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如何购买(6篇)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篇1
在一个家庭中,往往是父母先为孩子购买保险,然后再考虑自己的保险。而当子女长大成人后,为自己的父母选择一份合适的保险,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则是让父母们欣慰的做法,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最好报答。很多细心的子女都打算为曾努力赚钱、辛苦奔波的父母们准备这样一份贴心的礼物。
24岁的小陈踏上工作岗位仅一年,名校毕业的他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其父母都是普通职工,母亲已经早退休,父母的月收入不足3000元。
看着父母年事已高,小陈考虑给父母买份保险。但实际操作起来发现困难重重。经过体检,小陈的母亲有轻微高血压,父亲的血脂严重超标,小陈找了两家保险公司,一家拒保,一家则提出承保时需提高保费的要求。
鉴于小陈的父母一个52岁,一个50岁,养老险的费率又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大,人给小陈做的计划显示:小陈为父母每买1万元的保障,要支付1.2万元,出现了保费超过保额的“保费倒挂”。小陈还有必要为父母投保吗?父母的保险到底该如何买呢?
家庭支柱发生变化
子女长大成人后,不仅经济收入超过了父母,也有了自己独立的决策能力。孩子们开始担心父母未来的健康和养老条件,觉得需要一份保险。在孩子未成年前,保险人一般都建议父母先为自己买足保险,因为他们是家庭的重心,一旦发生意外,尚未成年的孩子很难独立生活。而随着子女经济独立,再投保时保障的重心就要渐渐转移到孩子身上了。因为万一他们发生了意外,不仅经济上有很大损失,还无法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了。因此,投保时需谨记先保家庭经济支柱的原则。
以前,保险公司几乎不承保60岁以上的老人,现在随着产品的丰富,虽然年龄条件有所放宽,但昂贵的保费却令人望而却步。绝大多数的寿险产品在保费设计上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大而提高,老年人投保就会出现“保费倒挂”的现象――即投保人缴费期满后,缴纳的总保费之和小于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各项保障以及收益之和。
按照相关费率推算,50岁以上的人在购买长期寿险时基本上都会出现保费倒挂,45岁以上的人在购买重疾险时也可能出现“倒挂”现象。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大,“倒挂”幅度会越大。
如一名25岁的男性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寿险,分20年缴费,每年需缴纳的保费为3620元,总共需缴纳保费72400元。而一名50岁的男性同样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该险种,分10年缴清保费共需缴112300元;分20年缴共需缴保费150000元;即便选缴费较少的趸缴,也需缴纳75030元,而定期存款10年后获得的本息也在10万元左右。此时就没有必要买保险了。
子女撑起保护伞
父母进入50岁后,往往儿女都已长大自立,在经济上对儿女已经没有多余的责任。这个阶段,如果老人自己有一定的退休金和社保,再加上儿女对父母的反哺,除了预防重病的突袭,老年的生活还是可以的。
但也有这样的一些老人,自身经济收入状况不好,又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对此,有保险专家指出,这些人应该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健康问题,主要就是患病的治疗费用问题;二是老年生活问题,也就是没有了工作能力后最基本的生活如何维持。
以上的两个问题,都是身为儿女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儿女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儿女拿钱让父母作为被保险人买保险,一旦儿女发生风险无法继续给父母缴费,父母自己又没有能力缴费,那么保险就会失效。儿女所担心的父母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成年后经济独立的儿女就是父母最大的保险。
那么,如何更全面地考虑呢?怎么样才能为父母设计安心的保障计划呢?如果父母现在的年龄在53岁至55岁左右,目前子女每月固定给父母1000元的孝养金,那么仅仅孝养金这部分资金,到父母七十五六岁,未来20年就是24万元。除此之外,考虑到年纪大了的健康问题,至少每个老人再有15万元左右的医疗准备会更好。
对于老人基本生活的问题,由于已经进入养老阶段,此时购买养老保险已经没有意义,这时儿女直接固定每月给一定的生活费用就行。对于这部分费用,对儿女来讲不是很大的负担。最大的负担是老人一旦患病,医疗费用的开支无法控制。
保障计划需量体裁衣
对于子女而言,首先一定要自己做被保险人购买一份寿险,比如,终身寿险(万能型),每年交费在4000元或5000元左右,把未来20年的保额设定为50万元左右(24万元+15万元+15万元)。这样在未来20年,也就是父母颐养天年最需要儿女的这个阶段,如果儿女一旦发生风险,保额可以直接作为现金给付父母,这样父母就有充足的资金安度晚年,保额还可以随着父母年龄的增长做相应的调整。
这之后才可以让父母做被保险人,购买一定的医疗健康保险。如果父母一旦患病住院,不仅仅只是重大疾病,只要住院了就可以有一定的保险金,减轻儿女的压力。即使当时儿女自己垫了一些钱付了药费,那么当老人离去的时候,保险公司还有一定的补偿。无论如何,有了这样的计划,就不会因老人上了年纪的健康问题给儿女带来更大的经济拖累。
用父母做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因为年龄偏大,保费会比较高,并且可能还会体检,若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标准还可能被加费或拒保。所以,保险还是越早规划越好,不仅是因为保费便宜而且关键是身体状况比较好,容易承保。
对保险业来说,50岁通常被划为投保的一个价格分水岭。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如果购买重大疾病险这样的险种,缴费期一般只能选5年或一次性缴清,付出的保险费几乎与能提供的保险金额等同,这对投保人来说失去保险的意义。
因此专家认为,最好在50岁之前就将所有的医疗险买齐。一般65岁以下的老年人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保险来规避老年生活风险。至于养老保险,虽然保险公司大多放宽了年龄限制,通常65岁以下的老年人可以投保,但保险费率非常高,50岁以上老人和老人的子女,最好能以自己存钱积累的方式进行,比较划算。
虽然出现“保费倒挂”,但并不是说老年人就不需要保险了。子女在为父母挑选保险时可以侧重意外险。
因为意外险具有保费低廉、人身保障高的特点,65岁以前投保,与年轻人投保的费率大多是一样的。现在很多公司推出卡片型意外险,1年100元可以买到20万元的保额,如果因为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还可得到双倍赔付,还含有高残津贴,保障程度很高。
如对于70岁以下的老年人,子女们可以特别购买一些带有骨折保障的意外险种。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主要是意外和疾病两方面存在风险,虽然很多老人已经不适合购买健康医疗类保险,但意外伤害还是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得到保障。老年女性尤其容易因为摔倒等意外事件导致住院花费,含有骨折的意外保险是非常合适的一个产品。
另外市场上也推出了短期医疗险,如年缴型的医疗补贴险,针对51-60岁的人群,每年缴费500元,一旦被保险人住院,就可以获得100元/天的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何为外地父母买保险
张小姐大学毕业以后,留在上海工作已经3年。生活、工作都已逐渐步入正轨。她想到应当为含辛茹苦养育她、现尚在外地的父母尽点孝心。由于父母都是农村户口,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险,张小姐觉得应为他们购买一些商业医疗保险,以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张小姐要为在外地的父母购买商业保险,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她是否有计划接父母到上海定居?
如果张小姐会在近期接父母到上海定居,那她完全可在上海挑选一家合适的保险公司,从容地选择一份适合他们的保险计划,将他们接过来后就投保。
如果她的父母几年以内没有来上海定居的计划,那么最好不要在上海为他们投保,因为这属于“异地投保”范畴。
“异地投保”是指购买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户籍不在当地,且不在当地居住及工作。对于“异地投保”,寿险公司通常规定:投保人或被保人有一人为异地者,不受理其投保申请。之所以不受理“异地投保”,主要是因为:各家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营业地域范围,“异地投保”不但有悖于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而且由于客户身处异地,其风险评估的标准必然也不同于本地客户。同时,“异地投保”的后期保全和理赔服务也难以得到保证。
所以,在不能“异地投保”的情况下,张小姐最好是利用节假日回家探亲时,为父母在当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考虑到张小姐父母的年龄已经偏大,购买医疗保险会比较昂贵,建议可优先选择费率受年龄影响较小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如何解决老人保障
方法一:转求其它理财方式
“保费倒挂”没必要,一时又找不到适合父母的产品,当然只能放弃保险,转而寻求其它储蓄型的理财方式,为父母积攒养老所需费用。
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丰富,各类保本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风险债券、外汇理财都可以成为孝子们为父母攒钱的渠道,安全系数也比较高。
方法二:尽量选择缴费期长的寿险
如果子女本身倾向于为父母投保,那么在购买这些昂贵的保险时就要注意选择期缴方式,而不是一次性付清保费,这样摊薄了保费,等于增加了保障功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没有提供较长的缴费期,投保人不得不选择10年、5年等较短的缴费期,使每一期的保费比较高,付出的保险费可能很快就与提供的保险金额等同。因此要尽量选缴费期较长的产品。并且单纯的寿险可作为主险投保,将意外险作为附加险投保,费率会更优惠。建议主险也尽量选择较长的缴费期。
方法三:子女加强自我保障
面对老年人昂贵的保险金,还有一种家庭保障安排技巧,就是让中年父母和子女“按比例分成”。因为这类家庭的子女工作年限较短,虽然工资高于父母,但经济能力还不足为全家都购买到足额的保险,所以不妨让已成年子女保“大头”,母亲或父亲保“小头”,既能让保费成本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又让全家都有基础保障,尽量分散家庭经济风险。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篇2
套期保值,就是买进(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一段时间通过卖出(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因现货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套期保值有时也称对冲交易。套期保值在英语中是Hedging,其源自Hedge,其意有在中两面下注之意。即是说,若在“正”和“反”两面各下一注,结果会是一赔一赚,两相抵消,从而保住了本。诚然,一个成熟的赌徒,不会这样来做。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人们却往往不得不采用此种做法。
风险是普遍存在的。风险存在于自然界,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差异不在于有无风险,而在于风险的大小。生活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人们总是力图避险,以求提高生活的质量。各种各样的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保护。但这些保险措施的存在,并没有消除风险本身,也就说明了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大部分生产者、消费者、中间商人、原料的需要者等,都会面临价格涨落的风险。他们通常都是大宗商品的买卖者,商品价格的任一幅度的波动,都可能导致巨大的亏损。这样他们就会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具有两个层次的价格避险效应。一是微观效应,企业稳住了价格和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宏观效应,在企业拉平价格和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可实现社会总成本的稳定。
套期保值可分为买进套期保值与卖出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sellinghedge或shorthedge)。持有现货(或在未来的时间,将拥有现货),包括原料及成品,尚未出售,持有者担心市价日后可能回落,则卖出与其持有的现货数量相当的期货。如果现货价格真跌落,则可以先前抛出期货之利得(高价抛出,低价购进)来弥补现货之亏损,从而稳定收入。
买进套期保值(Buyinghedge或longhedge)。当商品的经营者,拟计划在日后一段时间内购入原材料以加工成品,此时担心商品价格上升导致成本上升、利润蚀损,于是先买进期货。如果现货价上涨,期货价亦必然跟进,则可用买进期货所得来抵消将来购买现货成本的增加额。
2.套期保值对企业财务影响的例证
下面将各举一个卖出与买进套期保值之例:
卖出套期保值:现设一粮油企业在某年8月份手中持有20,000蒲式耳大豆,买入价$2.60。作为粮油经销企业自然希望商品尽快脱手,但是根据以往经验和当前市场行情,这些大豆出手需一段时间,该企业担心价格跌落,造成经营损失,于是决定在期货市场上卖出相同数量的12月大豆期货合约,价格是$2.62。三个月后,该企业有机会售出手中现货,但市场价格已跌至$2.45。在现货交易中,此商人损失$3000。在期货市场上,价格亦下降,该期货商买回期货合约的价格是$2.47赚了$3000。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两两相抵,保住了经营成本。具体见下面所列:
现货市场
买进:20,000蒲式耳,价格$2.60
卖出:20,000蒲式耳,价格$2.45
亏损:($2.6-$2.45)×20000=$3000
期货市场
卖出:20,000蒲式耳,12月份$2.62
买进:20,000蒲式耳,12月份2.47
盈利($2.62-$2.47)×20000=$3000
买进套期保值:设某粮油进出口公司某年7月接到一批价格已确定的大豆订货,要求其在4个月之后交运900吨大豆。该公司现依照当时的市价(0.563美元/公斤),认为可接受这批订货,但在4个月之后市场行情如何变化心中无数,尤其担心若价格上涨,则经营利润不但保不住,还有可能亏损,即做了一笔赔钱的买卖。
在此种情况下,有人可能会提出它可以立即买进900吨大豆储存起来,以备到时供货。不过若把4个月的仓储费用、保险费用、还有贷款利息考虑进去;再者900吨大豆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这样做,就未必划算。另一种方案或许也可选择,即该公司暂不买进大豆,而期望在临近交货期时,价格下跌再买入,这当然较为理想。然而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是价格若不但未下跌,反而上涨,比如说,每公斤上涨0.02美元,900吨大豆则就要亏损18,000美元。二是该公司如此做法,还可能耽误了交货期,因为在临近交货期时,是否就能顺利地购入900吨大豆,或者说,这种做法有可能影响到它的信用。既然如此,该出口商将会选择买入套期保值。
该出口商在签订了4个月后交运900吨大豆的出口合同时,买进同等数量的900吨大豆4个月期货。之后临近交货期时,果然价格上涨至0.663美元/公斤,该进出口商以此价买进900吨大豆损失了90,000美元,即现货市场损失为此数额。再看期货市场,因为期货与现货的价格是趋同的,即现货价涨,期货价也涨,此时卖出4个月前买入的期货,赚得利润90,000元,正好抵补现货之损失。具体的计算如下:现货市场
卖出;900吨大豆0.563/公斤7月份
买进:900吨0.663美元/公斤11月份
亏损:900吨×0.1美元/公斤:$.90,000
期货市场
买入:900吨大豆11月份合约0.563美元/公斤
卖出:上面买入之11月份合约0.663美元/公斤
盈利:900吨×0.1美元/公斤=$90,000
“买入对冲”是任何一个拟购买现货而又担心价格上涨的人常采用的套期保值方法,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形:如卖方已订立出售以后交货的实物合同而还未购进货源时(如上例);进口商认为价格合适要购进实物商品却无现货或现货缺少时;还有出售产成品时,担心其后购进原材料价涨时。
在国外,银行要求提出以存货作为抵押货款的公司,其抵押品应经过套期保值的原因就在于经过对冲的担保之风险较小。有的银行还会对已对冲的抵押品给以较高的贷款额度。
3.套期保值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上两例,为了分析的简便未考虑买卖期货的手续费、运输费、验货费等,并假定期货市场的价格与现货市场的价格完全趋同。事实上,从事套期保值由于现货与期货在数量、规格及质量等方面的不一致,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3.1现货与期货的涨落幅度可能不会完全一致。现货价与期货价的差异,即基差,使套期保值者承担了一定的基差风险。
3.2期货交易的各方买卖的是标准合约,现货的数量未必与期货合约的数量正好一致,如一张大豆期货合约是5000蒲式耳,现货是13000蒲式耳。市场参与者只能考虑买2张或1张合约。
3.3受期货合约商品的限制。可能你想从事的套期保值商品,交易所还未有它的标准合约。
3.4现货与期货之规格与质量不一致,期货交易均规定商品的质量标准,现货持有者的商品虽然与期货属同类,而质量不尽相同,价格涨跌就会有差异,从而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3.5期货的涨跌停板限制。若某交易者正在从事套期保值,恰值涨停板(或跌停板),他将暂时买不进卖不出期货合约,卖出(或买入)对冲也就将会建立或解除不了。
由于以上诸点的存在,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的企业经营者未必能完全在期货市场中抵消自己的财务风险,还可能会由于本身操作上的不当,而使风险加大。这些只能由企业通过市场实践来解决。
论文关键词:套期保值风险规避
论文摘要:处于市场经济中的任一企业在自己的经营中无不面临风险。本文基于风险的规避,运用期货交易中的套期保值工具例证了企业如何进行操作,以规避风险。最后,文章给出了企业在套期保值工具的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篇3
收入确认的第一个条件,可以结合《合同法》中有关“所有权转移”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条款予以考虑。《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是否转移及所有权是否转移时,如果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则以交付时点为准。出卖人只有在交付标的物以后,才享有取得收入的权利,其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若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三项标准,企业就可以在交付时点确认收入。
笔者认为,在大多数商品交易中,若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则“是否交付”可以用来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之一。但是,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并非任何时候都同步。《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另行约定,如订立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所有权不在交付时转移,应从其约定。这时也就不应仅以“是否交付”来确认收入,还应考虑所有权是否转移。此时,收入确认条件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的时点也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矛盾了。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也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但实物尚未交付,此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例如,购货方已经支付货款但尚未提货,即逾期提货。这实际上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样,对于逾期提货,从法律上满足收入确认的风险转移条件,而且购货方已经支付货款,则满足了收入确认的第三个条件,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若能再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两个条件,则可在合同约定的提货期届满时确认收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收入的确认条件,实质上与法律有关条款是一致的,而且有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更有助于我们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由于收款时间长、风险大,收款的权利很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形成销售后确认,即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但是,若企业连续若干期没有收到货款,是否仍应继续确认收入呢?显然,依据收入确认的第三个条件,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否则便违背了会计信息真实性原则。
但停止确认收入的时点该如何确认呢?笔者认为,可以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来确认。《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分期收款交易中,将“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作为一个风险的临界点,若达到或超过这个临界点,出卖人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将会增大。当然,“1/5”只是为企业判断停止确认收入提供一个参考标准,若在没超过这个临界点之前,企业有确切证据表明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立即停止确认收入。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篇4
目前市场上推出的寿险产品不少,但是要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寿险并非易事,还需要消费者做好买前的功课,了解清楚相关的寿险知识,而不能仅仅听寿险业务员的一面之词,以防买后追悔莫及。本刊特别总结出购买寿险应注意的六方面问题,以供参考。
第一步:确定投保险种
购买人寿保险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投保险种。在这个步骤当中,投保人首先要了解清楚寿险的种类。寿险主要险种可以分为:健康类、人寿类、少儿类、团体类、意外类及投资类。当中有的险种适合团体投保,有的适合个人投保,有的适合的对象相同,但责任范围不同;有的险种不仅有基本险,还有附加险。因此,要根据不同的需求确定投保险种才能更好地转嫁风险。现在市场上的人寿保险不仅有储蓄功能,还有投资功能,在这里,消费者还要考虑好自己购买保险的目的,如果只为获得一份保障,建议购买保障型产品,若是手上有富余的钱,长期内不会用到的话,可以选择通过分红型等投资类型产品。
第二步:甄选好的寿险公司
不同的寿险公司实力、寿险产品和业务重点,以及售后服务都有所不同。购买保险后,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该保险公司有着切身利益关系。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在投保时,一定要选择好保险公司,只有选择遵守法规、具备充足偿付能力、服务周到、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才能让自己在将来理赔时不致发生纠纷。现在的保险公司很多,仅从表面上难以区分“好”与“坏”。如何才能找到好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妨先到到保险公司主管机关或保险行业协会去问一问,让他们推荐专业的保险公司。总之,应选择实力强、信誉高、价格合理、售后服务有保证的保险公司。
第三步:科学制定保障计划
寿险一旦购买就要进行十几年乃至二十年的缴费,所以购买寿险要有一个科学的规划。科学规划保险是指,把年交保险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15―20%,寿险保额要是你年收入的5-10倍,这样才能合理规避潜在风险。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各个保险公司均有不同的规定。投保人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这是未来获得理想的损失补偿或经济给付的重要保证。科学买保险要先大人后孩子;先保障(意外、医疗、重大疾病)后投资(养老、教育、理财等)。另外,合理的买保险要考虑诸多因素的:年龄、性别、年收入、年支出、年结余、目前还有那些保障、是否有贷款、是否有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房产等),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赡养……要根据这些方面的具体情况来设计合理的保障计划,不要因为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了未来的生活质量。保险缴费是和年龄直接关联的,年龄越大,费用越高,保障时间越短,所以购买寿险一定要考虑全面、科学。
第四步:认真阅读保单细则
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及核定给付、赔付的重要原始资料。在填写保单的时候应当多注意对以下5个方面:
1、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产品说明书和利益演示,了解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和产品特点,清楚购买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要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名称、受益人的名称、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项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及特别约定。
3、要详实填写投保人地址、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填写地址时应注意邮政编码,以方便业务联系。
4、投保人对投保单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须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并填写填单日期。
5、签收保单时,应检查整套资料是否完整,注意查看合同生效日期、保险期间、每年缴费时间,并谨慎保管合同书。
第五步:选择适当的缴费方式
同样是购买寿险,却一般都有多种缴费方式供选择,例如一次交清全部保费的趸交方式,按年、半年、季、月交纳的分期交费方式等。因此,选择缴费方式上也就会大有学问,哪种方式会更合适自己呢?对于现在收入较高,但收入不很稳定者而言,采取趸交的方式是比较稳妥的;而对于收入稳定者则不同,他们采用年交的方式,并延长交费期间,则会更加轻松一些,且同样也能获取更大保障。然而,不论选择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及时缴纳,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减小承担保险责任。另外,缴纳保险费后应开具保险费收据,并小心保留。
第六步:清楚犹豫期和宽限期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篇5
这两个数字,无论是何颖萍,还是她所在的公司,“都很有意见”。
这种反映,令东莞市社保局局长梁冰始料不及。在“五险合一”的社保管理模式成为当前全国社保事业发展方向之时,东莞已提前十多年探索走“多险合一”之路,令梁冰深感自豪的是东莞已突破职工户籍、城乡户籍、就业状态等界限,率先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体系以及“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
对于企业主而言,工伤险和医疗保险比养老险和失业险更重要。只要有工人存在,随时都有发生工伤事件的可能,万一出现重大事故,一单赔偿就可以让一个小企业消失。对于个人而言,无论是就医、就业、工伤、养老,社保所带来的保护作用也显而易见。
一项使个人和企业都受惠的政策,为何会引来两头吐槽呢?
“到手的现金更实在”
袁薇的选择颇有代表性。她2006年8月来到东莞,目前在大朗镇的一家制衣厂负责衣车工作。
上班一年后,袁薇一位同事在车间过道上滑倒骨折,前后花了一万多元住院费用。但公司没有为其购买保险,并告诉他“承担部分费用将从工资里扣除。”同事对公司的处理方法无法接受,便投诉到东莞社保局,经过东莞社保局的协调,认定其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属工伤,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最终袁薇同事的工资并没有受损,但职业生涯却亮起了红灯,三个月后他选择了离职。
这起工伤事件对袁薇影响很大。她上网查阅相关信息后发现,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的企业单位都要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袁薇的带动下,她所在车间十几个姐妹一起向公司提出了要购买社保的要求。2007年11月,袁薇终于领到了属于自己的一张社保卡。
购买社保之后,给袁薇生活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看病便宜了。
“现在看病那么贵,哪怕有个感冒,进医院后没有一两百都出不来,如果遇上个什么大病,真是‘一病回到解放前’。有了社保之后,生病再不用忍了。”袁薇告诉记者,她一个月前刚刚生了孩子,因为了剖腹产,社保给她报销了3500元,自己只垫了很少的一部分钱。
使袁薇受益的,是刚刚实行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新规,从连续参保并且足额缴费满24个月调整为满12个月。东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而且连参保男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同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保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但在落实的过程中有时却也不方便。《小康》记者采访的多位市民都表示过程比较“麻烦”。
“看病实际报销达不到规定的那么多。”位于东莞市南城区香港某集团的员工何颖萍说。她每次感冒发烧到门诊看病,都要花一百多元,而真正拿单去报销时,都只能报销十几块钱,理由是她在治病过程中用了医保目录之外的药品,比如说进口之类的药品都不能享受报销。但对于病人而言,用什么药,能不能获得报销,自己都没有选择的权利。“连路费都不够,还麻烦,后来干脆都不去报销了。”
受访的年轻人多表示,他们理解的社保主要就是医保。事实上,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在他们看来,离自己还非常遥远。当得知每个月都会从工资上扣除8%的数额用来缴纳社保时,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好多”,对部分年轻人而言,与其几十年后领取未知数目的养老金,还不如每月多几百元到手实在。
除此之外,东莞与内地大部分地区的社保政策区别甚大,社保转移渠道不通畅,新农合与东莞“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有重合,令许多新莞人深感彷徨。加之近年来不断传出养老金亏空、延长退休等言论,使新莞人对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颇有怀疑。
“在内地农村,我们外出的年轻人必须要在家里购买新农合,否则自己的老人和小孩都不能看病报销。”来自湖南的陈熙对记者说,在东莞打工再花几百块另买一份,不值得。
“东莞的社保政策在全国都具有领先性,也是中国社保体系发展的一个方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局长梁冰则向《小康》记者表示,经过几年的逐步完善,东莞市社会保障事业基本实现了市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偿、失业有济”。但梁冰同时坦言,新农合与社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不同主管单位,中央曾多次称要统一,但一直没有实质的进展。
上述种种因素,严重影响了新莞人对参保的积极性。《小康》记者深入东莞采访调查发现,众多“新莞人”因为家乡与东莞地区之间社保政策无法有效衔接等因素对参保顾虑重重。而数以几十万计的中小企业也因为经营成本问题对缴交员工社保深感压力。
无论是参保人还是中小企业主,他们的感觉,或许跟梁冰并不完全一样。
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
企业利益下滑,社会责任加大。
东莞市部分中小企业正面临着这样的两难困境。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灵活的就业人员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而缴纳的金额则按照不同情况由国家企业和个人按照不同比例承担。东莞目前实施的是以工资为基准,个人8%,企业14%。
东莞某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扬直言,“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本来就非常有限,国税地税负担就比较重,再加上给员工购买社保,那就是雪上加霜了。”张扬给《小康》记者算了一笔账,其公司共有员工820人,即使以东莞平均工资2138元为基数来看,企业也要承担2138×14%×820×12=2945308.8元/年。而这仅仅是平均工资,在他的公司里,几乎没有人的月收入低于这个水平的员工。近年来,员工工资每年都在上升,缴纳社保的基数也逐年增大。
东莞美维电路有限公司是一家电路板生产龙头企业,目前员工3700多人,高峰时期超过4000人,年生产总值十几个亿,利润8000多万。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管兰景新对记者说,每年在员工社保这一块的交纳金额达2000多万,“但目前还可以承受”。
2008年金融风暴令以外贸型经济为主的东莞受到重创,在腾笼换鸟的地方政策背景下,这些以加工为主业的中小企业日子过得一日不如一日,如何降低成本,成了他们绞尽脑汁也要解决的问题。
“尽管员工的工资超出了平均工资,但绝大部分都没有按照实际收入按比例缴纳社保,我就坚持了一点,2138元是最低线。”张扬承认,为了节约成本,有些时候还不得不择手段。在中小企业界,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对于企业主而言,工伤险和医疗保险比养老险和失业险更重要。万一出现重大事故,一单赔偿就可以让一个小企业消失。张扬说,大部分企业主都会主动为员工购买工伤险和医疗保险,因为涉及企业的生死存亡。而养老险和失业险,似乎跟他们关系不大,大部分能不买的都不买。
东莞市社保局的统计数据也可证实,购买工伤险的远远要大于购买养老保险的人数。截至2012年底,东莞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507.92万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均为616.86万人,工伤保险494.14万人,失业保险312.78万人。
另一位企业老板则宣称,几乎没有哪家企业是真正100%给员工购买保险的,因为东莞工人流动性非常强,今天一百个工人,明天就可能只有七八十个了。既然有这个特性,当社保局查到没有购买社保的工人时,就称是“新来的”。《小康》记者在某制衣厂随机询问了五个工人,他们之中只有一个人购买了社保,而其他四人中来该厂上班的时间最长的超过了三年。前述东莞社保系统工作人员说,要想所有企业真正意义给员工100%购买社保,目前来说还是不现实的事情,首先要解决工伤保险,然后是医疗保险,最后再逐步扩展到养老保险。
兰景新对记者坦言,随着现在员工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媒体对社保的宣传等作用,许多外来工面试时就会问及有没有社保。面对如今年复一年的招工难问题,“给员工购买社保,会让人觉得你这个公司比较正规,可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在利润薄、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许多中小企业离开了东莞,有的直接关门。”张扬坦言,这种结果社保负担并非直接原因,但肯定有影响。数据显示,在东莞有12.69万家“中小企业”,占所有企业总数的98%。
在转型升级的压力下,这些中小企业能做的选择并不多。
出路何在?
面对来自参保人及中小企业的种种质疑,东莞市社保局局长梁冰说:“购买社保是对每一个劳动者的一种保障,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
在2009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为全国唯一的地级市单独设置的社保行政部门得以保留。而当年,东莞市社保局采取的一大改革措施,就是出台社保费率的阶段性下调和困难企业缓缴保费的政策,为东莞企业减负4.75亿元。
事实上,这一措施一直延续下来,并且不断改进。
2012年的减负措施更为东莞企业每年“减负”约12亿元。比如原来准备上调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至12%,暂缓执行了两年。一个百分点的减少却为企业减轻了巨大的负担。另如东莞市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机制,作为特殊用工的建筑企业,参保缴费采用企业工资总额1.5%的征收政策。但从2012年9月起,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1.5%调整为1%。除上述两种之外,2013年社保共有7项为企业减负措施。原措施中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从3%调整为2.5%,下调的0.5个百分点为单位缴费。这一调整原本于2013年7月起恢复。但考虑到目前经济形势仍不明朗,这一措施又延续一年,2014年7月起自动恢复。
社保部门已经考虑到了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局。梁冰说,在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时,对企业拉一把,企业得以休养生息,员工权益才能更好得到保障。企业给员工购买社保,既为员工切身利益着想,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减免显然是暂时的,东莞市用来填补空缺的是社保基金的盈余。长期来看,随着企业员工权利意识的大涨,中小企业的这一困局只能以企业的转型发展为出路。
政府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2013年底,东莞市政府宣称将每年拿出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其中,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需是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该类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篇6
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购买国产汽车,如果不想一次性付款,则可以向有关银行借款,分期偿还,最长达五年期限,借款额最高可达车价的80%。为保障借出款项的安全,银行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应担保,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二)不动产等抵押,(三)保证人(须为法人,自然人不行)连带责任保证,(四)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同时银行要求消费者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由于目前的经济状况及消费者的承担能力等限制,很多消费者愿意选择最后一种担保方式,该种方式方便、快捷。但由消费者所购买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是保险吗?如果不是保险,属何性质?购买此种所谓的保险对消费者本身而言有何意义?应如何规范此类行为?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一、目前出现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属何性质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在获得银行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时,必须先将汽车抵押给银行,同时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上述保险,这样才能获得贷款。在这个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是消费者,指定的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如果消费者(投保人)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不履行还款义务,那么由保险公司代其偿还银行借款,之后,再由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投保人)追偿,所以,在这个保险关系中,受益人是银行。由此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投保人(消费者)为自己将来出现的不履约情况(风险)进行投保,而当该风险出现时,自己却不能从中受益。这个保险关系与以前有的保险公司开展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关系属于同一性质,其本身也是由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险发展而来的,所不同的只是受益人(被保险人)变了,由汽车销售商变成了银行。
根据传统保险法理论,保险标的必须存在可能出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出现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控制风险何时出现,破坏力有多大,为了减少风险,避免由于风险的出现而使自己遭受的巨大损失,投保人则向保险公司投保,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可能出现(遭受)的风险都是不确定的,如财产的损失,人身的受损,人的寿命的终止,事先都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或发生的时间。投保人既然为其财产或有关利益等购买了保险,就是希望当风险出现时,使自己或被保险人的损失尽可能减少,保险人对于其理赔的保险金并不能向投保人追偿,如果允许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的话,就不能称其为保险了。真正的保险关系要求投保人投保之后,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获得赔偿保险金,直接成为受益人(一般财产保险中),或免于向第三人赔偿,使第三人成为受益人(责任保险中),因为投保人已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所以不再受保险人的追偿。
在实际操作中,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消费者(投保人)的履约情况,对消费者(投保人)来讲,自己是否履约并不是不确定的,完全可以由自己来控制,至少不是人力所不能控制,不存在保险法上所谓的危险(风险)。并且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上述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履约情况)并没有利益,而是背负的义务。再者,投保人(消费者)既然支付了保险费,当危险出现时,就应获得保险金或者免除向第三方赔偿的义务,而在上述保险中,投保人既未获得保险金,又会因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理赔而又受到保险人的追索,即投保人虽然付了保险费,却实质上并未享受到保险所带来的任何利益,这与保险的本质是大相径庭的。所以,上述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本质上并不是保险。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的本质不是保险,那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保证,是一种有偿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上述保险关系中,因为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一个借款合同(主合同),银行因对消费者的还款能力不信任,为了保障贷款安全,所以让保险公司介入到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由消费者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消费者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履行向银行的还款义务,然后保险公司再向消费者追偿。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保证法律关系的特征,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合同实质上是基于借款合同(主合同)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从合同),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债权的实现。与传统无偿保证所不同的是,这是一种有偿保证合同。(注:关于有偿保证合同,参见张庆东:《试论有偿保证合同》,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3月20日。)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是否可以收取一定的保证费用并未有规定,换句话说即是担保法允许无偿保证合同和有偿保证合同同时存在,传统意义上一般认为保证是不收费用的、无偿的,但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往往存在其它方面的利益联系,否则保证人也不会为与自己无关的债务人作出保证,将实质存在的利益联系改为明示的保证费用的给付,不但可突破传统思维,而且也不违反担保法的规定。
二、对银行的债权要求消费者进行双重担保是否合理
消费者在借款购车时,并不能仅仅在保险公司进行实质的保证情况下就可获得贷款,还必须先将所购汽车抵押给银行,也就是对银行的债权,消费者进行了双重的担保,一般情况下,任何一种担保形式都足以使银行的债权得以清偿。双重的担保,对消费者是一种不合理的负担,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由于银行、保险公司实力雄厚,消费者明显处于弱者地位,而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明显是不相称的,是显失公平的,实质上,消费者的权益已受到了侵害。所以在借款过程中,笔者认为,银行只能选择一种担保方式,如果选择汽车进行抵押,就不能再强迫消费者以保险之名进行实质的保证,反之亦然。银行要求双重担保,使消费者或对汽车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或遭受不应有的金钱损失,这种不利于消费者的局面应该得到改善。
三、在消费者选择汽车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何保障银行的债权得以清偿
由于汽车是高速运动的物体,可能因为天气、路况、汽车本身的质量、他人的过失、司机的失误等原因造成汽车受损或灭失,用所购汽车抵押担保银行的债权对银行来说并不安全,不能保障银行债权得以清偿。要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保险公司的介入,消费者同保险公司所签的不应是履约保险,而应是整车保险,也就是对汽车这个财产进行投保。由消费者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当汽车受损或灭失时,由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赔付保险金,由于该汽车是抵押物,对于保险金,银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就保障了银行的债权能够受到清偿。在实践中,银行已经要求消费者购买此项保险,没有必要再让消费者购买所谓的履约保险。
四、对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问题是否可以进行保险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虽然目前存在的履约保险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保险,但对履约问题是可以进行保险的,关键是改变目前错误的作法。
银行对是否能够按时收回贷款是不能肯定的,也即是对消费者是否会按时履约不确定,对银行来说存在着风险,银行可以将此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约定当消费者不履约的情况出现时,由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债务人(消费者)追偿。因为是消费者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出现,其本身又是债务人,向其追偿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消费者所付的基本数额仍是所欠数额,但性质上已不是所欠银行的欠款,而是由于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出现而作出的赔偿。目前的将本应由银行(债权人)所负担的保险费转嫁到消费者(债务人)头上,并冠之以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的作法,是不妥当的,应加以规范。
五、分清目前的汽车消费借款履约保险合同性质的意义
(一)现实中,采用汽车抵押贷款(并必须购买履约保险)方式购车的人大量存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分清其性质,直接关系到对这些纠纷如何处理。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处理名不符实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是按实质上属哪种性质,就按哪种性质的合同纠纷来处理的。分清其性质,不但对正确开展保险业务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从而有效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将名为保险实为有偿保证的合同恢复其本来面目,有利于对这类合同的规范。以保险合同名义出现的有偿保证合同,显示出社会对有偿保证合同的需求,这就需要法律对此问题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偿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开展此项业务,什么样的人、组织或单位能够做有偿保证的保证人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立法上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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