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方案(6篇)

daniel 0 2024-07-10

总体规划方案篇1

摘要: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本文针对我校城市总体规划课程的教学实践进行了系统分析,按照城市规划工程实践的要求,突出规划师素质与能力培养,结合课程教学的要求与组织等方面,提出了理论体系、课程案例、规划题目、组织模式与环节设置、模拟评审等6个方面的课程改革措施。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改革案例教学教学组织与环节模拟评审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是培养城市规划人才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我校城市总体规划课程已讲授至2007级,共计5届,授课学时共计320学时。从教学实践过程看,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改进。

一、课程问题分析

(一)课程理论基础

“总规抓战略[1]”,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层次中属于宏观层次内容,要求相关的理论准备呈现完整、体系化的支撑。对于总体规划课程而言,相关基础课程的开设时序与内容衔接缺乏协调,相关教材对于规划思维、分析方法等重视不足,学生相关知识储备结构分散,缺少全面理解和把握城市各要素的能力。

(二)课程案例准备

总体规划课程的展开依赖一定数量和结构的案例群来进行支撑,以达到贴近工程实践,强化教学效果的目的。然而课程案例来源、类型以及入库标准等问题仅凭一人之力,依靠项目积累难以实现,同时个人偏好也一定程度影响案例库的建设质量。从前期运作来看,案例数量不足,结构上没有细分,部分案例陈旧,更新速度慢,相应地对于案例教学的支撑相对单薄,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课程效果。

(三)规划题目选择

在总体规划教学中,有限的教学时间、严格的教学进度,同逐步完善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程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城市总体规划“真题真做”的理想模式陷入困境,因此一般规划题目选择都是“真题假做”。然而由于各种因素限制,导致规划调研不够充分,学生对于现状理解不够深入,以至于无法充分把握某方面的城市要素。同时缺少方案评审环节的“真题假做”,容易导致学生对总体规划的整体程序认识不够全面。

(四)教学组织模式

总体规划课程教学一般将学生分为若干设计小组,由教师进行设计开题,布置总体规划题目和要求,各学生设计小组独立负责整体方案的构思、设计以及成果展现。教师负责相关理论讲解,在课程过程中按照既定的阶段和思路对于学生进行纠正,导引和评价。此种“师徒相授”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课程开放性不足,多元化不强,对于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有所欠缺,并且相关的评价机制无法建全,容易导致评价结果偏差,产生误导。

(五)课程环节设置

一般城市规划专业设计课程的环节设置为:开题—收集资料—方案一草—方案二草—方案三草—方案确定—成果表现。此种环节设置的问题集中在必要的规划程序环节与教学周期的矛盾上面。按照既定的节奏完成必要的环节,不利于学生深入理解城市诸要素的复杂关系及其影响,其思维偏重于空间安排,对规划本质认识不足,规划方案流于表面。

二、课程改革思路

(一)按照城市规划行业发展的实际,参考培养规划师的实践要求与能力标准,在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过程中,突出实践锻炼和能力培养,在课程中引入规划行业相关机制,促成学校教育与行业标准的对接。

(二)研究教学规律,关注学生主体地位,探索开放式、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按照理性方法建设课程理论体系、完善案例教学,组织教学模式,设计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培养目标的全面落实。

三、课程改革措施

(一)课程理论体系重组

按照《城乡规划法》(2008)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中关于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和内容,对于总体规划相关理论课程体系进行重组,划分为3个子系统:关于城市理论的课程,主要讲授城市发展的基本规律及其内在机制;关于规划理论的课程,主要讲授城市规划基本原理,促进对于规划本质的理解和认识;关于规划技术与方法的课程,主要在于促进多种技术与方法的规划应用。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课程系统应立足于“土地利用与空间组织”,将总体规划编制的新理念、新方法融入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对城乡统筹、资源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内容的关注和理解,形成正确的城市总体规划认知体系[2]。

(二)课程案例库建设

案例库的开发与建设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参考其他院校的做法,总体规划课程应该在案例来源、类型、选择及应用等方面加强规范化建设:

1.案例来源与类型,课程案例主要来自教师主持或参与的总体规划项目、研究成果以及优秀规划案例。并且根据总体规划展开的层次,课程案例库细分为:战略规划与研究、总体布局、专项规划、专题研究等。

2.案例选择及质量保证,案例质量是案例库建设的关键环节,案例选择应该体现如下原则:一致性原则,案例应与教学大纲保持一致,内容上应涵盖相应知识点,功能上突出培养知识应用能力;实用性原则,应对入选案例进行点评分析,明确其优点和特色,缺点和不足,方便教师、学生的使用;实施优先原则,应优先选用规划实施的设计项目,教学上做到形象直观,形成前后比对,强化教学效果;模块化原则,根据教学需要,将案例分解组合成不同模块化集合,与课程知识点协调对应,提高实效性。

(三)合理选择规划题目

总体规划课程题目的选择对于学生从微观空间设计到城市空间的多要素组织协调的过渡至关重要。根据多年的调查和教学实践,既要保证总规内容的完整性,又要考虑教学认知与能力培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学校附近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优先考虑作为总体规划课程的题目,在基础资料以及调研等条件较为充分时,可以考虑将规划对象扩大为附近城市(县城)总体规划[3]。将镇总体规划作为规划题目,在内容框架、方法上与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致性,起步设计不复杂,空间组织上能够延续学生在处理微观空间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同时有利于促进强化城乡统筹的知识学习,为后续更大规模、更为复杂的城市规划打下基础。

(四)改革教学组织模式

按照总体规划编制实际工作特点,应打破教师专业界限,依托各专业教师和外聘规划师组成教学指导小组,改个人指导为小组集体指导,形成开放式、多元化的教学环境。小组设主讲教师1名,负责本教学组的总体工作,对总体规划的教学进度和具体环节进行统筹协调,其角色类似于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2~3名,负责教学组日常教学工作,如组织和落实教学计划及教学环节,其角色类似于总体规划编制中各专项内容负责人;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还可吸纳外聘教授、职业规划师参与部分教学环节,为学生讲授学科前沿热点问题、新理念和规划新方法等内容,其角色类似于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特聘顾问。建设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实施开放式教学的目的即在于更贴近总体规划实践,确保多元化的知识来源,从而有利于学生建立正确的规划理念和价值,拓宽思维空间,同时弥补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

(五)改进教学环节内容

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实际工作经验,进一步设计教学流程,重点把握现场调研、方案编制、阶段成果汇报及评审等4个环节。现场调研环节引导学生掌握搜集数据和分析数据的方法;方案编制、阶段成果汇报环节则采取课堂表述的形式,教学组成员扮演委托方的角色,进行方案点评并引导讨论;评审环节采取“讲评结合”与“教评分离”的形式,邀请组外教师或同行专家参与,由学生进行汇报,组内与组外教师(专家)现场点评,各评审教师与专家现场独立给分,努力贴近工程实践。

(六)建立模拟评审制度

在总体规划课程教学实践中,应针对性地发展“课题模拟评审制度[4]”,即规定学生在完成课题初步方案后,按要求参加课题模拟评审。评委会由专业教师组成,可以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家等参加评审。评审时,学生向评委会和全体同学讲解设计方案及构思过程,评委会针对设计方案提出问题,综合大家的建议,提出修改意见,并且采用现场打分制,评审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课题模拟评审”并非正式评审,教学组织应注重学生主体地位,鼓励学生创新思维和自由发挥,促进学生、教师、评审专家之间的交流互动,使学生在了解评审常识的同时,丰富设计思路,提高规划能力。

参考文献:

[1]陈秉钊.当代城市规划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吴志强,于泓.城市规划学科的发展方向[J].城市规划学刊,2005,(6):2-10.

总体规划方案篇2

【关键词】可持续环境评价土地利用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LandUsePlanningOverallEnvironmentalAssessment,LUOPEA)指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trategicalEnvironmentalAssessment,SEA),位于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gionalEnvironmentalAssessment,REA)之上。评价重点在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目标、方针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变化可能引起的生态和环境的变化,如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防治等。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和成熟的方法,基本没有成功先例可以借鉴,土地利用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可借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方法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以及其他学科的分析评价方法(如统计分析方法等),对评价的不同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或者将其综合运用,以达到科学、准确的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的目的,为规划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采用加权比较法、对比评价法、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法、费用效益分析法等。

除开上述的评价方法外,还可借鉴其他一些相关的评价方法,如系统论、协同学、最优规划法、逼近理想状态法、层次分析法、专家经验法、GIS空间分析法、环境经济学、景观生态学等。

土地是人类生活及各类资源的载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单是土地资源的规划,它是涉及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发展的各个方面的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效应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各个方面,因此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评价应从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各个方面出发,评价其可持续能力,从而确定最优方案或某一方案的可行性,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评价指标体系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建立,也可采用中科院建立的可持续能力指标体系。本文以贵州省六盘水地区为例,对规划指标预测优选方案可持续能力进行评价。

总体规划方案篇3

规划局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模板:

今年以来,XX市规划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围绕“两聚一高”目标任务,紧扣“五个牢牢把握”工作导向,按照“大城市”定位,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积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努力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在完善规划体系中强化发展导控

以总规修编为契机,加快完善《XX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立的“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四级规划编制体系,加强对城市发展的引导和控制,努力实现全市空间管控“一张蓝图”。

1.初步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多规融合、存量盘活”为导向,以“生产、生活、生态”和谐互动为要求,划定了统一的城镇开发边界,确定了建设用地总量,形成市域范围内功能结构完备、要素配置合理、通勤就业均衡、生态环境良好的空间发展格局,并积极融入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特色小镇等发展理念。目前正在优化调整用地布局方案,预计6月份完成最终成果论证工作。

2.积极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一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全市单元规划确定的边界逐步开展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已完成F06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C12、E05单元控规初步成果,B11单元正在开展前期调研工作。二是落实水乡古镇发展要求,基本完成千灯、锦溪、周庄老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对重点地块进行修建性详细设计。三是协助相关区镇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控规编制、调整、报批工作。报批完成张浦镇城东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花桥国际商务城南部生活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完成花桥经济开发区、陆家镇、锦溪镇等相关区域控规调整方案。

3.组织开展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是组织开展杜克科创小镇概念规划及城市设计方案征集工作,以“XX智谷”为总定位,征选国内外6家设计机构开展方案设计,现已全部提交最终成果。二是组织开展前进路、长江路道路沿线景观提升设计。根据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导则,以前进路、长江路为试点进行深化研究,着力提升城市形象品质,现已完成初步方案,正在进行深化设计,计划6月份形成最终成果。三是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域轨道交通S1线(XX段)沿线城市设计,以交通引导理念优化城市功能品质,已基本形成成果。

4.不断优化镇村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编制完成《XX市锦溪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由省住建厅组织论证通过,报省政府批准实施。会同市文物部门开展第八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经省住建厅、文物局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巴城镇成功入选“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根据《XX市镇村布局规划》,我市所有31个特色村、189个重点村和218一般村(除高新区22个一般村无编制计划外)已全部形成规划成果,今年上半年,按计划继续推进村庄规划成果的公示、论证及审批,完成千灯镇歇马桥村村庄规划公示、锦溪镇计家墩新乡村生活项目规划报批工作,以及周市镇26个自然村、淀山湖镇6个自然村村庄规划的审查、论证工作。

(二)在狠抓专项规划中增强城市功能

1.增强城市民生功能。进一步推进《社区服务设施规划》,确定中心城区核心区范围内社区、街道的行政边界。并以亭林片区为试点,完成深化设计方案,构建社区服务设施配置模型,正在开展青阳片区深化设计,计划6月份形成详细方案。

2.优化城市生态功能。继续推进《XX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现已完成草案,基本形成市域各片区海绵设施建设管控原则及技术指引。加强区镇对接,进一步深化《XX市城市“六线”控制规划》,涉及道路红线、河湖水系蓝线、绿化绿线、重大市政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轨道交通橙线,并将道路红线、河湖水系蓝线录入规划综合信息平台,便于日常审批管控。

3.提升城市交通功能。继续积极推进苏州市域轨道S1线XX段规划建设,完成《苏州市域轨道S1线XX段沿线交通一体化交通详细规划设计》、《苏州市域轨道S1线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中期成果。及时启动XX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等。

4.升级城市市政功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编制完善《XX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成果,并报请市政府审批通过。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建设步伐,配套起草了《XX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草案)》。为降低建设成本,提高综合管廊建设可行性,向市轨道办呈报了《关于与苏州市域轨道交通S1线同步建设综合管廊的请示》。目前,XX市中心湖二号路地下综合管廊已开工建设。为合理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效指导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XX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7-2030)》成果,并报请市政府审批通过。

5.完善城市文化功能。为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高质量完成市博物馆、美术馆方案设计。根据《XX市城市雕塑规划》和《XX市雕塑规划管理意见》,开展了第一批雕塑设计方案的征集活动。第一批公开招标的2个点位已经完成方案招标相关工作;另外7个点位海选工作也已完成专家评审。

(三)在推进改革创新中优化审批管理

1.不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报城建例会讨论。完善规划编制制度建设,拟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通知》,从协调机制、成果入库、动态维护、调整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为规范工业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加强对方案的审查指导,结合XX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了《XX市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导则》。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与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在工程项目中运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的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并在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实施运用。

2.努力推进审批服务创新。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方便群众办事,打破传统审批的固化模式,创新推出“容缺受理”弹性审批流程。对主要条件具备,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审批事项,放宽受理门槛,提前进入审查,予以“容缺受理”。并通过跟踪服务,主动沟通,确保缺项及时补正,实现依法服务、特色服务、高效服务的同步到位。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基层办事,在“表单整合、项目申报、网上审批”三个环节创新推出“嵌入式”服务。通过“三表合一”建立嵌入式申请、标准格式落实嵌入式管理、共享数据实行嵌入式审批,非工业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由原16项缩减为9项;工业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由原10项缩减为6项,切实方便了项目报建,提升了服务效能。上半年(截至2017年5月16日)共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59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8张,用地面积75.34万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08张,建筑面积177.86万平方米;核发验线证明68张;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证73张,建筑面积189.24万平方米;受理及审查店招店牌、户外广告21件。

3.着力加强规划执法监察。建立在建项目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对管辖范围内181项在建项目进行全覆盖监管。通过区域联动,开展拉网式违法建设排查认定工作。积极参与“263”专项行动,联合各区镇规建部门对全市538家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的规划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已完成排查372家。对《2017年苏州市列入省第十三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中我市涉及企业(46家)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完成排查35家。对《XX市化工企业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中涉及企业(143家)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完成120家。上半年(截至2017年5月16日)共立案处罚违法建设案件6起,做出违法建设认定移交291件,切实维护了规划严肃性。

(四)在现代技术运用中夯实规划基础

1.启动全市用地信息普查(重点单元)。拟在测绘XX市大比例尺“全要素”地形图基础上,通过对用地信息和建筑信息的普查,生成带有多种属性信息的标准化地形图,并引入三维实景技术,构建具有实景可视信息和丰富用地、建筑信息的地理信息数据库,为XX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已完成项目招投标。

2.完善规划综合信息平台。继续根据实际需要扩充平台功能,完成了规划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开发了在建项目“双随机”监察系统,实现了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及违建入图入库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完成了全市城镇未治理D级危房档案信息化入库工作。配合经信委核对了全市工业企业信息。下一步,还将完成网上报建系统建设及应用拓展项目建设。

3.推进2017年XX电子地图更新、地下管线数据更新测绘。

(五)在“六个一”大走访中密切联系群众

制定了《XX市规划局常态化推进“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时间召开“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局常态化开展走访调研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工作作了全面部署。领导干部带头,全员参与,紧扣“两聚一高”,强化政治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全局19个走访调研小组对所挂钩的周庄镇高勇村、双庙村村民家庭已全部走访一遍以上,仔细了解家庭情况,深入收集村民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作了详细记录。对能当场能解决的给予反馈解决,对不能解决或需转办的,做好解释工作或给予转办。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在积极延续、加快推进、全面完成上半年正在开展的工作的同时,下半年,我局还将注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抓总规落实

在完成总规成果论证、报批的基础上,加快总规的实施步伐。根据总规要求,及时指导各镇开展镇总体规划的修编。根据《关于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及《XX市单元规划》,逐步对城市核心区所涉及的单元及跨区镇行政界线的单元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下半年重点完成B11、C12、E05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对市域其它发展单元,指导各区镇根据单元定位,明确编制要点和内容,力争于年底前完成控规编制。

2.抓城市设计

适时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强化地域特色、建筑风貌、城市文化的“基因”传承,提升城市品质品位。积极推行全市拟出让地块必须预先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3.抓存量更新

结合危房治理,开展城市更新规划研究,计划完成老城区及城北地区6个片区的更新规划研究工作。突出民生改善,推进被撤并乡镇更新研究,重点完成张浦镇大市地区和千灯镇石浦地区更新研究。立足产业特色,围绕打造全市10个特色小镇目标,因地制宜做好规划引导和方案设计工作。

4.抓空间拓展

城市地下空间作为空间延伸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应予积极利用。按照建设紧凑型城市要求,大力开展XX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修编,结合轨道交通S1线沿线站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城市地下人防规划等,推进轨道、管廊、人防等多规合一,重点研究地下空间的横向连通开发及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进一步提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5.抓生态控制

结合规划工作实际,继续全力配合及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加快完成海绵城市、六线控制、绿道网等专项规划,切实在引导和保障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方面贡献规划力量。

6.抓交通引导

结合新一轮总规及控规编制,根据新的城市发展战略布局及方向,高标准、高起点开展新一轮《XX市综合交通规划(2017-2030)》修编,进一步优化城市现代化交通体系。完善轨交S1线配套规划的同时,适时开展XX轨道K1线预可行性研究,为XX进入轨道交通时代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开展“自愿停驶,绿色出行”实施方案及运营管理平台建设,引导城市交通方式转型。

6.抓体制改革

继续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继续推进“容缺受理”流程,将服务固化为制度。由规划综合信息平台支持,增设“容缺受理弹性流程(试运行)”,同步进行电子审批,实质性提速增效。促进全市统一运作规划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统筹规划智慧政务建设,强化对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支撑作用。

7.抓执法监察

继续完善、实质运用规划移动监察系统,推进违法建设认定情况入图入库,提升执法监察效率效能。运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定期检查、抽查工作,力争早发现、早制止,减少未报先建、批建不一现象发生,切实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8.抓调研走访

扎实开展、圆满完成“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倾听搜集基层、百姓心声,切实解决基层、百姓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档案局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模板:

上半年,我县档案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五大”发展理念,紧扣项目落地年,聚焦“一路二水三项目”中心工作,以面向社会,服务民生为重点,以拓宽档案发展领域、深挖档案文化资源、提高档案利用价值为抓手,树立“科技强档、依法治档、服务活档”的新理念,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基本做到时间过半,目标任务完成过半。

一、强化项目建设

一是启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项目建设。今年县上安排我局爱教基地建设专项资金x万元,主要用于多媒体报告厅建设。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包括基础装修工程、视频器材、桌椅采购,项目将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是开展门禁系统项目建设。安排落实项目资金x万元,通过招标,配备馆内24小时温湿度监控设施和档案馆(库)门禁系统。项目正在施工中,6月底前将全面完成了各项设施的安装工作,届时将使我县档案馆库现代化、规范化建设大步向前迈进。

三是启动数字化项目建设。落实数字化项目资金50万元。近段时间以来,我局对多家档案数字化机构进行了调研,参观学习了遂宁市、市中区等档案局数字化工作先进经验,对比了我县档案工作和项目经费情况,研究确定了我县今年数字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目前,该项目正开展需求论证,拟于6月份完成项目招标,年内完成今年的数字化目标任务。

二、强化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是档案“三大”体系建设之本,是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之本,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围绕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上半年,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定我县档案工作纲领性文件。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通过积极主动向县领导汇报,与县委办、县政府办等相关部门协调,由县委、县政府两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2017﹞x号),对我县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档案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是加大我县档案移交力度。根据我县新馆建设的情况,由县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期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对全县近二十年应移交的到期档案制定了接收计划,明确了应移交进馆档案的范围、质量要求、移交程序、组织领导作出明确规定。今年底前,我局将对全县56个单位2006年前整理规范后的档案全部接收进馆。

三是创新档案工作,引入中介服务档案工作。自今年以来,县档案局大胆探索,立足单位工作实际和新形势下档案管理服务的要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在确保档案保密的前提下,推广政府购买档案事务服务。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提供档案管理技术、设施、劳务等服务,激活社会资源、节约成本、规范服务、统一标准,通过政府采购,选出了两家质量可靠、服务优良的档案中介机构供各单位选择,作为我县各单位专业档案服务机构,促进了我县档案整理规范化上档升级。

四是加大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根据我县档案移交工作实际和档案整理新规则的出台,今年4月11日,我局和县行政学校联合举办了全县档案工作人业务培训班,专门聘请乐山市档案局业务专家实地授课,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服务中介机构等100余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我县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全县档案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是规范整理遗留档案。对十年前移交到我馆的转制破产企业共22个单位未整理的档案约x卷,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规范性整理,于6月中旬整理完成进馆。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快档案数字化工作。数字化项目将是我局今后几年持续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数字化三年规划和实施方案,力争于2022年我县馆藏档案全部实现数字化。

二是加快档案数字化进程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力度。对列入今年移交进馆的56个单位,加强档案规范化整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增添新措施,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总体规划方案篇4

明确编制主体。条例首先明确,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

针对不同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层级及事权,条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专项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定规划草案。省区域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突出衔接协调。为了规范发展规划的编制行为,条例规定,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同时,为了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相矛盾,促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条例明确了发展规划衔接协调的原则,规定各级各类发展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加强衔接协调,遵循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服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互不矛盾的原则。

为了将发展规划衔接协调的原则落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明确,发展规划草案的衔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必要时还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衔接;(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应当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衔接;(三)专项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本级和上一级的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四)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五)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此外,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例规定应当视不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对未经衔接协调的发展规划草案,不得报送审核、批准。

维护规划权威。为了确保发展规划的有效执行,树立发展规划的权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总体规划方案篇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总体规划方案篇6

教师应将高三这一学年分为三个时间段,根据学生对教材熟悉与否的情况,合理安排政治学科三轮复习时间。

第一轮复习:从头年7月暑假补课开始――次年元月结束,分三步走。

1.复习经济常识上下两册书:从7月暑假补课开始――到9月底结束,约3个月。

2.复习政治生活一本书:10月初――11月中旬结束,约1个半月。

3.复习哲学两本书:11月下旬――次年1月下旬,约2个月。

这一轮复习主要是夯实五本教材基础知识,从微观入手,以框为单位,面面俱到,做到知识点的全覆盖,以节、课为单位构建知识网络。

第二轮复习:次年2月――3月底结束,主要是教材的宏观知识复习。

本轮复习以经济生活、政治生活课与课之间的联系,哲学按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人生观价值观四大板块为主构建宏观知识框架,帮助学生理清思绪。这一轮复习以学生自己动手自主构建知识框架进行知识整理和教师的指导相结合,学生兴趣更大,领悟更深,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第三轮复习:4月上旬――6月2日结束,前面两轮复习是理论联系实际,侧重于讲教材理论,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把握教材知识。第三轮复习是实际联系理论,重在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此轮复习又分两步走。

1.时政热点复习和题型训练相结合(4月上旬――5月中旬1个半月)。教师展示热点材料,学生熟悉当年度国际国内发生的各种时政背景材料,答题时根据三种依据即教材依据、材料依据、相关的时政依据。此环节要把握好训练题的难度,以很好地检测学生掌握教材的程度,迅速提高其应试能力,以此大面积提高学生成绩。

2.回归课本和冲刺训练相结合:5月20日――6月2日结束加强研究,精选各地试题训练,大胆取舍教材知识,调动思维,揣测高考命题的思维角度和命题倾向,科学、有效地指导学生看教材,做限时训练题,过好应考心理关。

二、教学重点规划

1.学科内规划:根据近几年湖北高考试卷和教学实际,经济常识和哲学常识是重点,在复习时间上要大量倾斜,多投入时间和精力。

2.学科间规划:根据地理八本书、历史五本书、政治五本书的内容,而且地理、历史知识具有客观性强、理解后不易忘记的特点,在平时的学习时间分布上,高三上学期多倾斜地理、历史,下学期地理、历史、政治三门学科再齐头并进,把文综高考150分钟相对分解到各科,即地理55分钟、历史50分钟、政治45分钟,平时分科考试并以此为限来相对衡量和要求学生。政、史、地三个学科教师要打总体战,做到相互协调、步调一致,齐心协力备战文综高考。

三、规划备考方向,做到不偏离正确的航道,尽量少走弯路

1.研究近十年的高考题,特别是近五年的高考题。历年高考试题是好多命题专家的心血所在,是他们的得意之作,作为高三备考人研究它有三个好处:一是有利于教师明确高考考什么,怎么考,能很好把握高考政治的复习方向;二是有利于对考生进行规范化训练,消除恐惧心理,培养心理适应能力;三是防止来年重考同一知识点。通过研究历年高考试题,揣摩命题者的意图,从中归纳总结高考命题的总要求、各类题目的解题思路、方法和技巧。研究前五年的高考题主要是看题型变化、看设问方式的变化、看考查知识点的角度等,对离得最近的五年高考题不仅是看以上内容,而且要求组内全体教师年年像学生那样亲自去做、去考、去体验,并有时间限制,以从中体会高考的难度和高度,把常规思维备考和非常规思维备考结合起来。今年高考题恰是反猜命题意识比较强的一年,如今年考的38(1)民族知识点曾在08年考过,今年又出现,只不过变换一种设问形式来考。怎样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这一知识点在近五年高考中考查频繁等等,不得不引起每个备考人对历年高考题的高度重视。

下面对比一下这两年高考题民族这一知识点比较相似的设问法:

2008年39题第(5)问:为什么党和政府要长期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0分)

2011年38题第(1)问:结合材料一,说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据,并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12分)

两设问的比较:首要的是所给材料不同,08年的题可以从材料中读出部分答案来,再根据“为什么类”的题型答法围绕“长期坚持”这个词作答即可,侧重于谈实践依据。2011年的题从材料中直接读不出来,从设问“根据”一词可以谈原因和意义,侧重于谈理论依据。

2.深入研究教材、教参和考试大纲。这三者是备考的纲和本,特别是每年国家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大纲更是高考备考的依据。教师要仔细研究它的变与不变、变多变少以及怎么变,并据此归纳出教材知识的内在联系、板块结构等。这样备考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如哲学中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人生观价值观四大知识体系建构就可以以此为据。

3.新教材思想理念、内容和形式等的渗透复习。2011年是旧教材高考运行的最后一年,2012年新教材高考即将开始,2011年高考备考处于新旧教材交替时期,根据往年的湖北高考题,新教材必定要渗进2011年高考,问题是命题人怎么命题,备考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怎么备考。在一番深入研究之后,我们确定以旧教材的体系为依据,把新课程教材的内容按照旧教材的体系融入进来,把经济、政治、哲学三本新课程必修教材大胆取舍改编成一本教材(40面)印发给学生学习、使用,这样学生一是学习有依据,二是思想上重视,三是系统学习便于学生全面把握新教材,做到知识的融会贯通。

取、舍新教材的依据:①舍去新教材与旧教材观点相冲突的知识,如纸币的定义。②舍去旧教材没讲,但新教材有的新观点、新知识。③旧教材、新教材都讲,但新教材讲得更深入的内容非取不可,如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真理是客观的、具体的、有条件的,追求真理是一个过程等。④取新教材中有可能对旧教材某些知识做归纳性、概括性讲解的知识,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和政治的关系等。⑤取新教材中和本年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际国内大事相关的一些新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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