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服务理念(6篇)

daniel 0 2024-05-23

律师的服务理念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以“正面教育、规范管理、完善机制”为手段,着力解决当前法律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强化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行风根本好转,切实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法律服务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信念、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者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教育、查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散、乱、差”的法律服务机构得到全面整顿和清理;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行业风气有明显改善。通过集中整顿和规范管理,使人民群众得实惠,社会各界影响好。

二、主要内容

通过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解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执业者和机关管理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服务机构重点整顿:组织机构不健全,基础薄弱,工作环境差;所(处)内控机制不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松散,监督不力;所(处)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违反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收费项目不公开或收费打白条,合伙人或执业人员“各设帐簿,各自收费”;所(处)无公共积累、无集体活动、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等问题。

(二)执业人员重点整顿:少数执业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责任感不强,诚信缺失,乱收费,私自收案,私自收费,非执业工作者冒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冒用律师名义办案,通过虚假广告和违规广告、虚假承诺、诋毁同行、压价收费等进行不正当竞争,挪用和侵占委托人的钱财、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向当事人“吃、拿、卡、要”、上门敲案、强行拉案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通过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采取学习教育、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严格监督等措施,提高队伍素质,规范所(处)内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升法律服务工作水平。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所(处)为单位,严密组织学习教育。一是开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教育,增强政治意识。认真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思想信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不断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二是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认真组织学习《宪法》、《公司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宪法观念和依法执业观念,提高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荣誉感。认真组织学习司法部有关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学习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一是加强机构基础建设。律师所合伙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执业人员要达3人以上。要通过整合资源、调配人员的方式,研究解决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专职执业人员和合伙人不足”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办公场所整洁,办公秩序良好。有必要的通讯装备和电脑等办公设施。二是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统一收案、统一委托、统一收费、统一归档制度,政治学习教育、业务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文书、发票、档案和印鉴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及工作考评奖惩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主要规章公示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少数法律服务单位在业务质量、收费、财务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引导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三是规范合伙所内部管理。认真贯彻司法部、省厅关于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伙协议、章程,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制度和所务会议制度,明确所主任和合伙人的管理责任。主任不能全面正确履行所务管理职责的,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三)规范执业行为。一是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的各个环节,强化执业工作者的自律行为,推行“六条禁令”: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各种冒用不同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等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执业工作者投诉的受理、调查、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程序。二是规范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按照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我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关系的监督制度,认真解决少数人员与法官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严肃查处行贿法官的违纪违法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法律服务所与驻地司法所合计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全部建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所采取联合、挂靠等多种方式建立,解决部分法律服务人员“口袋党员”的问题。在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积极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管理活动。加强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建设,合理区分管理职责和范围,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一是规范机关管理活动。加强对所(处)、执业者资质管理,认真做好执业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规范实习人员、辅助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通过检查、考核、评比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加大违法违纪查处力度,不断提升管理工作新水平。二是规范行业协会管理活动。县基层协会要完成换届工作,加快行业规范制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工作者执业准则,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抓好培训、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切实做好法律服务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逐步建立行业协会科学的运行机制。三是规范所(处)自律性管理。引导各所(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内部科学管理机制,强化对工作者执业行为的监督制约。建立法律服务风险防御机制,全面推行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

(五)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培训机制。切实加强执业工作者的政治理论、政治信念、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党建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水平,提高执业技能和执业水平。所有执业工作者每年都要完成40个以上的课时培训任务。二是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各所(处)要将执业证、收费许可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纪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台等内容公示上墙,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执业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是诚信机制。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建立不良执业行为档案,规范和制约执业行为。所(处)要向每个当事人发送法律服务联系卡,将诚信服务的宗旨、承诺、内容、联系方式、投诉与监督电话等告知当事人,与当事人建立起法律服务诚信关系。完善法律服务业信息制度,提高政务公开程度。四是奖惩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评先创优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引导发展。建立完善投诉、查处制度,在行政和协会两个方面,建立规范的投诉查处程序和行之有效的投诉查处手段。五是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县局机关、基层协会与各所(处)和执业工作者的相互关系,摆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位置,防止相互之间产生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防止管理工作错位、缺位,充分发挥监管者的监管作用。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至6月20日)。各所(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所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并上报县司法局备案。通过召开动员会,传达学习,深入发动,使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开展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重要措施和方法步骤,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厅、市局和县局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集中精力、积极主动投身到活动中来。

(二)学习教育阶段(6月21日到7月20日)。各所(处)要按照方案和计划,组织人员深入开展政治思想、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举办讲座、专题辅导、召开座谈会、案例分析讨论、组织服务质量检查等多种形式,营造氛围,触动思想,树立正气,形成新风。确保学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教育效果。

(三)检查整改阶段(7月21日到9月20日)。以所(处)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认真排查。各所(处)要在排查的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报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和基层协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

(四)集中验收阶段(9月21日到11月31日)。验收的主要标准是:1、执业工作者自律意识增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处)和执业工作者在各阶段的学习和活动记录。2、所(处)和执业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3、集中整顿规范活动中查出的问题已经解决,每起投诉案件都有结果。4、所(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所(处)要对每一名工作者作出整顿规范评定、验收鉴定,并上报市、县协会备案。整改验收结束后,各单位要对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县司法局,县局组织检查组进行验收。

五、组织领导

开展法律服务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关乎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乎司法行政机关的外部形象,关乎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各所(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此项活动,是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推动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积极“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需要。要认真负责地对待这次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切实把该项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局成立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陆杰担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并下设办公室,卢干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基层工作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等各项具体工作。

律师的服务理念篇2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市场营销营销策略

作者简介:俞国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

美国著名营销专家哈利・贝可威斯曾就针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营销策略提出律师事务所应当用“讲故事”的方式来进行业务介绍、服务推广等系列营销活动,而且借力平台必须多元化、多角度,宣传的内容亦当灵活、原画,富有戏剧性,要围绕潜在客户与目标客户的需求有的放矢。相较于法律这一专业性高强,风格严谨保守的行业而言,要求律师事务所突破以往理性与含蓄形象,如此“花枝招展”的在世人面前招摇,显然是一项高难度任务。

一、服务营销理论及其模式概述

服务即是一方向另一方所提供无形的任一活动或利益,并且不导致任何所有权的产生。它的生产或是提供的过程存在与某种有形产品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可能,但也可能两者毫无关联。作为现代市场营销的拓展领域成果之一的服务营销的发展与成熟,是基于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推动,慢慢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焦点之一,整个市场重心也在慢慢由物品转向服务。简而言之,营销服务主要就是为实现企业预先设定的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营销手段以满足客户对服务产品所期待的服务需求,最终给达成服务交易的一种市场商务活动。服务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即在考虑其所提供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之余,还必须同时兼顾品牌保证以及售后服务等。就其营销模式而论,特点自然有异于有形产品,除了传统市场营销学的营销组合基础上,还另行增添了其他服务属性。目前组成服务营销整体模式分别为――产品―Product、人员―People、价格―Price、分销―Place、有形展示―Physicalevidence、促销―Promotion、过程―Process,统称服务市场的“7P”营销模式。

二、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观解析

加入世贸后,律师服务市场容量将随着经济交往活动的增多,而进一步扩大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环境的逐步改善,中国律师国际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加快以及先进的理论、技术的发展等都为律师事务所发展提供了动力。

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营销观念和营销方式,而且这一观念和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市场走势的变动而不断演进的。就我国目前经济与市场现状而论,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时主要倚重以下几点:

首先,服务定位观。实施服务管理是营销计划最为基础的部分,案件承办律师首要清晰了解客户作为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资产,要极大程度上维护客户的利益,而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对待“服务”的看法要以客户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才能够尽善尽美。比如,有效倾听也是一种高要求的服务,有些时候客户的需求与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无法对应,耐心倾听客户对案件的忧虑与想法,并予以适当关心,很多时候能够律师形象赢得信任加分。

其次,服务培训观。成功的培训可以使得服务人员对客户的需求更加敏感。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都在人员专业培训方面耗费很大精力物力,而不愿栽培、不愿投资的律师所,让新招用员工第一天上班就接待客户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是难以成功的。所以律师所开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多数都会选择开设相关课程来培养员工个人素养与专业技能,服务营销类的有如“如何服务客户”、“如何向客户介绍自己销售培训”、“如何书写动议”、“沟通本领和结束技巧”,等等。

三、律师事务所当前营销推行理念

(一)业务无缝衔接与沟通

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成功的基石,同样,律师办案质量很大部分源于律师与当事人即客户间的沟通。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沟通并不光只是对信念的传递,还有部分是对意念的分享。律师借助口头语言与肢体语言向客户传递种种信息,客户也用以同样的语言方式交流,双方基于同理明志的基础上来往互动,即是有效沟通。实践证明,成功的沟通不仅能够赢得更多的客源,还能够稳定老客户群,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降低内部员工流失率,省却因误解或是重复表述而浪费工作时间与精力,促使得工作效率提升之余,还为律师事务所赚取了额外利润。

(二)树立优良形象与口碑

社会网是一个由工作、生活、朋友、血亲等多类关系交织形成的,且广阔无垠的复杂人际系统,并无时无刻不对人们产生各方面的影响。人性使然,人与人之间越是熟悉或越是信任,就越容易相信对方所言。借用经济学的观点,品牌即决定胜负;著名品牌能够提升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提高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优先选择倾向。而良好的口碑所构建的品牌效应,不仅能够为律师事务所在形象、档次等概括性象征上得到正面效应,更能够随时长来形成自己独有的风格与精神,积累不可取替的信誉与名誉,而口碑在重复传播中更是具有放大效应。由此可见,品牌与口碑是律师事务所,乃至全部社会企业得以立足于市场,实现长足发展的有力支撑。

(三)借助信息技术作宣传

传统律师所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多数都靠口碑相传,甚少广告推广。然而,信息时代下的律师事务所要突围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必须拓宽渠道,广开客源。一方面,可以制作宣传小册来扼要说明委托程序、案件承接类型以及服务宗旨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宣传小册必须着重强调办案律师的专业程度与服务程度,以及相关收费方法及价格。一方面,可以建立营销信息数据库,将律师事务所现有客源及潜在客源、目标客源收录入库,建立独立的客户信息档案。这一信息库的构建原理主要是利用已有客源信息资料,作出分类整合至一个可予搜索、查阅、分析功能的中央数据库,藉此运用信息技术庞大的资料归总、梳理以及分析功能,帮助律师事务所发现客户需求漏洞,强化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四、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施行方案

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开展营销活动普遍具有以下特质:首先是特定性,营销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并不是过程结束之后的结果,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特定的环境与之相适应。其次是局限性,面对市场各种限制性因素,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服务营销时需要依托于某个部门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充分利用资源来完成工作;同时也需要不断突破,以确保完成既定的任务。再有是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要努力确保其达到标准,满足客户实际需求,因此赢得客户信赖,建立长久合作关系,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地位,获得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与运营现状可知,相较于高强专业性,服务营销环节则显得较为薄弱,但其却又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身处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之中,法律服务业同样需要接受与面临激烈竞争所带来的各类挑战与考验。自律师事务所以市场化机制作为运作基准时,便注定其若要立足于这一市场,并实现长足发展,就必须制定、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借助市场营销与服务营销的综合理论,笔者就律师事务所施行的营销方案作以下概述:

其一为价格策略。营销即为盈利,故价格策略可谓最为重要。利用价格机制的优势,制定灵活的价格策略,可予抵御竞争。我国律师行业收费标准虽有律师协会及司法机构的指导意见与标准,但于实践中,通常取决律师与当事人协商而定,难有精确的成本核算方式,由此在制定收费价格时,可以行业标准价格作为基础,结合需求导向法则进行价格审定。具体地说,即按照当地市场实际需求情况来确定具体服务项目的价格。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所针对,比如是一般性大众化的法律服务,价格定位可采取“渗透定价法”,借助低价收费、高品质服务来赢得客源,打开市场;比如是面向特殊范围、特殊组织或个人的新法律服务,则可采取“撇脂定价法”来迅速收回成本,取得高额利润之余也风险亦不大。

律师的服务理念篇3

法律教育部分内容的修订较此前的版本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避免了以往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教师需要学习庞杂的部门法的问题,但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思政课教师要将全体大学生培养成法治国家所需的具备基础法律知识和素养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对于法律部分的关注突出地表现在关注实际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部分教师遇到学生的课堂或课后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部分老师在法律教育相关专题的教学中讲授“法律基础”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识和概念的讲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识。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对于非专业的教师难度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体部门法概述的教学,需要教师从更高的层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生的语言阐释,借助经典案例或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对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师,同样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实际的授课中容易陷入法学专业教学的深度。现实教学中出现的是部分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按着法学专业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对于学生学习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学生容易陷入艰涩理论学习的困惑中。

二、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

探究在思政课教学团队中,由于年龄、职称和专业的组成科学、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当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然而本门课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且不影响实际教学,如前文所述,《基础》课的法律教育部分强调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师只需花功夫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即可应对教学需要。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须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开展,更侧重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研习可分为自主学习和其他系统培训,这里主要探讨系统培训的路径。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要透彻地分析教材中的规定的重点内容,还要基于学生实际以及学生需要和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授。除了教材已规定的选取学生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差别讲授,如财经系的大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食品系学生则更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又能解决法律部分意识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讲授相关专业侧重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附带理念和精神的教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过消极案例中得出积极的引导,从而树立对法治道路的信心。通过对比事例诱导冲突,然后把两者进行比较,从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授课过程中每个法往往只能简单带过,蜻蜓点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应有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角度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时多运用一些“情法冲突”、“情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如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价值判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专业的教师要注意把握理论讲授的度,并且紧密结合高职高专的培养要求,开辟出特色的教学模式及内容。我院也对此有针对我院情况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况:

1.教学现状。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后的认知和行为的培养。学生对校园部分法治教育活动了解和参加得较少,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仍需提高层次和水平。

2.教学优势。目前,已经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精品课程较为成熟,同时已开设法律相关的网络公选课,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教育常规活动,成立法律服务队并进行规模的校内法律宣传活动,已有按照院办宣传科的文件精神开展活动,已开展校园法制节目的拍摄录制尝试,这些活动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时通过这些尝试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局限,以便后续的提升和改进,尤其是通过活动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统的构建和运行的研究。

3.教学前景。形成地市级的普法品牌活动,提高学生作为完整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职业素养,为法治校园自下而上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与上述基本状况对应的对策思考

1.课程教学改革。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内容和方式的改革,确保培养学生基本意识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课程设置上,较为适宜的开设法治教育“活动课程”(《高职学生实用法律知识介绍与体验》)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类课程,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及模式,即围绕学生实际参与的社会生活来组织课程内容,同时渗透精神和理念层面的教育。

2.社团服务建设。从内容和形式上设计开展既符合学生需求,又与中央精神和主题契合的活动,深化理论学宣讲团(含法律服务队)的建设,提高社团成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水平,开展常规模拟法庭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录制校园法制节目“不二法门”视频和音频,自行组织(校内和社区)或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外出法律服务活动,拓展提升学生的理解运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就近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联系的服务点,根据职业院校的特点和特色,以工业园为重点对象进行量身订造的宣传和服务设计)。

3.技术平台和机制建设。开发移动APP和电脑客户端的宣教平台,开发微信课程和小游戏,校内纸媒宣传,成立校园咨询团队,培训一批班级普法联络员,最终成立咨询工作室,能给同学提供简便服务,同时收集我院师生的建议,以便于向建立我院特色的法律服务点进行发展,协同院办宣传科开展每年的主题普法活动,紧跟普法政策和形势,从整体上形成法治校园的氛围。

律师的服务理念篇4

摘要: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其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于纠纷的解决、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既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也是律师的一项政治任务和长久使命,是由律师的性质、地位和工作特点决定的。笔者认为,提高律师队伍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应当从律师、律协和政府三个角度出发,律师应树立“调解优先”理念,积极化解诉讼矛盾;律协应“整合律师资源、搭建律师信息交流平台”,提高律师的决策质量;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理念,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投入。笔者希望自己从律师、律协、政府这三个角度的探析,能够抛砖引玉,交流共享。

关键词:化解社会矛盾使命调解优先法律服务

1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当下,我国社会进入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时期。多渠道、全方位、法制化、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成为目前最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由于其工作上的法律优势、职业优势和身份优势,其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矛盾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律师是在法律框架之下所做的兼顾矛盾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解决方案。即便律师作为矛盾一方的人,在争取己方最大利益的同时,律师都要考虑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兼顾矛盾双方利益、公平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律师接触社会各类人群,又都有出庭诉讼解决诉讼矛盾的实战经验,使得律师善于捕捉矛盾双方的心理及诉求,容易把握矛盾的双方的主要症结,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律师相对独立超脱的社会中介者身份,容易在政府、企业、个体之间起到沟通、平衡的桥梁作用。因此,律师在冲突对立的矛盾之间,即能置身事外,保持案外人的冷静与理智;又能胸怀二者,积极在矛盾冲突中巧妙周旋。

正因为律师群体具备的法律、职业和身份优势,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律师队伍的作用。2007年,司法部作出了组织律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要求律师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运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充分发挥律师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律师也积极投入到矛盾化解工作中。

2律师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因

在我国,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律师的长久使命。正如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所言,律师负担化解社会矛盾这一使命是有其律师性质、地位、工作决定的。

第一,我国律师的性质决定了要肩负这一使命。律师是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产物,中国律师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成果和象征。我国律师已经成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法律是律师生存的法宝,没有任何一个群体比律师更渴望法律能正确实施,社会有公平和正义,能够稳定有序的前进。所以,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反映诉求,能充分发挥律师自身职能作用,这就是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本能,也是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动力。

第二,我国律师的地位决定了要肩负这一使命。律师在同为法律人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相比,其权利来自于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委托,也正因为如此,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就在于多数律师与当事人的“天然盟友”关系,律师就是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人。不可否认,律师自产生以来就有“害群之马”,对律师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但相比之下,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关系更存在问题。行政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下挫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社会矛盾激化之时,律师的劝导会比权力的压制更有效果。

第三,我国律师的工作决定了能肩负这一使命。律师没有特权,也没有刚性的市场。律师是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多数律师是战战兢兢地捧住这个泥饭碗在市场上讨生活。与当事人的沟通直至取得信任而接受委托,其做人工作的能力远胜于其他法律人。客观的说,在同样的条件下,一个好的律师肯定可以胜任一位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公证员的工作。所以,当某个事件引起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可能作出过激行为之前,律师建议其依法维权就可能被接受。

3律师如何高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如何提高律师队伍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更好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律师、律协、政府三个角度就这一问题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3.1律师应树立“调解优先”理念,积极化解诉讼矛盾。诉讼是律师最基础最主要的业务。诉讼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部分案件不能调解之外,大多数案件都涉及民事权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适用调解。诉讼案件律师调解工作做的好,可以为当事人省去复杂的二审、再审程序。即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作到息诉息访,彻底化解矛盾。律师调解工作做的不好,则适得其反,可能又制造或激化矛盾。

因此,笔者建议:第一,律所应加强对律师的政治素质、全局观念等方面的教育学习,培训、强化律师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第二,律师自身也要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特别是当事人愿意调解时,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提供正确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决策。第三,为了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笔者个人经验是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很重要。很多案件的矛盾根源不仅仅是某个专业的法律问题,而是与当事人的情感、文化、经历、环境等多个因素密切相关。耐心倾听是短时间内了解人、抓住人的好办法。所以,律师应在案件过程中养成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的习惯。

3.2律协应“整合律师资源、搭建律师信息交流平台”,提高律师的决策质量。目前社会矛盾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态。错综复杂的根源在于我国社会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形成及解决通常涉及多种因素,许多矛盾不仅仅是某个专门的法律问题。

这种矛盾错综复杂的现状向律师的法律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第一,必须专业化和团队化。律师个人,即便是最优秀的律师个人也难以独自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所以,整合律师资源,组建专业化和团队化的的律师队伍极为重要。第二,必须提高信息化程度。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化程度奠定了决策的质量。律师只有充分掌握所需信息,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所以,搭建律师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让老律师与年轻律师之间,专业特长不同的律师之间,掌握不同信息的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能够方便、快捷的进行信息沟通,将对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决策质量大有裨益。

律协作为律师之家,担负起整合律师资源的组织作用,及搭建信息交流的桥梁作用。律师个人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及业务特长加入了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此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组建出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当相关职能部门出现社会矛盾需要专业的、高质量的律师法律服务时,有一支律师团队能够积极面对。

3.3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理念,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投入。目前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参与、作政府的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方面。相当一部分律师是志愿行为或低报酬行为。因此,需要政府投入,比如政府购买律师的法律服务。理由如下:

第一,这是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现状要求。律师是自由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收入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现状下,律师法律服务如果完全市场化就会造成优秀的律师资源将集中在富者阶层。因为富人和权贵阶层请得起最好的律师给他们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而弱势群体和中下阶层或是请不起好律师或是根本请不起律师。所以,完全市场化就会造成弱势群体和中下阶层不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如何吸引优秀律师资源进入这一阶层,在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下,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政府投入(或补贴)律师法律服务的行为能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第二,这是经济规律的要求。经济学原理中有一项“正外部性”原理。即“某项活动带来的部分利益由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获得,政府要向引起正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律师的法律服务也具有此性质。律师承担着与公检法不同的法律职能。律师虽受个体委托,维护的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但作为法律职业体中的一员,律师和公检法共同保障了人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从更公平正义、更民主法制的环境中受益。因此,律师的法律服务具有“正外部性”,政府应该向投入或补贴教育一样,投入或补贴律师的法律服务!

目前,笔者建议下列两个方面急需政府加大投入:

第一,律师进社区。为化解社会矛盾,党中央确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社区、街道办等基层组织是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社区、街道办等人民调解部门,律师能积极介入,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同时,律师进社区,可以及时解答老百姓的法律问题,满足老百姓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律师的这种“一对一”的法律宣传是任何其他媒体、其他机构的普法宣传无法替代的。因此,律师进社区对提高公民法律素养,从源头化解矛盾意义重大。

第二,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投入,提高疑难复杂法援案件的律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制度是帮助弱势群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笔者认为,政府投入资金过少是法援制度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被批准的法律援助案件个数和需要被援助的人群相比,数量较少。许多人不得已通过途径或闹事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法援案件律师的补贴标准有待提高。总之,政府应有购买法律服务的理念,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投入,使律师的志愿行为和市场行为有效的结合起来,更好的作好矛盾化解工作。

综上,化解社会矛盾,律师大有作为。借用林肯所言“作为居中调停的人,律师地位独一无二,是促成和解的最佳人选。”因此,提高律师队伍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既是社会现状对律师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律师自身适应时展之需求。笔者希望自己从律师、律协、政府这三个角度的探析,能够抛砖引玉,交流共享。

参考文献

[1]陶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体现“保民生”深意》[N].南方日报,2009年10月16日,A04版

[2]《人民论坛》.2010年7月(上)总第295期,人民日报社,第8页

[3]贺海仁.《为人辩护的正义事业》[A].法学家茶座,第18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第13页

律师的服务理念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精神,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和谐社会和殷实小康社会建设,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工作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队伍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我市律师队伍的社会影响力,努力实现我市由律师大市向律师强市的新跨越,为我市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内容

律师事务所品牌化建设是律师事务所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向社会展现的一系列长期性的、带有根本性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化管理创品牌。规范化建设是品牌化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大力加强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工作,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多个基础环节入手,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倡管理创新,要积极探讨、大胆引进专职合伙人管理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使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向深度推进,并在此基础上打造规范化管理品牌。

(二)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创品牌。着力培养2—5个执业律师在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在扩大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专业分工。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整合本所律师资源,通过培养、引进等各种方式储备人才资源,通过参观学习、交流等多种方式设计自己的专业化发展之路。专业化发展过程中,事务所要优化配置各种人才资源,进行部门设置、业务规划、业务培训、业务协调和业务指导,大力推进项目服务,使项目服务专业化、专业服务团队化、团队服务具体化。业务部门要根据业务特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相关判例制定一套完整的、规范的、实用的业务流程,实行流程化管理,把法律服务业务变成法律服务精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事务所建立业务部门联动机制,从业务上对各业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监督。要注重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实现业务捆绑、资源共享、团结协作。把业务部门打造成金牌团队。不断提高我市律师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市律师参与国际业务提供基础。

(三)律师个人创品牌。律师个人要在专业定位的基础上,设计个人法律服务的专业品牌。事务所要为律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升律师专业素质,打造专业化律师。要通过评优活动宣传、培养专业化律师,努力造就一批在相关专业领域对业务知识有精准把握和了解,并能利用这些知识熟练地为客户提供深度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

(四)党建工作创品牌。事务所要把党建工作写入合伙人章程。通过表彰“先锋律师”、“先锋基层党组织”,推进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创新完善律师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推进律师党建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有效结合,使党建工作深层次融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进程中,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过程中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五)社会责任创品牌。积极倡导全所律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重视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要把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作为律所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全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各项活动,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化解各种矛盾,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六)文化建设创品牌。律师事务所要注重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对品牌建设特别是对律师事务所团队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要不断创造条件,创立所训,创办所刊,开通网站,包括在媒体、法律文书上广泛宣传事务所文化。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办所理念、发展规划以及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从基本规章制度中高度提炼,从而确立自己特有的文化。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感召全所律师。坚持开展理论、业务研讨,形成互相沟通、互相交流、互相合作、互相促进的良好氛围,把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精髓作为全体律师团结奋进的纽带。

三、创建措施

(一)品牌创意。品牌创意是品牌化建设的首要工作。提倡律师事务所组建专家顾问委员会,由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媒体人士和企业高管组成,为律所品牌化建设出谋划策。律师事务所要坚持质量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分析行业环境,寻找或创造特色业务。要借鉴商业领域的品牌理念,结合律师法律服务的特点,设计品牌创意,确定品牌建设的方向。

(二)品牌打造。在品牌建设方向确定的基础上,着力进行品牌化打造。品牌打造过程中要注重运用多种方式方法,积极争取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品牌打造要定位准确、个性鲜明。品牌个性包括品牌命名、品牌标识、品牌理念、品牌价值、品牌风格、品牌形象、品牌适用、品牌承诺等。品牌打造要重点突出质量,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将品牌做成精品,为做大做强我市律师业搭建平台。

(三)品牌营销。事务所要把品牌营销上升到战略发展的高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律师品牌营销工作。要刻意制定策划营销方案,进行品牌传播和推广活动。品牌传播,包括广告风格、传播对象、媒体策略、广告活动、公关活动、口碑形象、品牌代言、品牌销售、终端展示等。律师事务所要创造条件,通过网站推广、宣传材料、内部刊物、律师论坛等多种方式做好品牌营销推广工作。

(四)品牌管理。品牌管理包括品牌维护、品牌创新、终端建设和人员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律师事务所要对品牌进行持续的传播、推广。要建立法律服务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与客户的工作反馈制度和关系维护制度,注意收集品牌应用效果,更新内容,改进服务。

四、工作要求

律师的服务理念篇6

一、活动主题

规范执业,诚信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提升年活动,促使律师职业理念进一步端正,律师规范执业、诚信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律师诚信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行风进一步好转,律师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律师的诚信服务内化于心,外化欲行。

三、工作内容

(一)学习法律和行业规则。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律师集中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业规则。

(二)开展警示教育。以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纪执业的典型案例为教材,在律师中开展学习讨论,对照开展查摆活动。

(三)加强对本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局不定期对各律师事务所执行统一收案收费及业务、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及时整改。

(四)旁听评议律师参加庭审情况。按照省律协规定评议的具体标准开展旁听评议活动要覆盖所有律师事务所。

(五)查阅律师卷宗。通过查阅卷宗内容,评议律师服务是否尽职,同时也要检查卷宗管理是否规范。查阅卷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要覆盖每一名律师的所有业务类型。县司法局适时组织抽查。

(六)回访当事人。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质量反馈表、走访等形式,向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等征求对律师服务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回访要覆盖所有律师事务所。

(七)完善执业公示制度。各律师事务所都要在醒目位置将本所律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收费标准、委托程序、执业纪律、投诉渠道等向社会公示。

(八)完善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县局及时、更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奖惩信息,强化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跟踪监督。

活动过程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纪执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罚处分。

四、工作步骤

从2012年3月开始到2012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计划,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本所律师开展自我剖析、查摆,找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理念、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切实整改;要结合整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总结表彰阶段(11-12月)。总结提升年活动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县律师行业开展“规范执业、诚信服务”行风建设提升年活动,是今年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活动顺利推进。县司法局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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