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管理办法(6篇)

daniel 0 2024-05-20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

(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

(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

(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附后)。

第十条、建筑工匠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的时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第十三条、建筑工匠不得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村镇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匠承包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完成的工程,必须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的组合,并确定了协作内容后,方可承建。

第十六条、建筑工匠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返修。

第十七条、建筑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规程,对所承包工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八条、建筑工匠可以在所在省内承揽村镇建筑工程,但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吊销资格证书,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的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未达到资格条件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条、建筑工匠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村镇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

申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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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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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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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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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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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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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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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伤||

|亡及质||

|量事故||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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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

|民政府||

|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呈||

|报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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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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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

|民政府||

|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审||

|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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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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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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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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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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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筑工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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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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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志符合《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

|格管理办法》规定,特发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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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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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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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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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管理办法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质量为标准,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的建筑渣土全程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巡查力度,有效监控建筑渣土超载,杜绝渣土散落现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努力推进“最干净城市”建设。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管理主体,确定处置范围

区政府成立区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环卫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区环卫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环保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规划一处、国土资源分局、公路分局、区煤炭局、区房管局、区园林局、区市政公司、区水资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区域范围内建筑工地渣土的统一管理,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域内的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清挖、管网施工、山体整治和拆迁装修等工程的渣土管理工作。

(二)加强日常检查,实施全程监管

将建筑渣土处置审批手续作为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前置条件,严把源头审批关。建筑渣土处置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持计算土石方工程地形图、基础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建筑工地渣土处置计划,向管理办公室申报图纸审核,由管理办公室出具渣土处置量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持渣土处置量证明材料向区环卫部门缴纳建筑渣土处置费,由环卫部门出具建筑渣土处置缴费凭证。

3.建设单位持渣土处置缴费凭证和《建筑渣土运输承诺书》到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审验合格后,由管理办公室发放《建筑渣土处置手续证明》、《建筑渣土运输城区通行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4.建设单位持《建筑渣土处置手续证明》及相关手续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5.工程竣工后,管理办公室对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施工期间的渣土暂存、运输、处置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现场勘验是否存在渣土就地掩埋或造成扬尘污染行为;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等。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发放《建筑渣土处置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有违背或拒不配合的建设(施工)单位,纳入区建设(施工)企业诚信档案,并记入不良记录,优胜劣汰。

(三)规范运输管理,防止沿途洒漏

管理办公室建立运输公司名录,名录中的运输公司由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需运输和处置建筑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名录范围内的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不得使用名录以外不具备条件的个人和单位车辆进行渣土运输。

名录范围内的运输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规定的企业法人,并符合工商注册条件;

2.具有一定的运输经营能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一般不少于20辆;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专职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车辆手续齐全,具备统一颜色、统一外观标识、统一顶灯、统一加挂建筑渣土运输专用标识等“四统一”条件,逐步推广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配备;

5.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6.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加大联合执法,严查违规违章

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环卫、环保、交警、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1.施工单位未硬化出入通道,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清洗设备或沉淀池,未安排清扫保洁人员,不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整洁的;

2.产生建筑渣土的施工工地未设置封闭式围挡或围挡设置低于1.8米的;

3.施工现场应该采取遮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防尘措施而未采取的;

4.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渣土的;

5.运输车辆没有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渣土处置手续证明》,擅自运输建筑渣土的,或将建筑渣土交由未进入名录的公司运输的;

7.转让、涂改、伪造《建筑渣土处置手续证明》和通行证件等有关核准文件或未达到“四统一”条件的;

8.运输车辆存在无牌、套牌、遮挡号牌、无证驾驶、闯信号灯、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9.其它违反建筑渣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保障措施

1.严格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区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建筑渣土处置的联合执法工作;

区环卫局负责制定年度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定期公布建筑渣土倾倒场所具置和可消纳量,并负责倾倒场所内建筑渣土的处理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办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准运手续和年检工作,并确定运输时段和运输路线,依法查处违反规定路线、行驶时间和超载运输等违法违章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域内车辆加盖密闭工作,对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核准道路运营资格;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远程视频监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配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房屋拆除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及拆迁垃圾的监管处置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车辆带泥上路、抛洒、偷倒、乱倒建筑渣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环保分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依据《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市规划一处、国土资源分局、区园林局配合各有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采石场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2.提高处置标准,明确管理目标。产生建筑渣土的工地要达到“三不开工、四不出门、五个一”的要求。“三不开工”,即未落实渣土倾倒点不得开工、未缴纳渣土处置费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四不出门”,即运输车辆装载过满不能出门、不密闭运输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带泥上路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不能出门;“五个一”,即要有一组管理人员、一条硬化路、一个清洗站点、一本车辆登记本、一块车辆标识牌。处置建筑渣土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出入口要硬化不少于长15米、宽6米的道路,并按标准要求安装远程视频和水冲设备。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各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各类违反处置标准要求的行为。

3.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紧逼机制。建立建筑渣土处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对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意见建议,协调推进渣土管理工作;加大督察力度,对建筑工地、运输环节、消纳处置实施全程执法检查;强化渣土运输道路保洁工作,完善应急预案,配齐人员和设备,确保应急清除工作及时到位。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篇3

1、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公司的必要条件,并纳入资格审查条款;非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洽谈中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公司;

2、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合同备案时审查外地建筑企业是否在本地注册公司,否则不予备案;

3、外地建筑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审查手续时应出具本地公司营业执照;

4、外地建筑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外地建筑企业注册成本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经理等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的,须向县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建立外地建筑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纳入我县建筑业统计体系,外地建筑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定报制度执行。对外地施工企业注册的本地公司视同本县企业,可参与本县评比、推优。

四、外地建筑企业应在本县依法纳税。

1、外地建筑企业在参加本县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或工程业务洽谈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纳税承诺书,承诺工程施工中保证依法纳税,工程中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所有税费均在本地足额缴纳,否则,工程建设合同不予备案;

2、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纳税承诺情况信息传递到地税主管部门;

3、外地建筑企业在取得工程建设业务时,必须持注册本地公司的营业执照,向我县地税主管部门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4、地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信息传递到建设主管部门。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外地建筑企业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否则不予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信息传递到地税主管部门。

六、在县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和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扎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税务信息和办理纳税登记,并督促各有关企业缴纳。

七、建立建设、工商、财政、税务、公安、优化办等主管部门联系人和联席会议制度,不断研究和改进管理办法,建立外地建筑企业纳税评价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外地建筑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将有偷税行为的外地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

八、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法人公司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篇4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方案》(昭建联发发[200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新型节能设备及新工艺、新技术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构建新型建筑体系。

2、确保全县民用建筑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3、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设计率达100%。

4、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实施率达80%,带动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唐向前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站,由罗健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全面部署和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督查和考核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

三、职责分工

我局各职能部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建管站

(1)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组织管理、协调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指导。

(2)负责对各类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对建筑节能部分工程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好《××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经节能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组织管理及协调我县建筑节能调研、宣传、培训以及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等。

2、总工室

负责对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把好建筑节能技术关。

3、招标办

负责建筑节能项目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编制的监督和管理。

4、政务中心、九华分局、易俗河分局

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负责审核施工图的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图审合格,把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入口关。

5、质安站

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节能办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

6、检测中心

负责对建筑节能原材料进行检测及成品的质量检测。

7、房改房建办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监督指导。

8、城镇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8、执法队

负责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根据《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进行严肃查处,依法查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规范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9、建工股

在核发备案证时,负责审核该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把好建筑节能的出口关。

10、档案馆

负责建筑工程节能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建筑节能的实施管理和专项验收办法

1、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应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先制定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质安站和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送县节能办备案。

2、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县节能办的专项检查,包括对工程实体检查和资料的查阅。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住宅建筑,是指依据建设部现行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的本市新建节能住宅建筑。

第三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负责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市新建节能住宅建筑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协同开展对新建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申请,由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办人)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前提出。

第七条申请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

(三)具有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节能设计方案或者节能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四)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者相当的建设规模。

第八条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的申办人,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后,向市住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市创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二)市住宅局受理申办人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会同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经市建材办审核认可的建筑节能专业技术评定机构,对申请节能住宅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可行性技术评定;

(三)市建筑节能办应当依据专家或者专业技术评定机构的技术评定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5日内向申办人核发“**市创建节能建筑项目意见书”,并报市建材办备案,同时抄送市住宅发展局。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市建筑节能办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申办人应当凭“**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节能建筑围护结构材料技术指标和热工性能的测试报告、节能设计文件及其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等,向市住宅局提出要求核查节能竣工项目的书面申请;

(五)市住宅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送市建筑节能办;

(六)市建筑节能办会同市住宅局,应当在10日内对项目组织核查。凡符合要求的,报市建材办备案。并对申办人共同授予《**市节能建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和《**市节能建筑标志》(以下简称《节能标志》)。

第九条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市住宅局应当对申办创建节能住宅建筑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对查实的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擅自修改技术评定意见的行为,市住宅局应当会同市建筑节能办取消对申办人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资格;

(二)市建筑节能办应当对获得《认定证书》的项目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对查实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其认定证书;

(三)市建筑节能办应当建立节能建筑认定的专家库,并加强动态的监督管理;

(四)市建筑节能办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

(五)凡获得《认定证书》和《节能标志》的建设项目,可作为《**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的优选条件之一;

(六)节能建筑的《认定证书》和《节能标志》由市建筑节能办统一制作;

(七)对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管理人员,可获得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市建材办应当对建筑节能认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并公开接受和处理社会对建筑节能认定的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的监督。

(一)对、、的管理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建筑节能;政策体系;长三角地区

一、引言

建筑领域的能耗巨大。我国每年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能耗达3.76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6%,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城乡建筑中仅有3.2亿m2是节能建筑,还不到全国建筑总量的1%。建筑能耗已成为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耗点,推广建筑节能迫在眉睫.

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是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地区,建筑规模增幅也位于全国前列。近几年每年新增建筑面积总量都在4000万m2以上(见图1).

建筑能耗是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家用电器和其他动力能耗。其中,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占建筑总能耗的50%至70%。据统计,长三角地区建筑能耗已占社会终端能耗的20%以上。为有效控制建筑能耗,三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政策来控制建筑能耗.

二、上海市建筑节能政策的推进

上海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各城市前列。上海市常驻人口超过1700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竣工面积年均超过3000万m2,控制建筑能耗是节能工作的重点.

从1999年开始,上海市各级政府共出台节能规章与规范性文件53项,其中节能地方政府规章1项,节能地方性规范性文件52项,覆盖发展规划、节能管理办法、节能设计标准、节能评估与检查等相关方面,已经形成一个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

上海市建筑节能行政法规初步建立。2005年7月15日上海市出台了政府规章《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标准制定、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规定,并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为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新建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认证管理.

2003年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四个部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实施要求和相关管理措施。2005年4月,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制定实施了《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结合建筑建材业管理流程的改革,从招标投标、扩初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动态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了对建筑节能的监管。2008年出台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加强了对节能评估咨询中介机构的管理.

上海市建筑节能技术法规体系也逐步形成。先后编制并实施了《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一批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以市政府出台的节能规章为核心,节能的监督管理、节能的技术标准、节能财政激励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已在上海市初步建立起来(见图2).

上海市建筑节能的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先后建立起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有效的组织保障体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门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节能的具体实施.

在横向上,基本形成了由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协调房地等相关委办局和市建筑建材业各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在纵向,基本建立了市区两级属地化推进建筑节能的工作机制,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奠定了组织保障.

三、江苏、浙江建筑节能政策的推进

江苏、浙江两省是经济强省,也是能源消费大省。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0%以上,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建立关系节能全局。江苏、浙江两省“十五”期末基本完成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进50%节能标准“,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推广节能建筑2000万m2左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随着近两年新增建筑快速增长,江浙两省都加快了建筑节能的法规出台。目前两省都形成了以节能地方政府规章为核心,节能地方性规范文件为辅助的节能政策体系.

江苏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等政府法规,《江苏省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于2008年4月出台,在政府行政领域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苏州、南京等建筑节能先进地区也较早地出台了各自的《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还制定了《关于推进建设系统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编制了《江苏省“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确立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设计50%、2010年住宅建筑全面实施节能设计65%、2010年政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率10%的目标,并在《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煤的具体目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及各实施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措施和途径.

江苏省建设厅积极推进新型墙材革新工作,联合经贸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江苏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了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间的相互配合、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工作。此外,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强化了建筑节能方面的内容.

建筑节能标准也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设厅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相继颁布了《聚氨脂硬泡体屋面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民用建筑外保温re复合保温材料技术规程》等一大批推荐性技术规程;并率先在国内颁布了《江苏省节能住宅小区评估方法》、《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应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这些标准和规程的颁布与实施,大大推进了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上成立江苏省建设领域“四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江苏省的建筑节能工作。2002年颁布了《居住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2005年在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试用,又下发了《公共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修编了《居住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并组织编辑了《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文件及技术问答汇编》。其次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下属省市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引发各地对建筑节能的重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此外,建筑节能政策中也出现经济激励政策。江苏省财政厅、地税局制定了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返还与建筑节能挂钩,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江苏省科技厅也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建筑节能科研与科技成果转化.

在省政府、建设厅与相关节能部门的努力下,江苏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支撑体系:浙江省的建筑节能政策也分为政府层面和行业层面。早在2007年浙江省政府便出台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统一对浙江省内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管理。随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浙江省特别重视新型墙材的综合利用,在国内最早推出了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新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0年开始在大中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据统计,到2005年全省使用新型墙材的建筑比例达到70%。浙江省通过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动了建筑节能的发展。同时为推进浙江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从2006年开始浙江省每年举办一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以展会的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绿色环保理念,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长三角地区建筑节能政策建设的效果与经验总结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城市化进程快,新增建筑多,在建筑节能政策建设方面也走在了全国前列。经过一段时间的政策实施,建筑节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上海市共落实节能住宅1270万m2。从2005年起,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已全部执行50%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新建公共建筑将完成从节能50%到节能65%的过渡。与此同时,公共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也开始起步。“十一五”期末将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m2,同时2010年将完成“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上海市还积极推进新技术和新能源的使用,预计到2010年建成太阳能光热系统示范建筑300万m2,建成可再生能源(重点是太阳能资源、地表水资源、地热资源)以及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利用等技术示范项目300万m2.

江苏省“十五”期间已累计建成节能建筑8437万m2,“十五”期末全省建筑节能设计初步达到50%标准,已建成的节能建筑共累计节约能耗达到了67.48亿kwh,相当于节约266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65万吨。到2010年江苏省城市(含县城)新建住宅将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部分先进乡镇实施节能设计65%的标准。同时实现城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利用率10%以上。从2005年开始,江苏省开始进行政府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果.

通过建筑节能政策的有效实施,上海、江苏、浙江这三个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果。总结这三个地区的建筑节能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首先,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建筑节能立法,如上海市政府颁布的节能规章《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都是在政府层面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法规。除了这些节能管理办法,还制定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等,多种节能法规体现了政府对建筑节能的重视。此外,政府部门还主动建立起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起有效的组织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如上海市建立的覆盖纵横两个层面的建筑节能管理框架体系,这些部门的设立,保障了建筑节能法规的实施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其次,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完善的建筑节能法规。从省政府颁布的专门建筑节能政府规章《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到建设厅出台的《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规范性文件,再到相关部门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等文件,形成了一个以管理办法为核心,发展规划、设计标准体系、监督检查体系、相关财政扶持体系为辅翼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这个政策体系的建立,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

最后,一些建筑节能经济政策开始出现。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的出台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些政策的覆盖面还很窄,但作为一个积极的信号,充分表明这些地区开始重视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的激励作用,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些经济政策将逐步完善起来.

五、结语

通过对长三角地区三个省市在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建立方面经验总结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建筑节能推广和普及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在建筑节能法律政策的执行与监督层面缺少必要的支持。虽然相关法规对建筑节能进行了规范,但对违反节能标准的情况没有加以规定,加上目前建筑节能检查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违反节能标准的成本太低,导致目前节能标准并不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其次,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开始出现,但还需在范围和广度上有所加强。目前国家对新型建筑材料与新能源都出台了经济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财政补贴政策,但经济政策的覆盖面太窄。借鉴国外经验,今后应该加大国家和地方专项节能基金、建筑节能补贴、建筑节能税收优惠、建筑节能贷款优惠等多项经济政策的力度.

最后,建筑节能标准与标识体系仍未完全建立起来。目前上海市已经开始实行建筑节能认证政策,但该政策尚为推荐性,并非强制性。国家层面上与其它大部分地区仍未出台建筑节能的相关认证法律与标准。相关能效标准与标识的缺乏不利于建筑节能政策的推广.

[建设部2009年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建筑业发展及推广节能科技的政策支撑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09-r1-5]

参考文献:

1.江亿.我国建筑能耗趋势与节能重点.新华网,.2006-4-252.涂逢祥.建筑节能———节能的战略重点:中国建筑节能形势与政策建议[j].建筑,2005(10):10-15.

3.北大法律信息网[eb/ol]./index.asp.

4.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eb/ol].http://www.ciac.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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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eb/ol].http://www.jscin.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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