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6篇)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价值
中图分类号:G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9-0268-01
“科学”一词的反面是“伪科学”,是“迷信”。所以在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价值的同时,当然的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伪科学和迷信。在此二者对立的语境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历史上的文化形态,主观地将其中的一些捧上“宝座”,而将另一些打进“囚笼”,这种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是否科学呢?这种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又是否科学呢?
科学不仅是我们认识到的知识,更是我们认识的态度和方法。“科学”一词是近代西学东渐的产物,在中国古代虽然也用“科学”一词,但多指“科举之学”。中国古代与今天所称“科学”意思相近的是“格致”,《大学》云“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今天一般认为科学是指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显示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科学的内涵告诉我们如何认识科学,发现科学。科学的发展带给我们很多经验,这些经验是科学的哲学批判,是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我们崇拜科学,追求科学而信奉科学的真理。无论古今、中西,又或是某个地域的人对自然和社会都有自己独特的认知方式和思维向度,这些认识融入到生活中而形成了我们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古人遗留下来的对自然和社会认识的文化表现形态。这些文化形态如实的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和思想,也如实的反映了当时当地的格致水平即科学水平,是他们追求科学精神的产物。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即在于这些思想和认知以及由此而表现的文化形态对他的发现者和认知者的价值。而我们今天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只是我们今人对其认识后于自己,于当今时代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我们无法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出来时的时代环境,也无法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心态和感悟。我们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当是尊重,而且是无条件的尊重,无条件的尊重不是服从,尊重是不歪曲不自以为是!发现,探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当事人”的联系。并且,探讨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都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的关系入手,尤其是与“当事人”的关系,而不是我们这些“不了解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不断传承到今天就在于人的力量,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强大生命力的源泉,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发现、认识和联系人自身、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巨大作用。
因为科学认知水平的有限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纠结不定的事例有很多,今天我们对待中医的观点就是最显著的一例。中医药具有科学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中医药与现代自然科学之间,有着相当的差别,这也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中医药所蕴涵的科学精神很容易被其人文化的表现形式所掩盖,因此对中医药的科学性认识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甚至有人据此认为中医药是“技术”、“前科学”、“伪科学”,而不是科学。按照科学哲学家波普尔的观点,中医理论因不能被证伪而被认为不科学;按照库恩的观点,中医范式只是前科学范式或传统科学范式等。针对中医药的科学性问题,学者们从科学哲学、科学技术史等角度对中医药的学科特性、学术地位、科学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马晓彤认为,科学即规律之学,任何探讨事物存在与发展规律的活动均属于科学,判定是否科学的标准在于活动本身的内容与性质,而与具体的探讨对象和方法无关。从这一角度出发,完全可以做出中医是科学的肯定回答。董廷汉认为,中医不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定义下的科学,但它必然符合未来医学科学定义下的科学。中医理论及其临床实践不能通过实验室和数字化处理,所以不能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所接受,因而它不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定义下的科学概念。但是科学在发展,实验手段在进步,科学的概念也不断变化,只要不懈努力,多发现和创造两者之间的结合点,相互理解和沟通,它必然被未来医学科学所接受。西方现代科学不是惟一的科学体系,也不是检验中医是不是科学的惟一评判标准。只有树立起中医学也是科学的认识,才能对中医学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正确的把握。①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我们只有在尊重和不断深入地认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才能获得,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武断地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是伪科学和迷信。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篇2
论文摘要: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精神性是一对矛盾。物质性是指其外显的形态特征,精神性则是其文化内涵。物质性是外在形式,精神性是实质内容,形式表现内容。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不仅要对其物质实体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揭示物质背后蕴含的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科技信息。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即矛盾双方不仅具有相异性和区别性,同时矛盾双方又是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的。物质与精神是一对矛盾,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精神性也是一对矛盾,它们既对立又统一,物质性和精神性不仅相互区别,各自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而且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一、“文化遗产”概念的由来及其演变
在探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由来及其演变过程。“文化遗产”是从“遗产”一词演变而来的。遗产是个古老的词汇,指的是先辈留下的财产,即个体从家族那里继承的私人财产。这种意义上的遗产,只是一种私有的物质财富,物质性和私有性是其主要性质。进入19世纪中期以来,遗产的内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开始有人把祖先留下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财物视作遗产。这样,原来仅限于家庭范围的“遗产”一词,被扩大到国家范围内,私有性转化为公共性,于是,产生了另一层意义上的遗产,也就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一种公共财富,是文化传承和文明延续的纽带,是需要人们世代传承共同珍爱的精神财富。冯骥才认为,“早先遗产只是一种个人的与继承权相关的概念,是物质的概念,而文化遗产是精神的概念,是一种公共的遗产,是一个民族的、一个国家、一个地域共有的精神的财富。”[1]“把文化遗产当作精神财富继承,是人类了不起的一个进步”。[2]“文化遗产”概念产生以后,人们在关注其物质性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其精神性。新的遗产观被人们广泛接受,人们在遗产观上形成共识,于是,掀开了人类历史上遗产保护的新篇章。
二、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
文化遗产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注:本文提及的“文化遗产”仅指物质文化遗产,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通过物质载体向受众展现其精神内涵,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两种性质。
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文化遗产是活着的历史的记忆。一般认为,文化遗产都是物质的、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无论是可移动的文化遗产,还是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它们无一例外都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构成的,离开了物质材料,它们也就不复存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指其外显的形态特征,包括材料、形状、大小、色彩、结构、艺术特点和实用功能等,是文化遗产的物化形式。各种各样的形状,千姿百态的造型,五彩缤纷的色彩,都是文化遗产物质性的体现。文化遗产的精神性则是蕴藏在物质形态之下的文化内涵,即它所反映出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社会生活、民俗风情等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其制作技巧,历史背景,以及在当前环境下的状况、价值以及对现代生活的影响等等。
如果说物质性是文化遗产存在的外壳,精神性则是其内核。物质性是外显形式,精神性是实质内容,形式表现内容,内容寓于形式之中,二者互相依存,辩证统一。物质性是静态的,而精神性是动态的,动态的精神蕴于静态的物质之中。精神性通过物质性来表现,离开物质性,精神性无从体现,如果将物质性看作皮,那么精神性则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句话可以说明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依存关系。
如何准确看待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王以培先生认为:“文物在文,不在物;物是文的载体,文是物的灵魂。如果我们失去了记忆,忘记了文物背后的文化与文明,那么,即使身穿金缕衣,手捧和氏璧,照样一贫如洗;相反,倘若我们将逝去的往昔与经历的岁月铭记在心,让后世了解我们这个时代,正如我们了解祖先和远古岁月,那么,我们还担心失去什么呢?”[3]作为先人文明印迹的文化遗产,其珍贵性自不待言,人们在欣赏它们时,首先注意到的是其可视的、具象的部分,而忽略了其内在的具有生命力的内涵。事实上,这些内在的精神性因素,不仅凝聚着古人的智慧,更是其价值所在。文化遗产之所以是文化遗产,就在于它是携带了诸多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如果物质性是其“硬件”,精神性则是其“软件”,如果物质性是“躯体”,精神性则是“灵魂”,二者无法分割,缺一不可。因此,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不仅要对其物质实体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揭示物质背后蕴含的丰富的历史、文化、科技信息,了解其中奥妙,发掘其中有价值的成分,做到古为今用、批判继承、推陈出新,使之为当前的现实服务。
文化遗产是作为物质被制造或建造起来的,在被生产建造之初,使用价值是其主要价值,在演变成为文化遗产之后,它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先的使用价值被大大降低或纯粹废弃,相反,它的历史文化价值凸显出来,成为时代的象征,文明的见证,联系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成为人们参观和研究的对象,引以为自豪的资本。因此,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的层面上,而应该提高到文化的精神的层面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表面看内在,真正把握文化遗产的精神实质和文化内涵。我们在鉴赏、研究、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时,必须确立既见“物质”又见“精神”的眼光,不仅要从物的角度着眼,还要深入揭示其中蕴涵的精神和文化内涵。“假如我们像仓库保管员似地一味关心文物之存亡,说明我们至少是缺乏激情和创造力,假如我们不顾文物的‘健康’,歪曲文物的精神,说明我们至少是缺乏理智。”[4]
我们现在保护文化遗产,其实质是通过保护其物质性达到保护其精神性的目的。保护其物质性是手段,保护其精神性才是目的,通过对物质形态的保护达到保留其精神内涵的结果。“这些物化形态和文化遗存之所以值得保护,则是因为它们背后有‘活’的精神、‘活’的文化。物质性载体是它们存在的手段,精神性价值是它们值得保护的依据。精神性、人文性与物质性、材料性的合一,才使‘遗产’成为真正的‘文化遗产’。‘遗产’是人的‘遗产’,也是有生命的‘遗产’。通过它们,人们可以体验‘活’的意义、‘活’的历史,可以体验生命的延续、时间的绽开。”[5]既然文化遗产的精神性是其实质所在,因此我们对它的保护就应该以保留其所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性保护的层面上,这样的保护是不科学的,至少是不全面的。由于精神性是由物质性来体现的,因此,在保护时,为了不使其精神性受损,应尽量保证其物质性不受伤害,这也是文化遗产要保持其原真性的理论根源所在。
关于文物之“文”与“物”,叶秀山先生有一段精彩的论述:文物为文化之“物”,人文之“物”。……“物”本来就是物,为什么还要饰以“文”?我们看到的那些品类繁多的陶器、瓷器,虽有不少精美的花饰,但相当一部分还都是实用的生活用品,像壶、罐、盘等等,此时“物”前之“文”,当不指那器皿本身上的花纹装饰。那么它们“文”在哪里?为什么现在人们不在“用”它们了,反倒由普通的“物”,转化成为“文物”?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不可以设想和“后现代”派相反的一种思路,即不是把一切的“文献”作“文物”看,而是将一切的“文物”都作“文献”看,即随着时光之流逝,此类“物品”之“实质”性、“物质”以及由之而来的“装饰”隐去,而其精神性、文化则显现出来,故而“物”成了“文物”。……“文物”作为“文物”之存在,而不仅仅作为“(历史)实物”之存在,是此种“时间”性、“生命”性事物存在之“明证”。作为“过去”的“目击者”,“注视”着“现在”和“未来”,保持着自身的“发言权”,“今人”要“知(道)”“过去”,要“设计”“未来”,必须“倾听”这些“目击证人”之“诉述”,和它们“对话”“讨论”。……“人”会说话,“物”不会说话,但“文物”却会“说话”。文物展现一种“意义”,这种“意义”不是“实物”本身所能涵盖得了的。我们看到的一方古砚、一领衣冠、一个陶壶,都不是说一下“这是xx”之所能穷尽的。这些“文物”不只是“告诉”我们它们的名字和用途,它们向我们说的是很多很多的“话”,可能还不断地在“说”,它们有“说”不完的“话”,不断在“倾诉”。我们眼前的“文物”无不一一向我们“打招呼”,“邀请”我们与它们交谈,以便“相知”。[6]
叶秀山先生的这段话很好地诠释了文物之“文”与“物”,也就是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从解释学的角度看,一件文化遗产就是一个文本,这个文本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作为物而存在的,是一个符号系统。另一方面,它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个意义才是它真正要表达的东西。我们研究它,便是与它对话、交流,理解其物质形式所表达的思想、文化、观念等等。物质形式是理解文本意义不可缺少的中介,但不是真正的或本质的理解对象。只停留在文本的“物质”层面,而忽略了文本的“精神”层面的理解,实质上是理解本质的失落。理解文化遗产不应该是一个单纯的主体对客体的单向涉入,而应该是今人与古人的一个对话过程,这个对话过程的中介是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如果能以这样的视角看待文化遗产,对它的认识和理解才是全面的、积极的;如果能以这样的视角对待文化遗产,对它的保护和利用才是合理的、科学的。
三、物质性与精神性:认识与实践
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和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情感、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生来就是文化遗产,而是作为普通的物品被生产出来的,由于不可避免地负载了大量的时代文化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为文化遗产。因此,我们可以说,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是与生俱来的,精神性则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增加的。在人类历史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其物质性必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甚至会变得非常脆弱,亟待保护,如果不加以保护,物质形态一旦消失,将会使其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消失殆尽,这对后人造成的损失是极其巨大而且永远无法弥补的。正因为如此,文化遗产才显得更加弥足珍贵,保护的任务更加迫在眉睫。
在我国,从唐代开始,一直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千多年间,“文物”一词基本上等同于“古物”、“古玩”、“古董”或“骨董”,那时,人们更重视的是物的层面,主要看重的是其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没有从文化的角度来认识。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现代考古学进入中国以后,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一词,人们开始在文化的层面上认识文物,探讨其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价值,文物开始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它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文化遗产”一词渐渐被人们广泛使用,较“文物”而言,“文化遗产”是一种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为准确的说法,它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意义也更加普遍、更加深刻。从“文物”到“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也反映出人们对文化遗产精神性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世界的普遍重视是近些年的事,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获得通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得这一概念深入人心。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的实践结果的凝固,表现为死的“物质”,它的传承主要是对“物”的世代保存和保管。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的实践过程的当下演变,表现为活的“精神”,它的传承主要是对活“精神”的继承与发展。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有精神性的成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也包含着物质的成分,它的展示和传播都离不开物质。对非物质遗产的重视是因为其中蕴含了特定民族独特的智慧,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的命脉和源泉,这一点与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同的。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应给予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性以更多的关注与重视。
在当前文博界,只见“物质”不见“精神”的现象还比较多见。只见“物质”不见“精神”会导致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是把文化遗产当作普通物品来对待,全然看不到它的历史文化内涵,这种认识的直接后果是由于看不到文化遗产的价值而忽略了对它的保护,进而导致文化遗产的毁损甚至消失。另一种是把文化遗产当作商品来对待,过分看重其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他价值,把文化遗产当作摇钱树,作为换取经济利益的资本,经济利益的驱使必然导致重开发轻保护的严重后果,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而造成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无论是哪种认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极其不利的,都是应该及时纠正并坚决摒弃的。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的重要在于文化的重要,而不是遗产的重要,在于文的重要而不是物的重要。对这一点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就不会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途中迷失方向,就不会再有有悖于我们文化责任的行为发生。对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进行辨析,既是认识的需要,也是实践的需要。科学的实践需要正确的理论作指导,错误的认识必然导致实践的失败。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我们已经在文化遗产保护的道路上走了很多弯路,为了民族命脉的延续,传统文化的传承,为了对得起我们的祖先,对得起我们的后代,我们一定要珍爱宝贵的文化遗产,尤其要珍视负载其上的文化内涵,使之为当前的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冯骥才文化遗产思想学术论集[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42-43.
[2]冯骥才.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使命——当代著名作家冯骥才在东南大学的讲演[N].新华日报,2007-08-22.
[3]王以培.文物在文,不在物[J].南风窗,2004,(4).
[4]蔡达峰等.历史研究与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转自人大复印资料网.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篇3
关键词: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生态学;文化自觉;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J602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于2007年6月9日正式批准泉州、厦门、漳州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我国首个文化生态保护区,也是我国首个汉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立,将更好地优化生态环境,对闽南地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使其成为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协调发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域,它充分展示了闽南文化的多样性、完整性和独特性,是促进闽南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有利于民族文化发展,也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
泉州市作为闽南文化的主要发祥地、核心区,文化底蕴丰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99处,有11个项目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个项目被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泉州的民间音乐已有12项目列入泉州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即泉州南音、泉州北管、泉州什音、泉州笼吹、德化山歌、德化三通鼓、晋江深沪褒歌、南安道教音乐、永春闹厅、泉州大鼓吹、泉港打正鼓、泉港文管。其中南音己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正在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目前,泉州在抢救和保护泉州民间音乐方面,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整体的文化生态现状仍然十分严峻,不容乐观。民间音乐作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的重点并不是物质层面(乐器、道具、具体的表演载体等)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技艺、独特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其生态保护对象所指是民间音乐的发明、制作、演唱演奏技巧、工C谱谱写、演奏仪式、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当然,所有的民间音乐也要通过人、乐器的“物化”演奏,但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目标则仍然是其“本体”,今天,如何进一步优化民间音乐“本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使其和谐存活、健康发展,这是时代赋予我们非常紧迫的历史使命。
一、关于文化生态学的学科理念之运用与实践
文化生态学是一门将生态学的方法运用于文化学研究的新兴交叉学科,是研究文化的存在和发展的资源、环境、状态及规律的科学。1955年美国学者J.H.斯图尔德最早提出文化生态学的概念,指出它主要是“从人类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研究文化产生、发展、变异规律的一种学说”。J.H.斯图尔德是强调环境对文化的影响,而上世纪60年代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人类学家拉帕波特、哈里斯以及沃依达等则强调文化与环境的相互影响与作用,使这一学科理论日趋完善。今天,文化生态学应是主张从人、自然、社会、文化的各种变量的交互作用中研究文化产生、发展的规律,用以寻求不同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殊形貌和模式。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创举,也是文化生态学理论与文化生态保护实践相结合的生态园式的生态保护实践基地。闽南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区域文化,即闽南文化是来自中原河洛文化与闽越本土文化、海洋文化等长期的、社会的、自然的相互影响与作用而形成、产生的。如何对具有丰厚文化积淀、独具闽台地域文化特色的闽南文化生态进行保护,既要运用文化生态学的学科理论,还要涉及和运用文化地理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去观察、疏理与剖析;另方面还要努力做到探源、求实、存真。探源即我们要努力认知今天闽南文化是怎么从中原文化演变而来的,从中探悉其文化生态、生境之流变;求实即是对今天闽南文化社会的、自然的生态、生境,尤其是本课题闽南民间音乐生态、生境的现状有精确或较精确的了解;存真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生态学为主要方法的文化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的生态学的理念,逐步摸清或基本摸清闽南文化生态、闽南民间音乐生态、生境现状,采取正确、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当然,文化生态学面临着加快学科建设的任务,而它的完善和应用,对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促进的作用,而文化生态的保护则更是个伟大的、长期的工程,是个促进人类文明、和谐发展的巨业盛事。
二、关于增强和构建音乐文化整体性的生态研究思考
以往,对民间音乐的研究,更多侧重于艺术形态单方面的研究,或是更多的习惯于肢解活态文化的整体形态,各取所需编撰自己的文本,缺乏或很少建立把民间活态文化传统作为中华文明传统的活态文化来研究的理念,今天,我们尤须运用文化地理学新的思维方式去探索和认知民间音乐之所以千年传承而不衰的真谛,既要研究其民族的生活方式、以及研究人们利用空间方式,也要研究各民族在空间上的分布情况等,从而更好地对当今社会变化以及文化中所表现出来的“是选择还是融合”这一难题进行剖析,以便更深入地探索其文化内涵、文化价值、文化生态等音乐文化整体性的深描和研究,以寻回和构建民间音乐生存传衍的良好态势。基于此,我们务须把研究视觉指向:
1.文化内涵。民间音乐,作为一个文化符号,其音声包括声音、概念和行为,通过音乐文本、乐谱、乐器弹奏、人的演唱,把音乐信息传递给受众,受众在声音、概念、表演行为的感受下感受音乐,或喜、或悲……闽南地区的民间音乐之所以千百年来受到当地百姓的喜欢,除了其独特的音乐魅力外,文化内涵应是举足轻重、至关重要的。
民间音乐作为历史悠久的传统音乐,历史地、生动地、真实地表现了当时“人群的生存状态、生产习俗、生活风貌、伦理观念,并且对当时的社会形式、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历史发展状况也有所保存和反映”[注: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泉州民间音乐的代表性乐种――南音为例,其音乐是由指、谱、曲三部分组成的,南音有四十八套指和千首以上散曲,呈现其人文内涵的多样性、丰富性、历史性。经梳理后归纳为七十一个故事中,有出于宋元杂剧、南戏,有脱胎于明杂剧、传奇、小说,有从传统戏曲、曲艺移植过来的。其曲目内容反映的时空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汉、唐,如散曲《苏秦》中的《去秦邦》、《当初贫》》;《孟姜女》的《一间草厝》、《拜告将军》;《王昭君》的《出汉关》、《山险峻》;《唐三天取经》的《蒙我佛》、《叫师父》等。攸关宋、元、明、清的戏曲、曲艺故事的散曲更比比皆是。其他如别具一格的北管,以及委婉动听的民歌、褒歌,以及高吭闹热的大鼓吹、闹厅、什音等,反映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广泛多样令人叹为观止,或曝世态之炎凉、或褒烈女之忠贞、或贬奸佞之误国、或赞爱情之如一、或出将入相英气逼人、或钟鼓齐鸣轻歌曼舞,或其字字珠玑、声声感人,或其留下时代的印迹,存活着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内容,它们是传承下来成了现代和传统唯一的活态的、流动的见证,具有无以替代深刻的历史、人文的思想内涵。
2.文化价值。“世界上每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都深含着该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原生态地反映着该民族的文化身份和特色,放射着该民族思维方式、审美方式、发展方式的神韵,体现出该民族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发展踪迹,展现出鲜明的文化价值。”[注:参见同上书,第86页。]泉州民间音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鲜活文化、是文化活化石。它同样包含丰富文化资源,是巨大的文化财富,鲜活生动地记录了民族、种群文化史的活化石,极其珍贵。其文化价值在于它“是生活中文化智慧,是原生态的文化基因,对其保护、发展可形成全社会的文化自觉,既有利于文化的恢复、发展,又有利于文化生态的规划、建设。”[注:参见同上书,第86页。]泉州民间音乐作为闽南地区民间乐种,其文化价值更体现文化模式、文化形态、文化标准、文化观念等的文化多样性,它与其他乐种形成了文化特异性与适应性并存共生的“和而不同”的局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泉州民间音乐多样性文化价值也体现在自身本体的人文内涵与艺术形式的多样性,前者或是儒家文化、道家文化、佛家文化,或悲或喜或怒或嗔;后者有指、谱、曲,艺术意蕴虽以典雅静逸为本,但也不乏有激荡欢悦之情之声。
三、关于增强和提升“文化自觉”理念的思考
“文化是文化学、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等人文学科共同的研究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归根结底也是属于文化的范畴”[注: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关于文化遗产的分类,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等,我国目前通常采用二分法,即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音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它也基于其根源于人类文化现象本身的丰富性、复杂性,是于研究主体的研究视觉也必然呈现其丰富性和复杂性,英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中有关文化定义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个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注:参见庄锡昌等编《多维视野中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897年版,第99页。]。今天,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民间音乐的保护,并非是为保护而保护,而是在保护之中求生存谋发展,已故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费孝通教授提出的“文化自觉”的理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四句话,即是他对“文化自觉”的高度概括。他强调“文化自觉”,意思是生活在既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要有“自知之明”,要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不仅要欣赏本民族的文化,还要欣赏异民族的文化,做到不以本民族的文化标准去判断异民族文化的“优劣”。“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基于此理论,当前我们对地域性的民间音乐的保护要有“自知之明”,要有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
要有“自知之明”。泉州民间音乐作为闽南地域性的民间音乐,华夏民族音乐的一员,一方面我们要认知被广泛赞誉为音乐活化石的南音为代表的泉州民间音乐的无比珍贵性、独特性,以及其艺术含量的精湛与完美;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看到泉州民间音乐客观存在的情况,由于各乐种之不同的音乐文化内涵、艺术特征、表述程式、呈现功能,而造成其生态不平衡,或萎缩或日趋消亡,而更大的一个原因,即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给非物质文化的生存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些赖以生存、传衍的民间音乐生态环境及自然环境受到破坏,传统的民俗活动日渐衰微,人们的审美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年青的一代对古老的民间音乐陌生了、淡漠了,这都给民间音乐的生存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而不是盲目地去做出切实可行、有创意、正确的、良好的保护规划和决策措施。
要有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批准建立,标志着政府对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的高度重视,其“实验”二字更具启示与警示作用。这也说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严肃而谨慎的工作,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尚处于探索性的试验、实验阶段。由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音乐系千百年来在民间产生、形成、发展的,它们经历着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存活下来,今天,泉州民间音乐的诸乐种,其所呈观的文化生态及所处的生态环境可以说是“今非昔比”了,要让泉州这些古老、优秀的民间音乐存活、发展下去,就要寻觅、谋划、创建适宜于其生存下去的文化生态及文化生态环境,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是加强对现遗存的古老、优秀民间音乐的历史文化生态及生态坏境的考证与研究,以资借鉴与实施保护。加强对现遗存优秀、古老民间音乐的文化生态及生态环境深入地进行“地方性知识”的考察调查,进一步摸清家庭传承、族群传承、乐社传承等文化生态、生态环境,以及其产生、形成、发展脉胳,并在“地方性知识”调查全过程中做好访谈记录及图、文、音、像、谱工作,使采集的资料力求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持久性。
文化转型自主能力,不是要我们把传统文化转化或异化,而是启示我们如何开创新思路,使传统文化适应时代的发展,使其具有良好的文化生态能健康地存活和发展。君可见街坊村舍乐社在南音演唱弦管声声进入百姓家,君可见南音进中小学课堂、泉州师院艺术学院创办了南音系,君可见泉州规划11个闽南文化生态基地已呼之欲出,君也可见新加波湘灵音乐社南音通俗化表演、台湾汉唐乐府南音古典与现代相结合表演形式等。今天,要保护好文化遗产,没有什么捷径及现成好办法,只有提升我们政府和民众的文化自觉,提升文化转型自主能力,才能作出正确的、良好的保护措施,促进和加速实验区健康地发展。
一、关于“以人为本”促进文化生态的生活、生产、经济建没的和谐发展的思考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它无法被强制地凝固保护,它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态’保护之中。”[注: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346页]作为民间音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地不能被强制地凝固保护,它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态”保护之中,也即永远处在生活、生产的活动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人,其保护主体也是人,“人”是决定因素,如一旦老艺人离世,其身上承载的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随之消亡,因此,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人为本”,必须深刻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遣产的公共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整个保护过程中,必须充分关注、审视几千年来以多民族劳动人民为传承主体的非物质文化传统公共性背景的存在和意义,把人民大众、农民作为传承主体,意味着千年少有民族文明内部整合、发展、创造的时代机遇的到来。
当务之急即是对泉州进入闽南文化保护实验区的十二个民间音乐项目传承问题,即如何保护好传承人,即对在世老艺人做好建档工作,尤其是七旬左右老艺人更应先做,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进行运作,其内容应包括艺术简历、艺术成就(包括代表作、传承弟子等)、主要代表作录音录像,以及抓紧抢救那些独具艺术特征的、濒于失传的民间音乐艺术技艺及整理、编撰艺术专著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传承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虽然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注: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
不论是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团体都要靠人去运作,需要热爱此项工作、忠于职责且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人去运作,试想当年若无杨荫浏、曹安和两位教授之执着,那世上就没有《二泉映月》流芳于世,所以我们必须在实验区设立伊始,即着手做好组织、培训文化生态保护的专业人员,并落实到乐种、乐种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乐种生态活跃地区,以及科学制定和良好的执行文化保护工作的方案和规划,“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与发扬。”[注: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
关于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人才培养、配置与使用尤需具科学发展观和多元化,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期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政府文化部门是主力军,文化部、文化厅、文化局、文化站,以及社会民众等,其中文化人才的培养和配置要如何具有科学发展观,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文化、编委、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艺术院校专业设置与客观文化教育发展需求方面必须具有科学性、前瞻性、计划性。我们深知“国以人兴,政以才治”,人才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资源,文化教育人才的培养和配置唯有在科学发展观正确思想的指导下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篇4
1外生性概念的内在困境
按照一般的学术路径,一个概念的提出,是在对概念的内涵充分明确之后。而相对于国内学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权威机构通过《公约》公布并作出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中国学术界自生的概念,而是来自非学术路径的一个外在的规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汉语语境中缺乏天然的学术土壤。
从表面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出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官方中文本,似乎是一个应当在汉语语境中可以直接明确其内涵的名词。按照汉语的构词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可以分为两部分:“非物质”和“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我国学界较为习用的名词之一,在汉语中的理解不存在较大的分歧;难点在于对“非物质”的理解。“非物质”作为一个形容词词根,修饰和限定“文化遗产”。从词语属性上讲,“非物质”在此处是和“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词根,其完整形态应是“非物质的”。进一步分析,“非物质的”即形容词词根“物质的”加上否定性前缀“非”,构成了否定的内容。从本质上讲,这样的构词方法并非纯正的汉语构词法,而是英语的构词方法之一。
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而在汉语中处理对立、全称否定关系的时候,很少用否定性词根来构词,而是选取一个反义词来表达。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而不是“非物质”。所以有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原生性的汉语概念,它产生于汉语语境之外,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外在性规定,在现有的汉语概念体系中无法使对之的解读达到圆满和自足。虽然在汉语语境中,以上两种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离和缺失。
再者,中文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公约》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学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间的差异,强调翻译准确性的问题。其实中文本并非英文本的翻译文本,而应当是同时的文本之一,文本差异并非翻译的问题,而是在两种语境中表达的异同问题。但由于英语的强势地位,其思维方式通过中文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它虽然用汉语方式表达出来,其本质却是一个外来词,不能从字面上就得出其完整含义,需要我们结合《公约》对之作出的界定,并将其纳入自身的概念体系,才能对其明确定位,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能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
2《公约》的界定及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从逻辑上讲,我们首先要明确“文化遗产”的涵义。按照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委员会的定义,“文化遗产”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将以上两个定义结合,则可以将《公约》界定中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归结为“文化遗产”中的“文化”部分;而“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则可归结为“文化产物”部分。这样的对比,只为我们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关联,问题在于:我们怎样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遗产”中鉴别出来?
3修正
如前所述,《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在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从名称到内涵都与汉语语境不完全融合。再者,《公约》作为联合国的官方文件,面对的是全球各国、各种文化样式,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于我国的实际。所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作为一种对《公约》的回应和补充,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颁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作出了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们可以看出,《办法》与《公约》相比,除了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这一点相同外,其余语句均是改头换面,这里面的涵义何在?为什么同一个词语,在两个不同文本中的解释差异如此巨大?
4比较
从接受的过程来看,一个外来概念要在汉语语境中发挥作用,除了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以外,必须将其纳入已有的概念体系,进行对比研究,才能实现真正的“本土化”。为此,我们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与相关术语进行对比,以便增进对其的理解。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反思
【中图分类号】H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3-0053-02
1非物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文化是一个相当广泛的范畴,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历史概念又是一个社会概念,它由地域的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共同心理地域传统而来。文化遗产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不为大众所接受的远离现代文化主流有可能面临灭亡的文化内容和现象。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减弱甚至丧失往往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经过抢救,文化遗产可能重新获得生机融入现代文明社会,文化遗产并非总是和现代文明相悖,它可以重新融入并丰富、发展现代文明。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文化遗产是渐渐远离现代文明和人们生活,基本丧失生命力的文化内容和文化现象。作为遗产的文化往往面临着死亡的危险,尤其非物质文化,它的载体是具有地域和共同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的群体。现代文明和全球化使的农耕文明形成的地域文化、群体个性、生活方式、传统习俗逐渐消失。而传统文化是现代文明的母体,它给现代文明以丰富的素材、发展的灵感,成长的养料。如果传统的消亡了,现代的也无法获得持续而充分的发展。故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正使人类现代文明的明天铺路。
作为人类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退缩到现代文明社会的角落,且濒临死亡,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现代文明的冲击、排斥、忽略和拒绝,但同时现代文明又必须对非主流的传统文化进行融合、吸纳、继承、扬弃和创新,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综观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绵延不绝,正是由于在不断的借鉴吸收融合创新中成就自我;而近代以来的落后也是源于闭关锁国拒绝接纳。事实上我们民族的好多传统的特色的最初都是外来的,甚至是舶来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联合国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后提出又一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人类非物质遗产”的传承由于依靠人的口口相传,其保护难度要比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人类遗产大得多。“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活动和口头文化表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礼仪、风俗、手工艺、建筑、计算以及各种艺术表达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东西比物质文化遗产更能体现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群体心态和生活方式。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抢救、保存、发展濒危灭绝的传统的文化,保持和发展文化的多元化我们会在精神文明这方面逐渐为我们中华文明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全民族文化认同感、凝聚力得到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其本质来说,它也是我们民族的知识体系当中的一部分非常重要的宝贵财富。它凝结着我们的历史记忆,它既是昨天历史的、生活的实录,同时也是我们今天生活的现实,对于未来的文化发展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
“我们正在一锹一锹埋葬自己的文化”;“我们的祖先远比我们更有创造力”;“断层和失根的文化可能使我们游荡的灵魂难以找到精神的家园”。(文化部孙家正语)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民族传统文化的生态环境面临程度不同的危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秀民间文化的教育和陶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民族不能有自己的文化,坚持民族文化的主体地位,弘扬民族精神,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遗产,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对增强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遗产传承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坚持《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也正是在强调文化尊重、人类共享、和平发展的价值观念。
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提出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尽管千姿百态,但它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像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与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仅仅注重形式、单单依靠政府、苦苦追求“申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只重形式
所有的形式都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应当仅仅以一个物质的符号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非物质是一种价值取向、宇宙观念、人生态度、生活方式,是哲学的、生活的、语言的、艺术的;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体现为一种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包括语言、艺术、服饰体育音乐美术民俗科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每一个人与它都脱不开关系,因为在每个人身上都包含着他所在社会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扎根、生长、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才是其作为遗产的整体价值所在。而有些地区的做法另人啼笑皆非。例如:有的县原本有几十个业余道情皮影班组,为当地农民所喜闻乐见;如今将这些业余的班组升格成中央剧团,还曾计划修建一个大剧场,并以此向文化部要求拨款。民间的演出形式一旦搬上大舞台,哪里还有原汁原味可言?在一些地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一种资源,成了生财之道,同时也严重走形、变形。例如淮河地区的花鼓戏,好多地方为申报花鼓灯,请了许多舞蹈家作指导。实际上,人们只有在祭祀大禹王的时候才跳花鼓灯,是希望不要再发大水了。如果抽掉跳花鼓灯的内蕴,保护的就只能是一个空壳。不尊重科学规律,往往是在打着保护的旗子进行最后一次彻底的文化破坏!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篇6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盲从的,首先要弄清楚其真正的含义,从中领悟哪些需要重点保护,哪些需要做首要保护。其次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它的文化价值,关键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说实在的,所有文化工作人员都未必确切掌握文化遗产的具体含义,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包括哪些内容等等。只有深入研究或长期担任此项工作者才会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
文化遗产
文化是各民族在千百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心血和智慧的结晶,是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是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的、民间的传统文化的总称,也就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石窟寺、岩画;近现代重要的历史遗迹具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以移动的文物;在建筑样式和均匀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或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不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各民族世代相传的、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六大类:一是口头传统文化。包括口头文学和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二是传统表演技艺。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以及其他的表演艺术。三是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四是传统知识,也就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生态环境、医药卫生、历法以及其他的传统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制造技艺和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包括服饰工艺、雕塑绘画工艺、金属工艺、编织工艺、餐饮工艺等技艺。六是与以上五种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和时段性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是指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民族文化生态村或民居建筑群等,譬如:民族文化保护区、文化之乡等,它具有空间性。而时段性文化空间是指在民族节日或重大艺术活动期间反映具有多种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譬如: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时间、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特定场所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外来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成为第六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从颁布之日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并被文化学术界开始启用。之前,文化学术界一直都是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这个概念。那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怎样的关系呢,两者有何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一定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不完全同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静态”部分,是有形的、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唯一不可再生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活态”部分,是无形的,虽然看得见、听得见、但摸不着,它以鲜活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是人们所需要的精神文化,是需要不断传承、发展和创新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是不脱离各民族特殊的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无形的显现。非物质文化它依赖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动作、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载体而得以延续,是“活态”的文化现象,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那部分。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许多民族地区的村寨也随之改善并城镇化,人们的生产生活从传统的农业逐步走向工业化、现代化。农民的许多土地、传统民居因建盖各种厂房、住宿区、旅游区等而逐渐失去,这些发展带来的建设性的破坏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空间和环境也不同程度遭到破坏,使古老的传统文化遗产随之消亡。特别是扶贫安居工程的建设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民居再也找不到过去的影子了。许多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珍贵物质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古建筑、风景名胜以及有价值的实物等遭到破坏或流失。各少数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下来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年迈去世而正在不断濒临消亡,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些文化遗产的损坏、流失、失传等现象时有发生,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被大山江河阻隔、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聚住的村寨才相对地保留着民族语言、传统民居、民族服饰、礼仪习俗、音乐舞蹈、神话传说以及民间技艺、民间艺人。这些比较偏远、封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现代化社会发展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以生存的唯一空间,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露宿的最后家园。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随之改善和提高,有些传统文化它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部分民族的传统文化需要不断发展和创新,不可能是永远静止不变的状态,只是时间性的问题和变迁程度的深浅而言。不管怎样,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从祖先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是具有历史意义、文化价值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它会代代相传,永不过时。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需要有效地传承和保护,保护文化遗产资源是文化部门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民族是一个团体,文化是民族的,保护民族文化需要全民族的共同努力,也是全社会人的共同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时都离不开人们的生产生活,比如:我们同民族之间平时交流的语言;大人对小孩子教育有些时候用的谚语、典故;还有民间故事等口头文学的形式,把一个真实的道理再现给孩子们,用特别的方式给孩子们留下深刻而永久的记忆。又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要用到的生产生活相关的实物制品,最常见、最适用的生活制品(编织、服饰、木匠、饮食、民居建筑等等一系列的手工制作技艺);还有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民族的传统节日等都按照本民族的礼仪习俗和传统知识来进行,是世世代代相传且不可改变的事实。总之,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是民族文化,都离不开它。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传统文化质量上有所改变(像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有些活动形式和场所有一定的变化,其特定的时间和内容是永远不能改变的),但民族文化的根和本永远不变。正如一棵树,为了发得更好,外形长得更美观,人们只需要修剪枝叶,根需要永远保留,不能拔除,民族文化不外乎也是这样。从以上的这些实例可以看出:人们不能离开自己的民族文化,离开了本民族的文化,人们的生活就失去意义,民族的文化也就体现不出它的价值所在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传承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大问题。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是保护好传承人,传承人的保护是最关键的。那些民间艺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知晓者和享用者,是真正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好传承人才是从根本上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然传承,只会渐渐消亡,它必须通过传承人来一代一代相传,口传心授地延续。只有保护好传承人,激发他们培养好传承下一代的热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进入正确传承发展的轨道,才能使文化遗产薪火相传。那么如何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和培养呢?根据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对传承人的保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对传承人进行命名和鼓励
所谓传承人就是在民间里群众中公认的掌握独特技艺或通晓自己民族的各种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组织者。把这些群众认可的、在民族传统文化圈内知名度较高的民间文化传承人,通过实地调查后建立详细的档案并逐级申报,各级专家论证并遴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列入县、州、省及国家等各级传承人的保护名录体系。但这些传承人大多生活在农村,他们的年龄差别大,而且多数年事已高,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处境。虽然对传承人做了仔细调查和命名,但由于相应的政策和经费等各项措施没有完全及时落实到位,对传承人缺乏相应的扶持力度。除极少数列入省级名录的传承人每年享受3000元的传承补助金外,州、县级的传承人没有逐年的传承扶助金,影响了州、县级传承人传承本民族文化的信心。多数传承人没有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兴趣,这些传承人也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一旦消亡了无法再生还。因此,我个人认为,通过这样的命名认定后,对被命名的州、县级传承人,当地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应的补贴机制,每年也适当给予传承补助,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实际困难,积极给予鼓励,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改善他们的传承环境,激发他们带徒传艺的热情,培养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后继人才,这样在民族文化的继承和传承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和作用,民族传统文化也得以存活和延续,并能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
建立民族文化的传承点或传习所
对传承人命名认定后,传承人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工作。要把文化从根源上按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传承下来,那么传承人必须要有一个传承的平台,给传承人提供一个传承民族文化的场所来开展民族文化的传承活动,为传承人营造传承民族文化的良好氛围,让更多的人来学习、来参与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行列中来,就必须建立传习点或传承所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搭建传承场所。我们在调查走访传承人时他们最大的愿望也就是在自己的村寨能够有一间百来平方米的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场所,把爱好民族文化的年轻人召集起来,把本民族文化的弹跳、弹奏、表演、演唱、制作等一系列技艺以及演唱内容、口头传统等非物质的文化传承给后人。当然,建立传承所是迫不得已的,政府需投入资金,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如果经费投入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对传承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也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传习点来传承民族文化这不是最终的目的,它需要长期的运作和管理,而民间层面的自发、自身、自觉的传承才是最关键、最根本、最有效、最长远的、活的保护。
发挥传承人的作用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都离不开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他们有着独特的技艺或掌握丰富的传统文化知识,为当地的民族文化传承和文化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譬如就拿我们福贡县匹河怒族乡而言,举办怒族传统习俗“如密期―开春节”时,在如密期的祭祀活动表演中,省级非遗传承人波益思和其他几个传承人承担着祭祀的主持或核心的组织者;又如年轻的传承人郁伍林和邓有妹在怒族、傈僳族文化对外的宣传工作中,发挥了传承人应尽的责任,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知名度。目前普遍存在的是传承人多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要保护传承人并及时把传承人所掌握的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下来是现阶段迫在眉睫之事。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宣传教育是关键所在。不是说搜集整理好了,档案建好了,列入保护目录了,然后锁在柜子里就得到了保护。关键是做好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让大家都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保护文化遗产对人们有何作用、如何去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有哪些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
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该学的东西不论是什么都应该从小孩抓起,从小就学习那是最好不过的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是很有重要的。在学校开设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相关课程是很有必要的,让孩子从小就树立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意识。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取决于少年儿童的认知和行动,因此对青少年儿童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媒体宣传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广播电视村村覆盖,不论是城里的还是在农村的几乎人手一部电话,机关里每个家庭至少一台电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需要保护的热点问题,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以及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读本和报刊杂志等方式进行广泛媒体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保护民族文化的价值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文化遗产日宣传
“文化遗产日”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重要节日。目前公众对文化遗产日的知晓度不深、参与度也不够,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有文化遗产日。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此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各省、市、州、县开展不同主题、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文化遗产日期间,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宣传材料、展览宣传图片、播放相关的音像影像资料、文化演出等多种方式来丰富观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提升,对文化遗产有直观的感性认识,形成一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社会参与的格局。让群众掌握更多的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这样,我们的民族文化遗产就能够生根、开花、结果,永远延续,使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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