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6篇)

daniel 0 2024-06-06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篇1

一、住房保障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统筹城乡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加快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县由于农业人口所占比重过大,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基础设施薄弱,既不利于农村居民增加收入,提高居住质量,又制约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同时,进城务工和经商办企业的农村居民在住房等方面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很难融入城市生活、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对于缩小城乡差距,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首先必须解决进城农民的安居问题,真正让农民进得来,留得住,使城镇化进程和住房建设同步得到发展。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测算、合理制定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住房规划和建设力度,让广大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居有其所、安居乐业。

二、住房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

1、精心组织,科学规划。按照省市“十二五”末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的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县共需建设各类住房约1.2万套、110万平方米,解决约4.5万人1.2万个家庭的住房问题。县推进农民进城住房保障中心要组织专人,精心规划,落实住房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力争到年全面完成住房项目建设,切实解决进城农民住房问题。

2、提早谋划,分步实施。县城共需建设各类住房9000多套,其中年—年,县城计划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2470套2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约250套2.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约2220套22.5万平方米;年—年,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6600套64.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约660套6.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约5940套58万平方米。常兴镇、横渠镇、汤峪镇、槐芽镇、齐镇、营头镇六个中心城镇,在依据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3000套20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约300套2.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农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规划,抓紧落实。

3、落实政策,分类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符合相关条件,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行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坚持“同等”原则。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不能通过自身解决住房的,均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实行与城镇居民申请条件相同、轮候同等的原则,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实行“自愿”原则。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类型采取自愿原则,不强制规定所选类型。三是实行申请材料“简化”原则。申请材料中所要求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均以落户时有关部门核定的材料为依据,不再另行调查审核。四是实行“公示”制度。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在现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开公正。五是实行分类保障制度。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且在落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4平方米的,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且在落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4平方米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在城镇无住房,实行城镇居住制度的农村居民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执行依照《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三、全力做好六项保障,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1、全力做好住房建设资金保障。一是廉租住房建设所需的建设资金,在政府增加财政预算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解决;二是公共租赁住房所需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主导,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逐年开发建设一批6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实行城镇居住制度进城农民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建设资金在积极落实国家土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筹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融资的办法解决,在限定面积、限定对象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出售;四是限价商品住房在限房价、限套型的前提下,土地面向市场招拍挂,建设资金通过确定的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在留出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向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家庭出售;五是商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开发企业自筹解决,直接面向经济条件较好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出售。

2、全力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保障。将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作为县城建设和中心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超前规划。县住建局在编制全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县国土局要编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进城落户居民住房新增规划建设用地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全力做好建设用地保障。按照规划,全县年—年将新增住房建设用地约1100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一是充分利用旧城改造闲置的土地20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二是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县城新增建设用地约700亩,中心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约200亩,一次规划,五年完成,由当地政府负责,主要解决落户当地农村居民住房问题。其他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落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农民进城落户住房;三是科学搞好住房建设用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储备,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调拨,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4、全力做好住房建设保障。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县发改局要做好立项、申报等工作,县国土局要做好住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县住建局要做好项目规划,审查建设方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报建、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确保住房建设工程质量。

5、全力做好政策保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市、县已出台关于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继续完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方面的保障措施,为加快推进进城农民住房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6、全力做好公共服务保障。加快完善城镇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气、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物业管理服务,积极配建幼儿园、小区医疗诊所等公益事业,为进城农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保障。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篇2

关键词: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227-02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改善了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实行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也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构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上海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黑龙江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10多年间,推动了垦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二、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

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的实施对于改善农垦总局及下设管理局,各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通知》核心精神对于异地贷款和缩短至6个月缴存额即可贷款都做了要求。这是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趋势,由于涉及面广,大部分地区现在还没有针对这个通知作出具体规定。垦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农垦总局范围内,通过对制度的研究探讨,能够找出使住房公积金能够达到全面的推广的方法。自2003年以来,农垦总局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首先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住房问题,不少城镇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而还有一大部分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而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建设,整体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全面推广,将对于改善农垦总局及下设管理局,各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国内综述:近年来,我国学者在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文林峰(2009)认为,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障中具有重大作用。要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倪鹏飞,倪诗妆(2011)认为,解决资金问题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基础,是解决社会保障的根本问题。我国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双重功能。住房公积金本身是具有民生保障性、互、长期性的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是一项福利保障性政策,最初的目的是满足低收入者的家庭购房需求。文章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制度本身的反功能、潜功能等的因素,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实施。文章就制度设计环节、执行环节、管理监督环节进行分析,在制度层面、执行体制、监管环节发现问题,在制定者的盘活方面、制度的完善方面、执行与监管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国外综述:学术界对于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的研究兴起于上世纪初,早在1955年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目前,国内国外学者针对国外公积金制度的研究也从未间断过。国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

DavidClapham,PeterKemp,andSusanJ.Smith(1990)认为,住房保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BurgerJack(2002)指出,住房保障与移民的选择利益关系。S.Vasoo,JamesLee(2003)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了协调经济与社会目标的一个很好的例子。HenryTKMok(2000)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与老年退休金相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为退休提供保障,应防止偏差。香港已经在这方面做了研究。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功能。新加坡于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进行研究。由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政府对土地资源严格控制,为组屋顺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和资金保障,推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依据家庭收入水平,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在配售政策实行中,严格按照家庭收入情况来享受住房保障补贴级别,首付款和还款额都存在一定差别,设计出了高收入者,住房福利少一些。低收入者,住房福利多一些。此外,新加坡出台相关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以确保组屋政策顺利实施。在国外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各种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及建议。

三、住房公积金的研究意义

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改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其实质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农垦分中心自2003年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最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号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好处。诸多学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的研究从没有停止过,以这些研究成果为依据,提出促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对策及建议。由此我们可知,住房公积金的推广,能够有效改善农垦总局职工的住房条件,使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实惠。对提升农垦总局小城镇建设规模和职工居住条件、培育和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

四、问题

从住房公积金建立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它让一部分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得到了实惠,但同时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着一定不足,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五、对策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手段,狠抓工作落实。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修改和完善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应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二是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当前,劳资关系已成为最重要的经济社会关系,劳资关系的和谐度,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良性度和社会稳定的和谐度。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四是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五是调整政策,灵活运用。还要组织面向非公有制法人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认识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应尽职责,也是实施科学管理本企业的战略举措,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推进这一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建议

建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探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完善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坚持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去实施,不可急于求成。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

参考文献:

[1]倪鹏飞.中国住房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2).

[2]吴刚.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基于2000-2008我国10城市的经验数据[J].城市发展研究,2009(9).

[3]任海丹.公平视角下我国住房公积金问题研究[D].延安:延安大学,2013.

[4]苏琼熙.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偏差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5]姚程.住房公积金公平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4.

[6]陈伯庚,卫国昌.健全和完善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取向[J].住房保障,2009(1):24-27.

[7]文林峰.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J].城乡建设,2009(8):70-72.

[8]倪鹏飞,倪诗妆。保障性住房投资与融资的机制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10).

[9]S.Vasoo,JamesLee.Singapore:socialdevelopment,housingandtheCentralProvidentFund[J]InternationalJournalofSocialWelfare,2003,104.

[10]BarlowJames,andSimonDuncan,SuccessandFailureinHousingProvision:EuropeanSystemsCompared,Oxford,UK:ElservierScience,1994.

[11]DavidClapham,PeterKemp,andSusanJ.Smith,HousingandSocialPolicy,London:Macmillam,1990.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篇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把握工作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实施康庄工程、和谐生态村和强塘固房等一系列惠民工程,新农村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当前我县农村普遍存在规划滞后、用地结构不合理、建新不拆旧、外延无序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农民建房难和建房乱还比较严重,农村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农居点布局分散,基础设施共享度低,村容村貌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途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来。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空心村(指县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下同)改造,其中镇中村(指城镇村和集镇村,下同)改造完成95%、中心村改造完成90%、行政村改造完成85%;规划搬迁的自然村完成搬迁95%以上。基本做到全县旧房应拆未拆的全部拆除,农民住房应建未建的全部落实,基本达到环境优美、卫生整洁、设施齐全、生产方便、生活便利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到2012年,全县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空心村改造)70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900亩,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00亩,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明显下降。改造建设农房1.2万户,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2009年,全县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空心村改造)19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120亩,盘活农村建设用地200亩,改造建设农房2500户。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农民和村集体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利益主体、实施主体。村庄规划编制、房屋设计布局、宅基地安排、拆迁补偿、特困户安置等有关决策需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级集体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身到空心村改造中来;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政策、项目、资金扶持等措施,让广大农户在空心村改造中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整村推进。合理确定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加强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实现“两图合一”。要优先完成空心村改造项目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严格按规划实施。优先选择村级组织团结、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包括自然村)进行试点。同时,认真制定农村改造搬迁分期实施计划,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实施的工作思路,从面上稳步推开。列入整治改造的村,要以工程项目的方式,系统考虑,整村推进,连片改造或整体搬迁。

3、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镇中村要按城镇社区标准,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建设,控制联排立地式住宅,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中心村要按农村社区标准,推行集中建设联排立地式住宅,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引导合并迁建邻近村庄;县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要适度推进改造建设,鼓励集中建设联排立地式住宅,严格控制新建独立式住宅;列入规划搬迁的村,要停止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不得新建和改建,积极实施搬迁。要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的原则,对原农村建设用地进行重新整合利用,对废弃宅基地进行还耕整理,增加有效耕地。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宅和古祠堂等,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在制定旧村改造方案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合理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4、集聚人口、节约用地。鼓励整村异地转移,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建成一批农民集中安置小区,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防止产生新一轮的分散布点。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流转机制,盘活原有宅基地、自留地和空闲地等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

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宅基地“四统一”管理

(一)开展宅基地清理工作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摸清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现有老屋、空闲宅基地、自留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使用权人等基本状况,分门别类提出清理意见,为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创造有利条件。下列房屋(建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1)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宅;(2)按照村庄规划必须拆迁的老宅;(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型标准的老宅;(4)违法占地房屋和违章建筑;(5)利用调剂等手段骗取批准,实际仍占用的老宅。

列入空心村改造的村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组织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并联合执法,加大宅基地清理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宅基地“四统一”管理

这是实施农村空心村改造、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关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规民约等方法,全面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适当调整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将村内宅基地、空闲地等收归村集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按照满足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功能需要,合理划分为建设区、控制区和复垦区三个区,分步组织实施。建设区要相对集中,农民建新房应有序安排在建设区内,不得跳幢建造,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村;控制区只拆不建,积极创造条件改造;复垦区的农民建新房,必须建到规划建设区内,腾空的老宅基地和废弃宅基地要及时组织复垦,退宅还耕。

(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规定

紧紧围绕“集约用地、规划建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空心村改造项目。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在申请审批宅基地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原有老宅,注销老宅的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将老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除合理分家析产外,不得采取隐瞒、变通、买卖等欺骗手段规避老屋拆除退回宅基地;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所有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户必须安排在规定的规划区内建房。

三、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提高农村住房质量

(一)改进农民建房模式

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住房改造建设的方式、内容和标准,可按整治改造型、集聚发展型、撤并迁建型等分类实施。对城镇规划建成区的空心村改造,要适应社区化的发展方向,提倡建设公寓式小区。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农民建房应根据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分类指导,鼓励统建、联建多层公寓或联体排屋,严格控制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改进建筑模式,打破“间”的固定尺寸,创新立地式住宅建筑形式,优化布局和整体配套,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房建筑风貌。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按各地实际分类设计,丰富建筑户型,以满足不同类型住户对建筑形式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要认真研究、设计、推广体现山水特色、田园风光、生态韵味的新型农民住宅方案。创新和美化农民住宅外部建筑形式,控制和统一色彩、层数、高度等,优化和改善房屋内部使用功能,改变农民住宅建筑形式单调呆板、功能不全、缺乏多样化和地方特色等现象,达到既实用又舒适美观的目的。

(二)强化安全质量管理

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发证工作,培育农民住宅建设施工队伍。加强农民建房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发放《农民建房小常识》,引导农民科学建房,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

对农民建房实施全程管理,在农民建房审批环节要坚持审查设计图纸和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落实“按图施工、内行人建房、凭合同审批”的工作要求。乡镇(街道)和基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建房施工巡查。对违章建筑和超高、超宽、超层数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引导农民住房以联建、委托代建等形式按照设计要求统一招标、统一建设,提高农民房屋质量,提升农民住房档次。提倡由村集体统一委托建筑工匠集体施工,探索由村集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盘活农村闲置土地

1、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列入空心村改造的村,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⑴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村建房用地进行有偿调剂(级差排基),根据区位条件等因素,向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安排对象户收取宅基地整理成本和区位差价;⑵经济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适宜人口集聚的城镇村、中心村,在满足本村村民建房需求的前提下,采取土地置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将闲置房屋以及改造盘活的宅基地等置换给异地转移农民;⑶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跨村建房;⑷允许在外人员回祖居村改造祖遗房屋。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凭宅基地安排村证明和原房屋退宅还耕或无房证明,将异地转移农民户口迁入安排宅基地所在村;国土、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异地转移农民以及在外人员回祖居村建房手续,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公开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对通过宅基地整治和改进建房方式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后,允许村集体通过入股、租赁等办法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允许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益,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空心村改造。

3、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异地就业或户主已农转非导致人宅分离的,通过经济补偿等办法,鼓励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对自愿拆除原有房屋、将空闲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自留地上的果树苗木受损等,村集体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自愿放弃老宅基地而不再安排新宅基地的农户可予以额外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街道)帮助做好指导工作。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通过向上争取空心村改造资金,提高土地出让金中新农村建设基金比例,提高折抵指标费用收取标准和宅基地复垦费用收取标准等途径拓宽筹资渠道。县财政设立农房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空心村旧房拆除、收回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农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补助和各乡镇(街道)的工作经费补助。

⑴推进拆旧房建新村。

拆除危旧房。村集体整村实施拆除危旧房占地面积(含道地、天井)2000平方米以上、而且全面实行宅基地“四统一”管理模式经重新规划建新房的,按照拆除、清理构(建)筑物后统一收回安排使用的土地面积50元/m2的标准补助给村集体。

农民联合建房。统建村的规划、设计和监理,由政府统一采购,费用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办公室(简称县农房办)负责;统建建筑面积5000米2以上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的,有关县得部分税费返回给改造建设的村集体;凡采用环保、节能、新型墙体等建筑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困难家庭住房安置。对无能力建新房或修缮的农村困难家庭,各村要根据实际,通过帮助置换住房、建设村级安居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村级集体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群体集中居住的,按建筑面积80元/m2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统一安排、配套建设改造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污水管网、供水、供电、通信和科教文卫等设施,按“四统一”的土地面积(建造公寓式的,按建筑面积计算)2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助。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及时做好管线的迁移和接入,并按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

⑵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聚。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引导农民加快向城镇转移和集中居住。农村村民在承诺自愿放弃村级地基安排和主动拆除原有住房的前提下,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2、整合支农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权和分配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建设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为龙头,整合和谐生态村建设、康庄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林业、中低产田改造、村村通工程、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整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农村环境保护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集中力量打好“组合拳”。各项惠民工程,优先安排与空心村改造项目进行配套,各专项经费重点向空心村改造项目倾斜,力求资金投入有规模、整理耕地有增加、村容村貌有变化。

3、提高宅基地复垦补助标准。整治改造过程中对清理回收的宅基地进行复垦的,由国土部门按县政府《关于加强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规定(水田每亩2万元、旱地每亩1.8万元)予以补助。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再以奖代补每亩2.5万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区内各类建筑物拆除宅基地回收不再补助。

(三)拓宽金融信贷渠道

对空心村改造中的小额信贷要适当放宽条件,予以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新农村安居建设专项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允许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缓解农民建房资金压力,为空心村改造、异地农民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空心村改造。

(四)合力扶持整治改造

建设、国土部门实行农民建房“联合一站式”审批,简化农房审批手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造项目建设中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规费,一律给予减免或返还,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所有收费标准一律报县农房办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采购,统一招(议)标。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

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办、国土、建设、财政、发改、公安、农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领导、总体规划及政策制订。设立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调研、指导、管理、服务、督查与考核。各乡镇(街道)要相应建立以党委(党工委)书记为组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的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全力以赴推进,确保抓出实效。同时,建立县领导联系改造村制度。县农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班子每年联系两个改造村,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负责一个以上的改造村。农村指导员优先安排在有改造项目的村,并可实行双向选择。

(二)明确职责

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具体项目,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以最优政策、最佳服务、最高效率,积极配合推进整治改造工作。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全过程做好整治改造建设中的各项工作;农办要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和技术指导;组织部门要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做好干部保障工作,选调优秀人才充实到农房改造工程建设一线;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不断加大整治改造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改造建设顺利推进的良好氛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建房贷款资金扶持力度;发改、公安、民政、环保、财政、交通、卫生、林特、水利、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媒体、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形成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考核

从今年开始,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纳入乡镇(街道)“两个社会”考核范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整治改造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序实施改造。县委县政府将对整治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四)完善机制

构建村级土地管理新机制。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级组织拟订农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对村集体土地利用、宅基地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宅基地复垦、违法用地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督促落实村民建房用地调剂办法。坚持以村为主体,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对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作用,落实村级土地管理责任。开展土地民主管理示范村评比活动,对村班子集体战斗力强、村级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综合整治有力、违法用地控制有效的村,给予一定奖励。

(五)规范实施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篇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把握工作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实施康庄工程、和谐生态村和强塘固房等一系列惠民工程,新农村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当前我县农村普遍存在规划滞后、用地结构不合理、建新不拆旧、外延无序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农民建房难和建房乱还比较严重,农村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农居点布局分散,基础设施共享度低,村容村貌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途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来。

(二)目标任务

到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空心村(指县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下同)改造,其中镇中村(指城镇村和集镇村,下同)改造完成95%、中心村改造完成90%、行政村改造完成85%;规划搬迁的自然村完成搬迁95%以上。基本做到全县旧房应拆未拆的全部拆除,农民住房应建未建的全部落实,基本达到环境优美、卫生整洁、设施齐全、生产方便、生活便利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到年,全县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空心村改造)70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900亩,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00亩,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明显下降。改造建设农房1.2万户,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年,全县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空心村改造)19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120亩,盘活农村建设用地200亩,改造建设农房2500户。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农民和村集体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利益主体、实施主体。村庄规划编制、房屋设计布局、宅基地安排、拆迁补偿、特困户安置等有关决策需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级集体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身到空心村改造中来;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政策、项目、资金扶持等措施,让广大农户在空心村改造中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整村推进。合理确定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加强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实现“两图合一”。要优先完成空心村改造项目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严格按规划实施。优先选择村级组织团结、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包括自然村)进行试点。同时,认真制定农村改造搬迁分期实施计划,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实施的工作思路,从面上稳步推开。列入整治改造的村,要以工程项目的方式,系统考虑,整村推进,连片改造或整体搬迁。

3、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镇中村要按城镇社区标准,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建设,控制联排立地式住宅,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中心村要按农村社区标准,推行集中建设联排立地式住宅,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引导合并迁建邻近村庄;县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要适度推进改造建设,鼓励集中建设联排立地式住宅,严格控制新建独立式住宅;列入规划搬迁的村,要停止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不得新建和改建,积极实施搬迁。要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的原则,对原农村建设用地进行重新整合利用,对废弃宅基地进行还耕整理,增加有效耕地。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宅和古祠堂等,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在制定旧村改造方案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合理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4、集聚人口、节约用地。鼓励整村异地转移,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建成一批农民集中安置小区,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防止产生新一轮的分散布点。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流转机制,盘活原有宅基地、自留地和空闲地等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

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宅基地“四统一”管理

(一)开展宅基地清理工作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摸清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现有老屋、空闲宅基地、自留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使用权人等基本状况,分门别类提出清理意见,为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创造有利条件。下列房屋(建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1)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宅;(2)按照村庄规划必须拆迁的老宅;(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型标准的老宅;(4)违法占地房屋和违章建筑;(5)利用调剂等手段骗取批准,实际仍占用的老宅。

列入空心村改造的村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组织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并联合执法,加大宅基地清理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宅基地“四统一”管理

这是实施农村空心村改造、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关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规民约等方法,全面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适当调整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将村内宅基地、空闲地等收归村集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按照满足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功能需要,合理划分为建设区、控制区和复垦区三个区,分步组织实施。建设区要相对集中,农民建新房应有序安排在建设区内,不得跳幢建造,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村;控制区只拆不建,积极创造条件改造;复垦区的农民建新房,必须建到规划建设区内,腾空的老宅基地和废弃宅基地要及时组织复垦,退宅还耕。

(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规定

紧紧围绕“集约用地、规划建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空心村改造项目。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在申请审批宅基地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原有老宅,注销老宅的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将老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除合理分家析产外,不得采取隐瞒、变通、买卖等欺骗手段规避老屋拆除退回宅基地;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所有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户必须安排在规定的规划区内建房。

三、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提高农村住房质量

(一)改进农民建房模式

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住房改造建设的方式、内容和标准,可按整治改造型、集聚发展型、撤并迁建型等分类实施。对城镇规划建成区的空心村改造,要适应社区化的发展方向,提倡建设公寓式小区。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农民建房应根据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分类指导,鼓励统建、联建多层公寓或联体排屋,严格控制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改进建筑模式,打破“间”的固定尺寸,创新立地式住宅建筑形式,优化布局和整体配套,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房建筑风貌。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按各地实际分类设计,丰富建筑户型,以满足不同类型住户对建筑形式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要认真研究、设计、推广体现山水特色、田园风光、生态韵味的新型农民住宅方案。创新和美化农民住宅外部建筑形式,控制和统一色彩、层数、高度等,优化和改善房屋内部使用功能,改变农民住宅建筑形式单调呆板、功能不全、缺乏多样化和地方特色等现象,达到既实用又舒适美观的目的。

(二)强化安全质量管理

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发证工作,培育农民住宅建设施工队伍。加强农民建房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发放《农民建房小常识》,引导农民科学建房,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

对农民建房实施全程管理,在农民建房审批环节要坚持审查设计图纸和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落实“按图施工、内行人建房、凭合同审批”的工作要求。乡镇(街道)和基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建房施工巡查。对违章建筑和超高、超宽、超层数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引导农民住房以联建、委托代建等形式按照设计要求统一招标、统一建设,提高农民房屋质量,提升农民住房档次。提倡由村集体统一委托建筑工匠集体施工,探索由村集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盘活农村闲置土地

1、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列入空心村改造的村,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⑴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村建房用地进行有偿调剂(级差排基),根据区位条件等因素,向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安排对象户收取宅基地整理成本和区位差价;⑵经济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适宜人口集聚的城镇村、中心村,在满足本村村民建房需求的前提下,采取土地置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将闲置房屋以及改造盘活的宅基地等置换给异地转移农民;⑶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跨村建房;⑷允许在外人员回祖居村改造祖遗房屋。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凭宅基地安排村证明和原房屋退宅还耕或无房证明,将异地转移农民户口迁入安排宅基地所在村;国土、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异地转移农民以及在外人员回祖居村建房手续,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公开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对通过宅基地整治和改进建房方式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后,允许村集体通过入股、租赁等办法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允许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益,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空心村改造。

3、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异地就业或户主已农转非导致人宅分离的,通过经济补偿等办法,鼓励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对自愿拆除原有房屋、将空闲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自留地上的果树苗木受损等,村集体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自愿放弃老宅基地而不再安排新宅基地的农户可予以额外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街道)帮助做好指导工作。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通过向上争取空心村改造资金,提高土地出让金中新农村建设基金比例,提高折抵指标费用收取标准和宅基地复垦费用收取标准等途径拓宽筹资渠道。县财政设立农房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空心村旧房拆除、收回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农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补助和各乡镇(街道)的工作经费补助。

⑴推进拆旧房建新村。

拆除危旧房。村集体整村实施拆除危旧房占地面积(含道地、天井)2000平方米以上、而且全面实行宅基地“四统一”管理模式经重新规划建新房的,按照拆除、清理构(建)筑物后统一收回安排使用的土地面积50元/m2的标准补助给村集体。

农民联合建房。统建村的规划、设计和监理,由政府统一采购,费用由天台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办公室(简称县农房办)负责;统建建筑面积5000米2以上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的,有关县得部分税费返回给改造建设的村集体;凡采用环保、节能、新型墙体等建筑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困难家庭住房安置。对无能力建新房或修缮的农村困难家庭,各村要根据实际,通过帮助置换住房、建设村级安居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村级集体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群体集中居住的,按建筑面积80元/m2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统一安排、配套建设改造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污水管网、供水、供电、通信和科教文卫等设施,按“四统一”的土地面积(建造公寓式的,按建筑面积计算)2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助。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及时做好管线的迁移和接入,并按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

⑵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聚。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引导农民加快向城镇转移和集中居住。农村村民在承诺自愿放弃村级地基安排和主动拆除原有住房的前提下,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2、整合支农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权和分配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建设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为龙头,整合和谐生态村建设、康庄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林业、中低产田改造、村村通工程、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整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农村环境保护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集中力量打好“组合拳”。各项惠民工程,优先安排与空心村改造项目进行配套,各专项经费重点向空心村改造项目倾斜,力求资金投入有规模、整理耕地有增加、村容村貌有变化。

3、提高宅基地复垦补助标准。整治改造过程中对清理回收的宅基地进行复垦的,由国土部门按县政府《关于加强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05]77号)规定(水田每亩2万元、旱地每亩1.8万元)予以补助。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再以奖代补每亩2.5万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区内各类建筑物拆除宅基地回收不再补助。

(三)拓宽金融信贷渠道

对空心村改造中的小额信贷要适当放宽条件,予以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新农村安居建设专项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允许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缓解农民建房资金压力,为空心村改造、异地农民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空心村改造。

(四)合力扶持整治改造

建设、国土部门实行农民建房“联合一站式”审批,简化农房审批手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造项目建设中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规费,一律给予减免或返还,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所有收费标准一律报县农房办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采购,统一招(议)标。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

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办、国土、建设、财政、发改、公安、农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领导、总体规划及政策制订。设立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调研、指导、管理、服务、督查与考核。各乡镇(街道)要相应建立以党委(党工委)书记为组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的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全力以赴推进,确保抓出实效。同时,建立县领导联系改造村制度。县农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班子每年联系两个改造村,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负责一个以上的改造村。农村指导员优先安排在有改造项目的村,并可实行双向选择。

(二)明确职责

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具体项目,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以最优政策、最佳服务、最高效率,积极配合推进整治改造工作。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全过程做好整治改造建设中的各项工作;农办要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和技术指导;组织部门要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做好干部保障工作,选调优秀人才充实到农房改造工程建设一线;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不断加大整治改造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改造建设顺利推进的良好氛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建房贷款资金扶持力度;发改、公安、民政、环保、财政、交通、卫生、林特、水利、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媒体、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形成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考核

从今年开始,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纳入乡镇(街道)“两个社会”考核范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整治改造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序实施改造。县委县政府将对整治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四)完善机制

构建村级土地管理新机制。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级组织拟订农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对村集体土地利用、宅基地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宅基地复垦、违法用地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督促落实村民建房用地调剂办法。坚持以村为主体,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对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作用,落实村级土地管理责任。开展土地民主管理示范村评比活动,对村班子集体战斗力强、村级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综合整治有力、违法用地控制有效的村,给予一定奖励。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篇5

关键字:农民工;住房;政府

1、研究背景

"农民工"一词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所以出于本文的研究,本文将农民工定义这样的人群:具有农村户口,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城市及城乡从事非农业劳动,依靠工资维持生活的人员。一般把出生于80年代或90年代,出生在农村或城市,具有农村户籍,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其父辈,基本上不具有务农经验的在城市靠打工为生的区别于老一代农民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工。

2、调研结果的分析

(1)性别与住处地理位置:

从性别角度来讲,男性农民工大都居住城郊农村、秦都市区、渭城市区等地区,而女性则主要聚集在城中村、秦都市区与渭城

(2)年龄与住处地理位置:年龄在20岁以下的农民工大都居住在城郊农村和秦都市区;21~25岁的农民工散布在城郊农村、城中村和渭城区;26~30岁、31~35岁、36~40岁的居住在秦都市区与渭城市区的居多;41~45岁农民工大部分居住在渭城市区与城郊农村;45岁以上的农民工大部分居住在秦都市区。

(3)职业与住处地理位置:由上得知:建筑工人大都居住在城郊农村与渭城市区图;小摊贩居住在秦都市区与渭城市区的居多;生产工人主要居住在城郊农村与城中村;商务服务人员主要集中在城中村、秦都市区与城郊农村;家政服务人员主要居住在渭城市区;市政环卫工人主要散落在渭城市区;一般管理人员、办事员主要集中于秦都市区与渭城市区;私营业主集中于秦都市区与城中村,杂工集中于城郊农村,无稳定工作者居住在秦都市区居多。

3、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法

(1)完善相关住房政策

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租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完善。对于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首先应该从城镇住房制度入手,完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公积金政策。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高、工资低等特点以及非公有制企业本身的不稳定性,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比如建立城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网络,既能方便农民工异地存取又能防范住房公积金支取风险,将城镇廉租房建设和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挂钩。还可以允许农民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的租金等。给予农民工与城市人同等住房待遇,解决了当地企业用工难问题。同时也为农民工提供了稳定的居住场所,农民工实现了稳定生活,就会将购买力转移到家电、生活用品方面,这将创造巨大的内需,在解决住房的同时拉动了经济,一举两得。

(2)出台房屋出租法规,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房屋出租有法可依并规范租赁市场。目前,租赁房屋是咸阳市大部分农民工解决住房的主要途径。因此,加强咸阳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行为势在必行。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逐步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一体化管理。建立房租租赁管理机构,及时有效地房屋租信息。加强对农民工建房及出租行为的管理。农民工大部分都住在城中村,因此,加强城中村房屋租赁的管理迫在眉睫。由于近几年进行城中村改造,大量的违章建筑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子已被拆毁,房屋已被重新进行规划建设。加强租赁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制度,定期、分区域、分面积、分户型进行公布,向务工人员提供及、便利的房屋租赁服务。建立街乡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台张制度,在每个社区和村均安排若干协管员,具体负责出租房屋的检查、登记工作。这样就很好的加强了农民工住房的租赁管理,社会治安环境也会有所好转。

(3)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由上文的调查现状可知,目前关于农民工住房的保障体系很不完善,农民工从外地来到城镇打工,为城市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到头来,却是个居无定所的下场,政府此时应该发挥其职能,完善城镇住房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保障体系之内,凡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用于自身居住。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完善保障体系,也要有负责人去跟进体系的执行程度,因为不仅仅只有市场会失灵,政府部门也一样,在经济人动机的驱使下,往往会偏离现有的政策,政府失灵的情况很常见,就比如说一些寻租现象,地方官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很有可能做出与政策相违背的事情,所以,要贯彻好农民工的城镇保障体系,光是有制度是不够的,对执行程度的跟进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4、结论

农民工是活跃在乡村和城镇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已经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与农村繁荣和文明进步密不可分。为他们融入城市、同市民和谐相处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和先进典型。社会各个方面都应该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农民工的舆论氛围。相信在我们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关爱之下,农民工生存中所存在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李伟.论农民工的基本人权保障[J].2009,4.

[2]童颖.骏楼欣.住房公积金,叩开农民进城之门[J].中国房地产,2011,2.

[3]李海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保障住房融资机制.西部金融,2012,8,35-38.

[4]朱建美.浅析政府在城市农民工住房问题中的主体地位[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6-9.

[5]李斌,王晓京.城市农民工的住房[J].石家庄学院学报,2006,9息,2008,7-10.

[6]韩婧.让住房公积金制度离农民工不再遥远[J].财经界,2007,6.

[7]李兰芝,海兵.应尽快制定住房法[J].1999,5.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篇6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延伸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重发展、促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农民意愿,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引导,着力解决“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筹、人往哪里走”等问题,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全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目标任务是:

1、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年)15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2009-2012年,全区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年)150%以下的970户以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其中2009年完成28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

2、基本满足农民正常的住房改造建设需求。2009-2012年,全区改造建设农村住房11000户。

3、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供水、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基本实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新增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总量增减平衡有余,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有所下降,2009-2012年,全区完成建设用地复垦740亩,其中2009年完成148亩。

三、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建设的原则。按照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完善《*市*区村庄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住点数量、布局和规模。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结合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到2010年底全区所有行政村基本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做好村庄建设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调整好新农村建设用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稳定性。城建部门要认真研究、设计、推广多套体现农村山水特色、田园风光、生态韵味、不同户型的新型农民住宅适用方案,免费提供农民选择使用。

(二)坚持农民自愿,实事求是的原则。农民是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投资主体、实施主体、受益主体,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形式,发扬民主,集中民意。要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坚决杜绝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搞成“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坚持严格管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农民合理用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农民建公寓式住宅,降低农民建房成本。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积极探索宅基地管理机制、退出机制和流转机制,推广应用节地节能型农村建房模式,提高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四)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全面整合项目资源,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与村庄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用水改造、下山脱贫和“绿化*”活动等民生工程结合起来,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继承和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传统,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按照“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整治空心村、搬迁高山村、保护特色村、做强中心村”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一)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要引导其按照城镇社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社区化管理服务。

(二)对村庄布局规划中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要引导其按照农村社区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建设集中住宅区。科学合理地划分村庄布局功能,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改造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村庄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的有机结合,通过逐步过渡、置换等办法,引导合并迁建邻近村庄,促进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和集聚发展,加快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的农村社区。

(三)对村庄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应结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人居环境改善,适度推进住房改造建设。在住房改造建设过程中,保留原结构较好和布局合理的房屋,拆除违法建筑或零星旧房,通过改建、扩建、翻建、新建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对空心村较严重,规模较大,全拆全建有难度的村,可以实行“逐步拆建”。

(四)对村庄布局规划中明确要求搬迁合并的村庄,要积极引导农户到城镇和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要求整村搬迁至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停止原有村庄批地建房。对一时无法实施异地搬迁的村庄,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控制建房层数,减少建房投入,控制搬迁成本。有灾害避险的村庄,必须实施异地搬迁。

(五)对需要保护的村落和建筑,制定保护和修缮的具体措施。继承并保护民俗文化,保护和修缮有文物价值、历史价值的建筑及村落。通过住房改造建设工程,积极创建历史文化、名人故居、绿化生态、少数民族等一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特色村。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加强农村分户建房的规范和引导。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五、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政策保障

(一)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闲置房(以下简称旧房),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新房。全区各行政村要建立闲置宅基地管理制度,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产权置换等办法,确保宅基地收回渠道畅通。收回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和处置,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打好基础。积极推行宅基地有偿选位方式,为新农村建设筹措资金。对农村住房改造经批准立项的村庄,积极鼓励农民自主拆除,或由村集体收回统一拆除,并实行区级以奖代补政策。对连片拆除旧房占地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1001-3000平方米、3001-5000平方米、5001平方米以上的,并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安置建设的,分别给予村集体每平方米40元、50元、60元、80元的奖励。

(二)鼓励建设用地复垦。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要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对适宜复垦耕种的地块,鼓励村集体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积极开展下山移民村原村址的建设用地复垦。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增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由国土部门进行收储,并根据区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抄告单〔2009〕37号),对实施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集体进行奖励。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政策处理款,按新增有效耕地面积每亩补助40000-50000元,由实施乡镇(街道)包干使用;工程款按实计算补助,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复垦竣工验收后,对实施乡镇(街道)按新增有效耕地每亩补助工作经费5000元;对土地权属村按新增有效耕地每亩补助工作经费2000元。以上奖励金额主要用于旧房拆除等政策处理和项目工程建设。

(三)加强土地政策扶持。确保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10%以上指标专项用于村庄整治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向上争取的农户下山脱贫和地质灾害避险迁建专项指标全部用于农民个人建房,每年取得的宅基地复垦指标优先满足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需要。各乡镇(街道)可选择若干村作为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单位,在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原则,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耕地保护地块、村庄整治范围和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提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

(四)积极引导山区农民异地搬迁。引导和鼓励山区农民整村搬迁异地安置,对经区政府批准实施整村搬迁的村庄,坚持“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原则,搬迁后原居住地的住房予以拆除,其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并进行宅基地复垦;对整村搬迁村农户不需要新安排建房宅基地,通过异地购买农村住宅、商品房和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在拆除旧房后,享受下山脱贫搬迁的补助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服务,支持农户住房改造建设。要进一步创新贷款模式和方式,鼓励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联保贷款、存单抵押等形式筹措资金。要根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际情况,优化金融服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实行利率优惠。积极研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投融资方式,探索企业化、项目化的管理运作模式。

(六)继续实行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户、持有《*市区边缘困难群众求助卡》户、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户和特困残疾户及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户,实施住房救助。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婺区政办〔2006〕13号),其中新建住房,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修缮住房,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80元。残疾人贫困户住房救助,按照《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二期百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金婺残联〔20*〕05号)规定执行。

六、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成立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村级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各单位要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深入开展。

(三)强化服务创新。各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强化服务创新,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城建、国土、规划部门要简化农村住房改造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实行“制”、“联合一站式”审批,其它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相关部门要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收费减半征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的规范和管理,测绘、建筑设计等单位的选择要坚持农民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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