的“诚信”内容十分广泛,高校的诚信教育难以面面俱到,应该重点抓基本内容的教育,大体上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诚信为本的原理;(2)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思想政治上的要求;(3)基本的社会公德;(4)法律基础知识;(5)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及本校的规章制度。
2.全校上下一盘棋,齐努力,共建诚信、和谐校园。诚信与和谐都体现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诚信是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基础,离开诚信无和谐可言。为此,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循诚信原则,做诚信的楷模。这是高校诚信教育成败的关键。不讲诚信的领导不可能是好领导,以“工作方法、技巧”规避诚信的领导只能是玩弄小聪明和权术的、不懂得尊重下属和群众的水平低劣的领导。实践经验表明,高校领导在诚信教育中尤须把握好正确导向,坚持原则,弘扬正气,旗帜鲜明地支持公道正义,以“诚”待人,以“信”服人;坚决反对背弃原则、言行不一的行为;以自己的“诚信”行为、形象感召和动员、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参加诚信教育;经常性地检查督促诚信教育的落实情况,及时纠偏、总结。二是教师、干部将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师德作为自己的庄严承诺和诚信内容,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地履行诚信职责。三是在学生中建立诚信教育的运行机制,包括宣传、管理、评议、奖惩等。四是建立科学的监督、检查、评价实施诚信教育及其效果的机制,实事求是地评价成果、处理问题。
3.诚信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进课堂,进考场。
4.强调自觉自律。诚信需要监督、检验、评判,但是否诚信自己最清楚,因此要“从我做起”,自觉自律。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篇2
对一个人来说,“诚实守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对一个企业和团体来说,它是一种“形象”,一种“品牌,一种信誉,一个使企业兴旺发达的基础。对一个国家和政府来说,“诚实守信”是“国格”的体现,对国内,它是人民拥护政府、支持政府、赞成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支撑;对国际,它是显示国家地位和国家尊严的象征,是国家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力量,也是良好“国际形象”和“国际信誉”的标志。
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时提出,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明确提出在道德建设中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指导思想,这是对我国当前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论断,是针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而得出的一个有针对性的结论。
“诚实守信”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以诚实守信为重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改善社会风尚、保障经济秩序良性运行的支撑。加强诚信建设,日益成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所谓“诚实”,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不自欺欺人,表里如一。所谓“守信”,就是要“讲信用”、“守诺言”,也就是要“言而有信”、“诚实不欺”等等。
“诚实守信”是人和人之间正常交往、社会生活能够稳定、经济秩序得以保持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一个人来说,“诚实守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对一个企业和团体来说,它是一种“形象”,一种“品牌,一种信誉,一个使企业兴旺发达的基础。对一个国家和政府来说,“诚实守信”是“国格”的体现,对国内,它是人民拥护政府、支持政府、赞成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支撑;对国际,它是显示国家地位和国家尊严的象征,是国家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力量,也是良好“国际形象”和“国际信誉”的标志。从经济生活来看,“诚实守信”是经济秩序的基石,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和一种“无形的资产”;从政治道德来看,“诚实守信”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品性”,是“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体现,是一个从政者必须具有的“道德品性”和“政治素质”;从人际关系来看,“诚实守信”是人和人在社会交往中最根本的道德规范,也是一个人最主要的道德品质,人们在交往中,相互信任是相处的基础,其关键就在于“诚实守信”。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守信”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建设和道德风尚等各个方面,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寄希望于政治上的“诚实守信”;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迫切要求“诚实守信”;人民群众的相互交往,热切地呼唤“诚实守信”;社会的道德失范,亟需“诚实守信”来予以匡正。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诚信建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
“诚实守信”是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要求
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个重要精神动力。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规范,也是革命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诚实守信”也不断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涵。
在先秦,所谓“诚”主要是指“诚实”、“真诚”和“忠诚”,要心里想的和实际做的一致,这也就是古人所说的“诚于中、形于外”,就是要“勿自欺”、“勿欺人”。所谓“信”,主要是“真实”、“诚实”和“信守诺言”,强调一个人要“言必信”,要“言而有信”等。后来,思想家们往往把“诚”和“信”相互通用。东汉的许慎在他所著的《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又说“信,诚也”。由此可见,“诚”和“信”,不论是单独使用或相连使用,在古代,表示的大体是同一个意思。
孔子作为著名的教育家,他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信”是一个人立身之本,如果没有诚信,也就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条件。他把“信”列为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四大科目”(言、行、忠、信)和“五大规范”(恭、宽、信、敏、惠)之一,强调要“言而有信”,认为只有“信”,才能得到他人“信任”(“信则人任焉”)。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大车辕端与衡相接处的关键),小车无皔(小车辕端与衡相接处的关键),其何以行之哉!”这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失去“信”,就像车子没有轮中的关键一样,是一步也不能行走的。孔子在谈到统治者怎样才能得到老百姓信任时说:“民无信不立”,如果一个国家对老百姓不讲诚信,就必然得不到老百姓的支持;只有对老百姓讲诚信,才能够树立起自己的“威信”。
古人认为,在为人处事中,“谨而信”(谨慎和诚信)、“敬事而信”是最基本的。《春秋谷梁传·僖公22年》中记载:“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孟轲把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五个原则,“信”就是其中之一。这就是他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先秦以后的思想家们,都把“诚”和“信”作为立身处世的基本道德要求。宋明道学家们,对“诚”赋予了更重要的地位。周敦颐把“诚”提到“五常之本,百行之源”的高度;朱熹说:“诚者,至实而无妄之谓。”陆象山则强调“忠信”,认为“忠者何?不欺之谓也;信者何?不妄之谓也”,“人而不忠信,何以异于禽兽者乎?”从上述这些思想家的言论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诚信”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进一步加深和丰富了对“诚信”的认识,把“诚信”提高到党的建设的高度。毛泽东同志提出“实事求是”之后,在《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一文中还提出,我国人民要努力工作,要“老老实实,勤勤恳恳,互勉互励,力戒任何的虚夸和骄傲”。周恩来同志强调要“老老实实,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稳步而又勇敢地前进”。刘少奇同志多次强调“大力提倡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当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邓小平同志也着重指出要“实事求是”、“老老实实”,反对“说空话、说假话、说大话”,要求必须杜绝这种“恶习”。这一切,都充分说明,“诚实守信”、“老老实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但是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革命传统的重要要求。在革命和建设时期,“诚实守信”具有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容,其现实意义更加重要。
“诚实守信”是当前道德建设的重点
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建设,是一个包括道德核心(为人民服务)、道德原则(集体主义)和各种道德规范的庞大体系。这个体系涵盖了道德生活的所有方面,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三大领域中各种人伦关系的要求。在“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中,更突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10个基本规范。为什么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加强道德建设时又提出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呢?
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道德核心、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并能把它付诸实践。道德教育不但要使人们懂得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更重要的是,要以诚挚、真实的态度,把道德要求化为自己的行动。古人认为:“履,德之基也”(《周易·爻辞下》),“口能言之,身能行之,国宝也,口言善,身行恶,国妖也”(《荀子·大略》),把能否实践道德作为道德建设的根本。因此,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道德的核心、原则和规范,是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能否收到实际效果的决定环节。能够做到“诚实守信”,身体力行道德规范,我们的道德建设就必然取得愈来愈大的进展;不能做到“诚实守信”,我们的道德建设就会沦为空谈,人们的素质也就不可能得到提高。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道德失范现象,归根到底,都是同失去了“诚实守信”有重要关系,而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从加强“诚实守信”的建设入手。
“言行一致”、“身体力行”,以老老实实的态度来履行道德规范的要求,这可以说是加强道德建设的卓识远见。
“诚实守信”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竞争经济,又是一种契约经济。因此,如何保证契约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一方面,我们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同时,我们还必须用道德的力量,以“诚信”的道德觉悟,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仅靠对违法者的惩处;更重要的,要使大多数参与竞争的人,能够成为竞争中的守法者,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如果没有道德教育,没有荣辱观念,没有羞耻之心,都信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价值观念,人们就会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获取利益,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就无法进行。社会失去了“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石,失去了“诚实守信”为荣、“背信弃义”为耻的舆论氛围,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的。“法治”和“刑罚”着重于惩罚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教育和“德治”则着重于对违法犯罪前的教育和预防。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在最大利益的诱惑与驱动下,只有使参与竞争的大多数人自觉守法,才能够避免“法不责众”的混乱局面,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诚实守信”对克服“市场”的消极方面和负面影响、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向前发展,有着特殊的指向作用。
我国“市场”发展中的消极因素,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滋生,已经在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经济交往中,假冒伪劣、欺诈欺骗、坑蒙拐骗、偷税漏税的歪风,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统计、审计、财务、会计工作中,也出现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无中生有、以假乱真的腐败现象。的确,由于欺骗欺诈现象屡禁不止和不断蔓延,已成出现了所谓“信用缺失”、“信用危机”的现象,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公害”。这种情况,是不可能仅仅靠“法治”来解决的,它还必须通过社会主义的“诚实守信”教育和社会主义正确价值导向来引导和克服。
“诚实守信”是一切职业道德的“立足点”
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把“诚实守信”融入到职业道德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能在各自的职业中,培养诚实守信的观念,忠诚于自己从事的职业,信守自己的承诺。“职业道德”总的要求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而“诚实守信”是其中的“立足点”。
一个政府的干部、一个国家的公务员,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一言一行,应当切实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上级、对下级、对老百姓“诚实守信”,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如果对上虚报成绩、弄虚作假,隐瞒缺点、掩盖错误;对下只说不做、言而无信,说的是为人民服务,而做的是为自己的升官发财着想,就必然走向腐败。
一个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能够树立起“诚信为本”、“童叟无欺”的形象,企业就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一些企业之所以能兴旺发达,走出中国,在世界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尽管原因很多,但“以诚信为本”,是其中的一个决定的因素;相反,如果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和不讲信用,尽管也可能得利于一时,但最终必将身败名裂、自食其果。在前一段时期,我国的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曾以失去“诚实守信”而导致“信誉扫地”,在经济上、形象上蒙受了重大损失。一些地方和企业,“痛定思痛”,不得不以更大的代价,重新铸造自己“诚实守信”形象,这个沉痛教训,是值得认真吸取的。
一个教育工作者、一个教师,不但要“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不论在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中,都要忠于职守、热爱专业、认真负责、老老实实,决不能敷衍塞责、虚华浮夸、弄虚作假、得过且过。“诚实守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更是一种“高尚人格”,每一个教师,不但要以自己的知识、智慧和才能来教育学生,而且要以自己的“人格力量”来启迪学生、感召学生。作为“灵魂工程师”的教师,决不能为了追逐“名利”而弄虚作假,而应当以“诚实守信”的人生态度和价值取向来启迪学生,通过潜移默化来培养学生的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汉代的著名思想家杨雄在他的《法言》中说:“师者,人之模范也”,提出了教师在“做人”上的“模范”作用,强调了对教师的道德品质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教育者的“身教”比“言传”更为重要。“身教重于言传”,“身教高于言传”。每一个教师,不但要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来传授知识,更要以自己的“道德品质”来感染和激励学生。
同样,不论从事任何职业,我们都要把“诚实守信”融入到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之中,使其成为一切职业道德的“立足点”,提高职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诚信文化/信用体系/德治与法治/治国方略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新安晚报》2002年11月18日。)
诚信文化正是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体,推进诚信文化必须要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诚信文化的建设不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重要作用,而且在建立政治秩序、生活秩序中都有重要作用,从多方面体现了同志治国方略的重要思想。
一、诚信文化是我国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1.诚信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诚实信用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也有出现。据《商君书·靳令》记载,“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六虱”。另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闽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即期,囚皆谐满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注: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3页。)这里两处出现的“诚信”即诚实信用,均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正如同志2002年10月24日在美国乔治·布什总统图书馆的演讲中所指出的,“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以诚为本、以和为贵、以信为先的优良传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始终遵循这一价值观。”(注:,2002年10月25日。)我国社会数千年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历史上是非常注重讲究信用的,“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深受人们所崇尚,诚信成为人的立身之本。人们言必行,行必果,视诚信为生命。孔子主张,讲究信用足以教化民众,进而形成良好风俗,使国家强盛。
2.明礼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
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对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在全社会倡导包括“明礼诚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明礼诚信的倡导又具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道德具有不同的层次与要求,表现为不同的道德境界,是广泛性与先进性的统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道德作用赖以发挥的保证。道德建设要处理好弘扬主旋律与允许一定的多样化、先进性和普遍性相结合等关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注:《伟大的理论创新》,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9页。)为主要内容的德治在弘扬主旋律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影响,而在允许一定的多样化方面,法治是各种多样化所要严守的底线。德治在反映道德的先进性方面的作用要比法治大,而法治在维系道德的普遍性方面的作用又是德治不能替代的,因为法律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到的行为规范,因此,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实为治国之良策。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必须相互结合,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必须要进行信用建设。
可见,诚信文化是我国民族精神、民族凝聚力、道德教化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体现。
二、诚信文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
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的中心环节,因为思想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保证先进文化的性质和方向。”(注:《伟大的理论创新》,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19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有助于市场参加者道德人格的培养和形成良好的交易风气,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每个人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的,是价值观念的一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它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
1.诚信文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民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参与竞争,因市场主体不同,必须要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念才能公平竞争,才能共同致富,才能促进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诚信是实现公平竞争的保证。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诚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坚持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持对一定道德承诺的敬重。这种主体行为的道德自律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作出一定的经济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意识到并且能够履行其对社会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用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因此,要引导主体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益与公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义利兼顾,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和欺诈行为,形成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要培养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人格,以利于增进主体义务感和责任感,形成良好的交易风气,从而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平衡有序的社会利益系统。
2.诚信文化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信用体系建设
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都面临信用重建的问题。现代社会都需要一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交易,由事物交易发展到货币交易,而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正如中国入世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所讲,信用是入世第一通行证。经过20多年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已基本上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不仅银行信用关系日益广泛,而且工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规模也不断扩大。适应其需要,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为重要。信用环境不良,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将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和制度之一,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而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一国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成倍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
三、诚信文化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同志在2002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
德治国。诚信文化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注:,2002年8月25日。)
1.诚信文化是道德的法律体现
中国传统德治文化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所动用的法治手段里也充满了伦理道德内涵。这种伦理道德内涵和法律形式的结合就构成了伦理法。伦理法产生于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强调宗信,“信”甚至被作为“五常”中的重要内容确定下来,但儒家的“信”更多是在“诚信”意义上提出的,在儒家诚信伦理中,违反信诺主要是受到良心的自责。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契约”,契约的存在必须是两方以上主体的共在,否则达不成共同的约定;而诚信则完全可以是对每个单一主体提出。(注: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1页。)诚信作为个体的一种道德品质,诉诸的完全是自律的良知,而契约则更多地诉诸外在制裁力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信用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始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我国现代法律化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6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教材,第21页。)这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的现代化的完成。中国传统法治比较注重法律制定的道德评价,讲究法制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互协调的配合,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这里诚信原则又是以德治国中的司法规范。
2.建设诚信文化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同志提出,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教育抓好了,德治加强了,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就可以有力地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管理抓好了,法治加强了,就可以堵塞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依照法纪惩处违法乱纪分子,对其他人又可以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诚信是道德的法律体现就是说,它既是一种法律规范,又是一种道德规范,两者互相辅助,也互相制约: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由于被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它就不仅仅只具有伦理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由于具有严重的道德色彩,它不仅像一般的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可以直接用来裁判案件。
同时,法治离不开德治,只有它们相结合,才能推进诚信文化的发展。法治的源头、基础是德治,人类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良好的法律源自良好的美德。法治的奏效说到底根源于人们的内心认同。法律不被信仰,那就徒具形式。此外,法治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在总体上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内心世界;二是法律只能调整人的部分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三是法律评价的标准是按一般法律标准设定的,它不能强迫多数人去达到少数先进人物所能达到的圣人境界。
3.诚信文化促进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一个社会要讲诚信才能团结和谐,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秩序;在经济生活中,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必备因素,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讲究诚信才能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诚信也是建设良好政治秩序的基础,因为一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政府是关键。加入WTO以后,政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和民主化,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不再直接控制,而在于法律框架内进行协调和服务。政府不仅要处处作出表率,还应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规范征信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良好的政治秩序,形成全社会讲诚信的文化氛围,保障我国的现代化事业走向成功。
四、建设诚信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前我国社会某些领域的诚信缺失现象,首先是从经济领域蔓延和影响到其他领域的。我们必须以此着手来建设诚信文化,发展现代市场经济。1.我国信用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在建立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的系统工程中企业信用问题最突出,企业信用失缺,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现象屡见不鲜,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违约合同资金有逐年增大的趋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要解决好这个矛盾、规范市场秩序不能简单地依靠一次又一次的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形式来解决问题,而必须要靠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和制度之一,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从招商引资来看,我国在某些方面不是资金短缺,而是金融信用短缺,许多企业对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所以赖帐、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成为不少企业行为,金融信用的失衡,金融和投资者放贷投资信心不足,甚至如履薄冰、谈贷色变。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专门部门和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频发生。同时企业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不少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包括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
从信用管理来说,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市场化程度低,目前我省也有一些企业有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不仅市场规模少,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对企业没有完备的信用考评和完备的信用记录,担保也没有信用评估体系,对银行也没有信用考评体系,对政府失信惩罚规范也不完备,所以资本运营、风险投资、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十分缓慢。
从政府对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上,我国信用体系也不健全。一是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影响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得到,从而无法依靠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信用专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的对称程度,客观上导致失信现象。二是缺乏比较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立法滞后,执法不严。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失信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影响体制创新。三是对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和打击力度不强,对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和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惩戒。同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影响了信用中介机制作用的发挥。
2.建设信用必须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
现代信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信用的确立、信用管理、信用监督三个重要方面,但首先要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
(1)加强我国市场主体和公民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的教育,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信用素质,必须从培育诚信文化着手,这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关键所在。西方一些国家不仅把诚信当作合同法的规则,也做为统率民法典的“帝王条款”。2000年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国家已把加快全社会信用列入“十五”计划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全社会对此也已形成了共识,许多省市都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政务、法制、市场、人文和生活环境,提高整体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深受“远华走私案”影响的福建厦门市在2001年3月就开始了在全市开展“诚实守信”的竞赛活动,浙江的温州也从抓诚信着手改变形象。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3月下达了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建设“信用浙江”的口号,将浙江打造成为全国最有信用的地区之一,把此作为浙江在高度开放、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实现更大发展的突破口。
要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突破口来抓。首先要从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入手,因为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保证,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序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全国人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要树立典型,倡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特别是企业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信用就是市场,信用就是投资环境,信用就是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信用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信用水平也要不断提高,这就要通过全省的各种媒体、宣传教育部门定期开展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来实现。
(2)诚信文化要体现在加强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建设,促进向市场化发展上。2002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朱róng@①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广泛采用现代化监管手段,综合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加强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信用中介的建设,加大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的市场化程度,要加快信用信息和开放的管理。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我们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法律规定不完善,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开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掌管着大量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有些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企业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大力推进我省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为了配合WTO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我们对信息数据开放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当然要注意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由于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一方面在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的部门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
(3)加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在建设信用体系中发展诚信文化。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原则的普遍履行要靠法律来保障,信用不仅包含着道德、精神、素质,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法律原则,科学完备的信用体系才能保证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功能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因此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信用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发达国家为了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尽量完善信用规则的建设。如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体系较完善的国家,一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较健全的信用机构保障了信用体系的科学运用。同时信用监督的执行机构也较发达。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泰国从20世纪80年代引进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但因信用法律建设的滞后,信用中介、信用管理和监督的有限,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是导致东南亚金融危机原因之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在信用体系建设上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如上海市自2000年起建立个人联合征信体系,该体系为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做了有益尝试。北京市也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了企业信用制度的试点,建立了中关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信用服务中介。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建立对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是信用体生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北京、上海、浙江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大力表彰、设立“红名单”的同时,加大了对失信企业的惩罚力度,设立了“黑名单”制度,让失信企业无藏身之地。上海10家企业因涉嫌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北京中关村2001年12月1日开始,对不讲商业信誉、搞技术欺骗、合同欺诈、破坏中关村信用形象的企业将记上“黑名单”。浙江施行信用一票否决机制,凡上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在企业考核和调整重要指标中,都要淘汰出局。继浙江、北京、上海之后,青岛也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负责人在今后的若干年中不允许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任职。这些都是在建设现代经济中对诚信文化的丰富和发展。
3.政府的诚信文化建设要从营造诚信政府的形象着手
在建设现代信用体系中,无论是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政府都是关键。政府应发挥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政府不参与主办征信机构,但政府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作用。
政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设置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进行行业自律方面的建设,同时为同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替本行业争取利益。行业协会还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造就信用机构的专门人才,举办会员大会和各种学术交流会议,有条件的还可以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付信用管理研究课题等。
政府要帮助强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从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而且,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还会进一步加大对信用调查咨询和评估产品的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政府要致力于信用网络的建设。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构,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企业可以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政府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观;诚信缺失;原因;重构策略
一、当代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甚至一度出现了信用危机,这不仅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我国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我国诚信缺失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突然的,而是有诸多因素不断积累与沉淀形成的,这里面既有历史社会转型期制度不健全的客观原因,也有当代主流价值观模糊和信仰缺失的主观原因。
1、诚信缺失的客观原因
我国当代社会诚信缺失不是一下子形成和出现的,它有着必然的历史原因: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的转轨,而相应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不到位,这就为诚信缺失提供了利益“寻租”的机会和空间,使得诚信缺失现象尤为突出。
(1)转型期社会的客观特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国家计划经济逐步让位社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而市场关系的运行要靠契约维系,契约合同的遵守则需要以诚信为前提,所以这就要求在经济领域建立与市场相容的契约诚信秩序。但契约诚信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再加上社会转型,政府相应的体制机制政策还未及时跟上,或有所偏颇,这就使得经济领域的诚信缺失显得有些凸出。同时,由于从传统体制在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不发达、不健全的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各种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有效建立,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所以就滋养了许多“个人机会主义”、投机心理,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从而使各种失信行为不绝于耳。正是由于社会转型期体制机制转轨等客观原因,才导致了各种失信行为的突显。
(2)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社会体制的转轨,要求政府职能相应的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职能未能及时有效转化,政府机制依旧僵化,故而出现了政府职能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政府行为不规范、不作为现象频有发生,政府中的腐败行为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有些政府官员利用转型期社会体制机制不完善,、弄虚作假、、贪污腐化,严重影响政府公信,成为一些地方诚信缺失的发端者。同时,因为政府习惯用行政权力来推动社会转型,但是这容易使政策和市场发生脱节,出现大量的职能错位和缺位。不规范的行政行为使政府职能严重错位,不作为的行政现象使政府职能严重缺位,不规范和不作为都是一种腐败,损害的都是政府公信力,最终会使政府失信于民,社会信用体系崩盘,所以政府职能错位和缺位是导致当今社会失信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3)社会信用体系外在保障不力。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诚信秩序已经被打破,而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诚信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主体的行为还很不规范,非诚信的机会和空间还较多,而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并且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一般的信用政策和个人信用记录,在社会生活中只作为某些参考条件,而没有作为“硬性”条件纳入决策机制,这样社会信用体系就存在大量制度漏洞,为诚信缺失提供了生存的外在空间和机会。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对信用中介组织缺乏管理规范和政策支持指导,这也为诚信缺失提供了客观条件。还有一点就是: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运行靠的是契约,契约的发生前提是承诺而不是许诺。“‘许诺’和‘威胁’都可以看成一种言辞上的表示;而‘承诺’指的是一种行动,言而有信”,“在博弈论中,如果某个参与人采取某种行动,使得一个原来不可置信的威胁变成一个事后可以置信的威胁,事前最优和事后最优相一致,则这种行动被称为承诺”。[1]而“让承诺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是承诺需要花费成本”,就像我国古代婚姻中,“男方送的彩礼越贵重,婚礼的成本越高,其承诺作用就越强。一次婚姻就几乎倾家荡产的人是不大可能离婚的”,[2]所以说承诺成本是保障契约发生的有力手段,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小,失信成本较低,这使得很多人在这不完善的信用体系中极力“寻租”,造成严重的社会失信现象和信用危机。
2、诚信缺失的主观原因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不仅有外在制度的原因,还有法律意识不强、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失灵、理想信念模糊、社会价值取向扭曲和主流信仰缺失等深层次的内在原因,这些内在的主观原因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1)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失灵。传统伦理社会诚信的践履主要靠主体的道德自觉,是出于一种真实无妄、一种敬畏、一种内在的情感,它是做人的一种自律标准,它对行为人的约束完全是一种自我要求和克制;违反诚信的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诘问,因此传统伦理诚信观具有一种内在自觉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观念,在社会运行方面的调节和约束作用重视不足,甚至出现了对传统文化道德的严重破坏和试图用政治权利来替代传统文化道德作用的现象。这样就削弱了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同时,由于新的道德文化体制还未有效建立,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现代意义的契约意识、信用观念还没有及时培养起来,市场性的文化和道德规范也没有及时形成,这就进一步助长了诚信缺失现象的泛滥,出现了较严重的道德失范、文化危机和信仰危机的现象。
(2)社会价值取向的扭曲。由于当今社会物质商品高度发达,人们在获取物质利益的过程中,社会价值取向发生了扭曲,人们开始被“物化”了。卢卡奇把“物化”定义为:“人自己的活动,人自己的劳动,作为某种客观的东西,某种不依赖于人的东西,某种通过异于人的自律性来控制人的东西,同人相对立。”[3]也就说,人作为商品的创造者和主人却成了物的附庸品,不是人支配物,而是物支配人,物的世界成为了不依赖于人的东西,反过来统治人,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的价值的丧失和物的价值的上升,物开始支配着人的命运。人们为了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以不择手段,作为社会有序发展道德规范基础的诚信也早就被抛在了九霄云外。人们把判断一切事物价值的标准都用金钱和物质来衡量,而忽略了实存的精神价值和需求,把对金钱的崇拜、对商品的追求、对物质的消费享受等看作是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这种扭曲的价值取向正是社会失信行为发生的主要内在原因和当前转型期各种社会失范现象频繁发生的深层原因。
(3)主导信仰的缺失。现代化的核心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祛魅”以追求理性、科学、自由的过程,但现代化却更侧重于人类的物质层面,而忽略了人的精神需求,把人当作了孤立的物质个体。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4]“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就是指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生产劳动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它一开始就具有伦理学的意义,是一个多维度的命题。而如今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物欲横行,人们丧失了自己内心的真实需求和批判否定的能力,人们的精神价值出现了极度的贫困,人们的伦理道德出现了严重滑坡,从此道德标准失范、价值信仰失落,人们为了追逐物质利益可以不择手段,而忘记精神的追求,成为“单向度的人”,即人的心灵已经完全被物欲所吞噬,人已经迷失了自我,人的生存意义的失落、主导信仰的缺失,最终导致拜物崇权倾向的凸显、现象的上升,而这些正是社会诚信缺失的内在主要原因。
二、当前中国诚信观的现代化重构策略
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就需要建立一种新的伦理诚信观和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伦理制度规范体系。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局限性和转型期社会特殊的客观原因,仅仅依靠一种契约诚信显然是不足的,而且形式还有些僵化,所以要结合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规范,使“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从而建立一种现代化的伦理诚信观,实现市场经济视域下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现代化整合。
1、重构伦理诚信观的重要性
现代社会,诚信观不仅是做人的一个基本道德标准,还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伦理规范。在当前中国,诚信不仅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道德基石,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思想战略意义。
(1)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还提出要“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报告旗帜鲜明地把诚信纳入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基本要求,并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设的高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战略思维。这体现了国家对现代伦理诚信观的高度重视,把其纳入为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发展和个人行为提供明确的方向和道德准则,使其具有了理论决策的高度和意义。
(2)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认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全会还强调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进行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所提倡的是自然、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统一发展,那么其实“和谐”本身中就已经自然而然的包含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真实的、无妄的、诚信的,所以可以说诚信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而同时,把诚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提上书面纳入决策机制,也正说明了诚信在和谐社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3)全面深化改革的道德基石。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涉及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它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依据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此外,全面深化改革,不仅要健全体制机制,而且还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而体制机制的创新是以尊重事实为前提的。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就是“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一切改革都必须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归结为一点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要“实事求是”。“‘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6]换句话说就是全面深化改革要以“诚信”为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只有做到了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才能抓住问题的症结,一切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2、市场经济视域下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现代整合
市场经济视域下,中国传统诚信观必须进行现代转型,要有所“扬弃”,既要保留其合理的精神实质内涵,又要注入新的内容和形式,要汲取市场经济社会契约诚信的法治精神和平等自由的观念,实现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诚信观的现代化整合,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符合中国社会伦理特色的现代诚信观,从而构建中国整个社会的现代诚信体系。
(1)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市场经济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缺陷,存在大量的弊端和不足,并且缺乏清晰的主流价值和主导信仰,这样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容易滋生各种社会问题。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这里明确提出要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此外,党的十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由此看来,为了避免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必须大力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和现代市场社会的主流价值信仰。
(2)发挥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内在整合力。现代市场社会守信更多的是处于一种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而不是人格追求,在本质上是一种外在的规则守信,而不是内在德性诚信,这样的诚信体系由于缺乏一种内在的真正的核心价值凝聚力,而显得有些空泛和僵化,不够生动活泼,有一种敷衍的嫌疑。而传统的中国伦理诚信规范则是出于一种内心的真实无妄、一种自觉的敬畏,是建立在人格自律的基础之上的,守信还是不守信更多地依赖于人格良心,完全是出于一种道义上的自觉,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情感制约和道德制约,体现的是一种“慎独”的自律精神。所以在市场经济视域下实现中国传统伦理诚信观的现代整合,就必须要充分发挥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内在整合力的优良因子,使诚信形成一种社会资源,内化为一种现代价值凝聚力,成为生命活动不可或缺的、人的本质的一部分,能够自由而自觉的遵守。
(3)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制度,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现代诚信文化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它是一种契约性社会文化。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契约性合同的维持,需要有稳定的法律原则作为保障,没有一个预先存在的、有法律而表达的道德环境,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具有稳定性,社会凝聚力就是个严重问题。所以我国要建立现代诚信制度,就应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制度,把契约作为现代诚信体系建立的主要机制,使契约诚信法制化。这样契约诚信将伦理道德的人格上升到法律人格,使道德规则法律化,体现了现代诚信体系的自由、平等与公正的法律精神。但是不能因为有了法律的制度保障,就摒弃了诚信作为人伦道德规范的最初的本质内涵的道义性。因为法律手段有自身的局限性,许多领域法律难以作出明确的规定,而道德教育是对心理动机的自律性约束,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往往能够起到“法治”不能起到的作用。况且诚信实际上就是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有机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维系。道德诚信是自律的、灵活的、倡导性的,而法律诚信则是他律的、稳定的、强制性的;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所以在实现社会主义诚信观现代整合的过程中,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原则。
总之,目前失信行为的泛滥,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社会转型期的客观原因,也不能草率地认为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失灵所致,而是具有双重的多维的原因所造成。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当代转型的同时,既要保留传统伦理诚信的自律精神,又要遵循市场经济社会契约诚信法治化的原则,建立一套完备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诚信法律道德制度,形成一种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现代社会诚信文化模式,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诚信文化制度体系的真正建立。
【参考文献】
[1][2]张维迎.博弈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94.95.
[3][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M].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12.152.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诚信建设;社会秩序;依法治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190-03
有史以来,人类无不对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怀以崇高的景仰和无限的敬意。但现实却似乎总与人们的意愿存在巨大的反差,纵观历史,诚信的力量总是落后或让位于法治的威严。诚信问题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因为当今社会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由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由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3000亿元。另有学者胡鞍钢的研究,仅违反公平竞争的失信行为,造成各种合法税收减免引起的海关税收和其他税收的损失就达5700-6800亿元。我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10%-20%。某些地方政府的诚信缺失,引发民众漫漫上访路;开发商的诚信缺失,导致纠纷不断;甚至,由于被救助者诚信的缺失,使许多本欲施以援手者处于矛盾之中而驻足不前,等等。诚信正拷问着中华民族的道德操守,诚信正影响着中国经济政治生态,诚信在现实生活中正从内在的个体道义要求转向外在的群体秩序要求。在当前形势下,对诚信与法治的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科学地界定和有效发挥二者在社会规范中的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1法治的形式要义包含对于诚信的确认和权利分配两大内涵
在法治领域中,人们对于法治精神的实现所要求的最高境界是以事实为根据,这是人类不懈地追求公平公正目标的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条件。只有在具备了真实性条件的基础上,公正才具有生存的土壤,而任何一个试图逃脱惩处的罪恶也无不首先在事实上进行颠倒黑白的混淆。可以说,人类有史以来在法治上所进行的不懈努力,以及进而所产生的对法治的无限追求,无不源出于对事实真相的向往。而事实真相的追寻,无论从目的上还是从手段方法上,都脱离不了诚信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只不过是推动诚信的一种工具或措施。诚信可以追溯为人们在一切社会规范的努力中所追求目标的本源所在,法治只不过是一种强制力最高的规范。事实上,各种商业规则、行业章程、约定俗成的守则等等,就其目的性上,无不归结于对诚信的一种保障。
从形式要义来讲,法律本身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其基本特征表现于三个方面。(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机关把社会已经存在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加以确认,赋予它以法律效力;(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主要表现为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对违法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即法律制裁;(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它以具体、明确、肯定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正是通过关于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来引导、规定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不同于物质社会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它的存在以相应的现行法律为前提。权利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某种行为的一种约束,它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在法律现象范围内,对各种法律关系有直接影响的是法律规范。一方面,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只有既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又具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的出现。
从法治的本源到现实生活中广泛的法律应用,人们每一次诉诸法律的渴盼,其实由当事人到法律执行人在一起的整个法律参加人,都在致力求觅一个确保法治得以进行的目标,那就是事实真相。法律所规定的各种程序要求,其目的也离不开排除各种非诚信因素的影响,以法的强制力去还原客观事实真相,实现法治所承当的公平公正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法治的每一个环节所指向的目标其实都离不开诚信这个本源。法治以其特有的手段求证法律事实真相的过程,实际上已标示对于诚信的肯定,在法律事实的基础经过法律裁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对诚信进行确认和肯定。实现二者之间在的分工和合作。
2诚信与法治在本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同一性
(1)法治对诚信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法治对诚信的推动主要表现在法治的过程体现对诚信的求证,法治的结果彰扬对诚信的肯定,法律的内容针砭对诚信的背离。查阅所有成文的法律,无论民法、刑法、经济法,任何一部法律无不渗透诚信的灵魂。除广泛的内在要求外,大量法律直接对非诚信行为进行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等,都对诚信的要求作出了直接的规定。
每一部法律都贯穿诚信的灵魂,本质上则是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根本保护,在当代,也是党的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的要求和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须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总理在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上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法律是一个国家最重要、最具效力也是最基本的规则与保障,对于诚信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范畴,严重违反道德不讲社会诚信的行为,更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规定对不讲信用的“缔约过失”应追究法律责任。事实表明,法律对于诚信的作用从来就不是一种被动和软弱的因素,从本质来说,它是保障诚信不可枯竭的源泉和动力。
(2)诚信的要求贯彻于法治的始终。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它体现着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的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是一种主观意愿的自我约束,而法规则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具有明显的外在约束性,法律更具有强制性。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的基础之一是诚信原则,而诚信又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必定离不开法制作基础,没有法制,就谈不上社会进步和发展,而诚信则同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能解决对与错的问题,但不能解决信仰、效率、协作等社会所有问题。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除了法律法规建设,同样离不开社会道德建设,这也是我们党提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原因。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又是诚信经济。法律的贯彻和执行离不开诚信基础。在一个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的杜会里,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势必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违反他人利益、违背公众利益、损人利己而谋求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现象成风。即使形式上有法律的存在,但在这种条件下的法制不可能是健全的,更不可能是高效的。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迅速,但诚信制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加上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导致很多违背诚信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甚至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3加强法治与推动诚信建设并重,是当前的必然途径
目前,我国市场秩序还很不规范,在不少领域仍存在着虚假广告、价格误导、盗版侵权、恶意违约、拖欠贷款、逃税骗税、走私骗汇、设局欺诈、公然逃责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给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而所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和诚信观念的淡漠与丧失,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有关。据统计,这些行为每年对经济发展造成数千亿元的损失,许多非物质损失难以估量。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物质社会的发展,最终以客观实在性为基础,如果否定它的客观实在性,人类社会就不可能发展。当前社会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全球化的影响日益深入,贫富差距加剧,社会矛盾突显,浮躁盛行,诚信建设的任务显得尤为繁重。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健康有序发展,主动地寻求和确立诚信理念,营造浓厚的诚信氛围,切实解决诚信严重缺失问题,是当前十分紧要的任务和迫切的必然途径。
(1)高扬法治旗帜,推行以法立诚。任何一个社会时期,无论人们的思想观念如何变化,无论社会的经济政治如何发展,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是任何其他因素都不可比拟的,因为法律不但在经济社会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文化领域中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汤维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不仅有必要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而且还需要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以法立诚首先在于确立整个社会对于法律的敬畏,要使法律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神圣不可沾污的信条。一是立法要公。法律是社会利益分配最强大的手段,每一种法规制度的目的都必须脱离任何部门或团体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维护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二是执法要信。“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基石是合乎人性的经营之道,是企业的命脉所在。”执法的诚信与否对社会行为的影响比任何其他因素都要强大和不可逆转,枉法裁判往往使人们失去应有的是非观念,失去应有的安全感,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其巨大的。必须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建立有效的错案追究制度,确保每一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
要加大用规范调整诚信的力度,特别要发挥法律在引导推进诚信中的作用,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仍然只是从一般意义上作出的原则性要求,内容不具体,没有制裁性规范,不便于操作,亟待于修正完善。近年来,由于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恶意欠薪、克扣工资等现象日趋严重。惩罚失信者的途径仍然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加强。
(2)加强诚信理念培育,强化诚信道德基础。必须重视诚信道德教育,通过诚信道德教育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诚信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诚信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诚信道德责任感,使人们从内心深处形成诚信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要把社会诚信准则灌输到人们的人格尊严中,引导人们自觉运用诚信准则进行自我评判、自我监控、自我激励和自我惩罚,使诚实守信转化为人格定势。一是要大力强化政务诚信建设,要将政务诚信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通过政务行为为社会诚信作出榜样,带动全体社会成员道德人格素质的提高。社会诚信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政府,“对于统治者而言,统治者要实现诚信,并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关键在于统治者要讲信用。”要使每一个享有权利的公务人员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和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错误行使权力必须承担责任。因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不得力,加之整个社会的急功近利氛围浓重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正是我们当今社会出现诚信缺失现象的原因。”二是要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建立诚信机制,改变目前市场诚信严重不足的困境,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诚实教育。要从小事作起,从小处着手,如在接人待物中要诚实,在考试中不作弊等细微处进行培养教育,使每一个人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和失去诚信的可怕。要培养与人为善的道德观,不能以不诚实对不诚实,更不能以不诚实对待诚实,形成人人讲诚实、人人讲信用的诚信社会。
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在诚信教育和道德培养上积累的经验说明,诚信道德建设仅靠说教是不行的,“中国文化强调重理念甚于重操作,重宣教甚于重制度,重视自律而忽视他律,从而反映出中国的诚信研究在实践上应用不足,即对诚信的研究滞后于实践的要求。”必须以提高个民道德水平作为前提,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积极融入道德规范新内容,使广大群众掌握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新内容,提高遵守市场规范的自觉性,形成我国建设诚信社会的强有力的群众基础。要大力纠正社会公众在道德认识上的混乱,使诚实守信的人得到普遍的尊重,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诚信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之中,通过宣传教育,逐步澄清认识,恢复人们对诚实守信的信心。
(3)创新诚信建设机制,构建社会诚信综合体系。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同志的讲话清楚地表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两个互相联系的综合体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只有在努力加强法治建设的前提下,创新机制,把道德建设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才能为社会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一是要把诚信建设与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开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倡顾全大局、讲风格、讲诚信,培养费人们人民的坚定信念、高尚情操和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等腐朽思想,增强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激励他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辱”。二是要在企业和各级组织中开展诚信保证和诚信自律活动,鼓励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带动诚信风气的增长,构建重然守诺的良好社会风尚。
(4)加大打击力度,增加失信成本。要加大经济主体的失信成本,增加失信人的失信风险,用风险来约束失信行为,使全社会逐渐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些经济主体之所以屡屡失信于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失信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从历史看,许多道德习惯都是在一定的强制力约束下形成的,包括法律、宗教、社会舆沦等,仅靠道德本身是难以形成自律机制的,诚信的自律必须借助于法制、规则等外在的威慑力方能逐渐养成。要从根本上制止失信现象的蔓延,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一方面,必须强化执法。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尙处于不够完善的阶段,但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执行。执法在于公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执法的公正,就没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就必然地会给违法者可乘之机。为保证执法公正,必须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净化执法队伍,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必须把握打击的重点,打得准,方能实现打击的目的,也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要给失信行为造成足够的威慑力,直到使有意失信者望而却步的程度。因为失信案件被发现的概率越低,失信人的失信行为期望收益就越多,当然其接受的处罚也应该越重。
诚信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治是对诚信的保障,诚信是法治的最终目标。现实生活中,只有充分地把握二者的因循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J].法学家,2003,(3).
[2]陈剑旄.诚信道德价值论[J].湘潭大学学报,2003,(3).
[3]唐贤秋,张登巧.《论语》中的诚信思想及其现代意义[J].齐鲁学刊,2003,(2).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篇6
摘要: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律师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面对当今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完善律师行业制度、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强化律师法律信仰、加强律师诚信教育及建立律师行业诚信体系等都是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律师;诚信;WTO;法律信仰
一.诚信的价值意蕴
诚信,就是诚实而有信用,也是忠诚信义的概括。诚信道德要求人们诚善于心,言行一致。诚信规范与“忠”相通,也与“仁”、“义”相联系。诚在于“仁”,信近乎“义”。诚信离开仁义,就失去价值。儒家把诚信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不仅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无信不立”,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孟子将信与诚相联,阐发了诚信的内在联系和规范意义。荀子则进一步推行于选贤治国,使诚信不仅是朋友伦理、交际伦理的规范,而且扩至一切伦理关系皆应以诚信为本,后来的儒家也都继承了这一传统。宋明时期,理学家们对诚信作了哲学思辨的析理,一方面对诚作了更全面的阐发,另一方面又有近于玄学不产之弊,甚至有神秘化的倾向。但总体说来,儒家还是重视诚信的经世致用方面,强调无论上下左右关系,其诚信之德都在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实好善,博济于民。
在现代社会,诚信道德规范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没有了诚信,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维系和支撑;缺少了诚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和可靠的保证。坚持以诚信为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从运行机制上讲是一种契约经济,从法律层面看是一种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之间、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等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大家都视契约或法律法规为儿戏、不诚实、不守信、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如果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投机取巧、虚报浮夸盛行,就会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同时,坚持以诚信为本,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道德与法同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虽然有区别,但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法律约束相对道德约束而言,法律是强制性的低层次的既定范围的,道德是自律性的高层次的更为宽泛的。在现实生活中,违法一般必为缺德,但缺德不违法的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只有法律与道德并举,才是治国安邦的根本之策。而无论是法治还是道德之治,都必须以诚信为本。没有了诚信,道德之治就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了诚信,法治就变得无所适从。法律法规是要靠人去执行去实施的,是否违法及违法到何程度应予以什么样的惩处都要靠人去裁定。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公道,这里就有一个执法者的职业道德问题,法治的环境问题,法制的信誉问题。另外,坚持以诚信为本,也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我们的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干部群众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了解熟悉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并且要严守规则,践行承诺,诚实守信,取信于世界市场主体。如果不诚实守信,我们就无法同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打交道。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重合同,守信誉,视信誉为企业的生命,靠信誉去开拓占领世界市场,靠信誉竞争,靠信誉发展。
二.加强诚信建设对于律师业生存发展的现实意义
1.加强诚信建设是律师行业生存发展的形象工程,是提高律师地位、拓展律师业务的关键举措。
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包括律师地位的高低和业务大小,受两大因素制约:一是作为外因的国家法治化进程,二是作为内因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相对于律师业来讲属于客观环境因素,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律师业的生存发展而又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但律师队伍的不懈努力能够对法治化进程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在既定的客观环境之下,律师自身素质高低就成为关键。律师素质有两大方面内容,即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律师业务素质是指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和水平。律师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业务素质是律师从业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道德素质则是律师业发展壮大和提升律师声誉地位的关键。律师道德素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包括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敬业勤业,同业互助,公平竞争等等。其中第五条规定的“诚实守信”规范,于中国当代律师发展现状而言具有特殊含义。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不诚信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生存环境,一些人不守诚信而不受任何惩罚,反而因此得到好处,“当谎言和虚伪在一些时候总是比真、诚、信、实更适合某种环境并具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就必然导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围内不守诚信。”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就存在这方面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律师队伍中,极少数人将目光不是放在如何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赢取业务,而是聚焦于如何营造这种可怕的投机环境以逸待劳;一些律师拜金舍义,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虚假承诺,玩忽懈怠,甚至作伪证以达目的;一些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甚至收了费不办事;一些律师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一些律师吃喝嫖赌,生活腐化,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还有个别律师利欲熏心,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送礼行贿;律师同行之间相互诋毁,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案源;以及律师行业的乱收费现象等等,都涉及到一个诚信的问题,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失范密切相关。许多民众把律师称为“讼棍”、“钻法律空子的专家”、“法律骗子”等等,有些媒体也对律师进行了相类似的报道。都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诚实是一座阶梯,也是达到真理之前的手段之一。”律师依法服务,借法结缘,若坚持诚实守信,可以使自己建立个人信用,拓展业务空间,打造品牌,走向成功。否则将失去客户信任,自毁长城,同样也会使我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成就毁于一旦。“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诚信是我们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我们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是我们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是我们完善律师整体形象的前提。在法律服务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2.加强诚信建设是律师行业应对WTO新形势的现实需要
由法律制度所产生的诚信机制是WTO的主要精神,也是这一国际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WTO规则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规则统帅着各成员国,彼此间相信其他成员必将在WTO法律规则框架内活动。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促使各成员国在矛盾与妥协中求得共同意志,并在诚信制度的保障下信守承诺。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一视同仁地得到规则的有效保护,在保障WTO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基于法律制度产生的诚信背景下,西方国家对律师提出了十分严格的道德要求。比如英国要求申请者必须“性格良好”、美国要求申请者“人格高尚”、德国要求申请者“品格良好”、意大利则要求申请律师资格者必须达到“人品高尚,堪称楷模”。
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虽然也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之说,但总体而言,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法和规则为中心的一种文化范式,特别强调对权力和拥有权力的人的服从,注重关系、人情,人的权威完全代替了法的权威。诚信表现为对某一个权力者的愚忠,法律和规则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是没有地位可言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尖锐地指出,中国入世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中央已经注意到了中国公民在诚信方面的某种缺失,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亦把“诚信”列为主要道德规范内容。律师作为在所有行业中更需要诚信立身的行业,在现代规则和传统文化的夹逢中生存,诚信方面显得更为引人注目。自加入WTO以来,中国律师的对外业务越来越多,办理每一件业务就是为中国律师树一面镜子。只有努力去适应外国诚信文化,以法律和规则为根本尺度,忠诚于法律和规则并努力加以践行,才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中国律师形象,才能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司法部专门下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也充分说明了律师队伍在加入WTO以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律师行业诚信价值构建
1.完善律师行业制度是诚信建设的外部动力
认真抓好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信用行为,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地区、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和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包括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从全国看,近年来,在律师办理刑事诉讼和证券法律业务等方面失信问题比较突出,为此要加快制定完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和证券业务规范,杜绝和遏制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和虚假法律意见等行为。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制度。要修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二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三是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服务监督卡要在签定委托合同时发给当事人。要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
2.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置条件与基础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需要我国律师服务的国际化。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历史并不长,缺乏在国际环境中提供法律服务的知识和经验。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相比,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包括对国际法和外国法的了解、国际业务的经验、法律服务的技能、外语的应用程度等方面)确实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方面为了扩大律师业务,一方面又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牺牲诚信,通过各种歪门邪道来招揽业务,通过不法手段来完成业务。可见,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题和基础。3.树立法律信仰是诚信建设的内部动力。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以来二十五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究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政党的、国家的和民众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当然也就成为律师行业在理论上的最高问题,它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忠诚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来规范自己的法律服务行为,严格以法律应有的精神来为当事人提供科学合法的法律服务,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诚实地交付给法律管束,成为法律的忠实臣仆。
4、教育是提高诚信的重要环节
律师大发展的这些年,正是社会诚信大滑坡时期。党中央下发《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快建设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所着力完善委托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等四项制度,建立健全律师各项作业的执业规则,系统构建诚信体系,已经收到成效。但是,良知是制度约束的基础,在构建律师诚信体系时,必须坚持“两手抓”,在建立制度规范的同时,把思想教育作为重要环节,加大律师诚信教育的力度。因为,诚信毕竟属于道德范畴,而道德必须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习惯势力来维系。诚信制度对执业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是决定性的,但再好的规范也要靠具有诚信意识的绝大多数律师来自觉遵守,还要靠对律师整体诚信形象具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的管理者来严格执行,这应当说是在诚信建设上法制与德治的结合。我们应以极大的决心和力度在全律师行业进行一次诚信启蒙,促使诚信美德在中华律师界的复归。当然,开展诚信教育,必须从律师行业的实际出发,由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教育课题,以律师的执业特点选择教育形式方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认真借鉴外国同行的先进作法,使教育具有针对性、富有操作性、充满思想性。
5、建立律师诚信体系是关键举措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化,以及近年来律师队伍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日益凸现出它的重要性。我们必须理性分析律师行业诚信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探寻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的途径和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斯如此,律师才能够不仅成为正义与睿智之师,还将成为道德高尚之师,成为公民行为的楷模。
参考文献:[2]高宗泽:推进和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加快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J],《中国律师》,2002年第6期;
-
我最喜欢的季节英语作文范文(整理3
我最喜欢的季节英语作文范文Somepeoplelikethespringwheneverythingrecovers,somelikethescorchingsummer,whileotherslikethesnowywinter,whileIlikethefruitfulautumn.Th..
-
年教师节给全体教师的一封信范文(
教师节给全体教师的一封信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你们好!金秋九月,硕果飘香,在第xx教师节到来之际,我们代表学校党委、行政谨向辛勤工作在学校各个岗位的广大教师,向为学校建设和发..
-
教师节给全体教师的一封信范文(精
教师节给全体教师的一封信范文教师节,旨在肯定教师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多个日期曾作为教师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
-
高中应用文范文字(3篇)
高中应用文范文700字语文于生活中无处不在,只要你留心观察就会发现语文。比如说:招牌上的文字;报纸里的内容;聊天中的成语。那是一个星期六的下午,我和妈妈一起去公园散步。当我..
-
端午节营销策划方案范文(精选2篇)
端午节营销策划方案范文(通用5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下面是小..
-
政治机关政治工作心得体会优秀范文
最新政治机关政治工作心得体会精选篇1>一、总体要求坚持将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贯穿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始终,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推动支..
-
关于暑假计划的英语作文范文(整理3
关于暑假计划的英语作文范文Thesummervacationofdayandnighthasfinallyarrived.Thisisalongsummervacation,andIwanttomakemysummerlifefulfillingandmeaningful.Firstly,I..
-
大学生年度个人总结,大学生年度个人
大学生年度个人总结篇1学习方面:这段时间的学习主要是专业课程的学习,自己在课余时间也学习一些专业以外的东西。当然这是狭义上的学习,广义上的学习那就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