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6篇)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篇1
关键词:建筑产品;混合销售;增值税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
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强化税收管理。针对建筑产品销售业务的特殊性,可以实行“以电管税”等征管措施,测算单位产品耗电量和行业税负率,要求纳税人按月提供电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篇2
第二条建筑劳务是为完成建筑产品生产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建筑劳务单位是指专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一定建筑技能的建筑工人的企业(或基地),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合作。
第三条凡在海南省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均应遵照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市、县具备建立劳务基地条件的乡镇,可组建劳务基地,其条件是:
1、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有较多的剩余劳动力;
2、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技术人员素质高;
3、建筑队的部分骨干班组已跟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种专业的劳务人员;
4、对外出劳务队伍,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班子健全。
第五条申办建筑劳务基地由使用劳务企业和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建立劳务基地条件者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经批准方可组建劳务基地,并进行劳务培训和输出。
第六条经批准建立的建筑劳务基地应在当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其职能是:
1、开发本基地的建筑劳务资源,确定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本劳务基地的劳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3、负责劳务输出,并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
4、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外出人员的有关后方服务。
第七条建筑劳务基地的劳务,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由劳务基地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筑劳务基地的队伍跨省进行劳务合作,由省建设厅批准,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包括提供劳务的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省开展建筑劳务合作,按琼建施(1991)272号文《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建筑劳务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外省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办理《建筑劳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填报《进琼建筑劳务企业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3、进琼劳务企业负责人任命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4、劳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各技术工种人员职称、身份证影印件);
5、注册资金银行证明(不少于20万元);
6、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三、四级施工企业担任劳务的,需交验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建筑劳务基地(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以保证建筑劳务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包括成建制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劳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劳务许可证》;
2、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工程范围、用工种类、人数、期限、工酬等事项;
3、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被雇务工单位人员花名册,项目主管人员简况、劳工许可证,按工程报建分管权限,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允许雇工通知书,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管理上和劳保方面要与本企业原职工一视同仁,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提供劳务单位应到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使用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财务规定建立帐册,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建筑劳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建筑劳务企业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年检盖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与务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解决,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篇3
关键词: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及执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1.引言
在房屋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目前,房屋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施工当中,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水平不高,对劳务分包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理解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值得关注和重视。
2.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客观问题分析
2.1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劳务合同签订不完善
一般来说,某个建设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2.2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明确内容多,易缺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2.3合同中对现场的几个管理要素说明不严格、不明确
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2.4工资结算和完工结算问题多、矛盾多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3.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执行管理:对策建议
3.1应坚决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现象
项目立项后,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3.2认真组织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条款分析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3.3重视对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的细化
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3.4不断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3.5重视运用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的信息化工具
信息时代,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劳务合同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积极采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软件进行劳务分包的动态管理。随时将施工现场的劳动人员数量、工程进度、工程款发放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案,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承发包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充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管理资源,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交流,做到动态管理,随时掌控建筑市场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篇4
建筑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资源配置与工艺流程越来越合理高效
社会分工细化是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建筑行业分工也是如此。例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筑管理主流是建筑管理指挥部,但进入八十年代,开始出现包工头,即建筑施工环节与建筑管理环节的分离。进入九十年代,开始出现建筑咨询公司、监理公司、专业分包公司、大材料供应商等。现如今咨询公司又分为立项报告咨询公司、环境评价咨询公司、节能咨询公司、交通评估咨询公司等等,施工单位又分为总包单位、精装修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等等,可以说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资源配置越来越合理高效。伴随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也越来越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与两方面的改变是分不开的。一是科技化水平的提高,从手工操作工序到机械化操作工序,再到如今的信息化、电子化操作工序,俨然一场建筑行业的科学技术革命,把建筑工艺、施工效率的提高,不断推上新的巅峰。二是标准化流程的建立,在长期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管理者不断研究如何安排湿作业、干作业、设备安装、地板铺装等工序,日益摸索出一套建筑行业的“统筹方法”,使作业面的划分、流程之间的交接越来越合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产作业时间成本,也就提高了建筑行业的整体效能。
建筑行业劳务人员体系将更加专业化、制度化
建筑行业劳务人员从改革开放前后的正式工人,到农民工个体,再到现在的劳务分包公司,与建筑行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劳务人员从单独的个体慢慢演变成群体组织,政府对农民工的关注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于保护农民工的政策法规也在陆续出台。但是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关键在于,“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因此要加强农民工的培训,要形成建筑行业劳务人员培训体系。通过正式培训后,由政府组织发放劳工证,农民工凭证上岗。如此一来,将带来两个方面的效益,一方面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整体劳务人员劳动技能、人员素质的提高,将更加有助于建筑业的迅速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劳务人员来说,通过培训增加工人的安全法律意识,整体提供工人素质,这也可以作为住建委作为响应国家减小贫富差距的一个有效措施,并可以提供建筑工人社会地位,更加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建筑指导使用年限制度将逐步建立,并发挥重要作用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篇5
关键词:劳务分包结算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随着建筑业飞速的发展,建筑劳务市场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总结当前劳务分包的特点,主要分为三类:清包工、扩大劳务分包与综合扩大劳务分包,以下就三种分包不同承包方式、结算形式、现场管理中容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分条说明。
2、分包内容与特点
2.1、单纯劳务分包:即通常所说的清包工,指劳务队伍只提供劳动力作业,对施工所用的小材料及中小型工具均由总包提供(工人的手用工具如锤子、锯等除外),通常此类型劳务队伍规模较小,缺少施工资质,施工中承包的范围也较小,一般只做一个单项,如模板、钢筋等。
2.2、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发包单位为总包方,承包方为劳务公司,承包的内容较清包工面广,除提供劳务作业外,包括部分小型耗材如:绑扎丝、钢筋垫块、脱模剂、密封条等,以及小型的施工机械,如钢筋切断机、弯曲机、调直机、木工电锯、三级配电箱等。工程主体、装修材料及中大型机械均由总包方提供,此类型分包方式是当前主要的、最常见一种,劳务公司一般有资质,承包的范围也较广,可以做建筑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精装修等。
2.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相比前两种此承包面更广,内容也最多,主要包括施工劳务、耗材、部分施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耗材包括铁丝、垫块、脱模剂、模板、木方、钢管、安全网等,施工材料可以包括砖、砂石、水泥(主要用于二次结构)、网格布等(注:施工材料均需由总包方指定或监控)、施工机械有钢筋切断机、搅拌机、弯曲机、个别可以包含塔吊等大型机械等。此种分包模式,在市场中较常见,一般在中大型的总承包企业采用,分包单位一般为有一定资质的劳务公司或总承包公司,承包的范围也最为广泛,房建、市政、路桥等行业均有,专业范围更广可以做主体、装修、精装修等。
3、不同分包模式的计量结算情况
3.1清包工主要是人工费一项,费用范围较单一,计价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a、综合工日计算法:按图纸工程量套相应地区的预算定额,计算施工项目的相应综合工日乘以约定的工日费用单价,所得为劳务费用,再由劳务分包方对内部工人进行结算,与施工工人的结算一般由总包方进行监管。此法双方结算时计算工程量比较烦琐,双方定额项目选择稍有不同则计算的结果就出现偏差从而产生争执,整个结算过程也较长,对于完工后想尽快结算的发承包双方都比较麻烦,故此计价法05年以前使用较多,在近年很少采用了。
b、单价法: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按不同分部的分项工程(如: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等,基础、主体、二次结构等不同分部),分别商谈一个单价清单,在中间计价或最终结算时,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算出工程量,再按单价清单套出最终工程款。此类结算方式是现阶段清包工承包方式最常用的一种计价方式,特点是结算方便,按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计算,争议较少,单价清单在签订合同时一块签订,不存在异议,最终结算便捷;对总包单位,工程量一般在施工前均进行初步计算,价格确定后,可以很方便计算出工程直接成本,便于成本控制及施工管理。
c、建筑面积法:分包单位在投标时按照工程图纸初步计算所承包的项目需要的费用,折算到每平米建筑面积中的价格,进行竟标,中标后按平米单价与总包方签定分包合同,施工中间计价及最终结算时按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费用,此类计价方式,最便捷,可快速结算,缺点是:投标时一般时间都较紧,对费用的核算不准确,易漏算或错算,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总包方的成本控制要求较高。此类计算法的便捷性,在当前市场中有相当的施工企业采用。
3.2扩大劳务分包计价方式:
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耗材费、小型机械费、税费(按约定),费用计算较清包工复杂,计价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a、单价法:总分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合同约定,按不同的单项工程商定不同的单价,单价中可以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也可把材料费、机械费单独列项,汇总后按建筑面积进行计价,(一般房建工程,耗材费及小型机械费一般为10元/m2左右),工程结算时按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算出工程量,再结合单价算出工程费用,此类计价方式按项进行计算,计算较详细,工程量计算按国家规则执行,不存在争议,对分包方而言,按工程量进行结算,所承担的费用风险较小,总包方对成本管理方面,需要在施工前对工程量有基本准确的计算结果,以方便施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由于其计价的特点,该分包计价方式在当前采用较多。
b、建筑面积法:与清包工的计算方式基本相同,只是其中平米单价中添加了耗材及小型机械费用,最终结算时按规则计算出建筑面积乘以单价即为分包价格。此类计算法的便捷性但对发承包双方均存在投标时工程量计算不准风险,在当前市场中有相当的施工企业采用。
3.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计价方式:
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项目较多,计算较复杂,计价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预算定额法、清单计价法两种。
a、预算定额法:费用结算主要按预先商定的地方定额及当地的材料调差及人工调价后进行结算,由于该方法的计算需考虑措施费、材料调差及各种取费等,所计取的项目较多,结算烦杂,用时较长,故当前采用较少。
b、清单计价法:总分包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按总包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按分项工程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利润汇总后进行统一报价,按中标的价格签订合同,结算时按图纸、清单计价规则进行结算,此种计价法结算相比预算法快捷简便,预定单价、按规则计算工程量,对发承包双方均较方便,故当前综合扩大劳务分包大多采用该方法进行承包。
4、不同分包模式的管理措施
4.1、清包工分包模式的管理
清包工主要提供劳动力,所有材料及施工机具均为总包方提供,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就易使的清包工人员所关注的只有自已的劳动量,对材料使用的节省与浪费,工器具使用的是否爱惜都不太关心,更有甚者会为节省一点劳动量而浪费材料与损坏工具,所以对清包工的管理应该精细化,细到对单独的班组、工人,主要措施如下:
a、严把进场关,优选高素质的施工队伍;b、制度化管理,对施工现场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按制度进行作业与管理;c、精细化管理,队伍进场后的教育培训、班前会、作业现场、完工后检查,应该每一步都进行明确落实到位,特别是过程检查、完工验收,必须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与下一工序办理交接方可通过。
对清包工的管理不仅要求总包方必须面对每一个施工班组,而且对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更高,不但要掌握本专业知识,还应学习了解其它专业相关的知识并且能熟练的运用到现场管理中,能在生产过程及时的发现与解决问题,对不合格或浪费的现像及时发现予与改正。现场管理量很大、很烦琐,管理不善就容易造成现场混乱、窝工损失,但是相对于其它两种分包方式,此种价格最低,对于总包方而言利润最高,针对于当前建筑公司一线管理人员匮乏的现象,此种方式为数不多的公司采用,但考虑利润的关系,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
4.2、扩大劳务分包模式的管理
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耗材费、小型机械费三种,劳务队伍的管理人员配置也相对齐全,对于总包方而言,既可以把主材、设备的利润拿回,又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利于工程成本的控制,相对于清包工模式利润虽少,但成本的风险相对也减少,因此劳务扩大分包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很大的市场。
扩大劳务承包公司组织小的专业班组进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再由劳务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落实,所以在分包队伍的选择上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分包队伍素质跟不上必然会带来“砸牌子”的风险,管理应注意如下几点:
a、严把队伍选择关;由于直接与施工小班组存在合同关系,现场管理中处于直接管理的地位,所以对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队伍整体素质要过硬、施工能力强、管理能力过关、信誉度好,这样的队伍在实际生产中方可按总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另外现场管理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可以进行互补避免问题发生。
b、尽量选择要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施工队伍,当总包方因甲方或其它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时,在一定时间内扩在分包队伍应有实力保证正常生产。
c、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度化管理,总包方的管理人员主要针对劳务队管理人员,故此进行现场安排、检查时,宜按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现场约定及要求应按文件下发,避免分包方过期不认帐。
d、加强过程中总包方的服务职能,计价、付款、结算等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技术、过程指导、后勤等,给分包队伍提供一个可靠的充满温情的平台,以利于工程的开展。
4.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管理
综合扩大劳务分包模式,分包方承包的范围广更广,分包的管理机构也更完善,承担的风险也更大,总包方变相的将不可预见风险转移了一部分给分包,对此种模式的分包管理个人总结出以下几点:
a、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从事分包管理工作需掌握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其涉及面之广、综合性之强,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管理变得非常必要,应该合理地设置管理机构并实施有效地管理。机构设置应从公司层面开始,明确部门主管分包企业的审批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分包工作,并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参与管理,并加强信息沟通,其他相关部室及项目部按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部门的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下共同对分包企业实施控制与监督管理
b、严格审核及考核分包企业资质,完善合格分包企业名录:综合扩大分包企业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因此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丰富施工经验的分包来完成施工任务是工程的关键因素之一。在选择时就做好如下几点:①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安全资格等证书,确定分包企业有能力从事该工作,另外,还应审查分包方的项目经理是否属于该企业,杜绝挂靠承包。②审查分包企业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状况,以此判断履约能力。③调查分包企业以前的业绩,了解其生产能力及以前的履约情况。④建立合格分包方档案。
c、加强过程控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组织分包方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的现场环境、文明施工、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分包方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对分包方进行考核,反馈到公司记录到档案,以便后序工程考核使用。
5、劳务分包市场的改进与展望
多元化的分包管理的模式正在逐步走向正轨,针对以前工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今后还应加强如下几项工作:
a、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分包现场管理:项目部要进一步完善对分包的现场管理,加强培训教育及过程控制,使其规范化、秩序化。
b、加大在施工过程中的考核奖罚力度:将监督考核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客观进行,按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罚。
c、强化合同的约束作用,总分包间的合同应公司及项目部各部门共同参与审核,加强成本的管理,明确总分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管理。
d、督促加强分包企业的自我管理水平,随着分包企业的发展,分包企业也将趋向于更加完善的自我管理,自身内部也对所属人员实施有效、全面的管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当前市场的需要。
e、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政府部门等应为分包企业提供一个培训学习的良好平台,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能力考评,并督促分包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为劳务企业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篇6
一、调查的动因
(一)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80号)下发后,基层国、地税征管部门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不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营业税政策调整,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税收法规,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为加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落实二、三产业剥离管理的需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钢结构产品由于其造价较低、利用率高、施工速度快,逐渐取代砖石结构成为当前新建企业厂房建设的主要形式。加强钢结构产品销售中的应税劳务的税收控管,有利于二、三产业剥离,堵塞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漏洞,壮大地方财力。
(三)落实重大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前,__市控管的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26个,其中24个企业厂房建设采用钢结构形式,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企业14家,其中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4家,没有资质的企业10家。通过对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实现重大项目的源头控管和应税劳务的合理分离,有利于通过项目管理强化对安装企业的联动管理,实现重大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地方税收贡献率。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管理不到位。从目前从事钢结构产品销售和安装的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来看,合同形式一般为格式化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在具体税收管理中,除个别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将原有一个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外,其他企业多采用格式化合同形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一般不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直接影响到营业税的核定征收。
(二)核算管理不规范。在实际核算管理中,由于受到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控税”等因素影响,钢结构企业一般在账务核算中不区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实行“一揽子”核算销项税额,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安装等业务收入的营业税。
(三)增值税税负总体较高、行业利润率偏低。钢结构企业核算介于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统一,钢结构产品由于是非标准产品,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安装劳务费在整个销售额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小,通过对比我们发现,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毛利率偏低,企业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对于原材料以钢材为主,材料成本占总成本85%的企业来讲,行业平均3%的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企业经营比较困难,通过销售额与劳务费分离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也是当前企业的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抽取四户企业作为样本指标,调查情况如下表:单位:元
企业
项
目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力建材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销售收入
17299080
25988488
9220534
9820545
8553722
4557814
10404970
8060354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利润
31999
34323
-455554
-123184
369195
172178
524660
467155
增值税
533777
766087
239921
296531
223000
140000
304199
335891
增值税税负率
3.08%
2.95%
2.6%
3.02%
2.6%
3.07%
2.92%
4.17%
销售毛利率
6.6%
6.4%
4.1%
4.4%
8.5%
6.9%
9.2%
16.25%
(四)劳务费占成本比重相对稳定、不同工程材料成本比重差异明显。经过调查,德通钢结构和开建安装公司是销售钢结构附带安装业务,新力建材和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单纯销售钢结构。调查情况如下:单位:元
企业
项
目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
市新力建材
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
有限公司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材料
13739871
21575764
7077570
8042965
6926000
3430000
9011387
6702069
加工工资及附加费用
1311852
1312280
949325
362342
530000
420__0
322176
362628
电费
106220
175103
45000
55000
98538
140000
59528
53163
折旧
97549
395787
149045
244683
276000
253000
50430
57430
运输费
108280
86560
40335
62335
吊装费
92614
80230
75294
85005
安装人工费及附加费用
696188
706400
513177
533289
劳务费占成本比重
4.88%
3.23%
6.65%
6.59%
通过以上指标分析测算,安装劳务费主要包括安装人工费与吊装劳务装,二者占销售成本比例大约6%。通过对成本费用进一步分析,发现以上企业都没有按规定提取或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同时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提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销售产品成本和提供报务成本之间合理进行归集分配,造成人工费比例相对偏低。
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单个工程成本差异性很大。通过了解企业预算人员,普通厂房建设按国家标准划分为三类,跨度30米以上的为一类,跨度18-30米的为二类,跨度18米以下的为三类。对于二层以上大型钢结构建造,由于对建筑资质、大型安装设备、安装人员技能专业要求比较高,__目前尚没有此类钢结构企业,本次调查没有将此类钢结构企业包括在内。普通钢结构的成本差异主要区别在不同跨度上,另外带吊车梁和不带吊车梁二种结构对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通过对相关企业四个招标工程预算的调查发现,不同的施工跨度其劳务费占工程预算收入的比例也不尽相同。
工程
项目
工程甲
工程乙
工程丙
工程丁
钢柱梁(含人工)
708534
57182
142029
604224
檩条
84708
32608
41427
149211
锚栓及预埋件
4552
2024
1791
662
螺栓
9055
1931
1772
11384
拉条
9029
3280
16162
57556
屋面板
378868
87912
167270
565081
门窗
19968
54758
焊条及油漆附材
23116
5066
7386
18901
运费
23700
1951
5124
23607
吊装费
23700
2391
4724
23647
人工费
80010
14476
29544
113411
管理费
13652
5271
12516
47030
利润
55155
16133
12516
64589
税金
81740
9717
15081
57264
合计
1515787
294700
457342
1736567
单位造价
284
407
186
551
劳务费占总额比例
6.84%
5.72%
7.50%
7.89%
营业税占工程收入比例
0.21%
0.17%
0.23%
0.24%
备注
跨度25米
跨度40米
跨度10米
跨度30米
局部二层
综合以上因素,通过调查测算,我们认为劳务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在6%-8%区间范围内较为适宜。
20__年__市钢结构生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33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3%,而通过销售货物营业额与安装劳务分离后,可以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提高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比重。通过调查测算,在维持现有生产销售能力基础上,实施分离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将降为2.2%,预计可直接增加营业税30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三、加强税收控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确保政策落实。要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对辖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并结合营业税政策调整,完善合同、
财务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的自我管理,既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又为营业税征收提供准确依据。(二)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申报。由于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承揽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都必须签订合同,因此应要求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统筹考虑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格式化文本与税收管理的具体要求,在格式化文本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分别标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安装劳务的营业额,为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提供依据,并将合同的复印件送报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起钢结构企业安装工程劳务费税源控管台账,作为应税劳务申报纳税的依据。要以工业建设类重大项目为控管重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应税资料,特别是对于外来施工钢结构企业,要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加强代扣代缴。对于安装企业申报中不标明安装劳务费或安装劳务费比例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依法核定征收。
(三)加强纳税评估,建立行业监控预警指标。根据钢结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实际,结合调查获取的行业数据信息,分别建立财务、税收两个行业监控预警指标。一是安装劳务费占销售收入额的比例,即参照样本数值设定预警区间为[6%-8%],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应重点评估。二是营业税税负率,即参照样本数值设定预警区间为[0.18%-0.24%],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重点评估。同时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不同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在具体的行业管理和评估监控中应体现差异、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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