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纳条件(6篇)

daniel 0 2024-07-12

公积金缴纳条件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特点不足解决方法

笔者作为国际部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肩负着审核、汇总、缴纳住房公积金及保管、发放住房公积金阳光卡的工作职责;加之国家正处在变革转型之中,住房公积金更是直接涉及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加深感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国际部的业务不断扩展,持续不断扩大的人才队伍,给本来就错综复杂的公积金审核、汇总、缴纳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原有的工作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和效率。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特点

水电八局国际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采用以各项目人事每月报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和人员异动表,本部财务核对与汇总后,按片区为各项目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到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模式。随着水电八局国际部的国际业务的扩展,在建国际工程项目已分布亚、非、南美三大洲,达十多个工地,需要从各个分局抽调大量人才,以及从社会上招聘一些高级或专业人才来进行项目实施,从而使得国际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管理交叉

这是国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大特点。十多个境外工地项目的员工的公积金缴纳地分布在长沙、常德、东江、贵阳、武汉、南托6个不同片区,从工资中扣公积金个人部分是按项目进行,而公积金缴纳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按片区进行,因而要从项目和片区两个角度来管理公积金的缴纳,公积金缴费明细表、公积金缴费异动表、年度报表等均要分别有项目和片区两个角度的形式以及交叉汇总的形式。

(二)异动频繁

这是国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第二大特点。由于国际业务对人才的特殊要求和紧缺性原因,经常有员工调入或招聘进入或调出国际部的,也经常有员工在国际部内部各项目之间互相调动的;还经常有公积金缴纳地从区转移到B片区的(很多从分局调入国际部的员工希望把公积金关系从原来的地市转入省会);以上各种异动的频繁发生就势必常有公积金帐户的开户、销户、启封、封存、补交等业务的发生。

(三)管理脱节

这是国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第三大特点,也是最需人事和财务两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专管员设在财务部是有历史原因的,国际部1995年刚组建时是个只有10多人的小单位,人少事情多,样样工作都要正常开展,所以每个人都必须是一专多能,一人多岗位,笔者当时在财务部门就额外担负着应由人事部门编制公积金、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各项报表等工作。随着国际部的不断发展,部门职能不断完善,三金缴纳的问题已由局社保和各单位人事部门妥善处理,只有管理公积金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国际部现在已发展成一千多人的大单位,显然继续以前财务包办公积金的管理方式是行不通的。队伍不断壮大,项目不断增加、人员异动频繁使得财务部不可能及时、动态、准确地掌握人员异动信息,造成核查耗时、效率很低,而且国际项目增长较快,资深专职人事人员少,各项目从事人事工作的大都是新手,以至于公积金专管员在收集各项目上报的的公积金表,汇总审核时发现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1)有些项目编制的公积金表本月的缴纳数和上月的缴纳数关联不上;(2)工资中扣的公积金和需要缴纳的公积金关联不上;(3)项目之间人员异动情况关联不上,比如某项目已做人员异动减少,但是接收项目没有做人员异动新增,这时财务就需要跟两个项目协调,以确定到底在原单位缴纳,还是在新单位缴纳;(4)甚至有些新增人员的缴费标准都对不上等等。公积金专管员将各项目的数据一一核对、调整后,还要和各片区的公积金专管员核对其新增人员的缴纳地是否无误、缴费时间段是否正常、缴费标准是否有误;待所有问题和数据都核对清楚后才能向各片区缴纳公积金。以上种种问题,再加上十几个项目分属不同的国家地区,有时差,少则1小时,多则8个小时,而且大多通过互联网交换信息,互联网有时候还不畅通,联系起来不方便,每个月专管员断断续续要花大约半个月的时间来处理住房公积金这项工作。

二、采用EXCEL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不足

鉴于国际部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工作的繁琐性,显然用EXCEL来管理存在下列缺陷:

(1)每个月需要有大量的EXCEL表格分别对应各项目和各片区的缴交明细表、异动表、汇总表、交叉汇总表。如果几个月下来,各种有用的、临时的文件加在一起,文件会更多;如果专管员换了,因习惯不同,又会造成文件的命名规范不一致,给后续的工作移交和查询管理带来不便。

(2)为了统计的需要,相同的数据在不同的表格中存在几次,如果要修改某个数据,数据的一致性很难保证。

(3)站在项目和片区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进行汇总统计、交叉统计很不方便,需要不断地从多个明细表的汇总行将汇总数拷贝到各种汇总表,容易产生差错。

(4)本月相对于上月的异动表(含人数的增减和金额的增减)全靠人工进行判断和计算处理后生成,而且异动表又要分别站在项目和片区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统计,效率很低,且容易产生差错。

(5)查询个人的公积金台帐、个人的基本信息、个人的公积金状态异动历史记录、个人的项目异动历史记录、片区转移历史记录、公积金缴交基数异动历史等信息相当不方便,EXCEL文件一大堆,但是想要的信息没有在一个完整的EXCEL表中,工作效率太低。

(6)按项目和/或片区进行年度或任意时间跨度的汇总统计相当麻烦。

(7)各项目往往将公积金的补交和本月应缴数混在一起,给汇总补交数和本月应交数带来麻烦,也给个人公积金台帐的记账和查询带来麻烦。

鉴于此,笔者设想开发一套适合国际部公积金管理特点的管理软件来提高我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效率,希望能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先编制一个审核通过的国际部全体缴纳公积金人员的数据库,形成历史状态,以后每月只需各项目人事办将人事异动表交总部人事部审核,汇总输入系统,完成当月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然后由管理软件根据最新的基础信息来自动生成当月应缴公积金明细;财务部再根据管理软件自动生成的异动表来判断人事的汇总工作是否有误,有误则进行修改;通过系统打印各片区汇总明细表、异动表,再转存成EXCEL文件,跟各片区公积金专管员核对新增信息,有误则查询修改,无误则完成各片区的公积金缴纳;最后,将各项目当月公积金缴费数据转存成EXCEL文件反馈给各项目,各项目下个月就在此基础上编制明细和异动。这样就通过软件实现了财务部和人事部对公积金管理的协同,降低了两个项目的工作强度,提高了办事效率,保证了缴纳质量,从源头解决了公积金错综复杂的核算和缴纳管理工作。

三、软件解决方案的功能概述

根据以上设想,经过与某个对水电建设行业比较熟悉的软件公司多次进行软件需求的沟通,最终成功开发出来了这个适合国际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下面简要描述一下该软件的各项功能。

功能描述如下:

(一)基础数据维护

(1)项目设置:对各个项目进行编号、增加、修改、设为历史状态,国际部本部当作一个项目对待。

(2)片区设置:对员工的片区(及员工来源)进行编号、增加、修改、设为历史状态。

(3)在职员工基本信息维护:将员工的基本信息(工号、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日期、项目、岗位、片区等)和公积金信息(公积金状态、公积金账号、阳光卡号、个人缴交基数、单位缴交基数等)存入数据库,可以方便地进行查询、修改、删除等操作;当员工有公积金的缴费数据时,不能删除该员工,只能异动到离职员工里面;可以根据姓名自动生成拼音声母助记码,便于进行模糊查询。

(4)离职员工查询:与上述在职员工的查找类似。

(5)从EXCEL导入员工信息:可以将整理好的EXCEL形式的员工信息表导入到系统中。

(6)导出员工信息到EXCEL:可以将系统中的员工信息导出到EXCEL中,可以在行列筛选后导出。

(二)异动处理

(1)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异动:为了保留关键数据的修改痕迹以便审计跟踪和后续查询,更为了便于每月自动生成人数及金额的异动统计表,因而不允许直接修改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需要设计专门的类似凭证的界面来处理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异动。

(2)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批量异动:实现同时对选择的一批员工的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的异动。

(3)公积金状态、项目、片区、缴费基数异动查询:实现同时对异动记录的批量查询。

(三)计提和补交

(1)计提公积金:每月根据员工的最新公积金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当前所在项目、当前所在片区信息计提公积金形成缴交明细表,同时生成个人公积金台帐。可以一次计提所有员工,也可以逐个项目或逐个片区计提。

(2)反计提:将某月已经计提到个人公积金台帐和缴交明细表的数据删除,可以一次反计提所有人或逐个项目或逐个片区反计提。在计提后发现某些员工的基数错了,不需要先进行反计提,直接重复计提即可,将覆盖旧数据。

(3)补交公积金:补交以前某个月或者某些月份的公积金。一次可以批量补交一批人的指定的连续月份或随机的月份。

(4)删除补交的公积金:将补交数据删除,一次可以删除一批人的指定的连续月份或随机的月份。

(四)异动统计表生成

(1)当计提和补交处理完成后,就可以按项目生成异动统计表,以“沐若项目2010年5月份”为例,形如以下形式(注意:其中自动生成了很有用的“说明”信息):

(2)当计提和补交处理完成后,就可以按片区生成异动统计表,以“贵阳片2010年5月份”为例,形如以下形式(注意:其中自动生成了很有用的“说明”信息):

(五)缴交统计表生成

(1)月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项目,纵向:片区)

可以选择性地统计不含补交的缴费金额与人数、补交的缴费金额与人数、含补交的缴费金额与人数。也可以指定要统计的项目、片区条件范围,不指定条件则统计所有的项目、片区。统计表可以直接打印,也可以导出成EXCEL格式。

(2)月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片区,纵向:项目):(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3)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项目,纵向:月份)

体现当年度的1月至最后一个月份的按项目\月份的交叉统计数据。

(4)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月份,纵向:项目):(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5)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片区,纵向:月份):(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6)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月份,纵向:片区):(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7)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项目,纵向:片区):(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8)年度缴费金额与人数的交叉统计表(横向:片区,纵向:项目):(限于篇幅略去截图)。

(六)批量数据查询

(1)基数调整清册:可以按项目和片区组合查询员工的最新基数信息。

(2)按项目查询缴交明细表:可以自动对比本项目上个月的明细表标记出哪些人是新增的,可以自动按片区分组小计,可以统计出补交的人月数和金额。

(3)按片区查询缴交明细表:可以自动对比本片区上个月的明细表标记出哪些人是新增的,可以自动按项目分组小计,可以统计出补交的人月数和金额。

(4)按项目、片区查询缴交明细表:(限于篇幅略)。

(5)按月份区间查询缴交明细表:查询指定月份区间的缴交明细表,可以同时指定项目、片区条件。

(6)按项目(或片区)查询历史状态信息:由于存在信息异动,查询历史状态信息指查询以前某个月某项目(或片区)当时的员工名单及每个员工当时的基本信息(项目、片区、岗位、身份证号)和公积金信息(公积金状态、公积金账号、阳光卡号、个人缴交基数、单位缴交基数等)。

(七)个人数据查询

(1)在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异动历史记录、公积金台帐查询:在各种表格中可以即时打开查看某员工的综合信息(基本信息、公积金基数信息、公积金状态异动痕迹、项目异动痕迹、片区异动痕迹、缴费基数异动痕迹、各个月缴费数据、补交数据)的窗口。

(2)离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异动历史记录、公积金台帐查询:与上类似。

四、软件解决方案的应用效果分析

至截稿时间,该软件系统已在我部运行了一年,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它帮助我们这些公积金管理工作者从烦琐的EXCEL数据处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效地降低了我们的工作强度,提高了公积金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在另一方面,由于采用了统一的数据库和软件平台,人事部和财务部可以协同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避免了信息脱节造成的差错和工作被动性;另外也可以实现数据的共享查询。

应用体会:

1、只要把基础数据和异动信息弄正确了,其他数据处理工作就相当简单轻松了,各种各样的报表都自动生成了;

2、当本部管理者或各项目、各片区的管理者以及个人需要对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动态查询或综合查询时,都很方便;

3、各种数据界面都可以导出成EXCEL表,而且报表的主副标题及汇总行都可以导出,省去了再对EXCEL进行加工的工作量,从而可以及时快速地向各片区、各项目的管理人员传送最终的数据表格。

参考文献:

[1]周芝青.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现代商业2009,(23):106-107

[2]潘哲,甄鹏,等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短板致富时代:下半月2010,(9):155

公积金缴纳条件篇2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附加了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达到规定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退休后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只能一次性结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就没有可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笔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企业和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可以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但也有许多弊端,不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

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区)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即规定男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女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其退休时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人员,则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仅以北京市的政策规定为例,进一步理解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主要内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1条,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71条,本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对上述规定,本文的理解如下: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达到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者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当前,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例如,北京市某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9年,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由于该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退休后显然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现在,即使该职工愿意补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见,退休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2.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就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一次性结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其退休后将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根据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不一定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一定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从这一结论可以看出,未来将有一些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会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比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高,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

二、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利弊分析

制度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于退休人员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积极作用。

(1)可以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没有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个人,可以在即将退休时,挂靠到某一家企业工作,缴纳一段时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设计,可以起到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发生的作用。

(2)可以防止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企业就会不履行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有些企业就会在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没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会使一些企业不愿意履行缴费义务,就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法、足额征缴。

(3)可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一些地方政府设置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目的在于防止缴费年限比较短的职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如果一个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只履行了几年的缴费义务,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长期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有必要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

(4)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根据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未来将有一部分退休人员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会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积累。

2.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笔者认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20年或25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长,条件过于苛刻,许多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收入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老退休时,可能会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将会成为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社会群体。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比较大。目前,我国劳动市场处于劳动力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不均衡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在劳动市场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时刻面临着被解雇的失业风险。劳动者失业后,就会失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托——企业,就会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对于失业风险较大、失业频率较高的劳动者来说,其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二,企业不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买方劳动市场条件下,一方面是劳动者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却是企业逃避依法承担的责任,不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在过去4年对9680户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方法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临时工、外地城镇职工、季节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劳动者受雇于企业,即使知道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企业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退休后自然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第三,政府执法监察的力度不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监察的不到位,导致一些劳动者即使有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但是由于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群体中,这部分人将会占很大比例。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反过来,政府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利,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比较低。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2]。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延长,劳动者实际就业的平均劳动年龄大约为20岁。这也就是说,即使个人在劳动年龄内不间断工作,其工作年限大约有30—40年。20年或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个人在劳动年龄内需要用大约50%—70%的时间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其退休后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样严格的缴费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是难以达到的。

(2)苛刻的受益条件,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相悖。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制度的“低保障、广覆盖”[3],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累计缴费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无疑会使许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在年老退休、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时,由于达不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根据我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80%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根据个人生命周期理论,个人医疗消费的80%是在退休后的时间里花费的。可见,社会群体中,最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人群是退休人员。大量退休人员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固然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但却加重了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影响到退休人员的生活,给退休人员造成比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导致退休人员因病致贫、病困交加。

(3)苛刻的受益条件,对于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是不公平的。对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来说,其单位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企业现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目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即现收现付),而当其职工退休时,却因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女性职工或者不满25年的男性职工,其退休时,只能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再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对于履行了18年缴费义务的女职工和23年缴费义务的男职工来说,他们同其他劳动者一样,长期履行了缴费义务,只是由于达不到苛刻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制度设计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预期,未来会有许多劳动者由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4)苛刻的受益条件,会促使劳动者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失业风险较高的劳动者群体来说,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预期个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就会主动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劳动者失业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年老以后,就不需要花钱看病了。当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人员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时,依然需要国家提供医疗救助的保障。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步缩小,原来几个子女供养1个老人的人口结构,正在逐步向1个子女供养几个老人的人口结构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面临的疾病风险,难以通过家庭成员的互济互助加以分散,其医疗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只能是国家,政府的负担并没有减轻。

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改进措施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苛刻的受益条件,降低履行缴费义务的年限,可以将履行缴费义务的时间降低为累计缴费满15年,该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同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相同,可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这一受益资格条件的时间限制也是适度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目标,更适合政府实现全民保障的长远目标。这样设计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这一受益资格的时间限制,大约相当于劳动年龄的1/3—1/4,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是劳动者较容易达到的,可以激励劳动者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制度的保障。同20年或2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相比,设置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以使劳动者比较容易达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发展目标。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是企业缴纳的费用。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鼓励职工监督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而形成制度运作的良性循环。

3.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这样,既可以防止只履行几年缴费义务的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可以防止个人因担心缴费年限过长、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不愿意再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四、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实施的制度建设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尽善尽美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将职工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在一起筹集资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使职工个人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缴费。鉴于企业在履行缴费义务中的特殊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尽快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劳动者就业难度的加大,许多劳动者到外资、合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这部分劳动者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就业,即使履行了劳动的义务,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些劳动者同样面临着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风险。由此,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退休后才能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即使劳动者履行了20年或25年的劳动义务,而没有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方式。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缺乏有效的缴费渠道,如果个人不在企业工作,即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没有缴费的渠道。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就有可能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的资格,这对于失业风险比较大的社会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失业风险比较大的人员,本来就没有工资收入,再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会进一步加剧这些人员的贫困化,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中断缴费的个人、失业人员、钟点工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创新制度规范,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可以委托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管理机构,个人、钟点工、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手续,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拥有依法缴费的依托,使这些人员年老以后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也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如果企业可以随意解雇职工,而不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就会处于不断被解雇的不确定状态,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可能性比较高。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国家有必要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参考文献:

公积金缴纳条件篇3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发[2009]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在实际执行这两个法规时,一方面要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合理纳税。怎样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统筹,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把握缴税时间及缴税条件,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及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的前提。

从时间上,土地增值税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纳税年度为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缴税条件上,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按照预征率在产生预收账款时进行预缴,当开发项目达到规定的清算条件(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时,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清算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纳税人年度损益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金额,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年度内有所得就纳税,亏损不纳税。

基于以上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缴税条件存在筹划的空间。土地增值税清算要以备案证上的分期为标准确定需清算的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办理备案证时,公司可以选择分楼栋确定分期还是所有楼栋为一个分期,这取决于公司的整体安排。公司在决定项目分期时,需考虑项目未来整体利润,若项目预期利润持平或亏损,未来可能退土地增值税,则应分楼栋确定分期,尽快收回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带来现金流;若项目预期利润较高,则应在所有收入成本全部发生后进行清算,可以规避由于成本无法全部确认带来的多次清算和多次缴税。在此基础上,公司可规划预计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0平米)和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平均售价的1.2倍),确认是否属于普通住宅(普通住宅成本加计扣除20%)。在达到清算条件时,对于有可能退还土地增值税的,公司可以要求主动清算。

相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的筹划安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年一次的规定要求公司每年必须对企业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当未达到入住条件(发放入住通知书并且收回全款)时,一般损益表的金额均为负数,结合当地预征毛利率的不同规定,按照预征毛利率预先确认当年的税法收入,当公司实际毛利低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提前缴纳所得税,并在实际确认收入后办理退税程序,当公司实际毛利高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在确认收入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补缴。其中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中作为扣减项目,起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综上,如果公司同时有几个清算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盈利情况,调节公摊类费用,以达到少缴纳所得税或晚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加强成本费用的日常管理

合理确认收入和归集成本费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不同项目、不同分期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又是这两项工作完成的关键。从收入确认和成本归集来看,两税的关系非常密切。

(一)完整记录收入的发生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填写销售明细表,对具备清算条件的分期,按照房号对相关信息进行列示,对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开具销售发票或签订销售合同)均应视为销售收入,对于只交纳定金或认筹金状态的资金收回不视为收入。因此,在清算前已发生面积差需补退款的,要在清算期内及时处理,按照补退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润表中确认收入的金额,这部分金额是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收入;另一部分是在调整事项中,为已签约未收回全款的部分,这部分税法收入的毛利可以按照实际毛利而不是税务局认定的预计毛利[实际毛利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这部分税法收入取值可以用年末预收帐款的余额。

以上两税的收入金额在确认口径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是以年底为截止点,而土增税是以清算开始的月份为截止点。

(二)合理确定成本的归集

成本的归集是税务机关审核公司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公司在确定成本扣除金额时一定要考虑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判断公司有无虚列开发成本和费用,保证所有成本和费用发生都是与该项目分期相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制作成本计算表对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表应以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为大类,将分期内发生的所有合同按照入账科目记录到成本计算表的成本科目下,合同要体现签订金额、结算金额、已入账金额和暂估金额。在审核已发生的分期下的总成本时,要注意以下六点:(1)公司在土地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加盖部门公章);(2)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应一一对应;(3)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城市配套建设费的契税是否足额缴纳;(4)企业支付建安工程款时是否从施工方处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合规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于支付进度款的,需获得每笔建安款项支付的依据,即工程量单、付款证书、验收报告等,对于结算的项目,须提供结算报告、最终验收单,考虑工程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结算款项是否偏高。对于甲供材,即公司自购建筑材料,需注意是否在施工合同中重复计算扣除;(5)多个项目分期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不同项目分期合理分摊。一般来讲,开发项目内独立的、非营利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都属于可以扣除的公共配套费支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处于红线内,对于一些独立售楼处签订时以无偿赠与地方政府的名义但是在红线外的,在土增税计算时成本不予认可;(6)开发间接费用需与项目直接相关。对于和项目开发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团队建设费等需要在成本计算中予以扣除。

分期内总成本的确定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极为重要,两者确定成本的口径基本相同,某些细节略有不同,如土地增值税成本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时对于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准予扣除成本。

三、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确定会涉及预提成本,分期内总成本减去已开发票的入账金额就是预提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日前(5月31日)获取足额发票控制预提金额不超过总成本的10%,否则为虚列成本。分期总合同成本确定后,土地成本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法,前期费用、建安支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费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法(主要是按照可售建筑面积),将分期的住宅类型进行分配。分配后的各住宅类型的总成本除以对应的总可售面积就是该住宅类型的单方成本,单方成本乘以相应的结算面积就是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可以说,分期总成本的确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到关键作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使用预提成本,只会按照实际已经取得可靠发票的成本为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可以说,在企业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按照实际工程量取得分期总成本对应的发票,这恰恰和企业所得税的10%的概念不谋而合。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各住宅类型成本的方法和企业所得税也不一致,一般会用各住宅类型的层高系数分配,可以扣除的成本金额只包含已售面积对应的成本,未售部分待后续销售完毕后再行清算。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销售进度和发票获得情况公司须提前谋划,以免尾盘剩余过多成本而导致当期缴纳过多的土地增值税。

公积金缴纳条件篇4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

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1.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加快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与职责,以解决住房公积金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不硬的难题。因为在现实工作中: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权,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很困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易不会动用;另一方面,如有职工反映投诉企业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存在违规行为,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上门稽核审计的权利,那么就无从核实企业执行的具体归集标准,更无从知晓每位职工到底应缴纳多少住房公积金,也就因取证不足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缴纳条件篇5

关键词:举措;强制性;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强制性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我国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逐渐被住房的商品化所取代。在此情况下,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在1991年首度提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概念,随后国务院于1994年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住房商品化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正式建立。

根据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包括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归集到职工账户,作为其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职工对个人住房的购置、返修、建造,国家对扣缴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内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长期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提高职工购买个人住房的能力,帮助大多数职工圆自己的住房之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资金,又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公民的住房保障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谓是一项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制度,在保障全国职工住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系通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互助模式,把全社会所有个人的一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规模巨大、稳定性强的资金池,帮助亟待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由于其实行的是大数法则,必须完全依赖相关个体普遍、长期的参与才能实现资金的归集,保障该制度的良性、有效运行,这就内在地要求该制度本身必须具有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对相关个体而言即体现为强制性,也即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当参与并按时、足额地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在实践中的落实状况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低覆盖率体现了其强制性仍不足

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全国344个应设立的城市中已占到95%,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实现了地域上的广泛覆盖。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仍远远没有实现在法律规定的职工及单位范围内的全面覆盖。一方面,我国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覆盖率较低,截至2006年5月底,全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首次超过1亿人,但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仅为6245万人,与2006年全国在职职工11160万人相比,还有4915万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占全部应建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的44%;另一方面,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还是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中推行较为顺利,还有很大一部分民营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仍未真正履行相关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不足带来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的缺失,一方面,导致有不少用人单位长期以来一直成功地逃避了其责任,造成遵纪守法的企业承担了高昂的成本而违法投机的企业却节省了公积金的开支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诸多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必然导致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落空,进而不得以采取自力救济方式来维护权益,这直接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加剧,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企业长期存在拖欠公积金现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数额无法达到预期,直接动摇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基,也严重影响了住房保障体系功能的发挥,若这一问题不能得以解决,将给未来的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难以有效落实,既有制度本身设计上的原因,也有实际运作上的原因。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尚不健全

“五险一金”一词已经清晰地呈现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同样是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两项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却实现了远远高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这一差别与两制度的立法状况不无关系: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建立以来,历经二十余年,却仍仅有制度设立初期出台的寥寥几件法规,较之自建立以来已陆续出台二十余件综合法规及数十件单行法规,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明显不足。

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高法律保障为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外仅有以“意见”、“决定”、“通知”等形式出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较之以具有法律位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最高法律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整个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的效力层次较低。

第三,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在这两部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最权威、最直接的法规中,却看不到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只言片语,这就造成了住房公积金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强制利待遇却毫无来自劳动法律法规的任何支撑这一矛盾尴尬的境地。

(二)对用人单位履行建立及缴存公积金义务情况的监督不够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虽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对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但其对用人单位的督促作用还仍不够:

第一,目前的制度仅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的职权,并未让其承担落实公积金归集的义务,而基于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及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其主动监管的动机及力度必然不够。

第二,劳动者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举报,但在目前公积金制度的归集覆盖率本身就较低的情况下,其投诉往往石沉大海,要真正维护权益,还只能自己去找用人单位,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其对用人单位的督促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并未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而言较之社会保险制度明显缺少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一有力的监督主体。

(三)违反规定不缴纳公积金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及成本较低

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义务的履行则需要相应的责任作为保证,没有责任的义务,就不是真正的义务。而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建立及缴存义务的责任,仅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三十八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短短两条进行了简单规定,责任成本较低:第一,其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而并无任何有关对职工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第二,用人单位的责任设置中,均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限期缴纳的督促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了督促仍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实际责任,而这也是众多用人单位敢于明目张胆地长期违反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体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所面临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率及费用成本均过低,无法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制约,因此严重减损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

(四)公积金所有者即劳动者追缴公积金的救济途径不畅通

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劳动者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终受益者,却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追讨住房公积金,其权益自然难以保障。一方面,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也未被明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均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各地方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争议是否受理的做法也不统一,很多地方法院以住房公积金纠纷既非劳动争议也非民事诉讼为由,也不予受理。在用人单位未给予职工公积金福利时,劳动者无法诉诸法律,权利享有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向义务承担者追究责任,必然造成这一制度强制性的严重缺失。

四、提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的举措

公积金的归集是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而公积金的归集依赖于制度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如果不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问题,公积金的征收就无法得到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住房保障体系就无法良性运行。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来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问题。而要实现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离不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能有效推动及保障住房公积金强制性得以落实的一系列举措。

(一)完善我国公积金法律体系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国家住房基金,需要运用国家立法去保障它的实施。因此,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也需要首先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入手。对此,笔者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层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直接上升为《公积金法》,或出台《住房保障法》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章节,以树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

第二,效仿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状况,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从劳动关系的角度重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在立法上对“五险一金”作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应当给予劳动者的强制利待遇的地位进行确认。同时,借鉴社会保险缴存的制度设计,引入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其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并凭备案后的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公积金建立及缴存事项的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与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一系列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制度上统一起来并形成有效互促机制。

第三,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各自的监察事项范围,以双重行政执法作为威慑,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一方面,根据“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这一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强制利待遇,显然应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范围。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将其执行情况纳入住房保障制度的监察事项范围,由住房保障局等机构承担起监督职责。

(二)深入宣传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针对很多职工由于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了解而对单位扣了自己的钱缴纳住房公积金还感觉不乐意,以及很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还缺乏明确认知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向相关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性及强制性能够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上树立起依法及时足额缴交公积金的义务观念,争取单位领导和职工的支持和理解,依法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要以强化宣传为先导,以表扬曝光为手段,通过定期向单位职工公开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明确告知职工,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归集中的职能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不仅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更要有能够严格执法的机构。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体负责公积金运作的机构,应承担起公积金归集、追缴职责,强化其在公积金归集中的职能作用,通过有效催建催缴,确保将应收的公积金费用归集上来,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得以落实。

第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职工的信息资料库,并实时更新,在技术上实现对辖区范围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覆盖情况有一个全面、详尽的把控,为催建催缴工作提供可靠事实根据。

第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流程,创新工作制度,正确指导并有效督促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一方面,从工作流程上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反义务的单位下发《催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及对逾期仍不整改的单位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工作时限,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按照工作流程及时、主动履行催建催缴职责;另一方面,建立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业务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上访职工,并及时、有效为其解决公积金缴存问题。

第三,在日常催建催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情况年度专项检查及治理工作,对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缴交基数、人数情况,及未建制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拟定出全年公积金缴存扩面的工作目标,分工作周期,具体确定出每一阶段应重点催建催缴的单位,逐步有序地落实推进。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处罚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建制及缴存义务

科学合理的责任设置才能有效督促义务主体切实履行义务,而严格的责任本身也是其强制性的彰显,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应加大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建立、缴存义务的成本。第一,应提高对不履行建制及缴存义务的单位的处罚标准,并且对于拖欠时间越长、拖欠数额越大、拖欠人数越多的单位,其处罚力度应越强;第二,应增加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义务的责任风险,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未按时建制及缴存的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论是否已对其进行催建催缴,均可以直接对其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三,应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在行政处罚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对职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及时、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情况,应增加用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瞒报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等的法律责任。

(五)为劳动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权利也就无义务可言,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也将荡然无存。因此,要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就应当为权益享有者即劳动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一方面,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将公积金缴存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取公积金仲裁、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已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控告,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及时履行督促职责的,应规定劳动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结语

为解决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以来强制性缺失、归集覆盖率低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框架和内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在现有制度下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措施和方案,逐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晓丹.如何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J].理论界,2010年12期.

[2]许吉光.从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看其未来趋向[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4期.

[3]井欢,白丽华.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J].经济师,2007年3期.

[4]高丽.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讨[J].统计科学与实践,2005年5期.

公积金缴纳条件篇6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金融保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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