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6篇)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非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6.什么是种子的生产?
种子生产是指对选育出并经审定合格需要大面积推广的新品种和原有品种继续大量繁殖以备生产上使用的过程。
种子生产与一般的作物生产不同。种子生产要求所生产的种子遗传特性不会改变,产量潜力不会降低,种子活力得以保证。因此,种子生产需要在特殊的环境、特殊的生产条件下进行,并要求有一定的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
97.种子生产有什么特点?
种子生产不仅跟工业生产不同,而且就是跟农作物生产也有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
⑴种子生产是为了扩大再生产。种子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每一次生产过程来扩大种子数量,满足生产中队种子的需求。正是通过每一次种子生产,种子数量都扩大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源源不断地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⑵种子生产不同于普通农作物生产。表面上看,种子生产与普通农作物生产的过程基本相同,尤其是常规种子的生产。但是,实质上种子生产和普通农作物生产对生产的收获物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普通农作物生产对生产的收获物的要求主要是干物质含量和品味,对其是否具有生命力和发芽力没有多大的关系。种子生产则不然,对生产收获物的纯度、发芽力等都有严格的要求。种子生产的隔离、使用的亲本或原种质量、田间管理和去杂去劣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⑶种子生产是人力因素和自然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与工业生产不同,种子生产除人工投入外,还受土壤、气候、环境等多种自然因素的影响。这些自然因素的影响有时是正面的、有利的,有时是负面的、不利的,常为人力所不能够控制,并且对种子生产影响很大。
⑷种子生产产量容易波动。正因为种子生产不是完全被人所能控制,种子生产的产量往往并不完全能够按照预料的进行。因此,种子产量有的年份高于预计产量,造成种子供应过剩,有的年份又严重减产,造成种子欠缺。
⑸种子生产周期长,市场需求难以预测。种子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即使是常规种子的生产也要一个生产季节,对于杂交种子则先要繁殖亲本种子,然后才能够配置杂交一代种子,因此,至少要两个生产周期。由于生产周期长,而种子市场变化又较快,因此种子的需求往往难以预测。
98.种子生产有什么重要作用?
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因此,种子生产无论是对农业生产,还是对种子经营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作用。
⑴种子生产是种子的来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业生产需要种子,而种子又只能够通过种子生产才能够获得。离开了种子生产,新品种选育就只能停留在育种家的科学试验行为上,不能应用于生产中去,育种家辛辛苦苦选育的新品种也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
⑵种子生产是提高种子质量的关键。对于种子的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通过后期的种子精选、加工还可以改进,但对于种子生产过程中纯度不合格的种子,要在加工过程中提高纯度,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因此,提高种子质量的关键办法还在于生产阶段,严把生产关。只要生产出来的种子纯度高、生活力强,后期晾晒和清选、加工过程中保证不混杂,就能够保证是高质量的种子。
99.什么是种子的生产许可制度?
种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证种子质量,国家禁止一般单位和个人进行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只有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当事人具备规定的条件,经过申请获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放《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种子生产。这就是种子生产的许可制度。
另外,为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不管是否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要是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种子的生产都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
100.种子生产许可有几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只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另外,转基因农作物品种,无论是主要农作物还是非主要农作物都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因此,种子生产许可分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3种类型。
101.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办种子生产许可证?
在农民自繁自用、科研教学单位研究使用,种质资源保存用于扩繁以及种子公司自己扩繁亲本和原种等非用于商业交换的不是商品种子的情况下,种子生产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102.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关有哪些?
负责种子生产许可的管理机关是生产所在地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种子生产者的注册地没有关系。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位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农业部负责核发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103.种子生产许可证由谁来申请办理?
种子生产许可证直接由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均可以办理。
104.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⑴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⑵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⑶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⑷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生产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种子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⑵在指定的区域种植;
⑶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5.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⑵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⑶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⑷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⑸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⑹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⑺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⑻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⑼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06.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⑴申请。申请者填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⑵受理。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指出需要补齐的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补齐。
⑶审核。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达到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⑷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篇2
1、首先是确定消防是否过关(可以咨询当地消防工程公司,不要去问消防队),消防可以后,再去问派出所,就说要开个宾馆,是否同意,有些地方,批营业执照有指标的。
2、先拿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准书,动工时,必须先向消防部门申报设计和报样板材料,取得消防意见书方可动工。
3、装修完毕时,申请消防验收,拿到验收意见书,到治安大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还要拿2个健康证,申领卫生许可证,具备名称预准;消防验收报告;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来源:文章屋网)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篇3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被担保人依法履行的海关义务相适应。除了提供担保的财产权利外,申请报关单证担保主要涉及担保人提交的报关单证在种类、格式、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不符合海关审单要求问题,以及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联网后企业已领取纸面许可证件后电子数据尚未传输到报关地海关等情况,这同样属于通关事务担保内容之一,也是企业办理通关事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企业在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海关接受申报后,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到通关现场交验有关报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但是,申请报关单证担保,不应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及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有国家特殊管理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未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情形。
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报关单证担保,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请。报关单证担保申请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3部分:
第一部分为担保人资信,内容有报关员名称、报关证号、担保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企业开户银行、开户账号、企业公章等;
第二部分为进出口货物主要信息,内容包括报关单号、进出口日期、运输方式、贸易国别、报关单证、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金额、币制等;
第三部分为申请担保事项,内容包括申请担保时间、申请担保种类、申请担保理由、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责任、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备注等。
申请报关单证担保操作流程是:
报关员根据报关单证的担保申请内容,按照海关要求的保证函格式内容,有些可以通过海关提供的“保函管理系统”输入保函电子文本,有些可由企业自行制发的纸面保函文本,经核对无误后打印3份(一份随报关单流转,一份留存海关担保岗位登记管理,一份报关员凭以办理核销),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报关员携有关报关单证到海关通关现场提交担保申请书和纸面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加工贸易备案手册、涉及贸易管制证件复印件等。必要时,还应按海关要求出示相关的证件资料。
海关受理担保申请书后,根据报关单证显示的进出口货物,核对担保内容、担保人资格、担保期限、担保人签字、担保单位公章等内容,经审批同意后,报关单证担保申请即生效,企业按正常情况办理通关放行手续。进出口通关单(进口废物除外)、出口核销单、商业单证等可简化为由经办关员一级审批,其余保函须经二级审批或者三级审批,一般情况下海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单证担保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担保申请。如果海关不同意担保的,应当在担保申请书上批注不接受担保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维护申报权利。
因特殊情况担保人要求更改担保内容的,报关员应当在履行担保义务期满前向接受担保的海关通关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格式内容与担保申请书一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一般情况下海关将严格控制担保内容的更改,变更担保需经三级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担保更改申请。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篇4
今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单独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这部行政许可法,是中国社会深刻转型的必然产物,它体现了三个文明的发展成果。《行政许可法》创新了行政许可理念,推动了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革命性变革。无疑,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法》的理念创新
1、服务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立法宗旨,将便民、高效、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同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多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强调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中的服务行政理念。
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计划、审批、许可的方式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环境的监管者。无论规则的制定还是市场的监管,都是为市场、企业、公民提供服务。从而,政府的管理目的转向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管理方式也应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服务行政理念在行政许可立法上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竞争意识和参政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反映。
2、有限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只允许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二条)。即使是上述事项,也不一定都设行政许可。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政府规制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确立了有限行政的现代行政理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大事小事都要经政府审批、许可,政府的职能无所不包。这种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市场经济条件的深入发展,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要求政府从“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中退出。有限行政的行政理念,是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法治政府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要求。法律通过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一方面取消了政府过去实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规制,还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只保留少量的,必须由政府实施的,真正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实施,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
3、公平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把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的规则和制度,主要有:(一)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第五条);(二)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三)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上述规定,体现了公平行政理念。
公平行政理念,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政府的“裁判员”角色,要求政府确立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程序,防止偏私、歧视,杜绝不平等对待。
4、透明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最后,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
透明行政是公平行政的自然延伸,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5、高效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将效率原则规定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相应规则和制度,主要有:(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多个内设机构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所谓“一站式服务”);对有些行政许可,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所谓“政府超市”);(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一类错误,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此种错误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四)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则应在法定期限(一般为20日,特定情形为45日)内作出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至多可延长10日,属特定情形的可延长45日。这些原则和制度,充分体现了高效行政的公共行政理念。
由于观念、体制和具体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一些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不是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繁琐的程序、手续,致使相对人为获得一个许可往往要跑几个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花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消除行政机关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高效政府,无疑将起重要作用。
6、责任行政理念
稳定性、可预期性是法的一个基本特征,理性的法律应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心理预期。《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注销其许可;当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虽可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第八条);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能够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撤销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的上述一系列规定,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了责任行政理念。
责任行政理念,要求政府要建立行政许可实施的内部责任制度,更重要的是,责任行政理念坚信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要求健全信赖保护的程序机制。
四、适应现代许可理念,改革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法》的理念创新,将对现有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机制产生的深远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现代行政许可理念。
1、坚持便民原则,建设服务型工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的原则,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就行政审批的实施而言,网上受理、网上年检、网上审批是体现便民原则的现代审批方式。我们目前的受理方式和受理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尽快开通对外的审批(包括年检)专用电子邮箱;将各种通信地址和有关号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操作流程、设备要求和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制定应对方案,逐步配套。就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而言,我们不应把管理和服务对立起来,谈服务,就放弃了一些原则,谈管理,就淡化服务。版权所有
2、树立有限政府观念,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减尽减。在我们工商系统执行的审批事项中,有些属于企业自主决定就能加以规范的事项,有些是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有些则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我们要用改革的的眼光看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不符合审改方向、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先行取消,不予执行,以适应建设“服务型工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
3、尊重当事人权利,保证公平行政。遵循正当原则,认真对待当事人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陈述、申辩权。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对行政许可行为,工商机关没有听证过。急需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及早研究听证的具体范围、形式以及程序,并组织实施。
4、适应透明行政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2001年江苏省工商系统推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但要求公示的内容,限于办理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下一步,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对有关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也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5、力避内部程序外部化,提高行政效率。多个内部机构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在工商系统仍有存在。比如,广告企业的年检,目前的做法是企业先去广告处,然后再到个体处。年检企业需换营业执照或需要先变更才能通过年检时,也牵涉到不同处室的协调问题。需要加强协调,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篇5
一、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但四旁树、有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农田(地)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年度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不细分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采伐限额不跨年度使用。
三、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三)间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5公顷以内;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20公顷。
四、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的管理。要依法保护、严格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禁止商品性采伐,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间伐,一般也不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公益林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二)濒死木超过30%的;
(三)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
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五、禁止在下列林种或区域内采挖林木:
(一)林地土壤石砾含量大或容易引起泥石流的区域;
(二)坡度大于35度;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地类;
(四)灌木林地;
(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六、松材线虫疫区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含辖区内企业所有的林木,下同)。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伐下来的松木商品材,要在当地森检机构的指导下,经除害处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疫区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开展检查,严禁木材加工企业和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
七、林木采伐证办证程序:
1.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中统一提交采伐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明林权证,核实本乡镇、街道采伐指标使用数量,注明是否属生态公益林范围,经林业干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做好审批台帐,按权限开展采伐作业设计;
3.按要求进行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5.发证。由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6.发证员填写《凭证采伐承诺书》,经承诺人核对、签名或盖印后,由林业窗口保管归档。
7.林业窗口将所发的采伐证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林技人员。
八、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二)林权证。林木采伐转让的,还需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协议和万分之一地图(复印件),地图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人员提供并签名。林木采伐转让须经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伐前公示证明材料。凡是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由伐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公示,应把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树种、面积等内容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申请采伐时,须提交2人以上签名且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其已经采伐公示的书面材料。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由采伐单位(个人)委托林业技术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四旁树、有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农田(地)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采伐,以及择伐蓄积20立方米以下的和公益林中的毛竹林采伐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林技人员简易设计。其他方式的采伐,包括择伐20立方米及以上的由林技推广中心设计,但当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业干部应参与设计并签名。采伐作业设计(包括标注采伐区域的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共4份。如申请报告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设计书为准。
(五)其他有关材料:
1.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书。申请皆伐的,提交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2.采伐插花山的林木,提交山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
3.属森林火灾受害林木的,提交市防火办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的,提交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4.属森林病虫害林木的,提交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提交批准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5.征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因特殊情况需采伐珍贵树木、名木古树的,应提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木采伐审批书》。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实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其它林种的幼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六)火灾、病虫害等受损的林木没有证明材料的;
(七)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以上1至8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审核把关。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十、采伐单位和个人在领到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采伐许可证内容,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组织采伐。
十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并填写“林木采伐检尺登记表”,在采伐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采伐:
(一)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材积)的;
(二)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
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实行择伐、抚育采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二、应当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参加伐中现场监督检查。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在伐后3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伐后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采伐蓄积在50立方米及以上的,市林业局将组织抽查。
验收人员应对采伐情况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林木采伐验收表》,在验收后7日内将《林木采伐验收表》交市林业局林政科。
发现有违法采伐情况的,应立即向市森林公安局报告。
十三、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不得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篇6
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局主管并审核发放。
第四条单位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对外营业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卷烟储存条件);
(三)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必要的卷烟经营人员;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持有暂住证的无业、待业、下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满18周岁、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残疾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许可证》的申办、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辖区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交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大队;
(二)受理:专卖管理大队受理后3日内,大队长和辖区专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勘验后,在《换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专卖管理科;
(三)组织审核:专卖管理科在收到专卖管理大队呈报的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22日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办证条件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做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与申请人签订《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责任书》,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申请;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租赁合同(附带上款证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
第八条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市人口、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如下:
(一)全市卷烟销售零售户率控制在2.8以下(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1000人口设置2.8个卷烟零售户);
(二)城区主干道一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一侧原则上每相隔80米设1个零售点,400米内不得超过5个,非主要街道和小巷一侧原则上每相隔120米设1个零售点,600米内不得超过4个;
(三)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
(四)本市各封闭住宅小区内零售点250户以下不超过2户,250户以上每超100户可增加1个;
(五)城区汽车站、码头、火车站、机场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摊位;
(六)各类机电、建材、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七)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有1个零售点。
第九条以下场所和商店,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烟火的;
(二)主营对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商品的;
(三)非主营副食品的;
(四)违章建筑。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发《许可证》:
(一)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随意摆摊设点的;
(二)不符合单位和个人办证条件的;
(三)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
(四)不接受、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变更《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布局要求;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领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凡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许可证》,无《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烟草专卖局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视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一)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的;
(二)转借、涂改、变造或者擅自转让《许可证》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五)不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卷烟零售指导价经营卷烟,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十五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收回《许可证》:
(一)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和非法经营卷烟的;
(三)超越《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
(四)一证多点经营的;
(五)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许可证》的;
(七)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烟草专卖局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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