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工作总结(6篇)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篇1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但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仍不完善。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规范费用扣除制度出发,参照以往经验,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在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不健全,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不尽人意。
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两大基本功能,即财政收入功能和收入调节功能,学界基本的观点是前者属于主要功能而后者属于辅助功能,但就两个功能的重要性来说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变化的,原因很简单,存在问题的功能将成为主要矛盾而必须面临改革,我国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而对外籍人员增收购的一种税种,1994年在将“三税”合并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从其功能上来看主要是调节个人收入。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状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和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而再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符合减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历经了三次重要的变化:(1)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2)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3)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将起征点再提高到2000元。
2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2.1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计税制度。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目前完全实行综合征税模式难度较大。因此,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应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向综合税制过渡。
2.2对纳税人范围进行规范,适当调整和扩大税基
将自然人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类似组织,在税法中明确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免税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建议取消部分免税项目,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同时增加一些免税项目,如国家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等。
2.3对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可通过增加单项扣除的方法适当提高综合所得税人的扣除标准。可保留并适当扩大附加扣除的范围。调整综合税率表。各种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后,应适用同一税率表。调整非居民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应增加“指数化调整”的规定。
为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加科学、合理,增强稳定性和适应性,可以依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累计变化幅度,适时调整基本扣除、附加扣除、累进税率表的应纳税所得级距的数量标准。
2.4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和强化征管措施。
对综合所得坚持源泉扣缴办法。即在支付或取得所得时预扣、预缴税款,年终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应对预扣预缴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的征管现状,应区别综合所得的不同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每月取得该项收入时,减除按月平均的基本扣除,其余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税款。经营所得,可以当期实际应纳税额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可按照一次收入减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是否超过一定数额为界,以相应的税率作为预扣预缴,该预扣率应结合税法采用的累进税率表学测算后确定。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其收入额减除必要支出后,按适当的预扣预缴,该预扣率也结合税法采用的累进税率表科学测算后确定。
2.5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完善的配套措施。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除了完成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程序外,还应针对新的混合税制模式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
加快分配体制改革的步伐,理顺分配关系,建立透明的初次分配机制,使收入分配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建立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信息化,对个人和机构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度。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制度和管理办法。
3对个税制度进行改革的思考
3.1个税制度进行改革存在的缺陷。
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地,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另外45%的高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
扣缴义务人代扣缴质量不高。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3.2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己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对适应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种主要税种。但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交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
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已经实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帐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等内容都纳入该帐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建立计算机征管制度。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
总结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制定出既能体现税收国际化,又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经济发展,较为科学、合理、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提高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国富民强的发展经济的宗旨。这次个税改革不仅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缩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数,提高了人民的购买力,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必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昭力《财政法制纵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正军《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篇2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篇3
关键字:税收激励出口出口退税
日本人口总量大、资源贫乏、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小。战后重建中社会总需求、工业生产和收入快速增长,要求大规模增加对燃油、原料和食品的进口,从而刺激了所有产成品和中间产品的进口。这样日本政府将鼓励出口快速增长视为头等大事,并相应采取了各种激励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最引人注目,日本政府经常用税收激励政策来来实现出口的目标。
一、战后日本采取的税收激励措施的概况
1.刺激出口的的特别措施及时间
出于对50、60年代贸易收支赤字的担忧,日本把鼓励出口作为其目标之一。为此政府对涉及出口的活动的公司和个人设立了许多的税收激励措施:1953-1964年的出口收入的特别扣除政策,1953-1958年出易损失的纳税准备金政策,1953-1958年的海外分公司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1961-1967年的出口企业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1964-1967年的海外市场拓展的纳税准备金政策。
2.出口收入的特别扣除制度
该制度始于1953年8月,其中规定从事出口与交易的贸易商和生厂商,可以将从总销售收入或净营业收入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计算这种特别扣除的标准有两种:(1)总销售标准(2)净营业收入标准
而后在最初的税收激励措施的基础上又添加了两种税收扣除的补充规定。第一种是1957年初在标准税收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附加扣除,这种附加扣除制度是为相比往年增加了出口份额的企业的的税收扣除,其中外贸企业的税收扣除率是1.5%,出口制造企业为7.5%。第二种是1959年,针对技术服务交易制定了第二种税收扣除办法,其目的是促进日本技术出口。
1964年,日本出口特别扣除制度被取消,为此日本政府被迫放弃鼓励出口的主要政策工具。然而为了弥补取消该制度对出口收入带来的损失,日本又增加了或延续了三种特别税收措施:
(1)出口工业设备的加速折旧(2)技术服务交易的税收扣除(3)建立海外市场开发的免税保护
3.日本针对出口的税收激励措施的实质及重心
日本刺激出口的税收激励措施的实质是出口补贴,日本在加入关贸总协定后,被迫取消了了大部分,但仍延续了部分。从早期的鼓励和支持所有中小的出口企业的特别扣税――对所有出口企业加大扣除标准――对增加了出口份额的出口企业增加一道附加扣除标准――对从事高科技服务的企业添加了新的扣税标准。可见战后的日本追求的目标是贸易强国,而不是一味的追求贸易规模的扩增,税收激励走的是一条培养、支持和引导能出口自主品牌、自主研发的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
二、模型设定与数据的搜集
影响出口的因素有很多,为了全面反映日本出口增长的全貌,我们选用“出口总额”作为被解释变量,反映出口的增长情况;选择“税收损失”作为日本政府为实行税收激励所放弃的税收收入;选择“收入税总额”作为出口收入税的代表;对此设定模型为:lnY=lnβ0+β1lnX1+β2lnX2+u(其中Y为出口总额;X1为税收损失;X2为收入税总额。
根据大藏省税务局1963年5月的数据1953-1963年这10年中日本出口总额、税收损失、收入税总额的情况。日本1963年的出口总额是1953年的4.3倍,而其中日本1963年的税收损失是1953年的4.7倍左右,1963年的收入税总额是1953年的3倍,由此可以看出税收损失和收入税总额对日本出口可能有一定影响的。
三、对出口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以1953-1963年为样本区间,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数(OLS)估计相应的参数得出下列出口函数模型。
LnY=3.05+0.31lnX1+0.63lnX2
R*R=0.856D.W.=1.397S.E.=0.204F=23.7784
对估计的模型经济意义的检验:日本在1953-1963年的出口额与税收损失和收入税总额成正相关,当收入税总额不变时,税收损失增加一个单位,出口额就增加0.31个单位;当税收损失不变时,收入税增加一个单位时,出口额也会增加0.63个单位。
正相关的关系符合现实意义,理论分析如下,税收激励的实施,虽然在短期内给日本税收收入带来损失,但却大大减少了出口企业的成本压力,使企业积累更多点利润,从而使企业扩大了产量,实现了规模经济;降到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产品更有竞争力,出口迅速增加,从而扩大了海外市场的占有量,最终带来了更多的收入税收入。
从而得出结论:税收激励和日本50和60年代的大量出口有重要联系。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的出口,在过去30年当中增长迅猛,中国从完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国家演变成货物出口份额第一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出口退(免)税功不可没。在货物出境前,将已纳的间接税给予退还,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形式进入到国际市场,出口退(免)税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恢复与其他各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自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今,出口退税税率经过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率分为七档,综合退税率为11.5%,退税这一杆扛为扩大出口,推动我国成为贸易大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根据日本经验,出口退税机制也存在行业重点、差别税率随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做相应调整的问题,如果这种战略调整不及时或不适宜,其后续影响也是长期的。2012年中国进出口规模有望超过美国,但现实是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以中低端为主,因此中国追求的目标应是贸易强国,而不是一味的追求贸易规模。
中国必须不断的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结构,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的产品出口。
第一,发挥出口退税机制稳出口的作用。目前受国际市场萎缩等众多因素叠加影响,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出口利润持续下降,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处于微利和维持经营状态,要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水平,促进外贸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发挥出口退税机制调结构的作用。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仍应坚持差别化政策,配合结构调整,鼓励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在出口保持恢复性增长时,要通过差别退税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显示明确的导向作用。甚至取消部分产品的退税以调整结构,像钢铁、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和稀土等资源性产品应尽早取消出口退税。
第三,要发挥出口退税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作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纺织服装鞋帽类、日常消费品类、玩具加工类等,产品附加值低,资本回报率低,其利润往往来自出口退税。出口退税降低了企业成本,使之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力。
第四,要发挥出口退税开拓市场的作用。产品的价格有生产材料和劳动生产率组成,如果产品的国内价值高于国际价值,那产品难以流出国门,通过出口退税,可以让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实现其国内价值,这是各国为开拓国际市场惯用的方式。
参考文献:
[1]马洪、下河边淳:现代日本经济事典[M].中国科学出版社1982
[2]野口悠纪雄.後日本史[M].新潮社.2008.
[3]桥本寿朗.後の日本[M].岩波新.1995.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两会期间表示,在考虑各方意见后,个税起征点上调将充分照顾到中低收入人群利益。[5]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按照日程,会议将在从20日至22日的三天时间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进行审议。据此间多家权威媒体透露,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个税扣除标准依据
(一)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
(二)综合考虑税收政策效应。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
(三)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
个人所得税收入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开分享比例。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中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及提高起征点后的有利之处
(一)从生产消费角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会降低消费者的实际购买能力,降低对商品消费量的需求。个人所得税税率越高,消费水平损失就越大。
提高个税起征点后,人们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显著提高,这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根据商品的供求曲线,需求增加,可以促进市场繁荣。在当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很大成分的中国,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可以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消费,调整经济结构,稳定汇市。
(二)从劳动力供应的角度
由于个人所拥有的总时间是一定的,人们总是在劳动并获得收入和闲暇之间在进行选择,所以二者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劳动力的供给状况来自两种不同的效应,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指征税使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为弥补因纳税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纳税人将增加工作时间,减少闲暇时间,已达到原有的经济收入水平,所以说对劳动者征税可以激励纳税人更加努力的工作,提高了劳动供给。由于劳动供给曲线右移,所以劳动者劳动的相对价值下降。替代效应指由于征税引起纳税人闲暇和工作的相对价格关系发生变化,从而改变了人们在工作和闲暇之间的选择。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的的高低决定着工作带来的边际报酬率的高低。边际税率越高,工作带来的边际报酬率就会越低,人们就会放弃一些工作已获得更好的福利水平。
由此可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后,从收入效应上来讲,纳税人纳税金额少了,可支配收入增多,那么他们就会放弃一部分工作,用来休闲。而从替代效应上来讲,纳税人的边际税率降低了,工作带来的边际报酬率就上升了,人们就会放弃一些闲暇时光,更多地工作。由此可见,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那么总效应就表现为政府减税后个人愿意放弃更多的闲暇时间,更多的工作。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那么总效应就表现为政府减税后,则人们愿意放弃更多的工作时间来享受闲暇。
(三)从投资的角度
对企业的投资收益课个人所得税毫无疑问将会降低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这会减少个人投资,减少个人投资可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浪费。由于国内生产总值是由政府采购,投资,消费和出口构成,所以对投资的抑制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阻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会降低对投资所得的课税,激励闲散资金合理分配,优化配置,提高投资收益率,增加人民收入,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四)从家庭储蓄的角度
对个人所得课税,是国家对个人收入的再分配,使得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有所下滑,降低了纳税人的储蓄能力,提高了资本成本率。
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表明人们的收入水平越低,边际消费倾向越高;收入越高,则边际消费倾向越低。所以在促进经济增长,刺激国内消费时,政府往往是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就能改变资源分配,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从而刺激消费,提振经济。
三、综上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在北京表示,“十一五”期间,要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虽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会造成国家税收减少,但个税税源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比如,落实个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大打击偷税漏税、促进堵漏增收就是一条现实路径。税务部门除了监管普通工薪阶层收入以外,更要创新税收监管机制,监管高收入群体,特别是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群体,倒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快出台,避免个税政策“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个税政策调整还须立足公平,做出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着这样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不考虑家庭支出情况,一刀切计征个税,显然也有失公平。
和谐社会,民生为本。不管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综合税制改革,都是势在必行的民生大计。税赋高低连着千家万户的冷暖,只有真正藏富于民,还民以利,以提高居民收入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社会才有活力,经济发展才能更有动力。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参考文献:
[1]王国清.税收经济学.西南财大出版社.2005
[2]曼昆.经济学原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关税税率;调整;国际贸易;影响
引言
关税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税种,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与政治需要而确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制定合理的政策对进出口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也是维护国家贸易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关税调整已经成为很多国家进行对外贸易调节的工具,并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应用。
1我国关税调整的原则
我国在关税调整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①继续履行加入世贸之后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②根据我国相关贸易协定与国务院有关精神来确定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③依据我国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的基本趋向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部分进出口税率做出调整。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与相关进出口管理措施,以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对税则税目做出了合理调整。
2关税税率的调整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影响
2.1能够改变国际贸易条件
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对国际贸易条件发挥着重要影响,除非进口国需求完全没有弹性或者出口国供给有着充足的弹性,不然关税的税收转嫁就会发生。因出口国关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进口国贸易条件的改善,而且出口国越大,其贸易条件的改善程度就会越明显。对于大国而言,征收关税会降低国内进口商在别的国家购买商品的价格,如出口价不变,进口价的下跌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国内贸易条件的改善。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参与国际贸易的身份都是一个普通的参与者,只能被动接受由国际贸易市场所决定的交易价格。然而,关税是价格的重要组成要素,如果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会降低该行业的利润水平,从而严重影响贸易条件。因此,就现阶段的关税征管工作而言,各个国家仅对一些限制出口的产品征收关税。
2.2贸易大国关税税率的增减程度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呈反比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贸易大国的关税税率的增减程度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呈反比关系。当贸易大国提高关税时,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就会降低。反之,当降低关税税率时,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就会加快。关税平均税率的下降与国际贸易量的急剧上升是过去半个多世纪内的一个全球趋势。
2.3使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部分国家、地区的商品流向发生变化
从大的贸易格局来看,随着减免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减免税进口商品的贸易量逐渐下降,而一般应税货物的进口量获得了相应增长,形成了一种新的贸易格局。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机电、化工、金属、运输以及纸制品等商品的进口税收占到了税收总额的绝大部分,虽然机电产品仍居榜首,但其原来的绝对优势地位已明显下降,而化工商品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化工产品的关税降幅大于总体关税的平均降幅。同时,在进口商品的总贸易量中,低税率商品的进口波动较大,这说明随着关税税制结构与税率的调整,进口商品的贸易结构正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在此过程中,关税结构调整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也促进了贸易结构的高度化。依据关税结构对产业结构内在机理所产生的影响,关税结构的变动将会使产业结构向有效保护率高的产业倾斜。
2.4将会影响国际贸易商品价格与供求关系
通过上调关税,抑制出口,增加国内市场供给,能够起到抑制价格的作用。以我国的化肥商品出口为例,如果某个特定时期化肥出口量增加幅度过大,会影响到国内市场的供求,从而引发化肥价格的波动。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篇6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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