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1-10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政府管理低碳经济机制创新创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在人类社会经济模式的转变历程中,都伴随着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和政府管理机制的转变。在低碳经济场域中,政府的角色扮演和作用发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是以“参与式国家”辅助者的身份出现,还是以“保障型国家”主导者的角色存在?实际上,在环境变量的影响下,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需要将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列入到政府管理体系之中,通过改进管理策略,为社会提供急需的产品和服务,以此凸显政府的战略地位①。在经济学框架下,寄希望企业或者民众在降低效率或生活质量的情况下,主动减少碳排放继而全面实现低碳经济是不切实际的,需要政府从法律、政策、技术等层面予以推动。

低碳经济与政府管理的关系解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着最基本的调节作用。但是,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政府必须参与到低碳经济系统之中,才能发挥强有力的主导作用。

政府经济管理的理论框架。市场经济框架下的政府经济管理,指的是对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对微观经济予以规制、调节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并借此纠正市场失灵,保持资源配置的较高效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政府经济管理的属性十分明显,环境变量和经济变量是中国政府经济管理的关键要素。从政府经济管理的运行过程来看,政府经济管理之功能主要有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其意义在于要求政府依照自然规律办事,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诉求。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调整和优化社会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中的冲突和矛盾,持续改进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以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具有明显优势的政府经济管理理论。从这个角度讲,政府经济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构建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环境友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以保护不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释放社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平衡。比如,通过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与充分就业,通过平抑物价和国际收支,提高人口福利和改革红利,实现资源和环境的良性循环,以及经济、社会、科技之间的协调发展。

低碳经济对政府管理的要求。在环境变量的影响下,世界各国都对发展低碳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这不但关乎能源安全和技术创新,还会引发生活方式上的革命。而为了减少碳排放、争取在国际上具有更多的话语权,政府理应在将其管理目标与低碳经济敛合在一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导作用。这是因为,低碳经济是一个系统化的概念,涉及到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城市、低碳生活等一系列内容,任何国家发展低碳经济都要对经济系统、区域系统、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并在政府的参与和主导下,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和充足性②。当前,中国的各项建设产生了大量的能源消耗,不但极大削减了自然资源存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质量。实际上,任何经济体的可持续进步都不可能长时间地对常规技术进行简单复制,都需要通过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最大限度降低对能源的消耗③。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需要从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出发,通过政府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在不增加产出的基础上减少能源的投入,或者在既定能源投入的基础上增加产出,扭转经济社会“高消耗、低增长”的局面。

低碳经济与政治的敛合性。“政治敛合”一词最早出现在安东尼・吉登斯2009年出版的著作《气候变化的政治》中,指的是气候变化政策“以一种积极的方式与其他价值观、政治目标重叠在一起的程度”。吉登斯认为气候变化政策应该能具备明显的创新性并充满活力,而其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最关键的因素便是“政治敛合”。实际上,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人类社会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发展低碳经济就位列其中,这一与技术和经济关联有限,却与政治和体制紧密相关的经济发展范式要求政府为此作出更多的努力④。进入21世纪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对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部署,希望借此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凸显优势;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也逐渐认识到了拒绝低碳经济可能带来的不可逆转的危机,开始在制度、文化、技术等层面向低碳经济发展框架中融入。从这个角度讲,发展低碳经济已经不再是一个经济或者技术问题,而是上升到了政治高度,“成为规制世界发展格局的新规则”。

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机制

在经济学框架下,市场交易对第三方产生的影响能借助政府行为得以减少和消除。尤其是环境问题,市场对此通常无能为力,需要在政策创新和制度设计下完成。因此,要解决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失灵、凸显政治的敛合性,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推动低碳经济的财经体系。如前所述,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扮演着主导者和保障者的角色,这一角色的重新确立决定了政府要对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做出整体性规划,除了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并出善的政策外,还应构建和健全能够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经体系。比如,要充分结合我国当前低碳经济的发展现状,通过增加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和倾斜角度,不断优化新经济范式的“投入―产出”结构;在适当时机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政府绿色采购等财税政策,为低碳经济的运行提供动力和支撑;在必要的情况下,借助金融力量将商业性金融机构引入到低碳经济的发展框架之中,通过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实现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和推动;通过完善低碳经济的项目融资方式和运作方式,推动低碳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力宣传“低碳”理念,向社会提供急需的低碳产品和服务。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政府在宣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实现社会治理等方面一直具有独特作用,因此,在低碳经济视域下,政府应最大限度地借助传统媒体、移动互联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低碳”理念,提高社会公众对“低碳经济”概念和发展模式的认知程度,并借此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最大限度地消除对低碳经济的认识误区⑤。全面培养与提高社会成员的资源忧患和环境保护意识,推广并鼓励低碳生活方式与行为,倡导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进行“低碳”经营。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低碳法律法规。在构建低碳社会的进程中,政府要重新定位角色,以经济发展范式监管者、提供者、主导者的身份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政府需要尽快制定与低碳经济相关、有利于其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重点工作包括:以前瞻性和科学性的视角,对低碳经济发展过程缺少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使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整;对现有法律法规中需要修改、补充和提高的部分,要依时、依法逐步加以完善,把低碳经济逐渐纳入到法治建设的轨道。比如,浙江省政府就通过行业指导、行政立法等举措,不断制约企业与市场消费行为,以此推动本省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时代我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内容

在低碳经济范式中,政府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需要同时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异。总体而言,在低碳经济场域中,我国政府应从国情实际出发,以经济手段为基础,通过理念、工具、职能和体制创新,实现更理想的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和更高的社会治理效率。

政府管理理念创新。近年来,随着以高效、清洁、低碳排放为标志的“低碳经济”的来临,对我国政府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思想造成了严重的挑战,原有的管理理念已经无法与低碳经济的时代精神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产生了矛盾和冲突⑥。“理念创新是前提与基础,缺少了思想解放与观念更新,政府管理创新将难以启动”。从这个角度讲,以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为导向,在政府管理价值体系中全面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的价值理念,是低碳经济时代我国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能为政府低碳管理实践提供价值指引。

政府管理体制创新。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对生态环境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采取的是“强政府、弱社会”的态度,在这一管理体制下,低碳治理的效果十分有限,无法与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目标相统一⑦。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强化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此提升低碳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比如,创新政府绩效管理模式,构建低碳绩效考核体系,促使政府把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工作当作重要任务加以完成;又如,要适时构建低碳采购、低碳投资和相关招商制度,强化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提高政府对低碳政策的执行力。

政府管理职能创新。在响应低碳经济号召、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中,由于要面对新的经济发展范式,政府管理工作极易出现边界模糊、公共服务职能淡薄、地方分治与部门职能分割严重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不断突出政府的角色定位,创新管理职能,以此提高低碳治理效率⑧。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并对其低碳管理职能加以重构,通过明确政府在低碳经济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明晰政府管理边界,该交与市场的要遵循价值规律,该回归社会的要注重发挥民间力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该归位政府的要加强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以此奠定低碳经济视域下政府管理职能的市场和社会基础。

以重庆市黔江区为例,该地区政府正努力将黔江建设成低碳环保型区域性中心城市。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政府积极发挥其作用,通过体制、工具、理念和职能创新,不断加快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比如,当地依托各种资源重点发展生物制药产业、电子元件产业、航空食品及相关配套产业,提高有机废弃物与工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效率;调整经济结构,优先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信息等生产产业,在旅游、文化、会展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划;积极构建低碳能源体系,在农村小水电开发、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页岩气勘探等方面,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推进低碳理念向低碳生产力的转化。尤其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该区政府更是建立了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与能源消费的台账记录,建成了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研究与实施低碳生产模式,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

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政府管理创新的实现路径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政府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发掘各种可以实现的路径。

推进创新,完善低碳技术发展体系。当前,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此,我国政府应推进创新,构建目标体系完整、行动计划准确、推进机制全面的管理创新模式,全面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比如,政府应当好先导,号召和激励低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为建立集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于一体的多元化低碳技术体系。再如,政府要准确估计我国能源的稀缺程度,减少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在低碳经济道路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此,要重点对钢铁、水泥、电力等工业部门进行低碳技术改造,提高其生产流程效率;强调和发展清洁煤技术,建设低碳示范发电站,在收集并存储碳分子技术等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强化职能,明确政府的目标定位。为了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更好地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目标定位,通过统筹安排,对现有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并在与社会、市场进行分工协作的同时,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宣传渠道,宣传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此外,要强化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保证对低碳经济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与控制,在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和交流的过程中,积累政府管理经验,提升管理效率。比如,在财政目标方面,政府要在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改造传统落后产能的同时,对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通过调整财政资金结构,使财政支出不断向节能减排领域倾斜,通过整合各部门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充足的动力。

完善机制,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机制建设是我国政府应对低碳经济的重要管理创新途径,不但要保证决策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还要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全方位收集低碳经济信息,为新的经济范式设计相应的方案与备案,在反复比较和分析后选出最优方案。比如,在适当的时机引入竞争机制,在提升政府组织内部运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改变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等公共产品(服务)的垄断供给局面,促进人类生活与生态环境的和谐进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逐步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核能、风能、水能、太阳能等低碳或者无碳能源方面发挥政府的社会功效,不断加大核能发电与水电的装机容量,以此打破低碳经济高成本、高技术难度、低市场占有率的瓶颈,最终开发出适合大规模生产与使用的低碳能源。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南阳理工学院)

【注释】

①[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

②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变化第6次评估报告》,2011年

③郑振宇:“论低碳经济时代的政府管理创新―基于‘政治、经济敛合’的视角”,《城市发展研究》,2011年第9期,第28~30页。

④李文钰:“低碳经济视域中的政府管理创新”,《文史博览》(理论),2012年第1期,第45~48页。

⑤黄栋,胡晓岑:“低碳经济背景下的政府管理创新路径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100~104页。

⑥田玉忠,尤强林:“政府在推进和发展低碳经济中的责任”,《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第78~80页。

⑦盛明科,朱青青:“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政府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内容与途径”,《当代经济管理》,2011年第7期,第46~51页。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气候变化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1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强制性碳交易市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态势迅猛,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也是世界最大的碳减排国,截止2013年12月31日,我国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有1367个,签发量约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的61.4%。2009年11月,中国正式宣布到2022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到45%,“十二五”规划则更进一步规定,2015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比2005年降低17%,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勇于承担责任的信心和决心。为了更好的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上述目标,从2009年开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重心开始从基于项目的CDM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逐步转向以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为主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目前,有五个试点已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2015年争取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从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应注意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从宏观法律政策来看,应注意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主要靠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来保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增加,实现低碳转型的难度较大。所以,在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初期,不宜过低地限制碳排放量,避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再者,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功能进行准确把握。碳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需要其他政策工具加以弥补和完善。第二,从微观体系设计来看,应注意边学边做,逐步完善。我国的碳交易体系设计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未来碳排放交易试点的运行过程中,应紧紧围绕碳交易市场的各项基本要素,不断总结积累,克服地域差异。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注意联系我国实际国情,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

2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前期准备

2.1总量控制

在京都议程中,国际气候谈判主要围绕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展开,通过总量控制,按照一定标准对全球所有国家分配碳排放权,使各国的碳排放额度受所分配总量的约束。这类方案为发达国家量化减排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活动提供了制度前提。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提出了具体的节能减排目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企业在“总量控制”下,通过达成自愿协议自设限额,再通过配额买卖的方式,使拥有富余配额的企业将多余指标卖给配额不足的企业。这种“总量控制”的方法在国内也已开始实施并逐渐得到推广。

2.2初始分配方式

碳排放权来源于法律的创设,权利的初始分配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设立与运行。根据欧盟等地区的实践,初始分配大多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拍卖两种方式。对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我国可采取从无偿分配逐渐过渡到有偿分配的方法。最初可采取实行碳排放权无偿分配的方式,由中央政府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碳排放情况对总量进行初次分配。分配到各地后,各地政府根据各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碳排放历史将排放权再次分配到各个行业。最后,行业根据行业中各企业的碳排放记录做最终分配。

3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1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不仅会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公共利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很多方面尚未成熟,政府适时适度的引导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可利用税收、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激励政策;同时加强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和引导,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

3.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不同行业碳排放量也有较大差距,所以确定首批承担强制减排任务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都要注重公平问题;但只有将碳排放权稀缺化,且分配后其价格高于企业平均减排成本,碳交易才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使企业为减少成本加大减排投入,从而降低社会的碳排放总量。

3.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

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应该带来以下三方面的效益:(1)给参与的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促进国内经济发展;(2)对社会产生正面效果,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3)短期内能完成国家制定的碳减排目标,长期里能促进我国碳总量的减排,提高生态效益。因此,应加强环境保护,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4.1交易主体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指具有买卖需求,直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供需双方。碳排放权包括公民碳排放权和企业碳排放权,因公民日常生活的碳排放量在大气环境的自净范围之内,可以忽略,再者,公民碳排放权属于人权范畴,不应设定排放限额,所以,碳交易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当然,出于投资、环保等目的的公民个人是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碳交易的,这样可以使市场主体多元化,更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碳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依法许可企业一定的碳排放权,只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改进技术设备,提高原料或燃料的利用率施减少碳排放量,该部分富余的碳排放权就可在市场上出售。而那些已用完自身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且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相应的份额。

4.2交易客体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是指基于总量控制下,卖方通过节能减排措施或其他正当原因富余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权利属性的法律界定对于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至关重要,只有做到产权清晰,碳交易才能有序进行,并且当权利受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有效的保障。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既可以通过企业自己使用获得生产收益,又可以将其节省下来在市场上出售获得利益,同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又会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作为私权的碳交易客体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确定性。表现在国家通过制定总量控制,分配给各企业一定量的碳排放配额。第二,支配性。表现在企业一旦依法取得碳排放权后,便可自由支配,或自己充分使用,或将富余的转让他人,其他人不得随意干涉。第三,可交易性。表现在碳排放权可在碳交易市场上依法出售或买入,实现大气资源的优化配置。

4.3交易法律关系

在碳交易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状态的分配,形成纵向法律关系。若是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则当事人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将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若是采取定价出售、公开拍卖等有偿分配的方式,则该行为应归属于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还是政府行为,但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二级市场上卖方与买方就富余的碳排放权达成交易意向,形成横向法律关系。该交易合同属于民事买卖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因其具有公法属性,受环境公共利益制约,当事人不能完全意思自治,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买卖合同。

4.4交易平台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第一,实现注册会员登记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会员信息、交易记录、市场价格行情等重要信息及其统计分析,保证市场的公开化;第二,制定统一的碳交易合同,实行统一的碳交易规则,使交易活动更加规划化、标准化,以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协助注册会员进行碳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监督交易情况,防止违法交易,第四,为碳权交易提供出让、申购、变更、结算、交割等服务。与此同时,在建立全国碳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应加大国际合作,为日后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4.5法律监管

(1)制定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在申报过程中,如果该企业属于省级政府部门管辖,则应先向省环保厅申报并登记,然后再由省环保厅向国家环保部申请。如果是中央直属企业,则直接向环保部申请。(2)建立严格的排放监测制度。目前我国管理碳交易市场面临着监测机构不健全以及监测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完善碳排放监测包括对GHG常规性和临时数据的收集、测算,同时还包括政府监测职能与机构设置,企业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报告等相关内容。(3)建立超标企业的惩罚制度。建议环保部门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采取排放监测、交易申报与跟踪、排放权查核等有效管理措施,如果发现超额排放或超额排放后又不再次购买排放权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的行政制裁,加大违法成本。制裁方式以罚款为主,通常以交易价格为基准,课以数倍的罚金。

4.6法律责任

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主管机关在碳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管理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二是对碳交易过程的监管。对于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碳排放权人的法律责任。若出现无许可排放,超额排放,弄虚作假申报、变更登记等违法情形时,碳排放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在履行碳交易合同中,违反法律或合同相关规定,碳排放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辅助机构的法律责任。辅助机构在为碳交易提供技术检测、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时,若故意编造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曹明德,崔金星.我国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研究[J].江淮论坛,2012(2).

[2]刘晓中,刘光.论我国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J].理论学刊,2011(2).

[3]吴迪,潘静.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J].唯实,2012(3).

[4]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标签;策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F0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1

“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理念,“低碳经济”的提法最早源于英国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认识,“低碳经济”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从技术角度认识,“低碳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在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利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等各种低碳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着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综上所述,广义的“低碳经济”是以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为标志的绿色生态经济模式。目标是控制碳排放,维持生物圈碳平衡;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可以说,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价值观念、国家权益、生产生活方式的全球性革命。

一、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低碳经济”政策,积极推动低碳绿色增长。尤其是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一些国家更是把开发新能源、发展低碳产业作为重振经济的重要动力。

德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是发展生态工业。德国的生态工业政策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制定各行业能源有效利用战略;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可持续利用生物智能;推出刺激汽车业改革创新措施以及实行环保教育、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措施。为了实现从传统经济向绿色经济转轨,德国除了注重加强与欧盟工业政策的协调和国际合作之外,还计划增加政府对环保技术创新的投资,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鼓励私人投资。德国政府希望通过筹集公共和私人资金,建立环保和创新基金,以此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法国的“低碳经济”政策重点是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2008年12月,法国环境部公布了一揽子旨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这一计划有50项措施,涵盖了生物能源、风能、地热能、太阳能以及水力发电等多个领域。除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之外,2009年,法国政府还投资4亿欧元,用于研发清洁能源汽车和“低碳汽车”。此外,核能一直是法国能源政策的支柱,也是法国“低碳经济”的一个重点。

美国选择以开发新能源、发展绿色经济作为全球金融危机后重新振兴美国经济的主要动力。美国政府“低碳经济”政策可以进一步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的开发是核心。2009年2月15日,美国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到7870亿美元,该法案将发展新能源列为重要内容,包括发展高效电池、智能电网、碳储存和碳捕获、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等)。在节能方面最主要的是汽车节能。此外,为应对气候变暖,美国力求通过一系列节能环保措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策略分析

我国于2010年启动了低碳省和低碳城市的试点工作,刚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突出强调了要“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但由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须重视并借鉴国际有效经验,建立健全低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加强低碳科研的支持力度,强化低碳政策的执行效力,创新低碳理念、制度和标准,使“低碳经济”发展标准化、系统化、体系化。

1.要以立法先行,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发达国家在低碳领域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先后出台了《气候变化法》、《2008能源法案》和《2010能源法》,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德国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和《德国能源法案》等。低碳立法为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尽管已制定颁布了一些旨在促进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但多是一些基础性的、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具有能源领域母法作用的《中国能源法》也仍在制定中,低碳领域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要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形成“低碳经济”的良性发展

发达国家始终坚持市场机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放眼全球,欧盟实施了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英国开启了“碳标签”和“碳认证”的大门,德国率先针对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征收航空税,芬兰、瑞典、丹麦、荷兰开征了碳税,日本积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期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金融资本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节能减排工作仍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推手。尽管行政命令在短期内效果较好,但可能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而采取有背于市场基本原则的非常规手段,这显然会增加节能减排的社会成本。

因此,我国应完善节能减排的市场化机制,降低地方政府对行政手段的依赖。在国家层面,应认真研究国外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机制及气候变化税、碳税的施行经验,筹建全国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适时引入碳税等政策工具,建立健全适应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的碳金融制度,并积极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实现对接。地区或行业层面,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节能减排目标交易机制,以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的有效结合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碳目标。企业层面,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在企业中推广节能管理系统,培养能源服务人才和节能减排管理人才。

3.加大科研支持力度,注重培养低碳科技人才

发达国家的低碳科技研发起步早、投入大,有效地推动了其低碳领域的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例如,德国2009年可再生能源产业从业人数超过30万人,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4万人;2009年德国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营业额为161亿欧元,比2007年增加约43亿欧元。我国对低碳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但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投入仍显不足。此外,尽管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在一些核心技术上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例如,目前全球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主要被美、德、日等国少数企业垄断,它们掌握晶硅制造技术,其产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0%以上。我国应拓宽低碳科技研发资助渠道并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促进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及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低碳科研支持体系,同时注重培养低碳科技人才,以人才培养促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带动低碳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4.设立专职行政部门,强化政策的执行力

发达国家大多设置了专门负责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效地加强了低碳政策措施的执行效力。英国2008年成立了气候变化委员会和能源与气候变化部,随后颁布了《2008气候变化法》和《2008能源法》,并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行政条例的低碳政策框架;美国2002年成立了“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随后与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合作制定了“气候变化技术方案”等10多项低碳计划;欧盟2007年成立“应对气候变化临时委员会”,2008年即出台了一揽子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障能源安全的政策措施。我国尽管已于2008年成立了国家能源局,但其行政职能与已有部门存在交叉及冲突,难以独立开展能源全面管理工作。2010年成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虽然有利于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政策统筹规划,但具体管理职能的履行仍要依靠近20个部级单位的合作支持,容易因行政程序过多、相互配合不力而影响整体工作效率。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节能减排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企业及财政主管部门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节能减排管理职能的合理集中有利于强化低碳政策的执行效力。要明确划分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使得不同部门在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上有章可循、各司其职,全面提高政府部门在“低碳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效率,确保有关政策和数据信息上传下达的畅通无阻。政府部门须构建科学合理、硬件齐全、反应迅速的低碳政策落实机制,包括对低碳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对高效节能设备方案的推广及对先进低碳生活消费方式的表彰宣传等。

5.重视低碳理念与制度创新,抢占国际制高点

发达国家一贯很重视低碳理念与制度创新。英国2003年率先提出“低碳经济”,2007年又推出“碳标签”、“碳认证”等新概念;美国是最早制定实施严格能效标准的国家,其“能源之星”项目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的节能减排工作。我国在能效管理方面已颁布实施了系列能效标准,但大多是针对家用电器而推行的;在低碳认证制度方面,我国政府2010年下半年才正式启动其框架体系的研究;在碳金融方面,我国政府于2010年10月才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低碳发展理念与制度的创新有助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及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制高点。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碳理念、制定碳标准的经验,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低碳发展新理念、新制度、新标准,探索一条适应我国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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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红卫.基于模糊综合算法的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评价[J].当代经济管理,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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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冯之浚,金涌,牛文元,徐锭明.关于推行低碳经济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思考[N].2011,04.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篇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近年来我国环境不断恶化,大气污染日益严重,雾霾等环境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国家要绿色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提出将单位GDP能耗降低17.3%的目标。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受到社会的关注,更受到国家的重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更应承担起相应责任,减少碳排放。而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检查手段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中更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促进环境保护规范企业行为方面都应得到应用,碳审计作为新兴的审计领域就是来担负这样的责任的。而我国企业的碳审计还处于新兴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我国企业碳审计存在的现状,揭示我国企业碳审计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在碳审计的定义方面,2003年2月24日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在《我们的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报告中正是提出“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ics)由此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国外关于碳审计的定义是从环境会计开始,逐步提出碳审计的概念。“碳核算”的广义定义是由Hespenheide等人给出(2010年),他表示,碳审计一方面是碳排放和清除另一方面是财政的影响的测量。这个定义意味着,从组织的角度来看碳审计包括非货币性以及货币方面,他们还描述了碳核算的内部和外部的应用程序。KPMG(2008)、Hespenheide等(2010)提出碳会计事务所是对减缓气候变化到财务等方面一体化讨论的会计公司。

当前国外碳审计主要集中于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且研究多集中于实务方面。英国环境审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7日了2008~2009年工作情况报告是英国环境审计委员首次对与低碳相关问题进行的全面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明确规定“碳关税”条款。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审计研究案例少,以规范研究为主。

在碳审计的定义方面,曹梅、郭晓莎(2011)提出,碳审计就是由独立第三方对政府以及企业履行碳排放责任进行检查和监督,评价碳排放管理活动及其成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李兆东、鄢璐(2010)阐述了碳审计一般概念,指出碳审计应包括低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低碳财税资金的审计、低碳经济行为和产品的审计认证三方面主要内容。陆婧婧、苏宁(2010)等都对碳审计的含义和内容进行了阐述。

在碳审计的动因和对策研究方面,王爱国(2012)在对比国外碳审计研究成果上提出“积极主动、抓大放小、顶层设计、完善法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发展、绿色考核、以人为本、借智发展、加大宣传、培育意识”开展我国碳审计工作的新思路,赵放(2014)指出我国碳审计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阈,对碳审计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加强碳审计依据的顶层设计,建立“三位一体”的分类分层碳审计体制,建立复合型、高素质的碳审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碳审计机制。

三、我国碳审计问题分析

(一)碳审计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保障

中国的环境审计尚属起步阶段,碳审计作为新兴的审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对企业的碳排放约束没有上升到强制阶段。中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2015年单位GDP能耗降低17.3%的目标,并把发展低碳经济纳入国家发展纲要,但是对于碳审计并没有过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碳审计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所进行的审计,其中碳排放信息的公开有利于碳审计审计方法的构建和审计标准的确立。中国目前正在参与碳交易和建立碳交易市场,通过《京都议定书》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并建立北京、上海、湖北等碳交易市场,各个省市地区也进行了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办法,但这些只是一些探索性的措施,国家建立的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也缺乏明确的法规体系的规范,对于企业碳排放的披露尚没有强制措施以鼓励为主。相对于英美等国家对于碳审计实务方面的探索,我国碳审计刚刚开始,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碳审计缺乏强制性的实行,缺乏法律的保障。

(二)企业的碳排放披露意识不强

当前节能减排越来越受社会公众的重视,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环境污染大大缓解,但当前我国的污染成本很小,而污染收益对企业的吸引力非常大,当前我国对企业碳排放披露并未采取强制措施,企业缺乏强制的约束力,对于碳排放信息尚没有主动披露的意识,对于少量公开发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碳排放信息少之又少,企业对碳排放还没有从意识上得到重视。

(三)碳审计规范体系尚未建立

碳审计作为审计的新兴领域,需要结合碳审计的特点建立规范体系,我国尚没有规范的碳审计体系框架,对于碳审计的目标、主客体、实施标准和细则等问题,各个学者虽然进行了许多探索,但国家尚没有相应规范的准则体系出台。碳审计不同于普通审计,它实施上存在许多难点,比如它的审计取证的困难性和标准制定的特殊性,这要求碳审计必须建立一套特有的规范的审计方法,这需要不断的调研和研究,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审计规范体系。但当前我国碳审计尚属起步阶段,需要进行的努力还有很多。

(四)碳审计专业人才队伍缺乏

碳审计的建立需要有专门的技术和审计方法,这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的审计人才。当前我国传统审计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相对良好,但碳审计专业人才相对缺乏,碳审计的实施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碳审计是结合了审计学、环境科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学科领域,需要专业的技术方法,对于人才的需求也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需要复合型的人才的支持,而我国当前环境审计发展相对落后,碳审计发展刚刚起步,人才队伍非常缺乏,这也成为我国碳审计发展的制约因素。

四、对策建议

(一)促进碳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法律法规是制度建立的有效保证,当前我国缺乏碳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企业缺乏执行碳审计的约束力,相关部门也缺乏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建立碳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我国碳审计的发展和政策的执行。当前我国政府对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非常重视,政府有专项资金进行该方面的发展,对于企业的节能减排也有众多优惠措施,而这些资金存在不合理使用和资金挪用现象,国家的需要法律规范来强制约束这些资金的运行。政府应明确提出碳审计的法律法规要求,促进相关经济措施的出台,积极推动政府监管部门对碳审计的监管和监督,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真正把环境保护和政府监管结合起来,促进碳审计健康有序发展。

(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适合我国的碳审计规范体系

我国碳审计发展还处于探索层面,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碳审计规范体系框架,这需要从全局层面来考虑,以政府为主导使这项工作上升国家发展层面有利于碳审计体系的规范,有力于利用政府的推动来促进整个碳审计发展。对于碳审计的规范体系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以及香港等地区的经验。英国是最早提出低碳经济和低碳审计的国家,在2009年英国环境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完整低碳审计审计框架,提出了低碳审计的动因、目标和内容,在低碳审计的执行也规定了具体的方法,这有利于碳审计的开展值得我国的借鉴和学习。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针对香港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在2010年颁布《香港建筑物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减除的核算和报告指引》,提供了一套系统及科学化得方法为建筑物的温室气体排放及检出做出核算及报告。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审计规范框架。

(三)强化碳审计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意识

当前国家大力发展节能减排,并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事项放入国家发展战略中,说明国家对环境发展的重视。社会上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碳审计作为一个新兴的审计领域尚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识,对碳审计的认识不足,企业对碳排放信息的披露的意识更是浅薄,这不利于我国碳审计工作的开展。政府应循序渐进的开展碳审计宣传工作,对于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不仅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在专项环保减排资金的使用上也要加强监督和规范,对于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也应发挥宣传作用,宣传碳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碳审计意识。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碳足迹抽样低碳绿色校园

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4-118-02

近年来,由于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全球平均温度呈逐年升高的趋势,严重影响到了人类的生存发展。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大挑战,上世纪末,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先后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09年更是召开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可见,碳排放量的控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作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指标加以监测、研究。

由于低碳发展模式不仅符合时代要求,而且势必会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国内外众多学者、机构纷纷开展碳足迹和碳结构方面的研究,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取得了很多有意义的成果。宏观方面,碳足迹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碳排放政策与措施等大的尺度上,但不够细化;微观方面,则主要关注于个人和家庭的碳足迹研究,但还没有对高校碳足迹和碳结构进行研究的。然而,国内高校人数多,规模大,并有数目庞大的实验室和办公机构,是碳排放的“大户”。因此,高校碳足迹和碳结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总结了碳足迹计算的相关方法,为高校碳足迹研究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其次,针对高等院校的特点,分析并对比了各高校的碳足迹与碳结构。最后,初步提出了高校碳足迹研究的方案和意义,从而为提倡大学生低碳生活方式和绿色校园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和帮助。

1碳足迹计算的相关方法和常用实例

目前国内外用得较多的碳足迹计算方法有两种。第一种,利用生命周期评估(LCA)法(这种方法更准确也更具体):第二种是通过所使用的能源矿物燃料排放量计算(这种方法较一股)。用汽车的碳足迹作为一个例子:第一种方法会估计几乎所有的碳排放量,涉及汽车的制造(包括制造汽车所有的金属、塑料、玻璃和其它材料),使用和最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第二种方法则只计算制造、使用和处理汽车时所用化石燃料的碳排放量。

其实,碳足迹的计算是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根据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理论上讲,碳足迹的计算应包括一切用于电力、建设我们的家园、运输(包括旅行时乘坐汽车、飞机、铁路和其它公共交通工具)的能源,以及我们所使用的所有消耗品。

高校碳足迹的计算最终可以归结于个人碳足迹的计算。为了研究的方便,忽视个体的特殊性,借助已有的碳足迹计算常用实例,对研究个体(每个大学生)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计算其碳足迹,求出平均值,最后估算出高校总的碳足迹。

通过相关资料的搜集,本文整理出了个人碳足迹计算中的一些常用实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高校人员组成的特殊性,其个人碳足迹的计算也有别于其他情况。因此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上述部分常用实例估算出高校中个人的碳足迹。

2高校里的碳结构分析

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它的碳排放结构相对于其他的社会环境有它独特的特点,但是其大体结构还是相同的。一方面是碳的排放,另一方面则是碳的吸收。

2.1碳的排放

大学里的碳排放最多的就是通过用电和用水,在这里我们考虑主要的因素而忽略一些比较次要的因素。家庭的“碳排放”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耗油量。大学校园里面教师开车比较多,我们将这部分的碳排放归于家庭的排放,大学校园的主体还是学生,学生主要以自行车和乘校车为主。

2.1.1用电方面

用电量主要、由教学楼用电,办公用电和寝室生活用电几部分组成。教学楼用电,一个教室会有很多学生共同使用,将总的碳排放平均到每个学生还是很少的,这点是学校用电的特点。办公用电,每个办公室的使用人员比教室的使用人员少得多,这样平均下来的碳排放相对较高。寝室生活用电的碳排放平均下来属于这三者的中等水平。

2.1.2用水方面

用水主要来源于寝室生活用水,在学生中提倡节约用水,可以减少碳排放量。

2.1.3用气方面

由于学生宿舍普遍没有安装热水器等用气设备,因此这部分碳排放主要来源于教师宿舍和校内食堂、旅社等用气量大户。

2.1.4耗油量方面

如今,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高校里的私家车数量日益增多,成为碳排放的又一大来源。虽然有些家庭殷实的学生也拥有私家车,但数量极少,故忽略不计。另外,伴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发展,校车数量不断增加,其耗油量成为高校碳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2.1.5用纸方面

纸张的使用在碳排放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由于高等院校的特殊性,其用纸量特别巨大。主要包括学生、教师所用的教材、打印资料、生活用纸等方面。

2.2碳的吸收

高校里的碳结构主要涉及碳排放,碳吸收方面很少,主要是通过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来吸收二氧化碳。众所周知,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相互影响可以净化空气,使大气中的O2和CO2含量保持相对稳定。一个大学校园的树木每天光合作用吸收的CO2除了抵消掉自身的呼吸作用产生的CO2,还可以吸收我们所产生的CO2。

另外,水可以溶解二氧化碳,虽然溶解度较低,但像湖泊、海洋等大型水域则能有效地吸收二氧化碳。比如武汉大学紧邻东湖,东湖水对校园的碳吸收有一定的贡献。

3高校里的碳结构比较

高校中的碳结构分析应包括碳排放和碳吸收两方面,而各种高校按类别应该分为偏文类大学,理工类大学和综合性大学,因此高校中的碳结构比较应按如下方面进行。

3.1碳排放方面

碳排放主要包含用电引起的碳排放,教师学生以及游客甚至是教职工所养宠物等的呼吸排放,工程建设方面的碳排放,能源结构不同所引发的碳排放不同等。

对于文科类学校(以武汉地区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由于没有专业需求故碳排放仅仅是一些日常生活的排放,并且一些偏文的财经类大学人数相对较少,故而生活用电,师生呼吸排放,能源利用等相对其他类型的大学来说较少,

对于理工类大学(如华中科技大学)除生活用电外,还需大量实验用电,并且实验用电会占较大一部分,同时由于理工类大学人数比较多,故生活用电实验用电以及能源结构不同所造成的碳排放会比财经类大学多出很大一部分,

对于综合类大学(如武汉大学)其碳排放会更加复杂,其既有正常的生活用电也包含理工学生的实验用电,而且一般综合性大学都是各地著名的景点,因此每年特定的时期(武大的樱花节)会有较多的游客前来参观游览,故游客也会引起很多的碳排放,而且武大大多是老建筑因而会有许多建筑需要维修翻新,一些建筑材料会含有碳,故而会对碳排放产生一定的影响,综合看来,综合类院校的碳结构会比其他学校复杂。

3.2碳吸收方面

碳吸收主要是植物的光合作用引起的,因而各高校的碳吸收就看各高校植物的多少,一般来讲综合类的大学其植物会远远多于财经类大学理工类大学,因而综合类大学的碳吸收作用会多于其他类型学校碳吸收。

因此,高校里的碳结构比较应该从细而论,从各方面分析,这样才会有更加全面的结果。

4结论

通过对高校碳结构的分析和比较,减少高校碳足迹的主要途径有以下两个方面:减少碳排放量和增加碳吸收量。

由于高校中碳排放量主要来源于用电方面,故从控制用电量着手来减少碳排放可能比较有成效。比如,通过宣传、教育,使学生尽量多的去图书馆自习,减少待在寝室的时间,提高用电效率。另外就是学校的办公用电,可以从多方面来减少碳排放,比如控制空调温度适宜、使用节能灯泡等。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市场机制;启示

[作者简介]郑晓曦,四川大学经济学院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博士研究生;陈薇,四川大学商学院在读博士;蒯文婧,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四川

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4-0118-05

一、碳交易概念和类型界定

碳排放权是指大自然或法律赋予给权利主体,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对气候环境资源的使用权。由于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国际惯例是把其他温室气体统一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以便最终减排量的计算。

碳交易即是碳排放权交易,此概念源自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意义深远的国际公约。碳交易是指排放主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市场机制下,自愿且平等的进行碳减排后所余指标的交易。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以此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降低,提高减排效果的同时削减减排成本,从而达到改善气候环境的一种行为。其核心思想是以法律赋予碳排放权利以商品的性质,通过买入和卖出来达到碳排放量的总体控制,使气候环境得到改善。

碳交易的基本流程是协议或合同的一方通过向另一方进行支付获得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并将其用于缓和温室效应从而达到其预设的减排任务。具体来说是国际有关机构和部门通过对全球环境容量进行评估。规定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上限,并按照科学依据将排放量总体化整为零,再将这些划分好的排放量发放给《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各缔约国政府再通过公开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发等方式对其进行分配,与此同时,建立专门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方便其买卖。通过此专业市场的建立,买卖双方可以更好的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

从不同角度出发,碳交易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

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将碳交易分成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

强制性碳交易就是通常所说的“强制减排”,这类碳交易是当今全球发展趋势最为迅猛的一种。较为有影响力的碳交易体系,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GGAS)和日本东京都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TMG)等都主要是运用此类碳交易方式。

自愿性碳交易分为两种情况:纯自愿碳交易和协议式碳交易。纯自愿交易可以概括为“自愿加入,自愿减排”,日本资源排放交易体系(J-VETS)是采用这种类型的典范;而协议式碳交易为“自愿加入,强制减排”,就意味着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使用此类型碳交易,但一旦采用就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若不能履行规定的减排义务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这种碳交易类型的发起者。

2.区域性碳交易和全国/跨国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覆盖的地理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区域性碳交易和全国/跨国碳交易。

区域性碳交易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如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GGAS)等碳交易体系都是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碳交易。

全国/跨国碳交易是指跨越某一区域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就是此种类型的运用典范,它包含了欧盟27个国家和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并积极的与发展中国家展开情节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

3.基于配额指标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

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可将碳交易分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标的为配额,就是基于总体碳排放量限制而事前分配好的碳排放权指标。此类交易一般需要设定一个绝对碳排放量上限,先分配碳排放配额,减排之后的剩余部分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配额碳交易是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其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的碳交易方式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标的为具体减排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碳减排指标。它与配额碳交易不同,是一种事后授信的交易类型,主要是买卖双方进行核证碳减排指标的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指标”(CERS)和“减排指标单位”(ERUS)都是较为典型的核证碳减排指标。

4.多行业碳交易和单行业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覆盖的行业范围的不同。可将碳交易分为单多行业碳交易和单行业碳交易。多行业碳交易一般是包含了众多不同行业。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涵盖电力、钢铁、金属和纸浆等等许多行业;而单行业碳交易一般只包括一个行业,如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就只在电力行业内进行交易,总体而言,单行业在进行碳交易时所受到的政策阻力要远远小于多行业碳交易。

5.现货碳交易和期货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时限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现货碳交易和期货碳交易。现货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好支付方式和交货方式并在较短时间内交收碳排放指标的交易类型;而期货碳交易是指交易主体缴纳一定保证金后在气候期货交易所进行指标合约买卖的一种碳交易方式。

二、全球碳交易现状概述

碳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和《京都议定书》有着密切的关联。为了限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温室效应的速度,1997年在东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并对其各自的减排目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议定书同时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都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的通过,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起点,并开创了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碳交易。

为了使各国更好的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东议定书》约定了三种灵活履约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前两种机制适用于附件一缔约方(均为发达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为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其允许附件一缔约方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这一机制近几年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成为碳交易的主力。清洁发展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认可接受在于其制度上的突出优势,那就是在减少总的资源耗费量的同时,实现了社会有效产出,并且使得污染物排放量消减中的等边际原则得以实现。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CDM的制度安排为我国提供了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的巨大机遇。

碳交易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交易额超过了300亿美元,是2005年的3倍;2007年交易额达到493亿美元;到了2008年,更达到928亿美元。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2009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已超过1200亿美元。直逼石油全球交易额。其中,欧洲成为碳交易全球最大的买家,交易量达到6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占全球交易总量的73%;交易额达到1185亿美元。2010年,全球碳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了17%,由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5.3美元上升到17.9美元。其中,占全球交易量80%的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ETS),其加权平均碳价格上升6.6%,从2009年的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7.9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9.1美元。2011年,尽管碳价格降至创纪录的新低,但由于流动性被大大刺激,交易活动激增,使得2011年全球交易值比2010年增长4%,欧盟碳交易体系的交易值2011年增长至1309亿美元,增长6%。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的交易额在2012年底将超过1400亿美元,届时碳交易总额很可能超过石油市场交易额成为世界第一。

目前全球已建立起多个碳交易场所,其中规模最大的当属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该体系于2005年1月1日启动运行,几年来一直保持着全球碳交易的领先地位,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碳交易体系,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EUETS的碳交易量占到全球交易总量的75%以上。该体系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成功运行的跨国跨行业的碳交易体系。美国虽然于2001年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从未停止寻求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各界的努力,美国形成了区域性碳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首个自愿碳交易体系,该体系于2002年运行,其主要特点是企业自愿加入一个由第三方认证的强制减排系统并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是美国第一个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体系。这个体系于2009年1月1日正式运行,是由其参与到其中的州各自单独的碳交易体系组成的,这些单独的碳交易体系自行制定管理条例和规则,然后通过“碳配额互惠”规则相互联系来共同形成区域性碳交易体系。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是全球最早的强制减排碳交易体系,始于2003年1月1日。主要致力于减少该国电力相关的碳排放。此外,亚洲的日本和印度也纷纷建立起区域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为本国的碳减排事业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三、我国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截至到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数为4782个,年均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达到全球总量的60%以上,庞大的供应量决定了一旦我国建成较为完善的碳交易体系,其规模与影响力必定不可小觑。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CDM减排项目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废物处理与处置类型的项目占总数的77%且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我国的工业基础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中最为突出,可进行CDM交易的碳减排项目也最多,这意味着在可预见的将来,只要继续保持非义务减排国的地位,我国的CDM事业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可以为全球碳交易持续地供给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

随着我国CDM减排项目在数量上的快速增加,碳交易体系初见倪端,很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同时,国际碳交易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很有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碳交易健康发展的隐患。

1.国际碳交易面临的困境

国际碳交易虽然经过几年的迅猛发展,可仍然存在着较明显的不足。首先。CDM项目产品——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CERS)的交易虽然被称作为排放权交易,但因其特殊性并未被定义为产权交易,也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究其原因,是由于CERS的交易双方被严格限定,无法进行完全的市场流通;CERS是基于一定的CDM项目产生而不是基于政策,灵活程度甚至比不上配额。这些都导致CERS产权不清晰。其次,CDM项目从开发到实施需要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联合国审核期,随后又要经历一年左右的排放周期才能授予核证,进行真正的CERS交付。而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还难免会涉及到环境保护,外交谈判。贸易壁垒等多方面的问题,使得CDM项目的实施愈加复杂,而这些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律条例约束。再次,我国的CDM项目甚少涉及无偿技术转让,大多是减排难度较低、技术含量不尽人意的项目,2011年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数量上占70%,但产生的减排量只占30%。这说明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仍未能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帮助发展中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在CDM项目交易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2.国内碳交易现存的问题

我国碳交易发展进程中涌现出诸多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将会影响我国碳交易健康快速的发展。

缺乏定价权。由于我国碳交易体制发展的比较缓慢。至今没有建立起一个符合国内碳交易现状并能与国际碳交易接轨的完善的碳交易体系,致使我国无法获得相应的定价权。我国虽然在CDM项目上占据全球CERS供应量的60%以上,可是一直没有定价权,只是碳交易的参与方而非定价方,致使我国一直处于国际碳交易供应链的最底端。我国的CDM项目产生的CER被国际买家低价收购,再经由金融机构的包装高价卖出,攫取了高额利润:目前我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国际售价仅为每吨10欧元左右,而到了欧洲市场再次进行交易的时候,每吨售价往往高达20-30欧元。

国内缺乏与碳交易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缺失。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并无其它针对碳交易且较为全面的综合性法规。在此条例中并无涉及企业参与CDM项目交易的详细规定,亦无适用于国际碳交易中保护本国卖方利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条例。这使得我国企业在进行碳交易时没有完善的本国法律条款可循,自身的权益在遇到国际纠纷时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法律的缺失使我国碳交易过程中充斥着大量的交易主体却没有一个可以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中的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该机构的主要职责仅为CDM项目的相关审核。对于CDM项目涉及的诸多重要方面都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如碳排放量的核定和监测。监管的缺位,影响了碳交易的健康发展。

金融支撑不足。我国的碳交易是个新兴事物,开展其主要业务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而国内的金融机构甚少介入碳交易这个领域,目前仅有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很少几家金融机构涉足。在目前的政策条件限制下这些金融机构只能办理CDM项目的相关借贷融资业务,像碳掉期交易、碳证券和碳期货等有广阔前景的衍生交易并未被允许开放。CDM项目的审核实施周期较长,需要的资金投入量大,并不符合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这就意味着仅靠银行业的介入并不能完全解决碳交易的资金问题,还要依靠证券、基金、风险投资等手段进行融资。而这些金融手段也由于上述的碳交易衍生产品交易未被完全开放而无法顺利实施。

专业人才稀缺。国内碳交易方面的专业人才十分稀缺,原因有三:一是碳交易刚刚兴起,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理论研究还存在着很多空白,研究较为分散且没有统一的研究机构,亦尚未构建其完善的理论知识体系;二是碳交易涉及金融、环境、法律、贸易等多个学科,能够参与其中的专业人才必须是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难度很大,目前国内的高等院校对培养此方面人才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三是英语是碳交易的现行通用语言,清洁机制发展项目从项目文件的编排设计到项目审核,以及相关国际法律条款均使用英语,这对于高端英语专业人才比较稀缺的我国来说仍然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难题。

四、促进我国碳交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政府应当完善碳交易的法律体系,令碳交易的整个流程有法可依。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是特别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必然要将政策和制度结合起来。在设计碳交易体制时,应当充分考虑现行政策工具和相关法律制度,争取发挥协同效应。应制定全面的综合性碳交易法律法规,如《碳排放交易法》,并在其中明确的界定碳排放权的概念。只有从法律上将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明确规定出来,才能使我国卖家在进行碳交易时,有坚定的法律后盾。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碳交易法律体系,才能使我国逐步建立起和国际碳交易接轨的碳交易体系,使我国在参与国际碳交易时,不再处于被动地位。

2.加强碳交易的政府监管力度,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知名公共政策教授GaryC.Bryner指出开展有效碳交易的关键是能反映经济承受能力的排放基准线:有效的主管机构和手段实施监测;持续、准确的核查排放量。但在实际操作中,碳交易的无形等特点使得核定排放数量成为首要难题。我国政府应当加大监测技术的投入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应当督促相关监督机构切实有效的行使监督职责,提高监测效率。在CDM项目的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用基础是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保障,如果没有针对信用的有效监控管理,很有可能导致低信用度的买(卖)家进入到市场,对交易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并带米金融风险。因此要完善CDM管理机构的职能,增设下属监管机构,对CDM项目的每个阶段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建立碳交易追踪制度,如建立统一的碳交易账户管理系统,从而全面及时地了解CDM项目的运行、交易等情况,保护买(卖)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碳交易的稳定运行和健康成长。

3.加强金融工具的介入力度,加快相关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势必会快速成长并渗透到各个领域。政府应当加强碳交易的宣传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指引政策,引导未涉足碳交易的金融机构逐步参与进来。鼓励已经涉足碳交易的金融机构加快在此交易模式上的业务领域扩展,积极开拓碳期货业务。并完善运作程序,这样能大大的提高交易的活跃程度并相应的降低风险。在碳期货交易机制逐渐成熟时。引入碳保险、碳证券、碳基金等金融工具,使碳交易成为一种成熟而稳定的交易模式。人才是碳交易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首先应当在相关高等院校的金融、管理专业建立碳交易人才培养机制,并着重培养交叉学科的综合性人才;其次应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人才引进的力度,并积极向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学习。

五、结语

我国在碳交易领域承受着诸多压力,但更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在这种形势下,发展并完善的碳交易是历史性的必然选择,但只有事先找出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够真正的建立起一个健康有序的碳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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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低碳经济;锁定效应;自主创新;路径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一种现实求解,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能实实在在地指导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低碳经济的研究与实践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行而有效的途径,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低碳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低碳经济源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低碳经济不仅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重视优化能源结构、扩大低碳产业投资、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繁荣。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美国奥巴马政府将低碳经济与经济拯救联系起来,发达国家纷纷部署和实施“低碳经济”战略,从而使低碳经济在全球范围得到广泛关注,并成为发达国家经济转型的方向和发展中国家应遵循的可持续发展途径。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以大规模、高速度为基本特征的工业化中期和城市化迅速发展时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分阶段出现的资源环境问题,通过时空压缩,近二十年来在我国集中出现。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总量与增量都处于上升状态。单位GDP能耗和主要产品能耗均高于主要能源消费国家的平均水平,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远高于发达国家。在资源稀缺与环境承载能力及碳排放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碳排放总量不断增加、环境污染日益加重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和发展的可持续性。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经济结构层次较低、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不足,过度依赖投资及重化工业、忽视资源环境支撑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把低碳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济的碳强度,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在现实困境与未来发展之间所作的一种理智权衡与果断抉择,也为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增长寻求新的增长点与新的增长动力提供了机遇。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难点及成因

(一)环境资源产权制度不清晰

界定清晰的产权是确立资源补偿机制的前提之一。一般而言,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无偿占有的可能就越小,产权的价值就越大。然而由于生态环境自身的天然性、流动性、外部性等特征决定了其难以私有化,因此,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来使用的,在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在交易上也存在着非市场性,无法在一定价格上对其交易。这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形成了经济学上著名的“公地悲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及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权实际上依附于国家所有权而存在,这种所有权缺乏明确的法定代表,致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地位模糊,恰恰反映出产权关系的不明确。资源产权的不明确将影响所有者对它投入的使用预期,也影响资源对所有者价值以及作为其结果的交易形式,从而导致了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性。

(二)激励约束机制供给不足

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受制度约束的,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应同时具备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在现有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和税收压力。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要在短期内实现产业结构的有序进退,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结构调整,仍存在较大的难度。目前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出台的低碳考核制度,常面临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困境。由于没有建立起企业资源再生利用的激励机制、节约使用资源的激励机制、有效的技术支持机制等等,在现有的政策框架内,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实际上受到鼓励,而新能源和新材料的开发利用则受到种种限制。与国外相比,我国资源产品价格相对偏低,必然造成对资源要素的过度需求和浪费,客观上刺激着经济的粗放型增长,使企业的行为、政府的投资冲动不能受到市场机制的有效制约,低碳经济的发展缺乏动力。

(三)传统产业及能源结构的锁定效应制约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有强大的科技创新作为基础。但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产业结构大量依赖高耗能产业、能源结构大量依赖煤炭的刚性约束,这两大硬约束不仅是我国由“高碳”经济向“低碳”转型的长期制约因素,而且也锁定了自主创新的路径。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投入的研发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的只有24%,用于基础研究的费用不到10%,且对于新产品的研发也更注重短期项目,而对长期性、有市场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则重视不够。由于创新的经济风险和资金的需求量都比较大,一般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有限,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内在动力进行传统技术的创新变革,部分企业参与意愿不高,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足,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了“市场换技术”政策,但并没有得到多少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特别是既有利益集团为保护自身利益,通常会阻止一些创新技术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实践中技术开发费很难界定,技术创新要素参与分配政策难以操作,致使自主创新动力更加不足。

(四)政策法律体系仍处于薄弱的状态

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是低碳经济发展取得成效的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普遍手段。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能源政策法》和《低碳经济法案》,日本的《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政策草案,韩国的《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等从不同层面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反观我国,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关立法体系上并不完善。尽管已颁布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现在全国人大又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加大了这些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普法力度,但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导致了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的操作性。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上虽然也涉及到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细化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

三、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

(一)政府应做低碳经济的推动者、政策提供者和监管者

政府制定政策的着眼点和倾向,与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程度相关。在不同的着眼点、侧重点和政策推动力度下,低碳经济所取得的实质性进展是不同的。英国政府于2006年10月的《气候变化的经济学:斯特恩报告》对全球变暖的经济影响作了定量评估。根据《斯特恩报告》得出的结论:及早开展相关行动在经济上是占优势的,行动越及时,经济损失越少。随着我国将低碳经济发展纳入国家战略,各级政府应抓紧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使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源规划、循环经济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科技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在具体的发展路径上,应倡导识别和设计低碳经济示范项目,使其有序发展,避免一哄而上。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产业格局,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产业发展一道新的“门槛”。积极打造“低碳工业园区”,使之成为未来区域经济转型的实验地和示范区。建立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协调机制以及考核机制,将实施低碳发展的评价指标纳入地方的经济核算体系和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研究制定有效的经济政策与法律法规,例如碳税政策、碳交易法规、环境经营制度、低碳产业政策等,制定《低碳经济法》、《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对于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等的法律需要作进一步修改,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激励企业从事低碳生产与经营

企业应主动推行低碳经营的理念,减少传统产业的锁定效应。推行低碳标识,探索低碳产品认证,重视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面向企业的公共研发、创业孵化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低碳生产是可持续的生产方式。企业应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和精益生产方式,注重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降低GDP的碳强度。大力发展低碳产业、低碳产品。在产业的各环节各领域体现低碳概念、低碳模式,逐步改变以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火电为主的能源结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整个产业结构的低碳化。

(三)引导全社会形成低碳经济和低碳产业发展的氛围

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作用。相关社团组织注重宣传低碳消费理念,向国人提供和传播低碳经济信息与知识,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戒除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面子消费”、“奢侈消费”等,改变粗放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以公众的消费选择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低碳产品和技术,吸引整个社会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中来,促进社会向低碳生产模式转变。

(四)创新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利用节能减排与低碳经济发展之间的政策协同关系,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综合考虑经济、能源、碳排放等因素,研究制定价格形成机制,让价格信号能够充分反映资源和要素的稀缺程度及市场供求关系,充分反映生产的成本及其对环境的损害成本,抑制对要素的过度需求引发的扩张性增长。二是加快税费制度创新。改革资源税制度,将碳税纳入环境税范围,来部分反映传统化石能源生产和使用所导致的气候变化等外部成本,征收方式可参考当地污染物征税方式。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国征收低税率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作用明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发展碳排放市场。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采取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提高能效、生态基础设施等低碳经济产业实行政策倾斜。三是加快财政、金融制度创新。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大力扶持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项目,以形成推动企业进行低碳经济技术创新的制度性动力。银行业对低碳企业和项目实施“绿色信贷”,创新金融品种,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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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1篇8

伊春重点国有林区具有发展碳经济的独特优势

伊春重点国有林区是政策受益高地。在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生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伊春重点国有林区被整体划入大小兴安岭生态主体功能区,属限制开发区域,这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成为有机统一体。而低碳经济符合重点国有林区发展内涵的要求,特别是生态经济区的建设更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和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推进,重点国有林区需要转变发展方式,特别是一些林业资源枯竭型城市更需要新的产业来支撑转型发展,这也给碳经济带来了发展机遇。作为国家系列政策的受益者和自主发展碳经济的推动者,政策的延续性和叠加效应成就了伊春重点国有林区发展碳经济的政策优势。

具备碳汇等资源的储量优势。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的贮碳量约占陆地总量的一半。伊春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丰富,经过天保工程十多年的抚育养护,低质低价林得到有效改造,森林已初步实现良性增长循环,森林蓄积量得到稳步提高、固碳能力进一步增强。目前,伊春森林蓄积量达2.76亿立方米,森林储碳总量为14937万吨,年生态服务总价值为1433亿元。据权威部门计算伊春森林资源年均净增长800~1000万立方米,每年碳汇储量的增加值将达到1456~1820万吨。此外,伊春重点国有林区还具有丰富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为碳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依托。

具有承载碳经济发展的产业优势。伊春重点国有林区主要从“一减一增”两个方面促进碳经济发展,目前低碳产业已初具规模,初步实现区域经济低碳发展。一是以低碳技术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降低碳排放。在近些年发展中,伊春重点国有林区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技术创新推动钢铁、冶金等传统产业升级和转型。“十二五”期间伊春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年均下降3.21个百分点。二是发展清洁能源等低碳产业,增加碳经济未来发展承载力。重点国有林区不断优化产业布局,将清洁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产业和科技创新产业等低碳产业逐步纳入产业体系,使碳经济产业布局多元化。十年来伊春重点国有林区的清洁能源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呈快速发展态势。2014年增加值是发展之初的11.46倍,年均增速达31.12%;2015年受宏观环境影响出现下滑。清洁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使伊春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碳机遇是伊春重点国有林区转型发展的“风口”

碳经济不仅能优化重点国有林区经济产业结构,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有利于拓展未来发展空间,从而实现科学、可持续的发展。伴随着碳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必然大力发展碳金融,这不仅能够缓解制约国有林区发展的融资难题,更能抢占金融发展制高点,提升金融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低碳发展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近阶段这种趋已演变成重大机遇,伊春重点国有林区应当站在“风口”下借力飞天,实现转型和发展。这股“碳风”来自两个方面:

我国及国际社会不断加大减排力度,碳经济炙手可热。多年来我国主动承担国际责任,在减排和提供资金支持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十二五”期间我国单位GDP能耗累计节能降耗19.71%,超额完成16%的目标。2011~2014年中国政府累计安排2.7亿元人民币用于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自2015开始在原有基础上把每年的资金支持翻一番,并宣布出资200亿元人民币建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2014年APEC期间中美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双方携手积极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在随后召开的G20峰会上,领导人同意敦促各国尽快就2022年之后的减排计划做出承诺,美、英、日已承诺向绿色气候基金共计捐资55亿元,以向贫穷国家提供援助。中国政府更承诺在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使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带动了全球186个国家提出自己的自主贡献。2015年巴黎大会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协议――《巴黎协定》,确立了以“自下而上”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减排模式。这进一步增加了碳指标的稀缺性,为碳经济碳金融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空间、铺平了道路。

新形势迫切要求伊春重点国有林区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方面做出转变。“新常态”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意味着中高速增长将保持较长时间,高投资拉动的不可持续,经济金融和地方财政房地产化、产业锁定倾向亟待纠正,资源环境约束更强;而发展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解决。重点国有林区发展初期基本是以木为主的产业结构,经过数十年的开发大多出现了经济危困、资源危机。为了发展则依托当地的矿产资源优势发展矿业冶金、化工等产业,并成长为支柱产业。除伊春外,大兴安岭、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也都属于这种情况。伊春重点国有林区经济发展滞后,近年来还存在严重的人口和人才流失,消费能力不足、经济社会活力日趋弱化等问题,转型发展迫在眉睫。通过碳交易、盘活林业资产等方式为相关产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是激发国有林区“内生动力”、实现自身发展的关键;碳经济是其优化现有产业结构、改变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因而,“碳”成为伊春重点国有林区转型和发展的突破口。

以碳经济碳金融共赢促进伊春重点国有林区转型发展

碳金融市场缺位导致我国碳资产定价权缺失、对碳经济支撑能力不足。当前世界经济弱势发展,而石油、煤炭资源价格的下行给我们带来了一个缓冲期,我国应从战略高度促进碳金融与碳经济的偶合发展,以提高发展水平和质量。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建议首先是在法律层面研究制定碳排放交易法,规范碳交易行为,实现碳汇交易由自愿性向市场性的转变。建立碳排放测量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奖惩机制和措施,深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审计制度》,建立和完善碳汇交易长效机制以及市场主体进入退出机制等,为碳经济发展提供健康环境。其次是完善与碳交易、碳金融相关的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促进金融市场与低碳发展战略的融合。同时,要给每个碳汇交易者建立诚信档案,以防碳权被重复交易、逾期付款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增加碳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再次是完善碳税制度、财政补贴政策、公共支持政策和产业政策等若干配套政策,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的意愿,扩展减排空间,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最后,应从定价机制、监管机制、融资机制、约束机制等方面完善碳金融发展机制。

加大银行信贷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在间接融资方式仍占主导的情况下,银行信贷支持低碳经济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首先,加大对清洁能源产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把握时机加大对清洁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同时也要防范信贷集中与企业过度负债等原因形成的风险。其次,要加大对低碳技术应用、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方式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升级进行信贷支持。同时,要把企业环评结果纳入信贷决策过程和贷后管理之中,及时发现并防范因环境风险引发的诉讼风险和资金风险。再次,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贷款+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担保公司”、“市场+企业+基地+信贷+征信”等方式,努力为企业量身进行信贷支持。

以务实创新驱动金融发展。首先是推出碳基础性信贷产品。如开发碳汇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我国已建立多层次林业资源交易体系,使碳汇资产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并具有较好流动性。金融机构可参照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发放碳汇抵押贷款;但是在抵押额度、期限上要加以控制,以防控风险。其次是推出碳汇衍生金融产品。要依托碳汇交易现货市场推出碳汇标准化合约、大额定单等交易产品,积极发展碳汇期货市场。要引导金融机构、专业投资基金研发以碳汇为依托并兼具融资功能的碳汇投资基金、碳证券等金融交易衍生品,向企业和个人推出碳汇新型理财产品。再次是进行碳金融体制创新。碳金融发展方兴未艾,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设立专业性碳汇银行服务于碳交易。碳汇银行承担碳源和碳汇交易的“转换器”功能,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担保、信用增级等服务,它的目的就是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业务内容围绕碳减排或碳汇项目展开。

建立涵盖公益与投资属性的基金体系。成熟的碳交易市场需要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森林碳汇的发展也离不开基金的支持。首先,建议成立重点国有林区碳汇专项基金。要积极加入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并设立专项基金,以支持营造碳汇林、强化森林管理和森林经营、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支持碳汇专项研究和教育推广。其次,成立森林碳汇产业投资基金。森林碳汇价值受诸多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价值时常波动,故建议森林碳汇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封闭式基金管理模式、以特定的企业、银行、民间资本等投资者为主体,待筹足基金后按一定期限进行封闭运作。

加快国内碳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引进专业人才。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知识存量和人才储备不足使其开展碳金融业务存在较大压力。对于银行来说,要在短期内改变现有局面必须要加快引进专业基础坚实、技术过硬的人才,形成专业化、成熟化的团队。其次,培养内部人才。碳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计划不容耽搁,各大高校、研究机构要承担起人才培养的责任、结合各自优势和市场发展需要培养碳金融高端人才,也可借鉴英国爱丁堡商学院的碳金融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篇9

关键词人工林;生态系统;碳储量;估算方法;地带

中图分类号S718.5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3)01-0152-02

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导致的全球变暖日益受到关注,保护现有森林碳贮存以及开展造林和再造林活动,已成为增强陆地碳汇、减少对大气碳排放的重要措施。我国自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以来,人工林的面积逐步扩大,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当前关于人工林碳储量的研究已成为热点,本文在调研大量有关人工林碳储量研究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近10年来人工林碳储量的研究方法和结果进行梳理,以期为今后此类研究提供参考。

1人工林生态系统碳储量估算方法

1.1植被碳储量的估算

碳储量为生物量与其碳含量的乘积。碳含量可用重铬酸钾-水合加热法[1]测定。而生物量的测定方法有直接收获法、模型法、材积源生物量法等。直接收获法是全球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模型是研究大尺度森林生态系统碳循环的重要手段,如:W=aDb,W=a(D2H)b[2];材积源生物量法是利用林分生物量与木材材积比值的平均值,乘以该森林类型的总蓄积量得到森林总生物量的方法[3]。

1.2土壤碳储量的估算

目前,大多学者是先采用重铬酸钾-硫酸氧化法和重铬酸钾氧化-水合加热法[4]测定碳含量,再结合土壤容重和厚度来计算碳储量。如:郭俊誉等[5]、杨晓菲等[6]、肖复明等[7]用此方法计算土壤碳储量。此外,也有学者采用生命带类型法来计算。如Postetal[8]在生命地带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全球土壤碳密度的空间分布与植被和气候因子间的相互关系,以生命带为单元计算平均土壤碳密度,再用各生命带的面积乘以该生命带的平均土壤碳密度,累计得出土壤碳储量。

2不同地带人工林生态系统碳储量

2.1热带地区人工林碳储量

热带地区主要以橡胶林为主。研究发现橡胶林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很强的碳汇能力,年均固碳量为10.92t/hm2[9-11]。随着橡胶林林龄的增加,各组分的碳储量比例不断变化,其中活体植物和凋落物的碳储量占总碳储量的比例均在不断上升,而土壤碳储量占总碳储量的比例则持续下降。

2.2亚热带地区人工林碳储量

人工林以常绿乔木(桉树、杉木等)为主。人工林碳储量丰富,且碳储量随林龄的增加而增大,以中林龄碳储量最大。文献资料[12-21]表明,在整个人工林生态系统中,碳储量主要储存于乔木、草本、枯落物和土壤4个库中,而以土壤碳库和乔木层碳库最大,是生态系统的主体。土壤碳储量随土壤深度增加而减小,不同人工林生态系统碳密度和碳储量差异很大。

2.3暖温带地区人工林碳储量

人工林主要以落叶乔木(落叶松、油松、杨树等)为主。人工林生态系统主要由乔木、灌木、草本、枯落物和土壤5个层次组成。碳储量由碳密度决定,由于各层次的碳含量各异,因此各碳库碳储量不相同。通过文献资料[22-25]分析,发现人工林各层次的碳密度以乔木层最大,土壤层次之,草本层最小。碳储量以乔木层和土壤层为主,且碳储量是呈现随着年限增加的趋势,随着年限的增加碳汇能力会逐步增强。

2.4寒温带地区人工林碳储量

目前关于寒温带地区人工林碳储量的研究较少,主要是对华北落叶松、兴安落叶松等乔木树种进行研究。杜红梅等[26]、孙玉军等[27]、齐光等[28]对落叶松研究表明人工林具有很强碳汇能力。碳储量由碳密度决定,碳储量随碳密度的增加而增大。其中林木层和土壤层碳储量占整个生态系统的比重较大,其碳储量构成了林分碳储量的主体。

3存在的问题

3.1研究内容

从研究内容上看,大多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小范围空间尺度,研究范围狭窄,研究时间短,且对生态系统碳库的研究不一。基于某些生态因子的影响,有些学者在研究时,往往忽略了乔木、灌木、草本、枯落物及土壤碳库中的某些碳库或林分碳储量,使估算出的整个人工林碳储量不全面。因此,这很难在区域尺度上反映整个生态系统的碳汇情况。

3.2研究方法

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对人工林碳储量的估算主要是通过生物量与碳含量的积求得,而生物量的估算方法却各有不足。如:收获法虽然测量精确,但费时费力;模型法最大的限制因素是需要大量相关和连续的数据;材积源生物量法的不足在于采用常数的生物量转换因子不能准确估算森林生物量;生命带法则在统计中不确定因素增多,计算误差也较大,可信度不高。

4展望

准确地研究人工林碳储量对解决碳循环及气候变暖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对生态系统碳储量研究时,要结合研究的人工林的影响因子,选择研究范围和适宜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这样能使研究数据较为准确,所得结论可信度高。此外,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对人工林生态系统的研究手段也在逐渐向数字化转变调查技术手段向精度高、速度快、成本低和连续化的方向发展。碳循环模型应与RS、GIS、GPS技术结合,这样能更好地模拟人工林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29-30]。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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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篇10

[关键词]碳交易;碳交易市场;排放权

[中图分类号]F205;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4-0089-04

《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多数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促进和规范碳交易的发展,碳交易立法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各国和地区相继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和法律制度以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其中,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已成为当前具有开创性的思路和做法,基于这一思想而衍生的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随之产生了有关碳交易的各种立法。例如,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美国的《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等法律对碳交易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激励排放主体积极做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完善碳交易市场及其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

我国自签署《京都议定书》以来,颁布了多项立法以应对气候变化,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立法的颁布为我国建立碳交易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内碳交易的实践也为我国碳交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技术和经验支持。然而,我国现行碳交易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拟从碳交易标的物种类的确定、碳排放权的权利移转、碳排放权属性的立法确认、碳交易场所的设置与监管等方面提出若干立法完善建议。

一、碳交易标的物种类的确定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与定价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在交易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及完善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我国对碳交易过程中的定价规则不完善,缺乏自,使得交易价格受欧美市场的影响竞争力不强。虽然有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放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碳排放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当前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碳交易标的物种类的确定、排放权初始分配和定价规则、排放权转移法律制度等。

(一)碳交易标的物种类的确定

《京都议定书》本着公平性原则,考虑到历史上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环境资源造成的严重破坏和现实中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予了有差别的减排义务,即“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的第一减排承诺期中将不承担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同意率先采取行动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工业化国家限排的六类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5)、全氟化碳(PFC5)、六氟化硫(SF6)。为在承诺期内实现量化减排目标,各签订《框架公约》的工业化国家都被分配到一定数量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签订《京都议定书》后也同样要遵守议定书的规定,并且可以适当借鉴欧盟的操作模式循序渐进地确定排放物的减排种类。笔者认为,我国的碳交易标的物的种类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二氧化硫(SO2),SO2是大气中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不但形成酸雨污染环境,而且对人体能构成极大的危害,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应将其作为首先限排的污染物;第二类为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温室气体导致气温上升,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引发突发性灾难天气频率的增加,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第三类为破坏臭氧层的物质(CFCs、Halons),臭氧层的破坏可使阳光中紫外线辐射到地球表面的量大大增加,同样能造成生态的破坏和各种严重疾病的发生,对人类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目前,我国可根据发展经济的需要和具体实际,可以按照由缓到急、由轻到重的原则分阶段、分层次的确定碳交易标的物的种类。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与定价

首先,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分配规则应该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切实体现碳排放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交换价值和稀缺性,提高交易主体对碳排放权的利用效率。其具体的操作思路是: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碳排放权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向排放者发放排放许可证。申请者在取得许可证后获得碳交易资格。在分配交易配额时应考虑申请者的实际情况适用有偿或无偿的分配方式。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发展高新能源的排污单位应该给予政策上的适当照顾,可以通过无偿分配的方式鼓励这类企业的发展。对于技术落后、效益低下、设备陈旧的排污严重企业,应该实行有偿分配的方式,刺激企业向节能减排方向发展。有偿分配的具体操作方式可以运用招标和拍卖的方式。政府在一定的时期内,对环境利用者享有碳排放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所拥有的排放许可数量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并对无证排放或超额排放行为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对严格遵守减排许可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排污企业,政府可以适当地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拨予一定的碳排放权配额,刺激市场竞争。

其次,对于碳排放权的定价问题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碳排放权定价法律制度应当将碳排放权的定价权赋予交易主体,由交易主体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这样既可以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又提高了交易配额的利用率。

另外,碳交易的价格还受到地域、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在调节交易价格时应当适当考虑到这些因素。例如,在碳排放权的有效时间内,随着出售期限的缩短,碳排放权的价格应当逐渐降低。因此,碳排放权定价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但要考虑市场的作用而且要适当关注其他对交易有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二、碳排放权的权利移转问题

碳排放权的移转应当以合同制度作为基础和法律形式。当前,我国既缺少对碳排放权作为环境资源物权类型的法律界定,又没有指导碳排放权权利转移的专门立法。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类似于物权中有体物买卖,在外部形式上类似于债权的转让合同,环境资源领域的权利转移具有适用合同法理论和规则的现实可行性。据此,我国碳排放权的权利移转制度的完善应考虑准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碳排放权权利移转合同的成立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由于碳交易标的物的特殊性、合同目的的特定性和交易技术的复杂性,如不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予以保障,则判断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十分困难,也不便于行政机关对碳排放权权利移转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我国立法应规定碳排放权权利移转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

(二)国家作为碳排放权权利移转合同一方当事人时的合同生效

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成立一般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而合同的生效却体现了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碳排放权权利移转中,由于国家可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对此种情形下合同的效力状况应具体分析:

第一,当国家是以环境资源所有权主体的身份介入碳交易合同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与普通私法主体并无差别,国家所负担的环境资源所有权主体和社会事务管理者这两种职能是相互分离的,此时的碳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彼此独立,分别使用各自的规则处理。

第二,当国家是以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进入碳交易合同法律关系时,其所具有的便是行政主体的身份,此时国家因其对碳交易进行宏观调控和对交易合同效力进行微观评价具有双重的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并且这两种身份出现了具有公法意义上的混同。伴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基于该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效力评价行为也同时发生,亦即国家在缔结碳交易合同的同时,已完成了对该合同效力的评价。此时,应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系同时发生。

三、碳排放权属性的立法确认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着碳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碳交易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碳排放权,是指排污者根据其所获得的排污许可,依法向环境排放适量污染物的权利,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项权利。

美国立法中已认定碳排放权是一种具有金融衍生品特性的环境权和用益物权,在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出现了CO2排放权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我国法律应当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定位。

(一)碳排放权的环境权属性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在适宜健康的良好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利体系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其权利客体是各种环境资源要素。[1]环境资源要素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系统,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结构系统,在无人为因素干涉的情形下具有补偿和缓冲外界冲击,维持生态稳定性的功能。碳排放权的行使应在环境容量的控制范围之内,以保持各环境资源要素平衡为尺度,以保护环境为终极目标。环境容量是一种公共物品,环境权主体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当然可以行使温室气体排放权,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具有环境权的属性。

(二)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存在财产以及基于财产权自愿交换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其前提条件是建立可实施的财产权。因此,只有确立了碳排放权的财产权性质,碳排放权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环境容量属于公共物品,环境容量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为了控制环境容量向环境利用者发放排放许可证,使环境利用者享有环境容量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具有相同之处。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主体是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用益物权的环境利用者,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但是,碳排放权在法律属性上与用益物权相比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碳排放权的主体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碳排放权的客体虽然是经国家许可的一定的环境容量资源,但在环境容量资源初始分配时一般不是无偿出让,而是经过许可后采用招投标、拍卖等形式完成初始分配,并在使用或转让过程中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控制。

碳排放权虽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但碳排放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意在将生态价值转换为可以度量的经济价值,从而使之成为物的经济价值的一部分,以市场交易的形式促进有限环境容量的有效利用,它更注重的是环境容量资源这种财产的利用效率。此外,我国法律若将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界定为用益物权,既可以依据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绝对权来保障该权利交易的自由性,又可以依据用益物权的法定性来有效控制碳排放权的流动性,有利于排污企业经济的发展和增加有较强治污能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国家依靠碳交易来治理环境,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

四、建立基于配额交易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一)积极向基于配额交易的碳交易市场转型

在国际市场上,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的减排配额,在指定场所中进行配额交易,由此而形成了基于配额交易的国际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欧洲排放贸易体系(EU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欧洲气候交易所(ECX)、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MCeX)、英国排放配额交易安排(ETS)和英国排放配额交易团体(ETG)等。

基于上述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笔者认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应积极向基于配额交易的市场方向发展。从国际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无论从市场价值还是市场占有量上都比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有明显的优势,同时也促进了碳排放权配额的出让方在对待污染物处理方面,以更加低的处理成本和更成熟的处理技术来满足市场的需求,有利于促进碳交易的规模化发展。因此,积极向基于配额交易的碳交易市场转型是符合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实际状况。

(二)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国内现有的碳交易场所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碳交易场所,存在着人为分割市场的现象,严重影响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可有效地规范碳交易活动,尽早实现价格和信息在全国的统一,为全面参与到国际市场做好准备,最终维护和保障碳交易竞争秩序。

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确立交易主体会员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数据纪录服务;第二,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信息;第三,有效协助注册会员减少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第四,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讯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所带来的成本。

另外,在建立我国碳交易场所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充分吸取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交易平台,提高中国作为卖方应有的信息披露的能力,使得中国的卖方企业更多的了解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买方;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CO2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了我国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增加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增强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权、话语权和竞争力。

五、碳交易市场的法律监管

建立规范化的碳交易市场必须有法律的保障。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场时除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外,还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创设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碳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涉及是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碳交易管理模式的监管两个核心问题。

首先,我国应立法明确规定设立一个专门的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一般情况下,依法取得碳排放权配额并有富余的主体才能成为卖方,而买方则是那些用尽碳排放权配额且不得不继续进行排放的企业或因其他目的而参与买卖的组织和个人。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碳交易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与确认,追踪碳交易主体在减排、环保方面的成效和对碳排放权配额的履行程度,规范和管理进入碳交易市场的主体。

其次,在碳交易管理模式的监管方面,立法应明确交易主体应当遵循的交易管理模式。一般来说,碳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两种。绝对控制一般被称为“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模式,相对控制则被称为“基线与信用额(Baseline-and-Credit)”模式。绝对控制模式需要由政府环保部门设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该排放总量是碳交易机制调控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内最大的排放限值。相对控制是在清洁发展机制的“基线与额度”系统下,鼓励发展中国家增加资本、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开发一些高新技术项目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若每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存在“额外”被核证后,就对该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进行交易。[2]目前,包括欧盟在内的碳交易市场多数采取了绝对控制的监管模式,实现了碳交易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了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效率。我国在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时,可借鉴欧盟的监管经验,采用绝对控制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

1.1计算范围

所谓碳排放,即指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5)、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由于CO2在温室气体中比重较大,故大多数研究中采用CO2当量来表示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标准(ISO14040)将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分为四个步骤:研究目标和范围确定、生命周期清单分析、生命周期的影响评价以及生命周期结果解析。碳排放计量的首要工作是确定计算的目标和范围。工程建设阶段是建设产品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产生的碳排放来源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建材生产碳排放、建材和机械运输碳排放和工程施工碳排放,需要确定每一部分碳排放的边界范围。

(1)建材生产碳排放,主要由建材生产时消耗的各种能源产生。由于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同,不同建材的碳排放量有很大差别,选择合适的建材是减少碳排放的一个重要措施。另外,人的因素产生的碳排放量相对很小,在测算建材生产碳排放时可以忽略不计。

(2)建材和机械运输碳排放(以下简称运输碳排放),主要由运输过程消耗的燃油资源产生。其碳排放量与所运输的物品种类、数量、运输工具以及运输距离等因素有关。在工程造价文件中,运输碳排放数据体现在运输车辆的机械台班消耗上,根据机械台班消耗量可估算出运输碳排放量。

(3)施工过程较建材生产和运输过程更加复杂,碳排放范围也更广泛。施工生产要素消耗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三类,其中,人工碳排放量相对很少,可以忽略不计;建材生产过程已经计算过材料碳排放,不必重复计算。故施工碳排放主要考虑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因素,通过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可有效减少碳排放量。

1.2计算方法

目前,工程建设碳排放计量尚无通用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可参考产品碳计量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碳排放的计算。如ISO/CD14067、英国PAS2050:2008规范以及IPCC国家温室气体(GHG)排放清单指南等,这些规范在碳排放的范围核算和计量方法上都较为成熟,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对现有规范和参考文献进行总结,得到工程建设领域可借鉴的几种碳排放量计算方法:

(1)实测法。通过标准连续计量设施对现场燃烧设备有关参数进行实际计量,得到排放气体的流速、流量和浓度数据,据此计算碳排放。实测法结果较为准确,但耗费的人工和费用成本较高,一般应用于量大面广的碳排放测量。

(2)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又称物料衡算法,它的原理是遵循质量守恒定律,即生产过程投入某系统或设备的燃料和原料中的碳等于该系统或设备产出的碳。投入产出法可用于计算整个或局部生产过程的碳足迹,但其无法区别出不同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差异,且获得结果的准确性有偏差。

(3)过程法。过程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又叫作施工工序法。它是基于产品生命周期整个过程的物质和能源流动消耗来测算碳排放量,其思路是将施工阶段进行划分,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机械清单,然后用单位量乘以量就得到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碳排放。过程法简便易行、精确性较高,但基于过程的物质和能源消耗数据不易获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方法的应用。

(4)清单估算法。清单估算法采用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公布的《IPCC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计算碳排放,主要原理是用各种能源的实际消耗量乘以碳排放因子加总得到总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因子指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的CO2的当量值,根据正常作业及管理条件,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工艺和规模下温室气体排放量加权平均得到,可在相关数据库中查得。清单估算法简单可行、应用面广,关键是要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清单并选择适当的碳排放因子。本文的工程建设碳排放量计算是基于生命周期评价理论,将过程法和清单估算法有机结合而成的混合计算方法。具体过程为:首先,采用过程法,按照工程图样列出材料机械消耗清单,也可直接采用清单计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机械清单;其次,采用清单估算法,将各个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进行汇总并选择合适的碳排放因子;最后,将消耗量数据与对应碳排放因子相乘并加总,即得到整个工程建设阶段的碳排放量。

2案例实证

本文选取铁路工程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建设阶段碳排放实例分析,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质,在此不便对工程概况进行介绍,只运用工程造价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2.1清单汇总

根据工程造价文件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和2005年《铁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单位台班消耗指标,二者相乘即得到总的机械能源消耗量。

2.2碳排放因子确定

碳排放因子(CarbonEmissionFactor)是计算碳排放的基础数据,指消耗单位质量能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转化为二氧化碳的量。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包括了单位质量能源从开采、加工、使用各个环节中排放的温室气体量转化为二氧化碳量的总和。目前,关于碳排放因子的选用尚无统一标准,不同国家、组织和地区算得的碳排放因子往往有很大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本文总结并借鉴了现有碳排放因子,选择其常用值或平均值作为工程建设阶段碳排放计算的参考,各能源或材料的碳排放因子用F表示。

3结语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1篇12

关键词:环境问题;低碳经济;国际贸易规则;内涵及策略

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如今欧盟已经明确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新世纪展现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美国也已将生物燃料、页岩气等新能源作为实现其经济发展和出口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努力发展低碳经济,在共同保护地球环境的同时也力图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便是规则的制定,“无规矩不成方圆”说明了规则的重要性,为实现低碳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制定必要的国际贸易规则。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的提出最早是英国政府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其的提出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低碳经济是指通过制度、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以及新能源开发等手段减少高碳能源的消耗,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兼顾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形态。

二、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

1.扩展国际贸易规则及内容

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之一是扩展国际贸易规则及内容。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新能源应用体系方面和产业技术方面的优势在国际贸易的各经济活动中将国际贸易与低碳经济联系起来,是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最首当其冲的影响。如当前衍生的新型低碳概念“碳国际标准”、“碳关税”等,这些新名词实质上是将一些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尤其是在低碳发展这一方面做得相对不足的国家,从而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高本国产品和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和维护国际贸易的目的。

2.促进新兴产业的出现与发展

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之二是促进新兴产业的出现与发展。新兴产业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新兴科技成果和技术的发现而进行的,现今的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海洋、信息、生物和电子等新技术。低碳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尤其是新能源产业。新能源主要包括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和海洋能等,其在应用的过程中极少产生污染,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使国际贸易格局出现新变化

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之三是使国际贸易格局出现新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大量运用环保、清洁的新能源能够改善以往运用传统化石能源带来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推动人类经济发展能源体系的根本改变。此外,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强,发展低碳经济的条件更为成熟和设施技术更为完善,因此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走在世界各国的前端,这成为发达国家在制定低碳经济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使得低碳经济国际贸易规则能够符合本国发展利益,能够维护其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且长期领先于众多发展中国家。

三、我国应对低碳经济的策略

1.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低碳化

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我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是我国应对低碳经济最基础的方针。我国过去注重第一、二产业的发展,但如今第一产业经济效益不高,第二产业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影响较大,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共赢发展。政府应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利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限制碳排放量高的产业的市场准入,减少和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低碳化,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发展低碳产业,利用财政政策鼓励、引导和支持低碳产业的发展,如文化产业、旅游业、生态农业等。

2.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加大对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方面的技术能够降低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成本,以及保证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标准符合国际标准。低碳经济作为新事物,符合经济发展和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途,因此拥有先发优势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加大对低碳方面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带去新的增长点,此外,还有利于我国环境的保护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3.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需在其发展战略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鼓励发展低碳创新、进行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相关的政策,以及明确禁止一些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石油、天然气是我国如今主要使用的能源,但我国在石油、天然气等方面的能源单行法律和能源公共事业法方面的法律都较缺乏,导致我国能源与环境的协调不够畅通、不够全面,因此政府应加强能源立法工作,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4.进行宣传引导,提倡低碳生活方式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应提升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发挥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尤其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我国人口基本占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人民群众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尤为突出,因此政府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对低碳经济进行大力宣传,使人民群众能够明确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人民群众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和有意识的引导,使人民群众形成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和绿色经营的理念。对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引导,提倡其实行低碳生活方式是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符合客观规律、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其必将使得贸易条件、贸易市场和技术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其必将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今后的经济发展方向。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一定影响,我国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自然也受到影响;反之,我国作为世界各国这一整体中的部分,我国应对低碳经济的策略同样能够被世界其它各国借鉴。总而言之,低碳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与保护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兼顾。

参考文献:

[1]李丽.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财贸经济,2014,09:114-123.

[2]郑峥.国际贸易规则视角下低碳经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J].商业经济研究,2016,06:145-146.

[3]王旭坤.基于低碳经济国际贸易规则重塑下的我国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16,11: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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