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6篇)

daniel 0 2024-07-0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1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园林、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职责范围内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依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市政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纳入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方案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或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年为保修期。

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确保道路质量,保证设施完好、排水畅通、路灯明亮。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路坡、路堤、边沟、挡土墙、堤岸、街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建设预留地等。

第十六条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鼓浪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其他各区内3.5米宽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居住小区内3.5米宽以下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上述二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二)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四)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审批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拆离所占道路,清理场地;使用过程中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养护标准负责养护维修,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市场管理单位可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做公共停车场、点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的,其收费管理单位应保证场地有序、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要求临时占用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的申请和有可能影响地下管线设施功能及其正常维护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动迁城市道路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规范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交通安全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及时组织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中的地下管线发生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在先行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后破路抢修;在破路抢修后24小时内应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区主次干道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内不准挖掘。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井盖,由各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标准设置和管理。

因城市道路上管线的检查井塌陷、井盖缺损等原因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及其他有关事故,管线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禁偷取城市道路井盖。

严禁废品收购站、点收购各类破旧道路井盖及其他市政设施器材。

第四章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涵,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闸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涵根据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条规定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过桥涵,其速度、高度、重量、长度、宽度不得超过桥涵标志牌规定的限度。

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需通过桥涵的,应经过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桥涵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或在桥涵管理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在桥涵附近倾倒垃圾土头,或从事其他影响桥涵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建成后,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验收,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协议的,按协议管理。

第三十四条桥涵管理单位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等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或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

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有调蓄功能的塘湖以及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及其他相关设施等。

第四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根据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条规定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雨污分流区域内,新建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修建,原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专用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修建。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增加城市公共排水量的,在建设项目总概算中应增加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四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四十五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排放污水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倾倒垃圾、土头等固体废弃物;

(三)排放灰浆、泥水、粪便等其它杂物;

(四)排放具有腐蚀性、剧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五)雨污管道混接;

(六)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妨碍排水设施维护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建设各种地下管线设施,应按照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城市排水畅通。

第五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因出现内涝等特殊情况确需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的,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城市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并配合养护维修。

第七章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修复维护费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所偷取的城市道路井盖的数额每个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通行,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2

一、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管理水平是建设和谐幸福城市的重要指标

夜景照明反映出城市丰厚的文化、艺术特色和政治、经济状况,体现出城市的建设成就、管理水平。城市夜景照明水平的提高能促进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发展。一是提高城市夜景照明水平能美化城市夜景。通过夜景照明,将艺术、技术与城市环境融为一体,创造出明亮宜人的环境和令人愉悦的夜晚城市景观,展示城市文化与环境优美、和谐、统一的整体形象;营造出特定的城市文化氛围,推动城市文化的发展,烘托出城市文化底蕴和内涵,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二是提高城市夜景照明水平能有效增加城市生活增添现代感。夜景照明具有很好的观赏性,对树立现代生活观念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它以新的景观充实着我们的城市,使得城市居民在夜间用于社交和户外娱乐活动的时间得以延长。人们在活跃、明快的现代化城市夜景照明背景下活动,使人们拓宽了眼界,增强了活力,丰富了生活。三是提高城市夜景照明水平是市民夜间安全出行的重要保证。通过夜景照明,为城市居民创造出安全明亮的夜间环境,提供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保障。四是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一个成功的夜景照明“精品“工程,能将一幢看似单调的建筑,装点成为吸引路人视线的生动的兴趣点,是对该单位的很好的宣传和成功形象的展示,会起到无形的广告作用,为商家创造出良好的形象,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

二、茂名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现状

茂名市委、市政府,以及城管部门高度重视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工作,特别是2000年以来,一直把道路照明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在市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下了很大的决心,投入大量资金,对大部分的城市主干道的路灯都进行了改造,使用水泥灯杆的路段路灯已全部改造完成,并用旧灯重新利用的办法解决了市区24所学校和部分街坊路长期无路灯问题,共新建和改造路灯1841支。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市的城市道路照明已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层次。另外,我市的路灯建设能紧密结合城市建设的特点,突出自然,富于人文特色,基本达到了“一路一灯、一灯一景”的效果。目前市区共有路灯12079盏,饰灯3207盏,配电房5座,控制器177个,地埋线路总长160.60公里。

茂名城市夜景照明工作在短短的几年里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夜景照明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高新技术应用不够;照明设施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夜景照明工作经费不足;整体水平与省内外兄弟城市仍有较大差距,有待提高等。为此,我们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我市城市夜景照明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茂名城市夜景照明工作整体水平的对策

推动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科学发展,涉及到主管部门的主观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

(一)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城市夜景照明是人文与自然景观的有机结合,是城市形象工程的重要体现。它通过夜景照明进一步美化城市和丰富生活,所以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厚爱。为此,夜景照明工作的设计、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以大家满意为标准,要真正给人以美感,成为一种艺术享受和文化熏陶。因此,夜景照明应该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即在照明的亮度、用光、用色等方面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积极倡导绿色照明,采用间接照明方式:要参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定光度参数值,决不能造成不应有的“光污染”,并且要确保安全灯具的安装不能影响白天的景观,讲求灯具的隐蔽性和灯光的隐蔽性,即“见光不见灯”,灯具的安装要与现有建筑和谐、统一。

(二)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夜景照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一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科学管理。一个科学而合理的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是决定城市夜景照明朝着巩固、发展、提高方向前进的关键因素,是夜景照明工作规范化的前提,是实现夜景照明系统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尽管茂名城市夜景照明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绩,但专项规划工作一直滞后,近几年来,随着夜景照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应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总结以往的实践并制订出专门的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在审点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将工程的夜景照明工作纳人审查范围,以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在工程竣工后再增加夜景照明建设的问题,并逐步实现夜景照明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提高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设水平。夜景照明要按点线面结合的原则进行建设。要让路灯照明在城市夜景照明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明亮、大方的路灯照明特色。通过路灯照明,勾画出茂名城市夜间道路网络和城市轮廓,成为城市夜景照明的基础和骨干。要以单体建筑照明为点,以道路照明为线,以区域科学管理研充夜景照明为面来营造夜景效果;要以城市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和营造景观照明为主体,根据不同区域的性质和特点,充分利用广告、绿地、雕塑、喷泉、市政设施、水景等载体的照明,以形成和丰富城市的整体夜景形象;要根据城市的性质和功能,突出重点,构筑“精品”,防止简单地效仿,而失去建筑已有的特色。同时,城市夜景照明要吸纳电子技术、激光技术、全息技术、光导管技术、发光二级管技术、电脑技术、太阳能技术等科学成果,要采用路灯照明、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及特种照明等多种照明方式,使照明方式多元化,体现多元、立体的效果。

(四)提高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按照茂名城市夜景照明的形象定位要求,从文化内涵、艺术效果,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这样,确保城市夜景照明的整体效果,体现城市文化内涵,使夜景照明建设工作规范化,实现从源头启动的全过程长效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夜景照明的整体水平,必须彻底改变目前对夜景照明设施比较落后的管理方式,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夜景照明工作的需要。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产品,建立夜景照明设施的电脑集中控制系统,逐步实现对全市夜景照明设施的集中、统一的开放管理,以及区域性控制管理。这样可以使夜景照明设施最好地发挥作用,及时准确地开放,节省大量人力,节约能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另外,要抓好夜景照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并采取的效办法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素质。

(五)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3

我局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局20__年工作要点》、《县市区20__年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文件要求,以数字城管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示范路创建等工作为重点,不断强化管理,城市环境不断改善。

我局严格落实班子成员“分片负责制”,以继续创建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为切入点,全力解决“道路拥堵、广告杂乱、沿街为市”等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规范占道经营行为,采取错时、延时执法,徒步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出店经营查处力度,确保市容管理实现主次干道严管、背街小巷规范目标。重点对沮阳路、凤翔路、大桥路、__大道、东门路、解放路等路段进行集中整治,累计劝导教育流动商贩达500余人次,立案处罚20起,取缔占道打牌经营户10户。二是强化市政设施监管,截至目前共下达市政设施维修工作联系单110份,并督促维修和整改。三是强化“门前四包”工作考核力度,由县三创办、城管委组成督办检查小组,从今年5月份开始,对全县“门前四包”责任单位采取每月一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后由县三创办下发通报,督促各责任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四是协助做好城区客运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抽调10名执法队员,和公安交警、运管执法人员共同做好城区客运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规范车辆运行及各类车辆停放秩序,有效解决了道路拥堵的问题。

一是严格按照《__县__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进行广告设置审批,采取专人定职定责清理、市容中队日常巡查清理等方式进行,共清理野广告700余处,清除城区各类不规范广告400余处,做到城区广告和门店招牌规范有序、大型广告牌减量提质。二是指导做好城乡广告整治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严格按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城区及城区以外的公路主干线可视区域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开展广告整治,共清理石头店至__、洋坪至__等公路沿线的不规范墙体广告30余处、门头横幅126条、过街横幅12条,城乡广告设置逐步规范。

一是城区清扫保洁面积增加。今年2月,__城区96条背街小巷纳入环卫作业日常清扫保洁范围,新增清扫保洁作业面积282842平方米,县环卫处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并加强“三无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全面消除城区卫生死角。二是做好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工作。截止到今年5月,全县6个乡镇全部建成垃圾中转站并投入使用,县环卫处增加2台压缩式垃圾转运车辆和配套环卫车辆驾驶人员,及时清运各乡镇生活垃圾至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全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工作。按照清理白色垃圾工作责任制职责划分,做好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继续保持__全域境内常年不见白色垃圾成果。四是设置城管工作考核资金,推进乡镇环境卫生提档升级。县政府设立30万元专项资金对“年度环境卫生最优乡镇”按照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激励各乡镇做好环境卫生一体化工作。上半年,我局代表__县在湖北省城管研究会环境卫生专业委员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宜昌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现场会上做了典型发言,“村清扫收集、镇集中管理、县清运处置”的三级环卫“__模式”得到肯定,各兄弟单位相继来到我县交流学习工作经验。

今年,我县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我县城市管理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该项目已建成投入试运行阶段。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4

【关键词】城市照明规划、道路照明、节能减排

【abstract】theurbanlightingplanningastheguidingurbanlightingtheimportantbasisofconstruction,intheurbanlightingconstructionworkplaysanimportantrole.Basedon"beichuancountyurbanlightingnewspecialplanning,theroadlightingplanningpart,accordingtothecityinthelightingplanninghowtocombinetheactualsituation,innotreduceillumeeffect,underthepremiseofrealizeilluminationenergyconservationandemissionreduction.

【keywords】urbanlightingplanning,roadlighting,energyconservationandemissionreduction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北川,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受灾最严重的县城之一。特大地震突袭,北川县城瞬间成为废墟,山川支离破碎,堰塞危湖高悬。在灾后重建规划中,北川县城是所有受灾县城中唯一一个异地重建的县城,也注定它将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如何“又快又好”的完成北川新县城的重建,是国家、地方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快”可以通过增加人力物力来实现,“好”却只有通过科学的规划指导,合理的统筹组织和严格的施工建设才能实现。因此,如何编制一个科学的规划是实现“一定要把北川建设好”的目标的关键所在。

在为确保建设好北川新县城的前提下,相关部门组织大量专业人才编制了《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县城总体规划》、《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县城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等一系列指导新县城重建的相关规划。《北川新县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照明规划”)作为该系列中的一项,旨在为新县城重建过程中的城市照明提供总规层面的指导和控制。

2、道路照明规划的主要内容

“照明规划”主要由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两大部分构成,在编制过程中为能更好的指导新县城的重建,结合新县城重建计划,以及道路施工图设计等具体情况,功能照明规划在编制深度上达到了方案设计的深度,并在道路照明节能减排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城市照明规划中的道路照明规划,涉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确定城市路网布局结构、道路等级划分情况;

(2)结合道路等级划分情况,确定不同等级道路的照明标准;

(3)根据照明标准,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确定道路照明设施布局方案;

(4)根据布局方案,选择道路照明光源类型、灯具类型等,结合光源、灯具等的相关光学参数,经计算后,调整道路照明设施布局方案;

(5)确定照明设施布局后,进行照明负荷估算,进行照明供电系统方案规划。

城市道路照明主要是满足城市居民夜间出行和机动车夜间通行的需求,必须以保证城市公共安全要求为前提。北川灾后重建,在城市照明上首先应该实现夜间安全体系的重新构建,道路照明作为室外功能照明的重要载体,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规划设计是实现城市照明节能减排的第一步。

3、新县城道路照明规划中的光源选择

“照明专项规划”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确定新县城不同类型道路的照明标准,从根源上避免了道路照明盲目求“亮”带来的能源和资源浪费。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县城总体规划》中的路网规划,新县城道路共分为公路、交通干路、综合干路、居住区干路、工业区干路、滨河路、支路和山区道路等8个类型。结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中关于道路级别的划分,规划将以上道路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照明标准,其中:公路、交通干路和综合干路参考城市主干路照明标准执行;居住区干路、工业区干路和滨河路参考城市次干路照明标准执行;支路和山区道路参考城市支路照明标准执行。

确定了照明标准后,经过设计方与甲方、与相关专家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从传统光源——高压钠灯,到新型绿色光源——LED灯,再到介乎两者之间的新型高压气体放电灯,经过全面的技术参数、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多方面的比较后,既没有仅仅因为实施后照明效果、照明质量最有保障,而选择全面采用传统高压钠灯作为道路照明光源,也没有因为实施后节能效果最好、减排效果最突出,而选择全面采用新型绿色LED光源。而是选择了折中方案,确定照明光源选用新型高压气体放电灯和LED同时使用,通过两种高效、节能、绿色光源使用比例的合理配合,实现既保证照明质量,又充分实现节能减排。

通过规划的统筹把握,对北川新县城道路照明提出不盲目追新的理念,通过对LED灯、新型高压气体放电灯及传统高压钠灯等不同类型电光源优劣势的分析研究,在城市照明领域充分利用其优势,尽量避免劣势,实现绿色照明、节能减排,保证城市照明可持续发展。

充分利用新型高压气体放电灯光效高、光色优、技术成熟、能耗较低、价格相对合理的优势,规划建议在对照明质量要求高、安全级别高、车流量大、人车交汇情况较复杂的城市主、次干路上加以应用。在照明质量要求相对较低、车流量小、人车交汇较少的城市支路、步行专用路,充分利用LED灯能耗低、寿命长的优势,进行新型绿色光源的推广和应用。北川新县城功能照明规划中最终确定新型高压气体放电灯和LED灯在新县城道路照明上的应用比例为高压气体放电灯使用数量约占道路照明总光源数量的30%,LED灯使用数量约占70%。通过合理的应用比例配合在新县城功能照明体系中实现既保证出行安全、突出城市路网结构,又落实“绿色照明、节能减排”的双赢。

通过科学合理的选择道路照明光源,在产品应用上实现了节能减排。结合不同光源在不同道路上的应用,“照明规划”通过对照明负荷的估算,进行了新县城道路照明供电系统布局规划,形成了完整的道路照明供电规划体系。通过统一的供电电源点、10千伏供电线路路径的布局与规划,从源头上避免了后期施工图设计、照明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电源接入点无法落实、电源点供电半径重叠过多、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等问题,使供电电源点的负载率得以提升,减低变压器无功功耗带来的能源浪费,实现照明系统的节能减排。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

公路、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等社会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人防、水利、环保、交通、信息、电力、公路、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应急处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与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执法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含单位或者个人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在经营期内由经营单位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正在开发建设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定期组织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养护、维修,或者通知有关责任人养护、维修。

因养护、维修确需对城市道路、桥涵、河道进行交通管制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封路、封桥、封航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地下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发生。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以及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有关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收到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政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有关责任单位保修。法律、法规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未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

第十六条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市政设施不受损坏。

因意外事故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道路结构;

(三)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四)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

(七)碾压道路边石;

(八)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

(九)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限重、限高、限长、限宽和限速规定,事先征得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第十九条桥梁安全防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和河道的通航条件等情况,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桥梁的安全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在桥梁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施工许可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需要依附桥涵设置各种设施的,应经原桥涵设计部门、桥涵管养部门进行技术安全论证提出意见,并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桥涵扩建、改建、维修时,应当无条件及时拆除、迁移。需跨越桥涵进行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城市道路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违法挖掘城市道路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不准出租、转让,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或者标明许可证批准文号,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但紧急情况除外;

(四)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条件不具备时,应当分车道施工,保障道路单向畅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原状;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腾退;

(十)横穿道路施工、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

(二)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新建工程项目;

(三)公安交通岗亭、公共汽车站亭牌、环卫设施等非营业性的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和维修作业;

(四)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沟渠进行清淤疏浚,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其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疏通或者抢修。

排水设施跨越厂区、院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养护和疏通。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破坏、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者废弃物;

(三)将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

(四)搭建各类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沟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者堆放物料;

(六)擅自接驳、占压排水设施;

(七)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者维护作业时,沿线有关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采取限制排放量、调整排放时间等措施,确保故障及时清除。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科学的节能方式。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妨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利用市政设施建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者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道路结构,或者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或者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或者碾压道路边石,或者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或者从事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责令停止行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挖掘道路不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按修复工程造价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举报不受理的;

(二)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或者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五)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6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起势头,两年重攻坚、有看头,三年建长效、争一流”的工作要求,先点后面、示范带动,走出一条顺应人民期盼、适应时展、彰显特色的城市发展之路。

“一年打基础、起势头”:到2022年底,启动并完成一批急需建设的城市品质提升项目,解决一批群众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城市问题。

“两年重攻坚、有看头”:到2022年底,按照责任分工,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城市品质有实质性提升。

“三年建长效、争一流”:到2022年底,城市品质提升取得明显成效,城市辨识度、知名度、品牌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风貌特色提升行动

1.规划设计提升工程。强化规划引领,加强老城区整体规划研究。继续实施老城区河片区规划,梯次推进旧城改造和沿河开发。(责任单位:规划站、国土分局、各社区)

2.建筑立面整治提升工程。根据《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2年)》,拆除老城区和国省道沿线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大型立柱广告、墙体广告和门头牌匾等,对城区道路路灯灯杆各类现有广告牌匾、灯箱进行拆除,净化美化道路环境。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出入口周围建筑外立面进行统一设计。实施老城区建筑立面整治提升工程,2022年完成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周围建筑外立面整治,2022年完成次干道两侧建筑外立面整治。(责任单位:城管分局、派出所、规划站、各社区)

3.架空线路整治改造工程。根据《市通信电力管线规范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2年)》要求,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美丽村居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雨污分流改造、景观亮化提升、文明城市创建等,对具备条件的架空线路实施入地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实施撤杆并线、捆扎、贴墙等规范整治,逐步消除各类城市“蜘蛛网”。2022年对老城区、主干道路、交通要道、重点部位进行整治,2022年整治范围延伸到背街小巷、次要部位和居民小区。(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规划站、派出所、财政所、供电所、各通信运营企业、各社区)

4.城市照明亮化提升工程。加强路灯相关设施巡查、维护,不断健全管理制度,每周两次夜间巡查,责任到人,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解决。新交接道路路灯装灯率100%,城区主次干道亮灯率99%,照明设施完好率95%以上。实现主次干道路灯远程智能控制,确保新交接路灯100%安装路灯集中控制系统。分阶段改造城区路灯相关设施设备,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化路灯箱变和路灯电缆,对城区路灯接线进行灌胶防水改造。2022年完成城区30%以上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2022年完成城区50%以上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2022年全部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财政所、规划站、各社区)

(二)蓝绿空间提升行动

5.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保护、修复、提升城区河湖、库塘、湿地水面等水生态资源,改善城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长制久清”。继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全部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责任单位:水利站、规划站、财政所、城管分局、环保所、各社区)

6.污水收集处理提升工程。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强管网建设和修复,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采取污水处理厂和小型污水处理站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污泥处置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对污泥稳定性、无害化的处理处置。2022年全面完成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目标。(责任单位:水利站、环保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7.城市供水节水提升工程。优先利用引黄、引江地表水,合理利用当地地下水,提高水源保障能力。加强供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推进健康管道分质直饮水项目实施,2022年实现城市建成区管道分质直饮水工程全覆盖。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加强雨水、再生水等水资源收集利用,置换城市绿化、道路浇洒及生态用水。(责任单位:水利站、规划站、城管分局、财政所、各社区)

8.园林绿化提档升级工程。贯彻落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争创省森林城市,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2022年,扎实推进济青高速、及西、北外环等城市周边道路沿线绿化景观提升工程。推进口袋公园、节点提升改造、绿道、人行步道建设。2022年,实施湖湿地公园、城市道路景观走廊建设,进一步提升绿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市民需求。同时,提升园林、公园、城市绿地管护水平,彻底改变管而不严、抓而不实的现状,真正做到花艳、草密、树绿。(责任单位:林业站、基建办、城管分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9.绿色建筑推广工程。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全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7〕24号)要求,推广装配式建筑,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等新能源应用,着力提高建筑节能降耗效率,加强绿色施工示范项目推广,鼓励发展绿色智慧建造科技示范工程。(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三)空气洁净提升行动

10.建设工地净化工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项措施”,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和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运输车辆严格执行“十个必须”,杜绝随意撒漏。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责任单位:规划站、城管分局、环保所、派出所、水利站、交管所、财政所、各社区)

11.环境卫生提升工程。全面推广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和

深度保洁,道路保洁实现日常清扫深度化,作业流程制度化,保洁强度常态化,死角处置经常化。2022年老城区40%以上的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2022年老城区50%以上的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2022年60%以上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提高城市环卫保洁专业化、市场化水平。(责任单位:环卫所、城管分局、派出所、卫健办、各社区)

12.城市供气供暖提升工程。积极配合推进“气化”工程互联互通,加快天然气管网铺设,提高天然气输送能力。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供热管网向周边延伸,扩大集中供暖覆盖面,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发展新能源供暖,提升清洁取暖比重,建立多能互补的供热体系。(牵头单位:规划站、财政所、供电所、各社区)

(四)道路交通提升行动

13.城市路网提升工程。严格贯彻落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统筹地上、地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城区道路挖掘审批管理。打通“断头路桥”,实施交通路口渠化改造和道路修整工程,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优化行人过街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全力配合市直部门抓好2条道路建设,其中,支2路为南北走向,支13路为东西走向,道路北起规划黄山二路,东至郎君路,全长约1.357公里;黄山一路西起支2路,东至车管所路,全长约0.259公里。持续提高路网密度,优化城区道路体系。(责任单位:基建办、规划站、城管分局、财政所、派出所、各管线入廊单位、各社区)

(五)城市功能提升行动

14.居住环境改造提升工程。坚持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对老旧小区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电路、通信线路、供热设施、燃气设施、门禁、墙面等进行维修改造,到2022年力争完成城区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到“十四五”末基本改造完成居民有改造意愿的城区2005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坚持高标准、高品质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社区功能,将回迁安置房打造成“居住满意、生活便利、和谐美丽”的新型社区,让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加快家园项目建设,确保群众顺利回迁安置。将城中村、城边村旧村改造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九大片区建设,确保成熟一批、改造一片,稳步提升城市档次和品位。(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城管分局、各社区)

15.城市防汛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加大城市排水管网巡查力度,对淤积、堵塞、损坏的排水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更换,确保排水管网安全畅通。解决城市道路积水问题,严格控制私接乱排、雨污混流等现象发生,保证排水泵站正常运行。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城市防汛排涝改造工程,保证城市安全度汛。2022-2022年,全力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完成黄山五路(汽车站段)易涝路段改造。(责任单位:水利站、基建办、财政所、各社区)

16.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推进解决大班额,均衡配置师资力量,推进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到2022年至少建设一处示范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新(改、扩)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0所。有序推进各类体育场馆、学校、企业、机关所属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智能管理、场馆预约等功能。(责任单位:文教办、卫健办、民政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17.公共停车场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升级改造现有管理手段落后的公共停车场,逐步引入立体停车设施,提高车位运营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城区范围内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地实行对外开放,进一步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地方案,推进智慧停车项目,疏堵结合、优化组合,从根本上解决市民难停车、乱停车问题。(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六)城市管理提升行动

18.智慧城市建设工程。围绕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推广大数据在民生服务、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强数据共享与开放,推进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建设,推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应用,促进政府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推动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以跨界融合提升发展潜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办、交管所、派出所、卫健办、安监站、环保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市场监管所、人社所、各社区)

19.城市违建整治工程。按照“清理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发挥规划站牵头作用,强化部门联动联合惩戒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依法治理存量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依法依规即查即拆。启动城市无违建小区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违建治理长效管控机制。(责任单位:规划站、城管分局、派出所、各社区)

20.生活垃圾分类工程。实施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22年,全街道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2年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达到50%;2022年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逐步推进街道内各级各类学校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单位:环卫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卫健办、规划站、交管所、各社区)

21.物业服务提升工程。认真落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积极推进街道社区的社会化管理、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在全街道物业行业成立物业行业党委,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模式。成立物业行业党委,推广“阳光透明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建立物业行业征信管理体系,督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运作,以党建为引领,打造“红色物业”,通过“党建+数字化”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党建办、物业办、民政所、财政所、规划站、各社区)

22.安全运行提升工程。突出城市安全发展格局,推进危化品和污染企业搬迁、转产。加大城市以绿地系统为主的室外避险场地建设,确保居民就近疏散。加强河道蓝线、道路红线、尾矿坝安全线、燃热管线的划定管理,确保足够的安全距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以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适当延长设计使用年限,提高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做到应配尽配。(责任单位:规划站、安监站、派出所、各社区)

(七)重点片区引领行动

23.重点片区建设工程。高品质高质量推动片区建设,充分发挥片区带动作用,使之成为城市发展新的增长极和引领区。以家园棚户区改造为引领,统筹推进河片区、范公商场电影院片区、中兴片区、马庄片区、城里片区、鄢家片区、南关片区、安家片区九大片区建设,以旧城改造、础设施配套完善、新商业区建设、绿色经济带打造为重点,全面提升老城区发展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城市扩容。(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基建办、各社区)

(八)城市文化提升行动

24.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坚持与时俱进,在发展中注重保护传承历史文化资源,完善一批老字号、文创中心,打造多元特色文化展示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模式,提升完善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责任单位:文化站、文教办、各社区)

25.文明行为规范提升工程。按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强化市民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充分发挥市民参与城市品质提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市民自觉,提高文明素质。大力培育志愿者、义务监督员、市民巡访团等社会力量,从“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将文明意识融入市民日常生产生活。通过完善街道、社区(村)“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作用,推动志愿服务健康发展。通过互联网途径讲好故事,以全街道的历史文化、人文风情和文明实践为基础打造一批优秀的文化作品,引领青年参与到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升中来,凝聚新青年建功文明城市创建的强大合力。广泛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和游客文明出行,加大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景区景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力度和不文明行为惩戒力度,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责任单位:文化站、民政所、派出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团工委、各社区)

三、工作步骤

城市品质提升行动自2022年开始,为期三年,至2022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6月15日前)

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紧密对接上级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文件精神,分别制定本行业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的落实方案,作为今后开展工作的依据。结合街道行动计划,明确城市品质提升工作目标,根据上级要求,对亟需提升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贯彻落实。

(二)品质提升阶段(2022年6月-2022年9月)

根据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列出项目清单,落实项目资金,排出工作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街道将根据工作方案,定期进行调度、督导、通报,适时组织现场观摩,推动工作整体提升。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2年10月-12月)

通过聘请机构、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对相关部门工作进行核查,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城市品质提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城市品质提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城市品质提升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好配套政策和行动计划,迅速行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拿出本部门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构建“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标准导则+结果评价”的工作体系和推进模式。持续优化政务环境,简化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检查、督查、通报、点评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评价体系。

(三)实行试点引领。坚持先点后面、示范推进,每年培育一批城市品质提升试点项目(工程)、道路(片区)、示范点、示范街等,以生态修复、城市更新、城市设计、垃圾分类、清洁取暖等为重点,作为城市品质提升专项试点,探索破解工作难题、政策约束的机制、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示范标杆,推动全街道工作均衡发展。

(四)落实要素保障。优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财政资金投入结构,重点用于有利长远、非经营性、短板明显的城市品质提升项目。用好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渠道筹集项目资金,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加强市场化运作。在城市品质提升工程当中,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品质提升相关工程的手续办理要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缩短手续办理时间,加快项目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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