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的实质(6篇)
国际税收的实质篇1
关键词:纳税主体;边际税率;级距;税率结构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情况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
1.分类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即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按来源划分为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及其他共11类。2.多元税率根据这种所得划分,个人所得税征收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
(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的分析
1.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情况边际税率指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每一级的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多元税率模式,致使边际税率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劳动收入的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最高,而对偶然所得适用固定的20%。边际税率在工资薪金中表现虚高易降低纳税人工作积极性。2.超额累进税率中的相邻级税率差3.超额累进税率中级次和级距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相邻级税率差因所得来源不同呈现较大差异,且其规定混乱、不具有规律性。在税率级次上,与其他所得相比,工资薪金级次偏多。税率级距上,工资薪金中最大级距是最小级距的17.3倍,这不仅有碍低收入较低人群的利益保护,也有碍于税收发挥自身的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中的不足之处
(一)工薪阶层等低收入群体为纳税主体
所得来源相同或性质相同,但因名义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这就造成相同所得但税负不同的结果。如纳税人全部所得为工资薪金的税负将低于全部来源为劳务报酬或稿酬,但当收入高于10000元,稿酬所得的税负则以远远低于前者;当收入在20000元以后,劳务报酬的税负也开始低于前者。据此,相同收入水平的两个纳税人,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项所得为收入来源的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小于仅以工资薪金为惟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
(二)累进税率级次过多
在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占主要地位,相较于其他个税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累进税率具有级次较多的特点,如工资薪金设有七级,而英国、美国、日本仅为五级。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与级次之间的关系不容忽视,当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高于8万元时适用高税率45%,其他所得(除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实行比例税率。这导致收入较低的工薪族在纳税人中成为大多数,加剧不同收入群体间的不公平。并且税率级次繁多复杂,实际运作难度大,与我国相关部门征收、管理水平相距甚远。
(三)纳税人遵从度不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级距小、税负重,这将严重影响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依法纳税的意识,降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程度。如缴纳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按20%征收,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0%征收,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按35%征收。高税率使纳税人承担过高的纳税负担,易发生违法纳税或拒绝纳税的行为。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完善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降低边际税率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到25%。在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利用多种手段少纳税或不纳税,实现拒绝或违法纳税的意图;同时45%的最高税率明显偏高,在实践中很少运用。二是同一税率适用于同一性质所得。如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应按劳动报酬的税率征收。合并同一性质所得可提高税收征管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使纳税人承担更为合理的税负,实现税法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
(二)缩减税率级次,扩展税率级距
我国税率设有七级,其中20%和25%两个级次适用最多,其他级次尤其是高税率级次大多不具有运用的可能性。若设为五级且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不仅简化税收制度,更增强了此制度的实用性。
(三)优化个税税率,以家庭为单位
单身和已婚的纳税人收入相同但税负不同。我国税收制度应尽可能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婚否、固定收入数额、共同生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等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计算整个家庭的应纳税额。这样更有利于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张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2]张东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04).
[3]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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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实质篇2
一、**7年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成效显著
去年,全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涉外税收政策,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较好地完成各项涉外税收工作任务,国际(涉外)税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有效执行各项涉外税收政策
认真落实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申请及时给予批复或上报审批,对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请示予以退回并作好税法解释和辅导工作。**7年省局共办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19户;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4户;办理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企业1户;办理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7户。去年,省局在CTAIS上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包括补录的和今年批复的一共有78户企业,共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有41户次,使减免税事项在日管工作中得以落实。
积极解决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对内资转外资、股权分立重组的税收征管问题;对外国投资者将分配的利润存入其银行帐户后再投资,以及用不足一年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是否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问题;对一些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坏账损失、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处理等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反复研究,在政策和管理上都作了明确,得到较好地解决。对中海珠海横琴终端的税收征管和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确定租赁经营加油站纳税主体的问题。由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涉及省内一些地级市及国、地税),总局国际税务司领导专程到我省国、地税和企业进行调研,并在我局召开了国、地税座谈会,较好地解决了我省国、地税以及广州、珠海、中山、湛江等国税局的税收征管问题。
积极参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制订工作。省局两次召开部分市座谈会,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草案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大家根据日常涉外税收的征管情况和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对草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我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我省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调研,对新税法实施当年及以后几年内的收入影响进行了测算分析,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与所得税处合作撰写的《“两税合并”对我省国税及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调研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管省长的充分肯定。
(二)税收征管质效进一步提高
大力组织涉外税收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重视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动态跟踪,及时分析重点税源户的涉税信息,预测其税收走势,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税收收入稳定增长。**7年,我省(未含深圳市,下同)涉外税收收入1151.28亿元,增收182.35亿元,增长18.8%,其中,增值税收入700.16亿元,增收144.14亿元,增长25.9%,消费税收入77.48亿元,增收22.17亿元,增长40.1%,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251.12亿元,增收44.8亿元,增长21.7%。
积极开展涉外税务审计。在纳税评估基础上,对疑点大、比较典型、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税务审计,以点带面优化纳税环境。积极探索联合税务审计,除配合总局重点联审跨省企业外,在全省范围内针对房地产或食品行业开展跨市联审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税收事前监控,抓好全省涉外审计培训工作。
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实施汇算清缴工作中细化查账报告和加强涉税事项披露的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汇算清缴工作效果,规范税收征管。为了确保全省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实施,省局组织全省从事汇算清缴的骨干进行软件操作和相关政策的培训。各市对基层上报的数据采取“集中会审、全面审核、逐户过关”的办法,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会审小组,对市辖企业的数据进行复核,对会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并及时进行核实或分析,既确保了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又为下一步开展动态检查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截至**6年底,我省办理税务登记的外资企业40176户,开业31176户,开业面为89.17%。在参加汇算清缴的31134户企业中,盈利面为64.02%,比全国60.39%提高了3.63%,比上年的59.64%提高了4.38%。
不断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服务。按照“优化服务、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强合作”的要求,我们大力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内外门户网站、12366特服电话、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在办税服务大厅开设宣传栏和提供宣传资料、建立专门咨询窗口,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省局组织开展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调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情况。
(三)反避税工作迈上新台阶
反避税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一是加强对关联申报的管理和审核。结合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在年度查账报告中对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业务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和披露;设计了《关联交易审核表》,使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内容加强了企业关联申报完整性和准确性的监控。二是严格反避税立案、结案上报审批制度。去年,全省通过反避税审核审批系统上报总局立案10户,结案16户,弥补亏损9577万元,调增应税所得额14.88亿元,调增税额1.7亿元,在总局上述五项考核指标中我省均名列全国前五位。我省两户反避税调查结案案例被总局选为反避税示范案例印发全国税务系统。三是逐步建立反避税信息库,着力突破反避税工作瓶颈。为解决反避税工作中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难等困扰我省反避税工作问题,各地十分重视反避税信息库的建设,广州、佛山、珠海等市逐步建立了反避税信息库。
转让定价审计质量明显提高。一是抓大案、要案,有效地带动了全省反避税工作的开展。由省局牵头,从各市抽调一些反避税骨干组成工作组,对重点市和重点企业进行集中调查审计和跟踪管理。二是完善对以前年度审计结案企业的跟踪管理制度,巩固反避税工作成果。如广州市国税局为确保审计质量,首先从制度上把关,制定了《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切实建立起对结案审计企业实施3年跟踪管理的监控机制。佛山市局对某家电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3年的跟踪管理,该企业应纳税额逐年增加。三是健全内部审议机制,严把质量关。广州市局通过不断摸索、完善,建立起反避税工作的“三会”制度,即通过立案讨论会、案情分析会、结案审议会,对反避税选户、审计、调整方法选用等各环节进行集体审议把关,提高审议效率和效果。
反避税工作路子进一步拓展。一是探索提高转让定价审计效率的新方法。通过强化部门间合作、加强情报交换和信息共享、优化反避税相关可比企业信息收集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等手段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从行业联动审计和整合信息资源入手,着力打造提高转让定价审计效率的工作平台。二是拓展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类型。根据企业避税类型的多样化趋势,除了对传统的商品购销、融通资金等交易类型进行审计外,积极开展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转让、使用、租赁以及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类型的审计。三是拓宽境内反避税的新领域。除了关注进出口产品的“跨境避税”问题,还关注通过低出高进规避消费税、通过新设企业套取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困扰日管的“境内避税”问题。
预约定价工作稳步推进。按照总局预约定价规程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预约定价工作的宣传、辅导,积极开展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工作。经报总局国际司批准,由省局牵头,从省、市区局抽调反避税骨干力量组成预约定价工作小组,对广州两家大型中日合资企业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前期准备、调查、审核评估、现场审计、约谈等工作,目前双边预约定价工作正有序顺利进行。
(四)税收情报交换和落实税收协定工作扎实开展
税收情报交换取得新成效。
税收协定有效落实。一是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运用中毛(毛里求斯)税收协定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解决了一些境内、境外股权转让征税问题。二是收集整理税收协定执行案例和收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执行税收协定遇上的普遍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上报总局。三是研究总局《国际税收协定执行手册》初稿,结合实际向总局上报提出修改意见。
(五)外事管理工作不断推进
去年,省局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办的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外事工作健康开展。做好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接待日本驻广州总领事吉田雅治先生率广州日本商工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广州代表处的税务专家以及韩国驻华大使馆国税官一行的来访;接待以戴尔?哈特女士为专家组组长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代表对我省增值税管理系统进行考察评估;接待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广州考察团政策管理措施探讨等。
(六)涉外税收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一直重视和加强国际税收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国际税务工作者的思想稳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在全省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大会上,省局领导进一步明确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职责,要求保持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为避免国际税收干部中出现思想不稳定和信心不足现象,各地能按照省局要求,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为他们搭建更好的干事创业平台。二是国际税收机构和干部队伍稳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虽然有所调整,但各地均能按照省局的要求,保持国际税收部门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稳定,目前全省已建立了有224人的反避税人才库,为完成新时期国际税收工作提供了组织和人才保证。三是强化培训,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去年,根据总局安排省局组织全省反避税骨干60人参加了由日本专家讲授的预约定价培训;我省还邀请总局及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授课,对全省近100名税务干部进行了税收协定方面的培训;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与所得税管理处联合举办了全省地县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培训班。四是加强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涉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有一个过渡期,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加强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严格把好税收优惠审批关,严防借办理减免税之机以权徇私,确保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正确执行。
以上工作和成绩,是在总局和省局党组大力支持和全省各级国税局领导的关心重视下取得的,是全省国税系统全体国际税务工作者努力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向关心支持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各级领导和战斗在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一线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际税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国税机关领导对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国际税收事务不够重视;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和重视不够;有些地方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工作进步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和“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办法,管理和服务不够到位;全省反避税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反避税工作开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少数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人员思想不够稳定,国际税务管理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综合性人才依然匮乏。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国际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将推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也为我们做好国际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国际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国际税收工作。新形势下,对外开放显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数量不断提高。二是“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并举。随着吸引外资的不断扩大,不仅外资企业户数增加,而且跨国投资、关联交易也日益增多;不仅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增加,而且来自维尔京、开曼群岛等避税港开办的公司也逐渐增多;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多,不仅要为“走出去”企业正确履行投资所在国纳税义务提供税收服务,而且要为“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和处理税收争端提供税收援助。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内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取消了外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一些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为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通常会采取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地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其整体税负最小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企业越来越多,管理的跨国所得越来越复杂,开展反避税和处理国际税收争端越来越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可见,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和经济利益的国际税收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而且随着国家对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税收工作更显得越来越重要。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国际税收工作重心转移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国际税收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五个统一”意味着我们今后的国际税收工作不再以内外资企业来划分,而是以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和应税对象是否具有国际性来划分。具体地说,一是税源的国际性,即由于跨国(境)投资、交易、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而带来的跨国所得。二是税制安排的国际性,即纳税人为实现跨国所得最大化采取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地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三是税收管理的国际性,即国家之间为防止对跨国纳税人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避免各国为吸引外资而竞相降低税收负担,防范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国家税务当局之间建立的税收协定和合作关系。由此可见,国际税收工作不会因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工作范围变窄,工作量变少,地位、作用变低,而恰恰相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国际税收的征管对象更广,既有外资又有内资企业,既有居民又有非居民企业;工作难度更大,既有“引进来”的也有“走出去”的跨国投资、交易、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业务;税收执法要求更高,既要执行国内税法,又要执行税收协定。因此,我们要适时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摆脱习惯思维,克服无所作为,无能为力的消极思想,有所作为,有所不为。只要我们努力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应有的职能作用,国际税收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局对国际税务司的工作职责做了调整,省局将结合**实际明确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职责的调整并不意味削弱国际税收工作,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为了更好地发挥国际税收职能作用。调整后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反避税、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外事、海洋石油税收管理等,而中心工作主要是对跨国税源的监控。各级国际税收工作者要把国际税收工作提高到“外事无小事”的高度来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税收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国际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会影响到国家税收的行使和国家经济利益以及我国税收在国际税收舞台上的地位。
根据上述形势和要求,**8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和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强化国际税源监控为中心,以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居民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和服务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8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主要任务
**8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按照全省国税系统国税税收工作总体要求,我们要着力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推动全省反避税工作全面开展
今年我省反避税的工作重点是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反避税工作部署,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全力抓好转让定价立案结案和预约定价工作,不断加强跟踪督导,完善各项制度,扎实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培训,不断提升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水平。
实施反避税分类管理。将全省按外资经济发展水平、外资企业数量、规模和反避税开展经验等实际情况,分三种形式分别确定反避税工作重点。一是今年省局将在各市上报的转让定价调查立案户中继续选择2-3户避税嫌疑大,手段复杂、关联交易类型多样,涉及关联交易额度大的跨国企业进行督导。二是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抓大案,突破无形资产等转让定价的难点问题,立案2户以上,以推动全省反避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示范作用。三是对其他地区,从着重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入手,争取筛选1户企业立案或结案。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在现有立案、结案上报审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明确立结案报告的上报格式和内容要求,不断提高我省的案件上报质量。
强化反避税信息建设。一是加强数据库应用的培训。二是全省拟分两步实施反避税信息建设。第一步,请各市参照广州市局做法建立可比信息数据库,积极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发挥其在选案和财务对比分析中的重要作用,基层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中发现避税嫌疑企业,要及时移交给国际税务部门处理;第二步,最终建立以全省纳税综合征管资料为基础的可比信息库,为各市提供基础信息对比。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积极争取海关、统计、商务、外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四是加强专项情报交换工作,通过建立情报交换机制,拓宽情报交换渠道。
整合人才资源,实施集中化专业化管理。经过我省多年实践,由基层税务机关实行分散开展反避税工作模式大大制约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在税务部门设置反避税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对反避税实施集中化、专业化管理是反避税发展的必由之路。省内外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统筹做好全省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对全省有意向申请谈签预约定价的企业进行全面摸查,为下一步有序、有重点地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和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奠定基础。争取完成我省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工作,并力求把它办成今后我省开展预约定价工作的示范案例。今后,将继续要求有条件的市在有谈签预约定价意向的企业中确定其中几户谈签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并由市局牵头,组织基层反避税人员开展谈签工作,对预约定价谈签工作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双边预约定价谈签积累丰富的经验。
逐步建立激励机制。为确保反避税工作富有成效地开展,适时建立反避税激励机制:一是每年对全省反避税工作进行总结,今年将对近几年来反避税工作突出的市进行通报表彰。二是结合各市反避税实际,在反避税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三是根据我省反避税人才状况,制定《反避税人才库管理办法》,发挥全省反避税人才优势,集中力量重拳打击避税行为。
抓好反避税重点案件跟踪管理。在保证正常有序地开展反避税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对发现疑点的,省局将在**7年已选跟踪企业的基础上再选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反避税审计的跟踪管理,进一步做好我省反避税案件的后续管理。全力抓好避税嫌疑大户的全国联查、协查工作,逐步提高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结案的质量。
(二)做好情报交换工作,认真落实税收协定
各地要重视发挥情报交换的作用,防止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从而套用税收协定利益。一是按时保质地完成总局和省局交办的税收情报交换任务,要从情报核查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情报检查结果,不能按时上报的要以正式公文形式说明原因。二是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外提出税收情报请求。对涉及来自避税地公司参与的各种交易、支付、股权转让等保持警惕,及时启动情报交换程序,向相关协定缔约国提出税收效益较高的情报请求,从被动地核实问题到主动地发现问题、寻找问题,充分发挥情报交换在对跨国所得监控和反避税工作的作用。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在对跨国所得监控工作中自觉增强执行税收协定的意识,严防税收协定滥用。利用税收协定确保我国居民境外投资在协定缔约国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协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我国境外投资居民与投资国税务当局的税务争端,维护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的税收利益。
(三)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一是要强化源头管理,对与跨国业务往来较多的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实施源头管理,按大小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实行非居民税收备案制度,由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境内支付人代为办理,在纳税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初期将合同或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是要建立项目台帐。建立非居民税收纳税人专项档案,记录历年合同、有关部门批文、征管资料等,掌握税源及纳税情况。三是要规范扣缴义务人管理。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税法宣传,明确责任和义务,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日常经营活动、会计资料、合同、协议等途径对非居民税源进行监控。四是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同地税、外经、工商、海关、外汇管理、文化教育、体育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方拓宽非居民税源获取渠道。五是发挥税收情报交换作用。
(四)优化涉外税收服务,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去年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按照总局要求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从目前各市上报的情况看,“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情况不容乐观,存在很多难点和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为此,今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联合协作机制。一方面,与征管部门联合,取得“走出去”企业国内税务信息资料;另一方面,与外经贸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取得企业海外投资信息。二是加强税收辅导。积极主动向“走出去”企业辅导国际税收知识和投资所在国税收法律和征管制度,并针对“走出去”企业投资国的不同,宣传我国与投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增强“走出去”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三是严格执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政策,规范和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大对“走出去”企业反避税力度,重点调查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四是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境外投资已税所得依法申请税收抵免,落实税收协定饶让抵免,给予税收协定有关条款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在税收上支持扶持我国“走出去”企业,增强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过渡期涉外税收工作。一是正确落实过渡期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企业在**7年发生的事项仍按照原规定在**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办理审批手续。各地要加强对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对符合过渡优惠政策的老企业采取制定台帐等方法进行专门管理,过渡政策执行期满后,要及时对其恢复征税,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老企业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钻政策空子,扩大优惠范围,造成税款流失。二是做好**7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地要继续做好**7年汇算清缴工作,严格把关,提高汇算质量。同时,要积极辅导企业进行新企业所得税的季度、年度申报,做好电子申报、汇缴软件的升级下载工作,拓展汇算清缴软件的分析功能,加强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三是积极开展涉外税务审计。总结**7年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在配合总局今年专项检点房地产行业、烟草行业基础上,对疑点大、比较典型、有代表性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务审计,以点带面优化纳税环境。积极探索联合税务审计,各地要进一步探索跨市联合税务审计。省局准备今年开展一户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四是做好新企业所得税与CTAIS的衔接工作。
做好加强跨国所得监控和反避税工作调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国际税收征管中必然出现更多新情况、新问题。省局已把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加强反避税工作三个课题作为今年的调研内容,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对国际税收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研活动,积极探索管理企业的新路子。省局计划今年组织各地分批到外省学习考察,与兄弟单位交流国际税收管理做法和经验。
进一步做好海洋石油税收征管工作。海洋石油税收工作具有专业性强、业务范围广、综合性高等特点,各海油局要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做好海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工作,既要兼顾地方利益,又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各税种征税工作。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切实维护我国和我方企业利益。三是正确执行海洋石油各项税收政策和规定,在现行海油税收政策没有修改之前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海油局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精诚合作,不断提高海洋石油税收管理水平。
(五)完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国际税收队伍建设
稳定机构和队伍。在今年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上“总局在调整国际税收工作职责时,强调保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稳定性”。李永恒局长在全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会议中明确指出“省局及省局以下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机构、业务、职责暂不作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日后视情况再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去做,在省局没有作机构调整之前各地不能自行调整,对从事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随意变动,切实保持国际税收工作稳定的良好局面。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最近,总局调整并明确了国际税务司的工作职责,把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政和征管移交给所得税司,省局根据我省实际,将今年的汇算清缴和税收优惠“过渡期”税收管理继续由国际税处负责,逐步过渡到位。今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对跨国所得的监控和反避税工作中,离不开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而所得税管理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和征管过程中,也需要结合税收协定一并执行。因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和所得税管理部门在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需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凡涉及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的有关文件,不论是由所得税管理部门还是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主办,都要会签对方。
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国际税务工作者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上来,按照省委提出的继续解放思想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国际税收工作新路子。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穿国际税收工作始终,公正守法,清正廉明。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业务培训,采取长期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送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课堂培训和岗位练兵相结合,不断提高干部税收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省局今年计划举办反避税高级人才培训班和加强国际税源管理培训班,各地也要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各地要重视反避税人才库的建设,把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和经国内外专门培训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国际税收工作部门,保持国际税收队伍特别是反避税人才的稳定,并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应有的作用提供条件和平台。
国际税收的实质篇3
之后分析了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避税的新特点。例如,电子商务本身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政府对于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监管也要求能适应信息化环境,这就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所经常出现的避税手段以及与传统交易方式避税的区别。例如在常设机构的认定方面,传统的物理存在和固定性的要求很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文章提出了利用服务器和网址所在地来认定常设机构的概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国际社会其它国家和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税收监管的立法与实践的探索。主要列举了OECD、WTO等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探索。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从我国的角度出发应当提出的应对策略。国内法的角度主要是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即分别从常设机构的认定、预约定价协议、明确所得税性质等方面予以规制。而国际法途径则主要是加强与其它国家的税收合作,积极参与到国际范围内的税收游戏规则的制定中来,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国际避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利益
目录
序言
一、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概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1.跨境电子商务的界定
2.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
3.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因
(二)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法律界定
1.国际避税的概念
2.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法律特征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避税手段
(一)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二)利用所得性质的模糊避税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四)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五)利用电子商务的侵蚀性避税
三、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立法与实践
(一)立法现状
1.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WTO
3.欧盟
(二)国际社会的探索与实践
1.单独开辟电子商务新税种,实行根本变革方案
2.保守性方案
3.预提税方案
四、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法律对策
(一)国内法途径
1.对于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的规制
2.对跨境电子交易转让定价的规制
3.建立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体制,全面监控跨境电子商务税源
4.明确所得税性质界限
(二)国际法途径
1.参与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国际立法合作
国际税收的实质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述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根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另一种是征税,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2003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对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带来的税收问题,着手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1、以税收中性、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是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
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但是从商务本质看,电子商务仅仅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形式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形式的发展与延伸,其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与劳务,实质未发生变化,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又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再对其进行合理修订,直至开征新税种。同时,在短期内必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可以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2、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进行丰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人、固定场所和营业活动已不是判断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只要同时具备网站和服务器,从事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活动,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即网站+服务器+实质易=常设机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站和服务器是具有流动性的,在以网站和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增加关于限制网站或服务器进行流动或者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的规定。
3、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增设域名、网址、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的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4、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先进的税收基础设施,应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税收征管软硬件,建立电子税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功能。
在电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嵌入具有自动跟踪和统计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纳税记录,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国还应当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确认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税务部门的数字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5、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倡终身学习。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即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的专门人才,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队伍。
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6、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目前国际上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存在差异,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使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网站和服务器转移至他国。偷税避税者还会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国界性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使得国际偷税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单独一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这样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简洁、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新体系。
三、结束语
开放的因特网没有国界,我们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防止各种各样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未来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既给电子商务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严格防范电子商务偷税避税的行为,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杨江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相关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7(7).
[2]戴弦:税收管理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J].辽宁经济,2007(11).
[3]杨京钟:基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的理性思考[J].电子商务,2008(11).
[4]刘树清、火颖、徐绍文:电子商务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观察,2009(11).
国际税收的实质篇5
国际税法的宗旨,是国际税法的目的论范畴或价值论范畴,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国际税法宗旨对于建立完整的国际税法范畴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对于国际税法的宗旨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需要在这方面予以加强。
宗旨指的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图,[1]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是国际税法的目的与意图,也就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些学者直接使用“国际税法的目的”[2],实际表达的就是国际税法宗旨的意思。
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国际税法的价值和国际税法的原则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国际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国际税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色彩,而国际税法的宗旨强调的是国家制定国际税法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因为,国际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国际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国际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国际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国际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国际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国际税法的目的。因此,国际税法的宗旨规定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向国际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国际税法的宗旨、保证国际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国际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离开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而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国际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
(一)有关国际税法宗旨的观点及其评析
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从而为国际经济合作与经贸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3]又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从而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尤其是为国际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4]还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5]
上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是从国际税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论述国际税法的宗旨的,即国际税法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我们认为这种概括是不科学的,首先,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国际税收关系,还包括涉外税收关系,对此,上述观点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其次,从抽象的角度可以认为国际税法是为了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但从具体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国家的国际税法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以及本国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并不一定为了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比如有些国家为吸引外资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很可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而变成恶性税收竞争,而美国拒绝承认“税收饶让抵免”也很难说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因此,笼统地、抽象地,而且常常是理想化地把国际税法的宗旨看成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往往并不符合实际,而且也不利于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再次,什么是公平合理?说到底也不过是本国自己认为的公平合理而已,不可能存在一个国际税法所追求的各国普遍承认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国际税收协定领域存在两个范本就是一个明证。综上说所述,这种抽象层面的概括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
(二)本书主张的国际税法的宗旨
我们认为,法律的宗旨总是制定法律的主体的目的与意图所在,而制定法律的主体的目的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国内层面,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国际层面则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国际税法也不例外,它并不是为了维护或建立什么抽象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最终目的总是在于维护本国的利益。这里所谓的本国利益主要包括本国的税收主权和本国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可以把国际税法的宗旨概括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
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是国际税法的首要宗旨,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没有税收主权,国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切利益都无法实现,甚至连国际税法本身都不会存在,因为国际税法是以国家税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各国所谓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其判断标准最根本的就是本国的税收主权,税收主权是隐藏在公平合理等口号下的实质,各国所主张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之所以有所差异甚至有很大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的税收主权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秩序的不同。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秩序是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税收主权的,同样,发展中国家所呼吁的国际税收秩序也是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的。不维护本国税收主权的国际税法根本不可能存在。
维护涉外纳税人的权利也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因为国际税法也是法律,也必须反映纳税人的利益。这里所谓的涉外纳税人首先是指本国的涉外纳税人,其次是指在本国投资的外国人。本国的法律保护本国纳税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本国的法律保护外国投资者也是为了处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即吸引国际投资。国际税法一方面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国内税法的方式来维护涉外纳税人的利益。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是公平税负权,即涉外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是公平的,不因其涉外因素而多负担税收义务。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基本方法是避免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双重征税。
国际税法的两个宗旨实质上是统一的,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通过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来实现,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前提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没有国家税收主权,就没有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可言,而离开了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实现,国家税收主权也就无从体现。只有两个方面同时实现,才是真正实现了国际税法的宗旨。
二、国际税法的作用
国际税法的作用是指国家税法对于国际税收领域所起的影响、效果与效用。国际税法的作用是国际税法在实现其宗旨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实质是国际税法宗旨的具体化。国际税法的作用也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范畴,但学界对这一问题往往予以忽略,其原因可能是觉得这样一个问题不值得讨论或者已经隐含在对其他问题的讨论之中了。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作用与国际税法的宗旨、价值、基本原则等问题都具有密切联系,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有学者将国际税法的作用概括为四个方面:(1)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2)防止逃税和避税;(3)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4)协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6]我们认为,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实际上已经蕴涵在前两个作用之中,而协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前面三个作用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关系。
从国际税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国际税法最初的任务就是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随着国际税法的发展,国际逃税和避税逐渐成了危害国家税收主权和国际税收秩序的大敌。因此,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也逐渐成了国际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这就是传统国际税法的两大主要任务。“二战”以后,国际税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重要,缺少国际税务领域的合作,传统国际税法的两大任务已经很难完成或很难圆满的完成。所以,实现国际税务领域的合作也逐渐成了现代国际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综上,国际税法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以及实现国际税务合作。
国际双重征税的存在一方面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使得涉外纳税人承受了双倍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不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等活动。国际双重征税无论对于涉外纳税人还是对于国家都没有好处,而且国际双重征税最终有可能走向自身的反面,即国际经济活动的萎缩乃至消失,由此导致国际双重征税因没有对象可征而趋于消灭。因此,国际双重征税现象是必须消除或避免的,承担这一重任的法律就是国际税法。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法首要的任务,也是国际税法两大宗旨的必然要求。国际税法中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就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而国内税法中的一些措施也有助于消除或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在国际税收领域,由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各国涉外税法制度的差异和国际税务合作的缺乏,逃税和避税现象往往比国内更加容易,也更加普遍。逃税和避税同样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随着国际税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也成了国际税法的一大重任。国际税法的两大传统任务是相辅相成的,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最终都是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
国际税法不同于国内税法,它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机构,只能靠各个国家的税务主管机关各自在本国内执行。因此,国际税法的实效与国内税法相比会有很大的差距。在国际税法发展的早期,这个问题还不十分严重,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随着国际税收活动越来越复杂,单单靠一个国家已经很难完成国际税法的使命,实现国际税务合作已经是势在必行。因此,现代国际税法又承担起第三个重任:实现国际税务合作。实现国际税务合作是为国际税法的两大传统任务服务的,是为了更好的完成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两大任务。如果套用实体和程序的模式来讲的话,前两个作用是国际税法在实体方面的作用,而后一个则是国际税法在程序方面的作用。当然,程序作用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并非仅仅为了保证实体作用的实现。在当今强调程序正义的时代,实现国际税务合作同样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72页。
[2]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3]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4]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5]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国际税收的实质篇6
关键词:税收协定争议;相互协商程序;国际税收仲裁
在税收国际化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税收权益关系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当事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来实现的。但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以及各自利益要求的不同,各国在解释和适用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常发生争议。解决此类争议的传统国际法方法是相互协商程序(mutualagreementprocedure,简称map),然而由于其固有缺陷,许多税收协定争议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这严重威胁着国际税收协定的生命与价值,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亟待改进。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将探索的目光投向仲裁,倡导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税收协定争议。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税收仲裁不再停留于理论探讨之中,开始进入了立法实践的阶段。1985年,德国和瑞典缔结的税收协定第一次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税收仲裁条款。1990年7月,国际税收仲裁程序又出现在世界上首个多边税收协定——欧共体《关于避免因调整联属企业利润引起的双重征税的公约》(以下简称《仲裁公约》)之中。目前,引入仲裁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已超过80个,而且这一数量还在增加。于此背景下,探究国际税收仲裁的理论依据及现实进展,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理论层面的预测,无疑有助于明晰我国对国际税收仲裁的应有态度,并为我国未来对外税收协定的签署或修改提供思路。
一、国际税收仲裁的理论依据
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依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仲裁可划分为国内仲裁、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三种。其中,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它们的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税收仲裁(internationaltaxarbitration)是国际社会跳出map框架找到的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新途径,它是税收协定缔约国通过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交付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制度,性质上属于国际仲裁。
仲裁是现代国际法上一种很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在国际法上,并不是所有的国际争端都可以诉诸于仲裁。目前,常见的被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的国际争端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独立、荣誉或第三国利益的争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过去的争端、特殊的领土和政治利益的争端。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规定,国际仲裁的审理范围限于“关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以及“外交手段所未能解决的争端”。该条还特别强调,“有关于上述问题的争端发生时,各缔约国最好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将争端提交仲裁”。由此可见,适合于提交国际仲裁的国际争端主要是:(1)法律性质的争端,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认为可以提交仲裁的其他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的争端,或是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争端,即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争端可包括以下四种:(1)条约的解释;(2)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国际关系实践中,多数国际争端都是属于混合型争端,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也涉及国家政治利益,单纯的法律或政治争端并不多见。解决混合型争端既可以单独采用法律的解决方法,也可以单独采用政治的解决方法,还可以同时采用法律和政治解决方法。而且,即使对于同一性质的争端,在实践中,既可以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例如,20世纪70年代英法之间的大陆架争端,在两国于1975年达成仲裁协议之前,其部分问题已由外交谈判得以解决。因此,可以说,国际争端是否可以提交国际仲裁最终取决于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调意志。一些在传统国际法上不适于诉诸仲裁的国际争端,只要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亦可通过国际仲裁加以解决。
税收协定争议(taxtreatydisputes)是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之间因税收
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它是一种国家间的国际税务争议,是一种国际争端。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协定争议虽常常涉及当事国的税收主权等政治问题,但它实质上就是围绕缔约国之间有关税收管辖权划分引发的争议,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税收协定争议是法律性质的争端,具有可仲裁性。再者,税收协定争议亦属有关“条约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依上述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税收协定争议是可以提交国际仲裁的。
此外,《国际法委员会仲裁程序示范规则》中规定:“仲裁的约定以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嗣后发生的争端。”仲裁属自愿管辖性质,争端当事国的合意是决定国际争端是否可以诉诸仲裁的决定性条件。因此,对于税收协定争议,只要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仲裁协议,它便可以提交仲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规定,如果条约争端方不能在一方提出反对后1年内采用任意程序解决其争端,它们便有义务将其争端提交强制司法解决、仲裁或强制和解。这样,一旦有关缔约国在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则依仲裁条款规定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提交仲裁,便成为它们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
二、21世纪以来国际税收仲裁的现实进展
20世纪50年代,国际税收仲裁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1985年,它首次出现在德国与瑞典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税收协定中引人税收仲裁条款。但总体而言,21世纪以前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相对缓慢:纳入仲裁条款的税收协定的数量相当有限且增长缓慢;相关规定大多原则而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不同税收协定的仲裁条款差异性很大,一个相对统一、完整、可操作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尚未形成;国际税收仲裁一直未在实践中真正适用过,似有“纸上谈兵”之嫌。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国际税收仲裁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正朝着模式化、统一化的发展阶段迈进,
并且已开始经受实践的检验了。
(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构建的发展:向制度化、统一化方向迈进
21世纪以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国际财政协会(internationalfiscalassociation,简称if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简称oecd)等国际组织努力推动着国际税收仲裁向制度化、统一化方向发展。icc早在1959年就已开始考虑到国际税收争端的解决问题,它在促进仲裁作为合适和有效地解决税收协定争议方法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2月6日,icc的税务委员会首次了一个13条的“税收仲裁标准条款”,鼓励各国在税收协定中采纳。该“标准条款”包括仲裁的启动、仲裁具体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方面内容。与一般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不同,其扩大了仲裁的适用范围,引入了强制性仲裁,为仲裁程序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赋予纳税人启动及终止仲裁等权利,明确裁决执行不受任何国内法的限制等,为各国构建了相对具体完整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
继icc之后,ifa于2003年了它的税收仲裁草案,该草案共有8条,并附有13条相关的解释。较之icc建议的仲裁条款,ifa税收仲裁草案有如下特色:(1)强制性仲裁程序进一步细化,而且更加灵活,例如设置了仲裁协议、仲裁员选择方面的选择性条款,充分体现意思自治。(2)规定海牙国际常设仲裁院作为指定仲裁机构,这有助于促进稳定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裁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3)在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规定缔约国不得以违反国内仲裁法、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为由否定仲裁裁决等,有助于国际税收仲裁的顺利实现。(4)创设了仲裁程序及裁决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体现仲裁的公正性。
自2003年起,oecd开始正式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寻找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途径。2006年2月和2007年2月,oecd相继了《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公开讨论草案)和《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报告》,并在2008年7月最新修订通过的《2008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修订版》中采纳上述草案和报告的建议,在第25条中增加第5款关于强制性仲裁的规定,并附有相应的注释以及供缔约国缔结的《关于第25条第5款执行方式的共同协议样本》。新范本中的税收仲裁规定吸收了icc和ifa建议的税收仲裁条款,以及《仲裁公约》等的经验并有所发展,确立了更为详细的国际税收仲裁适用
规则,包括申请仲裁的条件及时间、国内救济与税收仲裁程序的关系、仲裁员的选择、情报的交流与保密、程序和证据规则、申请仲裁者的参与、后勤安排、费用承担、法律的适用、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执行、最终报价裁决等方面,从而构建了较为完整、操作性较强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oecd税收协定范本是国际税收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税收协定范本之一,新范本有关国际税收仲裁的制度设计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仲裁向规范化、统一化方向发展。
(二)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的新进展:“量”与“质”的突破
进入21世纪,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取得了新的突破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国际税收仲裁之于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意义,订有税收仲裁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数量在迅速增长。据国际财政局(ibfd)税收协定数据库的资料显示,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加拿大、荷兰、墨西哥、奥地利、爱尔兰、哈萨克斯坦、以色列、新加坡、瑞士、瑞典、比利时、南非、乌克兰、巴基斯坦、拉脱维亚等国家都在其对外税收协定中订立了仲裁条款。2001年底,有38个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仲裁条款,2002年3月这一数字增为50个,2006年8月进一步上升为76个,到2007年3月则递增到87个。可见,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以及主权国家对于国际税收仲裁认识的深化,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取得了“量”上的较大发展。
二是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实现了“质”的突破:初现由自愿性仲裁向强制性仲裁发展的趋势。早期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仲裁大多是自愿性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对仲裁程序的启动拥有决定权,并且须先用尽map。出于对待国际税收仲裁的谨慎和保守,缔约国主管当局自然尽可能避免税收仲裁程序的启动,如此,map久拖不决、无果而终的主要缺陷无法得到实质性改变。正因为如此,icc、ifa、oecd等国际组织都倡导各国采用强制性仲裁,它们所拟定的税收仲裁条款都规定缔约国在map失败后须启动税收仲裁程序,以提高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效率。对此,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做出了相应的回应。
近年来,美国、德国、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英国等国家在谈签或修订对外税收协定的过程中都引入(或者正在进行相应的谈判)强制性税收仲裁程序作为map的补充。例如,2006年6月1日和2006年11月27日,美国分别与德国、比利时签订了《美德税收协定议定书草案》和新《美比税收协定草案》,两个草案都列入了强制性仲裁条款。这两个草案于2007年12月14日得到美国参议院批准通过,并于2007年12月28日生效。这是美国税收协定历史上初次引入强制性仲裁。2007年9月21日,加拿大和美国签订了美加税收协定第五个议定书草案,该草案的最显着变化之一是引入强制性仲裁,税收协定争议不能通过map解决的,如纳税人申请,则税务主管当局须启动税收仲裁程序,通过仲裁解决相关税收协定争议。2009年1月13日,法国与美国签署的美法税收协定议定书也纳入了强制性仲裁条款。出于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已着手展开与相关国家关于在它们的税收协定中纳入强制性仲裁条款的谈判。应该说,强制性仲裁代表着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方向,当前国际税收仲裁正朝着强制性仲裁的方向发展。
(三)国际税收仲裁实践运用的突破:首例国际税收仲裁案件的出现
尽管税收仲裁作为map的有效辅助方式已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订有税收仲裁条款的税收协定也在日益增多,但在2003年之前实践中却没有一项争议是真正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以《仲裁公约》为例,根据欧盟委员会2000年6月对成员国所做的调查,在1995~1999年5年间,至少有162个案件启动了《仲裁公约》规定的程序,其中64个在map阶段得到解决,96个仍然处于相互协商阶段,但都没有最终适用咨询委员会仲裁程序。如此一来,即使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国际税收仲裁也将因为缺乏“执行力”而未能成为一项真正的制度。因为规定性层面上的“制度”只有在通过其执行力对行为主体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换言之,规则条文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才能由静态变为动态,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从而得以被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可喜的是,2003年5月19日,法国和意大利在经由map失败之后,根据《仲裁公约》启动了咨询委员
会仲裁程序,首次在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两国间消费电子产业中有关转让定价的争议。这是该公约中的税收仲裁规则第一次被成功实践,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税收仲裁案件。国外学者们对本案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有学者称,这一先例是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个里程碑,它表明主权国家,至少是欧盟内部的法意两国,已经开始让渡国家税收主权,通过仲裁来解决税收协定争
议以避免双重征税。本案的成功实践标志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开始经受实践的检验而不再是“纸上谈兵”,它用鲜活的事实回击了国家主权论者的“反对税收仲裁论”,证明了国际税收仲裁的优越性及实际运用的可行性。本案的出现使国际税收仲裁实现了从立法到实践运用的跨越,它再一次昭示了国际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三、国际税收仲裁前景展望
近年来,国际税收仲裁无论是在制度构建方面,还是立法实践方面,抑或实际应用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与突破。乐观者或许会因此认为国际税收仲裁今后将一路“高歌猛进”,而悲观者也许会持这样的观点: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发展还相当有限,在国际税收实践日益复杂的今天,不久之后恐怕它将“止步不前”,在国际税收历史上终不过是“昙花一现”。对于国际税收仲裁的前景,笔者以为,不应过于乐观,也不宜太过悲观,而应立足现实,以辩证、发展的眼光分析之。
尽管国际税收仲裁目前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制度设计尚未成熟,也远未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和实际运用。一直以来,主权国家对税收主权的重视和保守,阻碍着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从现有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设计看,目前欧盟、oecd等国际组织和引入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实质上都只是将国际税收仲裁作为map的补充性或辅助性措施,或者说“只是将仲裁作为map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之作为替代map的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目的更在于改进map,督促缔约国解决争议,以提高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的效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目前各国对税收主权都秉持足够的谨慎和保守,担心将税收协定争议交付第三方裁决会冲击本国税收主权,从而更加乐意接受传统的map。鉴于国家税收主权观念的根深蒂固,国际税收仲裁短期内实现“高歌猛进”的发展,真正成为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独立解决方式,并被各国普遍认可和实践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应因此得出国际税收仲裁终将“昙花一现”的悲观论断。相反,应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将走向成熟,并在税收协定争议解决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理由
其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本身具有先进性,构建一个完善、可操作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是可行的。依国际仲裁一般原理,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税收仲裁具有如下的优越性:(1)争端当事国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启动条件成就,就必须将争议诉诸仲裁,因此是可预见的。(2)争议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依据法律来审理,并最终一定会作出一个裁决,可以保证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公平有效的解决,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且是终局性的,有助于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彻底而又快捷的解决。上述特点恰恰可以克服map存在的程序启动及结果的不确定、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效率低下等弱点,从而保证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公平、有效、快捷的解决。作为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新途径,一个科学、行之有效的税收仲裁制度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正向着规范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立足于国际税收关系的现实,充分考虑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本身的特殊性,并借鉴国际投资与贸易等国际法领域成功的争端解决技术经验,一个成熟、可操作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是可以确立的。
其二,主权国家的税收主权不会因国际税收仲裁而受到真正的损害。事实上,将税收协定争议提交种裁的目的是解决争端,而非裁判当事国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国家主权。一国订立税收协定并进而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税收协定争议应被视为国家行使其税收主权的权能,而非对主权的限制,因为执行税收协定审理案件的仲裁庭,并不能强迫一国履行其未约定的税收减免义务。如果非要认为国家的税收主权受到了限制,那也只能是税收协定限制了国家征税的权力。虽然将税收协定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一定程度上会弱化缔约国对争议解决的控制,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中给予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足够的控制权,那么并不会存在任何真正的国家税收主权的丧失。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可以通过磋商订立仲裁协议,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人数及其资格、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费用的分担、裁决的执行和监督等事项,从而使仲裁的全过程符合自己的愿望。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深入发展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努力,有理由相信各国对国际税收仲裁与税收主权关系的认识将进一步深化,各国对待税收主权过于保守和刻板的态度将发生改变,国际税收仲裁将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与实践。
其三,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是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进一步加强的体现和要求。国家之间之所以达成协议,形成支配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制度是国家在彼此交往中有这样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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