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汇报(精选4篇)
第4篇1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粮食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履行社会粮食流通安全监管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407]号令)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各职能股、室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本责任制由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和粮食局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股、室)责任制构成;各职能部门(股室)应将本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明确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所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起草制订有关粮食流通监管和应急保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制订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核批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事项;审核批准法定权限内的粮食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权限内签发或授权签发粮食行政许可类文件;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主持或授权主持由粮食局召集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或授权主持粮食局召集的行政复议;参加或授权参加其它机关召集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应
(六)组织实施对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辖区内粮食行政执法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行有关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起草有关粮食流通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在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二)研究提出全县粮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意见,拟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具体执行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全县的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粮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县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县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组织对辖区内粮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审核、讨论;协调组织本机关召集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根据授权参加其它机关召集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应诉。
(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粮食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处罚。
(六)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和许可工作,认真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材料,组织实地验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粮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八)负责起草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和总结,做好行政执法相关文件和案卷的备案保存工作。
第六条调控股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全县粮食收购、销售、储存企业(个体工商)经营台账的建立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分析工作,认真做好全县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汇总上报和粮食经营业主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粮油价格监测统计调查工作,按上级要求报送当期价格报表,并做好市场粮油价格预警分析与监测工作。
(四)负责对全县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军供粮油供应和农村用粮供应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配合参与政策法规股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购销调控业务有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安排和部署,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负责有关粮食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协同制订有关粮食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政策法规股、调控股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对规章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粮食行政执法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并贯彻实施。
第九条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执行。
粮食流通统计自查报告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传染病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公路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第3篇2
2011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011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政策性粮食监管为重点,以开展专项检查为抓手,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进一步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抓好清仓查库工作,巩固清仓查库成果,确保各类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开展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轮换、拍卖出库的监管力度,严防违规操作,规范交易行为,防止损害经营者利益。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统计制度等专项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加强成品粮供应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二)积极开展日常监管,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政策性粮食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增加检查次数,细化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责任,注重检查效果,做到地方储备粮定期检查,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收购季节集中检查,各类政策性粮食库存随时检查。加
大粮食收购市场日常监管力度,摸清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者分户档案,严格收购许可、社会统计等各项制度,促进诚信守法经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办涉粮案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实施行政处罚,并规范建立处罚案卷。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对典型案件查处结果予以通报,发挥办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对多发性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掌握发案规律,提出完善政策法规的对策建议,前移监管关口,开展事前监督,更好地发挥监督检查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三)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大力促进执法规范
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探索建立粮食库存监管长效机制,实现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果。探索建立粮食质量监管制度,促进粮食质量监管全面、有效开展。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权力滥用,促进依法行政。探索量化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标准,促进合理行政。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
(四)努力加强自身建设,稳步提高执法水平
充实监督检查人员,争取监督检查经费,切实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有经费干事。建设学习型监督检查
队伍,要继续拓宽培训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促进廉洁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五)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全面推动执法工作
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推进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树立开拓进取观念,克服消极畏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进一步树立公正执法观念,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提升粮食行政执法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树立服务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促进和谐执法;进一步树立协调配合观念,积极主动牵头,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物价以及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执法效果。
阿克陶县粮食局
二〇一一年元月六日
第2篇3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工作总结
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
根据临沧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的通知》文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实施粮食流通管理四项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社会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临沧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的配套政策。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安全”为主题,开展具有特色、效果显著的粮食监督检查活动。
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月活动实施,进一步推进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县域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方法及取得实效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紧紧围绕“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安全”为重点,开展具有特色、效果显著的粮食监督检查活动,并于10月15日顺利通过临沧市社会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督查小组的检查验收。在整个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中,粮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努力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安排。于9月10日前完成《社会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同时以文成立由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组成的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通过对“实施方案”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修正,并根据粮食上市情况,于10月9日按“实施方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为按质按量做好我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早在1月1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作汇报,及时安排县粮食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联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在县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安排相关的执法经费,县粮食局也多方筹措资金,组织印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大版、手册及宣传资料,市内第一家配置了粮食执法车辆,各相关部门也都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根据市上规定每年9月为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并结合我县粮食主要品种包谷上市的时节,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根据县粮食局与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工作衔接,确定的粮食监督大检查活动分为两步工作,第一步,粮情调查、监督检查,以粮食部门为主,并将情况提供相应的职能部门;第二步,执法监督,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为主,并将长期开展工作。
此次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出动执法车10辆。预计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户48户,其中:办理粮食经营收购许可证11户;纳入监管对象但未办理粮食经营收购许可证37户。实际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户51户,超预计完成3户,监督检查涉及6乡7镇,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粮油质量、原粮卫生、经营户仓储设备等相关粮食安全问题,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通过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形成粮食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搭建良好平台。为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县域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存在不足
通过开展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社会粮食流通经营秩序总体保持良好,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粮食经营台帐不够健全。全县共发放粮食经营统计台帐15户,实际设立报送粮食收购经营台帐6户,在设立粮食购销经营台帐6户企业中,少部分企业还存在上报数据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符;二是季节性购销粮食的经营户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周期短,难以监控;三是证照不规范。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经营户,虽然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但不正常经营粮食,有的经营户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中未注明粮食收购;四是从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至今,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仍处在暂行阶段,因此,历年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未采取较硬的措施,在经营者意识中存在办证不办证一样的心理;五是部分个体户存在粮食与其他货物同时经营,由于商铺面积较小,粮食其他货物混在堆放,存在粮食食品安全隐患。
四、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县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职能部门实施四项制度“服务承诺”,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改,在努力维护好县域粮食流通秩序的同时,保证粮食质量的安全。主要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针对此次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再作一次全面的完善、整改,务必在年度前完成整改任务,使每户上规模粮食经营户建立起粮食经营台帐,并保证上报数据真实,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安全,经营规范;二是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联系,确保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三是继续深化“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树立部门良好形象,打造诚信、阳光部门;四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市场宏观调控,按《云南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时时把握市场动态,掌握市场第一手资料,为做好县域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早预防、早准备,保证县域粮食安全。
年十月十五日
第1篇4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004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
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并且,“暂行办法”对制度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持证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处罚等项,都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