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管理论文(6篇)
财税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云会计
由于我国的历史发展现状,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对于税收筹划方面的应用和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但是不得不承认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在筹资、投资、经营以及分配等各种环节都能够带来一定的管理作用,并对企业的管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今天,会发现新d的计算机技术可以为税收筹划带来新的发展。
一、税收筹划与云会计的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概述以及创新要求
税收筹划的概述一直到目前都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去界定,国内外的学者针对税收筹划一直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但是对这些表述可以进行一个统一的归纳就是:企业经营者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之下,充分利用税法的规定合理调节企业内部税收管理及筹划安排,尽量使企业的整个经济纳税达到最小的经济管理活动。基于这一定义,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及时的更进时代经济形势以及最新税法的步伐,积极吸收当下最为热点的理论和技术,通过良好的管理方式将企业税收降为最低。利用全球经济链理论,加强企业联合与治理,税收筹划在未来企业经济规划管理中会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云会计概念
财务管理中涉及到的数据以及表格十分繁复,数据的错误会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而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者在工作中需要特别谨慎小心。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盛行,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渗入出现了云会计的概念,云会计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概念:第一个就是会计软件,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都可以通过软件来实现。第二个就是云计算,它将资源、信息和软件共享给电脑以及一些有需求的设备。因而给财务管理人员带来了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
二、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中的云会计
(一)云会计对于企业的价值分析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企业经济发展规划、实现财务目标以及支撑企业决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导致财务管理工作量的增加,而企业为了将税收征收降到最低,会使得税收筹划面临更大的挑战,目前有了云技术的引进,企业税收筹划中可以应用云技术来加强筹划工作的进行。
(二)云会计在税收筹划中面临的应用问题
由于云技术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产生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财务管理方面的技术,因而会具备计算机技术中本身所包含的风险性:安全性和隐私性。企业能够放心使用云会计,将数据上传至网络上的所有前提都是基于安全性。除此之外就是网速问题,云会计主要是借助云计算技术,大量的财务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对网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复杂大量的财务信息数据会造成网络传输的拥堵,而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网络节点的检测和自我恢复,需要计算机技术的不断革新来实现。
三、税收筹划中应用云会计的具体分析
(一)云会计应用于筹划资金中的税收筹划
任何企业形式的融资都不可能是无偿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融资主要采用了两种方式:股本融资以及负债融资。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中的规定来看,针对企业采取的融资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比例。针对不同的融资形式会相应有不一样的税收计算公式。企业在掌握了不用税收计算公式的前提下,需要结合自身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从而将合理筹划税收,将企业经营税收额度控制在最有利的范围内。
(二)云会计应用于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并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接下来的经营活动一定离不开必要的投资。当数据量十分巨大的时候,引进云会计的方式和理念去处理企业财务事项对财务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从企业投资行为来看,国家税收制度对于企业投资的行业、地点都会有区别对待,国内针对地区的不同,经济越是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税率往往低于经济较为落后的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而且税率之间的差距十分巨大。然后就是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引进云计算的技术,逐渐取代传统记账、代账的工作模式,通过云会计的软件将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统一化,并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需求去制定相应的云会计软件的相关功能模块,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良性发展。
(三)云会计应用于企业运营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引入了云会计技术之后,在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和机构设置方面都会有所突破,企业水费的征收主要取决于应缴纳的税额与相对应税率之间的关系,由于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很多,在计算税费方面会给有关工作人员带来大量的工作量,因此可以借助云会计这种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相应的税费进行计算,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在实际操作中是通过营运过程中对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不同比例进行把握,达到税额最小化的处理,充分利用存货计价的方式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筹划从而降低税费,诸如种种以及其他方式都可以事先营运过程中税收的筹划,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四、总结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发展,税收筹划和云会计技术的有关研究也在逐渐深化,理论也趋于系统化。但是现阶段而言,我国企业无论是在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还是应用方面都处于初步阶段,财务管理者对于这种税收筹划的思想意识还没有形成体系,因而在推动税收筹划的理念道路上仍然存在险阻。本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以及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去探索云会计和税收筹划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应用,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索,希望能够为今后企业财务管理提出更好的方案,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倪沈键.国际税务筹划策略浅析――利用国际避税地[J].经营管理者,2011(02).
财税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税收财务管理目标实现
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必须提高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内、国际市场两方面的挑战。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研究企业税收筹划对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一、税收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税收筹划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由于入世后纳税人的迫切需要,加之市场经济环境的日益成熟,投资者将会进一步意识到税收筹划在筹资、投资、经营和分配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税制建设的越发完善,企业的涉税事项也逐步增多,税负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能否最大化降低成本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其中税负的多少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水平。税收负担的降低,虽然可以通过避税和偷逃税款来实现,但企业为此要承担相当大的财务风险,一旦被查出。企业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惩罚,这有悖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宗旨。只有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事项事先进行科学的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予以实施,来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税后利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因此,从税收筹划对企业经济利益影响的角度而言,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研究有其重要意义。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如何实现税收筹划
1.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我国的各个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要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税收筹划,绝对不能够为了避免税收的负担而违反了税收法,或者违背我国的经济法以及财务会计法中的相关规定,要对所提供的税收方案进行合理的筛选,选择出最合法、最有利于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的税收原则。另外,企业税收筹划也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改变而产生相关的变动,企业在以自身经营活动的背景下制定税收筹划法案,但是也不能墨守成规,要随着具体情况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变动,总之,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者一定要修正和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2)符合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要与财务决策相统一,并且通过企业经营的具体安排来实现,这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也会对企业的利润分配等问题造成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不能与财务决策分离的,因为财务决策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能够给企业的税收筹划做出正确的选择。比如,一个企业选择了开放式的出口策略,也就是根据税收法的规定,企业出口的所有产品都可以享受到退收税款的优惠,这样的出口经营策略难道不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3)成本效益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取得效益,然而,无论是多么精密的筹划方案都会具有两面性的,随着纳税人在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取得利益的同时,也必然会付出额外的费用,或者是因为选择方案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收益的减少,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定是会经过综合的、慎重的考虑而选择出来的,另外,企业在管理目标的实现方面还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某个方案可能在短时间内可以减低税收的负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对企业未来的税收造成更大的负担,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时必须引进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相互比较分析,选择出最适合企业管理目标实现的方案。
2.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1)改变税收理念。对于税收观念理解的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款的内含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完善税收制度。完善的税收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税收筹划顺利进行,我们在借鉴各个发达国家的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时,发现了他们都拥有稳定且完善的税收制度,如果我国的税收环境发生改变,那么企业所选择的纳税方案就会随着税收制度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我们的税收制度将会发展的更加系统化、法制化,并向着更加稳定的方向发展,这不仅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可行的条件,最重要的是为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制度保障。
(3)实行税收差别制度。税收差别的待遇无疑为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伴随着我国税收政策制度的日益完善,我国颁布了税收实体法,这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的待遇,具体体现在发挥税收职能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此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肯定了企业的税收筹划,因此,企业进行收受筹划的空间已经在逐步扩大了。
(4)实现经济国际化。当今世界已经实现了经济体化,这对我国的企业管理即是机遇也是挑战,经济国际化可以为实现企业的跨国税收创造条件,同时也要求我过的企业必须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样才能构建现代化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另外,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也会给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以及财务活动等方面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在经济活动方面完善税收政策。
三、结语
本文着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对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做出了具体分析,希望我国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并在全球一体化的大形势之下使企业的发展利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财税管理论文篇3
在相关法律文件允许的范围下,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方式以减少税收支出,规避“税收陷阱”以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利益的增加的同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在资源配置上,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加积极合理的分配资源,使企业在各个方面的发展更加全面。在企业经营略上,利用企业制定长期的财务计划,使企业在长期的激烈竞争中能处于不败之地。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是其开发成本高低关键影响因素,其税收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中之重,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面临着税收的两难境地,难以制定好的税收筹划。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流动资金,减少运营成本,从长期来看可以使开发企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将多出的资金用于新的开发,使企业保持长久活力。
二、税收筹划对良好财务管理政策的重要作用
(一)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政策依法性体现
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催生出积极健康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使之充满用之不竭的活力。而好的财务管理制度反过来又可以使税收筹划更具长期性和前瞻性,更加科学合理。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企业长期发展,并处于竞争有利位置的重要条件。税收筹划以目前税收制度的原则,研究各种税收方式进行细致的对比后作出的合理优化选择。其依法治税的前提保障了财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杜绝了财务管理中偷税漏税的现象,减少了企业的不必要损失。
(二)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政策的前瞻性体现
税收筹划的筹划性原则即要求事先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解,安排,规划以及设计。必须具有前瞻性和长期性,这就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同样地要合理有序的进行事先的安排规划,与税收筹划相适应。如对于公司土地增值税而言,目前情形下可能无需承担此税种,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很有可能要承担土地增值税,而在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累进税制,只要税基变化就有可能对税收造成极大的影响,这就要求财务管理政策必须具有长远眼光,才能保障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政策的全局性体现
税收筹划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绝对收益规划,二是相对收益规划。绝对税收筹划又称直接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税收筹划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绝对值而获得更大效益;相对收益税收筹划也称间接税收筹划,他是利用在有关纳税人之间转移税收的方式来使总体的税收绝对额减少,其适应最低的边界税率,某一个人的纳税额可肯不减少,但间接减少了其他人的税收绝对额。这就要求财务管理政策从全局出发,通盘考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相对于税收规划原则下,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纳税总额或者没有减少,是某些纳税义务递延到之后的时间,赢取了时间价值。这就要求财务管理政策斟酌货币的时间代价。货币的时间代价是指相隔一段时间投资和再投资之间的货币增长价值。因而税收规划促使财务管理政策必须从总体要全面斟酌,并兼顾长时间的发展计划。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的中的应用
筹资筹划,投资筹划,企业经营活动,利益分配是财务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而税收筹划在这几个方面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着财务管理的成功与否,关系着企业发展的兴与衰。
(一)税收筹划在筹资中的应用
在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是指利用合法有效的手段使筹资中担负的税收最小,获取最大利益。这主要囊括两个方面的计划,一是筹资渠道的策划,二是还本利钱的策划。筹资渠道一般来讲有财政资金、企业自我累计、企业内部集资,债券、发行股票、信贷资金和企业之间的自我拆借。以上方式主要可以分为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他们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权益筹资方式具备长期性,安全性,无利钱的长处,但他从企业利润中支付,无抵税作用,其筹资本钱要比负债筹资大的多。负债筹资在一定范围内可增加资金利用率,但过高的负债会使企业陷入危机。总体上来看,在负债筹资中,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的方式要优于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方式。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科学合理的对筹资中进行纳税筹划,平衡借入和权益资金,可以有效的减少纳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在投资中的应用
税收对于投资也有重要的影响,在不同情形下采取不同税收规划可消减税收支出。企业在投资决策中要详细考察不同行业的税收优惠和税制差别,才能制定科学的投资计划。如在新兴的科学技术产业中,新办企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地区因素也是企业应重点考虑的,如在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及边远地区投资办厂均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要比间接投资考虑更多的税制因素,面临着财产税,所得税,行为税等诸多税种,而间接投资主要是以股票的增值税和股息所得税为主,因而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需要更全面的考虑投资风险,收益及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策略中的应用
企业的经营策略筹划主要囊括收入策略规划和成本策略规划两个方面。对收入策略而言又有三个基本点,一则是销售收入方式的的选择,二则是收入地点收入时间的选择,三则是劳动收入的结算方法。采取合理收入选择可有效降低税收,如企业可推迟确认货单的最后期限,将收入税收推至下一年从而减少税收。就成本筹划主要以旧换新,现销和赊销,货物计价方式等几个方面内容,均会对税收产生较大影响。如货物计价方法的选取上,以“先进先出方式”,”后进先出方式”,还是加权平均法会对企业税收影响存在差异。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利益分配中的应用
财税管理论文篇4
一、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缺陷
我国财税部门现有的财税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影响了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缺乏健全的税收种类与统一的税收标准,影响了社会企业的纳税,使得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得不到良好的发挥;其次,一些诸如社会环境和资源等相关税收未纳入财税管理体系中,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再次,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没有设置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阻碍了技术的创新改革,不能发挥出税收的调节作用;最后,财政税收体制中分税制不够完善,主要是没有将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的收入比例划分清楚。
2、财政税收预算体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财政税收预算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合理的预算体制,而合理的预算体制是保障财政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在我国财政税收的预算中没有建立健全的周期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税收预算制度,且财政税收预算体制涉及的范围很窄,缺乏对整体的预算,致使转移、挪用资金的现象频繁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除此之外,我国的财政税收预算体制中还缺乏相应的预算监督体制,使得财政预算结果的审批工作受阻。
3、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中,逃税、漏税、偷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伪造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这些现象都为我国财政税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归咎其原因,很大程度来自于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健全,财政税收的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此外,由于我国财政税收监督体制存在缺陷和漏洞,很多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甚至出现不纳税的现象;另外,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与经销商中,缺乏实际的经营指标,并将财务成果虚报给财政税收部门,在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依然能都获利,这样就造成了财政税收的的流失,影响国家财政经济的发展。
二、深化财政税收改革的建议
1、完善现有的财政税收制度
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是财政税收工作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并能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的现象,维护国家利益。针对我国现有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财税制度的改革完善。一方面,要调整税收政策。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形势下,国家的经济结构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企业的发展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财税政策也应该在适应企业发展的情况下进行税收政策的合理调整,将财税制度制定的目标放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目标下,在保证企业发展的同时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调整税收结构。从目前的税收结构来看,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存在不合理性,需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大程度的减少重复纳税的现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深化改革财政税收预算机制
财政预算对财税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财政税收预算机制的深化改革也显得尤其紧迫。我国财政税收预算机制的改革应将周期财政预算与中长期财政预算并存,并对其给与适当的管理。我国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应扩大预算范围,确保财政税收预算机制覆盖所有的部门和行业,使单一的财政预算机制向多元化预算机制转化。此外,我国现阶段的复式预算体系中,还应将我国政府部门有关的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等财政收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促进财政税收预算的科学合理。
3、加强对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
针对当前我国企业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国家应加强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为此,我国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税收监督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解决措施。在财税监督过程中,尤其要对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法律的严惩。为了减少企业的偷税行为,税收征管部门应该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有效的管控并对其进行纳税教育,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
4、完善税收的征管与审计工作
征管与审计是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应该加大对这两项工作的完善力度。在审查征收的方式上,应该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作为定额户,开展审查工作。对于账目有所出入的单位或部门,则应对其施行延伸制度进行深入调查,确定税务部门与其是否存在“照顾关系”,若存在此关系,使得税款被少征,则应该通过通审软件的方式开展纳税辅导,并采用排序法定出具体定额的纳税户名单,采用正确的方式开展纳税工作。
三、结语
财税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土地财政收入;土地财政;土地税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1-0141-04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来的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面积的不断扩大,人们对作为承载功能的土地需求越来越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如人均耕地减少过快、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土地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等。这些问题涉及各个方面,既有政治上的,又有经济上,还包括生态环境上的。以上的种种问题,都是因为土地资源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所以土地财政受到学者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要求尽快明晰土地财政收支的框架,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1.土地财政收入理论研究综述
土地财政收入是土地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土地资产收益、土地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隐性收入四部分组成。加强土地财政收入管理,对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土地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1土地财政概念综述
目前绝大多数学者把土地财政看作一个贬义词。这里指的是:土地成为政府生财的重要工具,即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来源。如蒋省三、刘守英指出“政府财政预算内靠城市扩张带来的产业税收效应,预算外靠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1]。《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指出,“土地财政”存在着以下五个显著风险:财政风险,金融风险,投资过热风险,社会风险,行败风险。这是这些论文或新闻中关于土地财政的主要看法。王军认为发生土地财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财税体制,“在财权向上集中,事权向下转移之时,地方政府将目光瞄向了土地”[2]。
但张晓洁(2004)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土地资源的价值管理应以打通土地管理和财政管理的联系为首要,须将土地资源纳入社会经济统一价值管理体系中,建立土地预算[3]。文中的“土地预算”与土地财政颇有相似之处,同时采用了“财政土地收入”和“财政土地支出”的说法。
1.2土地资产收益理论
1.2.1地租
对地租理论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和现代经济学的地租理论。而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批判和继承中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以劳动价值论、生产价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科学地阐述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的地租本质。
古典政治学派代表人物有威廉・配第、亚当・斯密以及大卫・李嘉图等。17世纪后期,英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其《赋税论》中,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提出了地租理论。他指出,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所必需后的余额;其提出了级差地租,但却没有发现绝对地租;亚当・斯密是最早系统提出地租理论的古典经济学家。他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1817年大卫・李嘉图发表的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一书中,集中阐述了他的地租理论。他认为土地占有产生地租,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而给土地所有者的产品,地租是由农业经营者从利润中扣除并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部分,是由劳动产生的。
新古典地租理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屠能、门格尔、克拉克、魏克塞、马歇尔等人。新古典经济学流行的地租理论是地租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一般认为屠能是这一理论的先驱,其《孤立国》一书中应用边际生产力概念分析了地租理论,并建立了区位地租理论。克拉克认为地租是由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地租是总产量扣除工资的金额,即“经济剩余”。马歇尔认为,地租理论“不过是一般供求原理中的特定的一种主要应用而已”。
现代经济学的地租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萨缪尔森、巴洛维等。萨缪尔森认为,土地的供应量就整个社会而言是一定的,供给曲线是缺乏弹性的,土地价格主要取决于土地的需求曲线。巴维洛在其著作《土地资源经济学――不动产经济学》中说:地租可以简单地看作是非曲直种经济剩余,即总产值或总收益减去总要素成本或总成本之后余下的那一部分……”
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批判和继承中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以劳动价值论、生产价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科学地阐述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的地租本质。
1.2.2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修正案,将宪法中规定的不得出租土地改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国家依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结合有为引外资的实际需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区4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1.3土地税收理论
税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补偿政府提供无选择的普通服务所需的费用。它解决的是政府无选择的对公民普通提供服务费用补偿和在政府服务中“免费搭车人”的问题,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土地税收是本文要研究的土地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土地税收是指仅仅对土地资源的课税,而广义土地税则包括了围绕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所有者或使用人就其取得、持有、使用或者转移土地及地上建筑和其他附属物时所课征的一种税。本文将以广义的土地税作为研究对象。
1.4土地费理论
费是一个补偿性概念,是经济生活中对他方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补偿。它解决的是享受特殊服务的公民与非享受特殊服务公民之间负担公平问题,具有有偿的特点。同样,土地费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花费或消耗的补偿,它应是平等的,互利的,有选择性的,即它的收取必须以一定的投入――资金或管理为前提。
2.土地财政收入体系研究综述
关于土地财政收入,张晓洁(2004)构建了一个稍完整的体系。他认为针对国有建设用地而言,“财政土地收入”主要由土地税收、土地非税收入和隐性财政收入三部分组成[4]。而其他研究,则多是集中于这三个分项进行展开,进行了单个的介绍。
本文中土地财政体系将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土地资产收益、土地税收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及其他,如图1所示。
2.1土地资产收益
土地资产收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售土地所获取的地价收益,另一种是出租土地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但在中国特定的国情下,出售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获得的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后,土地所有者依据经济原则向土地使用者索取的一种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体现。土地出让金的本质是一种地租,而且是一种绝对地租。
学者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1)现行土地出让金制度存在的问题;(2)土地出让金是否要并入物业税;(3)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李湘昀、雷爱先(2001)指出了土地出让金出现的问题: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低价出让土地的随意性较大;土地出让金征收不到位;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坐支现象比较普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现象比较普遍;贾奇锋、郑光泉(2006)则指出:目前土地流失严重,土地出让金财政预算管理有待加强;土地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上地出让整体效益[5]。
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呢?大多数学者并不同意并入的作法。何振一(2004)认为这种作法在实践上不仅不可行,无助于房地产开发业健康发展,反而会给财政经济带来诸多消极影响,更重要的是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不相符,是不可取的[6]。岑艳、崔娟(2005)认为“在我国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新的房地产税的作法理论依据不足,且不符合我国国情”[7]。陈志勇、姚林(2007)同样也指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看,土地出让金都不应并入物业税征收[8]”。
关于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对现行的保持不变,只是加强管理;第二种是进行分期征收。岑艳、崔娟(2005)指出在制度设计时,把土地出让金分为存量土地资源(绝对地租)和增量土地资源(级差地租)两部分,分期征收;这样不但充分体现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而且能把那些级差地租较高地段不合理的资源占用者挤出去,把不合理的资源占用方式调整过来,促进区块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9]。
2.2土地税收
农业税取消后,关于土地税的研究仅限于对建设用地的研究,即房地产税的研究。针对房地产税改革,国内学者展开了各种各样的讨论,主要是有“土地税、房地产税、物业税、财产税以及不动产税”等多种形式。至于新的房地产税采用何种名称,如何征收,尚未达成一致观点,但学者普遍认为房地产税、物业税、财产税以及不动产税,尽管形式上有少许差别,但其本质上是相同的。国内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三个方面:(1)对旧房地产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课题组(2006)指出目前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有:内外税制不统一;房地产税制老化;调节力度较弱;组织收入职能较弱等问题[10]。潘明星、赵传林(2007)认为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滞后,有效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不足;房地产税制内部结构失衡,制度供给过剩和制度供给不足并存;制度再安排的预期收益使决策者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意愿增强[11]。(2)对新房地产制度的构想及面临的选择,见表1[12]。(3)新房产制度影响的分析,陈平路、饶慧、潘蓉(2006)认为物业税开征后,将给房地产业带来全新的变化。其有利于打击不法房地产商“炒楼”、“圈地”等投机行为;同时,其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但同时,税额会随房地产的升值而增高,造成买房容易养房难;至于税收负担如何,并不太确定[13]。丁成日(2007)认为房地产税主要有两个影响:一个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另一个是对财政收入的影响[14]。
中国征收房地产税缺少像美国“财产税理论上的受益说”这样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作支撑,但这并不意味着新房地产税制度就此停滞不前。RoyBahl(1998)指出“在大部分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是其主要的政策动议”[15]。这暗示了对方主要财政来源的需求,随着淘汰过程的进行,不动产税成为其首选目标。中国同样如此,这样土地税又被赋予了一个新的作用,作为财政分权后省以下的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土地税的构建与财政分权的政治改革相联系了起来,出于这样一个原因,土地税的改革就具有强烈地政治动力。如党的十六届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此次税制改革共涉及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至于物业税对房地产的影响产生了分歧。张建军(2007)认为开征实名制下的累进物业调节税才是治理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标本兼治的政策[16];但并不是所有观点都支持这种看法的,程瑶(2004)认为开征物业税对平抑房地产价格所起的作用不会太大[17]。龚刚敏(2005)则进行了数学论证,并同意了程瑶的观点[18]。
2.3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土地费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如何“清费”的问题。陈红霞(2002)认为“一是将必要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纳入规范化的税收轨道,或通过扩大税基的办法将其并入现行的相关税种,或根据其性质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其设置为新税种,单独征收;二是对有必要的、合理的收费予以保留,并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三是合并或取消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并对收费过高的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四是要坚决取缔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对收费项目设置和征收的管理。[19]”
2.4其他
张晓洁(2004)认为我国政府以直接分配的方式将土地分配给特定的项目与各种用途上,这时减免了土地出让金,但实质上构成了隐性收入。这些隐性收入的特点是,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同时进行[20]。
3.土地财政收入法律法规研究综述
相关法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为新房地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法律保障。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课题组(2006)指出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立法工作大致包括三个步骤:(1)前期的调研工作;(2)拟写房地产税法的立法草案;(3)制定房地产税的地方性法规[21]。柯杨、高世星(2006)指出在开征物业税的同时,要注意政府各部门间配合的法律规范,使各部门形成一个联系紧、配合默契、高效运转的综合行政运作体系,确保房屋价值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高效[22]。陈志、姚林(2007)指出物业税的开征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适当定位,认为我国物业税采取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较为适宜[23]。
同时,《物权法》的实施为我国财产税的开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丁芸(2006)指出《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置于一章,发出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一体保护的信号,它的制定为财产税的征收打下了基础,同时也是财产税征收的先决条件[24]。傅光明(2007)认为《物权法》的出台为私人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基础,进而改变了私人产权缺乏保护的现状,同时为物业税的开征创造了法制条件,还为统一实施城乡物业税制提供了法律基础[25]。
4.土地财政收入研究展望
在土地财政研究框架中,主要涉及四个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居民,见图2。土地财政收入,是一个资金流以土地资产收益、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收费及其他四种形式,从企业和居民流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过程。从上面的综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这四种形式,除了张晓洁(2004)对整个框架进行初步构建,其他学者更多注重四种形式中的一种进行研究。他们针对单个形式,进行了的现状分析与比较,并提出如何改进的建议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使这个筹集资金环节更合理更有效。
而单纯只考虑收入太过于片面,容易产生土地财政收入与土地财政支出脱节,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同时,我们不能脱离国家财政来讨论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功能不仅仅是筹集资金,更重要的筹集到资金之后,如何更有效的运用这些资金,最大化公共产品的提供。这样我们的下一步研究方向,就是在国家财政之下,把收入、支出以及支出绩效评价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构建一个完整的机制来约束和激励这个体系中所有的参与者。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4CZZ0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341011)),“211工程”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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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程瑶.开征物业税对房价的影响分析[J].价格月刊,2004,(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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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陈红霞.中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东北农业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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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丁芸.论我国财产税制度的重构[J].税务研究,2006,(09):31-34.
[25]傅光明.物权法:为物业税:为物业税的开征创造法制条件[J].财政研究,2007,(06):48-49.
财税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域外法学;财税法;公共财产法;财税一体原则
新时代下的中国在很多的领域和问题上都存在着较差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很大一部分的法学系统会由于分工过于精细,很容易造成法律现象复杂化的矛盾情况,因此将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化处理,并且形成一体化的多层次处理问题方案的研究范式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依法治国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开始对领域法学和域外法学进行整合研究,并将之与我国的财税法案进一步的比对,渐渐加深了对诸法合一概念的研究,形成了与传统法律有机结合有同构互补的现象。以美国为例,二十世纪之后美国的企业不论是在技术创新还是劳动力补充的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也因为税收负担的原因举步维艰;日本在二战之后经历了经济零起点发展的情况,由于国情原因对企业情况非常重视,因此对其在财税上也降低了征收点,为未来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的财税法对其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进行财税法案间的互相补充成为了每一个国家共同面对的法学难题,也为我国在制度和质量保障上借鉴先进案例提供了切实的可行性。世界各国的发展环境各不相同,因此形成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条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这为我国对诸法合一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参考来源和考察资料。根据全球各国的法学发展情况来看,财税法的定位从来都不是新兴学科,而是发展较为成熟的二级法学学科,财税法立足于发达的财税制度、执法以及司法,同时也需要有良好的传统法学奠定基础。
每一个国家的法学都有其独特的分类和体系,而每一个都有其自身的管理价值,财税法与相关法学的关系并且对本体准确定位,是目前世界各国都会面对的问题之一,而且解决思路和给出的答案也不尽相同。中国的财税法虽然发展较晚,但是很快便被国家重视并开展了相关的研究。2013年11月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财政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支柱,用科学的财税管理办法合理优化社会资源相关配置、维护经济市场统一、实现国家和谐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手段。该决定不仅明确了财税法在国家治理方面的重要性,也对其可以保障安定社会的基础工作基于了肯定和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4年6月审议并通过了《深化财税改革方案》,将建立完善的现代财政制度工作进一步推进,并从细化分工的角度对政府而的税收、预算、事权、支出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划和部署,确定了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标志着我国开始在财税法学和财税法治上开启了进一步加速工作。文章通过将其他国家和地区执行的财税法发展过程进行梳理比较,对我国财税法的定位和性质起到的借鉴素材进行分析,同时回顾我国财税法的发展过程,重新对财税法形成的贡献和特点进行认识,进而为我国在新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格局建设指明了优化和发展方向。
一、域外财税法及我国财税法的演进过程
我国的传统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的相关法律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产物之一,来源于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管理失控时的社会参与和紧急救济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消除资本主义垄断和以及恢复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合理竞争关系。随着经济市场环境的持续发展,经济法也开始转变的更加深入和细化。由于财税政策涉及到了政府行为中的调控功能,因此财税法顺理成章的被归属到经济法中,这也是长久以来经济法学界内的共识。但是财税法的真正起源应来自于国家的建立,财税活动的产生的资源才是国家进行调控和基本行为来源,因此财税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为体现政府职能的合法性和获取国家收入,不应仅仅为资本主义的上层阶级服务,还对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的国家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其地位应当和民法、刑法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互相依存和补充。在我国古代,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思想引导下,国家需要对使用王土和资源的人民征收一定的物资,这也是我国最早征收财税的行为。
目前的财政法更多的被现代的政治和经济学影响,同时贴上了人权、民主、法治的标签,顺应社会和国家政治的创新改革,得到了理念上和权力上的升级。财税法的宗旨有原本的维护国家基本利益渐渐转变为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也就是将最终目标变成了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益,但是财税法的基本职能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在理财治国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此可知,财税法不论是产生时间还是历史渊源都是远远早于经济法的。根据对垄断资本国家的立法历史分析也可得知财税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交际也屈指可数,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中并没有对经济法进行过概念层次的定义,更多的是对反垄断法、反竞争不当法、消费正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管理法等具体的部门分类,从学术理论上来说也不曾出现过经济法的定义。美国1981年颁布实施的《经济复兴法》针对了降低税率以及资本收益的税率制定的相关规定;日本也在增加社会经济实力的领域上采取了很多税收相关的扶持政策;法国2002年出台的《国家创新计划》中也有对税收减免一部分的政策;韩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也制定了税收调节市场的法律政策,但是其中都没有对经济法相关的内容和法律。二战之后的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都曾开展过对经济法概念和定义的研究,但是学术和立法层次的经济法仅涉及竞争和市场管理方面,和我国的经济法宏观调控内涵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
从整个世界对经济法研究的程度来看最为发达的国家是前苏联,前苏联的经济法案是随着计划经济的产生并发展延续的,时至今日,任何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学理论的角度上都没有对宏观调控进行阐述,国外使用的相似词语为行政干预或是国家干预。将宏观调控这一概念应用到提法和财税法的现象是我国独有的,因此对域外法学交流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宏观调控从严格规范的意义上来讲是指国家政府对社会产生的整体需求、总体供给以及在价格水平等经济总量上进行管理和调控,因此合理利用税收、支出、国债等工具进行宏观调控仅仅是财税法案功能中的一小部分,完全不能对财税法涵盖的价值和内容进行全面的体现。简单来讲,西方国家以及东欧的转型国家都是以其自身的特点为基础,进行财税法的深化改革发展。现代的财税法主要是从公法学中获取资源,以行政法和宪法的角度对国家财税权和政府职权滥用等方面进行关注和控制。除此之外,现代社会中的很多问题都是许多领域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在处理上也需要遵循多管齐下的原则,强调了学科交叉、问题导向等问题的研究和发展。同样,财税法的学术理论也需要从不同的领域获取内容,开展对财税特有元素和工具的研究可以得到相关的边界理论,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学涉及不到的,也是体现财税法学独有的特点之一。
在我国,财税法归于经济法的过程也是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曾深受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曾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主张将所有的经济相关法律都纳入经济法的名下。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发展,让民商法开始逐渐兴起,经济法成为了政府纵向管理的手段,与行政法形成互相切割的关系。由于财税法的使用工具涉及到经济管理方面,因此财税法也理所当然的被纳入到了经济法之中。从客观的角度来说,财税法在国建之初即完成了一部分的学术理论积累,在必要性和有效性上都有着具体的指向,也具备一定的经济宏观调控力度,但是究其根本财税法的主体应当为宪法和政法引导下的财政支出法、监管法、收入法三个方面的整合,因此现代的财税法可以被称为一种管理公共财产的法律。因此在财政的三个角度对财税法进行研究,更容易找到目前出现的财税问题的解决方法,也能帮助政府部门更好的理解财税法的核心原则,在处理社会市场经济问题上更加得心应手。财税法在和经济法形成良好关系的同时,也在不断的进化和成熟,从目标与价值的角度培养出了更好的时代产物,渐渐在立场和视角上与经济学有所区别,在法律体系中的身份也变成了难以撼动的领域法学。我国的财税法经历十年来的发展渐渐成为了无法替代的法律,从世界的整体发展经验来看,财税法应当形成综合性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在科学体系渐渐成熟和完善的同时脱离征税的头衔,形成对解决经济问题和市场问题以及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新理念的处理方式。
二、中国财税法的特色及相关领域贡献
通过对域外财税法学演化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对于发达国家以及东欧转型国家财税法理论的成熟,我国的财税法学在发展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空间。目前为止,我国设立财税法学士的高校仅有两所,设立单独财税法博士点的院校只有一所,在法律专业中财税方向的院校也屈指可数。中国财税法学相关研究人员二百多理事中,大部分都是来自于法学院,而其中具有招收财税法专业学士资格的不足三分之一;有招收财税法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资格的不足二十人。除此之外,我国还没有设立一份专门针对财税法的期刊或杂志,只有一些以书代刊的出版书籍而已。我国的财税法虽然在相关学者的推动下有了一定的提升,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也在渐渐减小,但是还是需要在学术上加大研究力度,设法减低财税法误区和与成熟域外财税法之间的距离。例如将财税法和经济法互为一体的传统观念中解脱开来,让二者的关系恢复到独立自主、协作共赢的状态中去,用公共财产的角度实现依法治国和财税法学的研究工作,在关注政府宏观调控的同时对财税法的其他功能进行补充。教育方面加大大学改革制度,用加深法学教育的手段让财税法成为大学本科的核心专业,或是开设税法、财政法、国际税法等相关专业,激励有条件的院校设立硕士点、研究生点以及博士点,政校合作培养出更多财税专业的高级人才。
创建独立的财税法刊物,大量发表高质量的财税专业论文,引导和规范目前的财税法律研究程序,提高人才使用效率和相关研究的水平。为了有效理解和应用域外财税法的条例,政府部门还可以加大引进留学人员或归国人员的力度,提高法学高校的外教和研究质量,还可以创建英文原版的财税法相关刊物,与国际上的财税研究人员密切合作和交流,对我国财税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良好的推动作用。将财税法从独立分科转变为诸法融合,加大和其他法律的合作和交流工作,从不同法学的研究成果中汲取实质效益,将财税法的深度和广度有了更好的延展和开拓。创造出公平公正的法学竞争环境,让有着思想抱负和真才实学的年轻学者踏入到现有的法学研究队伍中去,积极开展财税相关的理论研究,在满足立身之本的同时攻克现有的难关和问题。尽管我国目前的学术环境还不够充裕,但是中国财税学的前景广阔也可见一斑。和发达国家的多权分立相比,我国的财税法在建立之初便遵循了财税一体的运作模式,这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是建国之初没有任何成熟理论可参照时形成的独立法律。财税法刚刚成立的同时,宪法以及行政法自身的理论还尚未成熟,无法对财政税收领域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财政法建立自身体系以及应对各种问题时,只能依靠身体力行的实践过程,并且根据域外的财税法律进行学习、研究和参考。财税法和宪法的合作还是在财税学者的促进之下形成的,但这样的结果并非是时势影响下的顺应之举,更是来自于财税法学者的慧眼独具和积极创新的结果。
早在二十世纪末期,司法部门在对全国高等教育编制教材时,就让税法和财政法互相独立却又整合统一,并将该教材命名为《财税法教程》。由此,财税法一词开始进入了社会各界的视野中,不仅对院校的课程设置和研究机构命名造成了影响,还改变了全国性法学性质研究会的名称。中国最早的税法研究会的名字是“中国税法研究会”于二十世纪末成立,当时的活动和研究范围也仅仅在税法相关领域。在二十一世纪初,因受到财税一体概念的影响,将名称改为“中国法学财税法研究会”,将财政法的内容和税法的内容有机结合。财税一体的概念不仅对学术命名起到了作用,还对我国整体的法制建设和学科发展进行了推进。财税法一词作为一门严谨学科的名称,从字面上恰当严谨的表达了该学科的总体面貌,还能对学科涵盖的内容进行描述,同时又将学科的同一性质体现出来。这样的整体学科概念,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未来税法和财政法的分权和分立行为,还能避免出现财税中的支出、收入、管理三方面的隔阂,用整体化的系统概念对学科和法律进行规划,用全局纵观的视角将财税领域的内容尽收眼底。
从财税法的本质上来说,税本身是不具备意义的,只有将其和公共财政的大环境联系起来,才能得到税法总论的内容和意义;只有让其和财政法相互研讨,并且合法、合理、公正、公平以及满足国民需求时,才能理解到税收带来的公平和正义。现代可以运作良好的国家都是实施税款征收的国家,而且税收比例占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且执行的财政行为也和税收相关。因此在开展财税法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需要时刻贯彻和牢记财税一体的概念,坚持有法可依和依法治国的发展方针,这不仅仅是针对学术界的理论见解,也是中国财税法在未来发展的独特优势,不仅可以更好的为解决中国的财税问题提供价值,还能在高等教育和科研研究领域取得良好的进展,同时也能为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和创新改革事业的良好开展提供基本的原动力。
三、结语
我国目前推行的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是需要以物质财政基础作为前提,才能使接下来财税体制系统改革工作的开展更加高效和正当。现代财政制度的治理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外部工作上表现为公共性,推动对策上显示为建设性,权利表达上为法制性,实质内涵则是以民生为基础。我国经济的历史事件和历史环境注定了财税法的起点要与发达国家的域外财税法有较大的距离,但是我国领导人和学术人的正确观念提出的科学政策条例,为我国的财税创新改革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中共中央政治局于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法案为财税治理建设的迫切进行了阐述,并且将财税法在定位和性质上重新进行了部署和规划,提高了财税大的功能领域和法学价值,用革新的角度完善了财税法领域的理念和制度结构。在众多的财税调整政策中,2014年修改完成的《预算法》表达的尤为明显,在旧版法案中执行了二十余年之后,将法案中的第一条立法宗旨“加强宏观调控”的词句删除,规定了“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让法案原本的国家主导思路转变为财政主导国家思路,从理念上实现了财税价值本质上的进步。这样的进步不仅有利于我国财税法思想上的解放和繁荣,对建立健全完善的法治轨道下领导的财税指路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标志着我国的财税法、财税法学以及财税法治的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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