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的解决措施(6篇)
生物多样性的解决措施篇1
【关键词】市政电气设计;接地;问题
0前言
接地是电力工作之一,它的作用就是保障电路的安全。很多机械设备的外壳都会接上地线,以此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在进行电气设计时,相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电气系统的安全性,为此,做好电气设计中的接地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在,仍然有不少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接地的重要性,从而大大的降低了市政电气的设计质量,与此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总而言之,市政电气设计中的接地工作特别的重要,而这也是本研究阐述这方面内容的原因。
1接地概述
在一般情况下,接地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工作接地,顾名思义,工作接地主要是为了保证正常工作而实施的接地;第二种形式是:保护接地,保护接地主要是为了使电气系统稳定运转,确保使用者的安全而实施的。
2市政电气设计中与接地有关的问题
2.1防雷接地问题
建筑物防雷接地设计在市政电气设计中属于较为基本的设计。建筑物防雷接地设计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1)防雷设计规范的内容不够充足,致使防雷设计的实际施工会遇到一些困难;(2)防雷设计参照性规范内容不够全面,相关工作人员就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防雷设计,致使防雷引线的间距、接闪器的网格尺寸等细节出现误差,而这就会影响防雷设施的功能以及建筑物的安全性能。
2.210千伏配变电应注意的问题
在10千伏的配电网中,接地系统的中性点不需要接地,这种接地方式有两大好处,第一个好处:即使供电系统发生问题,接地系统仍可以继续运行,运行时间大约为1个半小时;第二个好处:这种接地方式的安全系数较高,保障了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地电流允许通电的最大额度为20安,但是,近几年,我国的工业发展的越来越好,自然而然,10千伏的电缆使用量也就大大的增加了,这也就意味着,20安的地电流已经无法满足广大民众对电的需求了。而且,接地系统一旦发生问题,整个电路就易出现短路现象,这种情况严重的阻碍了市政电气系统的运转,也危害到了人民的生命安全。面对这种现象,相关工作人员首先采取的措施就是安置低电阻接地系统,换一句话说,也就是提升了电路的通电额度,电路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增加了,但是,电路的管理难度系数也增加了,所以说,这种改进措施还是存在一定缺陷的。
2.3水处理构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问题
在市政电气设计中,有很多工作人员都是用钢材料对配变电所进行接地处理,还有很多建筑物都设置了人工接地极,其实这种措施并不是完全正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充分的认知“接地”与“等电位联结”这两者的概念以及适用情况。
2.4TN系统线路安全问题
很多电击事故都是由接地故障引起的。而接地故障的保护方式是非常复杂的,因为接地系统不同,接地故障保护方式就会有所区别。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接地防护措施的重要性,对接地防护工作也不是非常的上心。最常出接地故障的就是TN系统,相关工作人员总是忽视低电压配电线路的保护灵敏度以及其最大配电距离的校验。
3解决市政电气设计中与接地有关的问题的方法
3.1解决防雷接地问题的方法
解决防雷接地问题的方法,具体如下:(1)水处理厂的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只需简单处理,因为水处理厂建筑物的钢筋自身已经有较好的等电位联结,而且也有符合要求的接地电阻,所以,不需要在对其施加其他的措施;(2)金属桥上的线路要安置在桥架之内,金属桥的桥架与大地相连;(3)一些设备会存在暴露在外面的导线,这类设备的防雷接地方法是:将暴露在外面的导线连接到结构钢筋上,这样导线与钢筋的连接处就是同等的电位了;(4)对含有重要仪表的线路的防雷接地措施:对仪表进行接地处理,让仪表与大地等电位联结;(5)高架桥的防雷接地方法:让桥墩的钢筋与桥面的钢筋以及金属物相连,这就相当于高架桥整体形成了一个通路,桥体再与大地相连,自然而然就形成了一个接地处理;而且,高架桥桥下的接地装置与防雷装置是共同使用一个接地线的。
3.2解决10千伏配变电问题的方法
解决10千伏配变电问题的方法,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一方面,当变电所和低电压用户不在同一个建筑内时,低电压用户所用的电力系统的接地电源与配电变压器的接地电源相距一定的距离,而且低电压用户所用的电力系统的接地电源的接地电阻的阻值要小于4欧姆。建筑物的外部如果无法实施等电位联结工程,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则需要改建系统,统一使用TT系统(TT系统的最高可用电压为1200伏),这种改进措施可以提升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能,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二方面,当变电所和低电压用户处在同一个建筑时,变电所和低电压用户要使用同一个接地设备,这样既节省了空间,又不影响低电压和变电所的用电情况(由于变电所和低电压用户处在同一处,其总电位是相同的,所以可以共同使用同一个接地设备)。
3.3解决水处理构筑物电气装置问题的方法
解决水处理构筑物电气装置问题的方法,具体如下:(1)充分利用TN系统;(2)当电气装置与低电压系统的接地电源装置的距离大于50米的时候,要利用PE进行重复接地,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电路的安全系数;(3)要对三相四线供电电路进行重复接地处理,这样做,可以有效的保护电路上的连接件,将电路上各种装置的损害系数降到最低。
3.4解决TN系统线路安全问题的方法
解决TN系统线路安全问题的方法,具体如下:(1)当选择低压断路器作为接地故障的保护装置时,需要验算保护灵敏度:保护灵敏度的验算公式:单相短路电流×103÷脱扣器的短延时(动作电流倍数)÷脱扣器长延时动作值≥1.3;(2)断路器断开电流的时间要控制在5秒之内,而且,断路器在工作的时候需要电磁脱扣器的辅助;(3)熔断器切断电流的时间要控制在0.4秒之内。
4结语
在市政电气设计中,接地设计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因为接地与市政电气系统运转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市政电气接地设计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往往会出现以下一些问题,如,对设计规范的内容不是十分的了解、不注重设计细节,等等,而一旦出现这些问题,整体的市政电气设计都会受到影响。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工作的时候集中精力,从而将市政电气接地设计工作做好,使接地设计具有较高的实用性能。
【参考文献】
[1]汪卡林.谈电气设计的注意事项[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0):11-12.
生物多样性的解决措施篇2
一旦环境问题跨越国界,就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加以解决.为了有效地执行这些政策,控制跨国污染的影响,国际行动的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就保护全球环境而言,国际间在过去的20年里就生态保护、废弃物、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通过合作方式缔结条约,制定共同接受的环境保护规范与政策,以处理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但_些环境政策的实施,可能同其他与环境相关的国际规范产生冲突,例如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trade-relatedenviron-nentalmeasures,简称TREMs)、激励性措施所可能导致的贸易歧视或不公平贸易竞争,使得倡导全球自由贸易并强调互惠和非歧视的世贸组织对此类环境政策措施的运用持较负面的态度,而引发贸易与环境平衡发展的争议。简言之,争议的中心是实施有关的环境政策措施会对自由贸易政策产生冲击。如何兼顾与整合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与公平性的总目标,与多边环境协议(multilaternalenvironmentalagreements,简称MEAs)相关措施所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的,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TREMs与激励性措施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MEAs中运用的原因与功能,并进﹁步探讨在MEAs中运用此类措施与WTO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与贸易公平性问题。一、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随着国际社会逐渐采用TREMs与激励性措施来保护环境这一趋势的发展,环境问题与GATT/WTO自由贸易规范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不容忽视。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多元性,大部分的MEAs只能处理某一特定类型的环境问题,因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个相当于GATT/WTO那样的国际环境组织来统筹管辖所有的环境问题,或整合MEAs的差异,解决涉及贸易公平议题的环境争端。因此,当MEAs不足以处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问题时,为追求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并有能力处理有关争端的GATF/WTO自然就成为管辖并解决此类争议的最适机构。虽然不少环境保护主义者反对这种处理方式,但GATT/WTO仍是目前国际间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最重要的场合。就目前国际上的TREMs和激励性措施的性质而言,前者多采用限制性或惩罚性的贸易措施,如禁止或限制特定物品的进口、或贸易制裁等,以保护环境;后者则多采用具有激励性质的措施,如环境补贴、技术转让等,以达到同前者相同的目的。尽管这些措施对于保护环境具有特定的功效,但对于自由贸易而言,它所可能引发的贸易歧视或可能隐含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是GATT/WTO所不容许的。即便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环境保护措施在WTO体系下也未必能够享受到绝对优先于自由贸易规范的待遇。所以,环境保护问题即使在1947年能被GATT纳入,至多会被视为一种非关税壁垒,而不可能是一项凌驾于自由贸易之上的特殊制度。如上所述,因TREMs与激励性措施可能经由数量限制等措施导致贸易限制或贸易歧视,从而引发贸易公平性的争议,所以在GATT中与环境措施关系最为直接的规范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数量限制、反倾销与反补贴协议,以及针对自由贸易措施设定例外规定的第20条等规定。第20条对环境措施的运用尤为重要,首先,该条的二项例外措施,可能使环境保护措施的运用正当化,而被援引到涉及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中;其次,该条前言部分规定:“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不对具有相同条件的成员间构成武断或不正当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由此可知,该规定缩小了一般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此种限制规定,不但使得自由贸易原则凌驾于列举的十种特殊社会目的之上,更使得未出现于本条(a)至(j)项的其他社会目的,如环境保护措施,无法享有该条所允许的特别待遇。因此,从理论上而言,MEAs采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时,仍然必须严格遵守此一规定,否则将可能被视为与GATT/WTO的规定不符。WTO所规定的条款突出强调了各成员的“环境保护权”,表明该项权利是成员的一项当然权利,各成员有权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制定同时适用于来自其他各成员的进口产品的环境贸易政策与措施,但条件仅限于是“必需的”,并“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对成员行使环境保护权缺乏明确而有效的约束规范,甚至极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二、多边环境协议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同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潜在冲突根据某一多边环境协议而采取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或激励性措施来处理跨国性或全球性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些措施不论其在性质上具有惩罚性还是激励性的、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歧视性、或者对成员国有无特定要求。其被多边环境协议所采用的原因主要是其特殊的经济功能足以减缓由贸易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环境问题,或者是其具有吸引国际社会加入多边环境协议以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然而,正是因为这些TREMs与激励性措施产生的经济效应可能对国际贸易的公平性造成威胁,导致多边环境协议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它与GATT/WTO的关系如何处理?尽管截止到现在,这一问题仍处于“潜在冲突”阶段。换言之,还没有任何一个多边环境协议因为采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而受到GATT/WTO的质疑或挑战,但只要这两种法律体系间的潜在冲突持续下去,根据MEAs运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处理特定的跨国环境问题的功能就会受到潜在威胁。MEAs通过TREMs如限制或禁止有害于环境的贸易活动,或采取第三国待遇措施迫使有关国家加强合作等,以实现保护国际环境的目标。这些具有贸易歧视性措施或贸易限制措施极有可能引发贸易公平性的争议,而受到GATT/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的质疑和挑战。尽管在《华盛顿公约》起草与协商过程中,世界保护联盟曾向GATT秘书处谘询,秘书处给予《华盛顿公约》中的相关措施与《华盛顿公约》第20条相容的肯定答复;《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与协商中也曾经由GATT秘书处证实相关的贸易措施原则上符合GATT第20条(b)项的例外规定。然而,TREMs与GATT/WTO第11条相抵触却是不争的事实,即使它与第20条(b)或(g)项的构成要件相符,但仍可能因导致贸易歧视而被认定与该条前言的规定相冲突,最终被认定与WTO相违背。与上述情况相比较,第三国待遇的浓厚歧视性色彩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不符,更使其难以与GATT/WTO的精神相一致。第三国待遇设立的目的是为防止第三国破坏MEAs的成员国共同努力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但从GATT第20条(b)项的必要性规定中的穷尽法则看,这种贸易限制是否就是唯一可行的必要措拖可能会引发争议。在1991年“泰国香烟案”中,争端解决小组曾指出:“假设还有任何不与GATT相抵触的替代措施存在,且为该成员国在合理情况下可被期待使用时,则该项与GATT相抵触的限制措施即不是第20条(b)项认可的‘必要’措施。”更有甚者,第三国待遇的效果是看受贸易限制的第三国是否因此而改变其国内环境政策。一项贸易措施是用来迫使其他国家改变其国内政策,或必须改变政策才能具有保护动物生命或健康的效力,那么这种贸易措施并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因而不能适用第20条(b)项的规定;同样,这种措施亦不能被视为第20条(g)项所规定的“主要为保护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的目的而设立的措施,或使得一国的国内生产或消费受到有效限制的措施”。由此可见,要使第三国待遇不受GATT/WTO的质疑和挑战,似乎不太容易。除了GATT/WTO的基本义务外,MEAs的TREMs还需要与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各个多边协定的规定不相违背。所以,即便一项贸易措施符合第20条的例外规定,当它与多边协定不相容时,仍有可能被GATT/WTO认定为不恰当的。TBT协定对于MEAs采取的贸易措施就极有这种可能性。根据TBT协定,WTO成员可以采用现存的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标准。而《华盛顿公约》、《巴塞尔公约》等MEAs对产品的制造过程和制造方法规定了若干标准,假设这些标准能被TBT协定视为国际标准,则MEAs成员国对此种可能导致贸易障碍的标准的使用不会被TBT协定所质疑或挑战;然而,由于TBT协定采纳一项国际标准的条件包括对该标准遵守与否,须为自愿性质,所以当多数MEAs所制定的标准对成员国是一项义务时,MEAs的相关措施似乎仍难经由TBT协定而取得合法地位。倘若GATT/WTO一旦认定对第三国的歧视待遇、较严格的国内措施及贸易制裁与GATT/WTO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有所抵触。或《华盛顿公约》对特定物种的捕杀、出口限额等;《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ODS(耗竭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数量限制等,与GATT第11条的消除数量限制条款相违背时,MEAs所追求的国际环境保护目标及国际合作的效果将大打折扣。三、多边环境协议中激励性措施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潜在冲突MEAs中的激励性措施一般是指对参与国际合作处理环境问题的国家的一种补偿机制,它采取积极和正面的鼓励方式,以达到补偿或帮助成员国的效果。常见的激励性措施一般有提供特别待遇或优惠、技术转让、资金援助、无法遵守程序,联合执行计划、市场开放及天然资源开放等形式。激励性措施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中的作用一般有三个方面:第一,它具有鼓励国际社会采取集体行动,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促进最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处理环境问题的正面作用。当参与MEAs所需承担的义务过重导致其成本过高,且预期利益又不十分确定时,许多国家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合作的积极性。而根据共同但有差别性责任原则所制定的激励性措施,往往能将徘徊于MEAs之外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到MEAs,以使MEAs确立的目标能在最广泛的国际合作下实现。第二,帮助成员国履行其MEAs下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一个国家加入MEAs后,却因其国内问题,如经济不景气、社会不稳定、技术落后等原因,而导致其无法履行条约义务时,激励性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可确保成员国有足够能力贯彻MEAs所设立的目标。第三,通过激励与援助促使成员国强化其国内经济与环境走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因而所产生的全球性福利可能会超过MEAs的原有目标。在上述多种激励性措施中,资金援助机制为了能最有效促进国际合作与鼓励成员国履行其义务,但也是最有可能引发贸易公平性争议的激励性措施。就贸易自由化的观点而言,资金援助措施可被视为一种国际环境补贴。虽然WTO的现行规定将基于环境因素而给予补贴视为不可对抗的补贴,但这并不能保证MEAs的资金援助措施在WTO框架内能免于挑战与对抗的威胁。换言之,只要资金援助措施损害国际贸易的自由竞争,它就有可能与WTO的《反补贴协议》发生冲突。例如,当一WTO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同时又是《蒙特尔利尔议定书》的成员国,并接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补贴援助,以使其工业生产形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当这种受补贴的产品进入市场时,不论其为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都有可能被其他未受资金援助的成员国,特别是非《蒙特利尔议定书》成员国指控为对该类产品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因此,这类具有激励性质的资金援助首先面临的争议是它能否被视为《反补贴协议》第8条第二项(C)款的不可对抗的补贴。虽然《反补贴协议》第27条中对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待遇而暂时可不受制于禁止或可对抗的补贴规定,但这些可能连基本工业都匮乏的低国民生产总值国家很难想像他们如何能在不具有工业与污染能力的情况下接受MEAs所提供的资金援助来使其工业转型。而真正有可能对环境(如臭氧层)造成新的破环,且有能力接受国际环境补贴以改变生产型态的ODS高生产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却不能受惠于这一条款。因此这一规定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十分不利。即使有一些补贴可以被视为不可对抗的补贴,其效力也可能因相关规定而受到减弱。例如,依据《反补贴协议》第8条规定的,补贴额度不得超过改善设施成本的20%的限制,及当它对他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时,也可能受到平衡措施的对抗。这种结果,从贸易竞争的角度看或许是公平的,但从促进国际合作以保护环境的目标看,当一项资金援助措施在WTO框架下受到平衡措施的对抗时,其代表的却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福利仅仅因为一个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所受到不利损失而被抵销。这样的规范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确有可争议之处。四、解决潜在冲突的可能方式当国际条约之间发生不相容时,习惯条约法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用以处理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通常可能被援引以解决这种争议。因此,当MEAs的TREMs或激励性措施与GATT/WTO自由贸易原则发生冲突时,这些原则或许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方式。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法则尽管未出现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但它仍为国际间最常用于比较条约优先适用的法则之一。据此,对于处理同一事项的数个条约或法规,具有相对特定性的条约或法规优先于仅具有一般性的条约或法规的适用,即使一般性条约或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晚。当采用这一原则时,可以界定究竟是MEAs还是GATT/WTO更为特定。例如,从针对ODS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所设定的贸易措施方面看,《蒙特利尔议定书》与《华盛顿公约》中的有关规定远比GATT/WTO为特定而应优先适用。第二,后法优于前法。这一法则的运用仅为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后法优于前法”通常只适用于相同成员国所缔结的新、旧条约之间的关系。在成员国完全相同时,新条约才能优先于旧条约。故先后缔结于不同成员国间的条约并不因时间关系而有绝对的优先适用关系。因此,WTO与某一MEAs之间的成员国必须全部相同,才能援引这一法则。第三个法则在条约本身就明确表示它与相关条约的关系时,解决优先适用问题。运用这一法则可能是解决MEAs与GATT/WTO相关争议较为理想的方式。在这方面已有成功的先例。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明示,当该协定中的义务与MEAs(《华盛顿公约》、《巴塞尔公约》与《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特别贸易条款不相容时,应以后者优先适用;《华盛顿公约》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其成员国在部分关于海洋物种保护公约或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优先于其在《华盛顿公约》下的权利与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也规定,其条款不可侵犯其缔约国在其他既存协定中的权利与义务,除非这些权利与义务严重损害与威胁生物的多样性。尽管在WTO协定第5条中规定:“总理事会应进行适当安排,以其权责与WTO有关的其他国际性政府间组织有效合作。”但这一规定仍然不足以明确表明WTO与MEAs的关系。理想的办法是,WTO参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的模式对MEAs设立特别除外规定,则两者间的潜在冲突有可能得以缓解或消失。
生物多样性的解决措施篇3
在园林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所以,不论是园林设计者还是施工人员都要对相关问题引起注意。在园林施工过程中,对原有的生态环境合理保存,这是园林施工的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原有的树木、草地,减少对他们的破坏;其次是对原有土壤的修复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园林施工的实践性很强,因此就需要园林的工作者要进行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以确保园林工作的健康发展。一、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城市的生态园林虽然是人工建设而成的生态系统,但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却仍然是自然环境.所以可以说,其的主体是原生自然生物的群落,因此,要根据生态学大原理中的植物的多样必保护和生物群落的稳定性,构建城市园林景观,因为这些对生态系统有的稳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可以保护植物的多样性,保护原有的生态系统稳定、健康,可以维持城市中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植物的多样性为加快园林绿地自然化的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园林施工过程中适当地增加了生态园林植物的种类和数量,而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可以实现城市绿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所以,这样不仅可以保持城市中原有生态系统中的物种多样性,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物种类的多样性,从而更加地有助于城市生态系统长期、稳定、协调、平衡发展。在这样的条件下,就可以减少水土流失,保持各个生物链之间的有效循环。还要,在城市的园林景观建设的过程中,植物物种的多样性,是考察城市绿地园林建设质景观结构多样性量好坏的重要指标。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为整个结构体系中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和保障,是我国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必然要求。另外,城市生态园林的建设过程中,局部环境经过人工的高度改造,会影响到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而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可以减缓这种情况的影响,因为植物在进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身一定的恢复功能,这样,就可以保持原有的生态系统的稳定。二、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的分析1.对园林生态建设中植物多样性的保护。在园林工程开始实施之前,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生物自己的独特的生长特性以及动物的居所在这个过程中,都可能会遭到一定的破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到甚至于破坏原有的生物圈及食,所以,在这个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加中保持原有的生态系统的稳定,在此基础上再去适应新的环境,同时,这也是当前社会对园林建设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在施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地了解植物的生长情况并且建立一个植物生长情况的相关档案,以便于对植物的生长情况跟踪调查做到相应地监测和保护,在有必要时,要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2.对于园林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目前情况下,为了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人们对城市不断地进行建设和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还建设了一些新的园林景点。但是,我们一定要遵循自然环境的客观发展规律,园林建设的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因此,我们在建设城市园林景观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很多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河川、森林、灌丛,还有灌丛、洼地、湖泊以及自然环境等等因素,而在河川、森林、灌丛、灌丛、洼地、湖泊等地方也是生物多样性方面保存较好的地方,所以,园林工程的施工者,在照图施工中,不仅要开发利用新的价值,而且还要要符合保护生态的基本原则,因此,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园林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建设规划部门和施工人员的相互沟通,及时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给予解决,做到最终设计出来的城市园林景观,一方面,可以增添园林景观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还可以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三、结语总而言之,我们在园林施工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尽量减少对原有的树木、草地等植被的破坏,保护原有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修复原有土壤,为植物生长提供重要的条件。所以,在园林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园林的保护措施的实施,认识到认识到对施工过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必要性以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并且在不断地探究保护措施,强化园林工作者对园林的保护意识,而且,这不仅是园林工作的内在需求,也是社会和时展的规律。
生物多样性的解决措施篇4
随着晚近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大到了动物福利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规范上述问题。在WTO体制中,2009年的欧共体海豹产品案是世贸组织处理的第一起涉及动物福利的争端,欧盟以保护动物福利为理由实施了进口禁令。
本文首先概述了国际法上对动物福利问题的规范及最近发展趋势,接着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说明一般国际法与WTO法的互动,也就是外部法律渊源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试图说明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
动物福利问题概述
动物福利传统上被认为是国内法规范的事宜,国际法直到最近才开始关注该事项,但始终存在争议,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规范动物福利问题,当然有些国际条约间或涉及动物福利。至于说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则是否构成国际习惯法或者国际法基本原则,更加是众说纷纭。
具体到海豹,早在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就一致通过决议,要求在捕杀鲸鱼和海豹的时候尽量避免采取残忍的措施,1972年的《保护南极海豹公约》要求以“迅速、无痛和有效的方式捕杀海豹”。虽然商业捕杀海豹的活动并不受上述条约和决议的约束,但条款规定反映了关注动物福利的宗旨,总的原则是应当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而国际法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上述政策目标。
总之,国际社会一般认为保护动物福利的理念起源于欧洲,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在规定了诸如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等事项的同时,也就动物福利问题做了相应规定。虽然上述国际条约并不直接适用于欧共体海豹产品案,但说明动物福利已经成为国际条约关注的对象,有必要在裁决案件时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就目前而言,国内法和国际法同时关注了动物福利,这说明动物福利涉及法律的共同价值,也就是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原则的情形。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原则应当可以适用于包括WTO协定在内的国际条约解释,也就是可以将保护动物福利视为是公共道德,以此为理由为贸易限制措施提供合法性证明。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角度来看,欧共体荷尔蒙案和生物技术产品案的专家组、上诉机构采取了比较谨慎的做法,认为无论预防原则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原则,对案件结果都没有影响。是否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或者说外部法律渊源,表明WTO的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是否愿意考虑国际法的发展而与时俱进,该问题并不是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而是说明在解释和适用WTO协定时是否将WTO法和其他法律规则作为整体看待。
总的来说,发展中的国际法对动物福利的关注不断增长,即便有关动物福利的国际法规则仍然处于演进状态中,有些规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仍然可以适用于欧共体海豹产品案中,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WTO法时应当将其视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这样才可以适应国际法的逐渐发展而不是罔顾大势。
外部法律渊源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的来说,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是自成一体的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主要依据WTO协定裁决案件,但毫无疑问,世界贸易组织也深受一般国际法的影响,《争端解决谅解》就要求以“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规定”。从美国汽油标准案到美国虾和虾制品进口限制案的争端解决实践,上诉机构援引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不具有约束力的宣言来得出结论,但一般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存在争议。如果要限制一般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一,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国际法上的非贸易问题保持谨慎;第二,如果过度援引了其他国际条约,WTO的专家组、上诉机构认为这会破坏当年谈判达成的巧妙平衡,认为他们的裁决不应增加或者减少WTO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从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在解释和适用WTO法时应当考虑一般国际法,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对大多数领域的问题都有涉及,在解释和适用WTO法时不可避免地要参考外部法律渊源,而且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和借鉴的情形。就WTO争端解决实践而言,大多数WTO争端都涉及国际法的相关领域,需要参考其他国际法规则;第二,在WTO处理非贸易关注时援引外部法律渊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强WTO的合法性,因为国际法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外部法律规则可以增强WTO作为一个规范国际贸易组织的合法性。
生物多样性的解决措施篇5
当今时代,信息科技快速发展,为初中物理教学提供了新的资源,也促进了物理教学模式的转变。物理教学与现代信息科技的有机结合,能够改变传统的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体系,有效提升初中物理教学实效,实现新课程标准下的教学目标。
1优化整合措施概述
初中物理教学新特点初中物理课程教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初中生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物理课程的关注重点不仅包括基础知识的讲解,更应当包括对学生学习兴趣、正确的学习目标以及科学探索精神的培育。物理教学应当符合新课程改革的宗旨,将自然界的现象升华为物理知识,再将物理知识与学生的生活实际巧妙整合。同时,还要注重物理理论和其他学科理论的交融,促进学生综合知识素质的发展。
初中物理课程主要包含了基础理论和物理实验教学。对于物理现象的观察和动手实践,是学生认识物理学科的基本途径。其中,实验教学是开展理论教学的基础,而理论教学帮助学生了解物理的普遍性规律,培养学生的抽象与概括能力。
在新课程目标的要求下,初中物理课程需要转变传统理念,强调探究性的学习,倡导多元的学习策略。物理教学要转变那种单纯灌输知识的模式,让学生主动探索获取知识的方法,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教师要鼓励学生发现生活中的物理问题,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
整合手段的价值物理学科,探讨的是物质运动的基本规律,应当侧重培养学生亲自动手实验的技巧和能力。但是,受到时空条件和物理实验条件的局限,教师在某些时候并不能满足学生进行实践操作的需要。而现代信息科技,具有信息密度高、内容仿真性强、学生的学习效果反馈方便的优点。将信息科技手段与初中物理教学整合起来,就是将高科技手段渗透在教学环节之中,为教学活动提供多样化的资源,创造一个良性互动的教学氛围。信息技术与物理教学的融合,实现了教学资源的互相补充,完善了物理教学的模式和具体方法。
2整合的基本规则
考虑教学环境信息技术与物理教学的融合,需要与具体的教学情况相适应,要从实际的教学条件出发,选择恰当的整合技术措施。学校应当备有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予以支撑。同时,要将信息技术措施运用在合适的物理课程内容上面,不能随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考虑时间阶段要选择正确的时间阶段,整合信息技术与教学活动,将整合的侧重点放在关键性的课程环节上。具体而言,应当根据学生对知识的认识情况,以及物理教学的难点,来决定整合的具体时间点。要充分顾及教学的限制性条件,不要人为地增添多余的教学内容。
考虑运用程度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实际运用程度,指的是信息科技应用在教学中的比例和深度。物理课程的目标,仍然是教学活动围绕的核心,而信息技术手段只是辅助学生的认知过程,并不能起到决定课程宗旨的作用。同时,应当注意整合过程的深浅,争取运用信息技术措施可以实现理想效果。
考虑成本效果部分教师为了顺应信息技术整合的要求,在物理课堂上采用大量先进的技术措施,事先制作许多精美的图片和视频片段,供学生学习借鉴。这样的方式固然可以起到优化教学效果的作用,但是如果在课堂中掺入过多的信息技术因素,反而会冲淡物理教学的本质目标。因此,应当综合考量教学措施的成本和效果。如果选择传统或比较简单形式的教学措施可以达到目的,就没有必要浪费过多的信息资源。采用信息技术进行课堂整合的最终目标,还是为了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和运用。
3具体的整合方法
创造问题环境激发学生对物理学科的强烈兴趣,是确保课堂质量的重要措施。然而,受到教学手段的局限,教师难以用单纯讲解的方式来描绘全部的物理知识,学生也无法观察到某些现实的物理现象。信息技术方式,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漏洞,用现代科技为学生展示一些直观的物理现象,并进而引发学生对知识的浓厚兴趣。
例如,信息科技手段能够模拟宇宙的进化过程、电流和磁场的产生、核能的运用方式等物理现象。学生可以通过观看图片和视频,借助一些多媒体设备,对物理概念产生形象化的认识。这时,学生就会进入物理教学的情境之中,并产生进一步探求知识的愿望。
提升教学实效初中物理课程体系比较复杂,教学内容丰富,然而能够被有效利用的授课时间却是有限的。这样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影响到物理教学的整体效果。在多媒体技术的辅助下,物理教师可以利用精炼的课件,来浓缩许多习题、图示和讲解过程。只要将不同的物理教学内容分类储存为单元,再链接那些向学生展示的部分,就可以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了。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息技术被引进物理课堂,节约了教师和学生的宝贵课堂时间,方便了学生获取需要的知识。教师也无需再检索大量的文字资料,改变教学设备,并在这些环节上耗费时间了。
如在讲解电路图的构造时,教师可以将串联电路、并联电路等不同类型的电路图制作成幻灯片,将它们放在一起供学生观看。这样一来,学生就能分析出不同电路的特征,学会区分电路的方法。
鼓励自主探索在信息科技主导的社会中,掌握必要的信息技术知识,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要培养出适应科技社会的全面型人才,就应当鼓励学生探索信息技术的运用方式,寻找将现代科技与学习过程结合的途径。将信息技术手段与初中教学结合,有利于提升学生高效运用信息资源的意识,鼓励他们利用网络资源,来辅助自己的学习过程,拓展视野。要培养学生自主求知的精神,教师就应当带领学生开展信息资源搜索、物理问题探讨、加工物理信息和交流学习成果等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利用信息和寻找学习方法的能力。教师要及时予以引导,为学生指出正确的学习方向,避免学生在利用信息资源的过程中失去辨认能力,受到某些不良信息的干扰。
例如,在讲解与浮力有关的知识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在课后上网搜索浮力的相关图片和视频,详细了解物体受到浮力时的状态。这样做能够加深学生对浮力一课的印象,帮助他们找到此类物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4总结
做好信息技术与物理教学工作的整合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转变传统的教育教学方式,而且可以建立交互式的现代教育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作为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一名物理教师,一定要学会利用信息技术服务于物理课堂教学,要在明确优化整合概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技术与物理课堂的优化整合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科技的教育教学辅助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冬梅.信息技术与初中物理课程的优化整合[J].中学教学参考,2011(29):67.
生物多样性的解决措施篇6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概念和意义
执行实施权具有主动性、单方性、强制性等行政权的特征,如送达法律文书及查封、扣押、拍卖等单纯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性加起来是个什么概念呢?那就是绝对的权威!绝对的权威恰是司法活动中的执行实施行为所需要的。而执行中的裁决行为,是为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致使执行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所实施的执行行为,如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等,强调执行主体的被动性,具有司法权的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等特征。
从执行实施行为与执行裁决行为的关系来看,执行实施行为是执行裁决行为的基础,执行实施行为具有必然性。执行裁决行为则具有依赖性和偶然性-其依赖于执行实施行为,而且执行中的救济措施不一定必然发生。虽然执行中的执行裁决权具有中立、被动的性质,但只有执行实施权才能反映执行工作的本质属性。
再从执行过程分析,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履行了义务执行就结束,否则,采取强制措施—一履行法定手续后实施—一直至案件执结(其间如有执行异议等,则引起执行程序中的裁决行为)。强制措施又分为决定—一实施两个阶段,如搜查、拘留,法律规定由院长决定。从执行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看,执行实施行为则是执行过程的基本(贯穿过程始终,决定事物本质)的、主要的行为。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执行过程表现出来的外在特征就是警务化。
综上所述,在此意义上,我们称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为执行工作警务化。
二、人们对执行本质属性的模糊认识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
无论任何事物,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中,人们对该事物的认识同样有一个过程。人们对执行这个事物本身的本质属性尚未认识清楚之前,是不可能与其它相关事物区别开来的。审判与执行,各有不同的特有属性,这些特有属性决定于其针对的事物的不同本质。审判是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和权益进行居中裁判,执行则是对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强制给付。
由于法院是审判机关,执行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阶段,而且即使在执行阶段,同样存在执行中的裁决活动。如当事人、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等,加上执行中的各项措施也都只不过是为了实现诉讼目的的具体手段而已。在许多人心目中形成了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对执行的研究也就相对薄弱。以至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混同,如执行机构称“庭”,上下级执行机构互不隶属,而是监督、指导、协调关系等(这一点,目前已经得到解决,各地都强调上下级法院在执行时的集中统一管理、协调),这种认识导致了对执行的强制性具有模糊认识。其实执行程序启动,就开始了强制(强制给付),所有的执行都是强制执行。当事人自愿履行也是迫于司法行为的威慑力,基于国家强制力这个后盾。由于存在这样的情形,而且在过去这样的情况比较多,反而使许多人对执行的性质产生错误的认识,不去注意执行的本质属性,反倒把需要动用强制措施的情形视为特殊情况,似乎那样才是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程序启动后)看不清其自始至终基本的本质的属性是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就与审判中的强制没有什么区别了。这样的定位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这就使执行工作长期处于如陷泥潭的困惑之中。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弱化趋势。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控制力较强,人们的道德水准较平衡,法院的裁判文书下达后,许多就自愿履行了,需要执行的,法院一般做一些工作或通过行政机关协助做工作也就执行了,问题并不是很突出。执行的这些特性使人们只把它当作审判的一个附属阶段,而忽略了其特有的本质属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行政控制力弱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使得行政区域内的“条条”、“块块”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搅在一起,人们的道德也出现滑坡。内部的这些机制落后与外部执行环境的恶化,使执行出现诸多困惑并迅速演化成了全国性的“执行难”1998年7月2日肖扬院长指出:“近几年……执行案件逐年上升,案件执行率下降,未执结案件逐年增多。到今年一季度末尚有未执结案件58万多件,比上年又增加16万件。‘执行难’已成为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一个热点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抗拒、妨碍执行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和妨碍执行秩序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强制措施,刑法规定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适用中不好操作。据2002年8月24日《人民法院报》报道: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出法律解释。法律解释草案规定了五种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措施都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近些年来,由于执行法官不配备枪支,制式的法官服装又改成了文官式的西服,这样,执行法官的外在强制形象体现得越来越差(以前法官着佩带肩章的制服),强制执行力越来越弱;基层法院就碰到有些群众误认为执行人员是共青团员的情况。特别是在暴力抗法不断升级的情况下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显得苍白无力,手中没有任何警具,穿着又是与普通公民无异的西服,被执行人很难感受到这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心理上也不会产生任何被强制的精神压力。围观的群众不会受到教育,相反会产生法院的强制执行也不过如此,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一样的想法,从而丧失对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信心进而动摇对法律的信任。执行工作是一项对抗性非常强的工作,被执行人全部是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其对抗心理是自然会有的。涉及到被执行人是单位或人数较多时,缺少防身装备和服装的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自然会得不到保障,执行人员被围攻或受伤害的消息屡见媒体。针对上述情况,有的同志提出可给执行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派出司法警察予以协助的办法来解决。但现实中,由于受编制的限制,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数量较少,并且还有的由司机兼任,其实际可动用的警力也只有几个人,保证刑庭开庭押解被告、值庭尚且不足,强制执行动用法警很难做到。
(二)执行实施权由非司法警察行使的弊端—一诱发执行乱。
198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删去了‘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的内容。从法条内容来看,”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是全称肯定判断,包括重大的执行措施,即以前规定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的,一律全部由执行员进行。法律赋予执行员的职权就包括了司法警察的职权。
由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抗拒执行、妨碍执行或者拒不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等行为,既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也有违反程序法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如殴打执行人员等,都可能导致查封、扣押等针对财产的司法强制措施,也可能产生拘留等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由司法警察参加。那么,一般情况下,执行实施权都是执行人员实施的,着装当然是法官服装了。按照《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人民警察才有资格使用警械和武器,其他人员无权使用。身着法官服的执行人员,遇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遇到攻击需要防卫时,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证。于是,有一些地方的法院为完成执行工作,就出现了法官(执行法官)违法着警服,违法携带警械和武器,甚至翻墙入室,昼夜追赶被执行人的情况。
执行乱和执行难就象一对孪生兄弟,在某种程度上是互为因果,因为执行难,导致了执行乱现象的严重,因为执行乱,又反过来加重了执行难的严重性,治理执行难和执行乱必须双管齐下。
四、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理由。
(一)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的理论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工作的暂行办法(全国法院法警工作会议讨论文件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加入、参加和处理)案件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参与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为。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实施这些行为,法警无疑具有其优于法官的条件。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方式分为直接执行、协助执行、集中执行。其中直接执行包括:l、送达法律文书;2、调查被执行财产;3、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搜查被执行财产以及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等强制执行措施;4、实施对被执行人的拘传、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5、其他执行实施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警直接执行的行为已经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的强制措施的执行实施行为。
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如遇下列情况,应及时提请执行法官审查处理,不得自行处理”:1、审查案外人异议和第三人异议;2、审查处理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不予执行的;3、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4、审查对罚款、拘留决定复议申请的;5、对委托评估拍卖和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判的;6、其他需要作出执行裁定、执行决定行为的。该条规定司法警察不得自行处理的情形,都是执行中的裁决行为。
(二)、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的实践理由。
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拒绝或拖延履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包括维持行政行为的裁判),其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开始呈持续状态。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有许多远比社会上受到警察追究的一般违法行为严重,动用警察是合法又在情理之中的。
凡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性质是清楚的,当事人具有心理上和行为上的对抗性。这时当事人的权利责任都已经明晰,被执行人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轻慢,对义务和责任的懈怠都已经由潜在的倾向变为表面化的公开行为。执行程序启动,本身就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作出的强制给付的司法措施。在当前法治观念还未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的情况下,暴力抗法事件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一阶段,需要的是对于当事人而言非常明白无误的由潜在的已经转向表面化的、强大的法律权威和司法震慑。可以说执行阶段对被执行对象自始至终是一种强制,而且这种强制必须是给当事人明白无误的信息的强制。要实现这样的效果,其一、人少了不行。其二、身着法官服不妥,法官是文职,去干或者指挥牵猪赶羊、翻箱倒柜等行为与身份不协调。其三、这种强制必须是具有现实性的,即具体的相应的强制措施能够即时到位。法官制服和司法警察制服是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设计的,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并不简单是司法警察制服这种表面形式的变化,而是体现了我们对执行实施权属于司法行政权的性质的正确认识,从而与纯粹的居中裁判行为的性质区别开来。
为什么我们长期以来只规定“重大执行措施”、“必要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一方面与当时的历史条件及执法环境有关,还因为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并不认为当事人拖延、抗拒履行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认为那仅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其行为同时也是蔑视司法权威),只是以法院前去执行时所发生的情形为依据(似乎这时才发生,此前的行为尚不算违法)。其次,针对对抗性很强的执行工作,我们历来是采取强制措施加思想工作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变。但是,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不同之处在于,审判程序中,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权利义务尚不确定),要求法官居中裁判,说公道话。执行程序中,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执行的内容就是强制给付。如审判中有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居于辅助地位。而执行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实现强制给付,应置于主导地位,思想工作则居于辅助地位。其三、对被执行人要有正确的估价,这是我们采取正确对策的前提。通俗地说,我们把被执行人设想为守法的人或设想为不守法的人,对策是不一样的。而这两种可能各存在50%的概率。作为最初的出发点,设想为不守法的人,当作”必要时“由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如发现其未履行义务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给予司法宽恕,主动权在执行机构手中(因为被执行人到期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请求司法宽恕,我们有理由认为其存在不守法的行为,当作”必要时“对待)。但当我们执行基本是以不必要为前提;就会出现许多的损失和失误。而且执行中的情况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中的,既取决于执行主体和被执行人及其他因素等客观环境,也取决于执行主体和被执行人的主观因素。并且这种主客观条件是相互作用的,我们认为”必要时“的情形也许最终不需要动用强制措施,我们认为不必要时,也许正因为我们的这个主观认识导致措施不到位,影响了被执行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促使不必要变成了”必要“,这也是事物发展的辩证法。那么,我们何不尽量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被执行人等(包括第三人和案外人)的心理状态向好的方面转化呢,促使被执行人等配合执行,可想而知,被执行人即使存在心理上的对抗,一看警察大兵压境,许多也就会立即转变态度了。反过来,本来被执行人也犹豫,是对抗还是配合一看来了几个穿西服的法官,同样有许多也就会立即转变态度了(呈侥幸心理)。许多的这种变化是一瞬间出现的,一旦遇到抗拒,妨碍执行情况,要求强制措施即时到位,中间不容时间上的间隔或拖延,但往往执行人员没有实施相应强制措施的权力,只好撤回再请示,措施跟不上,往往执行也就只有半途而废。而执行时机往往是瞬息万变,执行人员必须要有士气,而且需要一鼓作气。执行中的强制措施与执行人员的士气是互为表里的。这一犹疑或者一撤则气已衰、机已失,挫执行人员锐气,而每一次行动对当事人轻慢法律的心理则是一次强化,执行效率低下是毫不奇怪的。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和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效果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时,审判、执行人员没有制式服装,所以规定“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法官是着佩戴肩章的制服,给人的印象是半文半武,所以删去了‘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但现在法官制服又已经改为西服,更符合居中裁判的性质,纯粹是文职官员。执行实施权这种行政性质的权力不是由司法警察行使,而是由着西服的文职官员行使,这就形成了一个怪现象,担心开车违章、打架斗殴被警察罚款、拘留,却对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置若罔闻,除了法治观念淡薄外,也体现在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力度弱化方面。
法警制服给人强烈的外在的强制特征是法官制服所不具有的,而这一特点与执行实施行为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性的性质是相符的。正因为法官制服的这一变化,就需要有新的措施强化执行的司法震慑力,此乃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另一方面,司法警察的行为由《人民警察法》规范,其行使执行实施权,遇到什么情况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动用警械、警具则比一般执行人员素质要高。尤其是有些法院,重审判轻执行,对于业务素质差的,认为办案能力不行,就将其放到执行庭搞执行。这就导致执行队伍素质先天不足,埋下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种子。所以,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治理执行中的违法拘押人及滥用警械、警具现象。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使人民法院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在现实中,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是不争的事实。大量事实证明,经过近几年工作实际,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只是存在如何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如据《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27日载:为使法庭执行工作全面提速,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推出“法警驻庭制”,该制度推行半个月来,共执结疑难案件26件,执行标的额达65万余元,当场执结案件占45%,当天执结案件占75%,案件执结速度比全院以往的案件平均执结速度提高三倍。
五、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措施初探。
在法院内部,审判权只能由法官依法行使,其他的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可以由司法警察依法行使。如将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送达在诉讼法规定中就属于司法警察的职责。
法官和司法警察都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都可以依法行使执行实施权。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和值庭、押解等的性质是一样的。而按暂行条例规定法警可以直接执行的各种行为,与文书送达以及开庭时值庭等相比,显然更需要法警。
在警力不够的特殊情况下,可将执行人员一律着警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可保留其身份不变。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其职权就包括执行实施行为。执行员既有此义务,一旦遇到需要动用警械警具时,却并无此权力(没有警察身份)。没有相应的权力,甚至在遇到袭击时,连防身都非常困难。实践中出现的有些法院执行人员违法着装、违法携带警械警具,实是一种无奈之举。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正视它,解决它。各地情况不一样(如警力不足),在全部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执行局与法警队可合署办公,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由法警队统一训练,提高战斗力。执行工作警务化,在警力派遣和调动方面,应规范调警,合理安排警力,在”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下进行,防止调警、用警中的随意性。遇有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则由具有法官身份的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处理(按最高法院的规定,执行庭的裁判职能仍于保留)。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是形势发展的必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法律的水平、执行技巧相对其他部门要高一些,对身体素质、年龄有一些特殊要求。我们不能把执行工作警务化仅仅看作是一种外在的装上的变化的具体措施,更主要的是我们要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扭转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将精兵强将充实到执行队伍中,着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执行队伍。为解决警力不足、法警严重老化等问题,法院有必要适当增加司法警察编制并可探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鉴于执行不同于审判,性质特殊、法庭警力有限,各法庭的执行工作可由执行局(庭)统一安排,形成执行局与各法庭联动格局。
-
工作计划未来展望未来工作展望范文
最新工作计划未来展望未来工作展望范文篇1一、对于老客户,和固定客户,要经常保持联系,在有时间有条件的情况下,送一些小礼物或宴请客户,好稳定与客户关系。二、在拥有老客户的同..
-
企业个人述职报告范文(4篇)
2023企业个人述职报告范文20xx已经过去,不知不觉我已入司担任前台工作将近9个月,前台没有像公司业务、营销、财务等部门对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大、直接,但公司既然设了这个岗位..
-
学校文化主题活动方案范文(精选6篇
学校文化主题活动方案篇1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校园文化品味、建设精品校园、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构建和谐育人氛围和鲜明办学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创造优良的人文环境,使学校..
-
展望未来范文,展望未来范文600字(整
推荐展望未来范文(精)篇1尊敬的评委,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回首往昔,展望未来》。65年,我们珍惜,我们超越,我们期待,我们实现。65年,新中国在烈火中..
-
大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书范文(3篇)
大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书范文202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x系xx专业的学生xxx,很开心能考上我们学校,成为我们学校的一名学生,在军训里开始了我大学的生活,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一直都是..
-
放弃承诺书范文作文六(精选3篇)
放弃承诺书篇1国奥家具率先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为维护客户的权益,除提供优质产品外,亦承诺5年的产品品质保证期(木制品);钢制品10年品质保证期及产品终身免费维修服务。..
-
有关教师辞职申请书范文七(精选2篇
教师辞职申请书篇1亲爱的领导、老师:你们好,我再次向你们提出辞职,原谅我不良决定,每当看到我身边的朋友开着车,住着豪华住宅,我的心里就不平衡,我知道现在学校正是用人之际,我不该..
-
幼儿园抗疫简讯范文范本,幼儿园抗疫
如何写幼儿园抗疫简讯范文范本篇11)感谢你,宝贝。因为你,花朵开放,果实芳香,随你而来的满天希望!2)孩子,愿你快快脱去幼稚和娇嫩,扬起创造的风帆,驶向成熟,驶向金色的海岸。3)恒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