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初等义务教育(6篇)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篇1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坚持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到2007年底,力争使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突破口,加强西部农村初中、小学建设。——摘自《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化人口负担为人力资源——就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问:教育部新颁布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首先提出要重点推进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再一次把农村教育摆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能请您谈谈这样做的理由吗?答:农村教育面广量大,中小学在校生多达1.6亿。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青少年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要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离开农村教育的发展,根本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广大群众受教育水平和接受教育机会明显落后于城市和发达地区。要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和西部地区的教育。问:《行动计划》在加强农村教育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答:我们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以期实现西部“两基”攻坚、中部“巩固提高”、东部“双高普九”的目标,努力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在此过程中,特别要做的工作如下:一是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力争到2007年底,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二是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确保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取得成效。三是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深化农村教育改革,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四是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机制。五是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六是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七是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问: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答: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主要目标:一是到2007年,西部地区整体上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扫除600万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二是到2007年,西部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分别实现各自的“两基”目标,有条件的省(区、市)通过国家的“两基”评估验收。截至2002年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到2007年绝大部分要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极少数特别困难的县也要达到国家“普六”标准。完成这些目标的主要措施是: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扶持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大力加强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明确各级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等。中央主要是对“两基”攻坚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本地“两基”攻坚目标的实现切实负起责任。各攻坚县要结合中央、省级“两基”攻坚目标,制定出县域内分年度、分项目的具体发展目标,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在实处。问:《行动计划》对于中部和东部的农村教育作何考虑?答:除了“实现西部两基攻坚”外,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现“中部巩固提高成果、东部‘双高普九’”的目标,目的就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要以加强农村初中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要加大控制初中辍学的力度,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要加快推进课程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为实现2010年全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打好基础。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将建立起“双高普九”的任务目标责任制,将有关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县,以县级(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要在使所有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优质学校的数量、扩大优质学校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校舍建筑质量和生均校舍面积,全面消除危房,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要建设符合国家建设和卫生标准的学生宿舍、食堂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使学校的教学仪器配备、图书藏书量及生均占有量达到国家一类标准,体育、美育设施达到国家或省级规定标准。问:在加强农村教育过程中,农村师资队伍的素质问题将会凸显。这方面我们有何考虑?答:提高农村师资队伍素质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教育部的充分重视。首先,这次振兴行动计划包括了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容。提出要加强编制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专任教师要全部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基础上,小学、初中专任教师的大部分要达到专科、本科学历,其中一部分要达到研究生学历。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在职教师培训制度,使所有在职教师能够定期接受新课程、新知识、新技能等的培训。建立起完善的校长选拔任用方式制度,完善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本报记者符德新)努力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2010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打好基础。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和健全助学制度,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摘自《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宁夏:奋力攻坚势在必得“两基”攻坚,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已成为宁夏人民最熟悉的词之一。从黄河两岸到六盘山下,10年间宁夏几届党委、政府带领全区近600万回汉人民,打响一场气壮山河的“两基”攻坚持久战,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阶段性的成果:1998年年底,在占总人口55.4%的北部川区13个县(市、区)全部实现了“两基”目标;2003年秋,在“贫苦甲天下”的宁南山区,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目标。如今,漫步在酣战“两基”硝烟未散的宁夏山川大地,人们所见到的最漂亮的建筑大多是学校,宽敞明亮的教室里,灿烂的笑容洋溢在每个孩子的脸上。在宁夏“两基”攻坚的“三部曲”中,前两部已经完成,眼下宁夏再次向南部山区“普九”攻坚发起最后冲刺。盐池在宁夏山区九县(区)中今年将率先完成“普九”任务,日前记者来到该县大水坑镇中心小学,看到“普九”的春风已吹到了这所远离县城的学校。校长张云兴奋地告诉记者,自治区副主席刘仲、教育厅厅长蔡国英几天前刚来过学校,当听说学校有2000人规模,办学质量也不错时,领导们非常高兴,鼓励他们要借“普九”之机,使学校的基础建设、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张校长充满信心地说,“普九”的政府行为一到位,师生们的心里就踏实多了。今年,学校教师办公楼和学生饭厅的建设及校园美化的硬件建设都有望得到解决,到了秋天当你们再来时会发现学校变得更美。日前,记者从宁夏“两基”攻坚指挥机构——自治区教育督导室了解到在2003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各项社会事业必须全面提速,到2007年在宁南山区实现“普九”目标。决心下定,自治区及时召开了宁南山区“普九”攻坚大会,自治区政府与各地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完成“普九”任务的时间表。实施宁南山区“普九”攻坚,重点和难点在于民族教育。为此,自治区在投入近3亿元深入实施“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和回民中学重点工程,打造回族教育优质骨干学校体系的同时,又决定实施回族教育“五个一”工程,即:乡村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一个都不能少,乡村和学校巩固学生一个都不能流失,在每个回族人口超过50%的乡镇各建设一所示范性初中和小学,自治区一个直属机关单位帮扶一所初中,干部职工广泛开展“一帮一”助学活动,以推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为如期实现“普九”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天行健,君子当自强。相信再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宁夏一定会在全区每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实现“两基”这个几代人梦寐以求的宏愿!(本报记者陈晓东)河北:多措并举巩固“普九”成果河北省在全部实现“普九”目标并通过国家检查验收后,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开始转入全面巩固提高阶段。从2000年起,河北省委、省政府在认真分析了全省义务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后,把“普九”巩固提高工作列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考查目标,并要求市、县、乡建立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为此下发了《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的通知》。2001年起河北省对各县(市、区)进行每三年一轮的“普九”复查,到去年年底,全省172个县(市、区)全部进行了普九后的第一轮复查。“普九”复查制度促进了各地大力提高“普九”水平、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积极性,使“普九”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普九”水平大大提高。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省接受“普九”复查的县(市、区)用于“普九”巩固提高的总投入达到54.7亿元,共新建、扩建校舍335.23万平方米,维修改造校舍343.8万平方米。为进一步提高“普九”水平,河北省大力调整学校布局。据统计,3年来,小学由46465所减为28433所,校均规模由175人提高到237人,初中由4191所减为3908所,校均规模由982人提高到1109人。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明显加快,大部分学校建起了多媒体教室、微机室,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和整体业务素质迅速提高。据统计,小学专任教师中具备专科学历的由2000年的22.22%提高到目前的41.2%,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由8.92%提高到13.6%,与此同时,学校的管理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都得到稳步提高。河北省还对“普九”巩固提高做出了中长期规划,到2007年,基本完成农村中小学现存危房的改造,初步建起具有本省特色的远程教育体系,农村中小学基本实现“校校通”,建立起“研训一体化”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到2010年,全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河北省已开始全面推进实施农村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标准化要求实现均衡发展,努力转化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山区、边远地区和坝上地区建设寄宿制学校。(本报记者杨占苍)福建:“双高普九”潮涌八闽日前从闽南晋江市传来喜讯:通过为期4天的严格评估,晋江市顺利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双高普九”评估验收,成为该省第7个通过“双高普九”验收的县级市。实施“双高普九”是福建省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重大举措。2002年初,福建省教育厅根据全省“两基”工作不断发展的实际,及时作出了实施“双高普九”工程的部署,决定从2003年起启动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工作,并规划“十五”期间分批对经济基础较好或“两基”工作较巩固的34个县(市、区)进行“双高普九”的评估验收。验收工作分三年完成:2003年安排7个县(市、区),2004年安排10个县(市、区),2005年安排17个县(市、区)。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教育厅及时制定了“双高普九”评估标准和验收办法,把评估标准分为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扫盲工作等6个项目,并逐项进行了细化,从28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省里还对验收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经设区市核查,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再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验收。经验收达标的,由省政府授予“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称号。但“双高普九”的荣誉称号并非终身制,获得称号后,如有明显退步,先予以警示,整改期限之内仍未改变面貌的,将取消荣誉称号。厦门市开元区是全国“两基”工作的先进地区,在实施“双高普九”工程中,全区喊出了“做福建省‘双高普九’的排头兵”的响亮口号,区委、区政府明确把“双高普九”工程摆在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区里一举投入3670万元建设区电教中心,完成区教育主干网和区教育中心的建设;投入4800万元进行校舍扩建和改造。接受验收前,又筹集240万元完善区属小学劳技室、语音室、体育器材设备等,全面改善了办学条件,提高了“双高普九”水平。泉州市鲤城区当年“两基”验收时小学校舍面积仅4.9万平方米。在“双高普九”工作中,区委、区政府优先保证“普九”的投入,并充分发挥侨乡优势,多渠道筹措改善办学条件资金,全面抓好乡镇中小学“十配套”建设,使全区中小学校舍面积迅速增加到11万多平方米,新添中小学电脑2430台。同时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推进课改,坚持依法办学,以德治校,把育人放在首位,小学学龄人口入学率为100%,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98.3%,辍学率0.98%。在涌动的“双高普九”热潮中,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区辖街道都积极行动起来,把支持教育、实现“双高普九”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通力协作,积极主动为教育办实事、办好事。如财政部门及时追补不足的教育经费;城建部门为学校基建大开绿灯;人事部门优先解决教师编制问题;公安部门积极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在校园设特别保护区,设立综治副校长;关工委、妇联与社区主动配合,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外来人口多、流动人口多、拆迁户多、空挂户多是2003年7个首批接受“双高普九”验收县的共同特征,为了解3岁至24岁人口文化情况,各区所辖街道(乡镇)克服人员流动性大、人难找、证难取等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普及程度和扫盲工作的动态管理机制。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篇2
2017年3月3日,2017年重庆市基础教育工作会召开,对今年全市基础教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强调,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增强做好基础教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基础教育七个问题;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义务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普通高中发展促进计划”三大计划,全力推动全市基础教育跨越发展。本刊特刊发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委主任赵为粮同志的讲话稿摘编,以进一步凝心聚力,不断把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推向新的高度。
我们召开一年一度的全市基础教育工作会,主要任务是落实2017年全国、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新一年基础教育工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2016年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是关键指标进一步优化。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2.54%,在园幼儿普惠率达到75%;新增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11个(累计达到26个),通过率已达65%;义务教育学校校标准化率达到8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4.2%,“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超过92%;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比例达到97.8%,入读优质高中比例超过72%。
二是保障能力M一步增强。教育投入力度增大,2016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300元,调整后补助标准最高公办园为700元、民办园为800元;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100元,达到700元和900元;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寄宿生计算生均增加了200元;首次出台民办普通高中学生生均50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政策。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全年安排中央、市级义务教育“改薄”经费19.17亿元,新建改扩建校舍50.06万平方米,改造运动场地61.36万平方米,购置教学和生活设备3.74亿元,新建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298所。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新招聘农村“特岗”教师1369人,中小学教师交流轮岗比例达到23.1%。
三是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2016年,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会议在渝召开,我市基础教育工作受到教育部相关司局领导的充分肯定;“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入选部级优课2276堂,位居全国第四;我市与教育部签署了学校美育改革与发展备忘录;教育部将重庆市确定为全国研学旅行实验区,推进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的政策制度设计得到教育部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会议交流发言;重庆市中小学生参加全国体育、艺术、科技竞赛均获佳绩。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全国义务教育年度体育与健康、数学两个学科质量监测结果报告显示:重庆市四年级、八年级学生身体形态正常比例高于全国均值2.4个百分点,居于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四年级、八年级学生数学学业水平良好和优秀水平的比例高于全国均值9.85个百分点,位居全国前列。
二、大力实施基础教育三大计划
(一)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推进普及普惠发展
总体目标:到2022年,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幼儿教师配备、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解决“有园上”的问题。坚持“公民办并举”,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服务的能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在城市地区,加强城市新区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农村地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向乡村覆盖。
二是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解决“上得起”的问题。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家长合理分担的成本分担机制。要坚定不移建好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并将其办成公办园或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建立学前教育投入增长常态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三是着力提高保教质量,解决“上得好”的问题。按照规定补充配齐幼儿园教师,强化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岗位培训,打造一支合格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重点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加强小学附设幼儿园的独立设置与管理,坚决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加强农村地区保育教育业务指导,因地制宜开展好学前教育教研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二)实施义务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优质均衡发展
总体目标:到2018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到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明显提高,区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一是补短板、促均衡。大力加强乡村教育,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乡村中心学校一并考核,加快补齐村小教育短板。继续加强初中教育,重点加强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初中学校布局规划,重点推进初中学校标准化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城镇单设初中、农村初中优质学校,推动有条件的高完中实现高、初中分离办学。
二是提质量、促公平。围绕课程要素,抓德育品牌、学科创新、实践创新;围绕整体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狠抓骨干教师培养和集体教研;围绕课程资源建设,推动教育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围绕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抓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建设,全面开展义务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三是建机制、促发展。探索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带动农村学校学科建设。总结并深化农村中小学“领雁工程”经验,着力在义务教育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帮扶等方面深入探索,加大对薄弱学校、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校际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三)实施普通高中发展促进计划,促进特色优质发展
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市普通高中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局面基本形成,育人质量明显提高。
一是抓薄弱,抬高发展底部。一方面,优化普通高中校点布局,合理引导学生普职分流,必须办好的农村普通高中要建设好学科实验室、功能室,完善体育、音乐、美术等设施设备,配齐配强师资队伍;另一方面,深化优质高中对口帮扶薄弱高中工作,通过影子培训、跟岗研修、送教下乡、集中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村高中管理干部和学科教师素质,增强薄弱高中发展后劲。还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开设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选修课程,关注每一个学生,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
二是抓重点,提升整体水平。目前,全市已经建设了77个市级课程创新基地和300门精品选修课程。通过建设课程创新基地,整合同一学科的专家资源,开展协同研究、协同创新和协同培训,真正把基地建设成为开展全市高中学科教学研究、培养学科教师、开发学科课程资源的专业平台,通过基地辐射带动和引领示范,整体提升全市普通高中课程教学质量。同时,通过建设市级精品选修课程,整合各方资源,建设涵盖知识拓展、兴趣特长、职业技能、社会实践等四大类别的选修课程资源,让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共享课程资源,满足部分学校师资开发能力不足、选修课程资源单一、学生个性发展得不到满足的问题。
三是抓关键,适应高考改革。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和新高考改革将分别于2017年、2018年全面实施。各区县要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未雨绸缪,加快研究制订高完中学校剥离现有初中的方案和新高考制度下教师队伍建设的方案,尽快解决普通高中教室资源不足、教师数量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为新课程、新高考制度下的普通高中选课走班等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三、2017年全市基A教育重点工作
(一)加强中小学党建工作
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把中小学党建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位置,置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按照《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选好配强校长书记,开展中小学党组织书记全员培训。理顺党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服务,推动实施把优秀教师培养成党员和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双培养”制度。指导中小学建立完善校长负责制及其相关配套工作制度、“三重一大”等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制度,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生活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完善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条件保障机制。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在内容上,教育学生从小爱党、爱国、爱人民,强化“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的“三爱”教育,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系统开展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文明礼仪习惯养成教育、感恩社会教育、孝敬父母教育等专题教育;在渠道上,坚持课程育德、文化育德、环境育德、活动育德,坚持全员育德、全程育德、全方位育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效融入学校常规管理、课堂教学、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建设;在方式方法上,针对中小学生年龄特点,注重落细落小落实,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接地气、沁人心、见实效”。全面启动德育品牌建设,开展品牌学校、品牌活动、品牌课程、品牌基地、品牌网站以及“优秀班主任工作室”等内容的德育品牌建设,形成一批课程育德、活动育德、管理育德、网络育德、环境育德的优质品牌项目,带动全市中小学德育优质特色发展。高度重视家校共育工作,积极创新家校共育模式,建立起家校协同育人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中小学实践创新教育
大力加强创新教育,提倡启发式、互动式、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深入推进课程整合,将科技创新教育融入各个学科之中,发挥好科技特色学校和创新人才培养试点中学的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好一年一度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创新思维大赛,鼓励广大中小学生在创造发明、科研论文、机器人工程设计、科学幻想绘画、科技实践活动等方面创造更多更优秀的成果。持之以恒实施青少年创新人才培养“雏鹰计划”,让更多学有余力、学有所长的高中学生走进高校、走进实验室。深入推进实践教育,建好部级、市级综合性、专项性实践基地以及区域性、学校实践场所,解决实践场所问题;建好生存体验、素质拓展、科学实践、专题教育等类型的社会实践活动课程,解决实践内容问题;建好安全管理、经费投入、交通保障、实践时间等机制,解决实践对象问题;抓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解决示范带动问题。
(四)加强体育美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大力实施中小学美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落实美育理念提升、美育课程建设、美育师资保障和提升、学校美育设施设备改善、美育制度创新、美育特色推进等5个子计划,将“美育行动”化作区县行动、学校行动、教师行动、学生行动以及社会行动。多措并举提高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水平。重点做好保障场地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每天锻炼一小时、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五)加强减负提质工作
一方面,依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质量标准》办学,重点落实好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合理布置与指导学生作业、控制学生考试次数和难度、规范学生教辅材料使用、加强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等减负提质“双十条”规定内容。另一方面,科学提高教学质量。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灵活采用走班选课、长短课时的教学模式,广泛开展优质课、精品课及教师基本功竞赛,持续抓好“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入融合。
(六)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继续开展“小升初”招生专项治理,突出“三个重点”:即重点监督43所市级重点监测学校和各区县重点监测学校,重点整顿招收择校生和收取择校费、提前招生、组织小升初招生考试等行为,重点防止社会培训机构暗中参与“小升初”招生,坚决防止义务教育违规招生现象反弹。高中招生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准突破计划招择校生;二是不准优质高中、主城区高中在全市掐尖抢生源。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政策新要求,开展对“公参民”学校的规范管理。公办学校已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完善和实施工作方案,达到“五独立”要求。从今年起,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性平台融资资金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市教委和区县教育部门不得新审批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优质公办中小学已经参与举办的公办学校、分校或对口帮扶学校招生,一律不得与任何楼盘开发挂钩。
(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篇3
霍邱县2022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4号)、《关于做好202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培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22〕23号)和《六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2022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教基〔2022〕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德智体美劳融合发展,着力提高教育质量,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总量大体相当,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确保2022年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
全县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5%以上,义务教育巩固率98%以上,高中阶段学生毛入学率达92%以上,职业学校招生稳中有升,基本实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科学规范学区划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受教育权利。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乡镇中心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组织,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乡镇中心学校要根据本乡镇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各乡镇中心学校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乡镇中心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乡镇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县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主要面向县城区招生,优先满足县城区学生就学需要,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统筹,可适当跨乡镇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乡镇中心学校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乡镇中心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中心学校批准。各乡镇中心学校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乡镇中心学校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县教育局严格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县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县教育局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具体分解到校,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根据省教育厅安排,2022年将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以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全县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与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需调剂的,可由市教体局在市域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从2022秋季入学的初一年级开始,调增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录取指标,按85%比例分配并逐年提高,直至取消统招计划,招生计划均调整为定向到校指标。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体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必须报请市教体局审核同意,且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大班额问题较为突出或整改不力的普通高中,适当削减其招生计划。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加大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力度
1.加强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各乡镇中心学校要通过动员会、推进会等形式加强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加强工作部署,加大宣传力度,要印制招生宣传手册,广泛宣传到各初中学校、初三班主任、教师、学生及家长。
2.支持职业学校招生。各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如需跨省域招生的,要及时申报跨省招生计划。各学校不得在招生及宣传过程中设置门槛。要加大职业学校招生政策解读,鼓励和支持考生到职业学校就读。
3.拓宽招生渠道。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举,积极引导历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以及农村地区新成长劳动力等接受职业教育。
4.严格招生资质。必须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公布的2022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结果进行招生。未经审批的学校及专业不得招生,不得办理中职生学籍。
(四)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必须到市教体局审核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行公布,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按有关政策,做好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和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等就学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中心学校要认真贯彻省、市、县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县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省、市、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乡镇中心学校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县属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等需报送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肃追责问责。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篇4
关键词:印度;弱势群体;义务教育;种姓制度
印度共和国自1947年8月15日独立以来,在“科技兴国”思想的指导下,非常重视国民的教育事业,积极推行教育体制改革,开展形式各异、内容丰富的义务教育普及活动。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着重对当前印度社会弱势群体接受的义务教育状况进行梳理和追因。
一、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性
“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并要求国家、社会和家长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制度。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制度。”发达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历史较早,已先后普及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发展中国家也在大力实施义务教育。
目前印度实行的是自1968年《国家教育政策》(theNationalEducationPolicy)及其《十七点决议》实施后形成的“10+2+3”学制,即普通教育10年制,高级中等教育2年制,高等教育第一级学位阶段3年制。其中普通教育包括8年制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前2年。“印度《宪法》规定8年的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
1986年印度《国家教育政策》和后来出台的“行动方案”指出,优先发展并普及义务教育。女童和贫困地区的孩子是义务教育发展战略的重点。
印度社会的弱势群体是其普及现代义务教育难以回避而又举足轻重的一个对象。在印度,弱势群体是指社会落后阶层,或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包括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低种姓为主体的弱势群体的崛起和参政是印度民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会对未来的政治发展和政治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将对沿袭了几千年的种姓制度构成有力的挑战。生活在山区、部族地区、城市贫民窟及其他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的居民。全印度6~14岁儿童有1亿9300万,其中表列部族儿童有1600万,占了8.3﹪。虽然因为统计渠道不同而得到的数据互有出入,但是一般认为,弱势群体的人数在印度总人口中的比重占到50﹪以上。印度社会的弱势群体中6~14岁从未上过学或已经辍学的儿童有很多。
二、政府对弱势群体义务教育的管理状况
1.弱势群体接受现代义务教育的法理依据
印度《宪法》承诺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公民“都不得以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点等为由,而被排斥于公共场地设施等的使用之外。”第46条规定:“联邦应以格外关怀的方式提升民众弱势群体的教育与经济利益,并且应该保护他们力避社会不公正和各种形式的社会剥削。”第330条、332条、335条、338条至342条以及宪法的第五章、六章都是为载于第46条目标的实施而采取的重点举措。为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充分享有这些利益,这些条款必须得到完整地实施。
在义务教育立法上,联邦政府于1950年在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中对义务教育做出了专门规定,指出“用十年时间为6~14岁儿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这是印度第一次把“免费与义务”写进宪法。随后联邦政府制定多部有关义务教育的全国性报告和政策,并把教育发展的规划纳入到国家的五年发展规划中。
2.政府针对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具体举措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为弱势群体接受优质的现代义务教育采取了十项措施。
(1)尝试义务教育的办学权力下放新举措。印度实行的是中央和各邦共同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以分权为主,集权为辅。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印度一个显著的进步是地方分权制的尝试,关注重点从教育落后的邦转移到教育落后的地区,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强调地方政府参与政策的制定。例如1992年出台的《国家教育政策的行动计划》和印度“八五”计划都把“县”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划单位,并提出了“县初等教育计划的设想。
(2)实行一个更广阔、系统的非正规教育方案。印度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于1974年首次提出实施大规模的非正规教育规划。自1978年开始有组织地开展非正规教育,其实施机构称为“非正规教育中心”。此类中心主要由民间机构和村潘查雅特(Panchayat,现代印度农村的一种自治组织)组建。它的运作经费通常是由中央和邦政府平均分担。1979~1980年度开始在九个教育落后邦(安得拉邦、阿萨姆邦、比哈尔邦、北方邦、中央邦、查谟与克什米尔邦、拉贾斯坦邦、西孟加拉邦、奥里萨邦)实行“非正规教育计划”,它们的失学人数占全印度的75﹪。这样,校外儿童就能够接受适合自身需要的具有相当水准的初等教育。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篇5
一、适用范围
1.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指导意见。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13.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基础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0.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1.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3.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1.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3.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7.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9.县(县级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2.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3.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4.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5.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6.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4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8.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0.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2.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54.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55.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八、组织实施
5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持续健康和均衡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8.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学校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性质和特色,特别是适应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和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职务序列相对应,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普通小学岗位等级设置的规定执行。
13.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普通高中相协调。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技能操作任务较重的中等职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20.特设岗位不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1.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普通高中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幼儿园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主管部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9.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主管部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五)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校(园)长
34.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政府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9.县(县级市、区)所属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8条、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由学校自主聘任到相应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在教师高级岗位聘任中,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48.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0.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聘用合同期满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以及幼儿园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任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54.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上述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
各地在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后,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执行。
八、组织实施
55.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岗位设置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学校的人力资源供给和持续健康发展。
56.岗位设置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篇6
[关键词]教育公平教育权利教育权力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05)05―0017―03
[作者简介]高立平,南京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处副处长、副研究员,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江苏南京210097)
教育公平,包括公正和平等。平等是指在教育权利方面享受相同的待遇,公正是如何合法地保障并促进所有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教育公平从教育实践道义论的视角来说是一个美好的教育理想,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从教育实践的目的论视角来说则是一个最基本的现实合法性要求。教育公平既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历史的渐进的概念。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教育公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不同的时期,我们对教育公平关注的着眼点是有差异的,从初期较多地关注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资源及可选择机会的平等等客观内容到开始注意教育过程中的态度公正、公平对待等问题。教育公平首先关注的是权利问题,即公民的基本的教育权利及其保护问题。一是接受教育的权利(equalaccess),包括教育机会、资源,这可以视为宏观视角;另一个是平等对待的权利(equitabletreatment),即在校内教育环境中的平等对待,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学校对学生的态度、学生群体对个体的态度,这可以视为微观视角。在目前对教育公平的讨论中似乎更多的是关注前者,对后者的关注并不充分。由权利的保障我们又引出教育权力问题,教育权力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教育权力一旦形成,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会失控和膨胀成权威化暴力,有可能出现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本文仅就教育公平的两个核心概念,即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作一点讨论,以请教同行。
一、教育权利的平等
在历史上关于平等的理论纷呈:古希腊思想家偏重以美德为基础的机会平等;启蒙思想家提出著名的“人生而平等”的命题;后来的自由主义者的平等观是,人们能平等自由地实施自己选择的生活计划,而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则认为关系到所有人的事应由所有人来定。在当代,关于平等问题的讨论和争论进行得十分热烈,其核心问题是“什么东西的平等?”(equalityoffwhat?),在我们进行教育平等问题的讨论时也同样在讨论“什么东西的平等?”。在2000年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年会上,会议达成的共识是:“教育公平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这是对教育公平所做的一个全面的概括。但是我个人更倾向于把教育公平划分为教育资源平等、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教育资源的平等应包括:教育机会、选择教育的自由、师资及物质资源的相对平等占有等。教育资源的平等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是指平等的教育环境、平等的师生关系和平等的学生关系,更重要的是在精神和人格上的平等对待。教育过程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的实现。教育结果的平等,实际上是一个非常理想化的目标,即使是在教育资源平等、教育过程平等的前提下,我们也不可能希冀实现教育结果的平等。由于个体间的差异和各自的价值追求不同,人们把起码的社会性好处转化为他们最珍视的东西的能力和效率是大不一样的。
教育资源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教育资源的平均占有。教育资源(尤其是物质资源)的平均占有在现实社会当中是达不到的,也是不可能的。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历史因素、地区差异,要区分基本教育权利领域和公共教育资源领域以及非基本教育权利领域和非公共教育资源领域,按照“坚持基本权利领域和公共教育资源领域的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领域和非公共教育资源领域的不平等原则”。所以在现阶段要特别关注义务教育问题,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领域。
最近在关注流动人口子女和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时,有人质疑义务教育究竟是国家的义务还是家庭的义务。虽然我国在1986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但《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义务教育的完成,也不意味着我们现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实现了。同时在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存在着严重的失衡,通过一组数据我们就可以有一个较直观的了解。首先在生均经费方面。2000年我国普通小学和初中生平均预算内事业拨款分别是479.28元和668.08元,但地区差异悬殊,最高的上海(小学2756.71元,初中2725.60元)与最低的河南(小学251.45元,初中409.19元)分别相差2505.26元和2416.41元。普通小学和初中生平均经常性经费支出分别为755.16元和1118.65元,最高的上海(小学3478.12元,初中4106.89元)与最低的贵州(小学375.71元,初中616.72元)分别相差3122.41元和3544.17元。从各地经费最高和最低的差距看,小学预算内生均经费的地区差异太大,高低倍率达到10.9倍。其次是物质资源方面。西部地区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校舍面积偏小,危房率高,图书达标率低。就小学而言,1999年,西部省区教学仪器达标率为34.47%,东部为45.35%。东西部小学的图书达标情况相差25.31个百分点,差距十分明显,而且不同省区的差别也很大。
-
年供货协议书范文简短(3篇)
2023年供货协议书范文简短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一、购销数量:供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为需方提供牌号为_________的______,每月________..
-
婚礼司仪开场主持词范文大全(整理8
婚礼司仪开场主持词范文大全
尊贵的各位来宾,现场所有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是公元,我们共同相聚在来一起庆祝XX先生XX小姐的新婚典礼,我是主持人XX,首先我要代表新.. -
转正自我鉴定范文简短(3篇)
转正自我鉴定范文简短时光荏苒,一年的见习期即将结束。一年来,在各位领导和老师的热心帮助下,我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品德是决定一个人价值的先..
-
高一化学教师工作总结范文(整理3篇
高一化学教师工作总结范文这一学期就要结束了,学期按照教学计划,以及新的教学大纲,已经如期地完成了教学任务。本学期我担任高一年四个班的教学。现已完成了计划的内容,期末复..
-
暑假实习心得体会格式范文(整理4篇
暑假实习心得体会格式范文
我已经在xx市委实习一段时间了,对我来说这次实习机会十分宝贵。在这里,我干过很多大大小小的工作,小到去送文件,大到做表格,协助同事录入信息,在这个过.. -
学校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方案范文(精
学校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方案篇1为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全力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校园安全稳定工..
-
物资储备方案范文(精选2篇)
物资储备方案篇1为确保全体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时损失减少,危害降低,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
-
工作失职检讨书范文字(精选2篇)
工作失职检讨书范文500字(通用5篇)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出现了过错后,我们常常被要求写检讨书,以对出现的过错进行反省,在写检讨书时犯错的原因要描述清楚。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