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学的定义(6篇)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篇1
关键词:中国公共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指导话语
一、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学关注
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研究政府等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著作,但在他的不少著作中,对政府(国家)的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很多关于公共经济的思想,不但丰富和发展了西方公共经济学,还可以作为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和发展的指南。
在1850-1853年的《伦敦笔记》中,马克思摘录了大量有关国家经济职能的资料,这些笔记涉及的内容包括: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经济活动的约束、调节问题;国家利用中央银行制度对经济调节的措施问题;国家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性质及其作用问题;国家财政制度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及其结构问题;国债的形式及其作用、流转方式问题等。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对公共经济有了初步的关注和研究,可以认为是马克思研究公共经济的开端。
到19世纪中叶,马克思开始形成公共经济思想的框架,这个成果体现在马克思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在手稿中,马克思提出写作单独的《国家》册问题。在“五篇计划”中,马克思的论题包括: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就它本身来考察、非生产阶级、税、国债、公共信用、人口、殖民地、向外移民。在手稿中马克思再次提到国家篇,认为应该包括:国家和资产阶级社会、赋税或非生产阶级的存在、国债、人口。
在创作一系列经济学手稿的基础上,1867年,马克思的光辉巨著一《资本论》第一卷诞生了。在《资本论》第一卷里,马克思有关公共经济的论述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对货币理论的论述中,马克思深入地分析了强制流通的国家纸币的性质及其实现形式问题;其次,马克思在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论述中,分析了国家对工作日长度进行“强制”调节问题;最后,在对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论述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国家对经济干预的性质及其职能做了分析。
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愿,花了大量精力,整理了马克思的有关手稿,出版了《资本论》第三卷。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论述了不少有关公共经济的思想,其内容主要有:首先,关于国家及其作用形式。各种具体资本的分离及其相互竞争过程,是不可能离开现代国家的“协调”和“监督”的。从这个角度看,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执行着“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其次,在对总资本各种形式的分析中,反复提到国家的具体职能,并对国家调节、监督社会资本的各种手段做了简单论述,如国家赋税制度的性质;国家在不同时期实施的保护关税制度和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性质与意义;国家财政制度、国家预算、国家债务的实质及其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影响;国家借助于经济立法,调节和监督总资本运动的性质与意义,如工厂法、银行法、土地法、公共工程法、移民法、济贫法等法律法规。至此,马克思的公共经济思想基本形成。
二、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学:思想框架与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公共经济思想的框架和理论体系,我们可以归纳为“一个逻辑起点、一个建构基础和四大理论内容”。
(一)逻辑起点:政治经济关系原理与国家(政府)的经济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政治本质是由国家的经济本质决定的,国家的经济本质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经典论断告诉我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依据这一原理,马克思认为,“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者,其特殊经济本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特殊本质,只有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和政治本质,这是衡量国家不同性质的根本标准。”[3]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阐述了国家(通过政府)经济职能的基本性质和作用形式。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现实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构成了国家的现实基础,并且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而国家的现实基础规定了国家经济职能的基本性质和作用形式。同时,马克思分析了国家和社会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国家采取的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4],即以一种表面上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姿态出现的。实际上,“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5]。这就是说,国家从总体上概括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集中表现了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性质。
(二)建构基础:对资本主义形式公共经济的批判
1.对资本主义形式公共经济主体的批判:批判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政权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6]国家利用其“控制”的财政、金融、赋税、国债等经济机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完全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以,马克思认为:“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7]因此,现代国家作为社会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竖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但同时,作为“维持”社会经济运行和所有制关系的力量,现代国家又是经济体制的一种内在机能和要素。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的:“现代的国家政权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8]
2.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
(1)资产阶级国家经济职能的实质:马克思认为,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甚至可以在生产方面感到铁路的必要性;但是,修筑铁路对于生产所产生的直接利益可能如此微小,以致投资只能造成亏本。那时,资本就把这些开支转嫁到国家肩上,或者,在国家按照传统对资本仍然占有优势的地方,国家还拥有特权和权力来迫使全体拿出他们的一部分收入而不是一部分资本来兴办这类公益工程,这些工程同时又是一般生产条件,因而不是某些资本家的特殊条件”。[9]所以,资本对共同的、一般的社会生产条件的投资和发展,就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经济职能的实质。
(2)资产阶级国家作用形式及职能的两重性
马克思指出,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国家的职能也必然朝着两个看来似乎是十分矛盾的方面发展:一方面,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巨大进步相适应,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构,对社会经济运行调节与控制的功能变得越来越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国家“只有在它们是管理和处理生产的资产者的共同利益的委员会这个情况下,才是正当的”[10]。另一方面,与社会阶级关系对抗的日益发展相适应,国家作为一种“阶级专制”机器,对社会阶级矛盾与冲突的“协调”与压制的功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3.批判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公共经济的方式:扩张掠夺与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明了剩余价值的起源。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国家政权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所以,不论剩余价值怎样分配与利用,其最终的作用效果仍然体现在资产阶级身上。
(三)公共收入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赋税思想
1.确定了赋税的性质。马克思认为,赋税是“国家的措施”之一,它是依靠“为榨取一定劳动量而颁布的强制性法令”而取得的。[11]
2.阐述了有关赋税的一般原理。(1)赋税作为“国家的措施”之一,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漫长历史中,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发挥着作用。但是作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措施之一,赋税还是取得了一些特殊规定性,成为强化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对部分剩余价值占有的一种强制性的工具。他指出:“这个阶级以国家的身份通过巧妙的征税办法对工人进行盗窃”[12]。(2)赋税是公共支出的主要来源。诸如修筑道路这样一些社会公共工程或社会基础设施,就会转为由国家来承担,这些费用是通过征收直接税或附加税取得的。这样,“在由国家利用赋税来修筑道路的地方,修筑道路就不是单个人的私事。”[13](3)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赋税在形式上也发生了重要变化。第一,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变化“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货币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地租、赋税等等由实物交纳转化为货币支付。”[14]。第二,从以直接税为主,转向间接税和直接税并举、以间接税为主的形式。“城市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农村而实行的特别措施,就是消费税和入城税,一般说来,是间接税,这种间接税起源于城市……直接税则起源于农村。”[15]第三,赋税的变动与剩余价值量变动密切相关。
(四)公共支出理论
1.论证了公共支出的必要性和范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产生修筑道路、铁路及其他公共工程的必要性。公共支出并不仅仅限于政府、军队、官员等的消费性支出。
2.阐述了政府职能范围的变化与公共支出增长及其原因。马克思提出,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交通、运输、通讯联系、信息、城建、生态资源的综合利用、人力资源的综合开发等等,都成了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共同的、一般的社会生产条件。在这些生产条件上投资的微利或亏本的实际,使更大量的“公益工程”的发展转嫁到国家的肩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经济职能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膨胀起来。
(五)宏观调控理论
1.分析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马克思从分析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人手,揭示了为什么经济发展需要政府宏观调控。他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指挥”只能由国家——政府来担当。
2.提出宏观调控的货币手段和财政手段。(1)宏观调控的货币手段。马克思论述了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分析1847年和1857年英国的两次货币金融危机后提出这样的思想: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正确的货币金融政策可以缓解危机,错误的货币金融政策可以加深危机。[17](2)宏观调控的财政手段。马克思认为,财政手段的调控对于经济的稳定增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收入分配来说至关重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第一次提出社会生产结构的概念,它指的是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财政支出结构对于产业结构具有很大影响,在确定了财政收入规模,解决了财政资金筹集问题之后,财政支出的流向和流量成为制约产品结构,调节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比例关系,制约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调控投资结构的重要手段。[18]
(六)公共信用理论
1.公共信用成为资本的信条。“国债,即国家的让渡,不论是在专制国家、立宪国家,还是共和国家,总是给资本主义时代打下自己的烙印”。[19]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的公共信用,为资本主义公共信用的发展开辟了道路;而存在于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信用,都无一例外地打上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特有的印记。在资本积累过程中,公共信用所反映的债务积累实际地表现为资本积累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国债资本的积累,不过是表明国家债权人阶级的增加,这个阶级有权把税收中的一定数额预先划归自己所有”[20]。
2.公共信用推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公共信用的发生有两个显著的后果:第一,容易产生“有闲的食利者阶级”,并使这个阶级中充当政府和国民之间中介人的金融家大发横财;第二,公共信用也使交易投机和现代银行统治兴盛起来。
3.公共信用与赋税制度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借债使政府可以抵补额外的开支,而纳税人又不会立即感到负担,但借债最终还是要求提高税收。另一方面,由于债务的不断增加而引起的增税,又使政府在遇到新的额外开支时,总是要借新债”。[21]
4.公共信用制度运作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指出,国债券、国库券作为公共有价证券,具有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受公共信用制度制约的特殊属性。首先,国家作为债务人,“对借入资本每年要付给自己的债权人以一定量的利息。在这个场合,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解除契约,而只能卖掉他的债权,即他的所有权证书”[22]。其次,国债券、国库券本身也是一种“幻想的虚拟资本”。“不管这种交易反复进行多少次,国债的资本仍然是纯粹的虚拟资本”。[23]总之,公共有价证券所表现出来的货币资本的这种虚拟性,在实际上根本不是资本,“它仅仅是对现有资本或未来收入……的所有权证书的积累”。[24]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指导话语
第一,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福祉关怀必须成为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公共经济学是研究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学科,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在参与资源配置、协调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行为方式和作用效果。然而,公共经济的发展服务于谁的问题,却是西方资产阶级公共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公共经济学区分的显著标志。
马克思主义强调要关心和重视作为社会历史活动主体力量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及其满足,要求一切社会历史活动,包括社会治理理念和措施,都必须在根本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人民群众作为“人”所具有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发挥及其才能的全面发展。[25]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思想同样也是从对人的公共福祉关怀出发来论述的。强调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归宿。
第二,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思想注入到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中。当前,我们在公共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大多应用的是西方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观点。在当前我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投入,尤其在大力推进公共医疗、公共教育等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不仅要吸收借鉴西方理论成果,而且更应努力发掘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学思想,使之更加丰富和完整,并能更好地适应中国国情。
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经济思想,运用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以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为目标,透过表面现象,深入内在本质,进行了科学抽象,然后才用叙述的方法把这一思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简单上升到复杂地叙述出来,揭示了政府等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本质及其运行的规律,为解决中国公共经济学的四大难题提供了不少的理论支撑和借鉴,如关于政府(国家)经济行为的本质及其两重性的论述可以成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支点,公共信用理论可以进一步明确公共经济责权的配置问题等。
第三,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研究方法论作为中国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工具。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对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具有同样的适用价值。马克思创建了唯物辩证法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实质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运用辩证法对经济运动和以前的政治经济学进行了研究,他的第二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更进一步将历史唯物主义运用到经济学的研究中来。在具体方法中,马克思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使经济科学研究更具有科学性。马克思《资本论》中贯串始终的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的方法,“这种分析却既因哲学唯物史观的运用而使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超越了纯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实证而使哲学的逻辑推演,超越了纯思辨的抽象论证而具有透彻的经验说服力。”[26]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3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3]赵玉琳.社会主义本质论[M].经济学家网,/news-detail.jsp?keyno=3958,2004-08-06.
[4][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8、38、70.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31、468.
[9][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4、2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14-315.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18.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75.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1.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260.
[16][19][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7、823、824.
[17][18]曹新.马克思关于宏观调控的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学习与探索,1994,(6):16-17、18-19.
[20][22][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539-540、527、527.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506.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篇2
学校公共关系(Schoolpublicrelation)是公共关系的一环,对公共关系(publicrelation)意义的了解,有助于对学校公共系的认识。
有关公共关系的定义,学者的看法并不一致,且各有所强调兹列举如下:
Canfield&Moore(**):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表现于为大众利益而服务的政策和措施上的一种管理哲学,它向大众解释机构的政策与措施,以获得大众的了解和友善。
《公共关系通讯》:「公共关系是一个单位或组织制定和实施赢得公众理解和接受的活动规划﹑评价公众态度﹑确保自己的政策和行为与公众利益保持一致的一种经营管理功能。(**等译)。
国内学者王洪钧「公共关系基于社会责任之管理哲学,藉有效之双向传播与政策之调整,使机构或团体与其公众间获致和谐关系之过程。
王德馨等则认为公共关系含有三个操作性定义(**):
(1)公共关系可促进个人与个人、团体与团体、团体与个人及区域与个人间的协调与沟通;(2)公共关系是建立在善意依赖的基础上,达成社会与人群合为一体的互动目标;(3)公共关系不只是宣传,也是一种管理职能,它要负责测验大众的意见,使企业政策符合公众的利益。
由上述各家对公共关系的定义,我们了解公共关系绝非一般人所认知的,存在于两者之间不能为外人知道的交际活动如:拉关系、讲人情、走歪路、或者请客送礼和贿赂等,更不是虚构故事;而应是两者之间对政策、措施或事实的坦诚沟通。由彼此之间的了解与支持,建立机构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从而确保两者相互间利益的一致。
至于学校公共关系的涵义,学者也有见仁见智的看法,例举供参考,再加以归纳。
Kindred(**)认为学校公共关系是学校与小区的一种沟通历程,旨在增进民众对教育需求与实际的了解,并鼓励民众参与,增进合作改善学校的兴趣。
国内学者陈义明认为学校公共关系,是学校透过各种媒体活动,向政府官员、民意代表、社会大众、学生家长等,作适当的报导和接触,使其对学校具有良好的印象,建立良好关系,进而获得支持、鼓励和指导。
**学校公共关系是学校用媒体沟通、服务及其它活动等方式,与社会民众建立相互了解与良好关系的历程,以获得社会民众的支持与协助,并使学校教育能适当地符应社会的需要。
综合上述各家的说法,学校公共关系应具有以下几种性质:(1)学校公共关系是一种学校与其公众之间的一种沟通历程;学校公共关系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长期性的活动;(3)学校公共关系是学校应用各种媒体传播﹑服务或活动与其公众建立和谐的关系;(4)学校公共关系所传播的讯息是真实;(5)学校公共关系的目的,是想建立学校与其公众之间的了解、支持、鼓励与合作。
研究者根据上述学校公关的性质,将学校公共关系定义为:学校公共关系是学校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且长期的应用各种媒体服务或活动,与其公众真诚沟通,从而建立彼此之间的和谐关系,以赢得公众对学校的了解、支持、鼓励和合作的历程。
二、学校公共关系的理论基础
(一)、系统理论
系统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开放系统,另一为封闭系统。学校就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黄昆辉;杨贵美),会与它所处的环境产生交互作用,这个历程牵涉到「输入(inputs)(包括存在于社会环境中的知识价值与目标、金钱等)、「历程(process)(包括组织结构次系统、人员、技术及工作任务等)及输出(outputs)三方面。
但从这种直线模式(linearmodel)的输入─输出系统中实不易了解学校系统中各种构成要的实际交互作用。组织成员的行为,不但受组织内部实际运作的影响,且亦与组织外部的物理─心理环有关。
因此,开放系统具有以下的基本特性(陈慧玲):
1.历程性:具有「投入─转化─产出的运作历程。
2.互动性:维持次级系统间的动态交互关系。
3.界限性:具有易穿透的界限。
4.回馈性:具有控制性的回馈装备。
5.生态性:具有适应环境,反解组凋零的能力。
对于这五种特性,学校公共关系的推展上亦具有五大涵义:
1.学校公共关系的推展应予重视。
2.应兼顾学校内外部的公共关系。
3.畅通回馈管道,调整学校运作。
4.了解环境特性,掌握环境变量。
5.重视小区人士对学校行政措施的影响。
(二)、传播学理论
Barnard(**)认为传播乃个人与个人间传递有意义符号的历程。
Schramm&Roberts(**)认为传播即是借着分享讯息﹑事实或态度,试图与他人或团体建立共同的了解与看法。
李金铨认为传播至少包含三种意义:(1)最广义的说是把信息(information)、意见、经验、态度从一个人传给另一个人。(2)相当于交通(transport),指车、船、飞机等。(3)相当于大众媒介(massmedia),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通讯、卫星等。
(三)、营销学理论
营销和公共关系都是企业组织的重要管理职能,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具备营销观念、善用营销策略,有助于公共关系功能的发挥(陈慧珍;彭富雄;袁自玉)。
营销之定义亦是言人人殊,其中王志刚等综合归纳各家的说法之后所提的定义颇为中肯,他们认为营销的广义定义为:在动态环中,所有为了加速并便利交易行为之组织或个人的活动。
另外,Kotler的观点也极具参考价值(陈慧玲):营销是一种分析﹑计划﹑执行和控制,使现有顾客和企业组织之间进行自动的交易活动,以满足其所需。它的顺利进行完全倚赖企业组织深入了解顾客的需求和欲望,且利用有效的定价策略、传播方式和营销通路,以告知、激发及服务消费者。
但学校为非营利单位,其所从事的营销活动目的并不在于追求利润。虽然如此,营销的原理和技术,同样可以应用于非营利的活动中(王志刚等)。
参、学校公共关系的目的
学校公共关系具有管理、宣传、沟通、协调、回馈等功能,学校一方面报导学校办学情形与成效,增加公众对组织的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建立与公众的沟通管道,反映外界环境的需要,足以发挥双向传播、提供回馈的功能,故可消减组织内外的误解,形成一致的目标和行为。至于其目的各家的说法也不一样,兹列举如下:
Jones(**)认为学校公共关系的目的有下列八项:
1.向公众报导学校事件;
2.使公众对学校建立信心;
3.使公众对教育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4.培养公众体认教育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
5.改进教师、家长的观念,使能适应儿童的需要;
6.结合家庭、学校、小区力量,改善儿童教育;
7.评估学校的工作与小区儿童的需要;
8.导正公众对学校目标的误解。
Stoops,Rafferty,&Johnson(**)认为学校公共关系的目的不在于辩解、掩盖或夸大事实,而是告之以事实。
陈慧珍认为学校公共关系的目的有:
1.提供有关学校的各种消息给小区人民。
2.提供小区的各种有关消息给学校。
3.建立并维持小区民众对学校的信心。
4.确保小区对学校及其各项计划的支持。
5.使学校与小区在努力与成就上发展其共通性。
6.帮住小区民众认识教育发展趋势。
7.经由继续不断的交换数据,发展学校与小区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8.在小区人士能了解教育需要的情况下,建立一种对学校各项计划之非官方式的评键标准。
9.发展小区民众对于服务学校的良好意愿。
**学校公共关系的总目的在结合学校与社会的力量以充分发挥学校的功能,其目标有四:
1.让学校及社会相互了解。
(1)让社会了解学校的性质与需要,以激发其与学校合作的意愿与应有的认知。
(2)让学校了解社会性质与需要,使学校教育能适当反应社会的期望。
2.赢取社会对学校的信心与支持。
(1)赢得社会对学校的善意与信心。
(2)取得社会对学校政策与措施的支持。
3.使学校得适当地运用小区资源。
4.社会因与学校合作,而使其公益获得更大的保障与进展。
四、学校公共关系的对象
学校公共关系的发展已慢慢走向专业化(郭明堂),公关的对象将更加扩大,学者的看法也很一致,郭明堂将学校公共关系分为内部与外部公共关系两类:
1.内部公共关系主要对象为教职员工、学生公众、校内行政人员之间。
2.外部公共关系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校友、小区、教育行政上级或同级机构、政府机构、有组织的人民团体(如狮子会、国际青商会),都是学校发展最宝贵的资源。
王洪钧将学校公共关系的对象分为:
1.教职员公众。
2.学生公众。
3.学生家长公众。
4.校友公众。
5.小区公众
**认为学校公共关系,若以学校为主体,则其对象便是学校以外的社会民众;若以学校行政人员为主体,则其对象除社会大众外,尚包括校内其它成员,如行政人员,教师,职员、工友、学生等。
五、学校公共关系的推展途径
(一)、推展步骤
Kindred认为学校公共关系的过程有下列五个步骤:
1.须有适当的政策做依据。
2.收集资料以了解小区。
3.决定公共关系的目标和策略。
4.进行沟通。
5.评鉴公共关系计划的效果(杨如晶)。
陈慧玲提出学校公共关系四大步骤,包括舆论调查、计划与决策、传播与行动、评估与校正。
杨如晶认为学校公共关系活动是一种有步骤的过程,且步骤环环相扣,具连续、重迭及循环的特性,其步骤依序为:
1.研究──收集资料了解小区。
2.计划──决定目标和策略。
3.沟通──展开行动职行计划。
4.评鉴──了解公共关系计划的成效。
林泊佑归纳学校公共关系之运作过程为四大步骤:
1.确定学校重要公众,了解公众之背景、态度及需求。
2.拟定学校公共关系计划,并化为具体之方案。
3.执行学校公共关系计划及方案。
4.评估并加以修正。
(二)、推展方法:
美国学校公共关系协会(NSPRA,1986)认为学校赢得公众支持的方式有二,即将公众带入学校及进入小区。其具体的方法有(杨如晶):
1.内部成员的沟通及参与:学校应重视其内部成员间的沟通须通畅无阻,方能保障学校公共关系得竟全功。
2.与家长沟通的方法,除传统方法外,另建议如下:(a)家长研讨会:可于学生上学前、放学后或周六举行。(b)家庭作业热线:家长可于晚间某段时间内,打电话至学校向老师请教有关作业或其它问题。
3.校长的沟通:校长在小区中须扮演积极的沟通角色,应利用每一与外部公众接触的机会,如访问家长或小区主织时,说明学校的计划,并与内部同仁及学生有密切接触。
4.出版品:学校以学校手册、简讯、课程指导、年度报告、学校行事历及通知单等出版品,向公众通报学校讯息。
5.定期的邀请公众莅校参观:经常地一再邀请家长或非家长莅校参观,以增进其了解学校的实际状况。
6.接触小区:鼓励义工,包括资深市民等,来校协助学生学习,促进学校对小区的了解。
7.出外演讲:派学校成员或学生赴校外演讲,并应备妥有关幻灯片或影带、现在与过去学生杰出成就的传单等,以加强公众对学校的认识与了解。
8.设置有组织的重要信息提供者(keycommunicators):将小区中的消息灵通者,纳入学校的工作团队。重要信息提供者不但于平时可帮学校提供或传达消息;且于危机时,更能有效消弭谣言。
9.组织市民顾问委员会:邀请家长团体、非家长、小区企业领袖、学校成员及学生等代表,组成顾问委员会,学校可由此而了解小区需要。
10.与学生沟通:学生是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应利用机会接触学生,如与学生共享午餐、与学生领袖座谈等方式来听取学生意见。
11.协助家长帮助其女子学习:以研讨会等方式,协助家长解决其子女学习的问题。
黄振球教授认为改进学校公共关系的办法有五:
1.加强亲职教育,协助家长了解如何更有效的在家庭辅导儿童。
2.与小区合作决定小区的教育需要。
3.不断说明学校的计划与活动。
4.结合志愿的家长使参与学校的计划。
5.透过各种媒体及活动作适当报导与接触,学校可用之媒体及活动括学生、教师、学生活动、家长参观学校、大众传播工具、学校出版品、校长私人接触等。
**认为办好学校公共关系的途经,主要有下列五种:
1.了解并接触小区:透过小区调查、登门访问、乡土教学、亲师座谈、及参加小区活动等方式,以了解并接触小区。
2.让小区了解及接触学校:透过大众传播、出板学校刊物、发行学校手册、利用师生联络簿、设咨询专线、举办说明会或座谈会、及邀小区人士参加学校活动等方式,让小区了解并接触学校,双方因相互了解与接触而建立良好关系。
3.为小区提供服务:透过开放学校场地、办理小区文教活动、协助小区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为小区题供服务,使小区与学校有休戚相关的关系。
4.把学校教育办好:家长送子女到校读书,就是期望其子女能获得良好的教养。学校若能把学校教育办成功,就达成了家长的心愿,自然能获得小区的好感与信心。
5.运用小区资源:透过邀请人士担任义工、请小区人士演讲或协助教学、请小区人士担任顾问、利用小区实施校外教学、请小区捐助经费设备,与小区实施建教合作、请小区提供专业支持等方式,学校可运用小区资源,以提升教育的效果,而且增加双方的互动与互赖,对双方关系的发展亦大有帮助。
林泊佑提出国民小学推展公共关系之方法如下:
1.校内成员方面:
(1).举行庆生会、旅游等活动,以联系同仁情谊。
(2).设置意见箱或实施问卷调查,了解教职员工及学生之心声,并量采纳成员之建议。
(3).举行各种会议,说明学校之各项政策,并鼓励成员交换意见。
(4).邀请成员参与相关计划的研拟。
(5).善用非正式的沟通管道。
(6).学校行政人员以身作则,公平对待每位成员。
(7).关怀成员的生活及学校工作,并提供协助。
(8).尽速澄清消除谣言之传播,设法化解成员之误解。
(9).尽量依照教师的专长和意愿排课。
(10)利用各种机会增进学校和谐的气氛。
2.学生家长与社会人士方面:
(1).选派熟悉学校状况的人员参加里民大会,与里民直接沟通。
(2).举办各项活动,邀请学生家长及小区人士参加。
(3).订定学校场地开放办法,提供小区民众使用。
(4).出版学校刊物或协办小区刊物,送给学生家长及小区人士参阅。
(5).订定办法,运用小区各项资源。
(6).设置专线电话,接受意见反映。
(7).使用问卷调查,了解小区民众之需要及对学校之态度。
(8).实施亲职教育,办理妈妈教室等社教活动。
(9).实施家庭访问。
(10)参与小区各项活动,提供人力、物力及财力等资源。
3.小区机关团体方面:
(1).与小区机关团体经常保持联系。
(2).学校举办各项活动,邀请小区机关团体参与。
(3).开放学校场地,提供小区机关团体使用。
(4).主动向新闻界学校教育有关之讯息。
(5).派人参与小区机关团体举办之活动,并提供协助。
(6).学校发行之刊物,送给小区机关参阅。
(7).善加运用小区机关团体提供之各种资源。
4.教育局方面:
(1).经常与教育局人员保持联系。
(2).承办教育局委托办理之活动,并用心办理。
(3).学校举办各项活动,邀请教育局相关人员参与。
(4).提供学校办学或研究成果资料给教育局。
(5).落实教育局的各项政策,答复教育局的函件勿拖延。
(6).编列详实的学校单位预算,勿浮滥。必要时,提供清晰充分的明补充数据。
5.议会方面:
(1).学校出版刊物及研究成果,邮寄给议会。
(2).学校举办活动,邀请议员参加。
(3).与议会及议员保持联系。
(4).参与议员举办之活动。
(5).编列详实的学校单位预算,并提供充分的数据。
(6).校长赴议会备询说明时态度诚恳亲和,表达清晰明确。
陈慧玲归纳学者专家的意见,提出推展学校公共关系时时应掌握的原则有:
1.以民意为基础。
2.具有双向性的传播。
3.须靠有计划长期性的努力。
4.是群体性的工作。
5.事实与宣传并重。
6.由内部公共关系做起。
7.把握良好第一印像。
8.避免个人利益的意图。
陈生民提出企业和媒体打交道的十个禁忌,颇值得参考:
1.不要说谎。
2.不要过滤。
3.不用宣传用语。
4.对各种媒应一视同仁。
5.不要贿赂新闻记者。
6.不要对新闻从业人员施压。
7.不采用中伤﹑诋毁的方法。
8.对媒体的报导不采驳斥的态度。
9.不挑拨媒体之间的新闻正确性。
10.不抵制记者的报导。
Stoops,etal(**):则认为可用下列的问题来评鉴公关的计划:
1.我了解小区的需要吗?
2.所有可用的新闻媒体我都使用了吗?
3.我们使用了所有的小区资源了吗?
4.我们有无成立公关委员会并定期开会讨论学校与小区沟通的问吗?
5.学校通讯或布告有定期送到家长或小区民众的手中吗?
6.民众注意到我们的公关努力吗?
7.如果发现我们的公关计划是失败的,什么样的努力可弥补这个问题?
8.学校员工中有多少人积极的参与小区组织?
9.我们有能在群众面前发表演说的人才吗?
10.我们的公关计划有清楚的政策和程序吗?
11.我们是否力尽可能让公众知道我们的优点?
研究者归纳以上各家人的说法,认为推展学校公共关系须重视以
下五个层面:
1.计划要周详。
2.沟通要频繁。
3.讯息要真实。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篇3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
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
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4。
[2]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17。
[3]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2。
[4]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
[5]樊丽明,等,税收法治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05。
[6]贾康,关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探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3)。
[7]张馨,税收公共化:财政公共化的起源与基点[j],涉外税务,2003,(5)。
[8]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
[9]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
[10]董险峰,税收法律关系[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8。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篇4
情况,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与评估,并承担其相应行为的后果。
1.公共责任概念的界定现状
在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文献中,对于何谓公共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纵观西方学者对公共责任的描述,其主要使用的是publicresponsibility与publicaccountability两词。根据朗文词典的注解,前者更倾向于强调个人责任,一种来自内心的感受,既包括积极的责任,也包括消极的责任;而后者更多地强调对行为的解释与说明,意为负责任的,主要指消极的责任,即承担责任后果与惩罚,也可译为问责。因此,西方学者更多地使用publicaccountability来描述公共责任。公共责任作为政府官僚机制的一个重要术语,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与公共行政学研究的焦点。正如哈克所指出,责任一直被视为对公共官僚的一个重要保护,缺少责任,公共官僚存在着失去其公共性形象与合法性,甚至转变为追逐自我利益的危险。[2]公共责任是如此重要,然而,迄今为止,西方学术界尚未对于公共责任的具体概念与内涵形成共识。辛格莱将公共责任描述成“变色龙”,[3]马尔根认为公共责任是一个仍然处于扩展中的概念(expandingconcept),[4]达布提克和贾斯提斯则将公共责任视为一个图表式的概念。[5]然而,对于公共责任概念共识的缺乏却并未阻碍相关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的出现。
2.公共责任概念研究的三种研究视角
2.1公共责任即回应说。罗伯茨等提出,责任是指为行为做出理由,并认为责任是一种基于权力基础上的解释关系。20世纪70年代布拉茨与哈里斯等对责任与回应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度的研究与论证,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满足了回应性需求却没有实现责任的情况是完全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们认为回应性更多地强调过程取向,而缺乏对结果的考虑。
2.2公共责任的控制论。格雷和詹金斯认为,公共责任关系的核心是存在对责任的奖惩控制机制。他们认为公共责任是一种向责任委托人解释和回答责任执行情况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依赖于表扬与责备、奖励与惩罚的分配。因此,在他们看来,缺乏奖惩控制机制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责任关系。贝恩亦认为,“当人们想让某人负责时,它们通常是制定一些惩罚措施”。[6]此外,波温斯对公共责任关系的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并将公共责任模式分为三个阶段:解释义务阶段、争论阶段以及判定阶段。公共责任的回应性特征与奖惩机制融为一体。[7]
2.3公共责任即社会关系说。斯图尔特·斯密斯在其批判性的公共责任概念构建中认为,公共责任可被视为一种动态的社会关系,通过这种关系公民社会可以试图去控制和挑战国家。[8]该定义鲜明地说明了一下几点:首先是责任关系中的两个参与主体,即公共责任委托人与人,也即政府与公民社会;其次是权威与解释责任之间的单向互动。公共责任人享有了来自委托人授予的权威就必须履行向委托人做出行为解释的义务;再次是公共责任委托人拥有对人进行责任评价的权利,奖惩控制机制的存在为这种评价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最后是对于公共责任行为的解释与说明必须具有公众可接近性。因此,在斯图尔特·斯密斯看来,公共责任关系是一种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具有等级性、规范性的双边关系,此外,马克·波温斯、也曾将公共责任责任描述成一种社会关系,并给出此种社会关系的五个重要构成要件:责任解释说明的公共可接近性、公共责任行为的可解释性和可证明性、解释必须面向具体的责任委托人、人必须是自告奋勇地做出解释以及进行争论与做出裁决的可能性。[8]
参考文献:
[1]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张成福,王学栋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Haque,M.S.,1994."TheEmergingChallengetoBureaucraticAccountability:ACriticalPerspective,"inA.Farazmand,ed.,HandbookofBureaucracyNewYorkMarcelDekkerInc.:265/285.
[3]Sinclair,A.(1995).'TheChameleonofAccountability:formsanddiscourses'Accounting,OrganizationsandSociety.20,2/3,219-237.
[4]Mulgan,R.(2000)'Accountability:anever-expandingconcept'PublicAdministration78,3pp555-573
[5]Dubnick,M.J.&Justice,J.B.(2004)'AccountingforAccountability'paperpresentedatAnnualMeetingofAmericanPoliticalScienceAssociation,September2004.Availableat:,(accessedon20April,2007).
[6]Behn,RobertD.2001.‘RethinkingDemocraticaccountability’WashingtonDC:BrookingInstitutionPress.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篇5
根据“行政法”的字面意义和行政法内在的“法”的属性与“行政”的属性,传统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建构视角可分为两种基本方向,一是“法学”视角,二是“行政”的视角。
1.1“法学”的视角:传统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视角
所谓“法学”的视角,就是指基于行政法的法理基础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从“法学”视角上理解,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和行政法律的发展规律的学科。从行政法的起因来看,“所谓行政法者,为公法之一部分而规定行政官吏之组织及其能力;且指定权利利害之时,而以救济之道予个人者也”[1],也就是说,行政法的实质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2],行政法的产生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由此,“法学”视角关注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运用问题,行政权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但是,行政权是一个行政法内在的抽象性概念,单靠行政权概念无法描绘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活动,这就需要寻找和借助能够体现行政权目的和本质的外部性概念———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的社会行为。因为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行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现行法的支配”[4]。由此,“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关注的是作为行政权行使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权运行活动所需相关的规范性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透彻理解行政法律条文之法理内涵,培养处理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掌握适用法律文件的能力和处理行政案件的技巧技能,进而使学生培育成法律专业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这就要求“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必然包容所有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案件处理技能。但是,对于公共管理类专业而言,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此,因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涉及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的特点决定,“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无法使原本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有限学期时间段内能够全面有效地领会这种庞杂的知识体系之内容,“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也无法适合于以培养公共管理人才(而不是法律专业人才)为目的的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教学要求。而且“行政法学的知识积累明显不足,且没有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接受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对自身的影响”[5],使“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无法适应和解释当代公共行政(行政管理)的多样化、复杂性发展趋势,无法适应当代行政体制的改革要求,无法适应公共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的。
1.2“行政”的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
在传统的“法学”视角的基础上,一些研究者们也重视“行政”视角的行政法研究,试图从“行政”的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在此,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和传统行政学理论,“公共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换句话讲,“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特别是执行机关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主要是执行由别人(政治家)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并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和人员以及办公室的管理”[6]。据此,公共行政实际上就是国家行政权行使主体,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活动。如果说“法学”视角侧重于国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依据和运行条件的合法性,那么“公共行政”视角则更加关注国家行政权运行的过程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此,行政权的实现是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的,因此在以行政权控制为本位的理念下,“公共行政”视角的出发点和归属只能是国家行政层面上的行政行为论,据此“公共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在“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效力、撤销要件等行政行为之一般法理基础,增加了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责任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具体法律制度及其法理解释。可以说,关注行政权行使过程的合法合理性是“公共行政”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和丰富,更加符合公共行政部门及其行政实践的发展要求。然而,随着20世纪后期公共行政的改革,很多过去国家(政府)包办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转由社会的非政府性质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公共行政已经不再仅指国家行政,“也指国家以外的非营利为目的,以为一般社会公众和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公共组织(如律协、医协、消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职能、作用和活动”[7]。据此,传统的公共行政行为主体,从过去单一的行政机关,扩大成包含特别授权的公共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等多元化主体的复杂系统。也就是说,传统的“行政法”字面意义上的“行政”内涵,已经演变成主体、内容、方式日趋多元化的“公共管理”。在此,“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因其研究对象(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活动)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公共行政范式向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向,无法解释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更无法满足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要求。
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2.1“公共管理”视角:对传统“行政”视角的发展
关于如何定义公共管理,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的甚至相去甚远,国外有一定影响的概念不下十几种,近年来,国内的定义也是不胜枚举。按照曹现强等人的观点,所谓公共管理,就是公共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机构和公共企业为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部门进行管理的活动[8]。非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成为管理主体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以国家行政为内涵的传统公共行政的特点之一。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是国家集权形式的一元主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官僚制管理形态,那么公共管理则是国家放权或还权形式的多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形态。按照休斯的观点[9],“行政”基本上指服从指令和服务,而“管理”则指:(1)取得某些结果;(2)取得这些结果的管理者的个人责任。据此,如果说传统公共行政关注的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强调服从上级的指令,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公共管理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就国家行政权而言,公共管理不仅是关注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更加关注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及其个人责任,更加关注社会公共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结果与责任。由此,公共管理多元化主体的角色、地位、行为方式以及公共管理主体与国家、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进入到行政法学研究对象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必然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视角。比起传统的“法学”视角和“行政”视角,“公共管理”视角的思维方式,更有利于解释当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方式、内容的多元化发展,更加符合公共管理类专业等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此,如何基于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就成为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时代课题。当前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和教学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理解公共管理类专业中的行政法学课程地位?如何根据公共管理实践需求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何选择适应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方法?就当前的课程建设要求来看,当务之急是重构符合公共管理实践和教学对象需求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问题。因为课程知识体系决定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近年来,一些高校行政法学教学及研究人员开始尝试从公共管理视角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皮纯协与张成福主编的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行政法学》[10]、苏祖勤主编的《行政法概论》[11]、温晋锋主编的《行政法学》[12]等是针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育而编写的代表性行政法学教材。但是这些教材在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思路上仍然残留传统行政法学的视角的影响,并且没有能够理清各知识模块与公共管理实践之间的衔接关系和各知识模块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无法真正体现现实的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无法真正满足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行政法学知识需求。在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共管理视角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问题。按照关保英教授的观点[13],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既是一个理论体系,又是一个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的操作工具;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对行政法认识的一个方法论,它所包含的哲学原理是以具体的操作得到体现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一个行政法学研究的实用理性问题,它的最大效果是对行政法分析过程的指导和在行政法分析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行政法学的分析逻辑是以一定的分析范畴为依据的,没有一定的分析范畴我们将无法对行政法现象进行具体的分析;行政法学分析逻辑中的范畴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即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范畴上的选择,取一些范畴而舍另一些范畴。据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应当从规范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目的角度去选择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此,需要明确三个基本点;首先,要明确如何从“公共管理”视角认识行政法?这是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其次,要明确公共管理活动所要依据的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公共管理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不是以培养学生的解决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和技能为教学目的,这一点是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内容的选择标准。最后,要明确哪些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构成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有用的知识?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本内容。
2.3行政法行为论: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理论主线
如果说传统行政法学视角中的“行政法是行政主体与其他社会因素发生冲突的控制性规范,反映并联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14],那么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调整的是因实施公共管理权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既包含国家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国家公共行政关系,又包含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NGO)、公共企业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社会公共管理关系,也包含因国家权力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公共管理监督关系。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这些主体的行使权力(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公共行政权主体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为公共行政行为、非政府组织和公共企业等社会公共部门的根据行政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社会公共管理行为、公共行政权或公共管理对象的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众法律行为即公众守法行为、对公共管理行为的监督行为即行政法律监督行为,共同构成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成为现代行政法规制的对象。没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即行政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公共管理法律关系。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国家制定和实施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规范公共管理中的各种法律行为主体的行政法行为,来控制和规范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使公共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意志。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是一个集合概念,当我们讨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时,也就是以对行政法的总体认识以及这种总体认识所形成的机制为焦点的。但是,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总体性认识不能完全排斥研究者对基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而对特定行政法问题给予的关注,而所关注的视角不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向和结果也不同,此时被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构成这一视角上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由法权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法理决定,我们需要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是行政法行为。从以注重结果和行为责任为核心要素的当代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树立法律权威理念,以行政法来规范行政法行为,就是行政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主体的多元化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最大特点,不同的主体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规定性,使公共管理与行政法发生了关联,而各类公共管理主体的法律行为方式,则成为行政法对公共管理进行规制的核心内容。如果说法学视角的“行政法治的前提是行为法定,行为法定必须以完善的行政行为理论为条件”[15],那么从公共管理角度上讲,行政法行为就是贯穿整个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应当以行政法行为论为核心,行政法行为论成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石和理论主线。
3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知识模块及其逻辑关系
对行政法行为的关注,必然引发出行政法行为之主体问题(需要解答谁作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等)、行政法行为之本身理论问题(需要解答何谓行政法行为,如何作出行政法行为等)、行政法行为之监督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监督公共管理行为,对违法公共管理行为如何加以制止等)、行政法行为之救济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纠正瑕疵公共管理行为、如何补偿或赔偿违法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侵害后果等)等相关理论问题的关注。而这四个方面的理论知识的学习,需要用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目的的行政法基础论(法理基础)来加以支撑。由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公共管理类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知识模块:
首先,行政法基础论:行政法基础论主要解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功能、行政法关系(包括各类公共管理行为引发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等)、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等有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训练的公共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行政法基础论是学习行政法学其他专题理论的法学理论基础。
其次,行政法主体论: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行为主体,主要指公共管理主体(国家行政主体、社会公共管理主体等公共管理权行使主体)、公共管理对象(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层面上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上的管理对象等公共管理权的相对人)、监督公共管理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依法对公共管理进行监督的监督主体)等。行政法主体论主要解释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概念、类型及其含义、法律地位、法定权力(或权利)与责任(或义务)等相关主体理论问题,注重有关公共管理组织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为学习行政法行为论提供基本理论框架。
第三,行政法行为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上的行为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依法行使法定权力(或者权利),履行法定责任(或义务),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法行为可分为国家公共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合同等法律行为)、社会公共管理行为(依法创制行为规范、解决争议、执行法律规定、建立契约等法律行为))、行政法制监督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对公共管理进行的监督行为)、公众守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等四种。行政法行为论主要解释与四种行政法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形式、具体种类、程序等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论,注重的是行政法行为的程序法知识的解释。
第四,行政法监督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上的监督指的是对公共管理主体法律行为的监督。违法公共管理是行政法监督的主要对象,它指公共管理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管理关系或监督公共管理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瑕疵)公共管理行为。行政法监督论主要解释监督公共管理的内涵、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监督的形式和方式、对违法公共管理的界定等监督公共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监督论,注重行政法制监督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篇6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
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
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4
[2]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17
[3]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2
[4]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
[5]樊丽明等,税收法治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05
[6]贾康,关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探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3)
[7]张馨,税收公共化:财政公共化的起源与基点[j],涉外税务,2003,(5)
[8]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
[9]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
-
销售岗位述职报告范文(7篇)
销售岗位述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自本人在今年年初参加工作以来,我虚心向同事请教,从熟悉人员、熟悉商户、熟悉业务知识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以便自己能够很快被员工和商户接受..
-
关于《笑猫日记》读后感范文(整理3
关于《笑猫日记》读后感范文《笑猫日记》有很多集,如《保姆狗的阴某》、《塔顶上的猫》、《想变成人的猴子》、《能闻出孩子儿味的乌龟》等。其中最让我有深刻感受的是《能..
-
奖学金申请书字范文(3篇)
2023奖学金申请书800字范文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xx系xxx专业xxx级学生xxx,现提出奖学金申请,申请理由如下:该生热爱科研,学习上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刻苦,学风端正。已圆满完成20xx~20..
-
婚礼司仪主持人开场词范文(整理7篇
婚礼司仪主持人开场词范文
尊敬的各位来宾,先生们,女士们,大家中午好!有时候等待也是一种美丽。我想请现场的各位来宾永远记住今天这个重要时刻,--年-月-日,既有天长地久,又有百.. -
认错检讨书范文年(3篇)
认错检讨书范文2023年尊敬的老师:您好!这次自己确实是做了一件很不应该去做的事情的,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让你感觉到非常的生气的,对我也非常的失望。我知道自己应该做的是一个..
-
初中教师工作计划范文大全(7篇)
初中教师工作计划范文大全
一、指导思想遵循学校本学年德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在“整体优化,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指导下,级部工作围绕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为基础,以养成教.. -
体育运动会广播稿的范文(4篇)
体育运动会广播稿的范文也许征程并不遥远,也许时间并不长久,但是笔直的跑道上留下的是你们稳健的足迹,不远的终点留下的是你们冲刺时矫健的背影,迎风飘舞的彩旗,是朵朵盛开的鲜..
-
个人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文(整理3篇)
2023个人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租用乙方_____(车牌)_____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