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质检报告(6篇)
商场质检报告篇1
标准化改革,企业标准得到重视
今年恰逢中纺标成立60周年,中纺标集团总经理马咏梅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检测室一步步成长为综合性技术服务公司,到今天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据了解,2016年是标准化工作深入推进改革的起步年,2016年我国标准增长5%,已达2124项,数量增长速度快。但我国标准发展仍跟不上产品发展,由于近年来个性化产品凸显,标准发展仍有很多地方覆盖不到。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发展部处长孙锡敏在发言中指出,目前标准的发展存在两种极端,一方面我国标准总量大,仅纺织服装就有1500多项标准,国际标准总量才400多项,我们是国际标准的几倍,数量虽多,但在国际标准占比却不到1%;另一方面我国标准又赶不上产品开发需求。目前我国标准是分领域管理,标准化技术领域总共28个,到底该和哪个领域沟通?大家都很困惑,按领域分工给标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各领域之间仍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孙锡敏介绍,2016年标准化改革一个重要工作是对强制性标准进行精简整合,纺织行业共有47项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改革会由之前的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改为由工信部主导,具体怎样修改、怎样修订,2017年上半年会有公示。强制性标准精简,对今后市场监管会产生较大影响,但推荐性标准也要执行,只是会对推荐性标准进行集中复审,这也是对推荐性标准体系的优化,也是应对我国标准数量庞大的现实举措。初衷是对复审标准做得范围广些,覆盖面大些。虽然我国标准好像制定得比较细,但对有些产品并不适用,所以才会觉得产品没有标准执行。“我们也想制定出对产品覆盖广的大标准,但复审后发现,这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推荐性标准体系优化,应作为‘十三五’期间的长期任务,需要有更完善的规划。”
据悉,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改革总体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俗蓟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孙锡敏认为,目前的标准改革主要是政府标准改革和市场标准改革。政府标准改革把强制性标准做了整合。而推荐性标准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都属于政府标准体系。市场标准对应着产品标准,其中一种是企业标准,此次标准改革就是想改变一家说了算的局面。从前都是政府标准占主导,企业标准地位很低,受到歧视。今后通过标准改革,会减少政府对单一产品的干预度。
此外,团体标准在政府的文件中排在企业标准的前面,但是未来发展重点应是企业标准,而不是团体标准。理由是企业标准最通用,团体标准未来只是对政府标准过渡性的处理办法。虽然政府对企业标准公开管理还需考量,但企业标准将来肯定是一个方向,必须放权给企业。2016年标准改革正在起步,过程还很漫长,效果还未显现,许多架构还没有完全跟上,但企业要特别关注市场标准改革,更要增强做标准的能力和自信。
国内消费升级,产业仍有“量”无“质”
研讨会上,北京市工商局商品处处长李晓梅介绍了北京市产品质量抽查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李晓梅说:“如果抽检只是花钱抽测,明年继续卖这个产品,还是解决不了市场结构调整问题。因此未来对于主客体的自律,是政府管理促规范的主要目标。现在我们的监管方式也由线下监管向线上线下一体化转变。近年来网络商品消费规模呈爆炸式增长,政府投入进去的抽测只是手段,更多的还是要通过自检、自我净化的方式,来解决网络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另外,我们使用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对商品总体进行判定,不受经营者经营地点、时间、条件不同的影响,只要是工艺没有调整,相关要求没有改变,都能进行总体风险的归置。现在执法时,无论是商品罚没还是罚款的量,都有所提升,从执法方法上来说更加科学。”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领导崔薇在发言时,从消费者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关于产品标注的问题,现在很多企业都在产品上标注有防辐射性能,但只是针对面料,人依靠穿着服装来防辐射,服装款式对防辐射效果影响也很大,但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是要告诉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产品,和国家抽查监管不太一样,我希望专家和企业在这方面多费些心思,让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是实实在在的,从中真正受益,对企业发展也有好处。”
据了解,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016年1―10月,美国、加拿大、欧盟、澳洲市场纺织及鞋类产品被召回的共有248例,其中与中国相关的共有105例。我国也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6年以来,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163次,涉及数量478.43万件,召回次数较2015年同期增长85%,数量较2015年同期增长738%。
对于我国质量问题的大量凸现,中纺标集团总经理助理李斌表示:“世界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显示,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质量发展便会上升为国家战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不仅仅是经济强国,同时也是质量强国。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主要是供需错配,具体就是高质量的有效需求与低质量的无效供给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政府大力提倡‘供给侧改革’的原因。我们要在生产领域淘汰落后产能,扶植优质企业,扶植那些能为庞大的中产阶层消费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德国制造为何能成为质量的代名词?德国人生产的工业制造品,大到挖地铁的挖掘机,小到文秘工作的订书机,从质量上讲都是世界第一,是用质量征服世界。但‘德国制造’的优势并不在价格上,德国人甚至不承认有‘物美价廉’这回事。事实上,我国现阶段消费已经升级,但我们的产业并没跟上,还处在‘大而不强’的状态,包括我们所处的纺织服装行业,虽然规模大、产品多,但有‘量’无‘质’,行业仍处在产能过剩状态,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端产品的需求,而低端产品成本又没有优势,导致市场流失。”李斌说。
现今纺织产品质量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中纺标集团副总经理王宝军详细介绍了职业消费及抽查关注问题:“职业打假人主要关注易于感官目测即可辨别的问题,尤其集中在产品使用说明方面。如,使用说明是否按GB5296.4规定的内容,成分是否准确,部件成分标注是否齐全、清晰,新奇纤维名称是否准确。而目前在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标识缺乏重要信息,不准确、不规范、不标准;纤维素纤维面料pH值易超标;成分标注不全;纤维名称不使用标准术语或不具体,使用无定论、自造的名称;实际与标注成分不一致,含量偏差大、含量标颠倒,标注过细。”
信息化时代,企业品管借力打力
会上,服装企业代表北京朗姿服饰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高级总监沈兵和北京启迪致远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副总裁杨立平,以本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介绍了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与控制经验。
沈兵分享了如何利用信息化及数字化手段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并提出了检测报告到底是终点还是起点的问题,以及怎样把检测报告利用好做到价值最大化。
他说:“我们关注的是端到端的整个过程,并希望从源头开始管起。有的品牌GB申请很复杂:有国内送检、国外送检,有面料、有辅料,甚至有成衣,服装品类也很多,除女装外还有婴幼儿服装,各方面情况都有。面料送检时,有的在采购部送检,也有供应商直接送检,如果没有平台帮助,在开始阶段把申请端管起来,整个送检过程有可能失控。比较好的建议是:在平台里,品牌的GB部门,会给采购员、供应商指示,比如,面料何时送到检测站?建议或者要求做的检验项目是什么?要求完成日期是什么?这些最初的申请信息,如果通过数字化的方式通知到供应商或采购员,你会发现一旦这个节点建立起来,很多料样不用送到GB检测科,直接送到检测站就可以了。因为,在发送信息的同时,也把信息传递到了检测站,通过这种方式等于把合作伙伴和检测站直接通联起来,一些琐碎的事情,可以让双方直接沟通,品牌公司只需把控好关键节点即可。”
据介绍,当质检站把检测报告出具给企业时,这张检测报告后面要用的地方会很多,商场、门店、QC检验人员都要用到,别的部门人员也会利用这份报告做自身工作相关的事情,包括GB后续的风险管理。因此,把GB申请这个环节管理好,十分必要。
商场质检报告篇2
20__年,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机关担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通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努力,我们工商机关以商品质量抽检为着力点已进入、站稳该领域,并取得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显著成效。仅20__年,全市工商系统共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116次,抽检商品1504批次,对不合格商品追根溯源,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451起,案值881.24万元,罚没款451.4万元,抽检作为工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手段,已成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载体。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并于今年2月1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取代20__年10月印发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更加规范愈加成熟。虽然抽检手段被广泛运用,但我们还是停留原先粗放式的抽检之中,随着与抽检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渐多发生,现阶段抽检存在的违反抽样程序、样品代表性等问题也逐渐暴露。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及所闻,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1、抽检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动态监管所需,在开展市场抽查时应当制订详细的抽检方案。抽检方案应有以下内容:(1)抽样方法。抽查方案中必须详细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等。这非常重要。(2)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前述的相关原则规定。(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应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一定全检。(4)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5)提出拟抽查商品名单及抽查区域。确定抽查区域时,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原则。(6)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算提出,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检验机构的预、决算不包括此项),其他还包括通讯费、样品费等。
2、商品检验抽样。商品检验抽样又称取样,是根据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据此对整批商品质量做出评定。在每一样品质量判定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检验规则中都明确有样品的抽取方法,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且样品的份数、单位数量也不尽相同。随机性即从货批中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商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以任何选择,按随机原则抽取的。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曲解“随机”之法,在抽样商品中随便提取送检所需的数量及相应的份数即告完成。其实,“随机”是有要求的,如根据食品检验操作规范,食品随机采样一般应遵循以下方法:(1)采样时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采样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试样量的要求。(2)液体、半流体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等,如用大桶、大罐盛装者应先行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两个干净容器中,盛放样品的容器及采样器具应不得含有检测物质的干扰物质。(3)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分样品混合后采取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4)裸装食品采样后,如涉及到微生物检测,取样时工具及盛放样品的容器一定不能被污染。取样后立即密封,尽快送到检验机构。因此,在样品的抽取上,我们切不可随意行事,定要遵章操作。同时,要按要求填制抽样单,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记载抽样过程,并复制与抽样商品相关的账簿,票据、宣传广告资料等信息,以备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之需。在自身操作抽检把握性不高的情况下,在个案抽检中我们可参照计划抽检给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下达抽检任务单,由其抽样并判定。
3、样品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时用最先进的检验技术和设备,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直接影响对整批商品质量的判定。当前,当事人对工商机关抽检提出异议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样品的代表性。如仓库粮食未按照四分法对角取样,液化气抽样直接整钢瓶抽取未用特制铝罐提取液化气,碳酸氢氨样品只用塑料袋包装未用有色磨口玻璃瓶盛装等等。为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抽样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注意安全,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商品的质量。(2)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盛样容器在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中,应能防止受潮及异物混入。遇光易变质的商品应当避光取样,置于有色玻璃瓶中,必要时加套黑纸。(4)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应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溶化后取样。(5)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商品,抽样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具,小心搬运,样品应当标注“危险品”的标志;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腐蚀性商品还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6)样品需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有效。(7)样品在送检运输中应防潮、防晒、防包装破损。
4、抽样单位的确定。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检验规则对每一抽样单位固定的商品数量进行了要求,并非抽样现场看到的所有同批同种商品数量即可作为一个抽样单位。如依据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中小粒粮食一个抽样单位不超过200吨,特大粒粮食(花生果、大蚕豆、甘薯片等)不超过50吨,超过该数量的要按另一抽样单位抽样。GB5524—85规定,散装油则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样品的份数、单位数量依其抽样单位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抽取样品。
5、批次认定。批次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确定的,同一批次应当具备同等的品质。目前,国家对药品、出口商品等在批次的标注方面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外,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是没有标注批次的(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__,批号标注为非强制性内容)。有批次标注的当然予以认定,在没有标注批次的情况下,我们往往是把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等记载为批次。对此,我认为在抽样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都一致且在被抽样人确认的前提下,将生产商另行标注在商品包装上的相关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代码等)一并予以记载为妥。
6、检测标准。抽查的质量检验判定依据是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这里主要分为3种情况:(1)当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2)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3)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需要明确的是,抽查检验判定依据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凡作废或尚未实施的标准,均不得作为检验判定的依据。另外,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部门制定有不同的行业标准时,也需要认真研究其异同,尤其要注意其是否有相互矛盾的条款,以免造成检验判定上的错误,给企业和监督抽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7、承检机构的确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承检机构,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凡是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或者超出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有效期或范围的质检机构,均不得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在确定检验机构是要查验检验机构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尤其是认证的有效期限。
8、样品确认。工商机关样品的抽取在于流通领域,样品虽经经营单位确认,但生产单位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假冒行为的查处及不合格商品信息的等后续工作。由谁通知生产单位对样品进行确认,《产品质量法》并未明确,对此我们可依据《监测办法》第十八条“检测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由承检单位负责通知生产单位确认样品并送达检测结果。
9、检验报告的确认及运用。检验报告是由承检单位依法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检验报告,我们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有无质认证、量认证章,检验人员签名,盖有承检单位印章,报告中样品特征是否与抽样单上一致,检验使用标准是否同委托检验要求相符。承检单位在出具检验报告时,通常标示“此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如样品是依法定程序抽取符合代表性要求的,毫无疑问该检验报告适用于已固定抽样基数覆盖的所有商品,在后续处理中可作为重要在案证据。如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要件,则在类推检验结果是要慎重对待。
10、后续处理。按照《监测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通常做法是封存或扣留)。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各地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公布或者通报的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不合格商品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判定商品质量的主要检测指标不符合人身、财产强制性标准的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罚,如主要检测指标符合人身、财产强制性标准但未达到商品明示承诺标准的,或其他辅助指标未达标的,以《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罚为妥。量罚上,如果当事人是销售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有特别法规范的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处理,如对于集贸市场上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食品,应适用《食品卫生法》。
11、抽样场所的扩大。在抽查场所的选择上,我们要突破原先的认识,扩展抽样场所。流通领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过去,我们曾一度退出了各类服务消费场所的商品抽检,根据《监测办法》,工商机关要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的商品进行监测。国家工商总局在《监测办法》新闻会上明确指出,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是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零售批发商店等商品经销单位;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提供商品的旅游、度假、餐饮、住宿、美容美发、修理等地点;商品物流服务场所是指提供商品包装、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配送和流通中的场所。
商场质检报告篇3
以消费者为中心,严格执行各类标准
消费者是最终用户,只有以消费者为中心,满足消费者需求,才能真正提高市场占有率。
(一)国外服装企业标准执行情况。国外服装公司客户都有自己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手册。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去遵守。如澳大利亚的零售商Myer、JustGroup,欧洲的HM、ZARA等等都有严格的标准。在这方面,欧盟的限制要求(REACH法规中的SVHC清单和限制清单)是最多的。对于服装零售商的质量标准,供应商也必须遵守,从面料辅料准备开始,要求面料辅料生产商按照客户标准要求进行生产。面料完成后由第三方权威测试公司如SGS、ITES等等按客人指定的内容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把原始报告提交给客人。如果测试结果没有达到客户要求,供应商必须重新对面料和配料进行整理。如果还不能达到要求,也有可能取消,或者进行成衣穿着测试,客户也可能根据具体款式结合测试结果具体分析。如面料纰裂测试不过关,但款式肥大,客户有时也会接受。不过最好是在面料安排前把实际能够达到的结果告诉客人并与客人协商。
成衣进入流通领域后,亦有可能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消费者把洗标要求干洗的服装,水洗了,消费者就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消费者按要求洗涤,而企业没有提供正确的洗标要求,造成严重缩率,褪色或拉链开裂等问题,会招致客户全部退货,供应商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二)国外公司服装标准化实例。新西兰著名服装公司PumpkinPatch是儿童服装公司,在美国、英国、澳洲、新西兰、中国都有销售门店。
1.它要求它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上各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定期与供应商签署合约,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并承担因不良产品带来的一切后果,比如小孩吞食松脱的扣子而死亡;小孩穿着没有危险标识的睡衣,烤火炉取暖太近而造成烧伤等。
2.国外政府通常没有专门抽查服装等检测部门,但法制健全,任何人都可以去商店买到成衣然后拿着检测报告把商家告上法庭,所以商家均不敢掉以轻心,否则有可能招来巨额赔款和不得不销毁产品。
3.为了能跟踪每件产品,PumkinPatch公司要求供应商提供服装工厂和配料工厂详细联系地址,并定期审核。
4.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比如产品大货已完成或者已上架销售,才发现纽扣含铅量测试不合格,它会采取全球调货原则,把这批产品挪到对服装纽扣含铅量没有要求的国家,比如新西兰、澳洲等国家。总而言之,全球各国在服装特别是有关安全方面都有不同程度严格的服装标准去约束。对于强制的国家标准,是必须遵守的。如果没有遵守,而遭到投诉,本地供应商会遭到重罚。
国内标准执行情况
我国标准分类。我国的标准按性质可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目前我国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主要有两个强制性标准:一个是标识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一个是安全技术标准,GB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服装除了强制性标准外,还有很多其他推荐性标准,其中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每个服装标准都有它的适用范围,生产企业按照自己的服装特征自觉地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比如羽绒服执行的产品标准GB/T14272《羽绒服装》,牛仔裤执行的产品标准FZ/T81006《牛仔服装》。也有很多的产品标准可以适用于多种材料的服装,比如FZ/T81007《单夹服装》,它的适用范围是棉、麻、丝、化纤及其混纺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单、夹服装。但一件服装执行的不仅是一个产品标准,它还有一个乃至几个引用标准,如服装号型标准、相应的面料标准等等。每当新标准后,标委会、第三方检验室等部门就会举办新标准宣贯会,帮助服装生产、管理、检验等部门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标准。
政府职能部门对产品的监督管理
我国大多数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方可出厂。此外,政府职能部门还要监督抽查,促使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严把厂门关。对不合格企业和产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商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零售终端的市场如何做好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工作在零售终端至关重要,零售终端面对的是一个个消费者,每个消费者挑选一件服装,就是对商品质量的全面验收。所以要加强对服装商品质量的全面监控,就必须重视商场的标准化工作。
市场商品标准监控工作,体现为进店前监控和进店后销售中监控。进柜后的监控又分为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
进店前检查。服装类品牌方生产厂家(简称厂家)与零售终端卖场(简称卖场),达成经营合作意向后,卖场采购负责人会向厂家索取相关的证件《服装类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说厂家提供的质检报告按检验方式分为:抽样检查、送样检查。按商品区分为:面料检查、成品检查。一般合作前期采购负责人收取的报告通常为委托检查的《服装类质量检验报告》,实际上只能证明报告中所列出的商品具备合格的销售条件。
进店后销售中检查。各品牌厂家商品进入卖场销售中,由于之前所索取的资质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如服装换季、新品上架等,卖场终端就要跟进一一对应的产品合格证。
1.内部检查,内部检查从部门职责划分为,卖场内销售部门的检查和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和顾客投诉的部门检查(客服部),客服部起到了对销售部的监督作用。销售部门负责后续的日常跟进检查,这期间主要检查《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性。这里的有效性主要是检查专柜的报告是否过期,一般性报告如果标注有效时间,按报告上具体日期进行复核。如没有标明时效性的,按一年有效性进行复核。服装类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可分为面料与成衣两种类型,但是流通零售终端所有上柜的商品,国家没有强制要求每一款均要有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而是按出厂的《合格证》来检验是否可以进入零售企业进行上柜销售。从这方面来看,服装类商品由于占整体百货零售市场份额较大、产品种类繁多,国家是无法做到最细化的质量监控的。那么,有责任心的企业所承担的工作量就会增加较多。
2.邀请第三方技术机构帮助检查。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督抽查,对受检企业来说极具法制约束力,但这类监督抽查是有计划性的,不是经常性的,一般情况下是一年一次。如果这样的抽查一年内次数多了,企业要增加经营成本,会产生逆反心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商场要不断加强质量监控,主要是靠内部手段了。对经过培训的商管人员有能力检查服装的外观质量,但内在质量问题很难感官看出,这就需要我们联合第三方技术机构,利用实验室手段对商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商品主要是以整改为主,整改不了的,下柜停止销售。这样的检查供应商能积极地配合,并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在商品零售终端发现的标准执行中常见的问题
(一)服装标准使用不当。生产企业对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没有很好地理解,在吊牌上使用错误的产品标准。比如一件含羊毛10%的针织服装,标识标注的执行标准为FZ/T73018《毛针织品》,FZ/T73018《毛针织品》的适用范围是含毛量大于30%的毛针织品,显然含羊毛10%的针织服装是不能执行FZ/T73018《毛针织品》,应用FZ/T73005《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二)吊牌使用说明标识不全。有的生产企业技术力量薄弱没有执行标准也就是无标生产,在服装的吊牌不标注执行标准。有的生产企业对服装号型规格、纤维含量、洗涤方法标识不全,标注错误。最典型的是纤维含量比如一件亚麻30%粘纤70%服装纤维含量标示为麻30%棉70%。还有的生产企业钻标准的漏洞,某项指标按某个标准考核是不合格产品,执行另外一个不考核该指标的产品标准。
(三)标准制定滞后的问题。如目前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服装产品,尚无确切的适用标准。比如一件服装前片是粘纤机织面料,后片和袖子是聚酯纤维针织面料等等。还有的标准对某些关键指标考虑欠周到,修订不及时,比如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小于等于15%时,纤维含量的偏差为标称值的30%。而当纤维含量在3%以下时也用标称值的30%考核羊毛羊绒含量和棉麻含量偏差显然不适用。
针对以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很多的服装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都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控制产品的质量,有的企业标准pH值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的企业标准在上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技术指标。
消费者并不了解一件服装所执行的所有标准,他们关心的是款式、材质、价格,他们希望购买的服装是穿着合体、舒适、安全,洗涤后保持原样的服装。他们的这些要求,就涵盖了服装产品各方面的理化性能。这就是为什么各个国家的服装公司都把这些测试指标,作为制定服装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结标准在零售中的应用阶段
第一,被动阶段。主要表现为多数企业对质量不重视,市场上存在三无产品。政府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用强制性的标准,通过抽查、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公示下架的方式,进行强制规范,使得生产厂商在应付抽查过程中,被动提高了产品质量。
第二,由被动向主动过渡阶段。随着生产厂商对自己产品质量的重视,主动开始做内部质量控制。现在我国正处于由政府的强制要求期,向企业自发控制品质过渡阶段。
第三,主动对质量控制,拥有自己的品牌。企业为能满足客户需求,主动对服装质量进行控制的行为,并创出自己的品牌。品牌是一种财富,是某种品质的保证。国外企业视自己的品牌如企业的生命。这也是我们最终的发展方向。
结束语
商场质检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务部委托的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九条商务部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商务部对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代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地方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牛羊肉储存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
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
第十四条储备冻肉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的要求,冻牛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冻羊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
第十五条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加工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审定承储或加工资质。其他企业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上申请审定承储资质。
第十六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名单。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操作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并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质检单位和承储单位。
第十九条储备冻肉加工和入库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操作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或以资产抵押,或缴纳保证金。储备冻肉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为入库成本的1%,储备活猪、活牛、活羊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每头分别为40元、130元、13元和10元、30元、3元。
第二十二条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或足额交付保证金,并按计划入储。
第二十三条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储备冻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商务部、财政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储备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四条因承储单位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肉的,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在库(栏)管理
第二十五条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畜饲养专栏。
第二十七条在库(栏)储备肉由北京市专员办监督操作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统一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商务部、财政部。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三十一条储备冻猪肉由操作单位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储备活畜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
第三十二条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部、财政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三十三条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在地专员办。
第七章出库(栏)和动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出库(栏)计划,组织承储单位按时出库(栏)。
第三十五条储备冻肉出库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底价由商务部商财政部确定,操作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到库提货制;就地销售按结算价格对承储单位包干,由其自行销售。结算价格原则上由当地专员办参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和品质差价核定。
第三十六条储备活畜出栏由承储单位根据计划自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商务部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商财政部后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国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动用储备活畜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基地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平均饲养成本确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随行就市,并经当地专员办核定。
第三十九条操作单位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所在地专员办。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储备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冻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
第四十一条质检单位应在收到商务部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活畜出栏前完成公证检验;依据国家储备冻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冻肉入库时进行公证检验。
第四十二条质检单位应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储备肉公证检验结果报告商务部,抄送财政部。商务部应对储备肉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三条承储单位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反映,商务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储备肉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操作单位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中央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储备肉贷款的信贷监管,并将监管情况通报商务部、财政部,抄送操作单位。
第四十八条专员办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收储、轮换、动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财政部,抄报商务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九条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处理。
第五十条承储单位对商务部、财政部及专员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五十二条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商财政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和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其业务操作和公证检验单位资格。
第五十三条加工企业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财政部或专员办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十一章
商场质检报告篇5
一、指导思想
2010年我市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为目标,全面切实履行工商监管职能,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切实促进农村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营行为规范有序,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全系统要紧紧围绕当前农村市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上来,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的通知精神,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完善工作措施,保障农村消费安全,切实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要按照国家总局“红盾护农”联系点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农村广告监管、涉农合同监管、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农商标专用权保护、农村经纪人培育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服务等工作,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农村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一)依法登记管理,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准入。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完善登记管理程序,创新登记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尽快出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办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试点工作。结合我局开展的“助转型、提质态、促发展”百日服务活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农业项目,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整治期间,要对农村市场各类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责任单位:登记注册科、监督管理科、各分局)
(二)强化食品安全,提高农村市场商品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审核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监督农村食品、商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记录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加强对农村市场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场所的监管和整治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以查处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为重点,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通过在农村商品交易市场设立商品质量警示牌、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认真实施质量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坚决把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清除出市场。(责任单位:消保科、市场合同科、各分局)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各分局要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以化肥、农药、种子为重点,加强农资质量监管,强化经营资格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名义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农村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依法及时查处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严厉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各分局在专项整治期间,要依法查处一批大要案件,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公平交易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大队、各分局)
(四)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监督管理科、各分局)
(五)加强农村广告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在一季度组织农资广告专项整治基础上,积极探索广告监管重心下移,推进长效管理。要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平台,强化对农村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广播电视农资广告的监测、巡查和监管,依法规范涉农广告内容,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农资商品广告;严厉查处以帮助农民致富为名的虚假违法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广告;严厉查处面向农村农民、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严厉查处影响和危害农村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类严重违法及不良广告,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监督管理科、各分局)
(六)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农村市场监管效能。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落实和完善市场巡查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和诚信市场活动。督促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市场管理义务,落实市场管理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特别是水果、蔬菜和禽畜肉类市场与种植养殖基地建立“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一体化供销体系,依法检查进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等商品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推广农村商品经营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年内实现乡镇行政村覆盖率达100%)。加强农村基层合同指导站建设,在7月份前每个分局要建成基层合同指导不少于2个,全面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训工作,树立示范农村经纪人,在7月份前完成新发展农村经纪人400人,6月底前完成社保扩面保险200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分局、基层合同指导站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依法做好农村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禽畜产品市场应急预案,及时果断处置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市场合同科、消保科、各分局)
三、整治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6个月,从2010年5月至10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4日至15日)。市局成立以唐龙础局长为组长、局党组副书记陆明存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登记注册科、市场合同科、监督管理科、消保科、经检大队和各分局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科,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重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
(二)实施阶段(5月16日至10月15日)。相关科室和分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围绕整治的重点开展全面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20日)。各单位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提交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和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另时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全系统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此项活动作为开展“勇担责、争奉献,事业发展我有为”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实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二)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在局长室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与注册、消保、公平交易、监管(商标、广告)、市场合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继续强化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信息通报和工作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督导,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深入农村市场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适时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
商场质检报告篇6
关键词:EPC模式实验室管理控制
一、概述
海南昌江核电厂厂址位于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一期工程计划建设两台65万千瓦机组,采用国内成熟的二代改进型压水堆技术。海南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NPC)是海南昌江核电工程的业主单位,对海南昌江核电厂一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工程建设采用总承包模式(简称EPC模式),总承包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CNPE)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建造和调试等,CNEC22(简称CNEC22)是海南核电工程的土建施工单位,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项目部(简称CNI23)是核岛工程的安装单位,广东火电有限公司是常规岛工程的安装单位,现场主要建/安承包商,现场实验室包括:CNEC22实验室、CNI23实验室、广东火电实验室等。
在工程现场管理工作中,对实验室管理与控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实体的质量。下面以CNEC23实验室为例,谈谈在EPC模式下,海南核电工程现场在实验室方面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二、海南核电工程现场实验室组织管理体系和文件管理体系
2.1海南核电工程现场实验室的组织管理体系
海南核电工程现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现场组织管理体系。因HNPC与建安承包商无合同关系,HNPC的管理要求主要根据合同通过CNPE传递给主要建/安承包商。
2.2海南核电工程现场实验室的文件管理体系
HNPC编制了《海南昌江核电厂工程总承包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CNPE项目部以HNPC质保大纲为依据,编制其质保大纲和大纲程序《检查和试验控制程序》和工作程序《实验室管理程序》,对现场实验室建立了三个层次的文件管理体系。
各主要建/安承包商的现场实验室,又按照CNPE项目部对现场实验室的文件管理要求,建立了文件管理体系(如质保大纲、试验大纲、管理制度、检测项目实施细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通过层层的把关、审查认可,HNPC的管理要求通过CNPE向下延伸,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现场实验室质保体系,对整个海南核电工程的实验室实行管理和控制。
三、海南核电工程现场实验室的管理和控制
3.1以CNI23实验室为例对实验室的管理和控制
3.1.1实验室的独立性
CNI23实验室进入现场后,立即将《实验室资格报审表》及相关附件(包括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法定计量部门对实验室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实验室管理制度、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大纲等),上报CNPE审查,HNPC抽查、备案。同时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令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的要求,成立了相对于CNI23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检测中心(简称:检测中心)由其独立开展对CNI23项目部生产过程的试验工作,该做法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1.2实验室证章的使用管理
根据《计量认证证书》“使用管理要求”第2条规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按照本附表所规定的检测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左上角加盖CMA章(CMA: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
2011年8月30日-31日,HNPC在参与CNPE项目部组织的对CNI23的监查发现,CNI23海南项目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仅有“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项目实验室检测专用章”,没有加盖CMA章,不符合《计量认证证书》“使用管理要求”第2条规定。
针对该问题HNPC相当重视,要求CNPE及时召开现场会。2011年9月20日下午,CNPE项目部在现场组织召开了专题会,HNPC、CNI23项目部总经理及检测中心北京总部及海南项目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1)CNI23海南项目部实验室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试验报告,并按照要求,加盖“CMA”标志。
2)CNI23海南项目部实验室必须对试验数据负责,保证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CNI23海南项目部实验室在未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试验报告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CNI23以核电项目无此先例为由,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后经HNPC、CNPE多次协调,CNI23终于妥协,2011年10月27日,正式回复整改情况:
1)将昌江实验室作为检测中心的临时试验点,纳入燕郊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按照燕郊实验室的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由燕郊实验室出具理化试验报告并盖章。昌江实验室完成试验后,立即将数据传到燕郊实验室,燕郊实验室按照数据出具报告,再扫描发回昌江实验室。
2)燕郊实验室质量手册及相关管理程序升版经CNPE批准生效后,该方案进入实施阶段。
HNPC抽查新的试验报告,都已加盖CMA章;实验室专用章也改为“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检测中心”,该问题得到解决。
3.2施工阶段对实验室试验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根据CNPE企标PE.J.103.19-2009《焊接材料验收》§4.2.6.6“熔敷金属试件的检验项目”d.拉伸试验的要求:拉伸试验包括一次常温拉伸和一次高温拉伸(如果被焊母材要求高温拉伸,则焊材熔敷金属也应进行高温拉伸)。现场主管道、波动管等耐高温管道对于核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其对应的焊材复验和焊材评定工作也同样重要。如果材料未作相应试验而进入现场安装,后果不堪设想。
通过现场调查,在检测中心资质范围内的适用检测标准中,只有GB/T228-200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而没有GB/T4338-2006《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方法》。。对于该项目,由于HNPC、CNPE坚持要求CNI23海南项目试验室必须出具加盖“CMA”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试验报告,这一问题,才终于浮出水面!
在仔细研究相关单位的实验室资质范围后,HNPC和CNPE发现CNI23南方实验室是具有独立资质的实验室,它涵盖了GB/T4338-2006《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方法》,具有承担该项试验的能力。
2012年5月9日,HNPC再次要求CNPE组织CNI23、检测中心、海南项目实验室召开会议,会议一致决定:对于在海南实验室资质范围内的试验项目,在昌江实验室进行,对于不在其资质范围内的试验项目,如高温拉伸试验可委托CNI23南方试验室按照其资质范围进行。2012年6月14日,完成该项试验,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检测报告,至此,该问题也得到圆满解决。
四、总结
海南昌江核电工程自开工以来,在EPC模式下实验室的管理和控制方面碰到的问题,HNPC不回避,对现场项目存在的问题,积极介入,在“管”的同时,也在想方设法帮助总/承包单位“理”,培养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总/承包单位不再担心暴露问题,有问题后都及时通报、沟通,使得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既保证了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实验室的有效控制,又保证了工程质量。通过CNI23实验室的事例,对以后开工的项目也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GB/T4338-2006《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方法》
[2]CNPE企标PE.J.103.19-2009《焊接材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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