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理方案(6篇)

daniel 0 2024-06-23

环保处理方案篇1

档案的保管,既是整个档案管理业务的一个环节,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活动。由于它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以及特有的科学性、及时性和专业性的要求,目前保管工作已经形成一个专门研究的领域——档案技术学。我们这里主要从文档管理的角度来探讨档案保管工作的内容、意义和常用的技术手段。

一、档案保管工作的内容

我国《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这指所说的保管是泛指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而作为科学管理档案的一项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是指根据档案的制成材料,使用一定的设备和装具,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妥善地保存档案,延长档案的寿命,以便档案信息的长远利用。档案保管工作是档案部门的一项日常性业务工作,是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重点环节与主要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档案的排架,检索工具的排检,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保洁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实施保护性措施。主要指围绕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污染而采取的防护性办法与治理手段;

(三)档案的修复。即对毁损和老化的档案采取修补、复制等补救措施的工作;

(四)库房与设备的管理。包括库房的规划与使用,档案设备的购置与维护,档案装具的选择。

以上工作有的与收集、整理和利用等工作结合进行,有的则须单独进行,因而档案保管既是档案管理业务的一个方面,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环节。

二、档案保管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法》第三条明确指出了保管好档案是党和国家赋予档案机构的神圣职责。档案保管在整个档案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档案保管工作决定着档案寿命的长短

档案是物质的,物质运动规律使档案不可能永久保存下去,档案都有消亡的一天,但档案保存的寿命长短与档案所处的环境直接相关,如果保存环境得当,保管方法科学,档案寿命就会大大延长,就能够发挥更加长远的作用,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旦保管方法不当,存放环境恶劣就会加速档案的损毁,档案的寿命就会缩短,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目前人类生存的环境日益恶化,危害档案寿命的因素也空前增多,如空气中的酸污染、沙尘、各种有害气体,还有对于磁记录载体档案影响严重的电磁污染,令人防不胜防。这些对档案保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加速档案保管工作的研究,采取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档案所处的环境堪忧。

(二)档案保管工作决定着档案事业的兴衰

档案保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对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档案保管得好,就为整个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前提,使档案的整理、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得以顺利展开,而且对提供利用和编研创造便利条件。反之,如果档案得不到安全的保护,残缺损毁,失密泄密或保管杂乱无章,前面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就会前功尽弃,也就谈不上检索利用,其他环节都会受到影响而不能正常开展。保管不当甚至会直接造成档案的损毁,从而会给国家的档案和其他相关方面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档案保管工作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整个档案工作的质量,它在整个档案工作的进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三、档案的保管条件与防护措施

(一)档案库房

库房为档案的保管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档案库房的特定用途,要求它具有防潮性、防高温、防虫鼠、防污染的条件,并且坚固,安全。一般档案馆库房要求:不位于临街的闹市中心,以利于档案的安全;不选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的地方,以便于档案的利用;避开江河边或地势低洼处,以防水患;避开工业区和居民区等污染严重的地方,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档案的影响。设在楼房内的机关单位档案库房则要求:选在楼房的低层而非地下室或顶层,以防潮湿、高温;位于单位的中心以便于档案的利用;远离住宅区和其他有害污染源。

同时,档案库房要与办公室、阅览室、业务工作区等分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严密的防火制度和消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防止火灾;运用必要设备和有效措施,控制库房内的温湿度,避免高温高湿等对档案的不利影响;防止光线对档案的直接照射,并尽量减少光照时间;通过在库房周围种树、栽花和库房保洁等措施,防止光纤对档案的破坏作用;防止有害昆虫对档案的危害,杜绝老鼠的生存。

(二)档案装具

档案装具是档案馆(室)必备的基本设备,其种类很多,常见的有档案架、档案柜、档案箱,它们那是水质和金属的。新型的档案密集架以容量大、组合方便等特点成为迅速推广的档案装具。档案部门应控库房特点和档案价值、规格的不同,合理采用、灵活配置档案装具。

(三)包装材料

档案使用包装材料,既可防止光线、灰尘及有害气体对档案的直接危害,又可减少机械磨损。档案包装材料因不同的档案载体而有所不同,纸质档案的包装材料主要是卷皮、卷盒和包装纸,缩微胶片、照片、磁带等档案则要求采用相应的胶片夹、密封盒和影集盒(袋)等。

四、档案保管工作与档案工作其他环节的管理

档案保管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基础,与档案工作各个环节有机结合,有着密切联系。保管工作不能离开其他环节而孤立进行,必须与其他环节密切配合,要掌握其他各环节对保管工作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并注意在其他各环节工作中保护档案。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因此文件信息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及质量与档案耐久保存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更好地保管档案,档案部门还有责任向文书部门要求和推荐适合的载体和书写材料,以便最大限度地延长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文件寿命。

此外,档案保管工作不是单纯“为保管而保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对档案的利用,如果只片面强调保护而不提供方便的利用,则保管工作就失去了意义。但若只强调方便利用而损毁了档案,则利用工作也就没有了基础。因此,档案保管工作的一切措施、制度、办法以至具体的技术处理,都要有利于保护档案,又要保证当前和长远利用的方便,这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出发点和检查保管工作得到好坏的标准。

参考文献:

[1]美日古丽·买买提依明.浅谈档案保管及利用环节中保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2(9).

环保处理方案篇2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环保处理方案篇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全县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责任,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改变“高能耗、高污染,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龙游建设。

二、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分工管理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主管、协调、督促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督促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原则。采取条块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3、“谁耗能、谁节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对各自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治理责任。

三、领导分工

按照县政府领导成员分管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划分:

1、县长连小敏: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2、常务副县长王良春:具体分管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主要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县府办、发改、经贸、劳动与社会保障、能源、安全生产、环保、国资、税务、国土、工业园区、统计、机关事务、外事、金融、保险、供电、总工会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3、副县长吕玉茹:主要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电大分校、妇联、档案、文联、关工委、县志办、红十字会、新闻单位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4、副县长薛伟:主要负责科学技术、信息化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科技、农村能源、外贸、供销、行政服务中心、技术监督、民族事务、宗教、侨务、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科协、共青团、对台办、侨办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5、副县长李建民:主要负责农业和农村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移民、人民武装、征兵、乌引工程、气象、防汛防旱、防灾救灾、采砂办、沐尘水库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技110、人武部、慈善总会、老龄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6、副县长洪一舟:主要负责商贸流通、政法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公安、司法、交通、监察、、物价、粮食、物流、招投标监管办、招投标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烟草、消防、铁路运输、铁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武警、残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7、副县长周向军:主要负责城乡建设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建设与城市管理、村镇建设、招商引资、山海协作、驻外机构、房改办、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人防办、社区建设与管理、城市创建、工商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县政府领导工作调整、变动,新任接替领导即为自然责任人。如县政府领导分工有调整,按照调整的分工履行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领导职责。

四、责任分解

(一)部门责任分解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主要部门的监管责任分解如下: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督查、协调、考核。

2、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受理、交办、督办、调处。

3、县经贸部门: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工业经济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工业项目决策把关和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4、县环保部门:负责全县污染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环保管理、环保执法、污染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工业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管理、环境监测管理;负责全县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5、县发改部门:负责服务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计划报批,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6、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经费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绩效。

7、县农业部门: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项目决策、规划管理、污染防治、纠纷调处;负责全县各类污染引起的农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8、县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流域和养殖业等方面的水环境保护监管、治理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污染引起渔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9、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和建筑业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城乡建筑、城区商业、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引起的污染纠纷的受理、调处;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供水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断水措施。

10、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商业噪声、生活噪声、机动车噪声和尾气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群体性和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治安秩序管理。

11、县工商部门:负责受理和调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引发的污染纠纷;负责吊销被关停的高能耗重污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12、县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林业生态资源破坏事件;负责被各类污染引起的林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13、县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运行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交通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14、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被污染引起的医疗、鉴定和估价工作。

15、县国土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地许可;负责受理和调处各类未批先建项目的违法用地问题;负责受理和调处矿山采选引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问题。

16、县规划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工程。

17、县供电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电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落后生产力、高污染项目的断电措施。

18、县农办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引起的污染纠纷。

19、县旅游部门: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各景区景点、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污染纠纷。

20、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教育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教育系统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21、县科技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

22、县媒体部门:负责按照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全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责任分解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项目管理、违法查处、纠纷调处、检查考核;负责辖区内村庄(社区)和主要耗能排污单位年度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分解,并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负责受理和调处辖区内各类污染纠纷;负责做好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维稳工作;负责监督、制止辖区各类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当前,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凸现,工业点源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水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真正把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区域、行业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定期不定期地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逐级签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检查、严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3、完善制度。要全面落实“五步工作法”,严格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完善项目准入制度;要逐步建立“两高一低”企业退出机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征收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建立企业节能减排与政策挂钩机制。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环保处理方案篇4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简述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却杂乱无序,这种情况就导致公众遇到了环境问题不知道向谁去反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一边不断出现环境问题,另外一边却棘手于如何解决这种环境纠纷的现状,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建立健全的环境司法体制,保证环境纠纷的有序解决。在此基础上,国内外都将目光转向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和探索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共同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和专门的程序规则来解决专门的环境问题。我国的环境司法问题是出于“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环境友好型社会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实施生态文明战略的需求而发展的。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从理论需求到实务操作的转变,并正在经历从实务需求到理论支持需求的转变。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审判机构设置无序

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并设立了诸多环境法庭,但是这些环境法庭的设置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都是盲目跟风,杂乱设置,无序管理,不但在法庭设置上零乱,在级别上更是空白。法庭设置上的零乱主要体现在有的在一个省内不同的县域里分别设立了若干个基层环境法庭,有的一个省内只有一个环境法庭,只设立在基层,而有的又只设立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内部没有设立。级别上的混乱主要体现在,有的环境法庭在基层法院设立但相应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环境法庭,有的仅在中级法院内部设有环境法庭,对应的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环境法庭,这些设置不得不让人担忧哪个法院审理一审,哪个审理二审,是否遵循两审终审。实践中出现的这些地方性,零散性和试点性,暴露了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中的诸多不足。

另外一方面,这些环境法庭的设置在每个地方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部分所达到的效果都不明显,更有些地方人云亦云,看其他地区设立环保法庭,自己也盲目设立,但是设立之后,不仅没有案源,而且偶尔有一个两个,又不知从何处下手去处理,最终导致无奈撤销环境法庭,违背的法律的严谨性。

(二)环境案件执行困难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和合法环境权,环境司法作为环境案件救济途径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当事人成功维护权利的期盼。而归根结底落实到最终的,就是案件的执行,经过法院的审判和法官的最后判决,只有判决被切实执行了,才能从根本上做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但是目前在我国,环境案件的被执行情况整体上很不理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环境案件执法主体模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案件最后走的执法者,实践中也就没有依据,有的环境案件最后的执法者就是其所在的法院内部的普通法庭的执法者,有的则是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还有的联合环境行政部门综合处理。这样毫无法律依据的处理方式,导致各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最终使得环境执法落实不到位,公民的环境权益也就很难切实的被保护。

第二,责任承担不确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疑难重重的,这是环境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环境问题的复杂导致了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艰巨,如何认定、如何调查取证,如何鉴定,如何分配法律责任,都是需要专业的解决途径。由于环境损害的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要经过复杂的鉴定过程,并且在时间和金钱上的耗费都比较多,同时时间的漫长难免会影响证据的存在和现场情况的变化,如果一味的追求办案效率,没有理清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证据规则,对于损害事实的认识也不够明确,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第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难协调。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国家政策即是要求在发展好经济的同时处理好环境问题,并没有指出要优先保护环境。这就给司法机关和各行政部门出了难题,一方面处理环境要不影响当地经济,另一方面又要切实追究当事人环境责任,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其中的利益冲突,对法官来说是一个考验。

(三)相关人员技能的不专业

我国目前并没有相配套的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专业法官,实践中大部分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都是从其他专业调取过来临时负责的,这就给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环境案件出了难题。其次,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的鉴定,取证等过程,都需要专门从事环境方面研究的技术专家来配合处理,而我国目前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来指定专门环境技术人员做环境法庭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措施

(一)将审判机构的设置体系化

国家可以出台相关规定来将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法庭体系化、规范化。具体来说,可以设置以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为核心的环境审判机构,即各中级人民法院内部都设立环境案件审判机构,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审和上诉案件。基层法院并非每个都设立环境法庭,而是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环境状况频发的地区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这样就节省了环境司法资源。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更是坚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步伐,从这一方面考虑,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环境法庭也有合理之处,一来对应各中级法院,负责上诉和本省内的重大环境案件,二来符合我国四级法院审制的要求。

(二)实行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

案件回访制度指的是原案件承办人和有关人员负责的,在人民法院对刑、民、行政、经济等各类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对其社会效果进行调查访问的一项司法工作制度。在我国的很多省市都有了实践。而实行环境案件的回访制度,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到环境纠纷发生的现场回访,查看被告的履行情况,并对接下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旦发现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切实保证判决执行得到彻底的实。能够增加环境法庭工作的透明度,也可以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起到震慑作用。实践中做的较好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环境案件回访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他省份可以参考。清镇环境法庭在回访中把切实履行裁判,严格监督当事人,注重执行的实际效果原则性要求来做。在回访人员上,既包括承办法官、也包括庭长对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回访,采取不同的回访方式,在回访过程中详细了解环境案件的办理情况,执行情况,还有当事人对于裁判的意见。清镇市环保法庭在与法律规定的审理、执行期限要求不冲突的基础上,采取符合环境审判自身规律和特点的追踪回访工作。

比如,对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除判处徒刑和罚金以外,还负有附带性义务,比如在案发地补种树苗,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而对于判决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产生新的纠纷等问题时,清镇市环境法庭的做法是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意见,也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以监督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的落实。当环境案件中的被告是企业的时候,判决结果的执行就更引人关注一些。对于群众反映激烈或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环境法庭可以组成专案回访小组,采用电话、网络或面见当事人等形式进行回访。人数上应在2人以上,以确保回访的公正与公平,对于其中涉及回避的人员,切实保证回避,维护程序的正义。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对于案件的最终解决落实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避免法院的裁判和案件的执行分离的情况出现,给法院带去了威严,有利于司法的稳定,也有利于真正的保护环境。

(三)塑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考虑到环境案件特有的专业性,我们各法院内部的法官必须做到专业和精业,专业主要是指每个审判环境案件的法官都必须是环境法方面的专业人才,环境法理论知识基础扎实。解决我国环境司法审判队伍能力、水平的问题,应着力从审判资源的优化和审判人员的充实入手。一方面,定期对现有从事环境案件审理的法官进行环境法专业知识培训,逐步增强法官审理环境案件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院的人才引进制度。目前,我国环境司法法官严重缺乏,急需补充。针对这一现状,最为快捷的方法是选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进入法院,如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或者在环保领域工作多年的人员。这样可以迅速充实我国环境司法的审判队伍,解决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精业主要是指这些专业的法官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有时间经验,这样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满足环境审判对法官的需求。此外,我们也可以邀请具有环境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作法庭的顾问,负责对证据和鉴定问题进行指导和确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审理环境案件的难度,遵循过去的纯法律专业人员的模式难以对复杂的污染机理和因果关系等技术问题做出判断、考虑到法官在环境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除了上述建立环境司法工作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制度的措施外,还应该考虑建立环境诉讼专家陪审或专家辅助人制度。环境司法中审判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机结合将更有利于环境案件的公平公正、及时快速的解决。对于法律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当然有法官来进行。法官在整个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应占据主导作用,可决定环境审理的进程和有关事宜。对于环境专业技术的理解和运用,当然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辅佐法官,在法官对专业技术知识存在疑问时提供专业解答。

环保处理方案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为目标,在巩固前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州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㈠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察,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⒈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和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自治州环境监察支队要对自治区和自治州挂牌督办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各县市、口岸要对本级挂牌督查案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⒉2006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口岸要组织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跟踪督办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全部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项目全部停业(产)或关闭,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完毕。同时,要加快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基础调查和评估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加强水源地保护。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续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⒊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80%。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做好自查,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⒋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能完成挂牌督办案件总数50%以上的县市、口岸,视情况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⒌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要责令关闭。

㈡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整治,维护环境安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⒈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⒉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⒊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和地下水监测等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㈢集中开展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重点对艾比湖流域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⒈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⒉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酒精及小冶金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责令其停业、关闭。

⒊结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污染源和危险化学品、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环境隐患的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有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⒋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棉浆粕、制糖、制革、化工、蕃茄加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关闭取缔。

三、主要措施

㈠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认真实施,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格局。

㈡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㈢加强指导,强化检查考核。州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口岸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各县市、口岸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县市、口岸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9月份组织对各县市、口岸重点行业、饮用水水源地、2005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㈣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工作。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自治州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㈤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按照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9月17日前将本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10月)。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排污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责任人。9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保处理方案篇6

1、下列哪些情况属于环保部门应依据《环保法》的规定,结合情况处以罚款或者警告:

A.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防治污染的设施

B.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C.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

D.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规定的产品和设备

答案:AB

解析:只要不交纳超标排污费才属于,所以C错;引进不合规定的技术和设备才属于,所以D错。

2、某风景名胜区内已建某非工业生产设施多年,环保部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污水排放超标,同级政府责令其3个月限制治理,但逾期未完成。则:

A.环保部门可以责令该企业限期迁出

B.该单位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C.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危害情况处以罚款

D.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答案:BC

解析:只有建设在核心景区内,不符合规划的才会责令限期迁出。所以A错;只有作出责令限期治理的政府才能责令停业关闭,所以D错。

3、某单位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后被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该单位应受到的处罚是:

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重新安装

C.责令重新安装并处罚款

D.处以罚款

答案:C

解析: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重新安装并处罚款。

4、某单位引进了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技术,以致于造成当地大面积农田的重大污染事故,损失重大。则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的方式是:

A.由环保部门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B.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产

C.受害农民追究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D.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根据环保法第38条规定,A对,但B错;根据环保法第41条规定,C对;根据环保法第43条规定,D对。

5、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由()颁发的。

A.国务院环保部门

B.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

C.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区内的人民政府

D.酸雨控制区内的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答案:C

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

6、下列对采用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优先采用了清洁生产工艺

B.对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

C.国务院公布限制进制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

D.依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答案:AD

解析: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才实行淘汰制度,所以B错;名录的制定公布是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所以C错。

7、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制使用()。

A.天然气

B.液化石油气

C.电

D.清洁能源

答案:ABCD

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

8、对未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

A.清洁能源

B.电

C.型煤

D.固硫型煤

答案:AD

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

9、对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B.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然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

C.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的,应当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D.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公告当地居民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答案:BC

解析:根据《气防法》的规定,排放粉尘的,应采取除尘措施所以A错;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10、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的单位必须按照()进行生产、进口。

A.国务院规定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师

B.国家环保主管部门

C.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配额

D.国务院核定的配额

答案:C

解析:《气防法》第45条

11、()可以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A.省级政府

B.国务院环保部门

C.县级政府

D.省级政府环保部门

答案:A

解析:《水防法》第20条

12、某省内跨县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中,相关县市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对此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应()批准。

A.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审批

B.由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政府审批

C.由省级政府水行政部门

D.有省级政府协调处理

答案:B

解析:《水防法实施细则》第20条

13、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

A.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B.核心区和缓冲区

C.一级和区

D.一类和二类

答案:A

解析:《水防法实施细则》第20条

14、在生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

A.排放污水

B.新建排污口

C.从事旅游开发

D.建设各类水运码头

答案:ABCD

解析:《水防法》第20条和《水防法细则》第23条

15、在()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A.生活饮用水源地

B.风景名胜区

C.重要渔业水体

D.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

答案:ACD

解析:《水防法》第27条,风景名胜区水体才是,所以B错。

16、依据《水防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

A.油类

B.酸液

C.碱液

D.剧毒废液

E.放射性废液

答案:ABCD

解析:《水防法》第34条不得排放高、中放射性废水。

17、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

A.《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

B.《地下水质标准》二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类标准

D.《地下水质标准》三类标准

答案:B

解析:注意区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质标准。

18、关于地表水体纳污禁止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B.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C.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D.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答案:ABCD

解析:《水防法》第29-34条

19、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的说法正确的是:

A.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C.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D.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答案:ABCD

解析:《水防法》第40条《水防法细则》第26条

20、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A.利用污水灌溉

B.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C.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D.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

答案:ABCD

解析:《水防法》第33条21、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能源合理利用的有关规定包括:()

A.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

B.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

C.逐步提高城市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

D.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0.7MW以下采暖炉应禁止燃用原煤

答案:ABCD

解析:了解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能源合理利用的有关规定

22、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A.低硫煤替代

B.具有SO2减排效果的措施

C.补建烟气脱硫设施

D.原煤散烧

答案:AB

解析:熟悉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规定

23、燃用含硫量≥2%煤的机组、或大容量机组(200MW)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工艺,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A.湿式石灰石-石膏法

B.湿式石灰石

C.石膏法

D.半干法加布袋

答案:A

解析:了解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技术路线

24、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可分期分批实施。

A.二级污水处理设施

B.一级污水强化处理

C.二级污水强化处理设施

D.一级污水处理设施

答案:A

解析:了解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原则

25、对于新城区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应优先考虑采用()。

A.完全分流制

B.完全合流制

C.分流制

D.合流制

答案:A

解析:注意对新旧城区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区别

26、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等技术。

A.A/0法

B.A/A/0法

C.氧化沟法

D.SBR法

答案:AB

解析:注意二极强化处理的有关规定

27、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的处置方法

A.排入大江

B.排入深海

C.灌溉农田

D.排入大海

答案:AB

解析:熟悉污水的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28、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A.厌氧消化

B.好氧

C.堆肥

D.综合利用

答案:A

解析:掌握污泥处理的规定

29、应按照()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A.减量化、再利用、无害化

B.再利用、资源化、无害化

C.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

D.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答案:D

解析:了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原则

30、卫生填埋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但不宜用作()。

A.农用地

B.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C.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D.工矿用地

答案:BCD

解析:政策规定不宜用作建设用地,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包括:BCD

31、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中产生的烟气,宜采用()处理

A.加装除尘罩

B.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C.湿式除尘工艺

D.氧化法

答案:B

解析:掌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处理的规定

3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A.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B.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C.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D.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答案:ABCD

解析:了解矿产资源开发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33、()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A.禁止

B.限制

C.暂停

D.可以

答案:B

解析:熟悉禁止、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

3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

A.减量化、再利用、无害化

B.再利用、资源化、无害化

C.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

D.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答案:D

解析:了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原则

35、()等一些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

A.医院临床废物

B.含多氯联苯废物

C.生活垃圾

D.城市污水

答案:AB

解析:了解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的规定

36、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的危险废物

A.能回收利用

B.不能回收利用

C.不能回收利用其能量

D.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

答案:CD

解析:了解特殊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

37、1998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出了()种危险废物。

A.50

B.47

C.30

D.60

答案:B

解析:了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种类

3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分为哪些()类型

A.鼓励类

B.限制类

C.禁止类

D.许可类

答案:ABC

解析:掌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

39、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包括:()

A.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笥帕计分值难场⒅种?

B.稀土勘查、开采、选矿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师

C.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

D.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答案:ABCD

解析:掌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40、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的环保要求是:()

A.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

B.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

C.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

D.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

答案:ABCD

解析:了解在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简答题

1.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什么意义?

2.什么是可持续发展?

3.环境标准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答案要点:

1.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有: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2.答案要点:

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第二,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

第三,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人类发展的基础——环境、资源与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污染)物质最小化的条件之上。并且,人类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改善,必须控制在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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