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学的概述(6篇)

daniel 0 2024-07-26

公共关系学的概述篇1

公益原则是一项被多国公认的、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上如何体现关系到法的完整性和社会安定。遗憾的是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不但没有对公益原则予以明确规定,而且鲜有文章对行政许可公益性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其概念、内容概述,提出在行政许可法中树立公益原则意义。

关键词:

行政许可;公益原则;内涵;意义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从设定开始,经过实施、监督检查程序,最后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有着自己一套完整的体系,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201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行的十二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在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法治型转变、极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对行政许可公益原则的研究就非常有必要。

一、公益原则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进行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许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进行协调。既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进行平衡,因为行政许可往往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所以就涉及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掌握这样的一个平衡点呢?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是不是有相同的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呢?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的行政许可原则汇总、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公益原则是共通的。在美国,所有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益原则;在德国,公益原则是许可的基础;在日本,行政均应从公益的角度进行判断①。反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可以看出,虽然我们并没有公益原则肯定为基本原则,但是我们法律条文中却有关于公益原则的表述。那么对于我国的公益原则应该怎样理解?

(二)公益原则的内涵

公益原则,是被法学界公认的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公益原则的概念内涵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益等同于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简称公益”②观点为代表,这也是绝大多数学者支持的观点。因为将公益归结为公共利益的简称,这样就可以将行政许可法法与宪法的公共利益概念统一,从而体现出行政法与宪法在法律体系上的紧密关系。即使认同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人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的和理性的利益”;有人认为“公共利益是集体利益,集体可大可小”;有的人认为“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具有两种涵义:一是“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的事项”。二是对“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解禁”③。从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意义两个不同的方面对公益原则概念进行了表述,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也对于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升华。第三种观点是与前苏联刑事诉讼中的公益原则相关联。认为公益含义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样一来,公益原则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都进行了融合,范围更加宽泛。三种观点相比较而言,第一种结合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内涵,使这一法律概念显得更系统,但是并没有体现出“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法原则中的特点;第二种观点除了吸收第一种观点的同时,突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全面,缺点就是略显笼统;第三种则显得更没有说服力,有照搬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嫌疑。结合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确定公益原则的概念内涵应该从以下三点入手:首先,应该从字面意义的层次进行解析。法律是由句子来表达,而句子都是由词语构成。我国汉语文化博大精深,同样的词语放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会有不同的含义。公益,从字面上理解,公为公共、大家而与个人相对,益为利益、权益,公益即为社会公共的利益。其次,应该从《行政许可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层次进行理解。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变化为立法背景;《行政许可法》对于立法目的也有准确的规范。最后,应该以《宪法》对于相关原则的规定为依据。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其他部门法立法的根据。应该根据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相关立法精神确定公益原则的内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益原则概念有以下三点;第一,公益原则包含公共利益而不限于公共利益,还应包含社会秩序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内;第二,公益原则应该是一个具有浮动性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等不同程序而有所变化。不能将公益原则限定在一个范围而通用整个行政许可行为;第三,公益原则应该更加体现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三)公益原则的意义

行政许可法公益原则的确立和完善,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今天,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首先,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讲,有利于限制行政权,维护公民个人权利。行政法有“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力”的作用。④不管是“控权论”对控权作用的推崇还是“平衡论”对平衡双方权利作用的强调,两者都不否认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关系,任何一方的扩大必定以另一方的削弱为代价。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为了公共行政事务的顺利开展,一定会对公民个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正是为了防止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无限度的侵犯,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规范从而维护公民的私权利。公益原则的确立和完善,正是对行政权的规范给予原则性的指导,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合理的界限,从而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同和谐发展。

其次,从行政许可法法律体系来讲,有利于行政许可法法律体系的完善。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原则体系中,没有一个原则是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入手,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进行规范。确立公益原则就补上了这一漏洞,有利于促进行政许可法律原则的完善。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很多法律规则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果此时能够用公益原则对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发展进行权衡,适应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市场经济适当放宽约束,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有效的发展。再次,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一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管是在市场监管方面、社会管理方面还是公共服务方面继续简政放权,积极推动政府向有限型、服务型、法治型转变。更加凸显了政府放权服务于人民群众、切实以人为本的方针与理念。这对于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也有很大的指导性意义,尤其是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公益原则为指导切实进行行政许可就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趋势。“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其实就是公益原则的要求,政府遵循了公益原则也就实践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益原则的确立的确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根于具体法律条文、践行于具体行政行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最后,从国际角度来讲,有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全球化不仅表现在经济上,也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当然可以表现为属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吸收和移植。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或者表现为一种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并不是为我国所独有,如上文所述美国、德国、日本的行政许可中都有公益原则。虽然这三个国家的行政许可的公益原则表现不尽相同,但是,大同小异的原则足以给我们以启发,真的需要用公益性原则来促进《行政许可法》的完善,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不仅仅是行政程序法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链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在民众求逐渐多样化的今天,相对“死板”的行政许可制度的落后性越来越被放大,只有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公益原则的地位,从民众角度出发,更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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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学的概述篇2

它有自己特定的涵义、相对独立的对象和研究范围,以及比较完整的体系。研究这些,对于推动会计公共关系学的学科建设与指导会计公共关系活动的顺利开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会计公共关系学的涵义会计公共关系学如何界定,这是该学科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根据作者掌握的现有资料,曾有少数专家学者在一些中提到过该学科,比如于玉林教授在《会计结构论》、《会计基础理论概论》、《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大会计学概论》等著作中多次提到过“会计公关学”,但对于如何明确界定其涵义,则论述者寥寥无几。为了准确把握其深刻内涵,我们先来这几个为数不多的论述。

于玉林教授主编的《现代会计百科辞典》认为:“会计公共关系学,简称会计公关学,是研究会计公关的产生与发展、理论和原则,公关手段和公关策略及其运用,以及地组织会计公关活动的一门科学。”在其主编的《大会计学概论》中再次指出:“会计公关学,是研究会计公关活动的一门应用科学。它要研究会计公关的产生与发展、理论和原则、手段和策略及其运用,以及科学地组织会计公关活动”。

对于以上论述,作者认为于玉林教授已经表述得很全面,但仍有继续研究的必要。对于一个学科来说,与相关学科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其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学原理认为,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探索的领域。某一个新学科能否形成,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应有本学科特定的研究对象。毛泽东同志认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对于会计公共关系学来说,其研究对象就是会计公共关系领域中客观存在的某种特殊矛盾。这种特殊矛盾,也就是组织在开展会计公共关系活动时所应遵循的客观规律和主观指导规律。因此,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会计公共关系活动及其规律。至于会计公共关系活动的具体内容,如理论和原则、手段和策略等,本着定义应精炼、简洁的原则,不宜把它们放进定义的表述中。应当说,会计公共关系学作为会计学与公共关系学相交叉而形成的一门边缘科学,具有公共关系学应用学科和会计学分支学科的双重属性。它是应用于会计领域的公共关系学,同时又是从公共关系学角度来研究的会计学。所以,会计公共关系学可以表述为:会计公共关系学是研究会计公共关系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会计分支学科。

二、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研究范围

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研究范围,与其研究对象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已述及,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是会计公共关系活动及其规律,对它的研究一般可以从理论、应用和三个方面来展开。因此,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研究范围,通常可以分为理论、应用和历史三大部分。

1.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理论部分。这一部分着重从逻辑上直接阐述会计公共关系的本质、特点及其客观规律。一般划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分。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会计公共关系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学科性质、研究、研究意义、理论基础等内容:应用理论主要包括会计公共关系的分类、目标、原则、规范、方法、程序等内容。

2.会计公共关系学的应用部分。这一部分着重从具体实践的侧面,探讨和说明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理论在实践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及其主观指导规律。一般可以分为组织内部会计公共关系和组织外部会计公共关系两部分。组织内部会计公共关系主要研究会计公共关系主体在开展会计公共关系活动,处理与组织领导人、相关职能部门、职工等内部会计公众关系时采取的各种会计公关方法与技巧等;组织外部会计公共关系主要研究会计公共关系主体在处理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机关、客户等外部会计公众关系时采取的原则、方法、途径等。在应用部分,适当的会计公共关系案例,对于规律、指导实践也是十分必要的。

3.会计公共关系学的历史部分。这一部分着重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和分析会计公共关系实践及其理论的起源、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演进过程及其发展规律。

三、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理论体系

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会计公共关系学内容的构成部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理论体系与它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理论体系,作者大体上可以作出以下构想:

1.会计公共关系学原理。它主要研究会计公共关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等。它在整个理论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概括性、抽象性最强。

2.公共关系学实务。它主要会计公共关系学原理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及其。会计公共关系学作为一种实践性、性很强的学科,其实务部分来自于实践,又直接用于指导实践。它在整个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如果会计公共关系学不能用于指导实践,将失去它存在的意义。

3.会计公共关系史。它主要研究会计公共关系实践发展史、理论发展史及其发展规律。它为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研究提供了时间维度的思考。研究历史,过去,是为了以史为鉴,可以更好地指导现在、规划未来,它对于会计公共关系学原理和实务研究的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简单勾画了会计公共关系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虽然这三个构成部分都可以相对独立存在,但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会计公共关系学原理,对于会计公共关系学实务来说,是一种指导关系;会计公共关系学实务,对于会计公共关系学原理来说,则是一种应用关系。会计公共关系发展史,与会计公共关系学原理和实务之间,是一种总结与借鉴的关系。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研究其发展史,必将对其原理和实务的发展与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会计公共关系学的研究也不例外。

四、会计公共关系学的学科性质

会计公共关系学的学科性质,是指会计公共关系学作为一门,具有的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基本特征。由于会计公共关系学是会计学与公共关系学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科学,同时它还吸纳了学、管、传播学、行为学、市场学、广告学、心理学、学等许多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乃至科学的知识,因此具有交叉性、边缘性、综合性与应用性等特征。但会计公共关系学并不是上述相关学科的大杂烩,而是在综合相关学科研究成果和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的、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只不过从会计公共关系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来看,它与会计学和公共关系学的关系最为紧密,相通的成分更多一些。因此,从其学科性质来看,它同时具有公共关系学应用学科和会计学分支学科的双重属性。它是应用于会计领域的公共关系学,同时又是从公共关系学角度来研究的会计学。

公共关系学的概述篇3

[关键词]概念格领域本体本体描述本体推理

[分类号]G350

领域本体描述是一切基于领域本体的知识工程活动的前提,提高领域本体描述的形式化与规范化程度、语义表达能力和本体知识推理能力就成为领域本体描述所一直追求的目标。形式概念分析(FCA)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它是建立在概念和概念层次的数学化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的知识描述手段和数据分析工具,运用形式概念分析的方法,可以发现、构造和展示由属性和对象构成的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

FCA和领域本体是两种形式化的知识表示方法,文献指出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本体的目的是对人能感觉到的现实世界建立共享的概念模型,提供一种共识以支持知识密集型应用。FCA不是为现实建模,而是为人工世界建模,目的是支持用户在给定数据的基础上进行领域分析和建模。FCA中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是同样重要的两方面,而本体则强调概念的内涵部分。

FCA已被尝试用于领域本体的描述,代表性的文献有[4-6]等,这为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理论的产生提供新的契机。利用FCA可以完善领域概念的属性集和对象集,提高领域本体的语义完备性和形式化程度,自动分析领域的隐藏概念,并对领域概念进行聚类,从而为本体分类关系提供参考,帮助建立领域本体原型。另外,概念格可以帮助完善用描述逻辑进行本体推理的实际情境,为本体推理的公理和规则的编写提供便利。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运用概念格协助完成领域本体描述的基本原理,并提出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模型,为后续相关研究奠定基础和提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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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原理

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基本原理可简述如下:领域本体的描述,必须自始至终贯彻工程化的指导思想、标准化的表达方式和规范化的工作步骤。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预处理过程,将领域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及非结构化数据转换为领域核心术语集(即核心词汇集),进而将领域核心词汇集依据“对象一属性”的二元关系转换为形式背景,用形式背景来表达领域背景知识。形式背景形成后,在对其优化处理的基础上,通过造格过程,将形式背景转换成概念格,并用相关工具将概念格显化,接着根据实际需求对概念格进行规范化的编辑操作,得出满足领域本体使用需求的合理概念格,此时,可视化的概念格可以良好地展现出概念层次模型,概念层次清晰地体现了概念间的分类关系。在上述过程的基础上,将概念格通过相关操作转换成领域本体原模型,并在领域专家的参与下对领域本体原模型进行属性、实例、关系和公理规则等多方面的充实,最终通过领域本体的形式化过程,用本体描述语言将领域本体表达出来。最后用领域本体推理过程,对领域本体进行检测,并推理出相关隐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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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模型

根据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原理,本文将运用FCA描述领域本体的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分析阶段、描述阶段和推理阶段。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看,上述四个阶段每阶段都包涵着许多错综复杂、相互作用的要素和内容,这给理解和掌握基于FCA对领域本体进行描述这一过程的本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文采用模型化的思路,抓住这四个阶段中的主要要素并摒弃次要要素,进而深入研究各主要要素间的关系,对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过程进行抽象,构建了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模型,如图1所示:

各模块的主要任务概述如下:

2.1准备模块

该模块主要解决领域本体描述的前期准备问题。在知识工程专家、领域专家和领域本体用户三方面对所要建设的领域本体进行深入需求分析的基础上,搜集领域数据,并将其分为三类: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随后使用相关技术(映射技术、NLP技术等)从各类数据中抽取出领域核心术语集,并将术语集的格式统一为“对象一属性”集,文献[7]阐述了具体的方法:①对结构化数据(一般为关系数据库表),利用逆向工程或映射技术将关系模型转换为E―R图,用数据库表的元组作为对象,而数据库表的属性作为属性,E―R模型的关系表述概念间的关系;②对非结构化数据(一般是领域纯文本)的处理比较复杂,一般是通过自然语言的解析器,将领域文本中的每一个句子转换成一棵语法树,由语法树来分析,将词汇关系分为动宾关系、并列关系、偏正关系、主谓关系等,进而将这些关系转换成“对象一属性”关系;③半结构化数据一般是大量的XML格式的网页以及它们遵循的文档类型定义(XMLSchema或DTD)等具有隐含结构的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具有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的特征,从半结构化数据中抽取需要运用映射技术和自然语言分析技术相结合的办法来获取领域中的“对象一属性”关系。

2.2分析模块

该模块是整个过程的核心,主要完成四项任务:

・将准备模块得出的结果(即领域核心术语的“对象一属性”二元关系)纳入统一的形式背景下,并判断所形成的形式背景是否为标准形式背景,若不是,则分析原因(如多值背景、非净化背景等),并采取对应措施(如多值形式背景单值化,背景净化),将形式背景标准化。

・通过造格算法,将标准形式背景转换成概念格,并将所得概念格通过Hasse图的形式显化出来,由领域专家和知识工程专家在可视化基础上判断概念格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概念格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对象、属性编辑,循环操作,直至出现较为满意完备的概念格为止。对概念格的编辑处理的基本操作包括:添加或移除对象;添加或移除属性;当两个对象有相同的属性时,要么合并成一个对象,要么给对象添加属性,以区别对象。概念格可以产生新的对象,它们不在概念表中,可以增加这些对象;整个过程不断循环重复,直到合理完善为止。

・将编辑后的完备概念格进行转换,主要包括节点转换(命名顶端节点,标示中间节点,删除底端节点)和节点关系转换(转换为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两部分,转换的结果是得出领域本体原模型。

・在领域专家的参与下,将领域本体原模型进行属性扩充、实例扩充、公理扩充及关系扩充,对领域本体原型进行完善,最终形成扩充后的领域本体原型。其中,属性扩充和实例扩充分别用于完善本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方面,关系扩充的目的在于完善领域本体概念除分类关系外的其余关系,而对公理和推理规则的扩充可以帮助实现本体推理。

2.3描述模块

该模块的主要任务是选择合适的本体描述工具和本体描述语言,对扩充后的领域本体模型进行形式化描述,即完成本体的编码过程,最终得到领域本体。本

体描述包括对领域概念、概念间关系、属性、实例、公理和推理规则等各个方面的描述。

本体描述的过程相当复杂,为方便和简化领域本体描述的具体过程,相关研究机构开发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本体描述工具:JOE、OILed、OntoEdit、Prot6g6、WebOnto等。这些工具在描述领域本体的能力上各有特点和优势,因此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选择使用。

本体描述语言近年来也呈现出多样化(如OWL、DAML、RDF等)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本体描述语言的选择就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的观点是,本体描述语言的选择并非是唯一的,而是需要与具体的项目结合起来,与选择的本体描述工具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做出选择。一般情况下,选择OWL描述语言对本体进行描述。

2.4推理模块

该模块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体描述语言,选择相应的本体推理机来实现本体推理。描述逻辑是本体推理的基础,本模型将本体知识推理建立在具有数学理论支撑的概念格之上,利用概念格有效帮助知识工程师完成对领域知识的逻辑描述。本文将在后文3,5节中结合实例阐明如何运用概念格协助确立领域本体概念的逻辑关系。

本模型中,本体推理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检测冲突,优化表达,本体建立者要想建立正确、一致的本体就需要借助推理;二是由给定的知识(即显性知识)推理获得隐含知识,也就是把隐含在显式定义和声明中的知识通过一种处理机制提取出来。本体推理一般由推理机来完成,文献[12]对当前主要本体推理工具进行了比较分析与研究,总结了三个典型的推理机系统(Pellet,Racer,FaCT++)的优劣,为如何选择推理机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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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实例:基于FCA的脊椎动物领域本体描述

3.1脊椎动物领域简述

实例的目的旨在验证本文提出的基于FCA的领域本体描述理论的实际效果,因此,在应用领域的选择问题上,不必过于复杂化,以能阐明理论的正确性、可用性和易用性为准。基于此,本文拟选择一个简单且领域知识争议小的领域来阐述问题,在领域本体描述的具体应用中,也只取一个领域片段,进行领域本体描述。综合考虑后,本文选择百度百科中的“脊椎动物”这一词条作为领域非结构化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脊椎动物领域本体描述。如图2所示:

3.2步骤一:准备阶段

将“脊椎动物”词条中的文本进行整理,为避免形式背景过大不宜进行文字表示的弊端,对上述文本做适当简化,得到领域非结构化数据(文本)如下:

鱼类:用腮呼吸,生活在水中,卵生;

两栖类:能生活在陆地或水中,主要用肺呼吸,在水中水中用皮肤呼吸。卵生。常见动物:蛙等;

爬行类:皮肤表面有角质鳞片或甲,用肺呼吸,卵生,陆地生活。常见动物:陆龟等;

鸟类:体表有羽毛,卵生动物,用肺呼吸,有翼能飞翔。常见动物:鸽等;

哺乳动物类:胎生,哺乳,用肺呼吸。

从上述文本中析出领域核心术语集,包括属性集和对象集,原则上这一过程是由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来完成的,但限于本文的实验条件有限,故采用人工析出的方式。脊椎动物领域的属性集为:{B.用腮呼吸;c.用肺呼吸;D.生活在水中;E.生活在陆上;F.卵生;G.胎生;H.甲或角质鳞片;I.有羽毛;J.有翼能飞翔;K.哺乳;L.水中用皮肤呼吸;M.有脊椎的}.脊椎动物领域的对象集为:{蛙,陆龟,鸽子}。

3.3步骤二:分析阶段

在领域专家的指导下,由知识工程师将上述属性集和对象集纳入到形式背景中,确立背景中所有存在的“属性一对象”对应关系,最终形成如图3所示的初始形式背景。

由于此时形式背景不完善,属性B与属性K没有对象与之对应,且整个形式背景不是净化背景,因此,在领域专家的指导下对形式背景进行完善,添加对象老虎、草鱼,得出一个完善的形式背景,如图4所示:

利用造格工具conceptExplorer,将上述形式背景转换成概念格,如图5所示:

在概念格中,每一个节点代表一个自动聚类产生的领域概念,此时,若领域专家认为该概念格不能完整准确地表述领域知识,则需要在知识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概念格按照相关规则进行编辑,本例略过此步。图5中的概念格总共产生了11个节点。

得到完备的概念格后,就需要对概念格进行节点和节点关系两方面的转换,以得到领域本体原模型。节点转换的要点是进行节点标示,一是在领域专家的帮助下对节点命名,即取概念名;二是标示节点的所有属性(包括从上层节点继承的属性)和实例,即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随后,节点关系可自动转换成相应概念间的关系。以下是3个有代表性的节点:

节点1:脊椎动物({草鱼,蛙,陆龟,鸽子,老虎},{有脊椎的})),该节点包含领域中所有的实例和所有实例共有的属性。

节点7:两栖动物({蛙},{有脊椎的,用肺呼吸,生活在水中,生活在陆上,卵生,水中用皮肤呼吸})。

节点Il:({},{用腮呼吸,用肺呼吸,生活在水中,生活在陆上,卵生,胎生,甲或角质鳞片,有羽毛,有翼能飞翔,哺乳,水中用皮肤呼吸,有脊椎的}),该节点是空概念,不存在,需删除。

完成概念格的转换后,可以得出如图6所示的领域本体原模型:

领域本体原模型中所表达的属性、实例、公理等内容可能出现不完善的情况,因此,需要在领域专家和知识工程师的合作下对领域本体原模型进行属性扩充、实例扩充及公理扩充等。

以概念7两栖动物为例进行领域本体原模型扩充:两栖动物({蛙},{有脊椎的,用肺呼吸,生活在水中,生活在陆上,卵生,水中用皮肤呼吸}),添加公理{两栖类(水中用皮肤呼吸,卵生动物)V(用肺呼吸,卵生动物)V(生活在陆地,卵生动物)V(生活在水中,卵生动物)}。

3.4步骤三:描述阶段

选择Protege为本体描述工具,OwL领域本体描述语言,对扩充后的领域本体模型进行形式化描述。用Protege3.1.1描述后的脊椎动物领域本体概念及概念关系如图7所示:

本文构建的领域本体共包含领域概念15个,概念的属性17个,基本阐明了脊椎动物领域的概念和概念关系、概念的属性及实例。用Protege工具可自动将领域本体用OWL本体描述语言描述,得出脊椎动物领域本体的代码。

3.5步骤四:推理阶段

本体推理是领域本体描述的最后一个阶段。本文是在Protege工具的基础上结合RacerPro推理机实现本体推理过程的。描述逻辑是本体推理的基础,因此,如何从领域本体原模型(或概念格)准确得出领域本体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图6,本文总结了运用概念格完善描述逻辑的实际情境,如表1所示:

公共关系学的概述篇4

Abstract:Combiningwiththecurrentdevelopmentofpolicymarketingathomeandabroad,westudiedthepolicy,publicpolicymarketinganditsstrategymode.First,weintroducetheconceptofpolice,secondly,weconcludethedevelopmentofPublicpolicymarketing,atlast,weconcludethepublicpolicymarketingstrategy.

关键词:政策;政策营销;政策营销策略

Keywords:policy;publicpolicymarketing;publicpolicymarketing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160-02

0引言

本文对政策营销策略的研究是以政策概念界定、政策营销概念界定、政策营销策略以及市场营销的相关知识基础上,所以文献综述主要分为政策概念界定、政策营销概念界定、政策营销策略等三个方面。

1政策概念综述

1.1国际上对于政策概念的界定[1]西方学者关于政策的界定各有侧重,大体上包含以下几种含义:其一,政策是政策权威者所制定的某种计划或规划;其二,政策是这种计划或规划所引发的权威者的真正行动或行为的动态过程;其三,这种行动或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四,无论静态上的,还是动态上的,或是作为、不作为的政策均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其五,政策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

1.2我国学者对于政策概念的界定[2]我国学者与西方学者不同,他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揭示政策的含义,同时在政策主体上强调了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我国学者认为,对政策进行科学界定,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的适用范围、政策目标和政策属性。政策主体即由谁制定的政策。政策的适用范围即政策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适用。政策的目标即为什么要制定政策。政策的属性即政策的外在实现形式。

2政策营销发展及概念综述

2.1市场营销及政策营销的发展[3]早在古希腊时代,营销就已经存在人类社会,1900年代的德国和美国的大学学院就有学者从事营销研究,随着大众传播科技的不断创新,1950年代后期开始,营销专业在美国蓬勃发挥,之后借由跨国公司将整个世界带入营销的年代。Levitt于1960年提出营销的概念,阐述顾客需求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营销的先驱学者McCarthy提出所谓的4P营销组合,亦即公司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制定出符合产品价值的价格,透过有效的经销通路,并辅以适当的促销推广活动。

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意见,澳洲学者Dann等人认为,现代市场营销概念起源于1900年代,其演进则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900至1930年代的生产概念时期,1920年代开始的产品概念时期,1930年代开始的销售概念时期,以及起始于1950年代初期以来的营销概念时期。此外,荷兰学者Buurma则指出,自199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逐渐正视公民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而且运用营销工具与策略规划,以便于将公共政策推销给社会大众。

1970年的美国营销协会年会颁授1969年最佳论文奖给PhilipKotler和SidneyLevy,他们所撰写的《营销概念扩大化》一文将营销概念推广到非营利事业营销有着重要贡献,他们认为市场营销交换活动的概念,可以扩及到社会营销、教育营销、健康营销、文化营销(博物馆和表演艺术)、以及宗教营销等不同的领域。

政府部门因为有公众接触的需要,营销概念的扩展很快就得到实务上的回响,先是选举竞争中的候选人营销,到后来政府的政策营销,公共政策决策时正当性的形塑,以及执行时民众顺服的获取,营销专业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中国,由于发展历程短,政策营销仍有很多不成熟的方面,缺乏营销观念、营销效率低下等,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现在国内已经开始逐渐注重营销策略的研究与应用,不可否认,中国的政策营销思想才刚刚起步。作为辅助非营利组织成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需结合自身特点,创造适合自身的营销模式。

2.2政策营销概念的界定[4]基于市场营销概念扩大化的基础,荷兰学者Buurma将公共组织所运用的营销分为四种模型,他认为只有第四种类型才是所谓的政策营销:

第一种类型:营销是透过公共财货和服务的进入市场环境,市场化概念可以将公共部门的活动转移私部门,其目的在于降低价格,而且使得品质更能符合顾客的需求,政府许多外包个案,希望提升政府服务的效率,让顾客满意,广义来说都可以算是某种政策营销的作为。

第二种类型:营销有助于促销区域性的公共组织,这是一种以区域为传播单位的营销行为。例如许多都会地区所时兴的城市营销(citymarketing)。

第三种类型:营销是公共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可以透过营销以增进己身利益。例如Burton就提出利害关系人营销的概念,在市场与社会的支持之下,确保其存续的利益。

第四种类型:营销则是为达成政治目的而运用营销工具以实现政策目标,Buurma认为,这才是公共政策营销所欲实现的目标。

最终,Buurma给出的政策营销的定义为[5]:政策营销就是政府通过开发和提供可以让公众接受的政策手段,以及特定的社会行为,从而使政府以及公众双方的目标同时得以实现的规划和执行过程的总和。

3政策营销模式及策略综述

3.1政策营销模式[6]针对公共政策行销的理论模式,美国学者Crompton和Lamb以及Coffman、Alman和Petkus、Burton,乃至于英国学者Chapman和Cowdell的《公共部门营销管理》,以及Kotler和Lee的《公共部门营销计划纲要》,都曾经提出相关的模式,此外还有国内学者吴定、林洁瑜的策略性营销过程模式、以及苏伟业的政策营销模式,以及仅针对国外学者理论模式论述如下:策略营销学者Crompton和Lamb提出《策略营销规划过程》之策略营销模式,强调从环境分析开始,再进入需求评估、任务、目标、策略、行动方案、执行、行动评估、乃至于修订回馈之系统性营销程序。在Snavely的政策营销模式内,与顾客标的相关的六大要素包括:服务、成本、倡导与告知、人力资源、合法权威、以及政策分析,公共政策的制定必然受到压力团体的游说、以及社会一般民众和选民的监督制约,而政治行动者的互动环境则是当时的政治环境、人口/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技术/实际环境。Alman和Petkus在探讨环境政策发展时,提出以利害关系人为基础的营销过程,该模式从政策问题的界定开始,咨询参与吸纳、方案的规划与评估、公听会、决策沟通引导、政策执行、检测与修正、乃至于回馈到政策的再设计。

此外,Chapman和Cowdell的所谓《公共部门营销管理》,则包括情景与多元市场、分析、策略、评估、以及组织学习循环的回馈等五个阶段;除了顾及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政策系统环境外,还有持续循环回馈的动态过程之营销管理流程设计。而Kotler和Lee所提出非常具体的《公共部门营销计划纲要》,则是包括:情景分析、政策目标、标的群体、定位、影响标的群体的营销组合、评估计划、预算、以及执行计划。

在实际运用中,政策营销的模式还可采用以下步骤进行:分析需求并将政治需求可视化;构建基准制度系统;共享信息;号召以实际行动来实现需要的政策;检测与反馈。

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论述以上模式差异的话,可以发现其间还是有其共同点存在,也就是:政策制定过程;营销组合要素;以及利害关系人分析的重要性。事实上,营销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才能够“见树又见林”,原因在于见树不见林会因小失大,而见林不见树则容易见大失小。因此无论是何者,对于问题的处理和决策的制订,都有以偏概全或断章取义的弊端,而可能抵消掉良法美意和政策营销的成效。而要建构出任何一个模式都必须面对宏观和微观层面有时两者难以兼得之困境,要克服这样的困境就必须“以客为尊”,从公共利益出发,从公众的角度看待政策产品,并善用政策营销的策略,以达成政策的目标。

3.2政策营销策略[7]如同营销的理论概念一样,公共政策营销的策略组合也取经于市场营销策略,国外学者对于营销和公共部门与政策的营销策略整理如表1。

在国内学者方面,丘昌泰、余致力等人特别指出,伙伴(partnership)和政策(policy)也是政策营销的核心。陈敦源则提出公共部门在推动政策营销工作应该要问的五个问题之策略思考框架,分别是:有意义吗?谁关心呢?;资源在哪里?;目标是谁?;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评估?。值得作为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公共政策营销的思考。

如表2的政策营销五问与营销策略应用对照表所示,不同的政策营销策略其实都可以适用于公共政策营销五问的思考框架。

参考文献:

[1][2]刘庆龙.中国社会政策.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

公共关系学的概述篇5

「摘要第三部门的兴起,尤其是在公共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行政法的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以及行政诉讼等都会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理论重构。但是,作为术语,“第三部门”引入行政法结构之中似乎没有必要,我们更应当关心的是其在公法上的作用、影响以及相应的规制问题。「关键词第三部门行政法意义理论重构一、引言美国学者萨拉蒙(LesterM.Salamon)用大量的数字向我们展示了我们正处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并且预言“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发生在其本国乃至世界的这一现象,也不约而同地引起了很多国家的行政法学者的关注。比如,英国学者克莱格(P.P.Craig)所说的quangos现象(“准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quasi-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日本学者关注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团体)”,以及与英国的quangos有点类似、但又不完全是的特殊法人制度,和处于其边缘的认可法人、指定法人与特殊行政法人现象;德国学者所谈的间接国家行政与公法人制度,等等。同样的,第三部门在我国也得到蓬勃的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171150个(按性质分,其中专业性社团50328个、行业性社团53004个、学术性社团39640个、联合性社团23961个),民办非企业组织147637个,基金会975个。在体制之外,还有更多的没有登记注册的、半公开的、临时性的社会组织广泛存在。可以说,近年来在我国,很少有一个共同的话语像第三部门(也称“第三域”,thirdsector)那样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法学、政治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学者的共同眷顾与青睐,给予了深切的理论关怀。相对而言,第三部门这个概念对于我国行政法来讲还是比较陌生的,我们已经习惯了讨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中的组织形态划分也非常中国化,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也习惯了另外一种也同样得到官方认可的说法,即“民间组织”,包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当第三部门这个新生事物向我们迎面走来,我们也满心欢喜地想要张开双臂热烈拥抱它时,我们还不得不停下脚步、冷静思考:到底要不要在行政法上引入第三部门的概念?我们现有理论是否已够健全而使得所谓的引入显得多余?引入这个概念或者进一步深入观察这种现象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变化?二、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引入到行政法之中?据我所知,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都几乎没有提及“第三部门”的概念。那我们要不要在行政法结构之中引入第三部门的概念,至少是在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中要不要做这样的革新?循着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设计以下四个观测点去观察和思考。1、概念边际从直观上看,现在也没有多少领域像这个领域那样存在着多重的、多义的、犬牙交错的、甚至可以说是混乱不清的概念认识。有些是舶来品,如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PO(Non-profitable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公法人;有些是本土的特产,如事业单位、准政府组织、中介机构(组织);还有一些很难说是纯本土的,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等。甚至还出现了“第四部门”的概念。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彼是包容还是并列?此边际如何?等等,不尽清晰,真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感。上述概念之间如乱麻般的交织、纠缠,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对第三部门边际的认识似乎还停留在抽象、原则的层面,对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具体表现形态等关键性要素并不十分“有数”、“心里有底”。2、内涵以及与我国现实的契合度对第三部门内涵的理解上似乎也很难说已经统一、一致。据说,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运作定义”是比较权威、被广为接受的,也就是说,第三部门一般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等特征。[12]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组织形态、文化传统和制度沿革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的差异,既便是在西方国家,对第三部门的理解还有些微的不同。比如,在日本,所谓“第三部门”是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体和民间共同出资成立、运营的事业体”或“公私混合组织(企业体)而言”;而在欧美,第三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概念是一致的,可以混合使用。[13]在我国,如果用上述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标准去衡量,我们会发现,在我国却多呈中间形态,具有不纯粹性、不完全性。比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是我国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9日)),你很难说这种形态不具有营利性。[14]对于我们来说,第三部门无疑是个舶来品。以此来甄别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类似组织形态,我们会发现也很难把现有的一些组织形态完全装入第三部门的“口袋”之中。比如事业单位,按其社会功能,就可以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第三类显然就不属于我们所要探讨的第三部门范畴,第一类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转为行政机关。第二类的改革方向是,对于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行经费自理,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转为企业,今后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所以,第二类还不能完全算是第三部门范畴。[15]这至少说明第三部门的概念与我国的实际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不契合,不能妥帖地反映我国的现实。3、行政法上的观察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三部门的所有形态在行政法上也并非都具有关注的意义和价值,比如,人们出于兴趣爱好而自发结成的“草根”组织,像花鸟协会、书画协会,除了作为登记管理对象之外,与公法关注的行政主体有何干系?行政法为什么要关注第三部门现象?我以为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理由:一是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行政机关“科层制”运行的弊端,实现良好行政,不断地将一些公共管理的职能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方式转移给第三部门。二是大部分第三部门组织从事着很多与私法活动迥然不同的、具有公法意义的公共治理活动,对其成员、第三人具有比较重大的权益影响,甚至直接涉及到后者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需要纳入行政法的研究范畴。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可能就脱离了公法的视线,跨入了私法的关注范围。在我看来,有行政法上意义的第三部门形态,主要是:(1)行业协会、职业协会和综合性协会(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其他社会团体(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4)“官办”基金会,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5)委托执行行政任务的中介机构但是,它们在行政主体意义、组织形态、自治机理与程度、政府规制模式与程度等方面差别是很大的,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理论研究模式,或许个案分类研究更加适宜。4、西方行政法的态度还有一个现象也很有意思,当我们翻看英国、德国和日本的一些重要行政法教科书时,会发现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作为一个概念术语并没有被吸收进去,而是更多地从公务、从行政权或者进一步推广至公共权力的角度去观察、归纳和总结有行政法意义的那些组织形态,比如quangos、特殊法人、公法人。这个现象本身就很耐人寻味;是不是我们关注问题的视角不同,需要认真甄别出行政法的独特视角、概念切入点与研究范围,进而形成行政法上的话语、概念与范畴?上述观测的结果是否在警醒我们:第三部门现象的确值得行政法关注,但由于其范畴本身的不甚清晰、认识的不尽一致,或许我们也无需匆忙地将这个还不算很成熟的概念术语引入到行政法学结构之中?更应该是采取“抛开概念术语,专注于具体组织形态”的研究策略。三、对现有相关理论的反思对于第三部门的现象(而非概念),或者类似现象,行政法学并非麻木不仁、视而不见。从已有研究成果看,行政法教科书、文献一般都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6]“其他非政府组织”、[17]“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等中介绍,专著与论文多是对其中部分类型的研究。[18]那么,这种研究现状是否充分?是否已经足以完成行政法的使命,而显得我以下的分析都是多余?这是我所关心的,也是我们需要对现有理论进行批判性思考的根本理由。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是我国行政法比较传统经典的、一直占据主流地位的理论学说,[19]试图缆括着行政机关之外的从事公共管理活动、行使行政权的诸多复杂组织形态,从实质意义上扩展着行政主体理论的外延。其对具体组织形态的分类也是极其中国本土化的,分为:(1)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律师协会等;(2)事业与企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4)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这种理论也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接受,有着较为坚实的制度法的支撑。[20]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尤其是第三部门逐渐为行政法学者所关注,上述理论也受到了实践的冲击,表现为:第一,因为法律规定或者表述得不(够)清晰、明确,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在有些情况下是很难判断的。第二,随着第三部门的逐渐形成与日趋成熟,由政府直接授权、委托的情形渐趋减少,更多地是基于团体成员的权利让渡而获得公共治理权。公共治理权的行使无疑也应当受到公法原则的约束,应当纳入行政法的理论关怀之中,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理论在这方面就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了。因此,我们可以预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行政法实践发展的要求了,尽管其价值依然不可全盘否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该理论之外还必须寻求其他的理论来弥补。2、对社会公行政的关注对行政主体的关注做了进一步的扩大,突破了传统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认为还应当有非政府公共组织。非政府公共组织包括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和公共事业单位。它们依据组织章程、规约进行自治管理、行使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属于一种公共权力,这类管理属于社会公行政,是行政任务社会化、国家向社会分权的产物。[21]但是,上述观点也受到了学者的批判,指出,将一些组织章程、规约看作是公权力的来源,这是有问题的,民间组织不可能纯粹依据其章程而行使公权力。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权力来源还是国家授权。[22]在我看来,上述批判还是一种强行政的惯常思维,没有真正认识到“国家·社会·市场”的相对分离之格局的形成,以及由此可能会造就我们还不很熟悉的公共治理形式和公共治理权。但是,上述批判也的确提醒我们,第三部门的公共治理是否都具有公权力性质?这还需要认真甄别。3、对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概念重构概念重构是建立在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之上的,批判的要点有:第一,我国行政法学上对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概念体系,比较简单粗糙,不能反映现实中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类型的多样性,也未能为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变革提供理论支持。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不能缆括现实生活所有的组织形态和权力来源,会导致国家监督特别是司法监督的缺位。第三,行政委托理论不能将公私合作等行政管理的新发展纳入进来,视野比较狭窄。第四,现有的概念体系,也缺乏对本土现象的深入把握。应当关注我国单位体制及其变革与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关联。因此,提出概念重构的设想,包括:(1)保持对公私法区分相对性认识的前提下,承认公私法的划分,引入公法人的概念。将公法人区分为公法社团、公务机构(公务法人)。(2)把一些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普通行政机关改造成独立署,以增强其独立性;把一些履行执行性、操作性、研究性事务的行政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改造成执行署。(3)关注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4)对于行政委托,应加强对公共服务的外包、特许经营、基础设施领域的公私合作等问题的研究。[23]上述对传统理论的批判,我还是持基本肯定的态度,但是,上述的概念重构,在我看来,却有着浓厚的行政权与公法的强势色彩,而且,也过多地以西方第三部门的基本形态为思考、批判的标准。对由此开出“诊断”方案,我持怀疑和批判的态度。在我看来,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与未来可能形成的模式,包括功能、与政府的关系、公法上的地位等,或许应该有着中国社会自身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的特殊需求,不见得一定要与西方“殊途同归”。总之,从以上对我国研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家·社会·市场”初步形成之后,公共治理和公共权力渐现端倪,而我们却普遍关注不够。对第三部门涉及的公法问题也缺乏总体思考和系统梳理。四、会给行政法带来什么?上述现有理论的这样或那样的缺失,至少说明现有理论框架已经不能恰当地容纳和反映丰富多彩、姿态万千、层出不穷的实践样式,需要我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和胸怀去体悟、感触,去思考理论发展的方向。那么,第三部门的兴起对行政法(学)到底意味着什么呢?会给行政法带来什么?1、行政手段的多样化,更加灵活、有效地达成行政目标第三部门的兴起,填补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上的很多缺失,同时也为行政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多样化的手段和路径。现在比较时髦的民营化(privatisation)、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及外包(contracting-out)等,都与第三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成为一种新型的实现行政目标手段,被政府越来越多地倚重。民营化(privatisation)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要。[24]它是公共服务职能从公共领域(publicsector)转移到私人领域(privatesector),发生的领域要比第三部门所在的社会领域为宽,跨向了经济领域。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组织的私法化,另外一种是通过委托、外包把行政任务交给民间组织去办理。外包(contractingout)则与行政契约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是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将某些公共服务功能转移给相对人来承担。第三部门的出现与繁荣,为上述改革提供了承接的基础,成为政府执行行政政策的工具。正如有学者观察到的,第三部门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也日益习惯接受政府的委托或补助,使得政府资金成了许多非营利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此时,原本相互独立的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已发展成相互依赖的新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公私协力(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关系,然而,公私之间的界限也逐渐变得模糊不清,从而衍生出一些争议性议题。”[25]主要是责任问题,也就是由第三部门执行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相对人之间将形成怎样的责任关系呢?按照Koppell的说法,这涉及到透明度(transparency)、义务(liability)、控制能力(controllability)、责任感(responsibility)和回应性(responsiveness)。2、对行政法的研究视角会产生冲击,进一步扩大行政法的研究疆域随着第三部门的崛起,以及对公法领域的影响日益扩大,我们不禁要问:行政机关、行政权还会是行政法关注的惟一对象、惟一视角吗?我们通常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角度去归纳和认识第三部门,这种视角无疑是以行政权为探寻基准的。所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时是包含在“行政机关”的概念里。[26]也就是说,尽管其不是组织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却属于事实上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但在我看来,这样的视角其实是有问题的。从第三部门的发展趋势看,基于自治而实施的公共治理将越来越占有主导性地位。因此,用行政权来统和、解释第三部门的治理权(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一种来源),是不全面、不准确的。而且,这种“行政权”的狭隘视野也无法解决第三部门在行使治理权过程(非行政授权或委托)中产生的其他争议,反而引发更多认识上的混乱。那么,对于第三部门涉及着类似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权的公共治理和治理权,是否应当引入公法因素的规范?由此产生的纠纷是否应循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在我看来,公共行政恐怕不再仅仅是国家意志决定的问题,而是从根本上取决于对相对人基本权利保障是否必需。对第三部门的公共治理活动,公法规范显然比私法更能够妥善地保护成员的利益。带着对这些问题的关注,行政法学自然会进一步调整姿态,将核心由“行政权”转向“公共权力”,真正从实质意义上去关注公共行政领域发生的法律问题。3、在进一步拉张行政法视野的同时,会对行政法结构进行重构如果我们将第三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现象纳入行政法调整的范围,首先在微观上我们就必须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相应的改造,行政法关注的目光将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进一步延伸到具有公共治理性质的第三部门管理活动。其结果必然是,原先在行政主体理论中架构起来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及其改进型“承担行政任务的其他主体”都将受到冲击,甚至被放弃。在我看来,构建行政机关、“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的行政主体二元结构,恐怕从概念上比较周延、切合实际需要。行政主体理论的延展,促使行政组织更加开放,也必将对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一系列制度带来连锁反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公共职能由政府向第三部门的部分转移,公共治理现象日益被行政法学者所关注,以及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以行政为核心的行政法结构是不是也将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英国行政法已经发生了移动。在二十世纪上半叶英国行政法是以“行政为中心”,更加关注行政内的行为和决定的控制与促进问题,二十世纪下半叶是以“司法审查为中心”,更多关注合法原则、自然正义和合理在法院与裁判所的发展问题。八十、九十年代公共领域的改革,走向了一个反向,权力和裁量不仅授予各种行政机关,而且还流向了私人机构(privatebodies)。行政法的关注也将随之转向公共行政的新形式(newformsofpublicadministration)、促进和控制公共行为的新技术(newtechniquesofcontrolandfacilitationofpublicactivities)。[27]我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也有类似的感触。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期,围绕着《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审判实践,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随着理论的不断深化,在行政法结构之中,出现了行政诉讼与行政法之间的分道扬镳。九十年代后期,对行政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关注的传统范畴之内,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程序,并进一步延伸到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非权力行政,以及软法(softlaw)现象等等。行政法理论体系也显现出稳健的进步和较为成熟、稳定的结构。这从诸多差别不大的行政法教科书当中可以一叶知秋。那么,随着我们的视野进一步向公共治理领域的延伸,是否也会促成一种新的变革呢?我们将怀着激动与期盼的心情拭目以待。4、对第三部门的政府规制问题也变得十分重要有关研究表明,[28]民间组织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与政府规制理念与制度滞后之间已经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大量的“非法”、但不见得不具有正当性的民间组织游离在法律的边缘之外。如何在“国家·社会·市场”形成的格局之中对民间组织进行适度的规制,同时又积极回应公众对结社自由日益高涨的需求?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应如何互动?彼此关系的未来走向如何?等等,所有这些的确是现代行政法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中国的第三部门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变化之中,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公共事务的介入方式、范围和程度都处在不断摸索、博弈之中,在不断因时因势而寻求新的平衡当中。所有这些预示着,对第三部门的行政法研究,必然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的研究,今天的结论或许在明天就是谬论,其研究难度可想而知是很大的。五、初步的结论第三部门就其概念范畴来讲,是多义的、很难界定的。单从这点上看,引入第三部门似乎是不甚理智的。而且,就其组织形态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说,也十分纷繁复杂、姿态万千,并不都值得行政法学去关注和研究。但是,第三部门的现象却非常值得行政法去关注,它对行政法发展的实际意义至少能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动了行政法中心由“行政权”向“公共权力”的实质移动,扩展了“行政法的疆域”(借用姜明安教授语);二是能够对行政主体、行政规制、行政诉讼等理论引起“米多诺”连锁效应,促使我们去思考它们之间的整合与重构问题。上述两点结论似乎是十分矛盾的,“现象值得研究,概念却不宜引入”,但这却是建立在对现有行政法相关理论存在很大缺失的批判之上,建立在第三部门这个舶来品与我国现实的契合程度的考察之上。那么,我们在理论上怎么找到一个更为恰当的概念范畴呢?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建立“行政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的行政主体二元结构,用“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来容纳第三部门的公共治理现象,来实现由“行政权”向“公共权力”的转移,这或许是可以考虑的方案。当然,是否恰当,还可以再讨论。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在打破“一个旧世界”的同时,还要“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在本文的撰写中,洪延青、徐守京、马文正、赵匹灵、孔海见等同学帮助收集大量的资料,在此致谢。本文发表在《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参见,「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译,载于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6页。Cf.P.P.Craig,AdministrativeLaw,Sweet&Maxwell,2003,pp.91-122.详见,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兼论日本独立行政法人之现状及困境”,收于《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元照出版社2009年版,第381~414页。林淑磬:“日本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载于《东吴政治学报》2009年第19期。资料来源于中国民间组织网“统计资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在我国,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研究生教材,即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做了这方面的大胆创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一编中设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部门”、“相对一方”和“公物、公物法、公营造物法”五章。“非营利组织”一词据说源自美国国内税制(InternalRevenueCode,IRC)第501条第C项第3款,它致力于公共利益,不以获取金钱财务上的利润为目的,其盈余不得分配给组织内成员或其他私人,可以享有免税待遇。但是,上述特征不完全适用日本的“非营利组织”。参见,杨坤锋:“非营利组织概念之检讨与澄清”,载于《逢甲合作经济》2009年6月刊,第32~48页。林淑磬:“日本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载于《东吴政治学报》2009年第19期。在我国的法律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并列的,是对社会生活中所有形态的组织的一种中国式的分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见,事业单位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之外的组织形态,是与团体有区别的组织形态。“准政府组织”是由沈岿博士倡导的,参见,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尤其是该页脚注。我们在起草《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管理条例》过程中,与西方学者交流,查阅有关西方文献,发现我们所说的中介机构这个概念在西方很多国家,如日本,是不存在的,它们可能存在类似的组织形式,但是却没有类似的一般概括术语。杨团认为,我们目前应该积极“探索第四域”。她将社会分为四个部门,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以志愿为基础,公益或是互益的组织)、第四部门(主要是新事业机构,就是公共服务机构)。这个第四部门实际上既包括政府已有的,比如科教文卫体,也包括现在新兴的民营的老人院、学校、医院。参见,祝乃娟:“中国民间组织从第三部门走向第四部门”,《21世纪经济报道》2005-10-10.http://free.21cn.com/forum/bbsMessageList.act?currentPage=1&bbsThreadId=1046196[12]参见,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13]参见,林淑磬:“日本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载于《东吴政治学报》2009年第19期。[14]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1号)中更是作了非常明确的解释:“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为此,民政部、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7月1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社会团体开发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这个文件的精神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冲突。”但在我看来,尽管第三部门和企业在营利问题上确实存在着程度和收益处理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但这不足以认为第三部门就不具有营利性。[15]孙荣飞、郭晋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酝酿试点初选浙江山西重庆”,载于《财经日报》2009年7月26日。http://news.sina.com.cn/c/2006-07-26/05099566577s.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6-7-26.[16]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17]应松年主编:《中国行政法学观点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8]比较重要的研究成果包括: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余晖:“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http://www.chinaxuexi.com/lunwen/jingjifa/2005/02/2014495741-2.html.[19]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17页。[20]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1]参见,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以下。转引自,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李洪雷撰写的第九章“其他承担行政法任务的主体”,第429~430页。[22]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李洪雷撰写的第九章“其他承担行政法任务的主体”,第431页。[23]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李洪雷撰写的第九章“其他承担行政法任务的主体”,第431~432页。[24]Cf.E.S.Savas,Privatization:TheKeytoBetterGovernment,Chatham,NJ:ChathamHouse,1987,p.3.转引自,「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25]参见,江明修、郑胜分:“公私协力关系中非营利组织公共课责与自主性之探讨”,台北2009年8月26日至27日“非营利组织之评估——绩效与责信”国际研讨会论文。[26]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27]Cf.ColinScott,“The‘NewPublicLaw’”,CollectedinChrisWillett(ed),PublicSectorReformandtheCitizen‘sCharter,BlackstonePressLimited,1996,pp.43-45.[28]参见,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载于《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公共关系学的概述篇6

【关键词】“治国理政”执政理念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识码】A

所谓“治国理政”,是指一个政党治党治国治理社会治军与全面执政的一套完整、系统的制度和能力;而“治国理政思想”,是关于一个政党治党治国治理社会治军与全面执政的一套完整系统的制度和能力的思想体系。随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深入推进,如何概括、提升、表述其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成果,就显得日趋突出了。

“新思想”是比“新理念”、“新战略”更具有概括性、涵概性、包容性、通透性的一个概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根据并围绕这段论述,经过认真深入细致的分析思考,窃以为,“新思想”是比“新理念”、“新战略”更具有概括性、涵概性、包容性、通透性的一个概念,它实际上包括“新理念”和“新战略”,“新理念”和“新战略”都是“新思想”的不同体现。因而,用“治国理政新思想”来概括和表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成果,是对“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这种表述会更全面、更准确、更科学、更规范,更符合实际和实践走向,更易于国际社会对话交流,也可以把过去人们所注重且强调的“民族复兴”、“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囊括进来。

“治国理政”是一个较为规范的概念。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来讲,它具有以下内涵:要注重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法德并治、协商共治、能力现代;要用制度、思想、价值观和能力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要用制度、思想、价值观和能力治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用制度、思想、价值观和能力治理国家权力以及国家与市场、社会、公民的关系,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要用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制度进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在社会结构转型的进程中有效破解难题、建构秩序,实现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使中国拥有治国理政上的国际话语权。

使用“治国理政新思想”表述的依据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即是为了有效解决“如何全面治理社会主义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崭新的历史性重大课题。指出,“相比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这就是说,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历史、时代和实践提出来且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也力求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是实现既充满活力又达到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发生了全面的整体转型升级。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求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关系。在这三种根本关系中蕴含着三种根本机制――动力机制(发展、市场)、平衡机制(稳定、社会)和治理机制(改革、国家政府)。能否使社会充满活力(动力)而又达到和谐(平衡),治理是关键。治理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个人能做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从而使社会充满活力又达到和谐。

三是正确处理好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关系的应有之义。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治理国家权力,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市场、公民个人的关系方面积极进行系统的顶层设计,并力求为此提供一整套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其目的在于既使国家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运作并具有较强的国家能力,也能使市场规范运作,又使社会充满创造活力并达到和谐,还使每个公民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四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应有之义。为适应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总要求,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积极主动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既努力实现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又努力提高国家机关的履职能力。正如所指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性、程序化。”

五是顺利实现社会结构整体转型的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体日趋多元与社会主体日趋注重平等、能力、参与、民主、协商、制度和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实质,就是前面所讲的,即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法德并治、协商共治、能力现代。

六是破解建设难题、建构良性秩序、拥有中国话语权的应有之义。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是破解难题、建构秩序、唱响中国。这既需要一整套完备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又需要领导干部具有运用制度体系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还要凭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唱响中国,且用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即话语体系对这种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进行阐释和传播,以拥有国际话语权。

七是用“治国理政新思想”这一具有普适性的概念范畴表述,不仅有利于更好地总结、概括、提升和整合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尤其是党的十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成果,而且也容易被理解、接受,易与国际社会进行对话交流。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最伟大的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中国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在各种外交活动和场合中,世界许多政要最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和议题,就是“治国理政新思想”。而且,“治国理政”也是国际社会通用且易于传播、对话、交流以及理解把握的一个概念。因此,讲“治国理政新思想”,甚至在必要的时间、场域、语境和条件中使用“治国理政新思想”这种具有标志性的表述,既可以提升中国的软实力,也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有益启示,还可以使中国拥有治国理政的话语权。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副教育长兼哲学教研部主任,一级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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