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弊端(6篇)

daniel 0 2024-06-02

双减政策的弊端篇1

关键词:直销传统分销销售渠道冲突协调

销售渠道冲突的定义及分类

销售渠道冲突指的是渠道成员发现其他渠道成员从事的活动阻碍或者不利于本组织实现自身的目标,从而发生的种种矛盾和纠纷。直销和传统分销的冲突从本质上讲属于厂商间的冲突,相当程度上也表现为商家之间的冲突。因为制造商进行直销,实际也就是欲实现商品直接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跨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说得更具体点,也就是厂家欲建立自己的商业领域来和自己传统的产品销售商进行销售利益上的竞争。因此,直销和传统分销的冲突也表现为销售同一产品的不同销售商之间的竞争。

销售渠道冲突类型大体上有三种:不同品牌的同一渠道之争;同一品牌的渠道内部冲突;渠道上下游冲突。在诸多渠道冲突中,最常见的冲突发生在厂家与商家、商家与商家之间。

直销和传统分销冲突形成的原因及影响

冲突形成的原因

厂商间的竞争。营销从粗放走向精耕的过程中,原来适应粗放经营的渠道模式的管理理念,已不适应新的营销环境了,以致渠道成了整个营销体系的“短板”。传统渠道的种种弊端浮出水面,这些弊端也是各种厂商矛盾、市场执行不利的症结所在。具体表现在:厂商沟通效率低,效果差;厂家执行力不足,市场方案层层变形;内部不经济,内耗严重;营销结构不稳定,中间商离心离德,客户流失严重;渠道专业性差,不利品牌形象建立;厂家对渠道缺乏控制力。

近年来,以各种超市为主流的零售终端飞速发展,这对生产商而言,并非利好。零售商拥有消费者这一稀缺资源,掌控了最强大的渠道权力,出于利益冲突的本原,厂家和中间商的矛盾始终难以调和。为了能获得自己期望的利益,生产商发展了包括直销在内的各种新型的渠道模式。直销作为一种销售模式可以有效克服传统分销的缺陷,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且在目前的外在条件下,直销的成本也越来越低,因此,受到生产商的欢迎而被采用,以取代功能弱化的经销商和逾越日益强大的零售终端,这自然引起激烈的渠道冲突。

误解。如果分销渠道体系由厂家自建或由厂家所有,这样很明显从沟通、协同运作、团队凝聚力等各方面可达到高程度的协调一致,还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渠道冲突,在网络建设中,最有执行力、最有销售力、最理想的渠道莫过于一体化的渠道。

出于这种思路和渠道的现状,中间商被视为盘剥渠道上下两端的代名词,为厂家所深恶痛绝。很多生产商认为,消除渠道阻力,完全拥有渠道的控制权才是最好的销售模式,因此,生产商试图跨越中间环节而直接面对消费者,利用直销等模式淘汰中间商,自然会激起中间商的反抗。

出于同样的理解,中间商也异常反感厂家对渠道的整合,即使生产商发展新的渠道模式只是为了加强渠道控制力,他们也认为直销等新兴分销模式最终会取代中间商,否定其价值和利益,两者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因此,他们积极抵制包括直销在内的新兴渠道模式。

目标矛盾。生产方为了实现产品的快速流通及增强竞争能力,往往制定各种渠道政策以保证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时候需牺牲局部的利益,而中间商往往难以理解这些政策,也不愿意执行这些政策,他们只看到自身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缺少宏观的眼光。由于许多经销商跟不上形势,及时完成从“坐商”向“行商”的观念转变,仍维持着向厂商要利润而不是向市场要利润的现状,并由于先前成长速度过高,拉断了一系列的管理链条,同时缺乏企业家思维和发展战略,仍保持着粗放式经营。这样,中间商难以在市场征战中保持和生产商目标的一致,他们更关注的是自身利益实现的多少,更注重短期行为。

定位、角色、领域的不协调。制造商往往对直销和传统分销的定位和它们充当的角色不明确,直销在企业销售渠道中到底是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它的目的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到底是什么?分销在企业的渠道系统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它的职能有哪些?制造商自己都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中间商当然也就更无法理解。两种渠道间不能实现有效的沟通,中间商看到两者间的否定性,担心直销会淘汰分销,那么,抵制就成为理所当然。

因为定位和角色的含糊,渠道成员很难就他们在整个渠道系统中的确切的经营范围达成共识,往往引起业务领域的重叠,即两种渠道抢夺同一目标市场的消费者,冲突不断发生。

冲突的影响

凡事都有利有弊,冲突是渠道运作的常态。从某种程度上讲,渠道发生适度的冲突又未尝不是一件好事。首先,直销可以有效遏制中间商的过分膨胀,均衡厂家和中间商的力量,促成全面的合作局面。第二,有利于不断改善渠道环境,,增加厂家的渠道权力,同时又可引起渠道的各个因素变动,最终推动渠道模式的变革朝集约化、扁平化方向发展。第三,推动中间商转型,促使其发展。中间商迫于生存的压力,不得不快速转变观念,发展或者转变职能,以适应厂商和市场的要求而避免被淘汰的命运。第四,可推动直销和传统分销各自的发展,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但是,销售渠道冲突如果不加以控制和协调,带来的后果也不堪设想。尤其是在直销和传统分销并存的模式下,渠道灾难,可一触即发。其一,直销不可避免地要从中间商处争夺客户,挫伤中间商的积极性,导致中间商的集体对抗;其二,各销售渠道利益分配难以均衡,易引起中间商的不满,导致销售策略难以执行,市场和价格混乱,厂家形象受损;其三,中间商忠诚度大幅下降,会尽一切办法,阻碍直销的发展,增加了生产商改善渠道环境的成本和业绩的上升;其四,通路不畅,矛盾重重,将消耗厂家极大的精力和巨额的资金。

直销和传统分销的协调

由上可见,冲突有利也有弊,对待不同的冲突,企业采取的态度应该有所差异。为了避免销售渠道冲突带来的损失,保证产品价值最终被有效的实现,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协调两者间的矛盾。

正确的认识冲突、对待冲突。只有正确的认识了问题的本质,才能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在认识了直销和传统分销冲突产生的原因后,应针对其提出解决方法。冲突既然有利、有弊,处理时就应该区别对待,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论。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认识合作的重要性,减少厂商间的恶性竞争。当销售渠道成员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时,竞争性往往大于合作性,由此使得一个成员的行为一般不利于另一成员。如果每一个渠道成员都各自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能产生短期相对最优的结果。从长远来看,只有合作才能双赢。而且,合作是克服传统分销劣势、保证其价值实现的唯一方法,当然也是化解冲突的方法。

充分沟通,消除误解。沟通是消除冲突的桥梁,生产方和中间商必须通过有效的沟通来消除彼此间的误会,同时,也要充分认清形势,消除误解。

首先,要正确的认识中间商的价值。中间商是产品销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的优势是――资金支付的优势;渗透力强,市场覆盖范围广;可以分担交易和库存风险;拥有较广的人脉;拥有仓储、物流等方面的优势。它的收入并不是对上下端的盘剥,因为其承担了许多重要的营销职能,创造了新的商品价值。因此其收入是合理的,而不应该视中间商为“寄生虫”而一味的加以淘汰。

其次,正确认识直销渠道和传统渠道之间的关系。直销和传统分销之间虽是互为否定的,但是,它们之间并非只是单纯的存在冲突。在目前的环境下,厂家可利用它们互相促进、优势互补。对制造商而言,两者都不可缺少,因为作为一般厂家来说,不可能有雄厚的资金、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和能力来完成自己所有产品的销售,因此,直销等新兴模式不可能、至少在短期内不可能淘汰传统分销模式,两者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博弈和共存。

市场细分,明确定位,实施产品多元化。厂家制订渠道策略时,必须详细考虑直销渠道和传统分销渠道的不同定位,保证其担当不同的角色,不发生利益上的冲突。而且,要将这一定位明确的传达至各渠道成员,确认各渠道成员都已正确理解。

市场细分,使直销和传统分销两种渠道面对不同的目标市场,在不同的区域进行销售,避免渠道区域重叠,这可以有效防止两种渠道间的利益之争。同时,也可以使直销和传统分销的优势都得到发挥,各尽所长。比如,在市场集中地区实施直销,在分散的地区实施分销。

实行产品多元化,才可以实现市场的多元化,这样,就可以使直销渠道和传统分销渠道各自经营不同的产品,面对不同市场,从而避免直接的利益冲突。

加强渠道权力,促成合作,实现目标一致。要实现目标的一致,可以通过合作,也可以通过整合。合作可以实现厂商间目标的一致,化解冲突,实现双赢。但合作有一个前提条件――合作双方拥有相当的渠道权力。如果双方的渠道力量相差太悬殊,就会被强势方整合。

渠道权力是指在特定渠道中一个渠道成员控制不同分销层次中的另一成员营销战略决策变量的能力。它与一成员对另一成员的依赖性密切相关,这种依赖性越大,渠道权力便越大。对于依赖性的衡量,可以通过以下两个维度区划:一是该渠道成员从另一渠道成员处获得效用的大小;二是该渠道成员从其它地方获得这种效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这种效用的稀缺性。依赖性是效用和稀缺性的乘积。权力是通过占有和掌握对他人而言的重要的资源而获得的,在现今环境下,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稀缺资源就是消费者,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获取渠道权力的方法,促成目标的一致。

通过合作实现目标的一致,其一,首先必须清楚合作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的,利益分配必须均衡,因此生产商与中间商应该充分沟通,了解彼此的需求,协调好利益的分配,并制定有力的措施保证分配的均衡。其二,继续发展直销等新兴渠道模式,减少对中间商的依靠,尤其是对超级终端的依赖。在抢夺消费者这一资源时,增大自己的渠道权力,以获取权力的均衡,制衡中间力量的过分膨胀,保证各自的合理利益。其三,实施多家分销,减少对单个中间商的依赖,在传统渠道中引入竞争,削减中间商的渠道权力,保持权力的均衡,从而实现和保证合作,达成目标一致。其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打造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赢得了消费者的钟爱,就直接获取了稀缺资源,形成强势权力,很容易便可促成合作。此外,还可通过对违约的严厉惩罚来保证双方对合作承诺的遵守。

通过整合实现目标一致,也即将分销渠道转化为直销渠道,直接消除矛盾主因。生产商如果具有强大的渠道权力和资金实力,可以对渠道直接进行收购整合,或者承担自建渠道的巨额费用。整合存在着许多方式,比如,与中间商合资建渠道;制造商向中间商注股;协助中间商向物流配送中心转型等等。这些手段,就是为了加强厂商间的利益联盟,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消除渠道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李飞.分销通路设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2.李先国.分销.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双减政策的弊端篇2

专业线美容企业之所以选择“渠道扁平化”,当是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一、通过与终端的近距离接触,减少中间环节的利润分配,既提高了自己的利润率,也可以把原本让利于商的一部分利润转到终端,从而在经济利益上提高终端对厂家的忠诚度。

可以说,化妆品专业线上的传统制,基本是一种粗放的营销模式。无论从产品的开发、商的选择与终端的维护,都是一种极为松散的经营关系。厂家对商不得不进行更多的让利,以诱使商坚持该品牌产品的决心,同时,又因为利润的分薄而无力承担更多的市售后服务工作,于是只能依靠商对终端进行开发和维护。美容终端又因为有了商的中间转手,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利润,而商的技术支持水平普遍不高,无法帮助美容终端进行市场的精耕细作。

所以,渠道扁平化让厂家有了更多的利润,从而增加了市场维护的砝码;而美容院又因为厂家支持力度的增大和利润的提高,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提高了对厂家的品牌忠诚度。

二、由于减少了商这个中间环节,厂家在市场操作过程中,营销政策可以迅速而准确地贯彻到美容终端,而信息反馈也能够及时又准确地返回厂家,从而使厂家能够根据市场的形势变化迅速有效地调整自己的营销策略,赢得市场操作的先机。

因为商的原因,或者是商的实力无法实现厂家的营销意图,或者是商对市场有自己的一套处理办法,厂家的营销策略往往在执行到美容终端时变了样,甚至是完全的弃之不用,厂家无法对市场进行操控,不利于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甚至有时候是为商做嫁衣裳。而美容院对于市场的感觉与反应又因为商的中间传播,无形之中引起传播失误和延缓了市场反应,造成厂家的决策出现偏差。

三、由于厂家与美容终端的近距离接触,厂家对美容终端的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双方的接触也因为建立在一个近距离的平台上而较频繁,双方的合作紧密程度都比传统制强了许多,因而厂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真正为美容终端去服务,从而从品牌与感情两个方面来掌握网络的稳定。

作为传统模式的一个弊端,就在于一个商的倒戈会引致一个区域市场美容终端的全军覆没,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有多少采取传统模式的厂家尝到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痛苦!而“渠道扁平化”的优势就在于网络的稳定:一个美容终端失败的影响只在于一个美容终端,不至于造成太大的影响。而且,又因为厂家与美容终端的近距离接触,厂家能够帮助美容终端及时处理在市场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随机应变”,在相当程度上缓和了美容终端对厂家的矛盾。

所以说,“渠道扁平化”对于厂家的市场操作具有相当的优势——有利于市场的精耕细作,有利于品牌知名度的建立,有利于客户忠诚度的提高!但是不是“渠道扁平化”就能够解决传统模式所有的弊端呢?是不是“渠道扁平化”就能让厂家一劳永逸地解决市场操作中的问题呢?

从渠道的角色分配而言,市场需要把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角色区别开来,而二级分销则符合渠道的需要,因为经销商能够比较好地发挥经营者的作用,从而让厂家专注于生产,为渠道开发出更优秀的产品。“渠道扁平化”则要求厂家在关注产品生产和开发的同时,花更大的力气去打造营销网络,以进行市场开发与维护。所以,要很好地做到“渠道扁平化”,对厂家的人力、物力、技术、资金的要求相对而言就更高。而一般的小厂家根本就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和细致的市场支持工作,所谓的“渠道扁平化”也只是流于形式,只不过是减少了“经销商”这一个中间环节,其他的市场操作手段和支持力度较传统模式别无二样,甚至是更简单或更弱。也就是说,那些厂家的“渠道扁平化”的唯一目的也可能就是增加自己的利润率而已。

但是,虽然“渠道扁平化”使厂家的利润率有所上升,在单个的美容终端上收益较高,但在实际上,由于实力的制约,美容终端发展的速度较慢,反而导致厂家整体销售额的下降。所以,这样的厂家要发展壮大就得花更长的时间!而在市场变化十分迅速的今天,缓慢的原始资本积累已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单纯地追求利润率只能让这样的厂家在市场的狭缝中苟延残喘甚至灰飞烟灭。

而且,传统模式中的弊端在“渠道扁平化”中依然存在,譬如渠道因为终端的倒戈而倾覆,譬如营销政策的贯彻走形和信息的反馈失真,譬如因为产品和服务的原因导致合作的不愉快等。所以可以这样说,“渠道扁平化”只是在操作层面上或者是在营销模式上对传统模式作了一些改进而已,而对于市场操作所应解决的一些问题并没有提出根本的解决办法。

双减政策的弊端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起征点

由于近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个税的修改建议,个税引起社会的前所未有的关注,而其体制所存在的不公使得个税的修改势在必行。笔者对此作如下论述。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概况

1980年开征个税的目的是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因而其必须遵循量能课税的原则,保证税负的公平。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个税的主体已从高收入群体转变成工薪阶层。有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税前、税后基尼系数变化甚微,且成上升趋势,这说明个税对收入的调控作用不仅有限,还与其预期目标渐行渐远。

二、个税体制的缺陷

从立法的原则、目标及实践回顾个税,笔者认为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首先,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所实行的分类模式虽能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还能体现特定政策;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同等的收入却税负有别,有违公平原则。实践中,课源制的征纳方法结合不同所得不同税率的设置,加强的是对低收入者的源泉控管,对高收入群体的纷繁复杂的避税措施略显疲软,并且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因而,分类模式优点表现不足甚而转为弊端,缺陷愈加暴露。

其次,税目及税率的设置

同是辛勤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承包经营和特许权使用费在适用税率上有较大差距,扣除的标准也有不同。尤其是,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均实行10﹪的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股票转让所得更是实行免税政策。

从而发现,高收入者对其主要所得项目能享受免税或10﹪的低税优惠。生产经营、承包经营也能造就大批富人,但其有准予扣除的项目,这就打开了避税的缺口,使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增加扣除数额,减少个税应纳税款;另外,起征点远高于工资薪金,最高税率及级距设置都少于工资薪金,在制度设计上又降低了经营者的税负。

再次,起征点的设置

自开征个税以来,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仅调整过三次。但30年来,我国的GDP增势迅猛,物价水平一年高过一年,可见起征点的微小增幅并未跟随经济发展的步伐,也表明百姓的税负在加重。

这次个税草案虽然在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每一就业人员的抚养人数的基础上将起征点调至3000元,但是消费性支出是否包含了居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费用,能否与物价水平相匹配,都值得怀疑。高房价、高教育支出、高医疗费用使得3000元的起征点显得过于寒酸。

复次、关于不征、免征、减征的规定

目前的个税法中只有关于免征、减征的规定,而缺失对非税收入的规定。一方面,对奖金、军人转业及复员费完全予以免税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对“奖金”、“保险赔款”缺乏严格的界定,有违法律措辞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修改建议

一直以来个税的小修小补并未真正触及个税体制的实质性弊端,未能应对社会的发展全面完善当前的制度。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实行综合税制

著名税法学者维克多•瑟仁伊提出,各国个税制皆有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类税制演变的趋同性。这是因为,所得税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打上了“公平”的烙印,所得税之“公平”所在的鲜明个性和价值,就在于通过回应非均衡经济而最终使社会达到和谐。综合税制因其能较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维系税收公平,从而成为各国个税改革的目标和追逐的方向。我国征管机关在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相应的配套条件和信息为综合税制的实行奠定了基础,因而推行综合税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推行以家庭为个税申报主体

以家庭为申报主体,能避免个人申报或源泉扣缴,因起征点的统一性所带来的实质不公平,同时也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三)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双减政策的弊端篇4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目前监管现状和国际主流监管模式。在金融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本就应该是常态之事。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影响,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大幕刚刚拉开,在金融监管领域上,分业监管仍然是目前的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机构间协调性欠缺等问题逐渐的暴露客观上要求我国对既有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转换。最近几年的事例有以下几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90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监管上有一个原因就是央行和银监会不协调。2013年6月货币市场“钱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同业业务存在不协调。最为严重的2015年6月股灾,更是集中暴露了现行监管体制的显著弊端,分业监管体制开始备受诟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幅超过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炉后不久才企稳。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沪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点,两个多月时间沪指近乎腰斩,逼迫国家动用超过万亿资金救市。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快速大跌中,众多个股一度连续无量跌停,市场流动性缺失。业内人士认为,股灾背后反映了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即彼此通过各种通道实现资金流动以及通过创新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由此看来,混业经营不再是争论焦点所在,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才能更好地为金融市场保驾护航。我国在这方面也做过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国务院正式确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强调这一制度“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银行人士认为,这种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但是,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实质权利,对事实上的监管改革没有太多的帮助。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有四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在这里美国是一个例外,不属于这四种的任何一种,但是又兼具了四种的一些特征。机构监管也称分业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国家,但事实证明在混业经营下,机构监管是不可取的一种模式。功能监管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金融监管体系,就是规定某一类金融业务由某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论这种业务是由何种性质来从事的。这比较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漏洞,当然成本增加,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的倾向性监管也是弊端。综合监管是指金融系统中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活动都由同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监管者既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负责所有金融服务的行为监管。其能有效地解决由于监管不确定性形成的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但是效率难以保证。双峰监管又叫目标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通过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机构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行为监管机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双峰监管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但是,一个金融机构会受好几个监管机构监管,从而出现管理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一点上与功能性监管相似。从以上综合比较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监管模式,各种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论之。在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的现状下,当务之急应该是打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渠道,尽早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的监管框架。在监管模式的设计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监管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功能监管,借鉴双峰监管的一些优点。

(二)微观领域的金融监管。笔者认为应该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设立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三家纳入其中,该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金融领域微观审慎监管。这样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协作上,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实际上减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对于当前热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独立于“三会”之外,更好地对交叉领域或空白领域进行监管。另外,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被首先制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主体,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宏观审慎监管上我们应该明确央行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宏观领域的金融监管。在宏观背景下,央行仍然要发挥其作为唯一货币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在货币政策制定时还要注意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改革进程中,要把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作为货币政策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央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据个别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是否引发系统性危机来选择用何种金融工具对其进行援助。这也为具体监管机构找出具体成因,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决时间。

作者:张天赐张良彬何鹏辉赵飞王长庆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2]高田甜,陈晨.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发展趋势与中国选择[J].上海金融,2013.10.

双减政策的弊端篇5

关键词:发行;委托―;一次博弈;重复博弈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7)12-0063-04

一、引言

2004年“西安宝马案”、“扬州彩世塔案”、“贵州爆炸案”等,暴露了即开型发行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引发了彩民对我国业的信任危机,迫使财政部紧急叫停全国即开型的销售活动。但即开型方便、简单、受众广等诸多优点是不可替代的,市场依然需要即开型。海南省于2005年12月开始发行“刮开式十二生肖‘福禄寿禧’中国福利”,河北省也于2007年2月在河北保定、秦皇岛、唐山3个城市试点发行新型即开体育(喜刮刮)。一方面是即开型需求巨大,另一方面是即开型发行隐忧重重,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即开型发行中风险存在的根源和产生机制,以便更好利用其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从我国福利和体育的发行历程看,国家一直禁止民营公司介入销售以最大限度保证的公平、公正。但是,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专业公司就已经参与到即开型的销售中。时至今日,各地很多发行机构都采用了承包、转包以及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了即开型发行、销售业务。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发行机构是政府管理体制下的事业单位,无法承担市场风险,对市场理解和销售存在局限性。这就决定发行中心不得不将无法联网发行的即开型销售任务委托给承销商。在这一委托―关系中,作为发行主体的中心是委托人,承销商是人。

委托―是市场机制下的交易行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契约关系。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发行委托人和人在确立关于发行的委托―契约时,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承销商具有关于发行的信息优势,而委托人则处于信息劣势。这种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状态,增加了发行委托人与人间的各种信息成本,也增加了发行市场中的两种不确定性:

一是逆向选择问题。作为信息优势方的承销商在订立契约之前,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隐蔽信息而获得对自身有利的合约,发行机构在契约签订之前因“无法验证信息”指验证成本昂贵而使验证在经济上不现实或不合算的情况。对承销商难以甄别,从而导致“逆向选择”。

二是道德风险增加。契约订立后,发行机构与承销商之间信息传递不畅,承销商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发行机构的行动。发行机构既然将销售中的风险转移给商,商自然需要化解风险、转移风险,以致擅自修改设奖方案、游戏规则等人为操控销售过程的问题难以避免。

发行活动并非生产性活动,是对社会既定财富的再分配,是一种建立在国家公信力基础上的“零和博弈”游戏。根据国家规定,销售融集的资金分成奖金、公益金和发行成本三个部分。发行收入的50%用于返奖,35%为公益金,15%为发行成本。由于承销商往往在委托人监督不力的情况下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获取利润采取各种手段造假和作弊顺利逃避监管和检验,在“收益”固定情况下,承销商投机行为使承销商个体收入增加,代价是牺牲彩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西安宝马案”、“扬州彩世塔案”等都是由委托―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产生的。

二、发行委托问题的博弈模型

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博弈双方行为可以趋于“完全理性”[1]理性就是根据现有信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选择利益最大化的能力。,但是在信息不充分情况下,“有限理性”诱导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发行委托中,承销商的舞弊或道德风险行为即是偏离委托人目标的机会主义行为。

1-一次博弈模型

发行机构代表政府及公共利益,它对承销商的监管是公共政策的体现,因此这个主体用“政府”来统一代表;另一主体即为承销商。一次博弈即政府与承销商之间只履行一次契约或者执行一个短期契约,双方都无法得到关于对方的完备信息并缺乏经验,策略的选择依赖于“有限理性”[2]。

模型中,将承销商所得记为B,B=B(j)表示承销商收益与其行为之间的关系;承销商如果选择作弊,则其作弊成本记为M;销售所得记为D,由于中心与承销商签订的短期及长期销售合同中,目标销售额为定值,因此D是定值不变;政府对承销商的监管成本记为C。

在表1的一次博弈中,政府和承销商均有两种可选策略。

政府的可选策略是对承销商监管或不监管,选择对承销商进行监管,需要付出监管成本C,包括监管制度设计成本、监管人工成本等;选择不对承销商进行监管,则不需要付出监管成本。

承销商的可选策略是销售过程中作弊或不作弊。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承销中,承销商通过舞弊可以获得巨大收益,但其作弊成本却极低(这一点可以从“西安宝马案”中看出),使得

因此,在表1的一次博弈中,不论承销商选择什么策略,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管,不论政府采取什么策略,承销商的最优策略是作弊,即政府和承销商的一次博弈结果是一个不依赖对方行为的占优均衡(不监管,作弊)。

2-重复博弈模型

重复博弈是一种动态博弈,它将委托人和人的基本博弈从一次扩展为多次,并且人不知道博弈的次数(假设人知道最终博弈结束的时间,那么在最后一次博弈中会与一次博弈的情况相同)。博弈由一次扩展为多次建立在契约长期性基础上,即政府和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合同是长期的,针对承销商可能采取的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策略加以回应。相对于一次博弈,重复博弈的双方具有合理选择策略的“完全理性”,即在给定条件或约束下最有效地实现预期目标。

设q为政府对承销商监管的概率,p为承销商诚实、不作弊的概率,i为政府监管情况下,承销商诚实或舞弊行为被查出的概率,它实际代表了政府监管成效。重复博弈的得益矩阵如表2所示。

如果承销商作弊被查出,政府对承销商的处罚记为P;如果监管中发现承销商未作弊,政府对承销商的奖励记为E。因此,政府作为委托人与作为人的承销商之间的长期博弈结果是一个纳什均衡。

(1)政府的策略反应

设承销商的混合策略p=(p,1-p),其中,p为承销商诚实、不作弊的概率,则:

因此,政府的策略反应是:当承销商诚实经营的概率小于p*时,政府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当承销商诚实经营的概率大于p*时,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当承销商不作弊的概率等于p*时,政府可以选择监管或不监管。

(2)承销商的策略反应

设政府的混合策略q=(q,1-q),其中,q为政府对承销商监管的概率,则:

因此,承销商的策略为:当政府监管概率小于q*时,承销商的最优选择为作弊;当政府监管概率大于q*时,承销商的最优选择为诚实经营,不作弊;当政府监管概率等于q*时,承销商可以随机选择作弊或不作弊。

综上,该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p*,q*),即[(iP-C)/i(P+E),(B1-B2-M)/i(P+E)]。

对政府与承销商长期博弈求解中,我们发现政府监管概率q与作弊收益、作弊成本、监管成效、奖惩力度有关,而承销商作弊的概率与监管成本、监管成效以及奖惩力度有关,具体关系如下:

根据均衡解q*,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以下分析均以考察变量本身以外其他因素不变为基础。,政府监管概率与承销商作弊收益大小B1-B2呈正向变动关系。如承销商以作弊手段摸取大奖据为己有,承销商侵吞越多,政府监管的倾向性越大。但在现实的销售中,政府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很难掌握承销商的情况,确定B1-B2的大小存在一定难度。

同样根据q*,政府监管的倾向性与承销商的作弊成本呈反向变动关系。当承销商以作弊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成本越大时,作弊成本的增加使承销商作弊行为的风险增加,政府监管的倾向性降低。

同理可以推导出,当政府监管过程中查出真相的概率减少,即监管成效降低时,政府信心会遭受打击,因而倾向于不对承销商行为进行监管;当监管变得卓有成效时,政府监管的积极性顺势增加。这反映了政府监管执行效果“好则更好,坏则更坏”的封闭运行倾向。

根据均衡解q*分析承销商道德风险发生的影响因素是更为重要的一部分。对q*进行变形有q*=P/(P+E)-C/i(P+E),可见,承销商在契约签订后,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1-q*与政府监督执行效果i呈反向变动关系。当承销商在长期博弈中根据经验得知政府监管不严时,其侥幸心理增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政府设计有效监管制度的重要性。

对q*继续变形可以得到作弊概率1-q*=(C+iE)/i(P+E),政府查处舞弊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P越大,销售过程中承销商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越低。较大的惩罚力度可以增大承销商舞弊的机会成本,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政府威慑承销商的重要信号。

从q*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当监督成本变大时,承销商投机的可能性增加。在长期契约中,承销商发现政府对其实施监督需要高昂成本时,会对监管的可能性提出置疑,增加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

同理,随着政府对承销商诚实经营奖励力度的增大,承销商守约经营的概率降低。这表明激励制度规避承销商道德风险失效,控制政府与承销商委托―风险中惩罚机制更有效。

三、制度改进的选择

在我国发行机构尚未市场化之前,公司、企业承销、包销是我国面向公众发行的主要渠道,不论国家禁止与否。通过对以上委托的博弈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关于降低发行中的委托风险、对制度进行有效改进的几点启示:

1-增强监管体系执行效果

监管体系执行效果会影响到承销商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国家监管体系效率越高,承销商舞弊的动机就会降低。

增强监管效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法律约束。法律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发行销售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既可以使承销商行为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降低承销商机会主义倾向,又能够减少发行机构的监督成本。(2)外部评估体系。建立包括政府、彩民、第三部门等多方参与的评估体系和销售信息披露机制,使得承销商欺诈以取得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风险增加。

2-以负激励方式对承销商进行约束,避免使用正激励

由前文对承销商奖励和处罚的分析可知,以奖励方式刺激承销商诚实经营是不现实的,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发行机构或者政府可以通过增加惩罚力度对承销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另外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发行机构将奖励资金用于网络的建设和宣传以减少承销商支付的沉淀成本,增加其销售利润率,以此减少营私舞弊的动机。

3-建立利益趋同机制

制度安排就是在解决人与人的利益目标冲突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根据委托―理论,成本最低的约束机制是使各主体利益趋同或相关联的“可实施机制”。目前发行中心将市场风险转嫁给承销商,这种“稳赚不赔”的得益容易激起承销商的不满和冒险心理。因此,需要增加发行机构在培养彩民、网点规划等方面的市场责任,并在收入上建立与承销商销售额相关联机制,合理分担风险和分配利益。

参考文献:

[1]曹玉贵,杨忠直-基于非对称信息的第三方物流最优激励问题研究[J]-工业工程,2006,(5)-

[2]于维生,朴正爱-博弈论及其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黄少安-制度经济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TheAnalysisofPrincipal-agencyandInstitutionalChoiceinLotteryIssuancefromthePerspectiveofGameTheory

――TakeSpotLotteryasAnExample

Team

(Dongbe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DalianLiaoning116025,China)

Abstract:Inourcountry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existscommonlyinspotlotterywhichisissuedbyconsignees.Influencedbyinformationasymmetry,thereturnsoutthemoralhazardbetweenlotteryissuanceagencyandconsignees.Thearticleconstructbothsinglegamemodelandrepeatedgamemodelbetweenthegovernmentandconsigneesinthe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andeducedthefactorsandmechanismthataffectthedependentbehaviorbetweengovernmentandconsignees.Basedonthat,thearticlebringsoutsuggestionsforthereformofconsigninginstitutioninlotteryissuanceinourcountry.

双减政策的弊端篇6

关键词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这种格局容易对服务业重复征税。全额征收服务业营业税,导致服务业税负重增加。我国营业税税负占服务业整体税负的5%以上,而发达国家的这一税负比例保持在2%以下。与服务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此类问题表明我国服务业税制格局落伍,落后的税制政策严重制约了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进步,而服务业与经济发展的不同步问题也成为我国政府决定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出发点之一。因此改革与服务业发展息息相关的营业税十分必要。

“营改增”涉及面广,对服务业的带动作用大。上海试点就取得十分重大的成效,无论是借鉴服务业发达国家还是从我国目前经济现状考虑,我国的“营改增”都势在必行。

二、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前后成本与收益分析

“营改增”从1994年登上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至今已走过20个年头。“营改增”会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也可以帮助国内服务产业构建适宜且有助于市场经济快速稳健发展和完善税收制度。截至目前,“营改增”改变并重新书写了不少中国经济发展历史的新篇章。

下文以上海市为例,对进行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前后成本与收益的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并探讨“营改增”对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一)试点企业户数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9月底,上海市共有1.74万户服务业企业经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二)试点企业税负总体情况

试点以来,相关试点服务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约为11亿元,总体看来,上海市“营改增”服务业企业税收负担呈下降趋势。其中,一般纳税人约为10亿元,占比约为89%;小规模纳税人为1.14亿元,占比约为11%。

(三)现代服务业具体税负变化分析

自“营改增”试点改革以来,上海市应税服务企业和相应下游企业税收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试点纳税人税收相对减少了约7亿元,而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额,相比“营改增”前增加了6.9亿元。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来看,“营改增”税改后,从试点服务企业效应明显税负变化即可看出,增值税替代营业税产生并达到了更高效率水平。

整体税负变动情况。试点以来,各行业一般纳税人总体税负变动情况呈下降趋势,其中以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物流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税负降低趋势最为明显。研发和技术服务下降0.21个百分点,陆路运输下降1.51个百分点,航空运输下降1.16个百分点,物流辅助业下降1.56个百分点。

其中,交通运输业2012年11月~2013年9月总体税负变动金额具体如表1:

从表中不难看出,大部分服务行业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均有所下降。究其原因,应该归咎于上海市税改前征收营业税税率基本为3%和5%,而“营改增”后,基本上都按照6%的税率(除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征收。虽然总体而言税率变化并不大,但是此类税改企业可选用3%、6%、11%和17%四种不同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施进项税额抵扣,因而其总体税负相对下降明显。

由于时间短、试点行业少,对上海市现有“营改增”分析数据难以进行总体、全面的评估。不过从上海市试点改革实践结果分析看来,总体而言,“营改增”使服务行业企业税负减轻了不少。

“营改增”试点的成功,不仅打通了产业链间增值税抵扣链,轻松实现企业或试点纳税人均可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税改新政策,还可以解决企业在许多环节经营中遇到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三、优势、劣势分析

“营改增”税改落实后,从对上海市试点服务行业企业“营改增”前后成本与收益数据分析看来,总体而言,“营改增”明显减轻服务行业试点企业税负。下面笔者将结合SWOT分析法着重从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四方面进一步阐述“营改增”税改对服务业企业所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服务企业优势分析

1.减轻税负。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约有410万户企业涉及“营改增”税改,其中有240万户是以微小企业为主的服务业企业,约占总额的85%,而其税改后纳税数额节省约一半,税负减额巨大。其中,服务行业的减税数额较大。而今,试点行业由“1个交通运输业+6个服务业”陆续增加到“3(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7个服务业”,既减轻服务行业反复征税,又加快服务业的发展脚步。

2.提速企管改革步伐。“营改增”加大试点范围后,服务业企业为了适应并摸清税改制度的变化,纷纷以财务制改为核心,对企业经营模式、对外服务形式、对内管理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大换血”整治和改革,意在大幅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从而加快企业创新发展,迅速更新企业资产,进而实现最小化税负,最大化利益。

(二)“营改增”对服务企业劣势分析

虽然从长远看来,“营改增”对企业的发展有诸多好处,但是“营改增”服务业企业短期的发展弊大于利。现下“营改增”发展尚不成熟,尤其对服务业而言,确实存在许多迫在眉睫急需应对的弊端或劣势。

1.部分企业税负上升。对于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及信息技术等服务行业的企业来说,这几类试点行业税负不下降反飙升,究其原因是此类行业固定成本和人力成本过高,而恰好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导致税基高,从而引起税负高。因此此类企业要整合自身资源,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少税负。

2.财会审计核算难度增加。“营改增”后,好处是大多数企业税负减额,坏处是计算过程复杂化。相应的,试点企业必须面临会计核算成本难度增大的挑战,同时要调整自身财会审计核算程序以便跟上税改节奏。

3.部分服务型企业利润降低。政策的推广具有两面性,“营改增”政策也不例外。交通运输业因为这一政策的实施遭遇了负面的影响,虽然表面上看,税负是降了,但实际利润也降低了。以上海宇庆物流公司为例,税改前其营业税率按照3%征收;而改革后,这家物流公司负责人以其热门运输线路为例合计税负,除去不能参与抵扣的运输费用和高速路通行费,将原营业税改换为增值税进行计算后加上抵扣之后的燃油费,得出的结果是税负降低了,但实际利润减少了。

四、结论与建议

对于服务产业的发展经济效益而言,从短期看,“营改增”弊大于利,鉴于目前“营改增”尚不成熟,无法给部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出抵扣发票,致使很多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从而使企业税负不降反增;但如果放眼长远则利大于弊,企业不仅可以彻底规避重复征税,还能降低服务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综合发展潜力。

(一)结论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跨越性一步,虽然在过程中难免会给企业带来短暂的不适应,但是研究结果表明,增值税比营业税更具科学性,“营改增”对经济增长有着积极的推动效果,有利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刻,适时将增值税制度引入到现代服务业领域,不仅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而且对于产业细化分工,优化我国经济产业结构,推动现代化服务产业发展进程,完善税收制度并降低服务企业税收成本,增强服务行业企业综合发展潜力都有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

当然,我国目前“营改增”税改制度尚不成熟且在发展过程中问题颇多,我们更应该积极正视在实施“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与不利影响。今后,现代服务企业要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并积极思考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促进其发挥优势作用,进而加快我国服务产业发展的步伐。

(二)建议

1.借助国外的先进经验。针对“营改增”政策带来部分行业不能抵扣、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企业应该积极摸索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同时优化自身的产业结构;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税改后企业采取的调整办法,吸取国外企业的经验。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起步早,如今的发展已趋于完善,所以在方方面面均有先进案例可供借鉴。

2.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降低税负压力。“营改增”出台进项税抵扣政策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从上文的数据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营改增”政策推行后,企业税负减轻了不少。为进一步能对企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自身应该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保证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其增值税发票实施进项税抵扣,从而进一步缓解企业的税负压力。

针对服务行业企业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力度:

第一,征缴增值税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所开具发票的来源正规,并确保其规范性与严密性;

第二,核算审计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企业财会人员一定要遵守相关抵扣标准或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验证发票,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三,在空票管理与纳税申报管理过程中,企业更要以身作则,防患并杜绝出现伪造与虚假发票等不正当行为。

3.转变经营模式,配合政策提升企业优势。在政府施行“营改增”政策后,服务业企业成了最大的受益者,因为这代表两税并轨,通过进项税抵扣还降低了企业成本,企业税负明显降低。企业应该利用政策转变经营模式。

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例,其对高端技术人员有较大的需求。从上文中的数据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其人力资源成本较高,如果通过服务外包公司将企业中的基础业务进行外包,就能更好地降低成本。由此可以看出,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通过转变经营模式,选择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后,更好地利用“营改增”政策进一步减少税负并增加自身的成本优势。

其他服务型企业同样可以以此为例,积极地改变自身的经营模式,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制定出优势方案。

4.积极展开“营改增”政策培训工作。要把“营改增”政策落到实处,需要政府与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从数据分析中,已经显示出了“营改增”政策在服务业企业中的正面影响,服务业企业如果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政策并且活用政策,相信将会更好地达到双赢的目标。

所以服务业企业应该积极响应税改政策,在企业内部召集管理、税务、财务、运营等相关人员积极展开“营改增”相关政策或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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