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意义(6篇)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篇1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两型社会
处理好“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这两大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指导生态文明实践的理论基础。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发展离不开人口再生产和物质再生产这个基础,但是人口与物质再生产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再生产,特别是在有限的生态资源及环境容量下更是这样。对这个问题的清晰认识,将有助于更好的实现人类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和可持续发展。
一、协调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发展,促进资源节约
马尔萨斯在其《人口原理》中将自然资源与人口之间的供求关系引入了人类的视野,并认为,由于人口数量是按几何级数增长,而谷物数量是按算术级数增长,所以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供求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必将影响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在对马尔萨斯人口论进行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协调发展的观点,并认为,物质资料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的统一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这两者的协调发展,是社会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障。
1.科技的进步可以实现人口增长与自然资源动态平衡
在1844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恩格斯写道:“科学,它的进步和人口的增长一样,是永无止境的,至少也是和人口的增长一样快。仅仅一门化学,甚至仅仅亨弗利・戴维爵士和尤斯图斯・李比希二人,就使本世纪的农业获得了怎样的成就?但是,科学发展的速度至少也是和人口增长的速度是一样的;人口的增长同前一代人的人数成比例,而科学的发展则同前一代人遗留下的知识量成比例,因此在最普通的情况下,科学也是按几何级数发展的。而对于科学来说,又有什么是做不到的呢?当‘密西西比河流域有足够的荒地可供欧洲的全部人口移居’的时候,当地球上的土地才耕种了三分之一,而这三分之一的土地只要采用现在已经是人所共知的改良耕作方法,就能使产量提高五倍甚至五倍以上的时候,谈论什么人口过剩,这岂不是非常可笑的事情。”人类的社会实践表明,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人类提供自然资源。然而,《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这段论述,并没有就马尔萨斯关于人口增长与谷物增长之间必须保持平衡的前提表示否定,换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对马尔萨斯人口论并不是全盘否定,它所反对的是马尔萨斯人口论中关于谷物只能够按照算术级数增长的观点。也就是说,人们一方面可以利用科技的进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扩大自然界的利用对象,开发新的自然资源,拓展新的活动空间。从而解决人口增长与物质生活资料增长之间协调发展的问题。
2.资本对人口的掠夺是人口过剩的主要原因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的人口过剩不是相对于谷物的过剩,而只是相对于资本的过剩。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指出,造成人口过剩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资本主义制度对土地的掠夺。也就是说,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对土地的破坏,使得农业耕地不足,并最终造成谷物产量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所以,他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消除人口过剩,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恩格斯就明确指出,“只要目前处于对立状态的各个方面的利益能够融合起来,人口过剩和财富过剩的对立就会消失,一国人民正是由于富裕和过剩而饿死的这种不可思议的事实,这种比宗教中一切奇迹的总和更不可思议的事实就不会存在。那种认为土地不能养活人们的荒谬见解也就会不攻自破。”
3.人口的增长与物质生产资料增长之间的协调关系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一方面,可以从人类自身生产必须和物质资料生产相适应的观点出发,提出控制人口增长进行的构想。恩格斯在1881年2月1日致卡尔・考茨基的信中明确指出:“人类数量增多到必须为其增长规定一个限度的这种抽象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是,如果说共产主义社会在将来某个时候不得不像已经对物的生产进行调整那样,同时也对人的生产进行调整,那么正是那个社会,而且只有那个社会才能毫无困难地做到这点。在这样的社会里,有计划地达到现在法国和奥地利在自发的无计划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那种结果,在我看来,并不是那么困难的事情。无论如何,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们自己会决定,是否应当为此采取某种措施,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以及究竟是什么样的措施。”另一方面,从影响作为社会生产力中最主要要素的人的生存方式的自然界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状况出发,强调人类自身发展必须与自然资源状况相一致。马克思认为:“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5]马克思主义的这段关于人口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论述,对当下的中国而言,就是如何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科学实现人口的计划生育,处理好人口与资源的关系,促进资源的节约,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协调自然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发展,实现环境友好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是人类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人类通过劳动使自然资源进入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并创造出人类所需要的经济价值。显然,正是因为自然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所以它才会为人类所关注。这是由自然物质的性质和人的需要决定的。但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必须积极协调自然物质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的关系。
1.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一般说来,客体对主体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即价值,“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关系中产生的。”在这里,马克思主义明确指出,人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并对自然有使用价值始终予以肯定。“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此外,马克思主义又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所以,自然资源和劳动产品都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也就是说,自然资源与人的劳动同样都是社会的重要财富。当然,需要看到,一方面是劳动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会受到自然条件好坏的影响。“两个半球的自然资源不一样:东半球拥有一切适于驯养的动物和除一种以外的大部分谷物;西半球则只有一种适于种植的作物,但却是最好的一种(玉蜀黍)。这就给美洲的土著造成了在这一时期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是生产力中工具要素的构成会受到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的情况变迁的影响。“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这也就告诉我们,工业的布局和经济类型的构成会受到自然资源天然分布与日后变动状况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对自然价值的考察,从而发现自然存在着不同向度意义上的价值,如(1)“以人为尺度”,即以人的需要和利益为视角,从作为客体的自然对作为主体的人来看,所具有的有用性或积极作用向度上的价值,这意味着自然是具有使用价值的。(2)“以地球生态系统为尺度”,即以超越人的需要和利益为视角,从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以中介的方式,共同承载着地球大系统,这意味着自然界对人来讲是具有生态价值的,这些“中介”都不同程度地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以及信息交换中发挥着各自的特殊功能,并维系着生态平衡。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发展进程,在人类对自然使用价值的偏好作用下,自然生态价值长期以来都被忽视,这也就导致了以损害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的出现。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一,只讲索取,不思回报的资源使用心理,不仅造成自然资源的严重短缺,而且对生态的破坏也是极为严重的;其二,无序的污染排放,非科学的废弃物处理,严重损害自然界本身的自净能力,威胁人类生存。在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具有使用价值的判断中,我们不难得出如下观点: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必须结合“以人为尺度”与“以地球生态系统为尺度”之间的关系来思考,突出以人的尺度为重,以人的生存为重的理念;在人的生存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以地球生态系统为尺度,规范人类对自然的使用,限制不计后果的开发和利用。实际上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将有助于促进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
2.自然再生产是物质再生产的前提
自然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共同作用的社会性实践使社会物质生产得以实现,显然,社会物质生产与自然物质生产之间必须以协调一致的状态出现。马克思指出:“大生产――应用机器的大规模协作――第一次使自然力,即风、水、蒸汽、电大规模地从属于直接的生产过程,使自然力变成劳动的因素。”所以说,提高社会生产率和自然生产率对于推动社会物质生产以及自然物质生产是极其重要的。“撇开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显而易见,剩余劳动离不开自然物质生产和自然生产率这个基础。“只要花费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活动无形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等产品的形式,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农业劳动(这里包括单纯采集、狩猎、捕鱼、畜牧等劳动)的这种自然生产率,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因为一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食物为目的的。”这也就是说,自然物质生产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基础,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成功的将自然物质纳入到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而人类在进行社会物质生产的同时又创造了一个人化自然的世界,如此一来,自然物质生产和社会物质生产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关系也就清晰了。这也就意味着,物质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统一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毫不避讳的说,自然再生产既是社会再生产的物质前提,又是其得以持续与扩大的物质保障。需要明确的是,自然物质生产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生态的物质和能量的循环过程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自然物质生产作为物质和能量的循环过程更多的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社会物质生产过程。
然而通常情况下,人类会忽视自然物质生产而更多的关注社会物质生产,并且发展社会物质生产的方式是以损害自然物质生产为前提,显然,这是极其错误的。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消耗自然物质的同时,也降低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质量,最终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讲,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提供包括实物和价值在内的补偿则是很有必要的,如推行绿色GDP等。为此,在马克思主义观点的指导下,我们在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中环境和生态问题,不仅要考虑环境和资源的约束,还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可能。面对自然资源消耗过大以及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状况,我们要积极采取合适的方式,比如“储蓄”、“贴现”等形式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思想,对当前我国的“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基石是人与自然的辩证观。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本体论的角度分析得出自然对于人类的先在性,并进一步指出人类在必须尊重和善待自然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从实践论的角度分析得出人与自然的一致性,强调人类与自然共同进化、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其二,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目的指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观角度,指出了人与自然要和谐发展的前提是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键则是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其三,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基础是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经济协调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人口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协调发展”的观点出发,指出了正确认识自然的价值,并在开发利用自然时加大对自然的再生产建设力度是合理解决“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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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意义篇2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同时也提出了“十一五”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为了加快生态家园的建设步伐,提高广大农户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生态环保意识,普及新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近年来,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积极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如今,全市可再生能源事业方兴未艾,给广大农村带来盎然生机。
可再生能源和农业生态工作是涉猎多学科、技术工艺复杂的科技创新产业。作为基层农业能源生态技术推广部门的技术干部光有热情是不够的,还要有过硬的技术支撑,方可得心应手、事半功倍。为此,他们曾先后派技术人员20余人次到省内先进市县以及北京、四川、湖南等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并有8人次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各类能源生态技术培训班。目前全站人员均达到中级沼气生产工职业认证资格,2人为高级农村能源鉴定师,有高级农艺师2人,中级农艺师5人,从事可再生能源生态事业人员8人。他们是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的源泉。近年来,全站公开20余篇,其中《太阳能采暖房的作用与意义》在第六届国际能源会议上交流,并编入论文集;《集热蓄热式太阳房的效果与评价》在中国太阳能学会和联合举办的全国“青年论坛”征文活动中,荣获二等奖;《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经济评价及其在农业生态建设中的意义》收入东北师范大学草地所《吉林省生态建设成果集》一书。
在工作中,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抓住以沼气为核心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支持的有利时机,积极申报,有效实施项目。目前,已建成户用沼气池2200户,推广太阳能采暖房1982栋,安装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2万余台,建立农村能源服务体系2个。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部标准,实施过程中严把建设质量关、技术关和服务关,真正为广大农民办好事、办实事,使项目得益、农户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惠。此外,还建成农业生态示范基地1处,占地2公顷,建成“四位一体”日光温室17栋,并且水、电、路、仓储等设施齐全。他们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也换来了多项荣誉。“被动式太阳房推广与利用”项目被省政府评为农技推广一等奖;“生态家园工程建设”项目被吉林市科教兴农办公室评为一等奖;“朝阳山无公害基地建设”项目被吉林市科教兴农办公室评为二等奖;“‘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技术”项目获吉林市人民政府二等奖;“磐石市朝阳山农业生态园区建设”获吉林市人民政府二等奖。
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为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贡献卓著,深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好评。我们相信,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将会春风得意、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事迹,更好的服务于“三农”。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篇3
关键词:政府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Abstract: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renewableenergyisacomplexsystemengineering.Scientificgovernmentplanningcaneffectivelypreventitsoperationfrombeingblindfoldandimproper.InChina,therearelotsofshortagesingovernmentplanninglikethestategovernmentplanningandlocalgovernmentplanning.Systemtheoryshouldbetakenintoaccountwhendrawinguptheplans,suchas,thinkingovertheexternalityofgovernmentplanning,theentiretyofstategovernmentplanning,andterritorialityoflocalgovernmentplanning.
Keywords:governmentplanning;renewableenergy;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
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的能源,可以循环再生,不会因长期使用而减少,主要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能源基本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太阳能,是可连续再生和永续利用的能源形式。这类能源的推广有助于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和环境污染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同时又依赖于环境的支撑,受环境的制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影响因素出现不协调,都会阻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顺利进行。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笔者拟从宏观上考量政府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联系。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规划是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实现某个特定目的或构想的确定,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明确的目标和途径,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避免因为发展目标不明确而带来的浪费。政府规划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它对系统内部与外部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可以避免机会主义的政府规划至少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应该有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是泛泛而谈的宏伟蓝图,应该包括细化的目标及其达成时间、具体的发展区域划分、具体的考察指标等等,由这些细化的目标构建一个整体的发展前景。其次,一个确保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的配套方案。为实现既定目标或构想,政府规划必须同时综合、系统地选择和提出一系列必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规划实质上是为未来的大规模活动制订的行动方案。再次,应变方案。政府规划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应该有所预料,并对可能采取的政策调整做出合理估计。
实践证明,制订这样的政府规划并不容易,而科学的政府规划将会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发展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以英国为例,在1990~2003年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英国都没有逃脱机会主义的模式,直到2003年,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对不确定性的研究出现在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白皮书中,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才取得了重大进展,而这一进步也被英国评论界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注:CatherineMitchell,PeterConnor,RenewableEnergyPolicyintheUK1990-2003,EnergyPolicy(journal),2004。)。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非一件简单事宜,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先纳入系统的政府规划范畴,以避免盲目和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应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集合,大致可以划分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规划和作为其子系统的区域规划(注:事实上,区域规划下还存在次一层或多层的政府规划(如江苏省长三角区域),为论述的清晰,在此不论。)。我们一方面需要从整体和宏观上把握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统筹考虑国家的能源需求和大政方针,另一方面也需要同时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下的区域子系统的发展特点,整体与局部相统筹,实现最优目标。
二、全国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订了长期的发展目标。例如,欧盟提出到2022年风力发电将达到150吉瓦,风力发电装机占整个欧盟国家发电装机总量的15%以上。到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个能源比重的50%。更重要的是,各国纷纷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标变成强制性的指标。如,澳大利亚2001年4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提出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MRET)。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全国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提供相当于整个悉尼市的用电量,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在2010年要达到40亿澳元。总量目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容量和走向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从而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做出果断和正确决策[1]。
可见,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规划而言,明确性和强制性是确保其成效的重点所在。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
“九五”规划期间,原电力部明确提出到2000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万kW的规划目标,但这一“宏伟”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关有效的配套政策。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缓慢和市场容量狭小的主要原因[1]。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审议通过。该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法明确提出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是,在总量目标制度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据查,2004年8月5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给各相关部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在最能体现该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总量目标制度中明确提出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2022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0%,然而,这些规定却在最终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可再生能源法》最终还是成为一部以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特征为主的法律,其所确定的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虽然具备了政府规划的外形,却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规定而存在先天欠缺,立法的强制性在无形中被卸去了功用。
2007年6月7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此规划,到2022年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水电总装机达到3×108kW,风电装机目标为3000万kW,生物质发电达到3000万kW,沼气年利用总量达到4.43×1010m3,太阳能发电装机180万kW,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108m2,燃料乙醇的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t,生物柴油的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t。并且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特别是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二是落实优惠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体系建设等;四是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根据需要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设立综合性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机构[2]。虽然在目标明确性上符合政府规划的要求,也配套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但终究欠缺了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三、区域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篇4
煤化工领域强势崛起
“虽然国际油价高企对我国能源消费和经济发展提出严峻挑战,但作为一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消费结构的国家,此轮国际油价飙升并不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太大威胁。”一位能源专家说,长期以来煤炭占据我国能源消费的70%左右,在国际油价长期高位运行并最终突破每桶100美元大关的时候,提高对煤炭特别是清洁煤的开发利用,成为减轻中国经济对国际石油市场的依赖,提高我国能源自给比例的关键。此时,煤化工在我国能源替代战略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发展新型的以煤气化为基础的煤制油化工产业,是我国现实的选择。”神华集团副总经理、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玉卓说,在国际油价屡屡突破高点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特点,加快发展以煤气化为基础的煤制油化工产业。
据悉,我国今年即将投产的煤制油项目共有三个。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到2022年我国将形成每年5000万吨煤制油产能。
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任润厚说,运用煤制油技术生产的油品品质优良,可达到欧Ⅴ标准,实现了“近零排放”。更为重要的是,煤制油的原料主要是下组煤,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把很难提纯的有机硫转化为高品位的硫磺和硫酸等副产品,在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除煤制油技术以外,国内很多煤炭企业还纷纷投入到高炉煤气制甲醇、二甲醚等石油替代能源的煤化工技术项目中。
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
“随着国际石油价格长期高位运行以及我国对环境和气候的高度关注,我国可再生能源已步入快速发展期。”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作出这样的判断。权威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为两亿吨标准煤,约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8%;2022年,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中所占比重将达到15%;而到2050年,这一比重将达到30%或更高水平。
石定寰说,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展水电,80年代后,风电、太阳能、现代生物质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也在政府的支持下稳步发展,小水电、太阳能热水器、农村沼气、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
按照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2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将会占到能源总消费的15%,届时全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将相当于六亿吨标准煤。
“可再生能源不仅得到了我国的极大关注,也是高油价背景下国际能源领域的热点。”石定寰说。
节能之路成为必然选择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篇5
关键词:森林资源;再生产;可持续发展
1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概念及意义
1.1森林资源的生产
森林资源的生产是生产森林资源的生产。它的产品是森林资源,既包括林木资源,也包括非林木资源,既有生物资源,也有非生物资源;既有能直接为社会利用来生产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等产品的有形的物质资源,也有能间接为社会提供公益效益的无形的环境资源。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因而森林资源生产的产品,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各种产品的生产过程也是各异的。
1.2森林资源的再生产
森林资源的再生产就是森林资源生产过程的不断循环往复和更新。森林资源再生产属于林业再生产中物质产品的再生产,是林业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它和整个林业、社会再生产过程一样,既有森林资源的再生产,也有原有生产关系的维持或改变,还有原有劳动力的恢复或扩大。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过程是这三者的统一。
从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规模看,有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简单再生产就是不改变原有的生产规模的再生产,是在原有规模上的简单重复;而扩大再生产则是扩大原有生产规模的再生产。森林资源简单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的基础,扩大再生产是简单再生产的发展结果。
森林资源扩大再生产,按其实现的途径分为外延式扩大再生产和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按其经营管理水平可分为粗放式扩大再生产和集约式扩大再生产;按其经营管理方式划分,可分为单纯生产型扩大再生产和生产经营型扩大再生产;按其表现形态可分为实物扩大再生产和价值扩大再生产。
1.3森林资源扩大再生产的意义
森林资源扩大再生产,可以不断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产品的需求,同时对社会的平衡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2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过程、要素及其特殊性
2.1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过程
森林资源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具有一般社会再生产过程及环节的共性。但森林资源具有鲜明的特殊性,所以,森林资源再生产过程又与其他种类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呈现出极为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作为森林资源再生产产品的森林资源,不是单一的社会产品,而是由许多种被此差别很大的产品所组成的非常复杂的复合产品,成为有机构成的产出系统。
2.1.1森林生物资源再生产过程及环节
(1)防护林再生产过程及环节。防护林再生产的主要目的是培育森林,以满足社会对防护效益的需求。由于防护效益一时难以计价,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借助价格在可见市场上投入社会周转,而只能在不可见“市场”以特殊形式参与社会周转。因此,它的生产要素投入的补偿和所需扩大再生产的新增投入,主要靠国家、地方财政预算和一定社会集资等。当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它可以收获一定抚育伐材和多种经营产品,这部分产品可以正常投入社会周转。防护林再生产过程及环节,可概括如图1所示,图中实线表示有形(物质)产品的再生产(伴有现实资金的循环);虚线表示无形(效益)产品的再生产循环。
(2)用材林(及薪炭林)再生产过程及环节可概括如图2。
(3)经济林再生产过程及环节。经济林的再生产过程与环节与用树林类似,它是以林价投入社会周转,但必须在系统目标控制下运行并生产一定的多种经营产品和生态(环境)效益。在投入社会周转后不是采伐利用,而是经济产品利用,只是到生产经济产品周期达到衰退期后,林木需要更新时才采伐生产出一定木材。它的生产要素投入是靠经济林产品销售得到补偿以实现再生产的。
(4)森林动物资源再生产过程及环节。森林动物资源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它的价值的实现及生产要素投入的补偿,主要是通过提供多种动物及动物猎取生产产品及加工品参加社会周转进行的。
2.1.2森林非生物资源再生产过程及环节。森林水资源。包括水面资源和地下水资源。虽然它们是无生命的、但由于森林的涵养水源功能作用,它们不仅是变化的,而且是可循环的。它们再生产过程的驱动主要来自于生产要素投入。其再生产过程及环节与林木资源再生产过程及环节相交织。
2.2森林资源再生产要素
2.2.1有形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者,即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森林资源再生产过程所需的各种资金;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包括土地、森林、林木资源、生产工具、劳动条件等。
2.2.2无形要素。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和政策要素。
2.3森林资源再生产的特殊性
森林资源再生产的特殊性表现在其目的、产品、生产过程、生产要素、生产循环及组织管理等几个方面。
3森林资源扩大再生产的途径
森林资源扩大再生产的途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提高现有森林资源生产力;二是大力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三是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
4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1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合义
所谓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是指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活动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能满足未来世纪发展的需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是以森林资源的高产、优质、低耗、高效、无度的生产模式和适度消费模式为核心的发展过程。只有遵循人与自然、经济与生态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只有不断地对森林资源系统的功能结构进行调整,重组和优化,才能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满足现代人的基本需要,包括对各种有形产品的需要和对生态环境的需要。
4.2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是整个林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能够真正解决森林资源生产过程中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与生态等各种矛盾;能够持续稳定地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对各种森林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需要。
4.3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指标
4.3.1生态系统多样性指标。森林类型占森林面积的比值;按龄级或演替阶段划分的森林类型的面积及比值;人工林中针叶树与烟叶材的比例;保护类林地的森林类型面积;森林类型的片段化程度;按龄级或演替阶段确定为保护区的森林类型面积的比值。
4.3.2物种多样性指标。森林物种的数量,处于不能维持可繁育物种群风险的森林物种的数量。
4.3.3森林系统生产力指标。林地面积和能够用于木材生产的净林地面积;各森林类型面积和活立木蓄积;林业用地中各立地面积的比例;可供木材生产的林地面积与蓄积按龄级的分配比。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篇6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补贴;WTO;《ASCM》
近年来,全球化石能源市场波动异常,能源短缺,价格上涨,世界各国也越来越关注气候变化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由于其清洁、污染低、可再生等特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各国也纷纷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也列明了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求在2022年和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15%和20%。随之而来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也愈发引人注目。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正当性分析
(一)补贴的定义
在学理上,“补贴”迄今尚无统一的定义。不同学科对补贴的理解各有侧重。就法律层面上说,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补贴”定义为:政府为了支持某一企业、事业、或者政府期望参与的某项改善或者其他被认为需要政府提供援助的目标而提供的资金,其目的大多是为公众谋利益。[1]关于补贴的法定解释,主要出自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中,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ASCM)第1条规定:“补贴”是指成员方的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给予财政上的捐助或对其价格上或收入上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从其领土范围内输出某项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范围内输入某项产品,或者由此损害了其他成员方的合法利益的政府行为或措施。[2]据此可知构成补贴需要三个要件。1.必须存在财务资助或是GATT第16条列明的价格或收入支持,该支持由政府、公共机构或者两者委托的私人机构提供。2.必须存在财政资助而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可以体现为直接资金投入或间接的财、税收优惠。3.因此而得被给予了某种利益。
可见,补贴是国家用于发展其本国经济,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给予的财政支持,很多人认为补贴将会造成不平等的竞争,影响市场规律,使企业无法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发展,因此补贴也一直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但是,“补贴”在当今世界各国各业也都大都存在,而且在某些行业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对于补贴的保留和废除问题,我们应该保持一种态度:如果没有非常充分的理由,保持现有的惯例的是唯一的选择。因为惯例就意味着稳定和合理。即“诉诸既存之实物者,无须证成,只有改变者才需要证成”。所以,补贴之所以存在必有其正当性。[3]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之正当性分析
1.国家责任原则与可再生能源补贴
国家是治理社会的统治工具,一方面要对其国民生存、发展、安全、健康负有保障责任,同时,又要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影响、不损害其他国家或个人的利益,即国家责任。根据1992年签署的《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规定:国家环境责任作为国家责任的一部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也以“国家责任和社会支持相结合”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原则之一。[4]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煤炭大约占据了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65%左右,其带来了严重环境污染的同时,煤炭存储量的不断下跌也成为我国能源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我国目前严重的空气质量问题、环境问题和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在国际社会,中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其应当承担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义务(当前我国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并且人均碳排放量同比超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利用则可以向世界各国表明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坚决姿态。所以,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发展可再生能源,降低化石能源消耗量,达到减排目标,都是为了我国和不损害别国的利益。而为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财政上的补贴支持则有其一定的合理和正当之处。事实上,我国近十多年来一直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目前为止,我国可再生能源规模位居世界首位。截止到2016年,全国水电装机发电为3.2亿千瓦,风电光伏并网装机发电分别为1.29亿千瓦和4538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面积达到4.0亿平方米,其应用规模、产量均居于世界首位,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达到1.38万亿千瓦时,大概占据全社会电力消费的25%。而且,2017年1月5日,国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和“十三五能源规划”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规划》可以看到,在十三五期间,我国将投入约2.5万亿人民币资金用于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力求完成到2022年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占一次性能源消费比重15%和20%的目标,从而改变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国家责任原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支撑,使其在法律上具有了正当性和可行性。同时,法律又通过其效力来保障政府对可再生能源补贴这一行为,当然,对于不合理的补贴国内法和国际法都会对其进行制裁。在国内法上,如果补贴触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可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在国际法层面上,如果成员方违反了WTO禁止的得妨碍贸易自由化的补贴,则成员方可对其提出反补贴调查或者诉讼。当然,根据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国家原则,国家在其国内所采取的的合理性的补贴措施,任何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2.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补贴
在18世纪末,政治学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了保护幼稚产业理论(InfantIndustryTheory)。其核心热菔牵汗家的某项产业在发展初期,由于其属于新生产业,在国际上可能经不起竞争,如果可以对其采取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给予其一定的发展时间,以提高其竞争能力,在未来能够拥有相对的竞争优势,对其国家经济具有促进作用,对其可以进行适当的保护。而这种保护措施主要是关税和补贴。该“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对于论证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和正当性有着重要意义。[5]
能源产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安全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虽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用以解决日益紧张的能源供应环境、环境污染问题,并且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整体上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技术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便开始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利用,相比我国近十年来的发展而言,其产业发展成熟,产业链完备,技术水平高,竞争力强,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优势。例如,我国虽然在风电设备制造、太阳能光伏等产业发展极为迅速,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和技术上的突破,但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整体上技术含量不高,还处于整个产业链的装配环节,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均不高,主要关键设备还是依赖进口,关键技术尚还是没有全面掌握。因此在国际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可能会有人指出,我国是太阳能光伏电池出口大国,以此来反驳我国可再生能源竞争力低的论断,但是,我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主要核心零配件大部分需要依赖于欧美国家,自主研发能力较弱,而且整个产业链技术含量较低,并伴有较高的环境污染。
目前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虽然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是在技术上仍然和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所以需要像幼稚产业那样对其采取相应的政策保护。而且,可再生能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环境、能源安全有着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则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有投资大,技术强、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很多企业难以有实力独自对其进行研究开发,并且会承受巨大的风险。在2011年,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Solyndra宣告破产,其证明了可再生能源产业补贴的必要性。正如美国学者Cory所言,如果没有长效的投资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将难以为继。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分析
可再生能源也称清洁能源。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资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根据上述,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相比具有可重新获得、污染较低的特征,各国也纷纷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财政支持促进其发展。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合法性分析―从形式合法性角度
我国在风能领域主要是针对风力发电设备进行补贴,根据中央财政部2008年出台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及其附件《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设立专项账户对风电设备进行财政支持,据于此,我国风电设备产业存在国家资助。该项补贴是为了引导企业研究和开发新型产品,主要对风力设备产业化研究性企业进行补助。接受补贴的企业之后享有了一定的利益。因此,其符《ASCM》中关于补贴的定义。
《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新开发的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以及配套的零部件,补助金额按照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该条规定将补贴对象做了一定的范围限制,因此具有补贴“专向性”的嫌疑。另外,《暂行办法》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补贴只授予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其明显的违反了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所以符合《ASCM》中所禁止的进口替代补贴的特征。另外。《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了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的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以及“在国内完成风电机组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并通过业主验收”。该条也明确的把补贴限定于中资或中资控股的企业,即属于禁止性a贴中的进口替代补贴。[6]
此外,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建筑专项资金用以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方面的应用,但严格来说,其中大部分属于《ASCM》意义上的补贴。此外,在“太阳能屋顶计划”、“金太阳示范工程”、“秸秆能源化利用”等中,国家做出的鼓励措施也很容易被定义为《ASCM》中的补贴。
(二)GATT第20条的适用性与否
《ASCM》将补贴分为三类,即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发展补贴和帮助企业适应新环境规章而进行设备升级的补贴”,本来,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可以尽可能的使其符合不可诉性补贴的要求,但其在1999年各成员方并未对其作出延长决定,所以该不可诉性补贴则成为了历史。除此之外,WTO对可再生能源也并无像“农产品”类似的特殊例外。那么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呢?
由于《ASCM》并未明确是否可以援引WTO的一般例外,所以其能否适用在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但是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特殊性,其在保护环境和能源安全方面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中关于环境保护的为(b)和(g)两项。(b)项“necessarytoprotecthuman,animalorplantlifeorhealthy”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实施的措施”;(g)项“relatingtotheconservationofexhaustiblenaturalresourcesifsuchmeasuresaremadeeffectiveinconjunctionwithrestrictionsondomesticproductionorconsumption”即“为保护可用尽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果该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根据(b)项,只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措施为一般例外,虽然可再生能源能够对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称之为必要措施则稍显牵强。根据(g)项中为了保护可用尽资源实施的有关措施,该项看起来可以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一般例外,因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化石能源的枯竭,但是该项的适用要求“该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以及相关判例,其(g)项主要是针对进出口限制的一般例外。很难理解为:一国政府为了石油等可用尽资源,一方面限制国内生产消费,一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行补贴。所以,无论GATT第20条是否能够被援引适用,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方面都难以给予一个充分的规则支撑。
三、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之构想
(一)扩大新能源补贴主体的范围
目前,我国的新能源补贴主体只包括了两类:政府和一定范围的公共机构,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补贴的主体包括了政府授权的私营机构。目前,我国的国有银行正在朝着市场化道路发展,与其仅仅把我国国内的补贴主体限定为政府和公共机构,倒不如就和世界贸易组织接轨,把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私营机构纳入到补贴主体的范围。[7]一方面可以减少成为反补贴审查对象的几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补贴渠道,为新能源产业的资本募集扩大渠道。所以,把私营机构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主体之内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一个方向,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有着积极地作用。
(二)明确新能源补贴的类型
在立法上根据WTO对补贴类型的划分来进行分类,而不是根据补贴的授予主体来分类,应避免如进口替代补贴和出口实绩补贴等禁止性补贴,如上文在风电设备补贴中提到的把补贴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中方及中方控股企业。同时灵活运用WTO中关于可诉性补的规定,如避免《SCM》协定第6条列举的严重损害情形,包括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同时在补贴过程中尽量不要超过第6条中关于补贴比例的限制,把补贴控制在5%内。
(三)强化和细化补贴规则
从国内的有关新能源立法方面来说,目前关于新能源补贴主要以国家政策为主,其量大且繁杂,执行力较弱。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这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但是其规定过于框架。所以我国应建立一套统一的有关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法律体系,树立可再生能源利用意识,同时明确职权分工,增强其稳定性和执行力,同时在该法律体系之下灵活的运用国家政策,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四、结语
中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国家安全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内,如何正_合理地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并且保持积极的竞争,为我国能源和环境问题分忧。在国际上,如何合理且合法地运用补贴来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避免我国陷入国际贸易争端。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两个问题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一步。
参考文献:
[1]Black,HenryCampbell,Garner,BryanA.ed.Black’sLawDictionary,9thedtion,WestGroup,2009:1565.
[2]沈四宝,王斌乾著.中国对外贸易法[M].法律出版社,2013:224.
[3]这就是佩雷尔曼提出的“惯性原理”,参见〔德〕罗伯特・阿历克西:法律论证理论[M].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温慧卿著.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42.
[5]曹新,陈剑,刘永生著.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22.
[6]黄世雄,罗嫣.中美可再生能源贸易争端的法律问题―兼论WTO绿色补贴规则的完善[J].法商研究,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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