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6篇)

daniel 0 2024-07-03

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篇1

市政府接到议案后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市长夏占义为组长的议案办理领导小组,由安钢副秘书长、张工主任、程静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10个委办局及5区县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一协调议案办理。议案办理过程中,市人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力推动议案办理。

潮白河流域涉及延庆、密云、怀柔、顺义、通州等新城。其中顺义、通州是规划重点新城,是北京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流域内有47个乡镇、875个村,常住人口约100万人,GDP为519亿元,约占全市的5%。

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投资估算为149亿元,“十二五”期间计划投资94亿元,201i年预计完成重点治理项目15个,总投资近20亿元。市人大将“推进潮白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列为2011年人大议案,是推动建立法治政府,接受人大监督的范例,也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9号文件,推动潮白河流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今年以来,潮白河流域各项规划分期分批编制和,各项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各项任务正在逐步落实。

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功能定位和治理目标

《报告》说,根据议案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流域内污染源、河流水质、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状况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编制完成了《潮白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规划》、《潮白河绿色生态发展带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统筹确定了潮白河流域的功能定位、水系治理、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

潮白河全流域面积1.9万平方公里,境内流域面积5700平方公里,占总流域面积的30%。潮白河干流境内长84公里,流域内二级以上支流40条,长约1150公里。流域内有41座水库,占全市的48%。潮白河流域是北京市重要的水源地,平均每年向城市供水9.2亿立方米。

《报告》指出潮白河流域存在的问题:一是水源地长期超采,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二是生态环境脆弱。三是防洪安全仍存隐患。

《报告》提出潮白河流域的功能定位。一是水功能。是首都重要的水源地和城市防洪保安屏障。二是自然生态保护功能,是城市东部发展带的生态新区。三是城市景观功能,是城市重要滨水形象展示区。

《报告》提出潮白河流域水系治理目标:构建“一网、三区、多点”的流域水系,建设水资源保护体系、水生态与水资源配置体系、防洪保安体系。保障流域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形成“自然修复、有机调节、健康成长”的河流生态系统,服务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网:建设集“水源安全、防洪安全、生态健康”三位一体的流域水系生命树网。

三区:在水库上游山区建设生态水源保护区。在山前区建设以服务商务会议、旅游休闲度假为主的生态涵养发展区。在平原区建设亲水宜居、城乡统筹的河流城市融合发展区。

多点:根据流域自然、历史、人文、资源等条件,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在流域水系打造多处体现功能定位的重要节点。

《报告》提出潮白河流域生态发展带建设目标:在潮白河城市段构建“一河、四城、多组团”的空间布局。“一河”指潮白河河道及两侧滨水空间。“四城”指密云新城、怀柔新城、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三个开敞空间穿插其中。“多组团”即构建多个功能区联动发展的城市空间格局。

治理方案、发展布局、建设任务及预期效果

《报告》提出潮白河流域水系规划治理方案、城乡发展布局、建设任务及预期效果。

潮白河流域水系规划治理方案:按照“溯源治污、深山保护、山前涵养、平原修复”的原则,通过治理,形成“有水的河、安全的河、生态的河”。主要包括流域污染源治理、湿地修复等方面。

潮白河流域城乡发展布局:以潮白河绿色生态走廊建设为基础,加强水资源统筹利用、水生态环境修复与建设;突出新城特色,改善城市风貌;完善城市公共空间系统;城乡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城乡一体化发展。将潮白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建设成为生态良好、功能完善、经济繁荣、宜居和谐之区。

一是统筹资源、合理利用。结合城市开发合理进行河道地表水资源配置。二是以水为本,保护水源。潮白河流域作为北京市最重要的水源供给地区,水源的保护是地区发展与建设的前提。三是生态优先,治理环境。加强污水收集处理,改善水质。四是强化安全,城乡统筹。结合村庄城镇化相关政策的研究落实,对潮白河堤内的村庄进行规划安排,最终实现搬迁。五是产业升级,功能整合。打造潮白河沿线具有水岸经济特点的产业链,同时着力打造休闲度假、创意研发、现代服务等第三产业集群。六是提升形象,突出特色。城市段沿线新城应结合自身特点及发展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城滨水区域,体现现代化滨水新城的风貌。七是水域交融,亲水宜居。在城市段,将滨水空间与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相联系、使城市公共活动功能向滨河靠拢,加强亲水性。

潮白河流域建设任务:规划任务是建设3大体系,实施16类工程。一是建设水资源保护体系,实施9类工程。二是建设水生态与水资源配置体系,实施5类工程。三是建设防洪保安体系,实施2类工程。

潮白河流域预期效果:一是确保了水源地水源安全。二是涵养了水源地,增加了地下水回补。三是建成了有水有绿,生态良好的东部生态屏障。潮白河流域5700公里范围内,形成有水则清、无水则绿、丰水多蓄、水少多绿的河流生态景观,提高潮白河生态服务价值,服务东部发展带。四是建成了完善的防洪保安体系。干、支流河道堤防全部达标。五是解决了水源区群众饮水问题。通过建设水源保护区集中供水工程,新增供水能力每日19万平方米。

大力推进潮白河流域治理工作

《报告》提出,深化完善综合治理规划,进一步细化治理目标。

一是编制堤外砂石坑整治规划。建设绿色廊道生态修复区等,提出了治理的技术手段和工作计划。二是编制潮白河干流休闲带建设方案。计划在非城镇集中建设区的主河道两堤以外1公里范围内,进行集中绿化,建成4个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建设沿线多处生态绿化节点。今年安排密云、延庆彩叶树种造林5500亩,安排延庆、密云、怀

柔林木抚育过程33.6万亩。开展密云县“六路一口”绿化工程,打造风景优美的景观大道,提高森林绿地的整体生态涵养功能,启动汉石桥万亩湿地公园建设,开展湿地公园地形整理、水生及陆生植被的种植、景观打造、道路及配套服务设施的构建等前期基础性工作。三是编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划。通过采取措施,实现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四是编制流域非正规垃圾场治理规划。有针对性研究技术工艺,确定治理方案,2年内完成19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

《报告》提出,加快流域综合治理,涵养水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011年,潮白河流域计划重点推进项目15个,资金规模控制在20亿元。一是生态治河。实现向潮白河年调水量7000万平方米,干流水面面积增加430公顷,极大改善了潮白河水环境。正在建设延庆千家店黑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区九道湾流域河道综合整理工程。顺义汉石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开工。二是加大供水工程建设力度。三是加大了排水工程建设力度。实现了污水处理由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变。四是雨洪资源化。五是滨河森林公园建设。密云,怀柔、顺义三区滨河森林公园继续加快建设,面积3.7万亩,治理河道长37公里,部分河段已形成景观效果。六是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

大力推进潮白河流域管理创新

《报告》提出,探索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新机制。一是建立适应流域管理的工作机制。探索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建立“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市级统筹做好全流域的规划编制与实施、防洪调度、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分区县做好流域内具体涉水事务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是建立稳定的水务投资机制。发挥政府在水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务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每年从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拓宽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渠道。进一步研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种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三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加强水量水质监测,建立三级指标管理,两级达标考核的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报告》提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在顺义区试点推行节水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用水目标量化体系。对用水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用水台帐。

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逐步降低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实行用水定额动态管理,用水实现全面计量。对年用水5万方以上的用户分期分批实现在线监测。推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退出机制。

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逐步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在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范围,新增建设项目要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公共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河湖、水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

《报告》提出,加强雨洪资源的管理与调度。今年入汛以来,发挥流域统一调度优势,采取多种措施,最大限度拦蓄雨洪,将潮白河流域的雨洪全部拦蓄在本市境内,充分回补地下水。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五条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宣读了市人大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报告》内容具体详实,客观反映了本市推动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工作进展、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对策措施,农村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为进一步推进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农村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坚持科学治理,进一步完善实施两个《规划》。要将实施两个《规划》提高到促进本市东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层面,制定更加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坚持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紧密结合,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使流域治理和保护的整体部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协调。

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切实保证水源地安全。把保水理念贯穿于规划、论证、建设及运行调度等各个环节,切实保证流域水源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建议市政府把水源地保护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水源涵养区内各区县要把保水作为第一责任,要把保水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富民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成为政府制定重大公共政策的基本依据。

三是坚持人水和谐,全面提升潮白河流域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要坚持流域治理的整体性、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和开发利用的科学性。要牢固树立污水处理资源化理念;加大流域内自然或人工湿地保护修复力度。要坚持堤内治理与堤外治理相结合,以堤外环境修复为重点,严格控制河堤两岸建设规模,坚决制止违法违章建筑和私挖滥采砂石等行为。打造供城乡居民休闲健身的绿色步道。要合理规划建设雨洪利用、水网连通和跨流域调水工程。要大力发展民生水利,积极推进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篇2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强调,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保护和恢复自然湿地放在突出位置,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湿地面积增加、湿地功能增强。

赵树丛说,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湿地作为重要而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强大的生产功能、特殊的碳汇功能、丰富的文化功能,在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扩大湿地面积,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人类永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赵树丛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1992年我国加入国际湿地公约以来,成立了履行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和国家湿地履约办公室,实施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健全了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实行了“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政策,加强了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等重点湿地保护,建立了湿地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了湿地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确立了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价值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了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湿地宣传教育活动,扩大了湿地国际交流与合作,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赵树丛强调,我国自然湿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3.77%,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由于受土地不合理利用、湿地保护管理困难等因素影响,我国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问题依然突出,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我国湿地保护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党的十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认真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通过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等措施,把保护和恢复自然湿地放在突出位置,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尽快扭转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局面,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

赵树丛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湿地保护管理要重点抓好6项工作。一是认真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国家相继启动实施的一系列湿地保护工程和项目,是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载体和平台,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湿地面积增加、湿地功能增强。二是科学构建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重要湿地纳入禁止开发区,确保重要湿地受到严格保护,更好地发挥生态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三是积极推进湿地保护法制建设。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国家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把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成功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湿地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政策体系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努力构建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四是不断提升湿地保护科技水平。统筹多种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掌握湿地生态系统自然演替规律,突破湿地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优化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五是全面深化湿地国际交流与合作。要把湿地国际交流与合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与沟通;要认真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完善履约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公约事务,发挥影响力,提升话语权。六是切实加强湿地工作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将湿地指标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通过组织监督强化领导责任,确保将湿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加大湿地保护投入,为湿地保护事业提供可靠保障。

上海市副市长沈骏介绍了上海林业生态建设、特别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市)林业厅(局)在会上作典型发言。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还考察了上海东滩部级湿地公园。

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篇3

关键词:农村生态文明法律对策完善

1、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制概况

1.1环境法治理念缺失

在广大农村,农民环境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受快速城镇化的冲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成为第一目标;同时相关法律也没有赋予广大农民应有的环境权利,从而使得农民的生态环境权利出现真空,自然也就不重视环境保护的问题。

1.2法律体系不健全

尽管我国已从形成了包括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内的环保法律体系,但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的,针对农村和农业的几乎没有,即使有也是分散在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中。而且,已有的一些相关规定抽象、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发挥的效果非常有限1。

1.3执法体制不健全

在广大农村集中的乡镇,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和专业的环保执法人员,农村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几乎处于空白;加之地方上的环保部门多依附于当地的其他行政机构,缺乏独立性,自然也就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了。

1.4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农、林、牧、渔、环保多家部门,作为统一监管主体的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权责不清,分工不明,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协调一致,严重影响监管效果;另一方面没有有效实现政府与公众参与监管的对接,导致公众参与形式单一,效果低微。

2、国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借鉴

国外很多国家多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他们的起步较早,设立了独立的环保机构,健全了环境补贴等措施,形成了完备的法律桂枝体系和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具体做法有:注重环境立法,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建立绿色农业生产认证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2。尽管西方各国“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但其在治理农村生态环境过程中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特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专门法典化以及一些强化执法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

3、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对策

3.1强化生态文明法律意识

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强化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要时刻依法进行,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培养农村干群干群的生态环境法律意识,这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

3.2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体系

3.2.1在宪法中确立保护环境为我国基本国策,确立环境权为基本权利

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地位一直没有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导致其权威性和公信力较低;而环境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也仅仅规定在环保法等法律之中,且规定不明确,可见其重视也不够,因而导致环境保护并未像其他国策那样得到较为彻底的贯彻落实。所以笔者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为我国基本国策,明确规定环境权威公民基本权利。

3.2.2修改刑法,加大对破坏和污染农村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现行刑法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鉴于此,笔者建议非法占用耕地罪之外增加破坏基本农田罪,在非法采伐、盗伐林木罪之外,增设非法运输、非法买卖林木罪;同时鉴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建议实行严格责任制度,来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2.3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要制定统一的专门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填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关部门要将较为成熟的环境标准上升为法律,并制定出适应农村发展新情况的新标准,逐渐形成专门系统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3.3健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管理机制

笔者建议将城乡环保工作分开管理,成立专门的农村环保机构,对农村生态环境实行统一监管,同时明确相关资源部门的权责,建立统一监管、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有效监管机制。此外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法;加大执法投入,建立农村环境执法专向资金;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创新执法手段;明确执法责任,建立严格的环保问责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考核和农村环保责任制,将农村生态环保业绩纳入地方政府领导政绩考核体系。

3.4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机制

要形成政府为中心,环保部门为主导,农、林、渔等部门相配合,人大、政协相支持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建立政府与公众参与的对接,保证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李淑文等.环境正义视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反思[J].前沿,2012,15:114.

2赵成.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及其构建[J].渤海大学学报,2012,01:27.

基金项目:2013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SZ131005)

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篇4

随着科学进步,人们认识到水利工程对于河流生态系统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河流的人工渠道化,包括平面布置上的河流形态直线化,河道横断面几何规则化,河床材料的硬质化。二是自然河流的非连续化,包括筑坝导致顺水流方向的河流非连续化,筑堤引起侧向的水流联通性的破坏。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这种负面作用,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于受损河流生态系统予以必要的补偿,维护水域生态系统的功能,是流域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各地在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河流整治工程中,已经采取了一些新技术和新材料加强河流的生态建设。比如生态型护坡技术,堤防绿化措施等。但是这些技术经验还缺乏系统的总结,也迫切需要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导则的指导,使之更具科学性和规范化。

2生态化建设的建议

2.1有关防洪工程规划的原则。工程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方面应加强,权衡满足人的需求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即进行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及生态环境效益评估,改变现行的单一经济技术评估指标体系。以往的治河工程着眼于河流本身,往往忽略了河流湖泊与岸上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忽视了河流周围的生物群落的存在,也常常忽视了整治后原有生物群落的恢复。因此,在进行防洪工程的规划时,应明确河流与其上下游、左右岸的生物群落处于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中。建议按照“河流生态廊道”的范围,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平时的设计当中除说明需进行常规的水文、地质的测量勘察外,还要补充加强相关范围的生态系统调查的要求,重点是生物群落(动物、植物)的历史与现状调查,对特定的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的关系有明确的认识。

2.2堤线布置及堤型选择河流形态的多样化是生物物种多样化的前提之一,河流形态的规则化、均一化,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因此,针对有关条款,建议补充或强调以下要点:在堤线布置原则中,补充说明应尽可能保留江河湖泊的自然形态,保留或恢复其蜿蜒性或分汊散乱状态,即保留或恢复湿地、河湾、急流和浅滩。在确定堤防间距时,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要处理好行洪和生态保护要求与土地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河槽和河漫滩不仅要能满足设计洪水行洪要求,还要保持一定的浅滩宽度和植被空间,为生物的生长发育提供栖息地,发挥河流的自净化功能。堤型的选择原则除满足工程渗透稳定和滑动稳定等安全条件外,还应结合生态保护或恢复技术要求,尽量采用当地材料和缓坡,为植被生长创造条件,保持河流的侧向联通性。

2.3河流断面设计。自然河流的纵、横断面也显示出多样性的变化,浅滩与深潭相间。因此设计规范中应提出河道尽量要做到河床的非平坦化,采用非规则断面。避免因规则断面而导致流场的均一化,增加与生物的亲和力,并有助于与自然风景相协调。与上述设计相对应,需要推广使用一些与非规则断面有关的水力学计算方法和配套的实用工具或计算机软件包。

2.4岸坡防护。在河流整治工程中,对生态系统冲击最大的因素是水陆交错带的岸坡防护结构。水陆交错带是水域中植物繁茂发育地,为动物的觅食、栖息、产卵、避难所,也是陆生、水生动植物的生活迁移区,至关重要。因此,岸坡防护工程的设计应从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建设要求出发,采用与周围自然景观协调的结构形式,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确保生态和景观的护岸形式多种多样。在典型的岸坡防护结构中,可尽量使用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结构的堆石,多孔混凝土构件和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尽可能避免使用硬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浆砌块石等,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

2.5景观建设。城市水域整治的景观建设中,可以强调注意保留江河湖泊天然的美学价值,避免将水流置于过多的亭台楼阁等混凝土与砌石形成的人工环境之中。水利工程设施要造成一种人与自然亲近的环境,现代的城市景观设计,应更多注重生物栖息地建设。水利工程还应为公众广泛参与和对儿童进行水环境保护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如水生态公园等。

2.6工程施工。在工程施工中,建议强调施工期对生物栖息地进行保护和恢复,避开动植物发育期进行施工。对特殊区域的物种,在施工期要采取其它辅助保护措施,如它处养育等。取料场开挖后应进行适当处理,以满足美观和环境方面的要求,要求合理设置排水、平整地形和改善有利于植被生长的条件。料场区应进行植被恢复,与周围景观相一致。

2.7工程管理。为降低施工环境对生态系统的冲击,保障工程效果的实现,并延长生态工程的寿命,宜强调加强前期的养护和后期的管理,包括维护、监测和评估,并积累数据和经验。

3结语

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篇5

【关键词】绿色金融杠杆支持生态文明

无数动物种群从地球上消亡灭绝,证明生态环境对动物的生命延续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人是地球上的一种高等动物,人类的生存,同样直接受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决定,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质量和生存状态。

人类贪婪地掠夺地球资源,使生存环境遭到污染,生态遭到人为的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便全球形势十分严峻。中国30多年来的经济腾飞,令全世界瞩目,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却付出了生存环境的大面积立体污染、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惨重代价。例如:北京的沙尘暴、雾霾,全国大面积的地表水污染,西南多省区连年干旱,数以千条的大小河流断流,而有的地区则洪水泛滥成灾,酸雨、冰雹、地震、极端天气频发,有些疾病在普通人群中高发和低龄化,生物种群不断消亡灭绝……生态环境的破坏,有些是人类无法修复的,形势十分严峻。

中共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十报告中强调:“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中共,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十分明确。十报告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中枢,是社会资源配置重要枢纽,资金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因此,金融可以通过资金的投融资的方向、行业、数量、融资成本高低和条件差别等多方面,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金融支持,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金融活动的始终,这已经是全球的趋势。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金融机构将环境评估纳入流程,在投融资行为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要融合进金融部门的日常业务中,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绿色金融。绿色金融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如何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个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杠杆(leverage)。简单地说来就是一个乘号,使用这个工具,可以放大投资的结果,无论最终的结果是收益还是损失,都会以一个固定的比例增加。因此,充分科学地运用绿色金融杠杆,可以通过杠杆撬动的原理,放大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如货币、信贷、债券、利率、汇率、IPO等工具,都可以作为金融杠杆来使用。

鉴于目前严峻的生态状况,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笔者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建议用法律的框架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法规

将绿色环保贯穿金融活动的全过程,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建立绿色金融法律法规,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法律框架,使绿色金融法制化。建议在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上一层,择期颁布立法,使金融系统担当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重任走向法制。更全面、有力的约束、规范金融体系的金融活动。在金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循“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三性原则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保性”的原则,以改变金融企业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驱使下,淡化环保性的现象。

二、对所有投融资项目进行环保性评估,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把所有投融资项目进行环保性评估,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项目评价体系,以此作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必须条件。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对投融资项目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对环保性不过关的投融资项目,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予以封杀。

对环保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纳入监管范围,对丧失道德操守,不负责的评估结论实行倒查制,一经发现,取消资格,驱逐出评估行业,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健全完善人民银行在征信系统的企业环境保护信息档案,为企业投融资行为提供环保决策信息

建议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推进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环境保护信息档案,逐步为所有企业建立环境保护档案。前些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小企业环保信息联网政策,将六万八千家企业的环境信息纳入到银行征信系统。2007年,中国银监会又发文,要求停止向违法严重的企业提供贷款;2008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了数万条的企业环保违法信息,并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不少银行对违法企业采取停贷等措施,对引导银行、投资机构,加强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征信系统企业环保信息档案,早日实现征信系统内企业环保信息的全面覆盖。

四、充分运用绿色金融杠杆,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资金是国民经济的血液,资金的投向投量,直接会影响国民经济不同领域活跃程度及社会资源配置。金融系统各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领域,在资金的投量上,要用环保性原则选择领域、行业、企业和项目。银行、证券、保险及整个金融体系中,各级金融机构应秉持绿色金融理念和社会责任要求,综合运用货币、信贷、债券、利率、汇率、IPO等金融杠杆和和金融工具,实行差别条件以影响融资成本高低,以调控产业布局、调节经济运行、引导合理消费、影响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金融企业通过市场配置金融资源,必然追求利润最大化,但通过绿色金融的方式支持、给力生态文明建设,以环保性作为先决条件遴选投融资项目,必然会牺牲一些眼前的利益。无数的事实证明,通过的方式,才最有活力和生命力。为此,政府主导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考虑这些情况,根据其支持的项目情况,对这些金融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和经济上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篇6

关键词:环境法,生态社会,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生态社区,生态园区,生态区,生态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引言

由于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各种生态社区、生态园区都是一种区域概念,为简便起见,笔者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各种生态社区、生态园区统称为生态区。生态省是行政区、经济区和自然区相互交叉溶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以生态特征为主要标志的区域概念,是建设生态国家的基础。生态省的基础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生态园区和生态社区。生态园区主要是经济区和自然区的交叉和溶合,是发展可循环经济的细胞。生态社区主要是行政区与自然区的交叉与溶合,是建设生态社会的细胞。目前,建设各种形式的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发展可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和促进社会生态化,在国外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在我国则正处于试点阶段。

目前正在我国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陕西等省试验的生态省建设活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等内容,主要目标是发展可循环经济、促进社会生态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其中环境保护是中心,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是两翼。一方面,生态省建设不能脱离环境保护这一中心任务;另一方面,生态省建设不仅仅是一个环境保护问题,还包括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的内容;只有围绕中心、两翼齐飞,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在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的过程中深化环境保护,才能实现强省富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发展生态经济(又称绿色经济、可循环经济),包括发展绿色产业、推行清洁生产、产出绿色产品等,落实到基地建设是建设各种生态园区,主要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下的企业组织;建设生态社会(又称绿色社会、可持续社会),包括建设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庄等,落实到基地建设是建设生态社区,主要依靠政府领导或指导下的政府基层组织、社区组织和非政府非赢利组织。这种生态省建设,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环境保护,新就新在它是一项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生态社会结合在一起的全社会、各行业的共同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正在我国兴起的生态省建设,是在省级行政区(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和综合形式,是强基(加强基础建设)、固本(巩固生态根本)、兴省、富民的根本措施,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方式和建设战略的根本转变,是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建设生态社会的一个伟大创举。

一、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是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

国外生态园区、社区和可循环经济、社会生态化的理论和实践,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生态化运动和80年代兴起的可持续发展运动的产物。

生态化是与生态学紧密相关的概念。生态学(ecology)一词系德国动物学家e?海克尔所创造。生态化(экологизация)这个词是前苏联学者所创用,俄文的意思是把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中,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思考问题、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谓生态化实质上是生态学化,简称生态化。这里的生态学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综合科学──人类生态学。

1.经济生态化与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

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学的迅速发展,人们产生了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愿望,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循环经济。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普遍采纳,发达国家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作为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不少国家的循环经济已经取得很大成效。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运用生态学规律、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物,从而根本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它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本质上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传统经济是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或物质单行道流动的,oneway)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循环经济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与环境相和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它使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环境的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经济模式正在成为新的世界潮流和趋势,被称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桥梁。

循环经济下的工业体系在实践上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企业间共生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eco-industrialparks,eips);由上述两个层次,以及产品消费后的资源再生回收,而形成的“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

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是实现生态工业的重要途径和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建立工业系统“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和食物链网,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可以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从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过程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量最小化。

经济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探讨和实践,目前仍处于探索过程。生态园区的实践主要来自企业界、产业界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建设清洁工厂、科学园区的努力。在美国、加拿大等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先进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规划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最典型的循环经济实例是杜邦化学公司采用的3r制造法(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通过这种方法,杜邦公司1994年生产形成的塑料废物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比20世纪80年代末分别减少了25%和70%.丹麦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一个典型。加拿大的工业园区burnside,已经建成一个颇有影响和成效的清洁生产中心。在泰国,已经专门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局。

根据发达工业国家的经验,在取得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为了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将其法定化。例如,德国于1991年颁布的《危险废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1994年9月公布,1996年修订),规定到1995年7月1日,玻璃、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应达到80%.199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明确宣布:“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该法规定对废物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该法提出将系统的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把废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开创了环保立法的新局面。欧盟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旨在鼓励废物回收利用和绿色包装的法律,例如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到2003年要有85%的包装废物得到循环使用。

日本自1993年颁布新的《环境基本法》后,根据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制定了《容器包装回收法》(1995年)、《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特定家电产品再商品化》(又称《家电产品回收法》,1998年)、《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1998年)、《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2000年)、《家用电器再利用法》(2001年)、《环保食品购买法》(又译为《绿色购买法》,2000年)、《建筑废物回收法》(2000年)、《容器再利用法》(2000年)、《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又称《食品回收法》,2000年)、《汽车回收法》)(2000年)、《化学物质综合管理法》(2000年)、《pcb处理对策推进法》(2000年)、《回收?破坏法》(2001年)等法律。其中《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又译为《绿色购买法》)、《建筑废物回收法》、《容器再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又称《食品回收法》等7项法律于2001年4月起实施,这被认为将为日本发展“循环型经济”奠定法律基础,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日本已经把将废物转换成再生资源的企业形象地归入“静脉产业”,因为这些企业能使生活和工业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如同将含有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脏的静脉。

美国自1965年颁布《固体废物处理法》后,先后在1968年、1970年、1973年、1976年、1980年、1984年多次修订该法,目前称为《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废物再循环和综合利用工作。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削减(sourcereduction)是美国的国策”,规定了以“末端控制”为特征的源削减制度。美国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的法规。2000年12月20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有机农业法》,该法长达300多页,规定在美国不允许用新鲜的人畜粪尿施肥,只能用堆肥;规定美国进口的农产品,其生产基地必须3年以上不施用化肥、农药。该法的实施对美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具有相当深远的影响。

2.社会生态化与生态社区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外所说的社会生态化包括生态社区、生态城市、循环型社会、生态社会、生态社会主义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其理论来源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特别是人类生态学)、环境学、系统论、未来学等理论。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开宗明义地宣告了一个著名观点,他说“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1],“撇开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典著作中,社会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也就是说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肯定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也就是肯定自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自然化。

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资源问题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方生态运动(又称绿色运动)蓬勃兴起,到80年代成为西方“新社会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对解决环境问题乏力的资本主义社会不满。人们在实践中发现,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占世界人口仅26%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消耗着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资源,结果引发出日益严重的全球性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提出了“生态社会模式”、“生态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认为,生态社区和生态社会主义是当代绿色运动的产物。同时人们发现,苏联东欧式的社会主义模式,不但没有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反而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社会主义运动出现的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解体的新情况,推动了生态社会主义的深化。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根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社会是人与自然的完整统一体”、“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等观念,认为“自然主义”是遵循“人和自然的统一性”或“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原则:“人道主义”是所有人享有公平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原则;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的高级形态,是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他们从对“人──社会──自然”系统的研究,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了“生态社会模式”。生态社会主义认为,社会和自然不是对立的,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又是社会化(人化)的自然。在新的生态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实现统一。绿色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生态社会主义主张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主义模式。

在1980年,美国政府发表了《公元2000年的地球》的报告,支持《增长的极限》的观点。同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3]1981年,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brown)的著作《建设一个可持续的社会》(buildingasustainablesociety)出版,明确提出了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重大课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社会的观点。他认为只有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处理好生态、经济与人的需求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最权威且广泛流传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其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commonfuture)──中提出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4]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里约会议,有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等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有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与会,有50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2万名代表参加了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大会。这次会议通过、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5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会议发行最广的出版物,它代表了178个国家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家承诺;该宣言提出了27项原则,强调“各国应当合作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提供了一个涉及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所有领域的行动计划,是在全球、区域和各国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它还要求各国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应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政策。为这次会议做准备并在全球广泛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5],即经过修订的《世界保护战略(wcs)》(1991年出版),提出了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9项原则和旨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而采取的132个具体行动,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可持续社会”的任务。

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生态自治主义(ecocomunalism)、西方马克思主义(westermmarxism)、新马克思主义主义(neo-marxism)、生态社会主义(ecosocialism)和生态马克思主义(eco-marxism),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设生态社会的主张和途径。生态自治主义者提出了走向绿色社会之路,这就是创建生态社区或绿色社区;绿色社会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合作和谐的社会,是在生态学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生态社区,是一个在人与人的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都消灭了统治、征服与压迫的绿色社会。1965年穆利?布肯(murraybookchin)发表了《生态学与革命思想》一书,认为,人类社会组织形式是整个生物社会的一部分和自然的扩展,是一个生物与人类结为一体、和睦相处的社会。为了走向绿色社会,在美国兴起了所谓“第四世界运动”,意思是如同第三世界努力摆脱帝国主义和超级大国殖民统治一样,他们要摆脱资本主义制度而创造资本主义沙漠中的绿洲。西方社会在建立生态社区的各种尝试中,比较著名的还有:鲁道夫?巴罗主张建立小规模的生态自由区,以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吉尔伯特?拉夫伦尼里(gilbertlafrenniere)把寺院生活范式看作是生态社区的典型,由此形成了著名的生态寺院主义(ecomonasticism);皮特?伯格(peterberg)和雷蒙?达斯曼(raymonddasmann)在1978年圣?弗兰西斯科地球圆桌会议上提出了生物区(bioregion)的概念,生物区是地球与文化心理的共同体,是人类社区与非人自然在特定生态系统的统一。若干个生物区构成生物区域,由此形成了生物区域主义(bioregionalism)。科克帕特里克?塞尔(kirkpatricksale)认为,生物区域是为了保证生态与社会的和谐,而由各个不同的人类社区建立的生物区之间的邦联。在80年代末东欧社会主义制度剧变后,西方学者曾广泛讨论通过绿色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走向生态社会。生态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自然革命的要求,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不仅有赖于社会革命、自我革命,还有赖于自然革命,或者说自然的解放。生态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以获得自然的解放,建立一个绿色的、公平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民主、法制等社会理性的进一步健全是实现社会主义生态现代化的基本条件,生态社会主义应该建立在严格的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即不仅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建立严格的契约和制度,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也要以契约加以规范,在契约的约束下人类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生态领域的契约不同于经济、政治领域的契约,它不仅包括我们这一代人与自然的契约,还包括我们与下一代人的契约,这是一种潜在的契约,是一种超时空的契约,因为上一代破坏了生态环境,下一代将无法生存。[6]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弊病,上述生态自治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社会主义很难取得大范围的成果和大区域的进展,因而往往被一些反对环保的企业家和经济主义者讥笑为不能实现的人类20世纪末期“生态理想国”和“绿色乌托邦”。但是,上述理论和实践,对生态社会化(包括政府的绿化、政党的绿化和政策与法律的绿化)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为创建各种形式的生态社区和生态城市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据考察,西方生态型城市的萌芽产生于19世纪英国社会学家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思想,1980年代前苏联科学家奥?延尼斯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态城市的思想。当代生态型城市(简称生态市)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生态市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是一个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这三个方面保持高度和谐,人与自然、技术和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城乡环境安全、清洁、优美、舒适,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复合系统。

目前国外已有不少城市取得建设生态城市的丰富经验和显著效果,比较成功的有英国、德国、日本等国。英国伦敦非常重视城市生态化建设,大伦敦议会早在1984年就已通过决议,要求政府重视自然保护、城市生态建设特别是保护鸟类等城市野生动物。日本建设省从1992年开始组织专家研究生态型城市建设的基本概念及具体步骤,确定生态市的建设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节能、循环型城市系统;二是水环境与水循环;三是城市绿化。日本北九州市从1997年开始实施环境产业建设、环境新技术开发、减少垃圾、实现循环型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市建设计划,提出了“从某种产业产生的废弃物为别的产业所利用,地区整体的废弃物排放为零”的生态城市构想。日本制定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即“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从而为在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澳大利亚从1994年开始在阿德莱市实施生态城市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倡导生态文化和人文景观、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能量、生物量、食物、生物多样性、生态敏感地、废水循环等)等12条要求。德国中部的海德堡市,经过生态市建设的多年努力,实现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环境优美、生态健康、文化繁荣、旅游发达的良性循环,于1996年荣获德国首届环境友好城市奖,1997年获欧洲可持续发展城市奖,成为德国乃至欧洲环境保护的一面旗帜、内卡河畔的一颗明珠,被海德堡人自豪地称为德国环保之都。

这些国家通过立法,已经为各种生态园区、社区和城市建立了一套绿色(或生态)法律保障体系,即:绿色秩序制度,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绿色市场制度、绿色产业制度、绿色技术制度等;绿色产销制度,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绿色贸易制度、绿色包装制度、废物回收利用制度等;生态激励制度,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金融制度、绿色投资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绿色统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等;绿色社会制度,包括绿色教育制度、绿色信息(宣传)制度、绿色行政制度、绿色采购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根据德国海德堡市、图宾根市和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城市建设生态城市的实践,国外建设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的主要作法和经验是:第一,生态城市和生态社区的建设一定要有理论高度和战略高度,要站得高看得远,否则将产生消极反应。第二,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城市建设一体化,所谓一体化就是对城市建设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将小区建设、工业、交通、能源等统统“涂上绿色”,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第三,加强对城市社区的建设,将一个个社区建设成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生态小区。第四,强调增强城市的生态功能,增强人类同自然环境的密切联系,达到人与自然的真正的和谐共处。第五,生态建设要着力发展循环经济(又称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是生态城市的支撑和标志,没有循环经济作保证,生态城市的建设将是一纸空文。循环经济的重点在工业发达国家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资源再生产业体系。发展循环经济也不是一句空话,而要建立生态预算、生态指标、绿色会计、环境审计、环境标志、生态标准、生态产业、绿色产品、清洁工厂等体系。第六,重视环境道德、生态文化、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的建设由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两个方面组成,离不开环境道德、生态文化、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始终将生态道德放在突出的地位,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用各种方式引导人们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亲近大地、保护环境,自觉地将自己的行动溶入到生态城市的建设。

二、加强生态法制建设,是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基本作法

我国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生态化方面曾走过一段弯路。1958年的运动及其以后所实施的“左”的政策,使全国的土地、森林、草原、江河湖海和野生动植物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带来的后果不是社会的绿化,而是环境恶化、资源退化、山岭光秃化、土地沙漠化。事实说明,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并不能使我国自动地处理好人与自的关系。

1.建设生态区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

在我国,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在内的各种生态区试点和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建设各种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则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

从中共十三届全会之后,我国开始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之后不久,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提出了“实行持续发展战略”的十大对策。[7]1994年3月,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有120多万字,集中了政府各部门正在进行和将要组织实施的各类计划,包括184个方案领域,内容涵盖了中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行动框架,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中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该议程强调:“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8]“建立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并注意与国际法的衔接”[9].该议程的第3章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并特别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10]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主席在1996年7月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11]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1999年12月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0年4月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经将“促进社会经济(或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

我国学者于90年代初开始讨论可持续发展社会、生态社会及其法制保障的理论,例如,1992年11月,即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召开后不久,在武汉大学召开的环境法国际学术讨论会议上,笔者发表了“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的论文,明确提出应“努力研究和促进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认为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是指适合于、服务于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它既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和作用,又指出了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和目标,也是当代环境法的理想框架与模式”[1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欧阳志远在其1994年出版的《生态化──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实质与方向》[13]一书中认为:生态化是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实质与方向,第三次产业革命所造就的技术社会形态是生态化的生物产业社会。

从总体上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逐步促使建设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崭新社会,包括促进建立一个以环境正义或环境公平为旗帜的民主的政治制度,一个以环境资源权利体系为基础的良性循环的环境资源市场,一个以环境道德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人环关系(即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以前,我国进行的是以阶级斗争、所有制关系变革和粗放式经营为主要特征和内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对传统的生产方式并没有进行重大的、实质性的变革。而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到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继政治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机器和制度后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变革,是转变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和观念的革命。这场变革的形式、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不仅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影响到社会文化、思想、道德、习惯、法制等各个方面,影响到每个人的利益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曲格平在谈到可持续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时指出:“这是一场绿色变革。这场变革虽然没有旌旗猎猎的场面和嘹亮的军号声,但是,它势不可挡,必将冲破一切陈旧观念,建立新的秩序,重塑我们的生活,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世界。”[14]

2.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等的建设统统纳入生态示范区建设的范畴。在建设生态园区、社区方面的主要经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是根本,领导重视是关键,正确政策是灵魂,法制建设是保障。这里的法制建设包括制定政策、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加强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实施和监督。

为了推进循环经济,进行生态省、生态市、模范城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1994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1995年3月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目标和任务。从1996年至1999年,全国先后分4批开展了154个部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其中生态省2个(海南省、吉林省),生态地、市(盟、州)16个,生态县(市)129个,其他7个。1999年完成第一批33个生态示范区试点单位的考核验收,2000年3月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第一批17个生态示范区。2001年新增13个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85个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到2002年国家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地区已经达到297个。“十五”期间,国家计划新建120个部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福建省等生态省建设;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到2005年,使全国6%的县(市、区)成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的良好地区。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一批保障生态园区、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到2001年底为此,我国已经制定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6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后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7个字)、《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律13部,即《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的法律5部,即《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城乡建设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律1部,即《城市规划法》。还有17部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其他法律,即《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矿山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建筑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标准化法》、《商标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有许多与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区法制建设有关的规定和内容,重要的法律有12部,即《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已制定30多件环保行政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9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国家环保局)、《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国家环境保护局已颁布427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是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我国已制定一系列与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建设有关的规划、计划。如《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工业节水“十五”规划》、《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等等。我国已经签订、参加30多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已先后与美国、朝鲜、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乌克兰、芬兰、挪威、丹麦、荷兰、巴基斯坦、波兰、塔吉克斯坦等国家签订30多个双边环境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例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ccd)》,《关于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等。上述法律法规建立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包括“老三项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收费制度)、“新五项制度”(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许可、污染集中控制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综合决策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制淘汰制度和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

由于建设生态园区、社区的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领域,大都处于试点阶段,因而在条件不够成熟时很难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各种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建设的指导,各种规划起到了特别具有特别重要的规范作用。例如,自1998年11月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后,接着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全国草地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年农业部制定)、《全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规划》(2000年农业部制定)等规划。2000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该纲要提出:到2030年,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该纲要提出了生态功能区、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保护的“三区”保护战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贯彻该纲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的建设和环境优美小城镇的创建工作”。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发创建文明小城镇的活动。中央文明委发出了《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贯彻该《若干意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启动争创“环境执法全国100佳活动”。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大力倡导以……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200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该计划明确提出:“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新建120个部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等生态省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一批环境优美小城镇”:“建成20个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0页。

[3]刘东辉,从“增长的极限”到“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3~37页。

[4]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5]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共同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局外事办公室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6]参看陈学明主编:《苏联东欧剧变后国外马克思主义趋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页。

[7]《中国环境报》,1992年9月17日第一版。

[8]《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9]同上注,第8页。

[10]同上注,第12页。

[11]《中国环境报》,1996年7月20日第一版。

[12]蔡守秋的论文“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原则的关系”,登于蔡守秋、王曦主编的《当代环境法》一书,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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