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6篇)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篇1
关键词:新时代;西藏;生态文明;一带一路;生态管理;生态职能
2005年,同志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1];2012年,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四位一体”提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201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之际,题词“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打赢蓝天保卫战等重要论述[4]。不难看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西藏地处我国西南边陲,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一带一路”经济长廊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在分析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公共管理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探索和寻求新时代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公共管理领域有待完善的对策建议。
1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公共管理内涵
回顾人类发展史,生产力低下时期人类主要以采集狩猎为生,对自然认识还不清,有一种本能的依附和崇拜心理;到了以耕田、放牧为主时期,对自然进行了初步开发和利用,物质生产活动逐渐频繁,人与自然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随着科学技术的出现,人类开始肆无忌惮地对自然进行开发和掠夺,大自然也毫不留情的惩罚了人类,致使人类遭到了惨痛的报复,如工业废气的肆意排放致使大气污染严重,城市雾霾增加;人类无节制开采和乱砍滥伐树木,造成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废水的不合理排放使的水体受污,水生物种大量灭绝打破了生态食物链。至此,人类开始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探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时代已经到来。21世纪,中国推动了生态环境的全球化治理。党的十八大会议以来,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创造性的提出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呵护自然、绿色环保、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宗旨的生态环保理念[5],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既要经济发展也要生态环境,发展和保护相辅相成的新路径[6]。随着生态文明概念的出现,生态文明建设也相应受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而由政府公共管理引出了生态管理。有学者将政府生态管理的定义为生态型政府基于公众生态服务需要通过政府生态职能的转变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众需求目的[7,8]。笔者认为政府生态管理内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主体为生态型政府;(2)管理客体为生态环境、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3)管理方式为政府生态职能的转化并强化;(4)管理目的及效果为稳定的政治局面、健康发展的经济态势、悠久的文化精髓、和谐美丽的社会环境和团结幸福的人民群众。此外,政府生态管理是顺应时代潮流且接地气的管理模式,是历经几十年理论探讨与实践经验提出的管理方式,其不仅涉及生态环境管理,而且关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政府部门管理。政府生态管理既是多元治理的管理模式,也是以政府为主导,协同社会组织、支援团体和公众参与的多维模式。因此,政府生态管理思想的提出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成功表现。
2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公共管理存在的不足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公共管理存在的缺陷,部分国外学者认为是传统公共行政和现代公共行政追求利益最大化,崇尚功利主义和物质主义,并试图征服大自然的管理模式所致。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反思国外政府公共生态管理思维及做法,提出了一系列倡导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9],但是,生态管理仍面临以下困境:
2.1部分政府管理者生态环保意识相对落后,生态职能转变缓慢
由于部分生态管理者管理思维的局限,只明确部门内部职责与分工,缺乏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存在不同部门、不同级和不同地区生态管理政策不一致的现象,其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行政执法,降低了执法效率,阻碍了政府生态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另外,政府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缺乏提前预防和干扰意识。一些学者认为,滋生该类现象,主要是由于部分政府生态管理人员淡薄生态优先理念,视经济效益为重点,为追求GDP增长不惜破坏生态环境[10]。
2.2政府生态管理制度不严谨,生态法律法规不完善
政府生态管理者对于环境污染制度不完善,表现为事前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生态环保观念薄弱;事中监管不力,有意包庇企业,以环境为代价一味追求经济的增长;事后处罚成本较低,没有起到震慑作用,绩效评估指标不合理。总之,政府生态管理制度和生态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完善。如我国环境法颁布到目前已有三十多年,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内容更新速度慢,程序制定不严谨,部分法律法规之间互相冲突,给执法人员带来极大的不便。加之,部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执法效率低,极大影响工作效率。此外,先排污后治理制度也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11]。
2.3政府生态管理技术滞后
由于受到技术水平限制,大量天然不可再生能源在开采和使用中得不到环保技术支撑,导致生态破坏。如一些企业生产技术不达标,且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采用粗放型生产模式,对薄煤层或结构复杂的煤矿直接露天丢弃,不仅浪费资源,而且破坏生态环境;石油开采也不尽如人意,因技术不达标而时常出现漏油事件,同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对于用水排污量大的企业,如果没有先进的治污设备,其生产运营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可避免[12]。综上所述,技术受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生产本身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方式难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坏[13]。总之,生态管理技术的落后严重影响生态型政府的构建和生态职能的发挥,其势必对政府生态环保工程造成很大阻力。
3新时代西藏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公共管理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生态管理面临的困境,结合西藏自治区特殊的区情,现给出以下三点值得借鉴的对策建议:
3.1提高政府生态管理者的生态环保理念,转变生态职能
生态管理者要摈弃老旧的生态管理模式,面对复杂的生态环境,不能只局限于环境管理,要打破原先单一的管理方式,拓宽管理视野。有时,政府生态管理者还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的思维方式去协调各方关系,即要重视生态环境,也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兼顾其他,在多种效益中取得平衡。另外,通过宣传等手段改正治理生态环境是政府部门的事,与群众无关的片面思想,正确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正确观念。同时还应通过线上媒体线下走访的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保知识,深刻领悟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国民环保理念,提高其生态环保素质,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环保组织间的合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保活动。
3.2完善政府生态管理制度,健全法律法规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既是基础也是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完善和制定出相应的制度体系,如问责制度、政绩评估制度、终身追究制度等。其中问责制度是谁管理出现问题谁负责的体制机制,避免了消极应付,互相推诿扯破的情况;政绩评估制度通过规范评估程序,改进评估指标,参与评估主体多元化,显现管理程序化、规范化、严格化、制度化,有效防止一味追求经济而无视环境破坏;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于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追究终生责任,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做到治理提质,行动提速,实践提效[14]。将问责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使用,更有利于生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管理人员还应提高自身管理意识和执法水平,改正理论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颁布因地制宜的法律法规,制定谁破坏谁支付,谁受害谁受偿的制度,保证法规与制度的有效衔接,落实“依法治藏,富民兴藏”的战略思想。
3.3掌握生态环保技术,提高节能降耗
生态环境设备及技术落后而导致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不仅是一个管理问题,更是一项技术难题,其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因生产技术未达标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即人类活动造成的破坏,如西藏区内开矿、修路等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生态破坏,其属于生态主动破坏,主要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加强技术创新等手段尽可能减少生态破坏;另一方面,因自然环境客观改造而非人类活动影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如2018年10月西藏金沙江滑坡、泥石流、堵江等造成的生态破坏。对该类生态破坏问题,主要通过高新生态技术进行生态修复,其属于生态被动破坏。总之,不论生态主动破坏还是自然破坏,均涉及高新技术。且西藏高海拔区生态脆弱,易破坏难修复,对生态治理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掌握生态环保技术,提高节能降耗是新时代西藏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公共管理需要重点关注的对策建议。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篇2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生态保护和治理明显加强。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随着未来经济总量增加,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会议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必须从国家长远发展全局的高度,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要把环境保护与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会议提出了未来五年和十五年环境保护的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到2022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为此,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格局。二要切实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城市、农村重点污染源防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三要强化环境法治。加强循环经济、生态保护和土壤、化学物质污染防治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四要强化环境监管。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五要完善有关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全面落实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推进污染治理进程。六要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完善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七要鼓励公众参与。规范环境信息的,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规划与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责任,抓出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11月28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部署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工作。
会议认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性任务,这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明年要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是:进一步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会议强调,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这关系到投资方向和结构的调整,是由以城市建设为主向更多地重视农村建设的重大转变;这关系到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开拓农村市场;这关系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这关系到拓宽农村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明年和今后几年要进一步调整投资方向,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议还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这场改革既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解决当前农村面临许多问题的关键。
会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自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工作思路,在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措施、安排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时更多地向农村倾斜,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明年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迈出有力的一步。
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汇报。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遏制,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必须看到,钢铁、水泥、有色等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导致产能过剩的问题日渐突出,其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在这些行业仍继续上新的项目,生产能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更加严重。这个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会进一步加剧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推动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势利导,区别对待,合理利用,控制增能,扶优汰劣,优化结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是严格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已经实施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加强检查,尚未制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抓紧制定。二是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根据新的情况,制定严格的技术、能耗、质量、环保、规模、安全等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继续清理整顿在建和拟建项目,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三是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市场原则,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发展规模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四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关闭那些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五是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六是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等措施,尽可能多地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七是加快推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盲目投资、产能过度扩张的深层次问题。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篇3
一、环境法历史转型的类型的选择
根据环境科学的一般原理,环境问题包括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所谓原生环境问题(或称第一环境问题)和由人为原因引起的所谓次生环境问题(或称第二环境问题)两大类;次生环境问题又可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破坏问题,前者主要指各种污染要素对各种环境要素的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污染等。传统的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主要解决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其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世界各国早期的环境法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日本早期的环境法尤为突出污染防治法的优先性。我国环境立法较多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长期以来环境立法基本上囿于环境保护法的范畴,而理论界一直有所谓大环境法与小环境法之说。“大环境法观点其名称一般叫环境法,小环境法观点一般称环境保护法,其区别在于广义还是狭义的环境保护的划分。把资源保护、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包括在环境保护里面的属大环境法观点。反之则为小环境法观点。我国立法、管理部门采取小环境法观点,而理论、教学部门则倾向大环境法观点,两种观点并存产生种种矛盾。”[2]而事实上,所谓大环境法,也基本上不涉及生态环境建设问题。
由小环境法向大环境法的发展,表现为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均以不同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环境法的历史转型,其作法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法国模式。作为大陆法代表的法国,其环境法的转型可形容为两条腿走路。法国的环境法渊源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于1960年至1980年期间制定的各单行公害防治法规;二是源于民法(如所有权、相邻权、地役权、损害赔偿等),并由此派生出农业、森林、渔业、矿业等自然资源专业法规,如国有土地法、都市计划法、海港法等,而且刑法的相关条文可直接纳入准用,这两类并行的法律规范统称为环境法。其中民法的有关规定产生较早,但自然资源专业法规的产生和发展要迟一些,直到1976年法国将这类规定整合为《自然保育法》,而公害防治法的产生较早但并未实现整合,且没有将二者编纂为环境法典。德国的作法与法国类似;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环境法基本上也属于这种模式,一般是将污染防治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合称为自然保护法。
第二种类型是以日本模式。日本环境立法采取先公害防治、后自然保育的作法。这种现象源于日本环境法产生时公害剧烈的特殊历史背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早期对公害没有警觉而任其发展,战后的日本专心致力于追求经济的高度成长,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遭到极大的污染和破坏,在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压力下,1970年日本修订后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强调环境优先,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立法的唯一目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对日本环境法的目的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着环境保全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现阶段,日本已将环境保护的政策由控制公害转变到对整个国土环境的保全,环境立法更加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形成了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第三种类型是以美国模式。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为基本法,作为美国联邦及各州环境的宪法,立法工程浩大,内容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育及污染防治外,也包括社会性的种类环境侵害(社区特征之改变,环境空间之拥塞、经济关系之受影响,休闲、美感上之破坏,人口稠密、交通大众运输系统之过度负荷、犯罪及可能形成犯罪,或影响社区安宁之计划或措置,核能及核废料运输所引起之恐惧感)。环境基本法的制订使美国环境法的转型带有突变的特色,内容十分广泛,且具有相当的超前性。
美国的环境基本法是在对以往的环境立法进行整合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出台后,美国在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从治理为主到预防为主的转变,对环境实行综合性保护,大量制定和修改了单行法规,扩大了环境法的领域,是美国环境法转型的标志。
上述各国环境法的历史转型虽然途径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这就是环境法的调整范围由污染防治为主,逐步扩大到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进而扩大到对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并且,当代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已发展成为拥有自己的法理基础和调整对象、结构严谨、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为补充,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围基本上未发生重大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并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在体制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依然限于污染防治,至于自然资源保护,则主要由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正面临着如何避免重蹈一些国家生态环境先破坏后恢复的覆辙、如何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一些新课题。从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外环境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现阶段正在进入环境法的历史转型时期,其基本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体系转变为包括污染防治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论证这一历史转型的基本理论问题,对于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法制建设道路至关重要,是当今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紧迫任务。
事实上,我国的环境法立法较多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并没有像日本那样完成立法的转型,亦没有像法国那样在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中充实和完善自然保育法方面的内容,更没有达到美国环境基本法那样的覆盖程度。虽然我国环境基本法第2条、第7条和第三章都有广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缺乏操作性规范,只相当于一种宣示,最多属于“软法性”规范。环境法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和环保部门职责的局限性是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总的说来,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采取了先污染防治后自然资源保护的途径,法律规范中法典化特征明显。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展望,我国的环境立法具有跨越式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方面大量引进国外先进的立法,通过超前性立法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不受国外立法的局限,跨越国外已过时的立法,使立法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跨越式发展,可称为第一步跨越;目前正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跨越式发展阶段,可称为第二步跨越。我国环境法的跨越式发展目标是:第一步跨越是防止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第二步跨越的目标应确定为防止经济开发建设导致的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
我国这两个跨越式立法阶段的结合表现为我国环境立法的历史转型。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要实现第二步跨越式转型,需突破两个瓶颈问题:一是突破传统的污染防治法瓶颈,向生态环境法方向的转变。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式发展。”[3]二是突破行政管理法的瓶颈,向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我国转型后的环境法应定位为生态环境法,应由污染防治法与生态保护建设法(亦可称为生态保育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包括现行的各污染要素防治的立法,也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臭氧层保护立法(此二者亦与生态保育的规定相交叉)。生态保育法包括生态保护法和生态建设法两部分,前者可分为生物资源保护法、非生物资源保护法和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三部分;后者包括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生态区域建设、国土整治、流域治理、气象和自然灾害防治等方面的立法。然而,是否需要在这两部分之上制定一部作为该两部分“母法”的环境基本法?笔者认为,因为我们已有环境法律规范较多的带有类似日本法的“基因”,考虑到历史的前后承接和立法资源的节约,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为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②]
二、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修改)原则
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基本法的造法活动必须遵守事先确定的立法(修改)原则,立法(修改)的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化,是立法(修改)实体内容取舍、编排的依据。笔者认为,此次环境基本法立法(修改)的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坚决保障基本人权。
“生态安全是指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国民身体健康、为国家经济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所谓生态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环境系统。它由包括各种自然物质、能量和外部空间等生物生存条件组合成的自然环境和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人工环境共同构成。”[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第三款。环境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属于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已含涉的应有之意,与国家生态安全相对应,我们必须同时注重公民生态生存权的保护。
2、环保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坚持和发展二元论。
举与我国环境法制较为类似的日本法为例,日本环境法的目的,经历了从“经济优先”(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到“环境优先”(1970年《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发展。1970年修订后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其唯一目的,是典型的一元论目的。但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对日本环境法的目的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二元论(祥见前文论述)。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明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包括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笔者建议:应当坚持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但同时应发展的确立当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冲突时,环境资源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法律目的先后序位。
3、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决定》指出我们应当:“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环境法应当包括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笔者建议:把将来的环境基本法定位为一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的,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统领环境法治工作的全局的法律。
4、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反对把非政府组织、“第三条道路”独立化的倾向。
公众参与原则,亦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这项原则是指,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项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在环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中,公众的环境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而公众相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必然失去发展的动力,就会流于形式,也根本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我国,与公众参与原则紧密联系、相辅相承的是国家干预制度。环境法中的国家干预是指国家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资格(并非仅以国有资源所有者的资格),依法对各种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直接进行管理的政府行为。近一个世纪以来,在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上尽管有很大争议,但在国家对环境问题的直接干预方面,总的趋势是不断加强,并日益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相一致。这是由于环境污染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国家出面干预已是势在必行。但笔者同时也反对单一地依靠非政府组织、“第三条道路”来解决一切环境问题的异想天开。
笔者的以上思考主要关于此次制定(修改)环境基本法所应当遵循的决定该法基本定位、取舍实体内容等方面的原则。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当确立以下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则,即环境基本应从立法上致力于解决以下问题:确立环境资源保护中“预防—管制—整治与救济”相结合的全面有序的体系;确立环境法中核心法律概念的定义和范围;整合现行环境污染防治与资源保育领域相关法律的共通原理原则和措施制度;确立环境资源保护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资源主管机关的权限划定标准等。
三、环境基本法的框架构建
如何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基本法的先进立法体例,是此处制定(修改)环境基本法中另一个中心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此笔者将主要介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已有的或新近的有关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框架,以供比较借鉴。
(一)日本的《环境基本法》(1993年)[③]
该法由三章共46条和一条附则组成,其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法律目的、主要核心概念的定义、环境资源的享受与继承、构筑对环境负荷影响最少的可持续发展社会、通过国际协调积极推进全球环境保护、国家的职责、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企业的职责、国民的职责、环境日、法制上的措施、年度报告、防止放射性物质引起的污染等内容。第二章“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具体分为第一节“有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方针”、第二节“环境基本规划”、第三节“环境标准”、第四节“特定地区的公害防治”(分为公害防治计划的制定与推进公害防治计划的完成两条)、第五节“国家为保护环境应当采的措施”(分为国家在制定政策时的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的推进、为了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国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旨在防止环境污染的经济措施、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配备及其他事业的推进、促进对有助于降低环境负荷制品的利用、有关环境保护的教育学习、促进民间团体等的自发活动的措施、情报提供、调查的实施、检视等体制的健全、科学技术的振兴和公害纠纷的处理与救济被害者等十三条)、第六节“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分为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有关观测等的国际联合、旨在促进地方公共团体或民间团体发起的活动与对实施国际合作的关照等四条)、第七节“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第八节“费用负担与财政措施”(分为原因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措施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等四条)。第三章“环境审议会议等”,具体分为第一节“环境审议会”(分为中央环境审议会、中央环境审议会的组织、都、道、府、县环境审议会与市、镇、村环境审议会等四条)、第二节“公害对策会议”(分为设立和所掌管的事务与组织两条)。附则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时间。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篇4
关键词:绿色生态布局;公共建筑群体;白云国际会议中心
Abstract:Fromtheperspectiveofprojectsiteselection,functionlayoutandsystemdesign,thisthesisdiscussestheecologicaldistributionoflargepublicbuildingsonthebasesofthoughtsonthecompetitionprojectofGuangzhouBaiyuninternationalconferencecentre.Itholdsthatplanningstrategiesanddesigntechniquesappliedtolargepublicbuildingsshouldincludethefollowingaspects:agreeingwithand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thisarea;protecting、continuingandmoldingtheenvironmentandculture;facilitatingtheconvenienceandefficiencyofsystemorganizationandoperation.
Keywords:greenecologicallayout;publicbuildings;Baiyuninternationalconferencecentre
中图分类号:TU985.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7-0120-03
1引言
公共建筑是人们集中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场所。近来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呈综合化、系统化、群体化发展,它在功能布局、交通组织和空间环境处理等方面具有自身特殊要求,在方案构思和整体布局中绿色生态思维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广州的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包含有2500座、1000座、500座等各种规模的会议中心主体,涵盖行政会议、新闻、商务信息、影视娱乐等多功能要求,并辅以商务办公、展览、餐饮配套服务设施和星级酒店、休闲旅游度假设施等不同功能部分构成,是一个综合性的公共建筑群体集合,其建设选址、功能组合以及竞赛过程中各方案针对具体生态布局所折射出的规划策略和设计处理手法,对于公共建筑群体的绿色生态布局这一课题具有积极的探讨意义。
2地域发展的契合和促进
2.1大型公共建筑与地域发展的作用关系
公共建筑是人们进行各种集中性社会活动的场所。大型公共建筑的实际运营和良好效用的发挥,往往需要周边地域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对公共建筑各种社会活动的发生提供支撑并相互促进,所以公共建筑在选址和整体布局方面必须综合考虑该城市地段的整体发展定位需求及其环境设施影响,这些都是大型公共建筑功能布局的潜在制约因素。反过来,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与运营也会给周边地块或建筑带来相关社会活动的发生,其产生的外部效应对于该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产生聚集和削减作用。积极的外部效应刺激该城市地段的社会及经济等活动,带动该地块的开发和更新。因此,大型公共建筑的布局也需要从整体地域的综合效应进行考虑。同时,由于近来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呈综合化、群体化发展,它的占地已突破传统规划的单个街坊地块划分,所以建筑群体内部不同功能构成也需要考虑用地不同方位上的外部作用与联系。
2.2白云国际会议中心选址布局的意义与作用
就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来看,其用地选址于白云新城白云大道西侧的原东方乐园地块及其北侧规划地块①。东隔白云大道与白云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对望,西与规划的白云新城核心区中心绿地接壤。在功能定位上,白云新城将成为“云山西麓的宜居新城,主城区北部商业文化服务中心”。在2005年针对白云新城开发建设的城市设计论坛上,不少专家学者也进一步强调其在广州地域中文化中心的地位。所以,白云国际会议中心选址于白云新城符合城市地段的整体发展定位,其一方面可利用基地西、南向地铁2、14号线,与广州火车站、白云国际机场取得便捷联系,以充分利用城市的重要交通设施,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利用周边环境设施和贸易批发产业集聚发展的良好基础。
另一方面,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的建成和运营,将发展该地段主导的会议产业,有利于刺激周边大学、度假山庄等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社会经济活动的发生。就更大的城市地域范围而言,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也将带动会议组织机构、旅行社、展览、餐饮、宾馆、交通、航空、翻译、印刷、媒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不仅吸收餐饮、宾馆和展览等服务业较多的劳动力,还需要高智力人才的翻译、媒体等新兴行业,对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完善就业结构都能提供帮助。同时,国际会议对各种服务都要求较高水准,这也可以直接刺激从业人员提升专业技能,达到产业升级的目的。所以,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的选址布局将有利于形成一个集商贸、文化、办公为一体的动力强劲的综合功能配套区,起到优化城市结构的催化作用,从而带动白云新城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推动广州市“东进西联、南拓北优”城市发展战略中“北优”格局的优化。
3地域环境文化的保护与延续
由于大型公共建筑往往是城市的标志名片,展现城市独特的性格魅力,所以在规划建设中十分注重环境的塑造。就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用地选址来看,其位于白云大道西侧的原东方乐园及其北侧规划地块,东隔白云大道与白云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对望,西与规划的白云新城核心区中心绿地接壤,南隔东方明珠花苑与造型优美的广州新体育馆为邻,具有十分优美的内外部自然环境和浓厚的文化氛围。所以,在方案构思中保护与延续地域环境文化是绿色生态布局尤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3.1建筑群体布局与地域绿地系统的契合关系
从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的11个竞赛方案来看,其建筑群体布局方式大致可以归结为3种,竖向布局、组团式布局和横向分割式布局,各布局方式和城市绿地及开放空间系统产生相应的契合关系。
竖向布局如方案4、方案6、方案7,建筑功能区由纵向廊道或屋顶串联成南北向的统一体量,东西方向上留出大片绿地和开放空间,以拉进白云山和白云新城中央公园在空间意向上的绿意相通。
组团式布局如方案2、方案8,各个建筑体之间围绕主体建筑展开布局,有着构图关系方面的自在形态组织逻辑,基地内的绿地空间较为散落,仅在门户空间及建筑基底的图底空间与城市绿地系统有所呼应。
方案1、方案3、方案11可以看作是横向分割式布局,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方案1,其建筑采用分离的体块,保持开放的姿态,建筑单体呈条状东西向伸展,建筑体量和绿地景观廊道南北平行布置,将基地分割成条带交错的肌理。
由基地周边绿地系统分析,白云山公园和白云新城中央公园呈南北向在基地两侧纵向展开,并且建筑基地的用地形态呈南北向长方形,所以东西向的绿色生态连接显得十分重要。综合上述三种布局,横向分割式布局对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的东西向联系显得较为有力,有助于形成自然与城市编织交融的纵横整体性网络,将建筑群体结合到一个位于未来城市中心和白云山公园之间的、具有开放的视觉和生态联系的整体系统之中。
3.2与周边环境要素的空间协调关系
保护与延续地域环境文化,一个需要着重处理的方面是与处理与周边环境要素的空间协调关系,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的各参赛方案都以其独特的思考对白云山、体育馆等进行了环境分析和形态布局方面的研究,在这一点上做出了探讨。由于基地位处白云山和白云新城中央公园之间,在空间关系上,竞赛方案大都采取了建筑群体的空间退让处理。一方面是将建筑群体的高度区布局趋近于建筑基地中央位置,另一方面,是在相邻绿地公园的空间界面上远远退后布局,以取得空间关系上对白云山及白云新城中央公园的尊从。此外,是寻求建筑群体在体量形态上与周边环境要素的呼应与延续。如方案7,建筑整体的形象取自于“白云”,会议中心建筑呈弧线在型体上和体育馆建筑群相互呼应,形成一个完整的反“S”形有机体,并以明确的轴线奠定同基地东侧的鸣泉居、白云山的空间关系。再如方案3,建筑和中心绿地环境呈“山丘”形态布局,延续白云山自东向西的脉络,方案利用不同高度的屋顶折板构建绵延起伏的建筑形态,暗喻“山”的意象,力求形成与用地环境紧密结合的空间协调关系。
3.3对基地原有环境的处理与利用
基地原有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要素与历史事件相关,在其基础上建构的空间意象会成为传达某种场所意义的手段之一,延续历史记忆。在规划布局中,常用的是采用分类分区的手法,针对划定的生态敏感区、绝对控制区、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区域,采取不同的设计策略。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基地中绿树成荫,仅竞赛组织者测量提请参赛设计师注意采取措施的大树就有近4000棵,各参赛方案针对基地原有水塘、树木植被的生态区域,采取了相应的设计策略和处理手法。部分方案以保留利用原有绿化为出发点,将建筑组合成不同的院落,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有绿化景观。方案2在布局上采用了组团围合的方式,将基地内绿化分划不同的组团,建筑围绕绿化进行布局,形成“七星伴月”的布局形态。方案8运用平台高架的处理手法,设置云盘式的平台抬高建筑基地,留出地面层以保留绿化。方案7通过建筑避让的方式,建筑布局偏向西侧,围合保留中心的树林和水体,并通过造景的手法将保留的自然要素融入新的环境设计中。方案3在避让中心林地进行布局的同时,将部分树木覆盖于建筑体量之中,形成独特的室内庭院。
值得一提的,在会议中心基地中存在有不少原东方乐园的建筑和构筑物,有着浓郁的历史气息,如能在布局的景观系统中加以整合利用,将形成颇富文化氛围的外部观赏环境。笔者认为,这也是公共建筑群体环境塑造中生态价值观的具体实现途径之一。
4系统组织的便捷与高效
绿色生态布局中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塑造,还包括了系统组织的便捷与高效。这里的系统组织是指车流、物流、人流等内外交通流和能量流的组织,在规划布局中促使各物质流快速、便利、通畅的运转,达到整体系统的便捷和高效,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
4.1交通流的高效组织
公共建筑群体具有大量的车流、物流、人流等内外交通流,有时具有快速到达、进入、离开以及疏散的要求。合理布局交通出入口、组织流线将影响到公共建筑群体日常使用的效率,以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的空间布局中,首先是针对临近地铁、毗邻高速路出入口、周边发达的公交系统、与大型交通枢纽设施联系便捷等外部条件,进行与区域交通的联系组织,体现在出入口选择及交通组织方面。其次,是分别确定合理的车流、人流和物流线路的系统组织。同时建立各功能区的联系组织方式。
竞赛各方案均对以上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内容。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方面,大部分方案选择在机场东路,并在白云大道等其他道路上设置了次要出入口。这样使场地西侧的城市广场成为会议中心开敞空间的一部分,有利于交通疏散组织;同时使得场地的主要交通流线与城市的地铁线有机联系,有利于缓解白云大道的交通压力。
与周边地块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与东侧白云山风景区、大金钟水库、鸣泉居等配套功能的联系。各方案在车行交通的联系上基本沿用了白云大道的下穿通道。步行联系方面,各方案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方案1、2、3、6、10设置了隧道或天桥;方案11则是利用大广场连接。
在会议中心的内部功能布局方面,可分为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集中式布局可有效地减少功能体间交通流线的距离,整合交通面积和设施。但分散布局的方案也可运用不同的方式加强各部分的联系,如方案8,运用平台将各个分散部分联成整体。方案3、4、5、7、10,运用建筑内的交通廊将不同的建筑功能联系起来,再利用整体屋顶覆盖等方式将建筑形式予以统一。分散与集中的布局形式各有优劣,分散布局使得各功能部分的交通流线增大,但集中布局也会带来诸如流线混杂、各功能区互相干扰以及高能耗等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4.2能量流的组织
系统组织也包括了能量流的组织,由于大型公共建筑对于电、气、水等基础能量具有较高的负荷,且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在会议期间具有时效的优先性,所以在规划布局时应充分单项考虑能量流组织,避免对周围地段的建筑运营和市民生活带来过多的消极影响。此外,在节能方面,除了太阳能板、建筑智能系统调节等众多的生态建筑技术的利用,在先期谋划中能够发挥较大效用的是建筑群体布局中对自然通风的利用。
自然通风是建筑实现节能、生态、舒适、健康等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建筑楼群的布局方式影响了建筑单体前后表面的压力分布,对建筑单体内部的通风、降温、除湿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建筑群体间风环境的速度场、压力场的分布,进而影响人在室外活动区域的舒适度。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节能中心的研究,在广州地区,行列式(包括并列式、斜列式、错列式)的布局和自由式的楼群布局方式有利于获得较好的风速场,而集中式和周边围合式则对形成良好的通风环境较为不利。就本次竞赛的基地环境而言,除了考虑城市主导风向的影响,还要在布局中注意适宜的建筑间距,基地与东面白云山、西面白云新城在用地上的起伏关系以及整体空间的错落变化,从而给予风速和流向以引导。在这方面,方案1的平面布局较为突出,它较好地结合了地形气候的特点,地面上建筑体并列布置,形成了能够联系基地、白云山以及白云新城通透视线的布局形态,有利于建筑的节能。
5结语
“绿色”和“生态”作为设计理念,是时下规划师、建筑师在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背景下积极探索的主题之一。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公共建筑群体集合,总结其建设选址、功能组合以及竞赛过程中各方案针对生态布局所折射出的规划策略和设计处理手法,对于公共建筑群体的绿色生态布局这一课题具有以下几点积极的探讨意义――大型公共建筑的布局需要立足于整体地域的综合效应进行考虑,对地域的发展起到契合和促进作用;建筑群体布局应与地域生态系统相契合形成整体,与周边环境要素空间协调,保护、延续地域环境文化;对公共建筑群体的车流、物流、人流等内外交通流和能量流应当进行系统组织,充分结合自然条件,一方面使之便捷、集约,另一方面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用得以高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建筑设计方案国际邀请竞赛技术文件[R],2005.
[2]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建筑设计方案国际邀请竞赛方案[R].2006.
[3]杨明.微观城市设计层面中的生态布局与设计策略――以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城市地段为例[C].2009城市发展与规划国际论坛论文集.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篇5
关键词:环境新闻;天山网;议程设置;媒介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6-0071-02
一、研究背景和意x
1.相关文献。环境新闻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内容是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而环境报道,1989年,德国社会学家尼可拉斯・卢曼指出“环境报道”是“旨在改变社会传播结构与话语系统的任何一种有关环境议题表达的传播实践与方式。[1]”学者亨丁认为“还有哪一个新闻不是环境新闻?当有人讨论环境新闻的时候,我猜想他是指关于生态关系恶化的新闻,这种曾经精细的生态平衡所遭受的破坏之消息”,但他的观点把“环境新闻”扩大化了[2]。
其实,西方国家对环境新闻报道的研究已经有了自己的科学体系。美国学者安德斯・汉森的《大众传媒与环境事件》,从媒体如何报道新闻事件的角度入手,分章讨论媒体如何构建环境议程、如何报道新闻事件、如何传播环境含义等问题。麦可・佛罗梅在《环境新闻学简介》中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环境新闻学概念,认为“环境新闻学是一种有目的、为公众而写的、以严谨准确的数据为基础的反映环境问题的新闻。克瑞格・拉枚与埃瑞特・丹尼斯在《媒体与环境》一书中论述了媒体在报道环境事件、监督环境问题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3]。由此可见,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环境新闻研究主要是从媒体入手,分析媒体在环境事件报道中的作用,如何进行环境事件的报道和引导政府和公众的。
在我国,环境新闻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但基本以学术文章形式论述。主要以新闻学、传播学相关理论为基础,传统定性研究方法为主,量化统计使用不多。多数以某个环境新闻事件或某个报纸为例,而针对新媒体对环境新闻报道的分析则相对较少。如李景平《论21世纪环境新闻的走势》是从中国环境新闻的现状和趋势展现的;孙宇龙《西部媒体如何报道生态环境新闻》是从新闻业务的视角看大众传媒如何报道环境新闻的;吴荣娜《我国环境报道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分析》是从我国环境报道的产生在新闻媒体中的地位及我国环境报道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的;蒋永峰在《大众媒体对环境议题的建构》则是以“人们日报”为例,分析该报纸作为大众媒体是怎样对环境议题进行建构的。
2.相关背景。自党的十首次提出“美丽中国”,在各种场合涉及有关生态文明的讲话、阐述、批示超过60次。2016年10月30日,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中,陈全国强调要加强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政治性议题,大众传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报道,能加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我国关于环境问题的第一次报道是1979年3月3日新华社发表的《风沙紧逼北京城》,让生态环境恶化的概念进入普通百姓的视野;1987年,《中国青年报》上的《红色的警告》《黑色的咏叹》《绿色的悲哀》的报道唤起了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2003年,《人民日报》设立了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报道的环境采访室;2009年,《南方周末》开办了关于生态环境的“绿版”;接着我国各大重要网站也都设立了“环保频道”或“绿色频道”[4]。新疆天山网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环保新疆”频道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创建的。
近年来国家对新疆生态环境的保护虽有一些成效,但对破坏程度而言效果甚微,绿洲的恶化并没有得到改变或者遏制[5]。天山网作为新疆自治区唯一一家重点新闻的宣传网站,有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公众借助天山网能了解新疆生态环境的状况;通过对天山网关于新疆生态环境的报道来了解它在反映新疆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上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以及是否起到了新媒体在传播中的舆论导向作用。
二、相关理论和抽样方法
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一定阶段内对某个事件和社会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普遍关心和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中心议题。[6]”受众对某些“议题”不能直接接触,他们更倾向于关注和思考传媒报道的“议题”,并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天山网作为新疆新媒体的代表,它要为受众设置“新疆生态环境”的议题,这样受众才能给予环境保护更高的关注度。1947年《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提出社会责任论,认为媒体的社会责任既要坚持新闻自由又要担负社会责任和使命。20世纪90年代后,人们对新媒体的依赖逐渐增强,公众的“知之权利”也转向新媒体,并且在新媒体上也得到了满足。
本研究以天山网环保新疆频道的新闻报道为目标样本。从2015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日天山网环保新疆的新闻报道一共有555篇,由于“惠聚访”版块的36篇报道内容中没有涉及新疆环境保护,所以研究对象是519篇有关环境报道的新闻。选新疆环保频道是因为它集合了天山网对新疆生态环境报道的所有新闻,内容比较有代表性。本文以定量研究为基础,借助内容分析法、“议程设置”理论和媒介“社会责任论”,从“议题”数量、报道主题、报道倾向和消息来源四方面分析天山网环保新疆频道对新疆生态环境的报道,从而总结出天山网在报道这类议题中的特点、媒介责任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三、样本数据分析
1.报道数量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天山网环保新疆频道关于环境的报道有519篇,占整个环保频道的93.51%。环境报道中,污染防治的报道有126篇,占环境报道的24.28%;位居第二的是执法监督,占20.23%。然后依次是有关环境的政策和法规报道占14.84%;单纯自然生态保护的报道占12.52%;关于环保科技的占11.59%;新疆生态美景介绍、环境与人们的生活的报道各占9.63%、6.5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天山网在新疆环境报道上以环境遭到破坏后的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为主。
2.报道主题分析。在关于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报道上,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占比重较大。其中涉及疆内的环境执法监督只占21.9%;在污染防治的报道中关于疆内的只占30.1%,其余都是关于疆外生态环境的相关报道。主题一是疆内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涉及主题有环保部门督查、空气质量指标、环保取得成效、防治和惩罚措施等;二是疆外污染和执法监督的报道,主要是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哪些成效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主题是针对全国环境问题提出的一系列条文规定;单纯自然生态保护报道主题是关于新疆自然生态哪些遭到破坏,哪些在整改下有了改善等;而环保科技报道主题是人们运用一些科技改善生态环境的实例;新疆生态美景介绍主题以摄影和通讯的方式展现对美好环境的保护欲;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报道主题是与人们日常相关的空气质量、水资源情况的报告。
3.报道倾向性分析。报道倾向性主要分三种,正面、客观、负面。报道倾向性主要通过报道的语句、词汇使用和传播技巧来表现的,从这519篇报道来看,天山网对新疆生态环境正面的报道有322篇,客观的报道有185篇,负面的报道只有12篇。所以天山网在新疆生态环境的报道中以成就报道为主,即通过一些措施和方法使环境问题得到了一些改善。
4.新闻来源分析。新闻来源指新闻是原创还是转载的。通过对519篇新闻报道统计,天山网原创新闻有35篇,只占总体新闻的6.74%,其他均来自外报和外网。其中疆内新闻来源占43.55%,主要有新疆日报、新疆网、都市消费晨报、新疆经济报以及一些自治区地州报纸和网站,如伊犁日报、阿勒泰新闻网等;疆外新闻来源占56.45%,主要是中国环境报,还有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新华社、经济日报等。
5.总结。通过以上分析,在报道主题上,天山网对新疆生态环境的报道主要是针对破坏的环境如何治理,虽然也有一些呼吁环境保护的报道,但效果甚微。大众传媒赋予各种“议题”的显著性程度决定着人们对该“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关注度。那么,天山网环保频道有关污染防治的报道比例最大,也就是说它把受众的关注点带到了如何治理上,而没有让受众更多的关注如何保护、如何预防。
报道倾向上以正面报道比重较大,表现治理效果。这不仅没有让受众了解现实生活中环境破坏的真相,反而遮蔽了受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视角。天山网并没有发挥好自己的媒介社会责任和舆论引导作用。且自创新闻较少,均来自外报或外网,其对新疆天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报道较少,多是现在生活中的污染问题。
四、提出建议
我国处于构建“美丽中国”的大背景下,新疆生态环境问题较严重,天山网作为新疆门户网站,要增加环境问题的“议题”数量,让公众给予生态环境问题更高关注度,而不是仅作为政府文件的搬运工。也希望天山网在新疆生态环境问题的报道上,多一些原创性稿件。作为新媒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传播优势,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时,也要发挥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ё饔茫让受众深入了解现在新疆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涛.环境传播的九大研究领域(1938-2007):话语、权力与政治的解读视角[J].新闻大学,2009(4).
[2]李畅.“煮蛙效应”――中国环境新闻报道的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4).
[3]纪荔.媒体在环境保护运动中的角色:中澳研究对比[D].山东大学,2008.
[4]哈艳秋,黄东红.试论生态危机下环境报道的议程设置[J].新闻爱好者,2012(21).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篇6
【关键词】: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
党的十以来,以为首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眼人民群众新期待,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建设乃至实现“中国梦”宏伟目标的成败。面对当代大学生生态素养不高的现状,加强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使他们将生态保护的观念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树立良好的生态发展观,这对促进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生态文明素养的培育教育进行研究成为近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研究的新方向和新内容。不断丰富和补充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不仅对其自身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重要补充和扩展。
一、当前关于生态文明素养培育研究的状况
(一)国外对于生态文明素养培育的研究简况
从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论著看:史怀泽在《敬畏生命》中最早提出人应该对所有生物负有个人责任。长期从事林学和猎物管理研究的环保先驱利奥波德在其代表作《沙乡年鉴》中主张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要扩大到人与自然界,包括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和对自然界实物持续存在的权利,这部著作被称为“现代环境主义运动的一本新圣经”。20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莱昂波特在《大地伦理学》中提出人类应当把自己的权利观、善恶观、道德观、价值观、推广到自然界中去。20世纪60年代,生态道德教育首先在西方兴起,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的出版,唤醒了全社会对于自然保护的认识。1975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在《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中,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论证了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他的两本著作《哲学走向荒野》、《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和人对大自然的义务》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环境理论思想,并建构了生态环境保护伦理学的理论框架。
从国外具有代表性的会议所议定的相关文件和章程的内容看:1970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美国召开学校课程中的生态环境教育国际会议,会议正式提出了生态环境教育的定义。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由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对生态环境教育的方法和对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贝尔格莱德召开了国际环境专家会议以及1977年在第比利斯召开了世界政府间生态环境教育会议,分别发表了《贝尔格莱德》和《第比利斯宣言》,前者用的方式促使其个人或集体具有解决当前问题和预防新问题的知识、技能、态度、动机和义务;后者则对生态教育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甚至教材、教具、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莫斯科召开了国际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大会并制定了国际生态教育和培训计划,这项计划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美学等角度全面阐述了生态教育的内涵。
(二)国内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实践的研究简况
首先,从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论著看:我国的生态道德教育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生态道德教育理论的奠基人陈寿朋教授认为,生态危机是文化缺失造成的,而支配人们行为习惯的就是道德素养,归根结底我国生态危机的症结就是国民生态道德的缺失。至此,“生态道德问题”作为一个全新的问题被提了出来。陈寿朋教授还指出:“道德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对自然仅仅尊重是不够的,要建立生态道德规范,用生态道德来教育人们,规范人与自然的行为。”在他的多篇文章里特别强调要对全民进行生态道德教育。我国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教育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展不过十多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学者对生态道德教育的原则、目标、内容、方法、步骤等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这主要体现在周进珍的《论大学生态伦理教育目标体系的建构》、杨林的《论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途径》、俞白桦的《大学生生态文化素养的培育》等极具代表性的文章中。
其次,从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会议所议定的相关文件和章程的内容看:1992年,原国家环保局和原国家教委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的指导方针,使得中国生态环境教育开始走上了制度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1997年1月,原国家环保局、和原国家教委联合《全国环境宣传教育纲要(1996-2010)》第一次正式指出,生态环境教育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生态环境教育是面向全社会的教育,其对象包括:以社会各阶层为对象的社会教育,以大、中、小学和幼儿为对象的基础教育,以培养环保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专业教育和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的成人教育等各个方面。1999年5月和2000年5月,大学绿色教育国际研讨会主要探讨在大学开展绿色教育的推动的方案,特别是大学生生态环境素质的教育结构,指出:中国绿色大学教育包涵了绿色大学和绿色教育两个方面的主题。前者主要指校园环境的绿化,资源共享及合理利用等情况;后者主要指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的所有课内和课外的教育活动中的环境意识、责任意识、消费意识的教育。2009年10月16日,中国生态学会生态学教育工作委员会会议特别就“生态学专业发展战略”、“生态学专业规范”和“生态学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及工作进展情况作了说明。
二、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研究应当努力的方向
当前,对于大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培育实践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尚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善:
(一)就研究格局而言,相关研究虽在开展,研究层次有待提升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我国的生态建设已经提高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相应地,对大学生生态素养教育的研究地位也必须尽快地进行与之匹配的提升。这种提升和与时俱进应当在多方面切实地体现出来,例如,应该将培养大学生生态素养的研究提高到与培养大学生爱国主义研究同样重要的高度上来;又如,大生生态素养培育的研究应当被放置到与大学生“两课”教育研究同等重要的位置;再如,在实施机构的探讨方面,应当着力研究如何在校、院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以及班委中设置专门负责校园生态建设、督促生态素养提高的生态部或生态委员,并且,生态部(委员)与学生组织中的其他部门(委员)拥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就研究取向而言,顶层设计研究较多,基层参与研究不够国内外极具代表性学者的论著以及各项生态环境教育相关会议的章程和文件往往注重研究宏观的顶层设计,在研究基层师生的广泛参与方面往往是“短板”。实际上,基层一线师生的参与对于大学生生态素养的培育是无可取代的,如果没有基层社会参与,大学生生态素养的培育就必然面临两个严峻的问题:首先,缺少开展大学生生态素养培育的行动主体,难以将高层次的生态素养教育活动的最新成果及时有效地运用到大学生生态素养培育的一线活动中来,进而使得生态素养培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高层与基层缺少及时的沟通,难以把基层师生有关生态素养培育的最新状况、紧要诉求畅通及时地传达给高层次生态环境教育研讨者,进而难以保障高层的有效决策。面对这一情况,首先应当对加强基层师生的参与能力的重要性拥有足够的认识。其次,需组建多方协商、沟通的平台,确保大学生生态素养培养方案的切实可行。最后,还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广大基层师生能够真正参与到相应的决策中来。
(三)就研究内容而言,实践蓝图日臻完备,执行系统亟需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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