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6篇)

daniel 0 2024-07-13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篇1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中图分类号】TU38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010-01

当前,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正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一些初步效果,但问题依然突出,其中之一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核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建立以来,对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改进。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

1、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该是中低收入家庭。

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为政府以市场手段平抑房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是在适用对象上,“中低收入者”难以界定;其次,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任机制缺位,助长了权力的滥用;再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缺乏具体标准,这样使得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越造越大,另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本应保障的对象――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却望楼兴叹。

2、廉租住房制度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目前我国廉租房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廉租房的房源太少,许多城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通过排队的方式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得住房。

3、住房公积金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产生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工资货币化转变的有效形式。

4、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结合

由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和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紧密地结合起来:用增值收益建设这两类住房,然后供应给公积金缴存人,公积金缴存人还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1、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推动城镇住房体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体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住房从实物转向货币分配的主要体现在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两个方面,由于货币补贴缺乏法律强制性约束,进展缓慢,目前,只有经济发达地区的机关企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落实了住房补贴政策。而住房公积金因为具有法定强制征缴的特征,积累额逐年提高,对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增强了住房保障能力。

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职工间缴存与资金使用互助形式为基础,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如政府免税减息,提高广大职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推动广大职工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贷款倾斜政策,引导确立了科学的住房消费模式。

3、增加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住房公积金不靠财政投入,迅速积累起庞大的资金规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成为廉租住房的主要资金来源,弥补了财政投入的空白。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解决贫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了关键作用。

4、推动了个人住房信贷机制的发展。

在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等政策的推动下,转变了住房消费观念,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逐渐发展,成为支持职工家庭住房消费的重要政策性工具,增强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

三、加强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1、注重宣传

目前,还有许多非国有部门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的规定,许多职工不清楚加入这一制度是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公积金管理人员,只把工作重心放在国有部门,忽视对非国有部门的政策推行和政策宣传。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

2、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额已经突破2万亿元,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只达到60%,有的省份尚不足40%。在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大多为中低收入者,大量的农民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也大都没有共享这一制度。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征信管理等),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公平规范。

3、研究制订政策,改变住房公积金向高收入者倾斜的现状。

为使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应提高我国目前过低的缴费率,使制度的受益者获得更多的补贴,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避免高收入者缴存基数过高而导致获益差别过大;二是在已拥有个人住房的情况下,高收入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应付出一定成本,如征收利息所得税、适用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三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降低对中低收入者的贷款限制,依申请者的收入稳定性及还贷能力提高贷款额度和延长还款期限,并改变账户上的积累金额不能支付首付的规定。

4、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使之服务民生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二是降低贷款利率;三是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费用,减轻职工负担。

5、努力提高增值收益。

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努力提高个贷率,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6、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健全监管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对于住房保障的贡献程度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考核的重点。

四、结论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以及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改善住房条件、解决住房困难,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62号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住房[2007]162号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篇2

住房公积金本来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让多数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能改善住房情况,特别是对于收入相对比较低,没有能力靠自己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群体。但是,从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施行效果来看,中低收入群体的收益并不明显,反而是中高收入群体获得了收益。不论是从缴存环节来看,还是从提取环节、贷款环节来看,中高收入群体的收益更加明显,中低,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益有限。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

1、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住房公积金监督问题,应该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撤销,用一个单独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取代,彻底改变现有的相对空缺的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该系统可以直属国务院,垂直的监督和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业务,如每季度出版基金管理业务。

2、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效果,必须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第一步,是要改变观念。不能简单用传统的那种政策性眼观来相关业务,在政策的指导下,也要改变以前的消极观念,真正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提高使用率。第二,要简化手续,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要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供一条龙符合。最后,要努力减少各种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3、完善制度,提高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

应该建立更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能增加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制度,切实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成为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2

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并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随着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不断增加,且覆盖的企业职工人数越来越多。然而,就目前一些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行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落实。为有效维护职工恶化公民权益,就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手段进行干预和监管。而当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面临着较大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外部环境较差、执法法规存在诸多不足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上[2]。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面临的主要困境

1.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外部环境较差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既需要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有效的执法手段,还需要外部环境的有效配合,才能确保良好的执法成果。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公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自身的权益和企业的责任、义务了解并不深。在面对企业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情况时,为保证自身的工作岗位不被剥夺,只好采取沉默的态度。公众对于执法行为的支持程度不高,对于自身服务的企业存在的违法情况虽然有了解,但不会主动寻求执法帮助,导致行政执法面临较大的困难。

2.当前执法法规存在诸多不足

当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面临的另一大难题,是当前的执法法规存在诸多不足,造成执法上的巨大阻碍。首先,现有额执法法规可操作性并不强,一些具体的执法实施细则并未出台和落实,执法部门无法明确自身的执法权限。其次,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执法手段单一,且强制性不足,无法保证良好的执法效果。此外,针对企业职工自身维权的权利和渠道也没有明确的规定[3]。许多维权职工无法寻求有效的维权渠道,且在公积金纠纷发生时,相应的仲裁办法也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时的尴尬和困惑。

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此外,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存在执法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等问题。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既需要执法人员掌握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掌握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办法。而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往往由其他专业人员转换而来,并不掌握综合的执法知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程序的错误,或者在利用相关法律进行执法指导时,出现相关法律错误,导致执法效果不佳。以《行政处罚法》为例,执法人员需要掌握该法律并在执法时进行案件调查和取证。由于法律知识较欠缺,也就导致执法过程出现相应问题。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策

1.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创建良好执法环境

良好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效果,需要公众的全力配合,在公众与执法部门的通力合作之下,才能确保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保障。国家应运用行政执法和宣传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在政策性宣传的引导下,使公众了解自身的权益,并提高法律维权意识。使得广大群众全面参与到维权和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以确保行政执法拥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宣传,使企业充分了解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并主动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企业予以处罚,以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可行性。

2.健全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体系

应当健全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规体系,使得行政执法过程更加具有权威性,且执法过程能够拥有足够可靠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首先,应当给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部门明确的检查权和执法权,使其能够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检查和取证,确保执法过程的顺畅[4]。其次,应当确保企业职工拥有明确的维权法律保障,并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能够获得行政执法部门的帮助,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相关处罚,并责令其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

3.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执法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保证执法行为的严肃性,既能为企业职工提供维权帮助,也不致造成企业的错判错罚,造成公平性问题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效培训,让其掌握足够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知识,能够确保其专业执法素质。其次,应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先进经验,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同时,执法人员应通过主动学习以实现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实现的重要部分,应当确保其有效落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在行政执法上,应当认识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应当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创建良好执法环境,健全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落实,为我国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谭臻,刘岩.住房公积金风险分析与管理对策[J].中国房地产业,2011(01).

[2]郑瑞兰.探讨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实现机制的对策建议[J].才智,2011(18).

[3]战柏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0).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篇4

【关键词】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出现问题建议

一、公积金制度研究现状

2005年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提出了城镇单位聘用的M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武汉市为响应这一政策2016年底出台了关于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征求意见稿。该稿件的出台预示着武汉市将成为继上海、深圳等地之后扩增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城市之一,实缴人群的扩增会给武汉市公积金带来新的资金来源,会加快武汉市公积金的发展。

然而截至2015年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839.9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3‰。其中,中心本部地区贷款逾期最为突出,相邻的周边区域或市区逾期率相对较低,且部分市区没有发生贷款逾期。这表明中心本部地区人员素质较低及部分市区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人数偏少。随着贷款逾期率的提升,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在这一背景下,武汉市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会承担着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增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上升的风险,该风险的原因在于扩增实缴人群的整体素质偏低,收入保障不足。所以应该建立相应的政策加强管理。

二、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所带来的问题

(一)监管范围扩大,增加了监管压力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对公积金实缴人群的限制,武汉市2016年底出台了关于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征求意见稿。该政策的出台的也预示着武汉的公积金监管范围的扩大。与以前相比会带来较大的监管压力,武汉市在实缴人数扩大以后较长阶段会关注扩增人群的问题,进而会分散监管力量,从而大大增加了监管压力。又因为我国对于公积金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也相应的增加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难度。

(二)缴纳人群增加,提高了违约、欺诈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实缴扩增人群主要有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该人群的主要特点有职业自由、约束力小,同时没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工资。而住房公积金是持续按期偿还到期的本息,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由于工作自由没有固定的工资,有可能会出现断缴违约的现象,从而使公积金违约风险大幅度提高;从以往的公积金制度来看,我国公积金相关的法律较少、体系不够完善,出现了许多公积金贷款人通过欺骗、非法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现象,使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而现在在公积金实缴人群扩增的情况下,缴纳人群增多并且缴纳人群结构复杂,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监管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会进一步增加诈骗风险的概率。

(三)自身素质差异,缴纳积极性不高,实用性低

在我国当前阶段,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主要人群教育程度与正式职工有较大差异,这会导致该人群的维权意识、责任意识薄弱。对于新出台的政策认识程度不高,对于较为详细的公积金提取规则认识不清,不会或者不愿意去缴纳公积金,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该政策的实用性较差。同时公积金主要用于买房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要有一定经济基础,而对于农民与自由职业者来说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大多数不愿买房,这样来看对于政策不清楚的人来说,缴纳公积金对于部分人是无用的政策。从而会导致该政策最终服务的人群会与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有较大差异,实用性会大大降低。

三、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公积金相关的法律制度

公积金实缴人数的扩大必将给监管部门带来较大的压力,而我国对于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对其他国家来说较少,法律效力相对薄弱,而我国的基本方针是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加强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人群的增加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运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套用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利息、伪造购房合同等不良行为。为杜绝这些行为,只有加强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条例,将住房保障制度列入法律制度,才能让住房保障人群获得应有的安全,享受该有的待遇和福利。

(二)加强监管制度

如今的时代是信息化时代,在进行交易时,难免会出现信息披露,侵犯个人隐私,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维护缴纳群体的交易环境,避免私人信息散播出去,被他人盗取,监管部门也应科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条例和办理手续,让缴纳人群明确流程,提高安全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

人群的增加必定会出现不安全的隐患,这需要人们提高防范意识,杜绝一些不良信息。做到两不,不轻信,不泄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政策规定,正规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应该面向广大人群,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新增人群详细讲解公积金相关政策,让他们更加认同该政策,同时让他们可以更好的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让该政策落到实处,更加实用。

(四)努力创新,提高技术,防范金融风暴

目前市场对于公积金的金融工具还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不断的对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可以吸取国外的成功案例和公积金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探索出属于我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在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尝试和测试,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需要防范金融危机,避免资金受损。

(五)优化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缴纳人数的增多,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系统必将承受不起如此繁忙的业务,由此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的需要,研发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的多样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愈来愈突出。也可以在网上公积金的最新政策,让人们随时掌控动态,也可以设置一个官方的app,公积金热点资讯,人们可提意见也可评论。实现足不出户便能在网上注册,掌握公积金缴纳的小知识和防骗手段。

(本文指导教师:李思齐)

参考文献

[1]李俊山.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政府监管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2]孙慧.我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评析及优化建议[J].科技展望,2016,(20):248.

[3]陶红旭.H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6.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篇5

【关键词】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公积金

一、我国住房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政府部门近年来的努力,中国的住房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解决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且对平抑房价、扩大消费和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作用,但住房保障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购买对象界定不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界定中低收入家庭有几个难点:第一,家庭收入很难准确计算,因为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是隐性的;第二,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可信度差;第三,人们的收入是动态的,若收入增加,不会积极腾退经济适用住房。

(2)建设标准失控。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出现了打着经济适用住房的牌子建设豪宅的现象,致使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越来越大,建设标准越来越高,“贪大症”严重。

(3)销售价格较高。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应保证“3%以下的利润”,但是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远远高于这个标准。

2、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房对象的界定问题。现行廉租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困难家庭,而排斥了“夹心层”、流动人口等住房弱势群体,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2)收入线划分标准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很薄弱。

(3)廉租房资金来源问题。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很少。与众多家庭急迫的廉租住房需求相比,廉租资金的落实是目前廉租住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4)廉租房房源问题。目前廉租住房主要有四个来源: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房源少的情况。

3、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与资金属地管理之间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状况受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住房消费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贷款规模持续扩大,甚至出现资金不足的现象,有的地区刚好相反,贷款规模较小,归集上来的资金大量沉淀。但是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

(2)建立制度的根本目的与政策实际覆盖面之间的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的储蓄,发挥资金互助功能,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不少中低收入职工并未缴存公积金,这就使得最需要政策支持的人群反而处于政策覆盖面之外。

(3)资金来源单一与资金广泛使用之间的矛盾。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仅限于缴存人按月缴存,属于分散性的小额资金流入,而归集的资金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还必须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需要,属于集中性大额的资金流出。

二、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1、美国经验

193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住房法》(NationalHousingAct),并成立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美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直接出资或补贴有关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住房为主,公共住房项目起始于1937年,由联邦政府负责出资,各级地方州政府负责建造、管理和分配,公共住房产权归地方政府住房局。另外,联邦政府鼓励开发商和私人投资者开发廉价出租房,并为其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

(2)建立抵押贷款保险保障体系。为缓解住房紧张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分别于1932年成立了“联邦住房银行抵押贷款系统(FHLB)”和1934年成立“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由FHLB负责提供低息贷款给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建设公共住房的开发商;FSLIC组建的“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则负责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与此同时,美国国会也成立了由美国政府提供信用支持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机构。而以上这些机构提供的贷款都具有抵押贷款形式多种多样、住房抵押市场完善的显著特点。

(3)租房补贴体系健全。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施行租房补贴政策,该补贴政策的核心是向低收入者发放租房券,低收入者可以在租房时使用该券用于支付超过税前收入30%的房租。其租房补贴券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补贴项目的标准并不由市场来设定,而是由住房管理机构设定,该标准设置出可以允许的当地最高房租;第二,允许住户在其房租花费超过30%或者低于其收入30%之间选择;第三,住房管理机构被授权许可设定支付标准为地方公平市场房租的90%~110%之间,最多不可超过120%;也可以在相同地区设立多重标准,以反映房租水平的内部变化――地价高的地区获得较高的支付标准,而地价低的地区可以获得较低的支付标准。美国的租金补贴主要有砖头补贴、房东补贴与现金补贴。

2、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在其完善的公积金基本制度之上。住房公积金是新加坡政府发展住房的主要资金来源。

(1)法律制度保障。新加坡分别于1960年和1966年颁布《建屋与发展法》及《土地征用法令》,依据以上法令,政府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了大量的房产所需用地。而为了打击私人炒房行为,政府规定新购买的住宅在5年之内不得转手售卖,也不能用在商业经营方面。每个家庭只能拥有1套房产,如果需要再购买新的住宅,现居的旧住宅就必须要退出来。严格有效的法律制度确保了新加坡的住宅用地使用率极高,住房市场稳定有序。

(2)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加坡政府于1955年在全国强制施行公积金制度:凡是在新加坡工作并且有工资收入的人都必须和其企业一起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40%~50%上缴给中央公积金管理局,上缴的公积金则由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统一管理分配。

(3)动态的住房保障体系。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实现公平有效的分配住房资源,政府对购买条件、购买程序以及住房补贴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购房标准政策及不同时期生活水平的浮动进行动态调整。通过这种动态调整,就使得一般收入的家庭都有资格也有能力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保障住房。通过对组屋购买条件的限制,有效地建立了组屋保障市场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也保证了正常房地产市场的欣欣向荣。

三、我国城镇住房保障改革的对策思考

1、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革的原则

(1)适度保障原则。基于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的经验,政府对居民住房的保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放大的责任。住房消费属于国民经济的初次分配范畴,也就是说,大多数人应该通过自己的收入来解决住房问题,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税收财政资金,通过经济的二次分配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解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体现住房消费的适度公平,体现“最劣者受益最大化的原则”。

(2)动态调整原则。鉴于住房保障制度的阶段性,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各类住房供应比例也应该是动态的,即住房保障的范围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政府的承受能力、各阶层居民的消费结构等密切相关。住房保障的模式也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调整。

(3)市场导向原则。我国在20多年来的住房制度改革中逐步实现了住房市场商品化的目标,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因此在构建城镇住房体系时要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在建设公平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同时也要向住房商品化市场要效率。政府要发挥出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机制配置住房资源为主体,并通过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法律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实现住房供给和住房需求的平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1)加强政府责任意识。目前,我国住房保障的政府责任缺位不仅是制度设计和操作问题,更主要是缺乏思想层面的高度重视。强化我国政府对社会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的责任意识,无疑是制度完善的必要前提。只有明确了政府责任,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才能在住房保障各项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要权责明晰,分工到位。其次,要加强教育,提高行政人员素质。

(2)完善住房保障立法。通过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保障居民享有住房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制的完善为政府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外在强制力。目前,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住宅法》、《住宅保障法》,并加强配套法律体系的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尽快用宪法的权威性保障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顺利进行。

(3)健全财政金融体制。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建立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的“运用―评价―回收―再运用”管理体系,而且要不断开拓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必须以公共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例如以财政投入为基础建立住房专项基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接受社会捐赠等;也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要求从事房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每年提取5%~10%的房贷利润作为廉租房的保障资金,从而保证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

(4)健全政府决策体制。首先要完善决策制度。建立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对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决策,在经过集体讨论的同时,又必须分工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完善听证制度,使决策者的决策公开透明,积极吸纳群众意见,同时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要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包括让决策咨询机构参与决策,扩展公民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机率。

(5)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驾驭力度。从要求、措施、督查和考核等方面营造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要以一个合理的考核问责制,激发地方政府有所作为,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中真正获得实际的绩效。

【参考文献】

[1]徐滇庆:经济适用房的弊端[EB/OL].省略,2005-07-14.

[2]万婷: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性研究[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6(3).

[3]第43期全国市长研究班第一课题组:县级市住房保障现状、问题和对策[J].城市住宅,2008(3).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篇6

[论文摘要]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分析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最有效的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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