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手机管理的建议(6篇)
关于学校手机管理的建议篇1
【关键词】移动办公;解决方案;安全
随着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管理工作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情况和问题已成为阻碍学校提升办学层次、拓展办学空间、加快内涵发展的重要因素。传统办公模式下的学校管理工作不仅耗费了管理与服务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延时和差错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对传统办公方式的变革,它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传统的信息处理中,对文字处理、信息传递、存储与检索实行了现代化的管理。它通过有效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与,达到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辅助决策、降低劳动强度、减少重复劳动的目的。此外,办公自动化系统可以让领导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学校的全面情况,同时这些信息进行挖掘、分析,为领导决策的制定提供参谋。基于计算机与网路技术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强调人与人之间、领导与下属之间、各部门之间、院系之间的协同工作,以及相互之间有效的交流和沟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智能移动终端得到了普及,移动办公也变动越来越大众化。建立高效、安全的移动办公系统已成为各高校发展新趋势。
一、移动办公系统建设目标和设计原则
1.移动办公系统的建设目标
建设一个办公系统平台,满足学校领导及广大教职员工办文、办会及日常办公等方面的需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信息服务的模式开发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向学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2)为广大教师提供一个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手机或平板电脑等多种智能终端,实现以文字、多媒体和实时交互等手段进行交流沟通,促进与其他部门间的协同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3)建设一个系统管理子系统,满足学校对系统后台的管理需求;
(4)提供完善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辅助领导决策。
2.移动办公系统设计原则
(1)多终端、自适应原则。不同终端不同界面的展示,支持iphone、ipad、Android、windowsmobile等多种智能终端。
(2)易操作性原则。只要会用手机就能够轻松操作,完美支持触屏,滑屏、自适应、保留原笔迹。
(3)实用高效、可扩展易升级原则。系统建设应实用高效,能适应IT技术和学校业务的发展需求变化,适应应用不断拓展的需要。
(4)高性能、高安全性原则。采用大数据量运算支撑的架构设计,能支撑大数据量的访问和运算。多重安全保障,做到终端安全、传输安全和应用安全。
二、移动办公系统建设方案
1.移动办公功能模块设计
移动办公系统是由移动待办事宜、移动公文管理、移动会议管理、移动请示报告管理、移动收发邮件、移动通知公告、移动学校通讯录和移动管理配置等模块组成,满足学校教职工在非正常办公环境下的办公需求。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3-1系统功能模块图
移动待办事宜:集中展示当前用户需要办理的各种事项,在当前用户办理完毕后,该事项从待办事宜栏目中消失。
移动公文管理:移动公文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发文处理、收文处理;对多种公文类型的待办列表分页,详情查看,并实现审批功能(打印、盖章类除外)。使用户可以在终端上收发各种公文,查看公文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通过终端来审批公文;支持office、pdf等各种附件查看。因终端操作系统限制,一般不支持在终端上进行起草公文和正文修改操作。
移动会议管理:会议管理包括会议室管理、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管理三个组成部分。系统提供会议室登记、会议室订阅情况公示、会议室使用申请及审批以及会议室使用情况统计等方面的功能,满足会议室管理的需求。系统提供会议通知的发放及接收的全过程管理。系统提供会议纪要的拟稿、审核和审批全过程管理。
移动请示报告管理:可提供和设计符合学校实际业务的报告、请示管理。通常此部分包含学校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
移动通知公告:通知公告栏目用于学校的通知公告信息,具有浏览权限的用户可以进行浏览。具有管理权限的用户可以相关通知公告,也可以对已经的信息进行维护(修改或删除)。
移动收发邮件:通过对现有web邮件系统的读取和适配,完成写邮件、收件箱、已发邮件、草稿箱、已删除邮件等基本功能,并支持多种附件查看、抄送/密送等附加功能。
移动学校通讯录:查看系统中学校通讯录中的内容,并且可以通过点击某项联系人后,根据该联系人在系统中保存的联系方式进行快速的沟通。
移动管理与配置:配置本地安装应用的使用信息,包括用户名密码的存储,网络连接方式等选项。
2.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于学校手机管理的建议篇2
关键词:加强;二级教代会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208-02
二级教代会,是指高校下属的各学院(系、部)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随着近年来各高校二级教代会的纷纷建立,二级教代会建设的问题也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笔者结合我校刚刚起步的二级教代会建设,就加强二级教代会建设的必要性及二级教代会建设的基本路径等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加强二级教代会建设的必要性
相较于学校级别的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更加贴近于普通教职工,是普通教职工行使民利,参与民主管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本渠道和直接载体。加强二级教代会建设,是推进高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基本权利和顺应高校办学规模扩大和管理模式转型的必然要求。
首先,二级教代会是推进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学院是大学的基层单位,也是大学实行学院制管理的主体。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是大学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二级教代会则是体现学院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所以,加强学院的二级教代会建设,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是确保最广大的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实现民主管理的根本保证。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在二级教代会(即全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拥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等,学院行政领导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学院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和决议,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等。二级教代会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赖路径,所以,加强二级教代会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二级教代会是体现教职工主体地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规定,教职工有权利“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由此可见,学校教代会制度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受法律保护的。与学校教代会不同的是,二级教代会为教职工表达意见创造了更为直接的平台和机会,它的建立体现了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对于教职工主体地位的进一步确认;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新理念、新思路。而且,二级教代会与普通教职工的权益密切相关。参加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笔者所在的成都中医药大学,80人以上的学院选举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80人以下的学院二级教代会则成为全院教职工大会)更多的是处于教学、管理、科研的一线工作者,所讨论的问题,诸如职称评审、教职工考核及聘用、工作量计算、评先评优、奖金分配、岗位业绩津贴发放等等,都是普通教职工所关注的问题。因此,二级教代会的建立,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第三,二级教代会顺应了高校办学规模扩大和管理模式转型的需求。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下属的各个学院规模在不断扩大,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权。大多数高校内部逐步实行两级目标管理,实行管理重心下移,校内二级单位的管理权限不断扩大,且呈继续扩大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学校教代会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基层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相应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便应运而生。二级教代会的建立是加强和改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教职工参与本学院事务,行使民利的基本渠道,是推进学院科学管理、民主决策,促进二级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及依法治校工作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级教代会是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和发展教职工民利的重要保障,是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在促进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二级教代会制度已经在全国高校中普遍建立起来,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建立,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延伸、完善和加强,推进了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促进了学校二级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加强二级教代会建设,对于学校、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以及整个学校的民主政治氛围和和谐校园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二级教代会建设的基本路径
在认清了二级教代会的重要意义后,二级教代会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如今,各高校二级教代会的建设,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认识力度不够、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此,有必要探究实现二级教代会建设的有效路径。二级教代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处理好其与学院党政这个基本关系,并从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三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和完善二级教代会的建设。
首先,要处理好二级教代会与学院党政的关系。二级教代会是一个新兴的机构,它与学院(系)原本就存在的党政机构是什么样的关系,二级教代会如何运行、在新的民主管理体系当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是党委领导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和扩展,同样受学校党委领导并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二级教代会是学校基层民主化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有效载体。它与学院行政是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监督与被监督、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二级教代会按法律和有关章程的规定参与学院的管理,对各级领导要尊重和信任,要支持和维护其工作,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敢说敢争,对行政工作要做到参与不干预,监督不越权,注意培养共识,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教职工利益,促进学院的良性发展。总之,二级教代会要接受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同时,学院党委、行政也要大力支持二级教代会,充分尊重其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党委的政治领导、行政的决策指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三者和谐统一。
其次,加强思想建设,认清二级教代会的重要性。学院党政领导和教职工必须从源头上认识到二级教代会对提升学院管理水平、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高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校园环境和谐的重要作用。第一,学院党政领导应充分重视。学院党总支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的重大意义,自觉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每年应至少有一次专题研究二级教代会工作,把学校和学院党政的工作思路通过二级教代会的民主决策,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实际行动。学院行政要支持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支持二级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自觉接受二级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决议。总之,学院党政领导只有在思想上重视、政治上领导、经费上支持、时问上保证、行动参与,才能形成二级教代会建设的良好环境。第二,学院教职工应积极参与。二教教代会从本质上说是学院教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一个机构。二级教代会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教职工的积极参与。然而,有些教职工参与意识淡薄,对学院事物漠不关心,对于教代会赋予的权利认识不清,对教代会的作用不抱信心。因此,有必要扩大宣传,统一认识,并加强对教职工主人翁意识与参政议政能力的培养,提高教职工的民主管理能力。二级教代会的建设,是学院共同的大事,需要党政的充分支持和教职工的积极参与,缺一不可。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二级教代会的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建设离不开制度保障,制度不健全,容易导致二级教代会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教职工所关心的重大问题不能纳入议程,二级教代会形成的决议贯彻不力,从而挫伤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各高校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有效的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或试行办法,用以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规范其运行程序、组织形式以及职权范围,进一步确立二级教代会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做好二级教代会工作的前提。与此同时,要健全二级教代会的具体工作制度,如调查研究制度、咨询与沟通制度、提案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只有这些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了,才能保证二级教代会真正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运作。同样,教职工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也要有合法的渠道和手段,并在制度上给予保障。这样,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因人因事而弃,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才不会流于形式,二级教代会也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第四,加强组织建设,保障二级教代会工作的开展。许多学校制定的“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中,都明确规定了党组织、行政班子和单位工会在二级教代会中的职责,一般来说,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格局是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与工会运作。作为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分工会在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提高分工会在学院中的地位,加强分工会自身建设,是发挥二级教代会作用的保证。除此之外,应严格代表选举制度,把那些真正有能力又愿意为学院教职工服务的人选举为代表,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培养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和能力。从分工会、代表队伍的建设入手,为二级教代会的开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二级教代会的建设需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学院(系)党政的大力支持及全体教职工的积极参与是二级教代会建设的前提,完善的制度、高效有力的组织是二级教代会建设的保障。只有这样,二级教代会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在推进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环境等方面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朱玉华.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思考[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2]刘佰合.高效二级教代会的制度性困局[J].工会论坛,2011,(5).
[3]葛长敏.高校二级教代会的实践与思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2).
[4]居南生,李永金.大学学院层级教代会建设研究与实践[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7,(3).
[5]余玉仙.论高校二级教代会存在问题及对策[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1).
关于学校手机管理的建议篇3
正是在此背景下,为拯救基础教育校长制面临的危机,日本立足于校长的权限、选任、资格、决策等方面,推出了系列改革举措。
一、梳理政府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能,创设校长自主办学必需的宏观背景
有效梳理、界定政府与学校的管理职能,转变政府职能,确立学校自主性,重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这既是为校长自主办学创设必需的宏观背景,也是校长自主办学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这意味着学校的管理权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特别是校长之间的重新配置。这方面的改革集中体现在修改学校管理规则,对其管理职能重新界定,改革后这种职能的主要变化包括:
1.由主导强制型向辅助支援型转变
修改后的学校管理规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教育内容及方法选用等具体运营事项上,由强制性命令、指示型领导,转向非强制性指导、建议性领导,把这些事务的管理第一责任者从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转移到学校校长,进一步增强对于学校的辅助与支援机能。与直接控制减少相对应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支持性和服务性机能的加强,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学校处理一些特殊情境,如突发事件、向父母及居民做出某些说明、与有关机构的联系协调、媒体宣传等;二是为学校提供必需的相关专业服务,如涉及儿童的保健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及法律诉讼方面。
2.由直接管理型向间接管理型转变
修改后的学校管理规则重新界定了政府与学校的职能,放松、弱化管制的程度,重新明确规定了在各项管理规定中,哪些是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做出的,哪些是只需学校事前呈报或事后报告的。批准、认可、事前呈报、事后报告,放松、弱化了管制的程度,反映了依法递减的控制强度,从而实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各领域的层级控制。这种在一些领域控制强度的降低与淡化,也正是学校自主增强、权限扩大的一个方面。例如,一些学校例行的活动如需要在外留宿,原是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改为事前呈报则强调了学校在这方面的决定权。
3.由微观管理型向宏观管理型转变
此举有助于减轻学校的行政负担,因为政府大量微观管理行为不可避免地给学校带来繁杂的行政事务。日本的基层学校每年都承担大量的各级各类调查统计、各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任务,应付来自都府县各相关部门的事务委托或工作询查,因此学校核心管理业务以外的行政负担非常沉重。为使校长及教职员专注于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致力于通过整理,停止、精简或减少对学校的依赖来减轻学校基层的行政冗务。
二、扩大办学自主权,改革校长任职资格标准
校长自主办学权力的扩大既意味着责任和使命的进一步加重,也意味着校长将拥有更多实现自己教育理念和进行教育创新的机会。在这次学校管理权的下移和学校自主性与自律性增加的改革中,校长自主权的扩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学校人事管理权
现行制度下,教职员的人事调动,包括新人采用、退职、转岗、职务升迁等人事权限方面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的。虽然《关于地方行政的组织及其运营的法律》中规定校长在人事的结构和人员的变动上具有提出意见的权力,但实际情况是这一权力形同虚设。正如日本一些普通初中的校长所说,学校有空岗待补时,校长的责任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岗位要求,然后就是等待被确定的人选来跟他会谈,中间的其他事情都与他无关。依照上述咨询报告,在代课教师和特别非常勤讲师的录用上,允许校长推荐具体人选,提供给校长多名候选人,以此赋予“意见提出权”实质上的意义。此外,校长对特别非常勤讲师的评价将会直接影响到其以后的录用,而日本正计划实现“学校生力计划”,计划在3年内,采用引进社会人非常勤讲教师和短期制教师5万人,这为校长在该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机会。校长还将在同一地区内小学、初、高中之间实行教职员兼职的改革中拥有很大的决定权。2000年教育国民会议提案中提出将校长的人事权扩展到所有正规编制的职员。比如2003年,大阪府教委有如下举措:高中校长可以自行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限额两人),并亲自主持选考,合格者由校长向教委举荐。虽然最后的决定权仍在教委手中,但校长的意见会被充分尊重。[2]
2.学校的财务预算权
日本中小学学校的财务预算,由地方政府的预算委员会负责编制。预算基本决定于学校的教职员和学生的规模,在编制流程中有听取学校意见的环节,但编制决定权在地方政府,预算的执行权原则上属于地方行政长官,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委任行使辅助执行权,并进一步委托校长执行。如此一来,校长在预算执行中的权限已经非常狭窄了。改革要求除了在预算编制时可以更多考虑校长的意见外,专门设置能由校长商定的项目,以便支持本校个性化和特色化教学和管理的需要。同时,赋予校长在一定的预算额度内自主决定财务内容的权力。在校长的“财权”方面,一些地方在制定学校预算时,开始听取校长的意见,并给予校长一定范围及程度的预算编制权。横滨市2001年开始,从财政中拨给每个高中500万、初中400万、小学300万日元作为“创办特色学校推进费”。校长可以自主地编制“推进费”的具体使用项目,年度使用中即使中途变更已制定的项目也被允许。
3.校长课程管理权
进一步下放课程管理方面的权力,扩大校长课程管理权。在制定学校教育目标、指导重点、学校经营等重点方面,校长却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及学习指导要领(相当于中国的课程标准)基础上,校长可以根据地区性特点(包括自然环境、人文背景、教育环境等)以及学校的传统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教育目标。有调查表明,学校教育目标的制定主要有三种类型:法规型(与法规规定的目标相近)约占10%,实态型(具有浓厚的地区性及学校、学生特点的色彩)约占10%,并列型(法规型及实态型同时存在)约占80%。教育目标一旦确定,教学及学习指导的重点、学校经营的重点、课程的安排等都要围绕它展开。此外,校长拥有校本课程商定权,有权决定在本校采取一些灵活的、有利于学生个体发展和学校教育特色形成的课程及其组织方式,如学生自选课程、自定节奏的选择学习项目;实行弹性班级规模,生活和学习可以采取不同的编班,使用同一教材的学生可以根据习熟程度再分为小班教学;校外人士参与学校教育;优秀教学法共享;促进IT教育、英语教育中与真实场景和实物的结合等等。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这也许有点言过其实,但校长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自主办学的成功与否,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确保扩大的校长办学自主权直接发挥作用,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这次改革中对校长的任职资格更加注重经验能力、独立见解与创造性。在校长的选任方面,各地方教委已向社会公开招聘。2000年文部省修改实施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中,原定校长必须持有教师许可证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职位的履职经历,现追加为具有10年以上相关教育职位经验者,即使没有教师许可证,也可被视为具有同行任职条件(在日本被称为“民间人”或“社会人”)对待,都可以应聘。原先以知识考察笔试为主的选拔考试所占的比重逐渐降低。校长的年轻化、任期长期化、开辟校外人士担任学校领导的途径、鼓励校长吸收企业组织管理经验的培训计划、建立替代年功序列的新的评价体系等,也在积极的酝酿当中。截至2003年4月,已有125人通过选考后走马上任,其中58人是“民间人”校长。被聘用的“民间人”校长一般都是些银行或大企业等部门经理级人物。此举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学校与地方的交流和协作,学习企业的管理模式。
三、学校职员会议、协议会、评议员制和顾问制度携手,完善校长辅助决策机制
现代决策非常重视辅助决策机制的构建。完善的辅助决策机制,无疑是校长办学自主权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日本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顺应现代决策理论发展趋势,通过学校职员会议、协议会、评议员制度和顾问制度携手,共构校长辅助决策机制。
1.学校职员会议
“职员会议”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参加、定期举行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情也可随时举行。日本中小学中普遍设有职员会议,审议讨论学校的一些重要事项,这是教职员参与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渠道。但是职员会议的设置、构成和运行,一直是依照惯例而行,没有法令上的明文规定。于是关于职员会议的性质和功能,究竟是校长的咨询和辅助机构还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莫衷一是,影响了职员会议辅助功能的充分发挥。鉴于“职员会议”性质不明确的状况,在2000年文部省颁布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中,“职员会议”被定位于校长的辅助机关,校长成为“职员会议”的主宰。但另一方面,校长也有责任把自己的教育理念、管理经营方针,以及有关校务方面的决定告知“职员会议”,并听取教职员的意见。尤其是在教学方面,由于教师拥有“掌管儿童教育”的权利,因此校长要充分尊重教师的意见。可见,现在“职员会议”的组织活动,更体现出“民主集中制”的特征。2000年1月《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的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职员会议的辅助功能,职员会议是由校长主导、促进教职员间沟通、辅助校长决策的机构,它的设置是为了加强校长的领导权,协助校长进行正确决策并更好地贯彻决策。这将有助于完善校长决策机制。
2.学校协议会
现代新型的学校制度特别注重建立具有亲地域性的开放学校,以改变由于封闭办学造成的地区社会与学校之间的隔膜和不信任感,使学校走向“社区的学校”。同时,家长、居民和企业的参与也是提高校长决策质量的保证之一。日本此次改革高度重视积极发挥学校协议会的作用。日本的学校协议会是依各学校或地区的需要而设、结构弹性的组织,实质上是以校长为核心的辅助管理机构,促使校长决策时充分考虑到地区社会的理解和需要,是家长居民和职员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载体,有助于提高教育管理决策水平。日本学校协议会尽管从构成上类似于英国的学校理事会和美国的学校委员会,都包含有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教职员代表,但其所履行的职能却与英国学校理事会、美国学校委员会有本质上的差异。英国学校理事会的构成、选举和职能是以1988年教育改革法为依据,有着包括参与校长任免在内的实质性的学校管理权限;美国学校委员会,以芝加哥学区为例,是以1988年的《芝加哥学校改革法》为依据构成和运作的,直接参与校长的选聘、签约和履职考核、审议学校计划、预算和教职员聘任等工作,也具有实质性的管理职能。
3.学校评议员制度
2000年文部省颁布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明确规定设置学校评议员制度。学校评议员由本地区各行业推荐,经校长决定,由当地教育委员会委派一定的校外人士担任。职责是应校长要求对学校教育提出建议,使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校长每学期都要与评议员逐个会面,听取其对学校管理运行的意见和建议,以使决策更加符合学校所在地域社会的实际状况,更加符合本地区儿童的教育需要。这并非一个合议制的委员会与许多地区业已存在的学校协议会不同,该制度注重评议员作为个人的看法。虽然法令并未规定每所学校必须设置,但事实上学校评议员制度推行非常迅速。据文部省2001年4月1日调查,都道及县立学校(含指定都市立学校)中已设置学校评议员的占57.5%,市町村立学校中占41.9%。另据文部省调查,有47%的公立学校已经引入学校评议员制度,30%的公立学校准备引入学校评议员制度。《日本二十一世纪教育新生计划(彩虹计划)》还将学校评议员制度确定为改革战略重点之一。
4.学校顾问制度
在日本中小学校经营中最令人头痛的问题是:欺负行为、精神压力、不想上学、班级崩坏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标志着“现代学校病”的出现。这些问题往往又不是学校自身所能解决的。为了解决学生和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困惑和烦恼,各地方政府先后采取了建立教育相谈体制等办法。1995年起日本政府文部省决定向学校派遣“学校顾问”,正式导入学校顾问制度。学校顾问往往由心理专家组成,每周两次到学校进行教育相谈指导,各地政府部门、学术研究团体、民间团体等也相应设立“适应性指导教室”、“心的教育相谈”等机构,广泛参与学校教育经营,以防止出现校内暴力、欺负行为、不想上学等,提高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日)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变革教育的17条提案[Z].2000-12-22.
[2](日)李东林.日本校长的选拔与权限[N].中国教育报,2004-08-17.
[3]赵健.学校管理本位化与学校选择自由化:日本公立中小学改革的新进展[J].全球教育展望,2002,(1):67-69.
[4]朱英福,姬广新.日本的学校评议员制度[J].中小学管理,2004,(2):52-53.
关于学校手机管理的建议篇4
做到人人负责,群防群治;用小手拉大手把《安全法》宣传到社会和每个家庭,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我县多年来学校安全无重、特大事故。尤其是今年以来,重点对全县143所村委会办完全小学、118所村办小学、65所一师一校、16所初级中学、8所完全中学、1所师范、1所职业技术中学、142所幼儿园(含130所民办幼儿园),共计494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中小学在校生140298人(小学生67477人,学前幼儿23384人,高中学生11157人,初中学生38280人),教职员工6274(在职在编4834)人,狠抓了安全教育。对34917人的住校生加强了24小时昼夜专人监控、管理,重点对山区、半山区薄弱学校的安全工作重点排查,投入省、市资金613.6万元,重点对全县91307㎡的危房进行重点改扩建和排除,使*、*等学校的“D级”危房转危为安,确保学校安全工作顺利进行。为了防患于未然,根据省、市的要求,近期,我们组织中学、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普查工作(还未结束),对全县学校消防安全、安全出口、化学药品、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周边环境、水电设施等进行拉网式学校隐患集中行动专项排查,采取有力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毕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的主要工作是: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教育局组织召开各类安全工作会议6个月共18次。通过18次会议,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和明传电报精神,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及“安全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力求把学校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各校都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的内容、职责、范围,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突发事故及时报告制度、安全工作定期会议制度、节假日和安全专项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学校门卫(宿管员)制度等,从思想上为学校的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广泛宣传,加大安全防范力度
全县各学校(园)针对“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来源警惕,事故出于麻痹”等内容,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教育局转发各级文件、内部明传电报,共59份。
2、我们以教育局文件印发有关安全内容的共7份。
3、我们印发有关安全的方案、说明和通知共32份。
4、本单位印发有关安全的信息报告共17期。
5、全县各学校印发加大宣传力度的具体做法是:
全县各学校印发《*县安全教育从我做起》宣传资料10000余份、印发《*县中、小学生安全自救常识》40000余份;组织全县各学校按班级征订《学生自救自护教师用书》1800余册,价值70000余元,要求各学校班主任认真组织学习书上的生活安全知识、饮食安全知识、交通安全知识、社会实践安全知识、社会交往安全知识、校外活动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户外活动安全知识、校园防范安全知识、电脑网络安全知识、身体保护安全知识、野外活动安全知识、自然灾害防范安全知识;印发《*县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13000多份,县教育局、县交巡警大队联合举办了*县第二届中小学生撰写交通安全知识征文比赛,逐级评选出140多篇参加县的竞赛,评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40篇,分别奖品价值150元、130元、100元,评审总开支经费10000多元;教育局、*镇中心学校利用3月安全周,组织17校每校1名选手,参加小学生安全知识演讲比赛,评选出一等奖7名,二等奖10名,比赛共开支经费6000多元;组织全县381所中小学协调免费订购普法书籍4572册,价值70000多元。全县在校园醒目位置写下永久性标语291余条,针对防火安全写出临时标语,据不完全统计7000多条,各校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课间集合、应急演练等形式广泛宣传,让师生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火灾隐患、锅炉、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食堂卫生、道路交通安全、学校水电设施、周边环境、防非典、防禽流感工作等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学生在遇到特殊情况能有效、有序地自动疏散到安全地带,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强学校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我们在切实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方面,加强了以下措施:
1、①举办了“道路交通安全启动仪式”;“举办了*县中学、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大型宣传活动”;②“举办了特种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在*小学进行锅炉、液化气、电梯等知识培训);③举办了两期“食品安全培训班”(*温泉和县卫生局);④在*一中举办了全县各中学、小学、幼儿园校长、政教主任抓安全工作现场会;⑤教育局与县交巡警大队联合举办了“交通安全知识征文活动”。
2、积极配合县技术监督局于对*二中、师范、*中学、五中、*中学、*一中、*三中、*中学、*一中、*二中等学校的锅炉、管道、溶器进行了实地检查,排除隐患,督促建章立职,核实司炉工的资质,对压力表、安全阀、水垢等现场检测,特请市技术监督局锅检所的刘师、左师到我县不分白天黑夜地进行检修,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狠抓学校安全培训(包括以会带训)共16次:
⑴、教育局组织中学、中心学校政教主任和抓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安全业务培训,认真抓好我县的学校安全工作;⑵、教育局召开防火安全专题会议,部署我县各学校要加强今冬明春防火安全意识,尤其是大班额宿舍要教育好学生防火,还要注意疾病预防;⑶、集中各中学、中心学校领导,在教育局安排部署曲请市防火委员会布置宣传《防火明信片宣传活动》征文事项;⑷、教育局组织中学、中心学校校长、政教主任教研室主任进行安全业务培训,认真抓好我县新学期学校安全工作;⑸、教育局召开防火安全专题会议,部署我县各学校要加强防火安全意识,尤其是大班额宿舍要教育好学生防火,还要注意疾病预防;⑹、教育局、卫生监督局联合对全县中学、寄宿制小学、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同时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现场有关事务所培训;⑺、教育局组织中学、中心学校校长共32人到宣威、会泽参观学习,进行安全业务培训,认真抓好我县新学期学校安全工作;⑻、*县教育局、*县技术监督局联合对全县有锅炉的学校开展锅炉安全大检查,并对从事锅炉的司炉式进行业务培训;⑼、教育局在大会议室召开局机关全体职工、县直各学校、各中学领导和体育教师共140人的中考体育安全工作会议,详细布置了安全工作的有关宣传事项,要求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要高度重视学生体育考试中的各项安全;⑽、*县教育局、县医院共同抽调34名医生、17名工作人员和9所中学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全县高考学生进行高考体检的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⑾、教育局在大会议室召开局机关全体职工、县直各学校、各中学校长会议,研究布置5月12日至17日全县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活动,动员各学校必须做好“八个一”的宣传教育,培训63人;⑿、教育局召开局机关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大家在雨季来临之际,要深入到各学校检查安全隐患,尤其是排除危房新建,要责任到人去督促实施,培训38人;⒀、教育局召开排除危房专题会议,对全县各有关中学、中心学校的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各学校立即制定好排危实施措施,严格把好排危监督关,教育局有关科室也迅速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协调排危工作,确保9月份招生上课;⒁、*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在*小学共同组织了《*县第二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培训师生4000余人;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镇党委政府、*派出所、交警中队、*卫生院、*镇二中共同举办地质性灾害紧急疏散演练,培训师生2000余人;⒃、教育局、*局交警大队、*镇中心学校联合在*小学举办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演讲比赛,全镇46名选手参赛,培训师生300余人。
4、半年以来进行全县性的全方位、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14次:
⑴、教育局组织文化局、*局、建设局、工商局、卫生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市容大队、电信局等单位领导在教育局中会议室召开“集中排查学校周边突出治安问题和矛盾纠纷问题、形势分析专题会议”,并组织抽调24人分6个大组,下乡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进行专项整治;⑵、教育局组织各科室到学校巡查防雷、防疾病传染、防食品中毒等安全大检查,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⑶、教育局组织机关干部下乡到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进行开学安全工作大检查;⑷、开展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教室、宿舍、通道、楼梯、围栏、扶手、旗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排查,特别是有住宿生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检查消防安全隐患和车辆接送隐患;⑸、由教育局、卫生监督局联合对全县中学、寄宿制小学、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⑹、教育局组织全县各有关完中、初级中学、中心学校分管安全的领导、县幼儿园的园长到全县5所被招标的纯净水厂进行参观视察,观看其规模、设施,认定其资质,开展师生饮用水的考察,为师生饮用水的合同订购打基础;⑺、开展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对学校化学物品管理和清理学校管制刀具的专项整治活动;⑻、教育局机关召开会议动员各科室人员下乡各联系点认真排查学校安全隐患,组织抓好《3月26日所在安全教育周》工作;⑼、教育局、卫生局食品监督大队开展全县学校食品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出售四季豆等情况;⑽、教育局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对全县中学、寄宿制小学、幼儿园开展预防手足口病、上呼吸道疾病和食品安全大检查;⑾、由教育局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对全县中学、寄宿制小学、幼儿园开展预防手足口病、上呼吸道疾病和食品安全大检查;⑿、教育局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对全县中学、寄宿制小学、幼儿园开展危房安全工作大检查,并将教育局机关职工“一对一责任制”定位到危房建盖学校,进行质量监管、责任性联系和现场办公解难;⒀、6月23日下午在教育局大会议室,召开县政府、纪委、建设局、教育局、各有关中学、中心学校、乡镇政府领导、基建队负责人会议,部署、安排今年的整体危房改造和标准化建设安全工作会议;⒁、教育局各科室对各有关排危学校进行安全隐患大检查。
5、全县494所中小学幼儿园,针对《教育系统应急预案》有264所搞了防空袭防地震防雷击火灾防疾病防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演练演练,(教育局安全办有学校演练专辑档案备查)。
6、各校结合实际对本校的安全从危房、破损房排除情况,教学楼、师生宿舍、食堂的“三防”及食品卫生工作、厕所等有无安全隐患,有无裂痕、渗雨等现象做了清理、排查、抢修。各校(园)领导牢固树立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的思想,把学校安全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细,做到每月查、每周查、每天查,在清晨和晚上入睡时,学校领导和教师都要进行全面检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师生方可进入教学或入睡。努力做到校园内及其校园附近的沟渠,沟道有无隐患,校内电路有无破损和超负荷甚至漏电现象,有无火灾隐患;学校食堂及周围零售店有无不卫生、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食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存在问题的认真进行整改,消除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防止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7、加大了学校仪器室、实验室一些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力度,专人专锁专柜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学校消防设施及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灯的装配情况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整改。大多数学校都提高了认识,补充完善了安全制度,认真分析了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切实做好“五防”工作(即:防火、防水、防电、防鼠、防盗),确保了师生安全。
四、加大学校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学校教学工作安全有序发展
通过上述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具体表现在:①、各类学校都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安全制度,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各学校认真宣传、动员,采用各种会议宣传安全与健康,多数学校有会议记录及具体措施;②、安全工作警钟常鸣,做到常抓不懈,狠抓危房改造、改建工作,不留隐患。不准师生到校外野炊,不准将火种带入林区,要求学生向家庭和社会宣传。安全防火,人人有责;③、学校内部都经常性地排查防火隐患,学生进入宿舍不准点油灯与蜡烛,并对宿舍电灯实行统一开关,杜绝火源;④、多数学校都有专人看管学生宿舍,专人管理水电;⑤、绝大多数学校安装了消防栓和灭火器,同时对实验室也进行专人管理,安装了换气扇,增加了柜子妥善保管化学药品。⑥、各学校加强校车管理,学校与车主、学生家长、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存在问题
关于学校手机管理的建议篇5
【关键词】大学管理民主协商制度建设
大学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任,无论是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还是科学研究的组织、社会服务的实施都离不开有效的民主管理。高等学校的管理,从本质上来说,也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与发挥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的管理。管理的民主化,不仅可以激发师生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也是营造现代大学文化、培育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需要。我国大学的管理模式基本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如何使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和教授的学术权彼此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在制度层面上要把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规定得清楚而合理;另一方面,管理者要在实践中建立强烈的民主意识,彼此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齐心协力把学校管理好、发展好。
构建和谐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一大特色,这是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主要体现在重大事项上,包括负责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和修订、审批年度预算决算,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审批以及对行政的监督。校长负责主要体现在具体行政事务上,校长在党委会重大决策的基础上,负责学校行政体系的运转,全面领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产业及对外服务各项具体工作。
《高等教育法》并未明确规定大学的党政权责,书记作为政治体制和组织体制之中的“一把手”,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头人,是党委会的召集人,是学校办学方向的掌管人;校长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责任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行政,是法律框架内的“一把手”。党政相互制衡的组织设计,造成管理实践中法律与政治及组织框架之间的种种矛盾与摩擦,书记与校长常处于博弈、牵制状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有些高校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党委和行政分离甚至对立,书记和校长水火不容,班子不团结,管理不给力。主要原因是党委书记和校长(或者其中之一)对这一制度理解和操作出现偏差。有的书记以领导者自居,集各种权利于一身,“老子学校第一”,目无党委和班子其他成员,什么事都要一人说了算,直接插手行政事务。有的校长目无党委和书记存在,对行政副职也不尊重,专横跋扈,独断专行,日常事务不按程序办理,重大事项不报党委审批。书记校长不团结,在管理上不仅不能形成合力,而且常常相互掣肘,互不相让。这种环境下,校级班子成员不知所措,中层干部容易划分派别,学校风气不正,改革无法下手,发展难以推进。
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应明确高校内部党政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搞两个中心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不能行政独立,脱离党的领导。党委领导不等于党委书记个人领导。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党委要广泛征求教职员工的意见,提交党委会审议前书记要和班子成员特别是校长进行沟通和商议。对中层干部的任用和调整一定要民主协商,任人唯贤,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任用和调整一定要听取校长意见,必要时党委会要实行票决制。校长负责不等于校长专制。校长要自觉置身于党委的领导之下,要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校长要尊称书记为班长,经常主动与书记通报并商议工作,重要决议要提交党委会审批。校长要对副职明确分工,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明确党委与行政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及贯彻好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制订好党委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与自觉性。二是党政一把手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形成一种民主集中的工作氛围,校长要带头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和推进。
营造良好的民主管理的制度与氛围
高等学校的管理,从本质上来说,也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与发挥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的管理。但目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官僚化、衙门化。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的依附和主从关系日趋强化,大学校内学术对行政的依附和服从现象十分严重,大学特定的学术性被轻视,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行政机构主导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大学的教学与科研管理越来越像行政机关管理。学府演变为政府,行政权力泛化,教学与学术的主要功能弱化,行政主导模式和官本位体制积弊甚深。许多高等学校的权力掌握在一些职能部门手中,党政相互钳制和政教合一的集权体制,使大部分教师民主管理的权利还停留于口号和形式。虽然行政队伍中也不乏业务骨干、技术精英和管理能手,但由于整个高校是高度集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所以这些人员也被行政化和机关化了,而教师的民主管理和教授治校只能退居其次。
民主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除了校党委行政班子的管理要民主以外,学校的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都要实行民主管理。高校实施民主管理,一是要健全各种管理机构和学术性机构,明确规定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是应加强民主制度建设,鼓励广大师生参与学校管理。
首先是加强管理民主。健全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向全体教职工代表报告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向大会汇报有关事项,校行政接受代表的质询。不定期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教职工对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其次是强化学术民主。健全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制度,确保专家学者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落到实处。健全专业委员会和学科委员会制度,使教学和学术权力发挥得以落实。另外还要营造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氛围,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要参考国外大学管理制度,结合国情、校情健全高校基层学术和教学组织,进一步完善以学术为本和以学科为中心的校、院、系的管理体制,强化咨询和服务功能。
学术委员会应该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应该由各学科学术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既要学识渊博,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学术鉴别能力,还要有全局观念,具备学术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学术委员会不应该拒绝“双肩挑”的行政干部,不管是教师还是干部,只要具备以上两点能力都可以成为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不断探讨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问题的决策作用,由学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将相关学术机构如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师资聘任委员会等职能统筹于学术委员会之下。学术权力的有效发挥是高等学校制度建设的基础,行政权力应当服务于学术权力而不应当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
完善校院两级管理的制度和运行模式
目前各高校大多都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的模式,这是推行大学管理民主化的重要环节。要使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发挥其最大功效,还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例如校院两级管理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校级职能部门和院级管理部门都在忙于事务性工作,相互协调不够;教学科研等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执行起来有难度;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尚需提高等。
高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目的,就是要逐步使管理的重心下移,实现办学资源配置的主体由学校向学院的转变,充分调动院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管理的过程更加民主,管理的效果更加显著。学校和院系作为不同层次的管理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不同的,只有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工作中各负其责,才能构建出完善的管理责任体系,做到管理的各环节紧密衔接,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不会有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在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下,学校一级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相关工作的长期发展,从全局的角度对学校的资源进行调配、对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效益进行评估。他们的工作职责应主要包括参与研究学校有关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校相关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全校教育经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等。而院系一级管理部门则更多是从事基层的、具体的、操作性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应主要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实验室、校内外教学基地等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在角色定位上更多是规则的执行者,是基层信息的反馈者,学校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地把一些行政权力下放到院系,使院系一级有更多的自,调动院系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院系级教学管理首先应该服从和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教学管理制度上,不应与学校的规定有出入,同时在管理中也要根据自己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与学校具体管理项目相配套的制度和管理细则。
院系管理职责中包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应该充分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要及时征求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做好本院系的各项工作。
关于学校手机管理的建议篇6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1]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2]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
(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笔者以下分别对此加以论述。
1、教育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层面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申请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因而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申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学生申诉的性质认识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条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定的救济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虽然对维护学生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受教育权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
要建立专门性的教育申诉救济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关于教育申诉的主体。根据《教育法》规定,申诉主体包括正规学校和非正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当然也包括被教育机构开除而就此提出申诉的学生,即,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学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载体。结合《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教育申诉机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损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而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再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范围。申诉的范围因其受教育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权利以及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当的权利尚未被立法所涵盖。因此,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原则下,还应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将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法定化。
从《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教育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以及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受教育权的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受教育权者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行为。再次,教育申诉中的时限。在现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权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时申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实现,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在此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即,当学生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处理决定60日内向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有关的申诉机构按照相关的期限对申诉予以受理和解决。最后,教育申诉的审理与决定。专门的申诉机关对申诉案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适当引进听证制度,从而给予受教育权者充分的辩护的机会。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相对来说,行政复议途径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诉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复议的成本低,灵活便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解决教育纠纷应该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高校因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包括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就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而言,尽管高校自治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当行使,作为主管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从而使得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差,对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受教育权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从而使得教育行政复议只适用入学阶段和毕业阶段,而在学阶段则不适用行政复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解决目前教育行政复议困境的关键所在。
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第一,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受教育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认为学校因非学术原因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以及实际剥夺受教育权人受教育机会的学籍管理的行为。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则出自《教育法》的相关授权。因此,在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上,可以认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违纪被处分以及其他非学术原因而拒绝颁发学位证的,以及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该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复议应设置成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但应规定教育行政诉讼不是行政终局裁定。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对公民受教育权而言,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为权利设计平等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法院为权利平等地提供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最终途径。教育行政诉讼不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权救济的具体手段,而且也是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中最重要、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之中,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棘手,常常处于尴尬的窘境。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因为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因此,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3]
从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情形,则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教育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被告资格,即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学籍管理和非学术原因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学校应该是适格的主体。其次,涉及受教育权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举的受案范围虽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权,但《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其作为排除条款列入第12条。
因此,受教育权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完全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则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对这一规定所指的可以提讼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特别是不服校纪处分的争议,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而当某一法条含义不够明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时,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向更易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4].
(1)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制约:立法者的法治意识,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自我约束状况。[5]笔者建议,在对《教育法》的修改中,对于诸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并没有改变学生身份,没有限制其能够享有的包括学习权在内的权利的处理决定,应该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处理决定,应该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决定是终局裁决。其次,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校纪处分,“不仅使受教育者痛失学历文凭,痛失优越的就业条件和收入的机会,而且被剥夺了追求知识、提升人生境界的权利,这事关教育资源的开发分享,事关社会的稳定”[6],而且会使其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惨遭损害,这都事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使这类纠纷免于司法审查,不仅体现不出平等权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会公正。再次,高等学校办学自不能免受司法审查。大学自治是从西方兴起的,但西方国家同样对教育进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约束,许多国家均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立法来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由西方兴起的大学自治的初衷是针对政府和教会的干预而言,并非针对司法。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高校自一方面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够,学术腐败,财务腐败等事屡有发生。因此,大学自治的实现不能没有司法的保障,而这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历来都是相对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对办学自的司法保护,从而排斥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诸多论证,司法介入的范围只能是非学术的领域,一方面,学术的专业性不是法院的强项,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学校的基本学术自由为前提的。
4、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
(1)教育调解制度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使矛盾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方式。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调解,三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因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通常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调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间调解是唯一独立的调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以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纠纷的调解中,要达到一个当事人都能满意的结果,调解机构就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其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因此,在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调解机构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在教育调解制度中,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专门的机构切实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可以供教育调解制度借鉴。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此,教育调解制度中可以在学校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该调解机构应当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部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制订自身的相关活动准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教育纠纷的调解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调解委员会独立做出决定。调解的范围应为受教育权者认为学校给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权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但重点应放在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员均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并可以对一切教育纠纷予以调解,不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同时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2)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天生的优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对仲裁一般不进行深度的干预(除非仲裁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相对于以上几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机制,仲裁不仅简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构建教育仲裁制度的关键在于仲裁组织的设立,因为受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点,现有的仲裁机构显然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受理教育纠纷的仲裁组织和适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
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英国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机构、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以及印度的学院法庭等专门解决教育纠纷的机构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其中,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员若干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有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代表。高校教师仲裁员按学科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选聘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实行固定的任期制,学生代表则由高校学生会来推荐或自愿报名。[7]另外,教育仲裁规则应基本上同民间仲裁规则相近,以此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仲裁规则中的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广泛的规定,但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主要优势应该是针对因学术权力而产生的纠纷,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等纠纷。总之,引入发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机制将是解决教育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化的重要途径。
注释:
[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2][英]戴维斯·M·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
[3]赵利:《当代教育科学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载于《理论纵横》,2005年第20期。
[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刷馆,1987年版,第30页。
[5]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
年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范文字(整理4篇
2023年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范文3000字
敬爱的党组织:您好!从20xx年x月x日成为预备党员以来,我一直以党员的标准严格的要求自己。经过努力学习,我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有了很.. -
学校入职简短的自我介绍范文(精选2
学校入职简短的自我介绍范文(精选7篇)当碰到不熟悉的人时,可能需要我们进行自我介绍,自我介绍是我们重新认识自己的开始。如何编写一段个性的自我介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
-
车祸捐款倡议书范文七(精选2篇)
车祸捐款倡议书范文合集七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倡议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倡议书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是一种广而告之的书信。相信写倡议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
-
小学教师计划范文(精选3篇)
小学教师计划范文(精选6篇)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我们的工作又将迎来新的进步,该好好计划一下接下来的工作了!好的计划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小学教师计划范..
-
春节期间环卫工作简报范文(精选5篇
春节期间环卫工作简报篇12月3日,记者从沈阳市城建局获悉,据统计今年春节期间(三十至初六),沈阳共出动环卫工人13万余人次,出动车辆1万5千余台次,清运处理生活垃圾近3万5千吨。全市..
-
下基层工作的申请书范文好作文推荐
最新下基层工作的申请书范文通用篇1一年来,本人在支行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学习,转变工作理念,改善..
-
到上级部门学习锻炼申请书,向上级部
最新到上级部门学习锻炼申请书篇1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质量和效率有待加强,有时片面强调县情实际,存在“红灯绕着走、黄灯抢着走”的实用主义倾向,缺乏创新性、创造性。请示汇报制..
-
小学生一年级作文范文字左右(整理5
小学生一年级作文范文300字左右
每到秋天的时候,我们家屋后的柿子树上挂满了柿子:红的像可爱的小灯笼,青的像圆圆的小皮球。一只只、一个个挂在树枝上,随风摇荡,仿佛在向我们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