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的区别(6篇)

daniel 0 2024-07-25

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的区别篇1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15年来,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2005年达1304亿美元,比上年递增23.1%,中国与东盟互相成为第四大贸易伙伴,贸易合作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在投资、服务上,截至2005年底,东盟国家来华投资近3万项,实际投入385亿美元,中国企业在东盟签订承包劳务合同总金额350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32亿美元,随着《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执行,2006年加快了CAFTA《投资协议》的谈判,特别中国政府新增50亿美元优惠贷款,用于支持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投资项目,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东盟国家作为主要投资目的地,区域经济合作如火如荼。

与此同时,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使广西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往来迅猛发展。根据南宁海关统计广西与东盟各国双边贸易额2004年首次超10亿美元,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达14.9亿美元,2006年1~7月为9.37亿美元,比2005年同期增长49.4%,其中进口4.19亿美元,增长1.1倍,出口5.18亿美元,增长22.2%。广西与东盟的经济合作迅猛发展。

所有这些投资、贸易、服务都涉及到税收这个核心利益关系问题,除关税解决贸易交往的利益问题外,投资、服务等经济合作都与各国的国内税收法规密切相关。如何根据、利用各国的税收环境、税收优惠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帮助企业的投资、贸易、服务趋利避害,增强竞争,成为目前各国政府、企业关心的重点问题。随着区域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发展,对企业活动的利益、竞争、成功来说,税收因素更为突现。

建设国际税收研究平台与加强税收交流合作

为了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企业经贸往来急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特别为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企业提供完善的税收服务,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支持下,广西国际税收研究会于2005年成立了。其宗旨是:开展中国―东盟国际税收研究,为各国政府税收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各国税收资源,为企业的经贸往来提供咨询服务,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服务,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竞争的协调。在这个宗旨的指导下,目标的重点是联系和组织中国税务界、财经界、教育学术界、企业界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对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国际税收动向及其发展趋势,各国税收政策、原则、制度、管理的国内税收环境,各国涉外税收政策、制度,国家间税收关系和区域性税收的竞争与协调进行研究、宣传和咨询,与东盟各国的税务、财经、企业专家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共同开展研究;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税收咨询和税收业务委托服务,最终建成研究、掌握中国―东盟税收问题最权威的中心资料库,成为最权威的税收咨询服务智库中心。沿着这一目标,2006年8~9月份,我们和广西地税局共同组织了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的业务骨干分三个团对东盟十国的税务、财经、学术教育和企业界等部门进行了考察和交流,初步建立税收研究的联系交流渠道,开展了税收信息的交流合作。

开展中国―东盟国际税收比较研究与服务区域经济建设

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的区别篇2

[关键词]所得税;国民待遇原则;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差异,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不仅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于外资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不一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另外3%地方税附加由地方政府决定征免。从表面上看,二者名义税率基本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差异。地方政府对于内资企业往往是控制和限制减免税政策,而对于外资企业则有特定的减免优惠政策及再投资的税收优惠。这种政策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对外资企业所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而有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对3%地方附加税也予以免征,这样就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远远低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率。权威部门机构研究显示: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应该接近或达到外资企业两倍,这就使内资企业在所得税待遇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这明显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2.在征税的税基上对内资企业不利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高于外资企业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征收的税基又高于外资企业,这主要是由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额上的不同造成的。

第一个差别是工资和福利费列支不同。内资企业工资的列支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照计税工资列支。计税工资月扣除额最高为800元,个别地区经批准最多可上浮20%.相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外资企业按工资和福利费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由于近年来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内资企业的工资发放有很大一部分不能扣除,因此这就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二个差别是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不同,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分企业的营业性质,而是按照1500万元的界限分为0.5%、0.3%的比例扣除。而外资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经营型企业两类,生产型企业扣除比例和内资企业一致,而经营型企业按照500万元的界限分为1%、0.5%扣除。内资企业扣除级次多,扣除比例低,因此扣除额少于同类外资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同类外资企业,这也造成了内资企业的税负较重。

3.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的内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还可以从计划体制中享受到许多好处,而外资企业却不能,为弥补外资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对外资企业实行比内资企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优惠的税收待遇也是吸引更多外国投资的必要手段。外资企业不仅带来了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还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同时在竞争中,也带动了内资企业的发展,所以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对于外资企业实行的“超国民待遇”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内资企业逐渐脱离了政府的扶持,走入了市场。而此时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随着外资不断进入我国,我国市场竞争也会日趋激烈,我们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实现公平税负,这样,才能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需要组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结构失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大量税款流失和偷、漏税现象的产生

1.对于外资企业的诸多税收优惠,带来的是国家税收的流失

我国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外商投资者兴办企业,对于他们的税收优惠带来了大量的国家税收的流失。相对于外商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增长的总额,因此而牺牲的税收成本是相当可观的数字。

2.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确立了4个经济特区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为了吸引外资,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在这些地区对于外资企业实施了较其他地区更为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是按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这也造成了外资企业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相对较少。这些差异使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另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内资企业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中西部地区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需要这部分内资企业的投资。而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将使内、外资企业在中西部获得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更多内资流向中西部,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3.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失衡

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区域导向,而产业导向却很薄弱,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有相当部分外资投向不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失衡。据资料表明,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农业、交通运输、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外资比重较小,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等行业外商投资的比例也非常低。外资投向的多数为低技术层次项目,加工业和劳动密集性项目,属于先进水平的不多。

4.产生了大量偷、漏、逃税现象

因为外资企业享受较内资企业更为优惠的所得税待遇,一些国内企业在国外寻找,假借外资的名义在国内设立企业,使国内资金变成了国外资金,使内资企业变成了合资企业甚至是外商独资企业,以达到逃税的目的。这种现象不仅使我国大量税收的流失,也会造成某一些地区外资企业泛滥,造成了市场虚假繁荣局面。而另一种逃税现象是外资企业在享受的某一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便撤离中国市场,在国外重新改头换面后,在新的地区,以新的外资名义重新投资,享受新的优惠政策,以达到了逃税的目的。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设想

(一)税率的确定

对税率的调整,要考虑原来的税率,企业的实际税负,国际上税率的平均标准及税率的变化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中,企业所得税改革呈现出税负降低,税收调节作用加强的趋势。2002年7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法案,把企业所得税率从35%降到24%.2001年2月,德国政府批准财政部提出的大规模减税方案,将公司所得税从40%降至25%.2001年9月,法国政府决定将公司所得税从36.6%降至33.6%.爱尔兰在1999年将企业所得税率由32%调至28%,以后逐年下降,到2003年降至12.5%.波兰在1999年的税制改革中计划在5年内分阶段大幅度削减企业所得税,到2004年把税率降至22%.一些亚洲国家也在进行税制改革。印尼企业所得税从改革前的20%~45%降至15%~35%.马来西亚从原来的45%降至35%.新加坡从40%降至31%.改革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稳定在25%~35%之间。

当前,发展

另一个问题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是选择比例税率还是选择超额累进税率,是选择一档比例税率还是选择几档比例税率。笔者认为选择一档比例税率为佳。首先是比例税率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等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第二是多档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等优点,但是纳税人往往在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适用不同级次所得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上做文章,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减少税款的流失;第三是多年税收征管工作实践证明,多档比例税率在计算投资收益补税、抵免等方面难度较大,往往产生歧义,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在确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税收,我国税收规模占据了财政收入的90%,税收的调整会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增加或减少。因此税率的调整必须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尽量合理。第二,税收要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如果我们也像香港地区那样实行低税率,则会把我国变成避税港,对我们进行宏观调控非常不利,也很难保证财政收入的规模。第三,利益格局不能做太大的调整,要兼顾到内外资企业利益的格局,若调整幅度太大,会影响到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第四,要与周边国家的税负保持基本的平衡,差大多了不合适。第五,要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相协调,不能脱离太多。个人所得税有一个生产经营所得,它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程度是一致的。

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该选择比例税率,并确定在25%左右。一方面,它比较接近国际税收的水平,便于吸引国外资金,保持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它比较接近与现行的内资企业税负水平,有利于税收制度的顺利过渡。当然,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率,这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这个税率整体来说利大于弊。

(二)纳税人的界定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应该实行法人所得税法。首先,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都实行公司所得税制和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因此建立法人所得税制符合国际惯例,便于与国际接轨。第二,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个人独资企业征税,既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了个人所得税,造成交叉错征、重征的问题。对于一些不以企业冠名的营利性组织单位,容易出现漏征。在实际的征收中很难判定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了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制税。建立法人所得税就避开了征税人的确定条件不好掌握的矛盾,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第三,中国的《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成法人和自然人,相应的设立了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了所有的纳税人。以法人所得税法征税后,涵盖了一切征收范围,避免了漏征现象的产生。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法,不仅容易识别,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的和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三)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

这是有关所得税税基宽窄和税负水平高低的重要问题。现行的税制虽然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企业财会制度适当分离,但整个税基的确定对企业财会制度的依赖性仍然很大,致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很不规范,刚性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扣除范围不同。因此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内资企业扣除过严的问题,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第一是计税工资问题。计税工资造成企业重复纳税,即纳了个人所得税,又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应将计税工资取消,企业按实际工资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工资的扣除要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规模相匹配,以便更合理的调控企业工资增长的速度。第二是捐赠的税前扣除。目前,捐赠的税前扣除限制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考虑在改革以后只要符合规定的捐赠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对捐赠要做出具体规定,对通过非营利性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对直接的捐赠不以扣除。第三是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够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水平加以限定。第四是对于广告费的列支。2000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对广告费的税前列支比例限制在应纳税额2%.但实际情况有的企业占到了20%~30%.所以对于广告费限制要做一定的调整,扣除总体要比原来放宽一些。第五是取消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前允许扣除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项规定在两税合并后应作调整。从利率来看,国债高于国家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购买国债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失公平。

(四)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要改变以地区为主导的模式,而要以产业优惠为主。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引导资金特别是外资投向我国急需发展的产业。今后,应逐步取消东部地区享受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不再直接给予中西部地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免产生新的不公。

这样做并不是不对中西部地区进行扶持,而是要实现更科学、合理、有效的扶持。因为越来越多的外商表示他们选择投资的依据不仅是有无税收优惠,更重要的是有没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所以国家对中西部的扶持,关键是建立一个优良的竞争环境。企业所得税应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提供税收优惠,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高科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要改变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不同的状况,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第三,要改变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的做法,更多采用间接优惠的手段。直接优惠通常采取低税率、定期减免等方式,具有较强的投资激励作用,但受财政能力的制约,不可能普遍的给予所有企业以优惠,实际上就会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间接优惠通常采取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等方式,国家只是暂时调整税款的入库时间,纳税人获得税款有限的使用权,最终并不影响国家总的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效益的管理和监督。从长期看企业总的纳税额并没有什么变化,只是纳税时间有了改变。

当然为了保持投资(特别是外资投入)的稳定,在优惠程度上可以先实施外资大于内资企业,然后过度到内外资企业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在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产业优惠统一以后,对外资的特殊优惠就只保留在对某些特别需要外商投资项目,就是符合规定产业政策条件、投资额大、技术特别先进、投资回收期长的外资企业,这有利于引进工业化国家的大量投资和高新技术,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参考文献

[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2003年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64-115.

[2]陈穗红。中国税收政策理论和实践[m].北京: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201-217.

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的区别篇3

[关键词]WTO;国际投资;资本出口中性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2.用综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多国直接抵免我们选择了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这意味着,当各个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低不一时,采用此法会由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使适用高税率的分公司的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国际重复征税,从而偏离资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维护居住国的财政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境外投资者要面对比国内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国际上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又日渐普遍,我们认为应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这样既可减轻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竞争压力,免受歧视待遇,又能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的区别篇4

关键词:我国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税费率营业收入净利率名义实际税负水平真实实际税负水平

一、我国上市公司实际税负水平的计量指标

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究竟用什么指标来计量?杨继元(2007)以工业增加值税收负担率(即税收收入和工业增加值的比率)作为指标来评价甘肃省石油产业的税负水平,同时以工业产值税收负担率(即税收收入和工业产值的比率)作为指标,对甘肃省的石油产业税负水平和全省其他行业及全国其他省份的石油产业税负水平作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李志学、李红敏(2009)将企业的总税负界定为企业所得税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总和,具体公式为:当期总税负=(修正的所得税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销售利润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尹音频、杨飞(2011)用“平均实际税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前利润+营业税及附加)”来计量上市金融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薛爽等(2012)借鉴吴联生(2009)的实际税负计量方法,计算公式为:ETR=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张金昌、杨国丽(2012)将与企业相关的税负如企业所得税、企I缴纳的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归入企业承担的法定税负,然后用企业每100元营业收入所缴纳的税金来计量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王哲(2012)用流转税有效税率(即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各种附加税费除以营业收入)、所得税的有效税率、实际缴纳的总税费除以营业收入、实际缴纳的总税费除以税前利润四个指标来计量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水平。叶素云、叶振宇(2012)用城市工业本年应交增值税与城市工业本年产品销售收入的比值(即工业企业增值税的税负率)来表示城市工业企业税负水平。还有一些学者用税收收入(或政府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企业和居民的实际税负水平,如刘佐(2004),高莉、徐文忠(2005),高培勇(2007、2012),张金昌、杨国丽(2012)等。

此外,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税负水平,国际上通常有小、中、大三种口径。小口径:税负水平=政府的税收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中口径:税负水平=政府的预算内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大口径(又称全口径):税负水平=政府的全部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其中政府全部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金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即它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本文研究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税负水平,属于微观经济实体的税负水平,因此,不适合采用反映宏观税负水平的计量方法。同时,本文认为,计量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由于公司间涉及的税种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完全一致,且不同税种的计税基数和税率也不相同,因此,各个公司当年的实际税负金额必须是公司当年实际支付的税费净额(即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减去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后的余额),只有这个“当年实际支付的税费净额”才是公司当年的实际税负金额。(2)由于公司当年实际支付的税费净额主要是以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得到的金额,尽管个别税种(如财产税等)是以资产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但其税费金额毕竟很小,因此,应该用公司当年实际支付的税费净额除以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即营业收入税费率)来反映公司当年的实际税负水平。营业收入税费率越高,实际税负水平就越高,反之则越低。(3)用营业收入税费率来反映公司当年的实际税负水平,仅考虑了税费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没有考虑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因而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应将营业收入税费率与营业收入净利率进行比较,如果营业收入税费率高于营业收入净利率,说明真实的税负水平较高;反之则较低。基于这个原则,本文把营业收入税费率称为名义实际税负水平,把营业收入税费率减营业收入净利率的差数称为真实实际税负水平,这个差数为正,且差数越大,说明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就越高;反之就越低。

二、研究设计与样本构成

(一)研究设计。本文区分行业、地区、公司规模和公司性质来比较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其中,行业划分为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水电煤气业、建筑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文化业、综合类共13个行业。地区采用中国大陆地区行政区划设置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规模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司性质划分为中央国有控股企业、地方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

在比较不同行业、地区、公司规模和公司性质的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时,本文首先比较名义实际税负水平,再比较真实实际税负水平,以期从不同角度评价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此外,为了消除年度间实际税负水平差异的影响,本文采用2008―2010年三年间的平均水平,以期客观公正地比较不同行业、地区、公司规模和公司性质的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差异。

(二)样本构成。本文以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ST公司和信息披露不全的公司,得到的样本数量为:2008年1603家、2009年1694家、2010年1919家。这些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公司规模分布、公司性质分布情况如下:

1.行业分布(见表1)。

2.地区分布(见表2)。

3.公司规模分布。2008―2010年,大型企业分别为1101、1197、1382家,中小企业分别为502、497、537家。

4.公司性质分布。2008―2010年,中央国有控股企业分别为292、285、306家,地方国有控股企业分别为636、658、671家,非国有控股企业分别为675、751、942家。

三、实际税负水平比较分析

(一)样本公司总体平均实际税负水平分析。样本公司总体的平均营业收入税费率2008年为8.04%、2009年为9.05%、2010年为8.20%,呈先升后降的趋势,三年平均为8.40%;平均营业收入净利率2008年为7.06%、2009年为9.29%、2010年为10.19%,呈持续上升趋势,三年平均为9.00%。三年平均营业收入税费率8.40%减去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净利率9.00%,所得差数为-0.60%,说明从样本公司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并不高。

(二)实际税负水平的行业比较分析。

1.名义实际税负水平的行业比较,见表3。可知,名义实际税负水平最高的是房地产业,其次依次是采掘业、社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水电煤气业;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其次依次是批发零售业、信息技术业、建筑业、传播文化业;居中的是综合类、运输仓储业和制造业。

2.真实实际税负水平的行业比较,见表4。可知,真实实际税负水平最高的是采掘业,其次依次是水电煤气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和制造业;最低的是金融保险业,其次依次是传播文化业、信息技术业、运输仓储业和农林牧渔业。

与表3联系起来看,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和名义实际税负水平都相对较高的行业是采掘业、水电煤气业和社会服务业;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和名义实际税负水平都相对较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传播文化业和信息技术业。

(三)实际税负水平的地区比较分析。

1.名义实际税负水平的地区比较,见表5。可知,名义实际税负水平最高的是贵州,其次依次是宁夏、北京、山西、内蒙古、青海;最低的是江苏,其次依次是天津、重庆、浙江、湖南、江西;其他省区市则居中。

2.真实际税负水平的地区比较,见上页表6。可知,真实实际税负水平最高的是云南,其次依次是内蒙古、海南、甘肃、广西、河南;最低的是福建,其次依次是浙江、上海、天津、广东、江苏;其他省区市则居中。

与上页表5联系起来看,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和名义实际税负水平都相对较高的地区是内蒙古;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和名义实际税负水平都相对较低的地区是江苏、天津、浙江。

(四)实际税负水平的公司规模比较分析。

1.名义实际税负水平的公司规模比较。2008―2010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税费率,大型企业为8.45%,中小企业为7.01%,可知,大型企业的名义实际税负水平显著高于小型企业。

2.真实实际税负水平的公司规模比较,见表7。可知,总的来看,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真实实际税负水平都不高,但大型企业还是明显高于小型企业。

无论是名义实际税负水平还是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大型企业都明显高于小型企业。

(五)实际税负水平的公司性质比较分析。

1.名义实际税负水平的公司性质比较。三年平均营业收入税费率,中央国有控股公司为10.05%,地方国有控股公司为5.98%,非国有控股公司为5.94%。可知,中央国有控股公司的名义实际税负水平显著高于地方国有控股公司和非国有控股公司,而地方国有控股公司的名义实际税负水平也略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总体上看,国有控股公司的名义实际税负水平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

2.真实实际税负水平的公司性质比较,见表8。可知,总体上看,中央国有控股、地方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公司的真实实际税负水平都不高,但中央国有控股公司明显高于地方国有控股公司,而地方国有控股公司又显著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

无论是名义实际税负水平还是真实实际税负水平,中央国有控股公司都高于地方国有控股公司,而地方国有控股公司又都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也都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

四、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并不高。我国上市公司2008―2010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税费率为8.40%,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净利率为9.00%,从三年平均水平来看,每百元营业收入需缴纳8.40元的税费,小于每百元营业收入所带来的9.00元的净利润,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并不高。但营业收入税费率减营业收入净利率的差数仅为-0.60%,说明营业收入净利率大于营业收入税费率的优势并不很明显,如果能够进一步提高营业收入净利率,同时降低营业收入税费率,就能进一步降低我国上市公司的真实实际税负水平。

从行业比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真实实际税负水平最高的是采掘业,其次依次是水电煤气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和制造业;最低的是金融保险业,其次依次是传播文化业、信息技术业、运输仓储业和农林牧渔业。真实实际税负水平最高的是采掘业,其营业收入税费率高于营业收入净利率6.38个百分点;而真实实际税负水平最低的是金融保险业,其营业收入税费率低于营业收入净利率12.47个百分点。根据这种情况,建议国家调整行业间的税收政策,对营业收入净利率较高的行业多征税,对营业收入净利率较低的行业少征税,以平衡各个行业之间的真实实际税负水平。

从地区比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真实实际税负水平最高的是云南,其次依次是内蒙古、海南、甘肃、广西、河南;最低的是福建,其次依次是浙江、上海、天津、广东、江苏。这一结果表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上市公司的真实实际税负水而低于经济欠发达的云南、内蒙古、海南、甘肃、广西等地区。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国家调整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对营业收入净利率较高的地区多征税,对营业收入净利率较低的地区少征税,以平衡各个地区之间的真实实际税负水平。

从公司规模比较和公司性质比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真实实际税负水平,大型企业明显高于中小企业,中央国有控股企业明显高于地方国有控股企业,而地方国有控股企业又明显高于非国有控股企业。这种情况的出现应该是国家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扶持的结果,是国家的扶持政策在企业税收负担上的体现,建议国家继续实施这种扶持政策,以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继元.甘肃省石油产业税负水平的分析及建议[J].税务研究,2007,(3).

[2]尹音频,杨飞.上市金融企业税负水平的比较与思考[J].上海金融,2011,(5).

[3]薛爽,都卫锋,洪昀.CFO影响力与企业税负水平――基于企业所有权视角的分析[J].财经研究,2012,(10).

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的区别篇5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

对国际税收筹划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既包括国际节税筹划又包括国际避税筹划。国际节税筹划不仅合法,而且纳税人筹划行为的实施是符合东道国立法意图的;国际避税从表面上看也是合法的,但纳税人是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来实现减税目的的,违背了东道国的立法意图。狭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仅指国际节税筹划。从实践来看,国外不少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避税行为,实施的是广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由于我国的跨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晚,规模小,竞争力弱,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尽快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在对外经营中,除了开展狭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外,还应适当地使用某些国际避税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概念,但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便捷,这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大型跨国公司往往专聘税务专家为本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高级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百万美元。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概念有相当程度的弹性,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各国法律标准不同,差异较大,且各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某一跨国纳税者所进行的某种减轻税负的合理税收筹划行为,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间,有时会被认为是应禁止的避税行为,甚至是逃税行为。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反避税作为本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并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法规,这无疑给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应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并随时关注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从中发现不足,寻求筹划空间,并避免有可能遭到的处罚。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我国的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常,这些企业可通过计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率后,选择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目前,世界上有近千个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的投资乐园。

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2.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当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通常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较典型的是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

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投资公司等也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此类公司,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或者能较容易地把利润转移到免税或低税地。同时还由于子公司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此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如用一国子公司的利润冲抵另一国子公司的亏损。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所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能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的区别篇6

关键词: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负面效应;政策调整

一、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伴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集中体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惠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开放政策目标,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采取的是鼓励生产性投资的政策,通过降低名义税率、免税期、减半征收、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来降低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中国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于国内法规定的税率征税。二是在流转税方面,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退回,原因1994年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使税负超过原有工商统一税与特别消费税的部分税额优惠(已于1999年起停止执行);对符合规定的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以及相关出口产品的关税、增值税给予免税或退税的优惠。此外,对开办初期纳税困难的外资企业还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

2、区域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外,在特定区域还给予外资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形成了阶梯式的税收优惠模式。这类特定区域主要是指下列两类地区:一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地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海南省、上海浦东高新开发区等。在这些地区投资的外国资本,可以享受程度不同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和15%的低税率优惠。二是老少边穷等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国家规定,在此类地区新设立企业外资,可享受3年免税或减征的优惠。

3、产业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与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相吻合,国家对外国资本的产业流向进行了税收政策上的调控,在现行的外资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产业优惠政策,包括对投资高风险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投资亏损结转的税收优惠,对能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农林牧业生产等国家鼓励的项目实行免征或降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对特殊行业、特定企业投资实行减免税的优惠等。

(二)中性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

与全面的多层次优惠型的吸引外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几乎没有任何的税收激励政策,无论从事跨国经营与否,适用统一的无差异性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对跨国企业所得的课税制定及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抵免法来消除跨国企业所承担的国际双重税负。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本国企业米自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2、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视不同情况处理。

我国税法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依据我国与意大利、泰国、南斯拉夫、马来西亚、韩国、印度等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双方各自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税待遇,给予视同已征税抵扣的义务。对投资于上述几个国家的中国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我国给予承认。第二,不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依据我国与其他40个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仅仅是缔约国对方承担税收饶让的协定义务,我国政府对于投资于这些国家的我国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减免税待遇不予承认,而只是实行税收抵免。

3、对跨国企业的跨国所得实行税收抵免的限制条件。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可用以后年度内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跨国企业有来源于多国境外所得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在跨国企业有来源于多项境外所得时,规定采用不分项限额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第一,内外资企业政策存在过度差别待遇,影响了公平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转。我国实施了内外有别的两套所得税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多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其中大多数政策还沿用至今。虽然两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均为33%,但由于税前列支办法和税收优惠办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外资赢利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仅约占其实现利润的12.7%,若再考虑到免税期和免税利润等优惠,其实际负担率仅为8.1%.在8.1%的实际负担中,经济特区仅为5%,沿海开放地区为9%,其他一般地区为15%左右。而内资企业即使在扣除有限的减免税和税前减免等因素后,其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仍约为28%,是外资企业的3倍多。

第二,普惠型的外资税收政策与国寥产业政策目标不吻合,未能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存在这样的缺陷:一是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使产业导向模糊;二是税收优惠向新办企业倾斜力度大,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老的外资企业,则少有优惠;三是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引力失效,而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过度照顾更加剧了外资流向集中于非高、精、尖产业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过于倾斜的区域性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阶梯式”倾斜的区域性外资税收政策,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本来就优于中西部地区,致使大量外资涌入东部。以1998年为例,东、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比例分别为87.52%、8.36%、4.12%.从目前所反映的投资数据来看,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的“东高两低”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2001年东部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仍然比中西部地区高出近54个百分点。长此以往,势必将严重阻碍地区经济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第四,税收优惠的形式单调,税收政策手段实施过程未呈现动态性。单纯从量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外资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少,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免税期优惠到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等,这些优惠形式绝大部分都属于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的形式很少,因此其政策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甚至有的政策失去了其鼓励性的正面效应。另外,开放至今,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经历了鼓励国际资本向“特定地区投资一资本密集型项目投资一技术密集型项目投资”的动态过程,但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并没有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作相应的调整变化。在不同的目标下,均采用了前述的初级优惠手段。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对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我国尚无宏观的大力支持性的政策与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政出多门、分头管理。从前面的税收政策分析也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跨国企业境外所得课税政策与制度和对外投资的总体宏观政策一样,几乎都是一种无激励性与投资导向性的政策,这种无差异性的政策体系制约了对外投资的发展。

第一,对外直接投资总量偏小。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据统计,1999年主要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流人额与流出额之间的比例为1∶4.49,即在引进1个单位直接投资的同时,向外直接投资4.49个单位;发展中国家该比例为1∶0.47,而中国的比例为1∶0.09.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争取到国际分工体系中的有利地位。

第二、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偏小。在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中,投资规模以中小项目为主,1999年平均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左右,而前苏联、东欧为14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260万美元,发达国家为600万美元。

第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不合理。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港澳地区,占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总数的50%以上。除港澳地区以外,我国投资排前10名的国家依次是美国、俄罗斯、泰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南非,其中,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非贸易性投资占70%以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不足30%.

三、调整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思路

我国目前调整加入WTO后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国际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税收优惠产业与技术结构的调整。要实现外国投资税收政策从地区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技术优惠为主的转化,必须首先统一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取消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实行全国统一产业技术导向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按照产业发展序列,对投资于先驱产业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完全相同的普遍优惠政策。第二层次,在普遍优惠的基础上,再对投资于先驱产业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外资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税收优惠地区结构的调整。针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需要,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方面要逐步取消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发达地区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投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先驱产业的外资企业要给予高于一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税收优惠方式的调整。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如准许加速折旧收回投资、实行投资抵扣、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扣除、特定准备金的税前扣除等,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

(二)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支持我国企业打好“入世”基础,大力发展对外投资

第一,面对跨国企业的竞争,要利用好WTO的过渡期规定,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支持幼稚产业的发展。

第二,建立对外投资税收体系。首先要完善跨国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投资海外的企业要给予税收上的扶持;其次要建立发达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积极推动支持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有富余生产能力和有成熟技术的制造业向外投资办厂,从而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三)以全球化为大背景,重视国际税收领域的工作

第一,要注意研究国际税收管理领域的新问题。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适用税收政策、跨国金融衍生交易税收政策等,对日益增多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也需要研究制定措施。

第二,要注意积极推行反避税工作。应继续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实施预约定价制度。考虑到居民法人跨国投资的反避税问题,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第三,要重视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随着加入WTO,税收协定的执行将成为国际投资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从注重协定的谈签转到谈签与执行并重上来。要扩大对已谈签生效的税收协定的宣传,把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调整与协定执行和反避税工作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上海财经人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中国财政发展报告[R].

[2]刘佐。中国所得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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