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环境的治理(6篇)
噪声环境的治理篇1
环保部日前《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有1/4的城市“睡”在噪声里。
在2014年的环境投诉中,共有45.7万件噪声投诉。2015年的投诉量有所下降,全国的环境投诉中,噪声投诉总共有35.4万件,但相对于在100.2万件总投诉中所占比例而言,作为第四大污染源的噪声污染,的确需要引起重视。结合更多的历史数据,仔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的一个趋势是,社会大众对于噪声污染的投诉渠道有了更多的了解。尤其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大众的投诉积极性有所上升,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责任主体更容易明确的定位,投诉相对容易产生持续的效果。而社会生活噪声,因为制造噪声的主体并不特定,通过投诉即便解决了问题,也难免会再次发生污染问题。大众的投诉热情出现下降,也在所难免。
噪声投诉的总量和在环境投诉中的占比看起来不小,结合1/4的城市夜间噪声不达标来看,投诉总量相比人口基数就显得并不庞大,社会大众对于噪声还是处于被迫忍受的状态。
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人的正常生活,甚至还会影响到身体健康,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有涉及到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随着这些年来的发展,关于噪声污染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地健全,更全面地覆盖到了大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同时,环保部门对噪声问题的监控和防治也在不断加大力度。这些积极的因素,从环保部每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都可以看出来。
法律法规的健全,并不直接等于噪声污染的治理成效。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一步是政府从噪声产生的源头即开始控制减少。对于仍然不可避免发生的噪声,下一步是通过规划的手段,将噪声区域和生活区域隔开,或者采用隔离的方式,减弱噪声对生活区的影响。前两步的工作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主导,须在法律体系下严格落实相关工作。
但这两步还不是全部,无孔不入的噪声依然还会存在。面对这些随机出现的噪声,政府的长处反而发挥不出来了,社会大众作为直接受到噪声影响的群体,却能够及时地将噪声污染信息提交给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此时,我国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不足之处就体现出来了。《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噪声的概念和门类,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如何处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标准认定责任和赔偿。为此,社会大众将污染信息提交给了政府职能部门以后,并不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也缺乏严厉的处罚和赔偿来对污染者施压。
同时,我国对不同渠道的噪声归口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但对于大众来说,遇到噪声,究竟是找城管、环保、公安还是交警,就变得过于复杂。另一方面,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并不一致,行政机关一旦出现互相推诿、执行不力的情形,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噪声的积极性就会带来影响。
最后,对于更为恶劣的危害到人身健康的噪声污染,多数国家专门设立了“噪声污染罪”,对责任人进行惩戒。而我国目前只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对恶劣的噪声污染还不足以形成更有力的制约。
噪声环境的治理篇2
关键词:城市化环境噪声污染现状防治
中图分类号:X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090-02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是近年来城市管理的重要话题,我国对城市商业、居住混杂区的环境噪声限值也有明确的规定:昼间≤60dB,夜间≤50dB,在居住区,对环境噪声的要求更高。过度暴露在噪声污染中,不仅会危害身体健康,还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显示,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夜间1/4不达标,噪声污染已成为仅次于空气污染的第二杀手,而在重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噪声污染纠纷时有发生,噪声投诉已成为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防噪刻不容缓。如何有效地提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管理部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健康重庆”出谋划策,还居民一个宁静生活是该文关注的重点。
1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成因
城市环境噪声有3大来源: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
交通噪声具有流动性,随着重庆交通网络的日益发达,交通运输带来的噪声污染对城市声环境的影响愈发突出,特别是2005年以来重庆轨道交通事业的蓬勃发展,地面、立体交通形成交互影响,使得交通噪声污染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重庆地区一些主干道的两侧交通噪声测量值在65~75dB,在一些弯道、坡道地区更甚,大大超过了我国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而受地形地貌的影响,重庆交通运输噪声声级高、起伏大,控制难,交通噪声防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
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是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及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商业的兴旺发达而攀升。生活的丰富和便利给噪声带来了可趁之机,在重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仅次于交通噪声,影响显著的是在人口稠密、社会活动频繁的地区,如城市的广场聚集地、城市CBD核心区域、商贸中心、美食街、等,群众自发性的集体户外活动如广场舞等也有不小的“贡献”。在重庆,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占城市噪声污染的75%以上。建筑施工噪声位置相对固定,具有局部性、暂时性,但噪声波动强度较大,在65~110dB。重庆的城市化进程尚未结束,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噪声在人口稠密地区影响尤为突出。
2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现状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标准来防治噪声污染,重庆也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先后出台《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关于实行新建商品住宅受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施工扬尘和噪声的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同时施行夜间巡查制度、噪声投诉限时办理制度,每年开展专项行动对噪声进行整治,定期对城市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重庆市的环境噪声维持在一个整体恒定可控的水平,但局部地区噪声污染问题比较突出。
3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对策
城市环境噪声防治成因复杂,需经济、技术、效能多个角度综合平衡,预防为主、由点到面,分时、分级、分区防治。
3.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监测力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权利及义务,严格审批制度,“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明确噪声污染的鉴定手段、处罚办法,强化违法惩处力度,提升守法动力,有法可依。
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法规及细则,确保噪声污染可执行性和适宜性,为监督提供有力保障,防止监督失控;有计划地开展多部门联动、专项行动,重点对群众投诉强烈和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局部性、分散性等特征,再现性差,无残留物,取证困难。目前,噪声监测仅局限于环保部门,而噪声监测仪器小巧、操作简便,各相关部门均可设立专业的监测队伍,执法监测同步,第一时间取证,保证时效性。
3.2加强宏观调控,整体规划
城市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噪声源,整体规划、合理的功能分区、完善的道路系统是城市具有良好声环境的基础,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道路建设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应协调一致;规划应有前瞻性,新建分区,宜闹静分离,楼与楼之间保持声防护距离;道路规划要合理规划两侧用地功能,线路充分考虑避让敏感目标,并预留必要的声防护距离;临道路新建住宅需建在防护带外,临道路侧窗户使用双层中空玻璃隔声窗,卧室远离路侧;使用低噪声路面,如主次干道路面使用改性沥青,敏感路段使用多孔路面,减速带使用半柔性材料,降低通行噪声;穿行城市中心区、居民区的主干道修建隔声屏,绿化隔离带等,必要时采用封闭式道路。
3.3强化宣传,提升公众参与度
对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市民仅知“环保”,不知“公安”、“文化”、“建设”,在资讯发达的今天,是政府的职能缺失。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宣传上下工夫,用电视、网络、广播、读物等舆论监督和导向多角度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防治措施,进社区、进学校,表彰先进,批判环境违法行为,多层次互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企业、商户的环保守法自觉性。增加环保透明度,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多层次公开相关项目及典型案例,重点项目、涉及民生的项目立项前进行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3.4技术防控,阻断噪声传播
噪声传播分为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3个阶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阻断声源,从源头进行控制是首选方法。
3.4.1交通运输噪声防治
完善交通法规,加强交通秩序管理,敏感区施行限速、限行、禁鸣等制度;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科学规公交站点,避开敏感建筑,缓解通行压力;鼓励低噪声车辆,淘汰老旧车辆,将噪声检测纳入机动车年检项目;强化监督管理,特别是敏感建筑周边的场站、码头监管。
3.4.2社会生活噪声防治
加强小区设备管理,不使用高噪声设备,严防生活设施噪声扰民,特别是发电机、风机、空调等高噪声设备的干扰;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素质,自觉参与噪声防治,不高声喧哗,促进邻里和谐;规范市场,强化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活动噪声管理,防止营业性噪声污染;在市民活动集中、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
3.4.3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强化管理,严格建筑施工工程备案审批及许可证制度,对施工可能产生的污染范围及程度进行公示,限制作业时间及高噪声机械,征收施工环境保证金及超标排污费,接受公众监督;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布局,高噪声施工宜在对居民影响较小的时段,高噪声设备远离噪声敏感区,文明施工;鼓励改进作业技术,使用低噪声技术及设备,用消声、吸声、隔声等技术降低施工噪声,如采用移动式隔声罩;加强监督巡查,有计划地对施工工地进行抽查监测;对文明工地进行表彰,创建环保模范工程,以点带面。
4结语
重庆近年来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声环境问题不容小觑,该文对重庆现阶段声环境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探究了应对措施,希望能给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改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
参考文献
[1]孙建薇.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与控制措施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5):89.
噪声环境的治理篇3
关键词:环境噪声;评价标准;现状;危害;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22204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噪声扰民事件不断发生,同时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经济的发展,导致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益增大,破坏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人类健康产生了危害。
据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部分大城市的统计,噪声扰民诉讼事件占污染事件总数的百分比逐年增高。1980年是34.6%,1981年是44.8%,1990年是50%\[1\],到目前为止已上升为60%以上。由此可见,控制噪声污染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对如皋市近5年城市噪声污染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2城市区域声环境
2.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2dB。按规定\[2\]在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采用300×300米的网格进行布点,共设监测点120个。网区内复盖人口19.86万人,其中1类区占56.75%,2类区占21.92%,3类区占16.37%,4类区占4.96%。
2.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区各年度均达到1类标准。“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升高了1.5dB,污染程度加重。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变化趋势见图1。
图12006~2010年市区域环境声变化趋势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3.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共设置22个测点,监测道路长度共计25650m,平均等效声级值为68.0dB。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4a类区标准,道路交通噪声总体质量等级为“好”。超标路段长6400m,占总路长的25.0%。
“十一五”期间如城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共设置22个,覆盖市内9条主要交通干道。(考虑到位于同一干线上的不同路段声级分布是不均匀\[3\]的,所以监测点应分段布设。)
3.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均值均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4a类区标准。“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增加1.9dB,污染程度加重,但在质量等级上仍为“好”。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变化趋势见图2。
图22006~2010年市区道路交通噪声变化趋势4城市功能区声环境
4.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共设功能区噪声测点4个,各类功能区总体达标情况为:昼、夜间等效声级值均符合相应标准,达标率为100%。
4.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值均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类标准限值。
“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功能区4个测点中,昼间污染程度加重的2个,污染程度减轻的2个;夜间污染程度加重的有3个,污染程度稳定的有1个。这说明如皋市功能区噪声1、2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加重的趋势,3、4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减轻的趋势,1、2、3类区夜间污染程度呈加重的趋势。
5声环境分析
根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皋市在城市建成区内以300m×300m网格均匀布设120个区域环境噪声测点,覆盖面积为10.8km2。区域环境噪声每年5月份监测1次,监测均在昼间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每个测点测10min,监测仪器为检定合格的噪声统计分析仪。同时,分别在健康新村(居民区)、工商储蓄中心(商业中心区)、丝织厂(工业集中区)和西苑广场(交通干线两侧)设点监测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采取24h连续监测,按昼夜间分别统计。道路交通噪声每年进行一次昼间监测,监测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春季4月份,监测避开了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每个测点测20min,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均经南通市环保局认定。监测结果表明,无论是区域环境噪声按功能区统计还是功能区噪声监测值,我市声环境质量均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基本道路车流量有所上升,道路交通噪声均值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2001年起,该市根据国家噪声达标区建设有关要求,通过整治固定噪声源,限制社会噪声,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管理等措施,积极创建噪声达标区。到2004年,该市建成噪声达标区17.99km2,其中1类区13.99km2,2类区4.00km2。2004年该市建成区面积为11.837km2,扣除不在实际建成区内的面积(1类区6.102km2和2类区3.1km2),建成区实际噪达区面积为8.788km2,噪达区覆盖率74.24%。该市噪达区建设顺利通过了南通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和各年度的复查。
2013年2月绿色科技第2期
沙鑫鑫,等:如皋市城市声环境现状与防治对策环境与安全
6原因分析
城市区域声环境,“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为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城市集约化建设和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密集的楼宇、拥挤的交通遍及全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的缓冲空间也不断受到压缩,而道路交通作为最主要的城市噪声源,在集约发展的模式下,其对噪声环境的影响将会格外突出。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程度加重主要是由于“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形式大好,机动车数量逐年增长,虽然城区新修筑了部分支线缓解了阻塞的交通压力,但相对于机动车辆的增长速度还是缓慢的。重点路段的平均车流量接近1800辆,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大大加重了城市噪声污染,交通道路的拓宽改造跟不上机动车辆增长速度,阻塞交通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当前道路狭窄、交通拥堵的状况,每到交通高峰时段,人声鼎沸、汽车轰鸣。另外,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乱鸣笛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安装了高噪声的汽喇叭和电喇叭的车辆,鸣笛时可达到90dB以上,噪声严重超标,加上车速过快,刹车高频声刺耳等问题,大大超过标准要求,也是噪声上升的原因之一,车速每提高一倍,噪音增加6~10dB。再加上道路交通路口多,市民乱穿马路、汽车乱掉头现象普遍,致使交通拥挤,特别是上下班,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尤为突出,机动车鸣笛现象普遍,加剧了噪声污染。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功能区噪声1、2类区昼、夜间污染程度有加重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城市人口密度集中,娱乐场所噪声加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拥进城市,造成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大,人口的高度集中,直接影响城市区域声环境的质量。经济的繁荣,文化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多数是因娱乐场所的噪声过高所致,特别是造成城市夜间声环境的污染加重。
如皋市功能区噪声3、4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减轻的趋势,这主要是在“电荒”形势日益严峻、全社会动员节约使用每一度电的现实背景下,政府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低谷电,并推出使用低谷电的电价优惠政策,促使一些耗电大户尽量选择夜间生产,因此对3类区昼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减轻,夜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加重。市区交通管理有所加强,建成区内机动车无过境大型客、货车,一般仅为市内车辆,以小型私家车为主,运行时间昼夜明显,昼间对交通区噪声有所影响,但夜间影响较小。
7对策与建议
7.1工业噪声综合防治
经过多年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将城地区大多有强噪声污染源的单位基本上都迁出城区,其余的工业企业的厂界噪声均已经达到国家相应的噪声标准。在今后的几年中,如皋市将着重开展以下工业噪声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7.1.1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建设配套的防止噪声污染的设施,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实行限期整改措施;对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责令停产治理。
7.1.2加强固定噪声源的监督管理
对已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要求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需要更新或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按规定报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对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向同级环保部门申报,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如热电厂锅炉排空等,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7.1.3搬迁扰民噪声污染企业
随着如皋市“旧城改造”和城区“退二进三”力度的加大,通过退城进区等措施,对一些存在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予以搬迁,将位于建成区的拉丝厂、内衣厂、玻璃纤维厂、钢球厂等十多家固定噪声源全部搬到工业集中区,目前建成区已无工业噪声源,对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7.2建筑施工噪声综合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是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夜间施工所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的休息,危害人体健康,成为群众环境投诉的热点。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管理效能,将噪声污染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7.2.1健全申报制度
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开工15天前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环保部门发给《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证》;施工单位通过合理布置施工设施,强化对设施维护和保养,尽可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
7.2.2强化夜间施工管理
为把夜间施工引起的噪声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必须严格夜间施工的管理。除紧急抢修、重大市政工程和确需连续作业的建筑工程外,原则上不予同意夜间施工。
7.2.3政策引导,推广使用
利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优势,在政策上引导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施工企业噪声的产生。
7.3交通运输噪声综合防治
交通噪声的污染主要是机动车噪声的污染,包括机动车本身的噪声和机动车鸣号(笛)的噪声污染,近几年,计划采取下列措施,控制交通噪声的污染。
7.3.1巩固和扩大禁鸣工作成果
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巩固城市禁鸣路段禁鸣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扩大城市禁鸣路段范围,对特殊路段,规定禁鸣时间;加强车用警报器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7.3.2严格机动车辆检测
加强对城市机动车辆噪声的管理,并作为机动车辆年检和抽(路)检的主要内容。对初检时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年检时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行驶车辆抽(路)检不合格的应强制限期修理。
7.3.3采取分流措施,控制城市主要干道的交通流量
完善城市外环道路建设,设立明显标志,引导过境车辆从新204国道或外环城路绕过城镇中心,减轻市区交通干线的噪声压力,市区主要路段禁止拖拉机进入;对因作业或业务需要确需进城的大动力机动车辆,严格审批把关,指定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集中整治机动三轮车,在城区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
7.3.4加强公共交通建设
2003年以来,开辟公共交通线路12条,基本覆盖市区各主要交通干线,并与各镇区相通。市区成立出租车公司,新增出租车726辆,2008年以来,市区又增设了6条公交线路,大大方便了市民出行,同时对控制交通噪声发挥了重要作用。
7.4社会生活噪声综合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类: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为招揽顾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餐饮等娱乐服务项目的油烟引风机噪声;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的噪声。对这些噪声要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由公安、工商、城管、文化、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或组织专项治理,进行综合防治。
7.4.1规范商业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行为
建立和完善城市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活动,招揽顾客;在城市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场所,推广使用低噪音的制冷、引风等设备;对现有超标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解决商业固定声源噪声扰民的问题。
7.4.2整治营业性娱乐服务项目的环境违规行为
在城市范围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禁止使用高噪音的音响设备;完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隔声措施及引、排风设备的降噪措施,所有餐饮行业的引风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扰民。
7.4.3开展宁静小区建设
通过规范小区内机动车禁鸣,建筑施工、铝合金加工、室内装修及农贸市场等活动的噪声管理,在小区内设立禁鸣标志,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区等工作。在市区内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
7.5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实行重点管理
在每年高考期间,市环保部门与建设部门都要联合发文,要求学校考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噪声源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严禁市区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24小时值班,对考场周围的噪声源限制管理,确保全市考生有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
参考文献:
[1]宋学周.专项治理与综合利用实务全书-城市噪声污染及其控制\[M\].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2000.
[2]环境保护部.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S\].北京:环境保护部,2008.
[3]李连山,袁英贤.平顶山市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与防治\[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2(1):26~28.
噪声环境的治理篇4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治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的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噪声环境的治理篇5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近些年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对社会成员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危害,成为了社会成员急需解决的核心污染问题。由于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生存环境,因而不论是工作,还是家庭事务,其休息都需要有一个适宜的生存环境,需要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深入探究,否则不利于休息质量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和环境舒适度的整体提升。
1.环境噪声污染的来源概述
1.1城市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
随着公路建设施工项目的不断增多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居民私家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这给城市的道路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交通拥堵的现象使得市区道路上喇叭声轰鸣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火车的行使和飞机的起飞降落也给城市居民带来了较大的噪声影响,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安宁权。城区的机械制造厂和发电厂作为工业噪声的重要来源,具有较强的振动性、持续性和较大的危害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容易对人们的精神产生潜在的危害。
1.2工程施工噪声和生活噪声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得工程施工项目日益增多,包括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管道施工等工程项目,施工场地相关的空压机、压路机、转载机、打桩机等施工设备产生的噪声成为了环境噪声污染的重要来源。城市建设和改造所产生的巨大噪音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和持久性。[1]城市居民的娱乐活动和商业表演等集体活动产生的噪音被统称为生活噪声。城市广场舞的日益流行,使得具有较大分贝的舞蹈音响成为了环境噪声污染的重要污染源。此外,一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进行消费,经常在店门外播放较大分贝的音像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休息。
2.环境噪声污染给人类带来的消极影响探究
2.1不利于婴儿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由于环境噪声污染对婴儿和青少年的危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而婴儿和青少年如果长期处在环境噪声污染环境下,会无形地延缓其生长发育,甚至会增加婴儿畸形的发生概率。经过科学研究表明,如果正在生长发育的青少年长期处在噪声环境中,其智力水平与生活在安静环境中的同龄人相比至少低三分之一,而且其注意力集中的时间也会比生活在安静环境中的同龄人短。
2.2严重影响成人的神经系统和生产生活
成年人如果长期处在噪声污染环境中,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神经系统和听力系统,而且噪声污染产生的超大声波也会严重扰乱人们的脑电波,导致成人出现失眠、头晕、注意力很难集中等问题,甚至会导致成年人神经错乱,影响了成年人的工作效率和生活作息。环境噪声污染还容易增加成年人的工作压力,降低成年人的睡眠质量,增加部分职业的危险系数,严重影响了成年人的情绪调解能力,还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3损害了人们的听力系统和神经系统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对人们听力的损害,分贝较大的噪声极其不利于人们的听力系统,严重者会损伤人体的耳膜,严重损害人体的耳部毛细胞,甚至容易导致耳聋问题的出现。巨大的环境噪声污染会导致人体听力能力的下降,增加不可治疗性耳聋问题的出现概率。此外,长期处在城市噪声污染环境中的社会成员,其神经系统会在无形中变得衰弱,人体脑电波的混乱使得社会成员容易出现头晕目眩、神经衰弱等症状。
3.改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
3.1做好具体噪声源的分类处理工作
由于国家和政府越来越注意城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因而构建系统化、体系化的整治模式对缓解噪声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其中,做好噪声源的具体处理工作是改善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环节。由于环境噪声污染源分为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这几种,因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商家的宣传行为进行有效整顿,规范社区成员的文娱活动,降低环境的噪声污染,引导人们对防噪知识的重视。为了有效防止工业噪声的污染问题,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噪声排放标准执行,相关部门还应当对一些噪声较大的大型车辆采取禁鸣和限速措施。[2]
3.2加强政策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层面的引导
各地区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其具体的实际情形加强噪声防治的立法工作,为防噪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国家也应当将现存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完善,认真落实防治噪声污染工作,实现对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有效监管,进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应当对城区进行合理规划,对一些噪声较大的工厂进行迁出,合理规划道路建设工作,推广多条环城大道的建设,这样既能减少道路的车流量,适时扩大城区的绿化面积,又能实现降噪和净化环境的效果,促进降噪技术朝着科学化、产业化和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当前改善城市居民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国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的理念,尽量将城市环境的噪声污染对社会成员的损害降低到最低。国家可以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有效调动工厂处理降噪工作的积极性。相关部门还可以采用先进的屏障工艺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给市区居民带来的影响,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严惩,以便为城区居民创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噪声环境的治理篇6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城管、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有权要求加害人减轻或者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秉公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已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实施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未划定的,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在开业前15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必须按规定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意见采取防治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贵阳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污申报登记,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污申报登记,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贵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十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超过本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对原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到本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在噪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振动、敲打、撞击、电锯等高噪声的维修、加工行业,经依法设立的维修、加工等行业排放工业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对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单位办理完毕噪声排污申报登记后,再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禁止22时至晨6时在本条前款规定范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证明。位于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允许环境噪声值、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范围、连续作业的具体时间、审批文号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二条在市区中心环线范围内和其他禁鸣路段,除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鸣喇叭。
公安部门应当在进入中心环线的路口和其他禁鸣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在非禁鸣路段,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3次,每次鸣喇叭时间不得超过0.5秒。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辆整车噪声和喇叭噪声的监督管理纳入新车入户检测、年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牌照和办理年检。
-
给老师妈妈的一封信优秀范文(精选3
给老师妈妈的一封信篇1亲爱的家长朋友:大家好!一直以来都不断地接到家长朋友的电话咨询,也收到了很多家长的来信,感谢各位家长朋友对我工作的肯定、支持、配合、理解,特感谢牛..
-
实用的新学期新计划范文集合(精选3
实用的新学期新计划范文集合篇1六年级的新学期要来临,我又兴奋又激动,便给自己订下了一张计划表,让自己在新的一个学期中展示一下新的我。新的计划,新的学期。我一定要让自己变..
-
交通安全日幼儿园总结范文(精选2篇
交通安全日幼儿园总结篇1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保证和促进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是幼儿园的首要任务,我园一贯非常重视安全工作,尤其对于幼儿的交通安全工作。我们在加强学习的同时..
-
冬季运动会活动总结,冬季运动会活动
冬季运动会活动总结冬季运动会活动总结篇1幼儿园冬季运动会在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通过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以及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已安全顺利地结束,达到了..
-
成绩不好提醒函范文,成绩差通知书家
最新成绩不好提醒函范文篇11:你对待班级工作认真负责,作为历史课代表积极配合老师和班委工作,集体荣誉感很强,人际关系很好,待人真诚,热心帮助人,平常有些调皮,但在学习上还不够严..
-
优秀范文幽默老爸作文(精选4篇)
幽默老爸作文篇1我的爸爸是个幽默风趣又极为快乐的人,瞧,他那1.1米77的个子,一双乌黑睛亮,炯炯有神的眼睛,让人看起来总是一副容光焕发的样子。老爸除了爱吸烟以外,再没有什么缺..
-
银行述职报告范文(整理4篇)
#述职报告##2023银行述职报告范文5篇1】述职报告不仅是向上级领导和同事报告自己工作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展示自己能力和价值的机会。本篇文章是无忧考网为您整理的《2023银..
-
研学心得体会开头结尾[范文](整理3
研学心得体会开头结尾
所谓研者,炎也。当此夏日,诸气萃然,乍晴暴热,风道四塞,时则为日气;檐阴薪爨,助长炎虐,时则火气。此为季夏日之炎也。伟人曰:少年如朝阳。好学勃发,孜孜汲汲,勤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