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家庭论文(6篇)

daniel 0 2024-06-25

原生家庭论文篇1

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国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产生根源的分析,探讨了我国传统家庭教育的理念、原则与方法,进而探索挖掘了传统家庭教育观的现代价值及对当代家庭教育的现实意义。

我国传统家庭教育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重视以“孝悌”、“忠义”、“仁爱”为主要行为规范,以父母兄长的言传身教为主要方式,集中体现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教育理念中,强调父母、兄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榜样示范作用。

一、传统家庭教育观产生的根源

我国传统家庭教育思想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

首先,传统农耕生产方式的影响。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传统经济是一种十分典型的以农业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在我国传统社会,生产方式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或小农经济。相对独立的家庭经济体是儿童接受教育及成长发展的主要场所,儿童从父母等长辈那里受到勤劳、俭朴品质的教育,并且学到各种生产劳动技能。可以说,传统的生产方式是家庭教育思想的产生的决定因素。

其次,传统的生活方式的影响。我国的传统生产方式决定了传统生活方式的基本特征:以家庭为单位,生产和消费封闭循环,自给自足。在家庭中,由于生产是第一位的、是家庭存在的保障,生活由生产所支配,并服务于生产。家庭生活和物质生产是直接统一的,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基本活动是吃、穿、住和劳动。传统的生活方式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家庭内得以体现。古人传授给儿童一生中所需要掌握的各种生活技能和要领。因此,传统的生活方式是传统我国社会家庭教育的直接条件。

第三,传统社会和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的社会文化观念以儒家文化为基础,讲求“忠、孝、义、仁、礼”等伦理纲。传统社会中人们的家庭观念强,对家庭的依赖性大。在家庭与个人及社会的关系中,往往把家族视为枢纽和关键:“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修身”服从于“齐家”,“齐家”又是为“治国平天下”之本。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对儿童的教育是首先着眼于“成人”,然后才是“成才”,而且通常将道德教育与日常生活结合在一起,培养儿童劳动、生活习惯、待人接物等方面的文明行为,帮助儿童形成良好的品质。

二、我国传统家庭教育的理念、原则与方法

1.传统家庭教育的理念

我国古代的家庭是缩小了的社会,它集生育、生活、生产的功能于一身,整个国家实际上也是以无数个分散的家庭为基础的。可以说,家庭发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命运,维护家庭的利益是家庭成员的重要使命。家庭中的每一成员都要有安身立命的责任感,也接受着这种观念的教育。

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一直将德育放在首位。讲究儿童的“认识上的笃信、意志上的锻炼与感情上的陶冶”三个环节,把加强“知”、“情”、“意”的修养与锻炼作为儿童德育的主要内容。

2.传统家庭教育的原则

其一,重视早期教育的原则。我国传统家庭重视对儿童的早期教育。孔子提出过“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的精辟见解,后来的颜之推提出,在孩子生下来以后,就要用仁孝礼义来要求他们,当儿童知道了颜色,懂得了喜怒之后,便要开始教育他们。这一原则对于今天的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都有深远影响。

其二,言传身教、以身作则的原则。我国传统家庭教育的方式有言教和身教两种,并且特别重视身教的作用,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谈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它强调家长要以身作则,才能教育好后代。

其三,维护家庭集体利益的原则。在我国传统家庭中,父母教育儿童要主动地维护家庭与集体的利益,要做一个“仁孝”的人。要志存高远、孝顺长辈,要维护家庭、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家庭、集体的利益产生不一致的情况时,个人利益要主动地服从整个家庭、社会集体的利益。

3.传统家庭教育的方法

其一,严格教导,反对溺爱的教育方法。严格教导、反对溺爱的教育方法在我国古代的家庭教育中非常普遍。史称康熙皇帝教子严格有方,为家庭教育中的楷模。他要求皇子们“从小就在劳动和艰苦环境中锻炼,并习惯于食用粗糙的肉类”,正是这种严格教导、杜绝溺爱的家风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接班人。

其二,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式的教育方法。古代家庭教育的内容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由于儿童抽象思维能力差,易于接受直观形象教育。因此,道德教育不能采取长篇大论的说教,而应“行不言之教”。父母兄长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儿童,这种榜样教育的效果胜过言教。

其三,慈严相济的教育方法。在处理家庭教育爱与教的矛盾方面,我国古代家庭教育中形成了慈严相济的教育方法。古人用“严父”和“家严”来形容父亲,用“慈母”和“家慈”来形容母亲。而司马光说过,“慈而不训,失尊之义;训而不慈,害亲之理。慈训曲全,尊亲斯备。”就是指父母只有慈严结合,才具备了大义和亲情,是完整的家教。转贴于

三、传统家庭教育观的现代价值

1.要重视儿童的品德培养

传统教育非常重视对儿童良好品格的培养。家庭教育中,父母首先是教育孩子如何做人,然后才是其他教育的问题。反观今天我们的家庭教育,一些家长并没有认识到德育的重要性,只是片面的重视智力开发,简单的认为只要学习成绩好,孩子将来的发展就好,结果造成有些孩子“高分低能”,有些孩子养成了“自私自利,眼光狭隘”毛病;还有些孩子因学习压力过大,导致性格孤僻,不能很好的融入社会……可见,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在加强儿童智力开发的同时,应重视对儿童的品德教育,让他们学会做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发展和幸福。

2.重言传身教,身体力行

父母长辈言传身教、身体力行,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并加以借鉴和利用。对于儿童而言,终日与父母相伴,父母一言一行,他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有样学样”。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父母长辈要牢记“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并时刻注意自身的言行。

3.教育儿童应磨练其意志,锤炼其情感

清代名臣曾国藩身居要职,家庭富足,但其对子女要求却是异常严格,不搞任何特殊。曾国藩认为,现在让孩子多吃一点苦,多在困境中磨练,能让孩子将来少受点苦。尽管平时常年在外,但他会定期给儿女们写家书,通过家书来教育子女,即著名的《曾国藩家书》。后来,曾国藩的子女们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今天,我们的物质文化水平大幅提高,年轻的父母们对孩子的照顾更是无微不至,然而,溺爱式的教育,虽然极大的满足了儿童的物质需求,却忽略了对儿童意志的磨练。在这种环境下长大的儿童,意志一般比较薄弱,情感淡泊,遇到困难往往手足无措,无所适从。父母的本意是为了孩子好,殊不知这样一来反而害了孩子。由此可见,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在关注其物质条件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儿童意志的磨练和情感锤炼,唯有这样,孩子才会健康地成长,长大后顺利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杨鑫辉,汪凤炎.中国传统教育的理念探讨[J].江西教育科研,1998,(6).

原生家庭论文篇2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着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254起家庭暴力分析,有75起属于此种情况,占29%.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254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55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SeeRichardJ.Gelles,DomesticCriminalViolence,inMarvin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CriminalViolence(LondonSage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

④张晋藩着:《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

⑤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

⑥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

2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

3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

4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原生家庭论文篇3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关怀培育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学术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话题。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多数学者均倾向于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加强社会立法和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处等方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是头痛医头的“堵”的方法,不是最终手段,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关键是要把家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去,了解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并运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敌对情绪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间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精神暴力。从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各项研究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语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等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理性。从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家丑不外扬”,要么试图以暴力相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

从以上家庭暴力的特点可以推断出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大多都性格内向、孤僻、软弱、心理压抑、缺少合作精神等,这对他们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次,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使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遭到了削弱。因为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家庭中的道德观念、语言习惯、兴趣爱好等都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成员。已经有研究表明,在长期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们的情绪不稳、冷淡、缺乏同情心还有的倾向。最后,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恶化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会连带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会暴力的产生。例如,在一些调查中显示出女性所犯的杀人重伤案件中,她们的丈夫是主要对象,这就说明犯有杀人或重伤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与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国,因此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如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①;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②。此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一个变量,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③;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如文化认可暴力论,即在许多层面,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深感荣耀的文化表述形式。这种文化就是大男子主义文化。持此理论者阐述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④。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个人——家庭——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解释范畴。同样,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微观方面的个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因素,而且两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复杂化。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小、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病。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⑥。在这个意义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说法,认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则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社会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边的。攻击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权支配女性;在中男性总是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而温良、贤淑、妩媚则成为女性的象征。传统女性角色就是贤妻良母,其行为特征就是顺从,女孩从小就得养成顺从的习惯。现在,虽然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独立,但是在深层文化上人们仍然鼓励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追求。因此,女性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从属地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属于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则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这是传统的夫权思想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会关怀意识,解决家庭暴力

正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解决家庭暴力也应该多管齐下,有体系、有步骤地加以解决。目前,多数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严厉惩罚施暴者;建立家庭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可行的,而且如果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作用,会十分有助于家庭暴力的解决。不过,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出社会关怀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社会关怀的体系。正如西方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格林认为:“未来理想的社会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但又受到道德义务的指导和约束。”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制度、法律的保证,但更有赖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包容等各种精神的支持,这便是一种关怀。是社会包容的心态与思维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对不同于自身的他人的存在,他人的生活方式,他人的选择给予承认和尊重。它是自由社会的精神土壤。有了这样一种意识,每个社会公民、家庭成员的处世方式和思维习惯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利己到利他、从强权到理性、从暴力到尊重,社会因之能够良性运行,家庭也能够和谐美满。

首先,关怀表现为对生命存在的仁厚慈爱态度,它是生存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社会是由不同生命组成的,它既有老少、男女之分,也有健康、病弱之别;既有有权有势者,也有无财无权者。在有无数差别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尊严都是一样的,理应受到保护与尊重,因此不应侍强凌弱。以平等的包容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人,是社会良好的品质。

其次,关怀的社会表现为对他人价值选择的尊重,不以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从而使每个人拥有选择的自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其选择为何种角色的权力,不可强求一致。只许高尚不许平凡,只许完满不许缺憾是非现实的思维方式与心态,只能扼杀生命的真实与自由。

再次,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不同思想观点的容忍与尊重。这便是思想自由。社会不因他人思想与其自身相佐而剥夺他人思想的权力,也不应以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他人。人们彼此尊重、相互理解。

最后,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犯错误者采取的宽容态度。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每个人不应生活在害怕犯错误的恐惧中和无法改正错误的绝望中。人犯错误的权力,也与其他权力一样,不可剥夺,因此不应把犯错误视为大逆不道,更不应阻塞犯错误者改正错误的道路。

要培育社会的关怀意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构建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社会的一定文化价值背景对其成员和行为的认同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强调个人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社会显然会比一个注重身份或出身价值的社会宽容度更大。因此应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来就是平等且具有价值的。另外,将传统道德中尊老爱幼、相敬如宾等美德与现代意识诸如民主、平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广泛宣传。

2.建立补偿性的社会规范,代替约束性的社会规范。因为约束性社会规范的性质偏重于对个人行为偏差的惩罚上,把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良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犯罪,这不利于人们的心理发展和关怀意识的培养。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意识代替了集体意识,社会规范的性质就应转变为偏重于对偏差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赔偿上,帮助人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增强社会理解。

3.加强人们尤其是对下一代人的情感教育。历红曾将情感教育归纳为:爱憎情感的教育;幸福感、愉教育;理智感、道德感、美感教育;义务感、责任感、成就感教育;自尊心、自信心教育五个方面⑦。通过这些情感教育,能使人们富有爱心、责任心,心理更加健康,能积极、有效地面对各种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关怀感。

注释:

①R·Dobash.Withfriendslikethese,whoneedsenemies?[Z].PaperpresentedattheWorldCongressofSociology.Stockholm(Aug.1978)

②J·Renvoize.WebofViolence-AStudyofViolenceintheFamily[M].RoutLedgeandKeganPaul,London,1978

③GillHagueandEllenMailos.DomesticViolence[M].SagePublications,1996

④S·Schect.TheWomenandMaleViolence.TheVisionsandStruggleoftheBatteredWomen’sMovement[Z].Pluto,1982

⑤胡佩诚.200对夫妇家庭暴力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4

⑥曹秀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J].政法学刊.2000.4.

⑦历红.情感教育探悉[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参考文献:

[1].黄列.家庭暴力的理论研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2.3

原生家庭论文篇4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新型的家庭人际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目标,通过广泛、深入、扎实、有效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以家庭的文明进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为改革和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要立足于激发和调动广大家庭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家庭成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为改革献技出力。

2、坚持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推动社会稳定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自觉树立维护社会主义意识,正确处理好社会、家庭、个人之间的关系,增强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

三、活动内容

1、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对广大家庭成员要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精神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家庭美德、社会公道、职业道德意识。

2、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在广大家庭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要组织广大家庭成员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培养家庭成员的读书兴趣,促进家庭成员读书看报的良好习惯,要通过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帮助广大家庭成员掌握科谱实用知识,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3、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身体素质。要在广大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广泛深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健康的家庭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活动。

4、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要引导广大家庭成员树立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崇尚文明,反对愚昧,崇尚进步,反对落后的意识。要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能力,培养好下一代。努力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提高自身的科学教育水平。坚持进行“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勤俭持家”的家庭美德教育。要规范道德行为,抵制陈规陋习,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要增强家庭成员的生态意识、树立保护环境意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生活质量。

四、评比条件

1、爱国守法,热心公益,群众拥护;

2、学习进步,爱岗敬业,贡献突出;

3、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

4、相信科学,移风易俗,计划生育;

5、廉洁奉公,勤俭持家,保护环境。

五、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广大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家庭文明程度有较大的进展;群众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的增强。

六、组织领导

“文明家庭”创建要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活动由学校负责“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组织评选工作。

七、创建措施

1、积极协调配合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基础工作,我局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争取相关部门,如交通、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司法、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环保、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新格局,以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

2、注重典型宣传

原生家庭论文篇5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5.04.003

一引言

“近代家庭”这一概念最早诞生于西欧和北美的家庭史研究领域。对“近代家庭”的形成有比较详尽研究的是英国家庭史研究的代表性学者爱德华肖特。他认为,家庭会由一种传统的形式向近代转变,而且传统家庭向近代家庭转变基于以下三个方面感情的高涨:男女之间“浪漫”爱情;母子关系的亲密性;家庭与其他共同体之间开始划分界线①。爱德华并没有指出在结构或者形态上,家庭出现了怎样的变化。这一归纳也主要基于欧洲尤其是西欧的中产阶级的家族形态的归纳。法国历史学家菲力浦阿利埃斯(PhilippeAriès,1914年―1984年)和美国社会史学家TamaraK.Hareven(1937年―2002年)则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继承。阿利埃斯认为,“近代家庭”是为近代市场提供近代化个体的装置;近代国家的作用就是保持市场与家庭的分离,使各自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近代社会就是通过市场、家庭和国家这三者连接构成的。Hareven则在其著作《FamilyTimeandIndustrialTim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FamilyandWorkinaNewEnglandIndustrialCommunity》(1982年)中,将近代家庭特征归纳为:家庭内部的(domestic),私密的(private),亲密的(intimate),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以孩子为中心,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牵绊,人口再生产限制,社交的衰退,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

1985年,日本学者落合惠美子通过其论文「近代家族の?Q生と?K焉一文,最先将这一概念介绍到了日本。此后,落合将近代家庭的特征总结为以下8点:家庭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离;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纽带;孩子中心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家庭集团性的强化;社交的衰退;非亲属的排斥;核心家庭。这一理论被很多日本学者接受,甚至延伸。其中,西川?v子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两个特征:丈夫统领家庭;家庭是近代国家的基本单位。上野千鹤子则提出,“家制度”是日本近代化的产物,是近代家庭的日本化。“近代家庭”这一概念被引进到日本以后,被社会学、日本史学、文学、心理学、法学甚至经济学等众多学科采纳。“近代家族”论甚至已经成为社会研究的一种范式。关于日本的“家”是与“近代家庭”的对立的一种形态,还是“近代家庭”形态的一种类型的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无论是落合还是其他日本社会学学者,都没有对这一概念成为一种范式背后的基本假设进行过讨论,只是对诞生于西方理论界的一个概念进行了直接引用。

总的来看,这种基于归纳性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结论背后预设了以下基本假设:家庭形式有时代之分,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家庭形式;家庭的形成经过了“无情”到“有情”的阶段;家庭是一个有机体,并且能够完成自我进化;家庭是一种稳固的结构并且以整体的形式随着时展而发展;家庭进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由开放走向封闭的过程;“近代家庭”的分析单位是“家庭”,分析内容是“家庭”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立论基础与斯宾塞的古典社会学有机论和进化论一脉相承。

在以上基本假设的条件下,落合又根据速水融等人口统计研究者的妇女总和生育率(TFR)测量指标,计算出近代日本家庭的核心家庭化。简单地说,落合的研究是一种很典型的依靠平均值的计算来解释社会变迁的研究。依靠平均值来解释社会现象的方法论承袭的是自然科学的普遍做法。但是,平均值解释不了社会内部的差异。而社会学研究的却是关于现状和差异的学科。即便“家庭进化论”的思想能够成立,也必须以差异为前提。因为,差异是进化的前提。但是,“近代家庭”论中,并没有对这一前提予以正视。以速水融、鬼头宏等日本历史人口学家为代表的学者的研究表明,日本江户时代的家庭形式包括直系家庭、联合型家庭和核心家庭形式。不仅家庭形式存在多样性,家庭本身也不具有普遍性。近世分家和绝嗣门户的并不在少数。日本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表明,“近代家庭”论的立论基础相当薄弱。本文将从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视角,对“近代家庭”论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在对日本的家庭进行研究时能对基本概念首先进行厘清,而不盲从或照搬西方的理论。

二家庭研究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

(一)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近代家庭”论在对家庭研究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存在一个主要误区,就是按照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来研究社会现象。

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现状的研究,最终的落脚点是人。但是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自然科学是关于自然规律的研究,尽管自然科学研究领域里包含有人的生理的研究,但是,自然科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是关于自然世界的普遍真理。真理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道理,不因人种、社会、国别不同而不同,并且能够超越时空,成为永恒。换言之,自然科学的本体论是关于世界“同”的本质,而社会科学的本体论却是关于世界“异”的事实。这一本体论的区别,也使两种不同的科学在认识论上产生了差异。自然科学的认识论是世界的一元性,关注的是典型;而社会科学关注世界的多元性,注重总体分析。社会科学关注个体,更关注总体。尽管自然科学也承认误差的存在,但是,自然科学依然侧重的是对一种理想型的探讨,追求的是一种绝对性。西方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马克斯?q韦伯也曾提倡使用“理性类型”这一概念来进行比较社会学的研究。韦伯的“理想类型”非常近似于自然科学的“理想模型”,都是一种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概念工具,不同于繁多复杂的经验事实。因此,也很难应用于实际的社会研究当中。社会科学的研究却是关于众多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的研究,侧重于差异性和相对性。这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根本不同直接导致了两者在方法论选择上的差异。

关于社会的多元性内部各元之间的存在关系,社会学史上大概经历了由单线进化到多元并存的理论发展阶段。古典社会学家斯宾塞就是对社会单线进化理论最具代表性的阐述者。在斯宾塞看来,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生长过程、结构进化、功能分化、相互依赖等。在此基础上,斯宾塞又提出了社会进化的观点,认为社会进化是一个持续的、没有倒退的、不间断的永恒过程。虽然斯宾塞本人持有社会进化论的观点,但是面对英国19世纪末的大量社会冲突,他本人对这一观念也产生过动摇。不仅如此,韦伯、齐美尔、米尔斯、法兰克福学派、及新马克思主义者等冲突论者都看到了社会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和长期性,并且反对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分析方法。尤其是韦伯,他不承认社会可以进化到一种完美的、无冲突的境地,认为那只是一种乌托邦。另一方面,社会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通过其著作《忧郁的热带》和《结构人类学》告诉我们,人类普遍存在二元对立思维,即便是在所谓的“落后”或“原始”的民族。也就是说,“文明人”的思维结构与“野蛮人”的思维结构之间是相同的。既然相同,那么也就不存在一种进化的过程。因此很难说“文明人”的二元对立思维结构是“野蛮人”二元对立思维结构的高级形式。无论是在社会学领域还是在社会人类学领域,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已经成为一种定论。

总之,正是由于世界所存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才促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使关于社会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而社会学研究的任务,也正是要对世界所存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进行研究。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把关于社会的研究建立在同一性的基础上,必定将会招致把社会学还原为自然科学或者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危险。

(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差异

正是基于上述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不同,因此,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才存在很大差异。由于自然科学要得到的是一个典型,因此需要在减小误差的情况下,通过无数次测量,得到一个平均值。有时候还需要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证明其结论。社会科学则是关于差异的研究,因此,社会学研究不能通过求平均值方法来进行社会研究。但是却可以通过人口统计学的方法对基本社会信息有个整体的把握。因为,统计把握的是社会整体人口的基本状况。关于社会的研究必定是关于人的研究。人口是社会形成的基本要素。

有的社会学家认为,在社会学中,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一直是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两条主线。实证主义的主要研究方式是定量研究,而人文主义方法论则侧重定性的研究方式。其中,定量研究一直是社会学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但是,定量研究的数据这一方法论本身就是在忽视差异性的基础上得出的。数学语言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符号化的形式。以“女性学历与女性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这样的研究课题为例,按照社会学定量研究的方法,会对女性的学历从低到高进行测量,然后对女性的生育意愿进行问卷调查或者访谈,最后得出女性学历的高低与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但是,学历只能代表学习的经历,并不能代表学习的能力。即便拥有同等学历的人,思想上也会存在差别,落实到生育意愿上也会不同。类似于这样的研究课题背后忽视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有的社会学家还提倡采用实验的方法得到数据,而这种方法并不为社会学研究者们广泛采纳。其一,实验需要完全排除外在的或不可估计的因素的干扰,受实验对象和实验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二,实验是关于人的实验,必定涉及到政治、道德伦理等限制。其三,实验的方法本身是对人的实验,没有办法完全排除人自身所带的非实验因素的影响。

既然不能通过求平均值的方法来研究社会,那么社会学应该通过怎样的方法对社会进行研究呢?正如前文中所说,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现状的研究。这里所说的社会现状不仅仅是指当下的社会事实,还包括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不仅包括以世纪和时代为广阔分析单位的稳定不变、持续不断的社会事实,还包括因传统的以政治事件叙述为轴的历史叙述而被掩盖的沉默的非连续性的社会事实。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并不总以一种明确的姿态呈现在历史学面前,尤其在以政治事件叙述为纲的纯粹的历史学家面前更是这样。相反,非连续性的、偶然的、创举的社会事实往往是纯粹历史学家所负责删除的对象。以政治事件叙述为纲的历史是政治家的历史,是统治阶级的历史,而不是社会的历史、人的历史。要了解社会的历史,必须要了解那些非连续性、沉默的社会事实。非连续性的社会事实预设了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可能。因此,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论不仅应该采用统计学的逻辑思维,还需要结合社会史的分析方法。

(三)家庭研究的方法论

正如前文所述,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关注的是世界的永恒、普遍、同一的本质,因此其研究方法论重在寻找一种典型。而社会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关注的是世界的变化、多样、和差异的事实,因此,其研究方法论重在解释差异性。那么,关于家庭的研究应该遵循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还是应该遵循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呢?

在社会学中,家庭通常被定义为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既然是一种由人所构成的生活组织,那么也就意味着家庭本身构成的人为性,而非自然性。但是,家庭并非一个有机的生命体,由于它的人为性,导致了它的存在本身所预设的不稳定性和多样性。如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所产生的“单亲”家庭,或者仅由收养关系而没有婚姻关系所组成的“模拟亲子”关系的特殊家庭,再者只有婚姻关系而没有血缘、收养关系的“丁克家庭”等等。此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还向我们展示了更多的家庭样态,如,日本的“IE”。“IE”不仅包括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还包括雇佣关系,通过雇佣关系进入“IE”的人成为“奉公人”。由此可见,婚姻、血缘或者收养只是家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因此,关于家庭的研究就不可能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去探寻其背后不变的本质,或者通过多次测量计算而求得一个平均值;而应该按照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论,去了解其背后的差异性和不稳定性的事实及其原因。要了解家庭存在的相关事实,首先需要通过人口统计学的办法,对社会的总体人口情况有个基本的把握,这需要人口学的统计方法。因为,人员构成是家庭的最基本要素。其次,还需要对人口的流动情况、家庭存续的基础(包括人口再生产和经济条件)、继承规则、家庭关系等有所把握,这些是纯粹的历史所遗漏和没有解决的问题,需要遵循社会史的研究思路。简单地说,人口学和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应该成为关于家庭研究的主要方法。显而易见,家庭是以人口为基本构成单位的,那么必然应以人口作为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也就由原来的以家庭作为整体的分析单位变成以人口为分析的单位。这与日本的家庭社会学做法是截然不同的。家庭社会学的分析单位是家庭,预设了家庭的连续性。而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家庭本身并不存在必然的连续性。人口具有延续性,但是家庭却并不具有必然的延续性。能够延续的家庭必定有其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结构,甚至思想价值体系。家庭并不是社会的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把一个存在高度断裂可能性的组织作为一个连续性的分析单位研究,显然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三日本“近代家庭”论的“理想类型”与近世家庭现实样态

(一)“近代家庭”论的“理想类型”

从本体论看,“近代家庭”论建立在家庭永恒性、普遍性和持续不断性的基础上。无论是Hareven还是落合,他们的“近代家庭”论都是以这一前提为基础的。在家庭前面冠以“近代”之名预设了原始家庭、封建家庭、现代家庭等不同的家庭存在级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也随之不断进化。无论是哪一种级别的家庭,都是一个时代的家庭典型,在这里可以称之为“理想类型”。这种进化论的逻辑是,“近代家庭”是一种比“封建家庭”更文明,更幸福的人类组织形式。但是,没有任何经验可以证明“近代家庭”所带来的体验比“封建家庭”更幸福。因为家庭组织成员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且作为一种形而上的个人体验,“幸福感”并不具有统一形式。核心家庭是近代家庭的主要特征,而近代家庭是近代的家庭的“理想类型”,现代家庭是现代的家庭的“理想类型”,所以,核心家庭就是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无论是哪一个时代的“理想类型”,它们都是以家庭本身为载体的,时代在变,但是家庭这个载体本身不变。

从认识论看,“近代家庭”论把家庭当作一个有机体,每个部分都密不可分,并且能够完成自身的进化。“近代家庭”论强调,近代家庭成员之间有着强烈的感情牵绊,如母子关系密切,以孩子为中心,非亲属的排斥等等,着重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这一观点旨在强调家庭如同生物有机体一般,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近代家庭”论还强调,近代的家庭是通过由开放走向封闭,由社交频繁走向社交衰退,由直系家庭、联合家庭走向核心家庭,由集团性弱走向集团性强,完成了家庭属性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现存的家庭属性都是优秀的属性。近代家庭与近代以前的家庭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为有这样的联系,所以才能完成家庭的进化。

正是基于上述本体论和认识论,因此,“近代家庭”论的分析单位集中在“家庭”这个大单位上,而不是家庭的人口这一构成要素上。“近代家庭”论认为,“家务”和“主妇”都是近代社会的产物。随着近代市场经济的形成,雇佣劳动和家务劳动开始分化。雇佣劳动是有偿劳动,而家务劳动却是无偿劳动。同时,家庭的经营体功能和消费功能出现分化,家庭成为以消费为主的生活组织。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成为主要的家庭内部分工模式。而关于家庭的人口,落合也借用了人口学的近代人口转变理论,即人口的转变从多产多死向少产少死转变。家庭规模也因为出生人口减少而趋向于核心家庭化。

“近代家庭”论展示了这样一个家庭社会学假说:家庭是一个有机体,每个部分之间相互依赖,随着社会、经济等的发展而不断进化;近代家庭就是在封建家庭的基础上进化而来的,代表的是一种家庭本身的进步;近代家庭与封建家庭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连续性;近代家庭由于规模缩小、封闭性增强,促使家庭内部关系愈发密切。以上就是“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落合完全继承了以上假说,认为日本的“主妇”的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而“主妇”的大量出现则是在二战结束以后。“近代家庭”的诸多特征也是在日本的“IE”中就有了萌芽,日本近代家族的大众化却是在一战以后、二战以前出现的。换言之,日本学者用日本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的概括确证了源自于欧美的“近代家庭”论。

(二)近世日本家庭样态的多样性和非连续性

“近代家庭”论是以近代以前,即近世家庭为基础发展而来,同时又比近世家庭更为进步为基本预设的。因此,要证明“近代家庭”论是否合理,首先必须结合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方法,对日本近代以前,即近世时期的日本社会的家庭样态和人口情况有个总体把握。正如前文所述,之所以要通过这样的研究思路进行是由于:(1)社会史并不是纯粹的历史学以政治为中心的叙述史,它重组了被纯粹的历史所回避、遮蔽、抑制和消除的社会事实和现象,是以构成社会主体的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为主要对象的历史;(2)历史人口学是以研究近代以前的人口为对象的学问,在现代人口学统计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等统计方法上,又增添了家庭复原法、个人跟踪调查、婚姻出生率因素分解、婴儿死亡率因素分解等新的研究方法,可以对近代以前的社会人口和家庭的全貌和动态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从日本近世人口总和生育率、结婚年龄及其流动情况来看,日本各地区均存在明显的差别。速水融将日本近世人口差异类型分为3种,分为别:东北日本、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东北地区结婚年龄普遍较早,男性初婚年龄为20岁,女性为17岁;中央地区初婚年龄为男性27岁,女性22岁;西南地区与中央地区相似。而从人口出生数量的城乡差别来看,城市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高,但是地区人口却呈现停滞状态。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人口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并且从农村到城市的佣工维持了城市人口数量和规模。

换言之,近世日本农村人口的维持依靠的主要是人口的再生产,而城市人口的维持依靠的却是人口迁移。日本近世农村人口再生产的主力主要是富农家庭。这是因为富农家庭人员初婚年龄普遍较早,能够较早开始人口再生产。而贫农家庭人员外出当佣工现象不仅是主流,而且是常态。据速水统计,小农和贫农男女佣工率分别为63%和74%,而富农地主阶层的男女佣工率分别为39%和32.2%。小农贫农阶层人员外出务工几乎成为他们贯穿一生的生活周期,有的人从五六岁开始,一直到死亡为止。即便在当佣工的过程中结婚,也会由于经济条件不足,不得不继续外出当佣工的现象更是普遍。因此,小农贫农阶层女性不仅结婚年龄偏大,当佣工时间长,出生率相对较低,而且还因为婚后两地分居或无法维持稳定的夫妻关系,容易导致家庭形成力不足。不仅如此,下层农民长期在城市当佣工,不能组建家庭,不能完成人口再生产,而导致家系没有办法延续,绝嗣门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种单身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关于其原因笔者不打算在这里进行详尽讨论,但是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绝嗣门户的一个重要原因:“都市墓场说”。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造成了城市过高的人口密集现象,当城市发生传染性疾病时,首当其中的便是人口密度大的城市,由此造成的人口死亡的理论称之为“都市墓场说”。日本近世270年间,各种传染性疾病发病率由高到低依次为流感(41%)、天花(21%)、麻疹(17%)、痢疾(10%)、霍乱(7%)、此外还有一些不知名的传染病。1858年8月,江户大约有3至4万人死于霍乱,占江户65万总人口的5%到6%。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是造成城市高死亡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正因为如此,长期在城市当佣工的农村贫农小农阶层绝嗣门户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由此可见,受长期外出当佣工、传染病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并不是所有日本近世人口存在和依托的生活组织。比起家庭,大量的农民是以自由的个体形式存在。这种自由主要是指农民可以以自由的身份在不同的城市商家或者农村富农家庭当佣工。佣工的雇用时间可长可短,有年佣工、月佣工、日佣工等多种形式。结束某一雇佣关系后,农民又以自由人的身份去寻找另外的雇主。尤其是对于农村下级阶层农民来说,佣工已经成为他们主要的生存方式。长期在城乡之间、城市内流动,导致其本身生活方式的不稳定、家庭人口再生产率不足,且无法稳定夫妻关系,家庭形成力弱;一旦城市爆发传染性疾病,死于城市的农民大有人在,家破人亡也就变成了下级阶层农民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尽管近世日本德川幕府实行士农工商的严格等级制度,但是,由于传染性疾病、人口再生产率低等因素影响,城市人口维持能力有限,不得不依靠大量农村人口的流入来维持城市的正常运转。如果按照个人生命周期来看的话,可以说个人生于家庭,却并不一定死于家庭。

从日本近世家庭样态来看,存在多样化的家庭:包括直系家庭、联合家庭、核心家庭三类。直系家庭在东北日本、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都普遍存在;核心家庭只在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存在,而联合家庭则出现在西南日本。这与落合关于近代家庭产生于一战以后、二战以前的说法大相径庭。

据速水统计,从家庭夫妻对数来看,东北日本家庭以两对夫妻家庭为主;中央日本则一半以上为一对夫妻家庭;西南日本则呈现多样化,以一对夫妻为特征的家庭最多,其次是两对夫妻家庭,最少的是三对夫妻家庭。从家庭规模来看,东北日本家庭人数为4至8人;中央日本为3至9人;西南日本家庭人数变动幅度最大,为3至14人。从家庭存在的世代数来看,东北日本三代同堂的情况为主体;中央日本则两代同堂和三代同堂各占一半;而西南日本也主要以三代同堂为主,其次是两代同堂,很少有四代同堂。

以上数据表明,核心家庭在日本近世时期并不罕见,已经较为普遍。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都存在一半以上的核心家庭,东北日本的家庭人数也反映出,人数最少的四人家庭无疑是核心家庭,因此,在东北日本同样存在核心家庭。这一研究结果让我们对落合等的“近代家庭”论有了更大的质疑:如果核心家庭是近代家庭的特征,那么它为何在近世日本普遍存在?

落合、西川?v子等还认为,近代家庭产生于近代国家和市场的形成密不可分,并且认为,尤其是近代国家在近代家庭形成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原因是近代国家为了培养近代国民,强调了女性在家庭里的作用,做“贤妻良母”,促使女性活动的范围局限于家庭内,因而导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又由于人口再生产的国家性介入,导致了原来由村落产婆接生、左邻右舍对产妇的照顾而产生的紧密社交关系的衰退,使家庭与家庭之间渐渐走向封闭,随之而来的便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强烈的情感牵绊。家庭由生产和消费的场所变成了纯粹的消费场所。

但是,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核心家庭并不是近代的产物,也不是近代国家作用的结果。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也不是近代化的结果。在日本近世的商家、富农、武士阶层,主妇就已经普遍存在。主妇们的主要工作就是管理佣工,做部分家庭内部的家务劳动,而不用从事生产性劳动。生产性劳动也是由佣工完成。至于社交关系的衰退和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牵绊则更是难以得到确证。因为佣工的频繁外出,雇佣时限长短不同等因素,社交关系也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社交对象也并非稳定的村落左邻右舍,要维持村落间紧密的社交关系显然并非易事。

四结论

“近代家庭”论这一诞生于欧美的理论假说在未经过充分辨析之后就被日本社会学界广泛应用于日本社会的研究当中。本文在对这一理论的背后假说进行梳理的过程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近代家庭”论是一种家庭进化理论。该理论建立在家庭如同一个有机体的基础上,故部分之间相互依赖,且能够完成自身进化过程,从低级走向高级。(2)“近代家庭”论强调家庭的延续性和不同时代家庭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家庭从诞生以后就能够不断地被继承和延续下去。(3)“近代家庭”论是按照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对家庭进行一次求平均值后计算的结果,将所有可能存在的家庭形式进行统一化。(4)“近代家庭”是一种“理想类型”,它是认识一个社会家庭存在形式的工具和方法。

原生家庭论文篇6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可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家庭暴力介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内发生的殴打、捆绑、人格、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待等对人身体、心理、性造成伤害的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部位来分,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施暴者采用的暴力手段常有殴打、砍手、刻眼、割鼻、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捆绑等。施暴者通常为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严重、最为普遍。

第二,精神暴力。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家人的内心恐惧和思想压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施暴者任意剥夺或限制家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形成一定的思想压力和恐惧感,比如关禁闭;二是施暴者常以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庭其他成员;三是施暴者明知自己某种行为会伤害家庭成员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如婚外、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行为,造成对对方的精神打击;四是施暴者利用自己的金钱和地位,挑动别人,对受害人故意找茬,以增加其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等等。

第三,性暴力。指伤害女性性器官,强迫与女性发生、性接触。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婚姻内性暴力和婚姻外性暴力两种。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行为的私密性。家庭暴力是静悄悄的暴力,具有私密性。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使外人和社会很少能知道家庭内幕;二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使家庭暴力不能轻易为外人所知;三是家庭外部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愿介入。

第二,现象的普遍性。家庭暴力现象全世界非常普遍,我们打开报纸、电视,不时有暴力案件被报道和播出。

第三,原因的复杂性。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历史原因、文化原因、经济原因、个人心理原因等。

第四,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第五,时间的持续性。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社会监督调控力量的缺乏,施暴者会在家庭中肆无忌惮地大施,持续地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后果的严重性。由于暴力形式和频率的不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可能在受害者身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只要发生了肉体暴力或感情与心理虐待,造成的后果就非常严重,感情上的阴影,特别是那种自感无用的自卑和心理惧怕的情绪可能会持续很长的时间,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伦理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第一,暴力行为违背了人道原则,影响了受害人身心健康。人道原则要求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关心人,关心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任其骑来任其打,随意猜疑,限制对方行动,不尊重对方的自由,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尊重对方的价值,不关心对方的生活。一些施暴者将家人赶出家门,让其挨饿受冻,也有些施暴者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人,诸如此类,给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痛苦。

第二,暴力行为违背了自主原则,阻碍人的全面发展。自主原则就是当事人有意志自由,能自由的为自己的行为作主,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情。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常要家人顺从依附,剥夺他们的自,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多种,诸如限制或剥夺妇女、孩子人身自由,干涉妇女的行动,这种行为就违背了自主原则。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暴力行为违背平等原则,影响到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家庭道德的一条重要原则。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夫妻平等,在家庭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丈夫和妻子都有尊重对方个性的义务。夫妻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照顾,这是夫妻平等相爱的体现;其次表现在亲子之间平等。亲子之间平等是指父母用民主的方式教导子女,尊重子女,支持他们走向社会,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从而赢得子女发自内心的敬爱。子女应尊重父母,自觉接受父母的帮助和教育,从而获得父母发自内心的慈爱。家庭暴力使许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使许多夫妻感情破裂,亲子关系疏远,恶化了家人的生存环境,影响到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

第四,暴力行为违背了社会责任原则,诱发犯罪率的增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对家庭负有道德责任,反对将个人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社会责任原则不仅体现在夫妻双方的相互责任,还体现在双方对子女要担负起抚养成人、教育成才的责任,对方的父母及未成年的兄弟姐妹都负有赡养、扶持等责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任性、自私、心胸狭隘、自制能力差,虐待、遗弃、伤害、折磨受害人,恶化家庭环境,有害于家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后代的健康成长,影响家庭的稳定,诱发离异的增多。

(二)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

第一,道德文化的变迁。中国虽然已经走向了工业社会,但几千年小农经济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家长制还残存在部分人的头脑中。表现在一是大男子主义。即指男主人在家庭中唯我独尊,独断专行,作风霸道;二是束缚虐待家庭成员。大男子主义导致对家庭成员人格的轻视,形成男尊女卑的非正常家庭人际关系。

第二,功利化趋势的增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投入激烈的竞争中,人们或忙于埋头挣钱,而忽视亲情,造成关系的紧张,或因下岗使供养家庭能力下降可能引起家庭矛盾,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功利主义的入侵,削弱了家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关怀、照顾、协调,使家庭相互支撑、相互帮助、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利他主义道德力量弱化,过分的权利势必伤害其他的家庭成员。

第三,道德调控机制的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经济转型时期,一部分人由有组织人转化为无组织的人,组织性的削弱意味着有序性降低,无序性增加,由于行为缺少约束,对于那些品德不高的人来说就可能采取暴力手段处理家庭矛盾、家庭纠纷,而单位都对此不闻不问,使得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断升级引发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四,施暴者与受害者不健康心理。不健康的心理引起甚至纵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弱者心理。传统的性别教育中“男强女弱”的性别定势在当今社会仍是教育的主流,也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制造了女性易于被害的心理定势;二是猜疑心理。家庭成员间没有进行平等交流,缺少应有的信任,在家庭中他们是孤独的。所以他们在社会上一旦失去既得权力和地位,他们就会疑神疑鬼,担心自己在家中的权力和地位也将失去,此时就产生一种反常的心态,企图用暴力巩固自己在家中唯我独尊的地位,导致家庭矛盾的加剧。还有可能是由于自己对婚姻没有信心,看到对方开朗、活泼、爱好广泛、喜欢社交,结婚以后,就极力约束爱人,力图改变对方的这种性格,以防配偶的不忠。有的爱人与异性接触多了,便怀疑有作风问题,用盯梢、设陷阱、拷问等种种不正当方式考验和检验妻子,使其处在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之中;三是厌恶心理。因情感外倾导致的厌旧心理易于引发对配偶的无端指责、苛刻挑剔、漫骂殴打。由于“重男轻女”而讨厌自己的女儿,也可能导致暴力;四是隐忍心理。许多受害者怕被人讥笑或蔑视,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掩饰和开脱,从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姑息、纵容了暴力行为;五是习惯心理。传统观念认为:“棍棒底下出人才”,“打是亲,骂是爱”,“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由于这种习惯的心理使施暴者感觉不到压力。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树立遏制家庭暴力的正确意识

由于历史沉积,人们的头脑中仍然积淀着一些陈腐的思想,要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首先树立几种正确的意识。

第一,平等意识。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是平等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以平等、民主、温和、文明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矛盾,避免矛盾的升级,树立任何人均无特权的观念,创造轻松和谐、温馨、关爱的家庭氛围。

第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创建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这要求家庭成员必须多层次多角度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将法律精神渗透到家庭的各个层面,树立尊重家庭成员各项权利的法律意识。

第三,保护意识。从社会来看,维权部门应增强维权意识,保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门也应增强职业敏感性和积极性。从主体来看,家庭成员应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二)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公德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又以特定的内容影响社会公德。同时它对职业道德、个人的品德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解决家庭伦理道德问题,社会公德建设就缺少基础,职业道德就缺乏动力,个人品德的培养就会缺少养分。家庭伦理道德也是维系家庭和谐、幸福的主要精神支柱,是社会安定团结、健康发展的保障,是个体道德化的摇篮。

第一,夫妻平等相待,共同承担义务和责任。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已日益成为家庭关系的轴心,夫妻之间的婚姻质量已日益上升为家庭生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稳定是建立在夫妻平等互爱的基础上的,夫妻是事业上的同志,生活中的伴侣,在家庭生活中必须首先做到平等相待,这是建立美满婚姻关系的关键。平等相待是指夫妻双方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不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寻欢作乐的,不随意猜疑和限制对方的自由。既不能搞男尊女卑,也不能纵容女方骑在男人头上作威作福。夫妻平等还指双方在履行责任和义务上同心协力,平等互助,共同面对人生的艰辛和坎坷,共同承担生活的重负。

第二,尊老爱幼。尊老就是尊敬老人,关心爱护老人,赡养待奉老人。赡养老人包括给老人提供必需的,宽裕的物质生活条件,衣食住行全面考虑。单纯的物质赡养不足谓孝,更重要的是在尊亲敬老的过程中,能始终如一地和颜悦色,任劳任怨。在实践上,尊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儿女应视老人的情况,合理安排娱乐活动,注意老人的心理情感,尊重老人的志向和意愿,为老人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爱幼就是父母抚养、教育儿女,重视子女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意志的磨炼。父母要给孩子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积极的上进心,强烈的求知欲,善良勤劳的品德,吃苦耐劳的精神,健康的人格,以及自立、自强、自爱的优良品质,这将是儿女终生受用的东西。

第三,勤俭持家,自强不息。贫困是家庭暴力的滥觞。为了满足家庭的基本需要,为了提高家庭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家庭成员应勤俭持家。勤就是勤劳、勤奋、勤勉,就是尽力地,不断地去做,坚持不懈地为一种追求而奋斗;俭就是俭朴、俭约、节制。在生活上历行俭朴,注重节约,不被各种物质欲望所引诱,不被腐朽思想所腐蚀。

自强就是自己努力,发奋图强,面对挫折,顽强拼搏,不怨天尤人,不知难就退。在遭受屈辱的情形下,自己仍要改变自己的愤怒和怨恨的情绪,压抑自己的感情而自我坚强,保持自己的美好品德而坚定不移。

(三)加强社会道德调控,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为了能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内,以保证社会各个生活领域的正常运转,社会或社会某一组织或群体要运用社会力量影响、约束和规定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这一手段和过程就叫社会调控。具体说来,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有法律、道德、社会舆论、风俗。

社会道德调控可以规范个体的道德行为,制约个体道德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塑造个体道德人格。加强道德调控,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榜样。家庭暴力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有漫长的历史,人们对此都已习以为常,这种习俗已经不适合甚至严重阻碍现存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只有克服和消除这种有害于社会的旧习俗,倡导和树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新习俗,来实现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社会舆论也是道德调控制的一种手段,社会舆论就是众人对某社会现象、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赞扬和谴责,它是影响个体的思想和行为的强大力量,是社会道德调控的重要载体,它通过向行为主体传递关于其行为的价值信息,使行为主体了解自己行为的善恶后果,通过赞美或谴责所形成的精神力量,使行为主体接受外来的善恶裁决和准则命令,从而继续坚持或改变自己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防治家庭暴力必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促进人们自觉地抵制和克服旧道德舆论的影响,树立“家庭暴力,人人喊打”的意识。树立道德榜样也可以遏制家庭暴力。道德榜样靠自身的高尚品质而得到公认,它不是要人们服从,而是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效法。要防治家庭暴力,社会可以给人们树立家庭美德的道德榜样,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自觉不自觉地向榜样看齐。

在调控之外,社会应强化约束机制,采取具体救助措施,及时地给受害人以帮助。开辟家庭暴力热线,及时了解案情,及时进行调解,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力求消除矛盾。社区也应设立专门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

(四)走“以德治暴”和“依法治暴”相结合的制暴之路

道德天然的弱点是其规范的软弱性、程序上的不严格性、适应上的弹性。道德规范仅凭自身,不借助法律,难以形成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特别是在非道德行为猖獗肆虐的地方,道德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克服。所以防治家庭暴力还要借助法律的手段。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规,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利在家庭中不受侵犯。

结束语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消除家庭暴力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道德伦理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和谐家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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